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新版《天津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定价目录(2018年版)》同步废止。现解读如下:
一、问:为什么要对《定价目录》进行修订?
答:原《定价目录》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对我市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价格管理面临一些新形势、新要求。一是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放开由市场形成或已具备进一步放开的条件,需在定价目录中予以明确。二是在有序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同时,机构改革对部分政府部门的职能进行了调整,需要对相关项目的定价主体进行相应调整。三是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政府价格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部分项目需要纳入政府定价管理,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定价目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要求,有必要对《定价目录》进行适当修订完善。
二、问:修订《定价目录》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落实市场化改革要求。根据国家要求,政府定价范围应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对此前已经放开由市场形成或已具备市场竞争和价格放开条件的定价项目,此次从定价目录中移除。
二是进一步规范定价项目。将国家明确要求实施政府定价的项目纳入目录范围,同时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主体;进一步细化和明晰部分项目的定价内容和内涵,提高政府定价项目的清晰度和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
三是进一步明确定价职责。根据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情况,调整部分定价项目的定价主体,进一步明确责任和事权边界。
三、问: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与现行定价目录相比,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结合市场化改革进程缩减部分定价范围。根据价格市场化改革要求,将市级以下电网销售价格、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进入城镇公共水厂的淡化海水价格、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从目录中移除;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求,将“非诉讼检验鉴定收费标准”从目录中移除;将“救援拖运服务收费标准”修改为“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放开普通道路救援拖运服务收费标准;将“居民有线电视收费标准”修改为“居民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放开有线电视入网初装费等其他有线电视相关收费标准。
二是增加并调整了部分定价项目及内容。根据国家对能源价格以及教育、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要求,在定价目录中增加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和“公益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维护管理费”等政府定价项目;进一步明晰了车辆停放定价内容以及公办学历教育、殡葬服务、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项目的具体定价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注脚中增加了市内消纳上网电价、销售电价、成品油价格、托育服务价格、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等项目价格管理规定,使定价目录更加系统和完整。
三是调整了部分定价项目名称和目录结构。结合内容修订情况对水、电、气、热、住房及物业等领域定价项目名称的表述进行了规范;将教育收费项目按照不同办学类型和层次进行细化拆分;将原属于“交通运输”大类的天然气“市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拆分为“市内管道运输价格”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两个定价内容,共同纳入“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大类;将原属于“供排水”大类的“污水处理费”项目纳入“环境保护”大类。定价目录结构调整后可使定价项目分类更加清晰合理,相关表述更加规范、准确。
四是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变化调整部分项目定价主体。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定价主体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人力社保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的定价职能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主管部门”调整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公安主管部门”;将属于原国土房管部门定价职能的定价主体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价主体调整后可进一步增加部门政府定价项目的清晰度,方便社会监督。
四、问:《定价目录》出台后有哪些配套措施?
答:一是清理相关价格收费政策文件。对照《定价目录》,及时清理、修订有关价格、收费文件,做好相关文件的废、改、立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是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对列入《定价目录》的定价项目,定价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政府定价科学、公开、透明。
三是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对此次放开的定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监测预警,合理引导市场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市场平稳;对授权各区管理的定价项目,加强工作指导,推动定价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