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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收费处 时间:2022-01-29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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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于2017年1月13日印发了《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施行,《办法》的实施对加强本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市政府第15号令)有关规定,同时结合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委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修改完善后于近日印发。

二、目标任务

主要是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司法鉴定收费概念是什么?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的行为。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司法鉴定收费定价形式是什么?

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司法鉴定收费定价权限如何划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四)司法鉴定收费定价的原则是什么?

制定和调整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五)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签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时,应当与委

托人或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应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方式、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六)哪些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费?

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外出实施鉴定、提

取鉴定材料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费,由委托人或当事人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费,由委托人或当事人另行支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是否有减免司法鉴定费的规定?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委托的司法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适当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

(八)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如何投诉、举报?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或当事人。

五、修订内容

鉴于2018年11月我市机构改革后,价格监督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已从价格主管部门划转至市场监管部门,故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一是将第十六条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司法鉴定收费进行监督检查,”修改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司法鉴定收费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将第十七条由“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修改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六、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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