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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天津市发展改革部门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1-10-1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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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原《发展改革系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津发改规〔20186号,以下简称《规定》)印发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规范油气长输管道监督检查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715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对我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的函》要求,我委依据新《行政处罚法》对《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总体思路

一是全面落实新《行政处罚法》要求,对原《规定》中与新《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相关规定。

二是吸纳《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草案)》的部分研究成果。

三是结合管道保护工作实际对原《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进行充实完善。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改《规定》的名称。将原《发展改革系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名称修改为《天津市发展改革部门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二)进一步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第二条明确本规定所称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管道企业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建设、运营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对涉及行政处罚的条款进行修订。一是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第二十三条),提高了送达效率。二是明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第二十四条)。三是与行政强制法相衔接,完善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明确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

(四)其他修改。一是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出调整。二是根据修订后的《规定》对配套流程图及法律文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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