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的登记制度。
2.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个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形式,我国个体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就业创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这一改革,有利于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进这一改革,能够有效推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对于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4.如何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办理上述登记所需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市场监管部门网站下载,也可在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窗口免费领取(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登记窗口免费领取)。
5.“两证整合”改革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什么变化?
改革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中,经营者姓名调整到第一项,注册号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背面印制有详细的《须知》,列明需注意事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请认真阅读。
例如,《须知》第6项,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其从事的经营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后,从事该项目的经营。第7项,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个体工商户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报或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报。
6.“三证合一”要求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换照工作,“两证整合”是否也设置换照期限?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不设置过渡期,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但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暂未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原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7.个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时是否需要收缴原税务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时,无需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换照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将其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原税务登记证自动宣布失效。
8.新办个体工商户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是否还需要到税务机关报到,应该什么时候去报到?
实行“两证整合”后,新办个体工商户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但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信息确认,接受税务管理。
9. 新办个体工商户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应该到哪个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
实行“两证整合”后,新办个体工商户发生纳税义务后,应持“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到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如在办理涉税事宜时遇到困难和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12366。
10. 税务机关开具《清税证明》后,“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应在多少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办理注销登记。对开具超过30天仍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将被其主管税务机关纳入税收风险管理。
11.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规定,该代码设计为18位,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1位:“9”,表示工商
第2位:“2”,表示个体工商户
第3-8位:6位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
第9-17位:主体标识码
第18位:校验码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信息化技术方案》,所有个体工商户(存量或者新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主体标识码均使用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