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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废止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5〕407号)。
特此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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