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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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2024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4-0002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信用〔2024〕413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在调研的基础上,将企业公共信用评价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充分融合形成全市企业综合类评价体系一体化,编制了《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2024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24128日      



附件

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2024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推进实施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支撑构建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明确评价内涵、对象与适用范围

(一)评价内涵。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依据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的信用信息,对企业的综合信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

(二)评价对象。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象为在本市登记且正常经营的企业。

(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的应用活动。

二、明确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四)企业信用评价依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基于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开展,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企业综合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五)基本原则。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性、时效性原则,以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企业真实信用信息为依据,如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期内,期限届满的,不再作为对信用主体进行评价的依据。

三、规范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六)建立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充分考虑指标与信用风险的关联程度,运用特征工程、机器学习等方法形成一套可不断优化迭代的指标体系,以反映企业综合信用状况。指标体系共涉及基础信息、资质认定、行业监管、履约践诺、社会责任5个一级指标30个二级指标。

(七科学设定评价规则。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在评价得分计算过程中,根据指标适用计算规则的不同分为计分类指标与控制性指标两大类。其中,计分类指标可分为正向指标(即加分指标项)和负向指标(即扣分指标项);控制性指标指向适用于特殊分类判定规则的指标,即当企业存在某些特定失信行为时可直接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定级。

(八)划分综合评价等级。评价等级划分为A、B、C、D四等,对应A、A-、B+、B、B-、C+、C、C-和D九级

(九)动态调整综合评价结果。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以月为评价周期进行,评价周期为上一月度信用信息,并依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企业评价等级。

四、强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十)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探索基于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研判预警,支撑“信用培优”计划。鼓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务院政策文件,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实施激励。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共享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信用状况较好的企业实施便利化融资服务。鼓励其他经济社会活动参考使用,支撑开展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

(十一)完善行业信用评价。构建完善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以行业信用评价为重点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合本行业实际开展更为精准的行业信用评价,并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二)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 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根据企业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五、加强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

(十三)强化数据共享。建立健全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数据共享机制,强化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评价数据共享。相关行业部门通过接口调用等方式将行业评价结果及时推送共享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保证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精准性。

(十四)强化信息安全。加强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归集、共享和使用信用信息。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相关信用信息或利用相关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十五)强化宣传解读。深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使企业充分了解并重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增强诚信守法经营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依托信用网站、公示系统及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机等多种渠道,实现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查询更高效、更便捷,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附表:1.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

2.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附表1

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

一级

指标

一级指标说明

二级指标

二级指标说明

基础

信息

反映信用主体在一定时期内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状态,包括能体现企业身份特征的登记注册信息及企业发展能力的经营、财务、员等信息。

登记注册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注册资本、注册时间、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人员情况

企业人员信息,包括企业从业人数、法定代表人是否有犯罪记录或者被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等。

经营状况

反映企业经营能力的信息,包括对外投资企业和分支机构数、注册资本实缴比例与变化、备案登记变更等。

财务状况

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信息,包括企业负债率、股权出质数量等。

创新能力

反映企业创新能力的信息,包括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获得情况等。

资质

认定

信用主体获得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特定从业资质、特定认定资格等信息。

准入许可事项

对企业具有某种条件和能力认可的信息以及行政许可准入信息等。

资质资格

企业获得相关行业从业资质资格的信息。

特定认定数量

是否为特定认证企业,比如高新技术企业、龙头企业、老字号品牌、天津重点培育国际自主品牌等。

行业

监管

信用主体所在行业主管单位根据信用主体从业情况所做出的监管决定,包括奖励等正向信息和惩戒等负向信息。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除税务)、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强制执行的信息。

行政检查、抽查信息不合格记录数量

企业在行政检查和抽查中的结果是否正常。

严重失信信息

国家及地方认定的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

一般失信信息

被本市行业监管部门纳入不良行业记录的信息。

社会关注度

消费者反映强烈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企业。

行业信用评价

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企业法人做出的评价信息等。根据评价结果信息对信用主体进行打分。

国家综合信用评价

国家综合信用评价信息。

荣誉表彰记录

行政奖励、企业获奖信息等。

国家认定的红名单记录

国家认定的红名单信息。

关联关系

相关人员、联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反映基于企业关联关系所表现的风险因素。

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行为信息。

履约

践诺

反映信用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履约践诺能力,比如经营异常、刑事犯罪以及欠缴公共事业费用等信息,是企业不能较好履约的负向信息。

异常经营记录

异常经营名录信息。

司法诉讼

其他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信息

信息公示状况

企业信息公示情况,涉及年报、财务数据等信息公示。

公共事业记录

公共费用欠缴信息。

合同履约

合同履约信息。

信用承诺

信用承诺签订、履行等信息。

社会

责任

信用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履行的对社会公众、环境以及社会公益等方面的社会责任。

依法纳税信息

税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

社保缴存、公积金

缴存信息

反映企业社保、公积金缴存情况的信息,包括社保、公积金欠缴记录,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记录等信息。

社会公益信息

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信息。

环境保护信息

生产经营过程中履行环境保护有关社会责任行为的信息。

投诉举报

12315等平台投诉举报信息。


附表2

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序号

信用等级

评分范围

涵义

1

A

≥85

企业经营稳定,行业监管中具有较多的正向信息,履约能力强,社会贡献较大,信用风险低。

A-

≥8085

2

B+

≥7080

企业经营较为稳定,履约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社会贡献,信用风险较低。

B

≥6570

B-

≥6065

3

C+

≥5560

企业经营稳定性一般,履约能力一般,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C

≥5055

C-

≥4050

4

D

<40

企业经营稳定性较差,履约能力较弱,行业监管中具有较多的负向信息,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