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背景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的通知》政策问答
来源:信用建设处 时间:2023-12-06 17:14
sm(1).jpg

1. 问:《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以下简称《评价指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的“毛细血管”和“神经末梢”,在推动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收、服务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建设,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服务保障“十项行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本评价指引。

2.问: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内涵与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依据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对个体工商户的综合信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评价对象为在本市注册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3.问: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标准是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共涉及基础信息、资质认定、行业监管、履约践诺、社会责任5个一级指标,24个二级指标,多维度综合反映个体工商户综合信用状况。按照由高到低顺序,将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划分A、B、C、D四等,A、A-、B+、B、B-、C+、C、C-和D九级。市级公共信用机构按月对评价主体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4.问: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数据基础是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基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公共信用信息开展。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个体工商户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基本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5问: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如何应用?

答: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对信用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在政策扶持、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实施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过程中参考使用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报告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信用状况较好的相关主体实施便利化融资服务;鼓励其他经济社会活动参考使用。


网站地图 使用帮助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隐私声明
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

主办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电话:022-23142050技术支持: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网站标识码:1200000015津ICP备 08100007号-14 徽标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0991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22-23142050网站标识码:1200000015

技术支持: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津ICP备 08100007号-14

徽标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0991号

党政机关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