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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发改委解读经改重点 对国有资本进行专业监管 2015-02-11

      近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司长孔泾源20日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对意见内容进行分析解读。他表示,意见提出的各项重点改革任务,都是今年内能够完成、启动或开展试点的改革事项。
      户籍改革:对大中小城市分类施策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一直备受关注。对于大中小城市应该实行有区别、有分类的户籍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目前为止,这项政策改革只是单向流动,即从农村往城市流动。
      国企改革:对国资加强专业化监管 
      国企改革要分类推进。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面。
      对国有资本监管体制也要进行相关改革,由过去的相关机构管人管事管资产逐步转变成以监管资本为主。具体的改革实施可以通过成立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等进行专业化监管。
      生态建设:将强化责任制和问责制 
      今年要在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上取得明显进展。对此,孔泾源介绍:要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完善排污收费和污水处理费制度,推进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试点。还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形成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长效机制。
      价格改革: 
      探索农产品目标价格制 
      今年以来,有关部门陆续放开了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和电信资费等。孔泾源介绍,今年还推进了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和扩大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探索建立主要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对生产者进行补贴,市场价格过高时对低收入消费者进行补贴。
      转变职能: 
      进一步精简下放审批项 
      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显著。今年还要再取消和下放政府行政审批事项200项以上,今年的重点,一方面是进一步精简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另一方面是进一步改善民间投资环境,涉及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快建立和完善权力清单制度等。
      延伸阅读 
      审计署发布国企审计公告 
      审计署6月20日发布了11户国有企业2012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截至5月31日,相关企业制定完善规章制度1194项,对190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厅局级干部32人。同时,按照审计要求,企业已补缴各项税款1.78亿元,挽回和避免损失32.96亿元。
      
  •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015-02-05

      刚刚闭幕的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汇集了全体代表的智慧和力量,具有广泛深厚的社会基础,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实施“四清一绿”行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立法背景及内容亮点 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介绍,现行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02年7月颁布实施,十几年来,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适应当前形势要求的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高绍林说,为了保障美丽天津建设,需要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本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结果显示,主要大气污染源依次是扬尘、燃煤、机动车尾气、工业生产超标排放等,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有针对性地加以治理、规范。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优先领域,北京市已经制定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本市需要与之相协调。
      那么,新《条例》都有哪些主要内容?高绍林介绍,新《条例》共十一章、九十七条,主要规定七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防治目标和政府责任;二是建立大气污染共同防治制度;三是强化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总量双控制;四是突出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五是健全重污染预警与应急机制;六是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机制;七是完善法律责任规定。
      “明确责任,突出共同防治;提高违法成本,实行按日连续处罚;注重信息公开和群众参与等都是这部《条例》的亮点。”高绍林说。
      1、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齐抓共管 
      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条例》对政府、排污单位、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共同防治大气污染作出专章规定。
      【《条例》解读】
      明确政府责任 完善规划标准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建设项目增加,涉及环境承载能力。实行大气污染防治,各级政府要从规划入手。《条例》第十条规定,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政府应当制定大气环境治理措施和阶段性达标方案。为了更严格地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需要根据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现状,采用比国家标准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市政府可以制定本市地方标准;对国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市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明确企业责任 实行排放浓度总量双控制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调整产业结构 控制高污染项目
      扬尘、燃煤、机动车、工业生产是我市的主要大气污染源,而燃煤又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领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落后产品、工艺、设备的规定。
      坚持源头治理 严格单位排污责任
      防治大气污染必须从源头上治理,严格落实排污单位的责任。《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对加强源头治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排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应当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三是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四是排污单位必须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拆除、停用必须事先申报并获得批准。五是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六是排污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测义务,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
      严格排污收费 提高排污成本
      排污费是国家为强化环境污染防治而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其目的是利用经济杠杆倒逼企业减排,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本市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排污费标准,大幅提高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并实施阶梯式差别收费,多排放多缴费,少排放少缴费。
      公布重点排污单位 实施在线自动监测
      大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施是环保部门加强环境实时监管的有力武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环境容量、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国家和本市环保部门确定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市环保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便于公众监督。同时,要求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安装使用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准确。在线自动监测的有效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扩大公众参与 实行群防群治
      防治大气污染需要广泛吸收公众参与,群防群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对保障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作了规定。
      环境信息公开。政府有关部门要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开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公开排放大气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等环境保护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公众监督。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保护举报人。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对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违法案件不依法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共同履行义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提倡公众绿色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等出行方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2、重点污染源个个击破 
      根据对2012年至去年4月份两年多开展的颗粒物源解析结果,本市污染源以本地为主,污染物的比重依次是扬尘、燃煤、机动车尾气、工业生产和其他污染。针对这一特点,《条例》结合当前天津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措施,突出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集中力量解决最重要的大气污染源问题。
      【《条例》解读】
      高绍林说,《条例》突出对燃煤、扬尘、机动车尾气、工业废气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防治。一是强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严格燃煤质量管理,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本市标准的燃煤。授权市政府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扩大其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已建的燃煤电厂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二是强化扬尘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求采取设置围挡、苫盖、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煤炭、砂石等散体物料堆场,应当密闭贮存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运输工程渣土等应当采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三是强化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不符合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实行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定点监督抽测和遥感监测。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运营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鼓励提前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四是强化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等污染防治。石油、化工、工业涂装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泄漏。饮食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等污染物净化处理设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正常生活。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秸秆、枯草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和烟尘的物质。
      【《条例》落实】
      市环保局局长温武瑞说,今年将依法强化“五控”治理措施,推进完成236项治理任务。
      控煤方面,抓好压煤量、控煤质和煤炭清洁化利用3项工作,改燃、并网或关停180座燃煤锅炉,实现全年减煤496万吨;全市22套30万千瓦及以上在用煤电机组全部完成燃气电厂排放标准改造;全市散煤洁净化替代达到210万吨、利用率达到70%以上。
      控尘方面,坚持 “五个百分之百”扬尘控制措施,全市各区县设立施工扬尘在线监控试点,中心城区和重点地区道路机扫水洗全覆盖,完成天津港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进行电力企业等堆场密闭化防尘升级改造。
      控车方面,累计完成29万辆黄标车淘汰任务,全面供应国五汽柴油,实施国五机动车排放标准,建设机动车尾气遥测路边站示范站。
      控工业污染方面,坚持末端治理和转型升级并举,完成200个工业治理项目,重点对钢铁行业烟粉尘无组织排放、石化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对标治理。
      控新建项目方面,严格落实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两倍量替代。
      3、完善法律责任规定 让企业不能“任性” 
      《条例》法律责任部分共有20个条款,占条文总数20%以上,综合运用了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舆论的各种手段对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进行治理。
      【《条例》解读】
      提高罚款的数额标准。《条例》对30种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处以罚款,而且罚款数额成倍提高,比如原来超标排污行为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将其提高到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这是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项史上最严厉的处罚,并且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种类。《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六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从次日起按日连续处罚,包括:超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偷排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的,施工现场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现场搅拌砂浆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存放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封闭等措施的。
      对受到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和曝光。《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决定按日连续处罚之日起七日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整改措施及结果。
      依照国家法律处以拘留。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拘留。《条例》第九十三条重申了这些行为,即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偷排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照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绍林说,五个层次法律责任环环相扣、逐步递进,目的是加大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排污者不敢违法,不能违法。
      结合《条例》,环保执法人员通过一个假设的案例算了一笔账:今年3月1日,执法人员到一家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废气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规定。3月3日,执法人员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条例》处罚10万元。今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企业依然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已构成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条例》对这家企业作出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即从今年3月3日起,每日罚款10万元,到今年3月12日共10天,开罚单时就要10乘10,开100万元。
      “《条例》不是一刀切,而是控罚并举加强防治,严格而又人性化。” 高绍林说,《条例》从实际出发,在设定相关制度和规范时,充分考虑制度和规范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比如,占本市大气污染源最大比重的是扬尘,对于造成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物料堆场和工程车辆等,《条例》并未采取一关了之、一罚了之的简单做法,而是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如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并没有像现场混凝土搅拌一样一律禁止,而是要求其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网友“嗯哼—不错哦”认为,上不封顶的按日连续处罚方式,让再有钱的企业也“任性”不起来,治污必须采用最严格的法律和极具威慑力的惩罚。
      常见违法行为怎样处罚?
      《条例》加大了对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结合《条例》,环保执法人员列举了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其中,属于按日连续处罚范畴的,处罚数额为一天的标准。
      工厂冒黑烟 10万—100万元
      如果工厂的大烟囱向天空冒黑烟、黄烟,也就是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条例》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偷排污染物 10万—100万元
      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排放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汽车“墨斗鱼” 200元—2000元
      机动车超标排放污染物(含机动车排放黑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饭馆没油烟净化 5000元—5万元
      饮食服务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洗染店不装防污设施 2000元—2万元
      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露天烧烤 200元—2000元
      露天焚烧落叶、枯草或者在政府划定区域外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露天烧秸秆 200元—2000元
      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工地没围挡 1万—10万元
      施工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未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混凝土搅拌不防尘 1万—5万元
      在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或者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煤堆不苫盖 1万—10万元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或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新国十条”如何助力“小微” 2015-02-05

      解读人: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副司长张霞、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陈新
      观 点:小微企业发展“新国十条”对扶持政策措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合集中,注重解决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并首次明确了扶持小微的各种政策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从10个方面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因此被称为小微企业发展“新国十条”。12月2日,《经济日报》记者和中国政府网联合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副司长张霞和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陈新,请他们就《意见》中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他们表示,《意见》篇幅不长、条数不多,但内容涵盖广泛,有针对性地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其中,第二条专门针对税收问题,特别强调打通税收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第五、六、七条针对投融资领域,解决小微企业资金缺乏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张霞看来,此次《意见》相比以往的措施有4个突出特点。具体来讲,小微企业发展“新国十条”的设计初衷就是针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针对小微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对支持和扶持的政策措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合集中;注重解决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首次明确了扶持小微企业的各种政策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中小企业量大面广,以前的政策措施涉及方方面面,执行起来比较分散,企业很可能抓不到政策的实惠。此次《意见》不只把各个部委的职能全部包括进来,同时也强调了直接可操作性,针对性也更强了。”陈新告诉记者。
      张霞表示,针对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些主要问题,《意见》主要从4个方面给予扶持。“一是消减税费,扩大小微企业的生存空间。二是补充资金,让没有钱办企业的企业运转起来,让融资不难、融资不贵。三是解决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用工难、缺人才、留不住的问题。四是解决场地困难问题。”张霞说。
      同时,《意见》一直把解决问题作为制定政策的指导思想之一。其中,第九条提出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此条内容就是为了使企业集中了解国家各类支持和扶持优惠政策,同时推动政策“落地开花”,形成对小微企业扶持的长效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汇集各部门的有关信息,建立小微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同时把小微企业享受政策的情况动态地予以公示,这一系列举措的目的就是在于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监督。”张霞说。
      针对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这种投资基金本来是完全市场化的手段,但是我们把政府支持小微企业的财政资金与其结合,通过它放大政府资金的效应,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这是符合市场要求的,也表明我国更加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实施政策。”张霞表示。
      陈新认为,“扶持中小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大力推动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它在解决小微企业的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 本轮消费税改革将改变什么 2015-02-05

      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从11月29日起调整。专家认为,此举有利于推动节能减排、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也将进一步助力结构调整,此时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用意深远。《经济日报》记者就部分热点话题采访了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学者——
      摩托车、成品油、汽车轮胎、酒精等等,这些生活中的消费品,将消费税改革这一国家战略决策与普通百姓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11月28日,国务院对成品油等部分消费税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不仅意味着财税体制改革中又一大税种“破冰”前行,还将进一步激发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精细:调整有增有减
      所谓消费税,是政府向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在我国有14个税目,征收对象包括汽车、摩托车、成品油、烟、酒、高档手表、游艇等。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消费税改革主要涉及3个主要内容。具体包括,按照“不因提税导致油价上涨”的原则,适当提高汽、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费税;取消对小排量摩托车、酒精、汽车轮胎等比较日常化消费品的消费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杜绝乱收费,规范市场行为。
      “本次对成品油等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是我国改革和完善消费税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自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消费税在筹集财政收入、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节能环保、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消费税征收范围偏窄、税基偏小等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消费税制度亟须改革完善。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消费税改革基本思路是‘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此次调整是改革进程的一个重要环节。”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精准:引导合理消费
      对于此次消费税改革,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于成品油价格会不会因此上涨,新增的税收又将用于何处?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成品油价格根据每10个工作日的波动进行一次调整,成品油价格自6月份以来震荡下行,目前仍有一定的降价空间,此次成品油提税可以起到一定的对冲作用,国内成品油价格将维持不变。
      具体到对“有车一族”的影响,有关专家表示,不会因此增添明显的经济负担。以一辆油耗8.5升/百公里的小汽车一年行驶1.2万公里来测算,成品油税率变化产生的油价波动,1年约新增税负120元,平均到每月仅10元多。
      “其实,民众关注的不只是开支增加的问题,他们更关心这部分税收用到哪里去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白重恩对记者说。
      对此,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新增收入将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一方面,可以增加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资金,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另一方面,将用于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促进能源节约。”该负责人说。
      此次消费税改革的作用,在于引导消费行为,鼓励人们节约资源。有关专家表示,随着改革的推进,影响生态环境、大量消耗自然资源的消费行为将会受到明显影响,而一般的日常消费将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精心:助力结构升级
      从国际上的情况来看,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汽油、柴油税负分别为56%和50%,日本为42%和30%,韩国为52%和43%。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水平后,我国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将分别由32%和29%提至34%和31%,主要用油行业和居民消费的纳税额会因此增加一些,但仍明显低于欧盟国家的税负水平,与日韩等周边国家相比也明显偏低。“这一税负水平是与我国现实经济状况与长远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此次调整产生的多重效应,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升级。
      首先,此次调整有利于推动节能减排,缓解大气污染防治压力。我国石油利用率低、单耗水平高、浪费现象严重。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耗油量急剧增加,燃油污染日益严重。目前,大城市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主要来自机动车尾气排放,以灰霾污染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十分突出。“适当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可以合理引导消费需求,促进石油资源的节约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说。
      其次,此次调整还将对新能源产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推动能源生产方式的变革。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目前已成为世界上第一大石油进口国,石油对外依存度接近60%。消费税改革,有利于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推动我国经济迈向健康可持续的增长模式。
      “有增有减的改革,将使消费税结构更加合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告诉记者。比如,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下摩托车的销售总量,85%在县、乡地区,主要消费群体也来自这些地区。因此,此次对这部分摩托车的消费税从以前征收3%调整为取消征收,将产生重要影响。“测算结果显示,这项政策调整后减税额度在10亿元左右。”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说,这也将带动摩托车消费和相关产业发展,充分体现了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在保障基层百姓生活需求的同时,对高污染、高能耗的消费行为也要加强调控。
      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大幕的拉开,与营改增、小微企业减免税、资源税从价计征一起,成为税制改革的重点环节,标志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将对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实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 为何调整成品油消费税 2015-02-05

      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此次消费税调整涉及的产品,不少都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对这些产品消费税调整的初衷是什么?为什么是有减有增而不全是减税?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此次成品油消费税调整“加税不加价”
      此次消费税调整的一大特点,就是有减有增。其中,有五项属于取消或停征,企业和居民负担是减少的;只有成品油一项消费税是提高的。“加税无论对居民还是企业来说,都是一件痛苦的事。11月28日,是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的时间窗口,选择这个时候推出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应该说在时机把握上还是比较好的。”财政部财科所所长刘尚希表示。将提高消费税与油价调整实行联动,可是实现“加税不加价”,不额外增加企业和居民负担。
      刘尚希解释说,我国汽、柴油消费税的税额调整,将计入成品油价格。近期国际市场油价震荡下行,国内汽、柴油价格有所降低,而这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额与应降价金额相当。因此消费税调整后,国内油价不会上涨,也不会降低。
      新增收入主要用于治理环境污染,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
      此次消费税调整,为什么要“五减一增”?取消或增加,主要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取消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等产品的消费税,主要是随着我国生产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一些应税产品已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表示,目前,小排量摩托车已经成为县城和村镇居民的主要代步工具,取消小排量摩托车的消费税,可以有效减轻这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汽车轮胎和酒精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工具,取消征税可以有效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相关产业的生产成本。至于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主要是因为国家从2000年已禁止生产销售车用含铅汽油,其他含铅汽油产销量极少,将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分别征税已无实际意义。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表示,适当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一是可以合理引导消费需求,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二是有利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促进能源生产方式变革,推动我国经济迈向健康可持续的增长模式;三是通过“有增有减”的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利于更好地引导生产和消费,以及收入分配上的调节作用。
      “从目前的调整幅度看,提高消费税对居民消费习惯不会产生太大影响。”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白重恩教授认为,城市居民开私家车出行,以普通小轿车每百公里耗油8.5升,年平均行程1.2万公里计算,此次成品油消费税提高,一辆车一年增加的税负支出也就是100多元。每个月增加10多元钱,不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但这向社会释放了一个信号,对于影响生态环境、消耗自然资源的消费品,消费税有提高的趋势。
      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对新增收入怎么用有明确说法。新增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增加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资金,改善人民生活环境。还有一部分用于促进节约能源,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中央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政府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所需资金。
      “这些纳税人的钱能否用得好,是不是达到了预期效果和目标,才是问题的核心与关键。”白重恩指出,如果人们的生活环境能有明显改善,真能早日驱散雾霾、留住蓝天,就算是大家多交一些税、少开几天车都是值得的。
      主要用油行业和居民消费税负会增加,但明显低于欧盟国家的税负水平
      “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将分别由32%和29%提高至34%和31%,对主要用油行业和居民消费会增加一些税负,但明显低于欧盟国家的税负水平,与周边一些国家相比也偏低。这一税负水平是与我国现实经济状况和长远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表示。
      一般而言,成品油税负水平一般是用成品油流转税占油品含税零售价格的比重来衡量的。从国际上看,欧盟等发达国家油品的税负较重,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分别为56%和50%,我国周边国家中,日本的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分别为42%和30%。成品油税负水平取决于多种因素,是与各国的资源禀赋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保护要求等相适应的。
      这位负责人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偏窄,税基偏小、税率结构不尽合理,调节力度不够充分等问题逐渐显现,需要对消费税制度进行改革完善。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消费税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本次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是我国改革和完善消费税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国家将在保障民生的同时,积极发挥价格机制的市场调节作用,继续落实和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政策,支持相关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 推动大气污染治理 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国家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 2015-02-05

      经国务院批准,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调整了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通知规定,自2014年11月29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同时,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的消费税;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
      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一大石油进口国,石油对外依存度已接近60%,且成品油消费量呈稳步上升的趋势。一些地区以臭氧、灰霾污染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日益突出,机动车尾气排放是造成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适当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不仅可以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引导消费需求,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利用,而且有利于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对于加快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推动我国经济迈向健康可持续的增长模式将起到积极作用。
      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是国家及时把握当前较为宽松的能源供需环境和油价持续下跌的有利时机做出的重大决策。提高成品油税额的同时,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不变;提高税额的时机选择在油价下行时推出,确保不因提税导致油价上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新增收入,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节约能源,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此外,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国家将继续落实和完善对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政策。
      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同时,还对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将不宜继续征收消费税的小排量摩托车等部分品目取消征收消费税,是改革和完善消费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施“有增有减”的消费税政策调整措施,将进一步增强消费税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节能减排、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 商务部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5-02-05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日前,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负责人对《若干意见》进行了解读。
      一、《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政策目标是什么?
      答:今年是党中央、国务院创办经济技术开发区30周年。9月4日,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召开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会议,汪洋副总理出席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回顾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的发展历程,总结了30年取得的成就和经验,研究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国家级经开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发展方向和任务。
      10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若干意见》,明确了新时期国家级经开区的发展定位、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促进国家级经开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工作作了全面部署。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
      30年来,国家级经开区已经成为我国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促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实现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2013年,210家国家级经开区地区生产总值、税收收入、进出口占全国的比重分别达到12.1%、9.9%和18.7%。当前,国家级经开区正处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关键时期。贯彻落实好《若干意见》提出的有关政策措施,将有利于国家级经开区进一步发挥改革试验田和开放排头兵作用,也将有助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二、《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若干意见》分六个部分,共十九条。
      (一)明确新形势下的发展定位。
      《若干意见》第一部分围绕新时期的发展定位、发展方式和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一是提出新时期国家级经开区的发展定位要实现“三个成为”,即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成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成为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二是明确国家级经开区要在发展理念、兴办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完成“四个转变”,即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质量转变,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发展转变,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三是以分类指导为原则,以考核评价为手段,探索建立国家级经开区的动态管理体系,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细化监督评估工作,完善考核体系,引导国家级经开区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
      (二)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若干意见》第二部分在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方面重点突出了开发区立法、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和改革等内容。《若干意见》提出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或修订本地区国家级经开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探索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与行政区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国家级经开区依法规范发展。同时,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方面要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健全财政管理制度,严控债务风险;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在外资管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外汇管理等方面深化改革。
      (三)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
      国家级经开区作为对外开放的先行区,经过30年发展,已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始终发挥着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新时期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新要求,《若干意见》从提高投资质量和水平的角度出发,对服务业领域开放、先进制造业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等吸收外资工作以及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和引导有条件的区内企业“走出去”均提出了明确要求。《若干意见》还就鼓励国家级经开区跨区域合作、引导产业梯度转移和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等方面提出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具体支持政策。
      (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当前,国家级经开区产业雷同问题较为突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空间较大。《若干意见》提出,国家级经开区要以提质增效升级为核心,协调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努力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要坚持经济与技术并重,特别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和提高创新能力,建设协同创新平台,形成产业创新集群。要从人才体系建设、创新投融资体制、提高信息化水平等方面着手,加强产业转型升级的人才、资金、技术保障。
      (五)坚持绿色集约发展。
      当前,我国资源环境矛盾日益凸显,国家级经开区由于产业集聚而承载的资源环境压力更为突出。《若干意见》从环保、规划、土地管理等方面对国家级经开区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环保方面,要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道路,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门槛,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同时,要积极创建绿色园区,开展经贸领域节能环保国际合作。在规划方面,要制订国家级经开区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产业投资促进规划。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在土地管理方面,一方面要严格土地管理,严控增量,盘活存量,坚持合理、节约、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另一方面,考虑到国家级经开区经过多年开发建设普遍面临发展空间不足的问题,《若干意见》从实际出发,允许符合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国家级经开区按程序申报扩区或调整区位。
      (六)优化营商环境。
      经过三十年发展,国家级经开区已成为中国投资环境建设的典范,带动了区域乃至全国投资环境的改善。但是,国家级经开区在行政及法制、经济及商业环境等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改善和提升。《若干意见》从规范招商引资和完善综合投资环境两个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了要求。一方面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税和土地政策;另一方面要着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依法依规开办各类要素市场,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
      《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这六部分内容,深化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落实《若干意见》商务部重点推进的工作有哪些?
      答:(一)对国家级经开区实施分类指导。
      (二)探索对国家级经开区实施动态管理。
      (三)修订完善《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
      (四)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外商投资等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五)稳步推进国家级经开区部分服务业领域开放。
      (六)推动国家级经开区“走出去”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引导有条件的区内企业“走出去”。
      (七)鼓励国家级经开区跨区域合作,建立国家级经开区产业发展信息平台。
      (八)探索建立国际合作创新园,深化经贸领域科技创新国际合作。
      (九)推进国家级经开区统计信息系统应用拓展和功能提升。
      (十)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绿色园区,开展经贸领域节能环保国际合作,制订和完善工作指南和指标体系,加快推进国际合作生态园建设。
      (十一)制订国家级经开区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产业投资促进规划。
      (十二)允许符合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国家级经开区申报扩区或调整区位。
      (十三)发布国家级经开区投资环境建设指南,建立投资环境评价体系。
      
  • 用新思维解读2014年中国经济数据 2015-01-21

      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4年全年经济数据,外界最为关注的GDP增长最终定格在7.4%这个数字上。对于这个数字,当日网络用得最多的标题是:GDP增速创下24年新低。
      从当日公布的2014年一系列宏观指标看,经济整体下行的压力贯穿全年,很多指标创下近年来最差表现。尽管如此,笔者认为,2014年全年GDP增长7.4%仍然是一个非常不错的数字,是一个一点都不差的数据。有些人之所以极力渲染这是“24年最差的数据”,完全是因为很多人的思维仍然停留在过去,拿过去的标准,拿过去30多年的快速增长周期作为参照系。
      事实上,从大周期来看,中国经济已经今非昔比,经济总量、经济增速、经济增长的动力以及产业业态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14年中国经济总量超过了63万亿元人民币,是全球第二个经济总量突破10万亿美元的大国。中国经济从30多年前一个小的经济体成长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从短缺经济体成为过剩经济体,从工业小国成为全球第一制造业大国,从一个温饱经济体正在嬗变为小康经济。
      这一系列的变化意味着,中国经济基本面不仅发生了量的巨变,更是发生了质的飞跃。用过去的眼光看待中国经济,用过去的思维思考中国经济,既不准确,也不现实。以经济速度而言,中国经济在经历30多年的快速增长之后,已经正式告别高速增长进入到“常态增长”阶段,经济增速将在7%左右运行。
      而且,如果中国经济在未来10年能够保持7%的增长,仍然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好的增长表现。从2014年全球经济看,除了美国强劲复苏,无论是发达经济体的欧盟、日本,还是新兴市场的巴西、俄罗斯,经济增长都远逊于中国经济的表现。2014年中国经济有很多问题,但很显然,问题不在于经济增速慢。
      必须承认,2014年的中国经济在“三期叠加”效应下,经历了极其困难的局面,但这种困难绝非经济增速太慢,而是由于过去过度强调速度而造成的一系列矛盾和风险的爆发:其一,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导致对于美国经济复苏对新兴市场的冲击缺乏必要的应对措施,因而受到各种冲击;第二,由于过去10多年对房地产过度依赖,在房地产下滑的情况下,产生了一系列的连锁效应;第三,金融改革的滞后导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了普遍性问题;第四,金融危机以来的连续刺激,导致房地产泡沫、债务杠杆高企;第五,由于对中国人口红利、资源和环境红利的过度依赖,企业创新不足和核心竞争力缺失的问题愈加突出。这些问题,多年以来老生常谈,但从来没有真地痛下决心解决,因而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引发系统风险的概率大大提高。
      因此,中国经济的真正问题绝非速度出了问题,而是长期以来对速度的过度依赖。尽管高层一再强调中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强调对速度保持平常心,但过去的惯性思维决定了很多人眼里只有速度二字,速度障目,不见森林。在这种速度思维的定势下,宏观政策的正确选择可能会受到影响,看不到经济的真正问题和风险,而只是寄托于虎狼之药,戕害中国经济的长期健康。
      笔者认为,2014年中国经济给我们的最大启迪是,要真正尊重经济规律,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追求漂亮数字的我们正在为过去的刺激政策支付昂贵的账单,选择上的偏差,可以犯一次,但绝不能再犯第二次。2014年全球经济的不确定性,事实上又给了中国一次修正错误的机遇。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忘记过去的“漂亮数字”,干一些真正有价值有意义的事,大力推动改革,痛下决心让中国经济去房地产化、去泡沫化,努力提高中国经济的创新度和核心竞争力。
      经济周期、产业周期、红利周期的兴衰是铁的规律,过去推动中国经济高增长的行业,很多已经难以为继,在新常态下,中国经济需要新的思维、新的道路,需要对速度保持平常心,告别对量的图腾崇拜,真正从“质”上提升中国经济竞争力。一个已经快速增长了30多年的经济体,如果经济理想仍然停留在“数字”层面,维持已经很难,遑论什么未来了。
      
  • 养老金并轨须过转制成本关 2015-01-21

      14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自建国后长期存在的养老金双轨制将退出历史舞台。养老金并轨是我国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一次里程碑式的改革。而如何规避改革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阻力,已经成为“并轨”能否顺利推进的现实问题。
      不同类型的机关事业单位,在承担职能、财务管理方式、财政保障力度方面千差万别。改革对象的复杂性和多元性,要求改革方案能够满足多元需求,适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多样化的现实,不搞所谓“一刀切”。此次“并轨”,对于那些分类改革已经确定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的规则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自行缴纳保费;对于机关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建立专门的经费保障机制,由各级财政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直接划拨给社保管理机构,减少行政流程损耗;对于介于二者之间的公益二类单位,要合理规定缴费责任分担比例。
      养老金“并轨”并不是简单支付标准的统一,而是从制度结构、筹资模式、待遇计发、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系统整合的制度转轨。在机关事业单位由旧制度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轨的过程中,原来制度的筹资机制和财务管理方式被打破,制度对所承诺的“隐性债务”会逐步“显性化”,形成转制成本问题。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历程来看,由于没有很好地解决转制成本,导致个人账户长期空账运行,损害了制度的保障效率。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在建立新制度之前,必须处理好旧体制遗留下来的各项历史债务,安排专门的偿付渠道清偿转制成本,使单位职工已经积累下来的养老金既得权益得到充分体现,避免将相应的债务转嫁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
      要坚持“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改革原则,对于改革时点已经开始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要保持原来的支付水平和调整机制,所需资金要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不能增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对于改革时已经参加工作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中人”,要采取发放“过渡”津贴等办法进行适当补偿,“过渡”津贴资金根据各单位性质由财政和职工所在单位按比例分担。
      同时,完善职业年金制度建设,参考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公共部门职业养老金的组织方式,加快制定适合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确定给付型职业年金办法并加以推广,通过在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发展补充养老保障层次,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改革后的整体替代率水平不下降,实现养老金待遇的平稳过渡,化解改革阻力。
      养老金“并轨”改革会直接影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会对不同群体间的社会保障资源分配结构进行重构,改革方案需要全面考量,实施过程要谨慎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并轨”改革不会是一朝一夕之功,要进行积极的舆论引导,使社会公众在坚定改革信心的同时,对改革进程多一份耐心,为稳步推进“并轨”改革打下社会共识基础。同时,由于社会公众对于“并轨”改革的成效存在一些不切实际的期待,偏离了改革本身的供给能力。为此,要利用各类公共信息平台,加强对社会保障改革和发展问题的讨论,提升公众对社保问题的认知广度和深度,促进“并轨”改革预期回归合理区间。
      
  • 人社部:公务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收入略增 2015-01-20

      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改革后个人缴费从哪里出?19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给出的答案是工资改革。改革后,公务员涨薪幅度会大于缴费支出,绝大多数人缴费之后收入还可略有增加。
      这是官方首次对近日盛传的机关事业单位“涨工资”的消息做出回应。胡晓义说,国务院办公厅为了配合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已经转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工资调整的三个实施方案。
      胡晓义同时表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本身需要改革,有不完善的地方。如果简单地理解成为了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而增加工资,是不准确的。
      在职收入和退休待遇都不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三个实施方案分别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这些文件已经下发到了各单位,但还没有正式对外公开。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方案,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此外还要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4%建立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总费率为12%。
      胡晓义表示,改革的原则是“增量改革”,通过增量进行结构的调整和机制的转换,而不是做减法,待遇降低以后再改革。
      他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待遇不下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退休人员待遇不下降,二是在职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之后现时收入也不会下降。为了做到第二点,人社部前期进行了大量测算论证,工资调整方案的结果是一  定要达到平衡,“让绝大多数人缴费之后收入不降低,还可以略有增加”。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老中新”区别对待,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来说,则采取过渡性养老金来“保低限高”。
      胡晓义说,这项改革设定了过渡期的措施,在过渡期内实行原来的计发办法和现在的计发办法比照,保低限高,保障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
      中人的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三是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会根据中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来计发。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昨天下午接受媒体在线访谈时表示,在过渡期内,会进行新旧办法的比较,如果现在的新办法比过去要低的话,计发时是会补齐的,确保待遇不降低。如果新办法比旧办法要高,也会采取限制性措施,避免这方面出现新的不平衡。
      事业单位财务负担冷热不均 
      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缴费20%从何而来是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改革遇到的另一个难题,这项改革是否会增加这些单位的负担也备受关注。
      胡晓义说,各个事业单位差异很大,有些事业单位的抚养比非常高,老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很多,现在不堪重负。参加改革以后,单位按照20%缴费、个人按照8%缴费,责任就尽到了,这些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就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实际上减轻了负担。
      而一些新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很少,原来仅供养少数退休人员花不了多少钱,若按照20%+8%缴费出来的钱就比原来只支付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要拿得多,会增加现实的负担。
      “未来制度抚养比要不断提高,就单位本身而言是纵向的财务平衡,对全社会而言是横向的财务平衡,现在的改革实际上是为将来所有单位平衡这种负担打下了制度基础。”胡晓义说。
      
  • 各地严禁自定税收优惠政策 2014-12-10

      记者9日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最新发布通知,将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并明确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各地区严禁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此次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肯定了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等出台的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对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的促进作用,但也指出一些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通知明确,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旨在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着力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对于如何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通知提出要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要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此外,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全面排查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各地专项清理情况应于2015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 国家发改委贯彻落实惩防体系2013-2017年 工作规划《实施办法》解读 2014-06-05

      4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1、《实施办法》起草背景
      2013年12月20日,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工作规划》是指导近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依据,要求各级党委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工作规划》的重要性,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列入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委党组高度重视《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和实施办法起草工作。2014年1月1日,党组书记、主任徐绍史同志批示“请结合我委实际,学习贯彻,尽早制定实施方案”。委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晓滨同志立即部署驻委纪检组、监察局按照徐绍史同志的批示要求,协助委党组组织抓好《工作规划》的传达贯彻,并抓紧研究起草国家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实施办法。
      2、《实施办法》起草过程
      按照委党组领导要求,驻委纪检组、监察局迅即组织力量启动《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
      一是研究提出《实施办法》的思路框架和主要内容。驻委纪检组、监察局深入学习、认真领会和把握《工作规划》的基本精神,明确了我委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形成了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思路框架和主要内容。
      二是进行任务分工。《工作规划》中的许多任务是委内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我们在研究形成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后,结合发展改革业务工作实际,梳理提出49项具体工作任务,于1月22日印发通知,请办公厅、政研室、投资司、法规司、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等16个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内容和要求,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2017年底前各项工作任务的重点内容和具体措施。
      三是抓紧《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在各单位提供相关情况的基础上,驻委纪检组、监察局抓紧《实施办法》起草工作,于2月底形成初稿,经反复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3月3日将征求意见稿印发委内16个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在充分吸纳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并认真修改后,3月11日征求委机关和委属各单位意见,同时,将电子版加挂机关内网广泛征求全委同志的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对《实施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征求委党组成员意见,并报委党组主要领导。4月16日,委党组会议审议并通过《实施办法》。
      3、《实施办法》起草的原则
      一是以《工作规划》为依据制定实施办法。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使《实施办法》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符合《工作规划》的基本精神,体现委党组和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符合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
      二是紧紧围绕发展改革中心工作。突出发展改革部门的职责和业务特点,按照融合统筹党务、业务、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委新的“三定方案”和职能调整,吸收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谋大事议大事抓大事工作安排、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相关内容,努力将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融入到业务工作之中,做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与促进发展改革中心工作相结合、相统一。
      三是注重可操作性。《实施办法》提出了2017年底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惩防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并将《工作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转化为结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这与中央关于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精神和中央纪委的要求是一致的。
      另外,《实施办法》的起草,认真研究借鉴了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好经验。
      4、《实施办法》的基本框架
      《实施办法》在框架结构上由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不懈抓好党的作风建设、坚决有力惩治腐败、科学有效预防腐败和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五个部分组成,共17条32款。
      5、《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实施办法》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工作目标是:经过5年的扎实工作,全委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四风”问题得到认真治理,党风政风明显改进;惩治腐败力度进一步加大,纪律约束和法律制裁的警戒作用有效发挥;预防腐败工作扎实开展,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显著增强,具有发展改革部门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进展和成效。
      6、《实施办法》明确委党组和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
      《实施办法》明确提出,要严格落实委党组和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成员对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将委党组成员的责任在任务分工中予以明确。要求委党组和各级党组织要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本实施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各项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在委党组领导下,抓好《工作规划》及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整体推进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
      7、坚持不懈抓好党的作风建设
      重点抓好坚持党组织从严抓党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和严明党的纪律为作风建设提供保证四项工作。明确提出,坚持委党组带头从严抓党风,全委各级党组织要把管党治党作为主要职责和根本任务,扎实推进作风建设。要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巩固成果,防止反弹。要严格执纪监督,严查违纪行为,切实维护中央八项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各项后续工作,持续推进全委作风建设取得新成效。
      8、坚决有力惩治腐败
      重点抓好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用人上的腐败问题、坚决查纠不正之风和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四个方面的工作。明确提出,重点查办违反政治纪律、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始终保持查办案件强劲势头。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确保全委用人环境风清气正。坚决查纠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涨价等价格领域不正之风,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民生价格热点问题。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9、科学有效预防腐败
      重点抓好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健全法规完善制度、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和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四个方面的工作。明确提出,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委党组成员带头讲廉政党课,加强警示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具有时代特色和发展改革部门特色的廉政文化。加强法治机关建设,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完善领导干部监督制度,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深化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深化行政审批、投资体制、干部人事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深化发展改革业务行政执法机制和制度改革,不断消除滋生腐败的体制机制弊端。
      10、《实施办法》任务分工
      在《实施办法》具体任务分工方面,办公厅、法规司、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纪检组监察局等单位牵头任务较重,需要这些单位结合自身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所承担的牵头工作任务。委内其他单位在全面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同时,要大力支持牵头单位的工作,与牵头单位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1、关于《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工作规划》,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中心任务,也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一项重要工作。《实施办法》是按照中央《工作规划》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实际制定的。委党组要求全委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制定印发《实施办法》的重要性,把落实《实施办法》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学习贯彻,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要求,做好年度的工作安排。
      
  • 完善文化贸易环境培养文化贸易人才 2013-10-14

      文化贸易发展涉及部门较多,面临着统计困难、知识产权保护不够等问题。经营人才稀缺,同样也制约着文化贸易企业做大做强,制约着与国际市场接轨。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对完善本市文化贸易环境,培养文化贸易人才做出了明确规定。
      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建立文化贸易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文化贸易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研究拟定文化贸易发展的相关促进政策。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工作部署,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文化贸易发展。
      健全文化贸易统计体系。认真实施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建立文化出口统计体系。加强数据研究分析,及时掌握全市文化贸易发展态势和特点,为文化贸易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优化文化贸易发展环境。加强文化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引导文化出口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技术标准制定。建立健全文化贸易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等相关社会团体作用,推动建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联盟。
      加强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充分发挥高校在文化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加大国际化文化贸易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高校加强文化贸易学科和专业建设,建立文化贸易经营人才培训基地。商务、文化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通过联合举办各类培训辅导班,提高对外文化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快培育掌握外语技能、熟悉国际文化市场运作规律的文化贸易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 七项措施促进文化贸易发展 2013-10-14

      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文化国际贸易活动日益增加,许多文化产品和服务实现“走出去”,在全世界展示我国文化魅力的同时也产生巨大经济价值。近年来,我市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态势逐步显现,文化市场主体不断发展,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快速增长,但文化贸易的发展仍然面临着缺乏专项政策支持、融资困难、人才短缺等问题。新出台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文化贸易是服务贸易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一,同时出台七项具体措施。
      一是巩固提升“核心层”文化贸易发展水平,加快战略性新兴文化贸易发展步伐。“核心层”主要是指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文化服务等;战略性新兴文化贸易包括文化创意、立体影视、新兴媒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广告、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等。鼓励已有的国家级和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开展对外文化贸易,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和营销网络。积极参与国家海外文化传播布局建设,推动新闻、信息、版权、产品、服务、企业、资本、品牌等“走出去”。
      二是培育文化贸易主体,不断扩大我市文化贸易企业的业务规模。积极引进境内外各类机构、组织来津创办文化贸易企业,积极鼓励和推动境外企业在津设立服务贸易类公司。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贸易品牌的培育力度。
      三是打造文化贸易平台。支持鼓励企业借助服务贸易国内外展会和区域文化合作等平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加快文化贸易信息平台、各类影视产权交易平台和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建设,成立影视艺术与金融创新试验基地和文化科技技术服务平台,为影视贸易全产业链发展创造条件。
      四是支持文化科技创新。鼓励文化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产品,以及相关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支持企业引进用于文化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先进技术与设备,提升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促进我市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文化服务贸易企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
      五是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加强对国际文化市场的研究,针对不同市场打造适销对路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收购文化类经营机构和文化作品著作权等,实现落地经营。鼓励文化企业、机构等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建设一批外向型文化产业基地,扩大我市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的份额。
      六是推动本市文化企业加强相互间合作。充分利用资本纽带和业务链条,整合我市文化资源,实现我市文化企业抱团发展,联合走出去。支持文化企业相互协作,打造一批我市文化贸易一体化文化经营企业。
      七是加快文化贸易中介机构的引进和建设。大力发展对外文化中介机构,培育文化专业贸易公司和代理公司。鼓励金融、保险、咨询、律师、评估等机构参与文化贸易业务。推动文化企业与文化营销机构、中介组织对接,逐步形成产销联盟。
       
      
  • 为什么要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 2013-09-24

       ★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符合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大量人口向城市集中,既为城市发展创造了财富,也给城市管理造成了一定压力。国家要求推进城镇一体化进程,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要求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今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国家将在今年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相关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制度。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先后试行了居住证制度,加强外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取得了实际效果。 
       ★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市作为处于快速发展期的特大城市,常住人口高速增长与户籍人口老龄化问题并存。截止2012年底,全市常住人口达到1413.15万人,近年来每年增加50万人,其中本市户籍人口达到993.2万人,外来常住人口总数达到了392万人,占全市人口比重达27.8%。本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常住人口的13%,占户籍人口的18.9%;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常住人口的9.9%,占户籍人口的12.4%。本市常住人口特别是户籍人口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逐步将进入高龄化社会。实施居住证制度,使符合条件的外来常住人口落户,可以吸引年轻、有文化、高技能人才来津落户,对改善人口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社会和谐发展能力。与暂住证相比,居住证制度进一步保障了外来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子女教育、就业、社会保险、住房保障、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社区事务、科技申报、职业资格评定、评选表彰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居住证持有人达到积分落户条件者,可以办理本市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本市亲属投靠政策落户规定的,可向公安机关另行申请办理投靠亲属落户。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哪些公共服务? 2013-09-24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11个方面的公共服务,是保障外来常住人口合法权益,拓展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社会管理制度。 
      子女 
      教育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参加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可申请在本市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就业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费享受就业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社会 
      保险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住房 
      保障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购买限价商品房、购买所在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公共 
      卫生 
      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计划 
      生育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费享受计划生育相关技术服务。 
      证照 
      办理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等车务手续;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赴港、澳、台通行证及各类签注;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社区 
      事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参与居住地社区事务的权利。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取得户口所在地相关选举资格证明的,享有居住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科技 
      申报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本市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职业资格评定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评选 
      表彰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 
      
  • 居住证积分指标中的社会保险政策有哪些? 2013-09-24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积分。
      社会保险积分的设置原则坚持维护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坚持简便可行易操作。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对个人权益的维护。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积分按险种计分,如果积分申请人五项社会保险全部参保缴费,每满一年可积12分。其 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积4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满一年各积2分。
      本市社会保险的发展经历了逐步调整完善的过程,不同时期内,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既有“五项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也有为减轻境内来津工作人员参保负担而专门设计的社会保险缴费政策。按照政策规定参加不同类型社会保险的积分可以单独计算。比如,境内来津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曾参加本市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养老保险满一年可以积4分、医疗、工伤保 险满一年可以各积2分,三项险种满一年共可以积8分。
      对于积分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不足一年的,积分可按不同险种的分值计算到月后再累加。如参加积分的参保人员提供了只有3个月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按照分值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满一年积4分,满一月应当计算为0.33分,参保三个月则计算为0.99分。这样规定,既保护了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计算方法简便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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