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2024版)》(以下简称《评价指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推进实施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支撑构建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内涵与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依据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的信用信息,对企业的综合信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评价对象为在本市登记且正常经营的企业。
三、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标准是什么?
答: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涉及基础信息、资质认定、行业监管、履约践诺、社会责任5个一级指标,30个二级指标。按照由高到低顺序,将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划分A、B、C、D四等,A、A-、B+、B、B-、C+、C、C-和D九级。市级公共信用管理机构按月对评价主体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四、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数据基础是什么?
答: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基于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开展。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企业综合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五、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成果如何应用?
答:探索基于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研判预警,支撑“信用培优”计划。鼓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实施激励。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共享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信用状况较好的企业实施便利化融资服务。鼓励其他经济社会活动参考使用,支撑开展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