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规范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研究中心编制评价材料,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21〕16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二、评价的范围是什么?
答:已完成建设,正式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
三、评价指标有哪些?
答:评价指标体系从条件保障、产出贡献、体制机制三方面,共设置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仪器设备原值、累计主持或参与国家级项目数、有效发明专利数等17项指标,同时,将拥有国家级平台、参与制定国际标准、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等作为加分项,旨在提升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水平,服务国家科技创新发展需求。
四、需要提交哪些评价材料?
答:评价材料包括: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评价数据证明材料。
五、评价工作的流程是什么?
答:(一)主管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评价通知要求,组织工程研究中心认真编制评价材料,对评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将评价材料及出具的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和发布的通知要求,对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得到评价结果。
六、评价结果如何应用?
答: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评价为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给予支持;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给予1年整改期,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1年整改期满后,参加当年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运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