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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重大项目处 时间:2023-05-16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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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等要求,结合我委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实际情况,修订《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二、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何种咨询评估事项?

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评审):

(一)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具体包括:

1.相关规划(含规划调整),指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专项规划;

2.项目建议书,指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初步设计,指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指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核定;

5.项目申请报告,指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需咨询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6.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时,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    

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指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需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8.PPP项目实施方案,指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的PPP项目实施方案;

9.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授权要求开展的项目其他投资前期工作审核、评估等。

(二)投资决策后评价,具体包括:

1.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2.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效益评价。

三、市发展改革委如何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建立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一致性评价结果与量化考评结果,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承担具体专业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

四、市发展改革委如何委托开展咨询评估?

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特别重要的项目或特殊事项外,选取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职责分工

1.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评估,由各专业处室作为主办处室,概算核定由重大项目工作处作为主办处室;

2. 其他咨询评估事项由各专业处室作为主办处室。

(二)工作流程

1.按照职责分工,由主办处室提出咨询评估申请并填写《委托咨询评估申请表》,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重大项目工作处。

2.重大项目工作处对主办处室提交的咨询评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评估必要性、咨询评估范围等。审核同意后,重大项目工作处根据评估任务调取所需专业内的咨询评估机构及其编号,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备选名单,提交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将备选名单中的企业编号导入摇号系统,在重大项目工作处、党建处、政策法规处联合监督下完成摇号操作,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被选中后拒绝接受任务的,主办处室应重新摇号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4.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重大项目工作处向选中的咨询评估机构授予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明确评估事项、评估重点、评估时限、评估费用、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等,并附委托评估相关材料。

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专项规划和重大项目的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可以委托多家咨询评估机构共同承担咨询评估任务,或者委托另一咨询评估机构复核。

五、咨询评估单位开展评估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一)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订承诺书,并报重大项目工作处存档备查。咨询评估机构的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由本人亲笔签署。

外聘专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署承诺书,并由咨询评估机构存档备查。

(二)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安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技术经济标准开展评估,保证评估质量和效率,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三)对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加强保密管理。 

(四)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立即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反馈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初步设计和概算评估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是经执业登记的造价工程师。评估小组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政策、规划,以及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工作计划包括:专家评估会、现场踏勘、专家评估意见反馈、评估意见征询、出具评估报告等主要工作节点安排。

(五)经咨询评估机构初步审核,需要项目单位补充提交相应说明材料的,应在收到采购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提交。

咨询评估机构应在专家评估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意见要求,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说明材料。

项目单位补充提交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评估时限内。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记录项目单位补充材料的时间。

(六)咨询评估机构承接咨询评估任务后,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及时反馈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评估工作计划及计划内主要节点的工作进展情况。


(七)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的时限内出具咨询评估报告,并报送主办处室。如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可提请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专题协调。专题协调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限。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5 个工作日,规划评估不超过 30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前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主办处室书面意见。如同意延期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如不同意延期的,咨询评估机构仍应在双方原本确定的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八)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并将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作为咨询评估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

咨询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九)在咨询评估工作过程中,专家有重要不同意见时,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在咨询评估报告中予以反映。

(十)咨询评估机构应严格遵守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主动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1.参与编写同一事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的;

2.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单位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3.参与评估的专家本人、机构负责人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被咨询评估项目的报告编制单位或项目单位工作的,或所在单位与项目单位有长期固定经济合作关系的;

4.其他需要主动回避的情形。

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受任务时,如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应当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说明。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咨询评估工作;已完成咨询评估工作的,其咨询评估结果判定为无效。

(十一)咨询评估机构在组织开展咨询评估任务时,要严格实行风险防控制度。按照“谁选取,谁负责”的原则,咨询评估机构要根据评估内容,选取相应专业的优秀专家,并认真核查选取的专家与拟评估项目的编制单位、与项目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确保咨询评估工作公平、公正地开展。

(十二)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承诺书以及专家意见等存档备查。

(十三)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加强专家、保密和财务管理,不断提升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六、市发展改革委如何开展对评估单位的监管?

(一)咨询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评审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密纪律,保证公平公正,严格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

2.弄虚作假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利益;

3.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和知悉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4.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谋取不当利益;

5.擅自对外发表与评估评审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市发展改革委各主办处室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咨询评估报告从评估质量、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理由予以说明,评价结果和说明材料一并报送重大项目工作处。重大项目工作处负责对咨询评估过程做好同步记录工作。

量化评价结果与咨询评估服务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动态管理相挂钩。

(三)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对咨询评估机构及选取专家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四)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重大项目工作处会同主办处室进行约谈:

1.评估报告存在文字质量较差、明显疏漏等问题;

2.评估会议邀请的专家未能客观公正提出咨询意见或没有提出实质性意见的;

3.评估会议邀请的专家对项目评估没有尽到应尽责任,造成项目出现重大问题未能发现的;

4.量化评价结果低于60分;

5.咨询评估机构未与主办处室沟通一致,擅自拒绝咨询评估任务;

6.与被评估单位、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有利益关系的;

7.邀请与被评估单位、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专家的。

(五)市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工作处商主办处室,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任务完成情况、咨询评估报告考评结果、投诉举报等核实情况,以及相关抽查、核查结果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六)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适时对咨询评估机构名单进行调整。

1.咨询评估报告存在重大失误、弄虚作假的;

2.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3.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4.经核查已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相应条件;

5.被约谈后拒不整改相关问题的;

6.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出现上述1.所列情形的,按照规定报请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取消相关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登记。

(七)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等失信情形的,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向社会公示。

(八)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规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咨询评估机构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2.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情况;

3.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4.评估报告质量情况;

5.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6.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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