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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125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我委决定,自2016年7月25日起,对不再继续执行的10件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 (目录见附件),现予公布。
附件:宣布废止的市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6年7月1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