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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来源:高技术处 时间:2024-01-09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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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实施创新引领,提升本市产业研发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什么是工程研究中心?

答:工程研究中心是指市发展改革委着力提升自主创新协同创新水平、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产业集群集聚集约化水平,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研究中心是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工程研究中心的任务是什么?

答:(一)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提升本市创新能力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为企业应用国际先进技术、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服务;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四、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答:(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一是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二是相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是主持或承担过国家科研计划或行业标准的制定;

(三)有较为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其中: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的,最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营经费不低于500万元;

(四)具有一批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本市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五)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六)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七)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八)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九)符合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五、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流程是什么?

答:(一)申报单位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通知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建设方案并向主管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二)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区所属申报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建设方案推荐给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对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进行专家评审,重点包括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针对性与必要性、申报单位基础条件、方案可行性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认定工程研究中心,并函复主管部门。

六、对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的要求是什么?结果如何应用?

答: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原则上正常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应定期参加评价。

评价为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给予支持;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给予1年整改期,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1年整改期满后,参加当年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运行评价。

七、对工程研究中心的支持政策是什么?

答:对本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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