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客运出租汽车价格的背景情况
巡游出租汽车作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方便群众出行和提升城市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和居民出行区域的不断拓展,部分道路交通拥堵问题日益显现,市民群众反映高峰时段、繁华地段、偏远地区及夜间“打车难”的问题增多,拒载、议价不打表、绕道多收费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自去年8月份,我市部署启动了出租汽车行业“提升服务品质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治理工作。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出行服务的新需求,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提升出租车驾驶员群体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回应广大市民“优质优价”的呼声和期待,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我市对出租车行业专项治理方案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积极推进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工作。
二、调整客运出租汽车价格包括哪些项目?
(一)调整基本运价
调整起步价、车公里运价,优化低速等候费、空驶费,增设夜间附加费。
1.起步价。将原来的1元燃油附加费并入起步价后,排气量1.6升及以下的车型,由3公里9元调整至11元;排气量1.6升以上车型,由2公里9元调整至3公里13元。
2.车公里运价。排气量1.6升及以下的车型,超过3公里部分由每公里1.7元调整至2.2元;排气量1.6升以上车型,超过3公里部分由每公里2元调整至2.5元。
3.低速等候费。各类车型运行时速低于每小时12公里时,由每5分钟调整为每3分钟加收1公里运价。
4.空驶费。将现行单程载客超过10公里部分、车公里运价加收50%,调整为10至15公里部分、车公里运价加收30%;15至30公里部分、车公里运价加收50%;超过30公里以上部分、车公里运价加收70%。
5.夜间附加费。增设夜间运营附加费,夜间23∶00(含)至次日5∶00(不含),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均加收30%。如乘客单趟次包含日间运价和夜间运价,该趟次价格分两段计费。
各类车型通过收费路、桥的通行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乘客承担;计价器显示金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纯电动车型可以执行排气量1.6升以上车型运价;运价不同的车辆在顶灯颜色上有区分标识。
(二)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以运价执行日的92号乙醇汽油最高零售价为基准,以3个月为1个计算周期,周期内油价加权累计变动水平每提高(或降低)1元/升,燃油附加费相应提高(或降低)1元/运次。油价变动水平不足1元/升,燃油附加费不作调整。油价变动幅度由市交通运输委测算,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运输委负责对外公布实施,不再另行听证。纯电动车型出租车不适用上述联动机制。
三、本次客运出租汽车价格调整考虑的因素
我市调整客运出租汽车价格,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通过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利用价格杠杆缓解运力供需矛盾,有效解决高峰时段、繁华地段、偏远地区及夜间“打车难”等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是科学设置运价结构和水平,与城市发展相适应。近年来,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先后调整了出租汽车运价。我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后,运价结构与上述城市基本一致。运价水平与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是相适应的。
二是适度提高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排气量1.6升及以下的车型,车公里运价由1.7元调整至2.2元;排气量1.6升以上车型,车公里运价由2元调整至2.5元。这样安排,无论是车公里运价上调的金额,还是驾驶员每月增加的收入都是基本一致的,也使两类车型在起步价、车公里运价的价差继续保持一致,有利于引导出租车换挡升级,提高车辆档次。同时可以有效缓解驾驶员经营压力,减轻驾驶员的经济负担,实现运营收入合理增长。为避免乘客造成误解和投诉,本次运价调整,运价不同的车辆在顶灯颜色上有区分标识。
三是优化空驶费和低速等候费。适度调解结构性矛盾,有效提高出租汽车运营效率,通过价格杠杆激励驾驶员增加运力供给,改善高峰时段、繁华地段、偏远地区的供需关系,有效缓解“打车难”等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出行服务的新需求,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
四是增设夜间附加费,在23:00(含)至次日5:00(不含)运营时,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均加收30%费用,我市夜间附加费加收额度符合我市实际,可通过价格杠杆激励驾驶员夜间运营,提高驾驶员夜间运营积极性,更有效缓解夜间“打车难”问题,补充夜间运力。
五是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为使今后本市出租车价格适应燃料价格调价周期短、调整频率快的特点,降低油价波动对行业和乘客影响,本着可升降、易操作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的有关规定,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实施燃油附加费标准与出租车常用油品最高零售价波动水平定期联动,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四、客运出租汽车价格调整政策是如何制定的?
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8月起,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在前期调研、借鉴外地做法的基础上,履行了成本调查、价格听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起草论证时综合考虑了听证会参加人、出租汽车驾驶员以及社会各界通过电话、书面等方式表达的意见建议,整个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们认为,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是调节运力供需的有效杠杆,也是提升出租汽车驾驶员群体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的有效手段,以调价来激励行业发展,保证了我市出租汽车管理到位、行业稳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