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创新引领,提升本市产业研发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3年12月29日
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引领,提升本市产业研发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指市发展改革委着力提升自主创新协同创新水平、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产业集群集聚集约化水平,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研究中心是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程研究中心以国家、本市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本市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
(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和本市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环节,引导优势创新单元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提升本市创新能力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为企业应用国际先进技术、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服务;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
(一)根据建设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主动组织或参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工程化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本市和行业下达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本市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支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论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方案,择优认定并会同市有关部门落实相应支持政策;
(三)对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已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组织开展运行评价。
第七条 各区发展改革委是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开展本区工程研究中心及其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二)对主管的工程研究中心日常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三)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获得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进行验收;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检查和运行评价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建设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研究中心建设;
(二)落实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研究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研究中心的
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和本市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
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部署建设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条 拟申请认定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一是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二是相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是主持或承担过国家科研计划或行业标准的制定;
(三)有较为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其中: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的,最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营经费不低于500万元;
(四)具有一批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本市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五)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六)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七)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八)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九)符合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申请建设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通知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建设方案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区所属申报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建设方案推荐给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对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进行专家评审,重点包括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针对性与必要性、申报单位基础条件、方案可行性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认定工程研究中心,并函复主管部门。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十六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原则上正常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应定期参加评价。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十八条 运行评价程序为:
(一)数据提交。工程研究中心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发布运行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按期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实。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工作指南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
(四)结果发布。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向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条 评价为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给予支持;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给予1年整改期,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1年整改期满后,参加当年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运行评价。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本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研究中心需要对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或撤销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将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单位发生更名、重组,以及建设地点变更等情况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对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研究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称号:
(一)因工程研究中心自身原因导致工程研究中心不能完成建设,不能实现工程研究中心功能的;
(二)运行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三)未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七)工程研究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八)其他情况导致工程研究中心无法完成任务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七条 各区发展改革委可参考本办法,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辖区内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及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的申报、管理、验收、评价等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新认定工程研究中心奖励补贴,支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