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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评论:改革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将一举多得 2013-08-04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转变政府职能,更好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壮大,释放改革红利,有效拉动内需,并将在更大程度上满足城乡居民多方面的公共服务需求,扩大公共服务的受益面
      李克强总理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会议指出,“要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此举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对加强和创新中国社会管理的部署,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新一届政府的一贯思想,即李克强总理历来主张的,将政府不该管或管不好的事务放给社会和市场来承担,政府集中力量做好本分,政府要归位和补位,不缺位,不越位。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转变政府职能,更好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壮大,释放改革红利,有效拉动内需,并将在更大程度上满足城乡居民多方面的公共服务需求,扩大公共服务的受益面。显然,此次会议传递出了政府进一步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信号。
      由政府“配餐”转向百姓“点餐”
      具体来看,改革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将产生以下一举多得的效应。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改革效应。到目前为止,我国公共服务的提供以政府直接提供为主。由此造成的问题是,政府大包大揽,职能庞杂,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不高。而且,政府也很难准确把握老百姓的公共服务需求,做到公共服务需求的信息对称,致使公共服务的供给与需求有不同程度的脱节,不能做到在有限公共资源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由政府为主,转变到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提供,将使政府能够集中精力关注有自身提供优势的公共服务,同时,做好公共服务的标准制定、定额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切实提高公共服务提供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这些恰恰是政府的核心职能之所在。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效率效应。这里,社会力量包括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它们之间有着竞争性。因此,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就将引入这一竞争性机制,极大地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进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性和精神性公共服务需求,实现公共服务由政府“配餐”向百姓“点餐”的转变。因为相对来说,社会力量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面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当地的社会力量都能够准确把握有选择性的需求,能够发现“最大公约数”,进而在参与购买公共服务的竞标过程中,实现公共服务更低成本和更高质量的双重效果。
      产生可以期待的产业效应和廉政效应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产业效应。凡适合市场、社会组织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市场和社会组织承担,这样做,一方面政府可以减少机构运行和养人的成本,节省行政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快解决公共服务产品短缺问题,同时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对企业、老百姓和政府,都是“惠而不费”的好事。
      尤其应当看到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政府更多地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势必加快公共服务业的发展。公共服务业的主体有政府机构,有专司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业,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企业;也可以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于生产者服务业、消费者服务业和配送服务业的企业,不过,它们一旦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竞标并获中标后,就将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公共服务。由此可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将直接和间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大相关服务业企业发展的市场机会,进而产生产业发展效应。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廉政效应。我们知道,和政府直接参与微观经济活动,势必增加寻租和腐败的机会一样,政府直接支配公共资源,并直接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亦将增加类似的机会。当然,政府可能基本退出直接参与微观经济活动,但不可能基本退出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然而,能够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更多地由社会力量提供,将大大减少政府寻租和腐败的机会,使政府更专注于做“裁判”,而不是又“踢球”又当“裁判”。这不仅将有助于营造全社会的公平透明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活动的竞争性和公正性,而且将通过对寻租和腐败的“釜底抽薪”,产生可以期待的廉政效应。
      各级政府将善政和善治落到实处是关键
      当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也可能产生相应的问题,一如政府采购的本意很好,但也伴生流弊一样。因此,李克强总理要求,要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确定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试点推广。政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并严禁转包。强化购买服务资金管理,把有限资金用到群众最需要的地方,钱要用到刀刃上。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对承接主体实行优胜劣汰,使民众享受到丰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最近一个时期,我们看到,新一届政府陆续推出一系列着眼于深化改革和中长期发展的具体举措,即便是应对“稳增长”,也尽可能减少使用直接的刺激措施,而采取既有助于“调结构”,又能够保持经济持续增长和发展的措施,如本文论及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又如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我认为,所有这些举措的共同点是,不断推出重点领域的改革举措,以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改革举措集中关注中长期发展,在化解结构性矛盾的同时“稳增长”;所有政策措施都贯彻一个主旨,即进一步理顺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释放改革红利,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最后笔者想说,广大百姓最为期待的,是政府那些好的政策措施的具体落实。因此,各级政府如何将善政和善治落到实处,成为问题的关键。从近一个时期以来的些许变化中,我们有理由相信,百姓的期待和中央的精神有了并会有更多的交集。这也许就是希望所在。
       
      
  • 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一举多得" 惠民效应明显 2013-08-02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今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部署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这是决策层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将收到“一举多得”的效果。
      近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突飞猛进,但是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伴生一系列的“城市病”——市政地下管网建设薄弱、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足、公共交通系统建设滞后等等。城市内涝、交通拥堵、垃圾围城、噪声污染等已影响人们的正常出行和工作生活,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迫在眉睫。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为破解中国城市建设质量不高的难题指明了方向——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按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等原则,着力解决城市基础设施中的薄弱环节,尤其是与棚户区改造配套的基础设施,体现了决策层从公众需求出发,“建设为民、取信于民”的惠民之道。
      与此同时,国务院常务会还明确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六方面重点工作,为补足城市发展中“短板”确定了目标:一是加强市政地下管网建设和改造。完善城镇供水设施,提升城市防涝能力。二是加强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末,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90%左右。三是加强燃气、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到2015年,完成8万公里城镇燃气和近10万公里北方采暖地区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任务。四是加强地铁、轻轨等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增强城市路网的衔接连通和可达性、便捷度。加快在全国设市城市建设步行、自行车“绿道”。做好城市桥梁安全检测和加固改造,确保通行安全。五是加强城市配电网建设,推进电网智能化。六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提升城市绿地蓄洪排涝、补充地下水等功能。。
      当前,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仅顺应了人民期盼,还可拉动有效投资和消费,又能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造福广大群众、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是“稳增长”、“惠民生”的好抓手。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仅需要补足发展中的“短板”,更需要一系列政策措施的配套支持,深化投融资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公共事业等领域。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明确,在保障政府投入,加强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与运营。
      这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显示,决策层按照既利当前又惠长远、既“稳增长”又“调结构”的原则,不断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投资力度,不失时机地推出一批重点改革举措,进一步激发市场和企业的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既对解决当前问题有针对性,更为长远发展“垫底子”,让改革红利更多的惠及全体人民。  
      
  • 人民日报时评:让“营改增”释放更多改革红利 2013-08-02

      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同时,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也开始纳入试点。
      从地区范围到全国范围,从指定行业到行业扩容,已经走过一年半的“营改增”在提速后,已不再仅是临池试水式的摸底探索,不再仅是涉及产业层面的设计优化,而上升为涉及更宏观层次的改革信号。可以说,“营改增”的格局有多大,其能够释放出来的改革红利就有多大。
      “营改增”带来的直接效益,是优化实体经济环境。国家强大,最终要看实体经济的强弱,而不是泡沫的多少。中国经济的增长,实体经济一直起着主要推动者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信贷空转、资金错配等现象趋于严重,加之外部环境不能有效改善,实体经济环境面临严峻考验。特别是对GDP和就业贡献率最大的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压力空前增大。在货币发行量基数过大的今天,简单通过注入流动性的方式激活实体经济的余地已经很小。因此,只有通过调整财税体制这一根本措施,才能保证实体经济的平稳发展。
      “营改增”能够释放这样的红利。此前的试点结果表明,“营改增”对于多数行业和多数企业的减负作用明显,急需补血的中小企业尤其感受深切。税务部门测算,2013年营改增将为企业减税1200亿元,其中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平均减税幅度更将达到40%。尽管由于行业性质不同,个别产业在“营改增”试点中税负不降反增,但总的来看,“营改增”交出的是一个合格的账本。这也为它在全国铺开创造了条件。
      但是,“营改增”不能只算减税多少的微观账,还应该算一算能否带动稳增长、调结构局面的宏观账。
      此外,“营改增”作为结构性减税政策,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但是,随着试点的结束与范围的扩大,收入归属会不会发生变化?地方财政收入会不会受到影响?过去营业税是地方主要税种,“营改增”后,地方应该重点培育哪一类税种,以弥补财政收入可能的减少,以及经济转型支出、民生支出持续增加后带来的压力,需要及时解答。
      不统筹好“营改增”中出现的矛盾,打消其中的种种顾虑,“营改增”就可能囿于有限范围内释放有限红利,而无法起到保持实体经济增长、推动经济转型的真正作用。实际上,做好统筹要求就是在倒逼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实体经济对于“营改增”扩大的要求有多迫切,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就有多迫切。改革的关键点,是能否妥善安排税种的归属,更深入一步看,是能否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看,确保“营改增”有计划、按步骤推进,离不开财税体制改革的同步进行。有了顶层设计的底盘,“营改增”才能释放出最大的改革红利。
       
      
  • 访商务部部长:有信心保持内外贸平稳增长 2013-08-02

      今年以来我国内外贸运行态势如何?如何推动全年进出口稳定增长?将采取哪些措施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日前,围绕上述热点话题,商务部部长高虎城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今年以来,我国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总体情况如何?全年走势怎样? 
      答:今年以来,面对复杂变化的国内外环境,商务工作总体平稳,主要表现为:
      国内市场商品价格保持稳定,CPI涨幅缩小。居民消费增速逐月加快,呈现四个“快于”特点。即:乡村消费快于城镇消费;商品消费增长快于餐饮消费;网络消费增长快于实体店消费;非耐用消费品消费快于耐用消费品消费。
      外贸进出口在加快结构调整的同时,总体有所增长,增速快于GDP增速。上半年我国进出口总值扣除汇率因素同比增长8.6%,超过GDP增速。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一季度中国出口额占全球贸易的份额达11.3%,比去年同期提升1.8个百分点。
      在稳增长的同时,我国外贸“转方式、调结构”取得积极进展,如中西部地区占全国出口总额比重已上升至15%左右,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占出口比重分别提高到57.8%和30.5%。
      利用外资稳中有升。今年上半年全国实际使用外资连续5个单月保持正增长;上半年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在利用外资总额中的比重升至近50%。
      对外投资增长强劲。上半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456亿美元,同比增长28.7%。对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的投资增势都很强劲。
      国际经贸合作取得积极进展。与冰岛、瑞士签署高水平的自贸协定;推动中国光伏贸易摩擦得到妥善解决。
      从当前形势看,尽管接下来几个月面临的困难和压力仍然不小,但我们有信心完成全年外贸发展目标,保持国内消费稳定增长。与此同时,预计利用外资规模有望略高于去年,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将继续快速增长。
         
      问: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推动进出口稳定发展的措施,商务部将如何落实? 
      答: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分解这些措施,转化成可操作的具体政策,更快地惠及企业,努力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具体包括:整顿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收费,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免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费用,为企业减负;提倡简化通关模式,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分步推广“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提高外贸企业的通关效率;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如增加担保等金融服务,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便利;金融机构扩大对出口产品和设备保险的覆盖面,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为企业出口创造更好的、更安全的环境。
      此外,商务部还将积极支持当前出现的一些新的具有潜力的贸易方式和新型服务,比如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产品质量档次,打造国际知名品牌,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开拓新兴市场;扩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增加能源资源、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和国内有需求的消费品进口;支持服务外包发展,完善服务贸易示范载体和交易平台建设。
      问:贸易摩擦形势严峻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上半年外贸增长,日前中欧双方就光伏贸易达成价格承诺协议,您如何评价这一成果? 
      答:中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今年上半年,共有15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39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金额20.9亿美元。此外,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337调查10起,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光伏产品对中方而言,不是一个普通产品,具有特殊性。其出口金额巨大,2010和2011年我光伏产品对欧出口额均超过200亿美元。中欧在光伏行业上下游合作和融合度很高,光伏产品还涉及人类共同关注的气候变化和新能源问题。因此,中方为找到妥善解决办法付出了艰苦努力。
      目前,中国贸易规模已居世界第二位,出现贸易摩擦是正常的,应理性看待,妥善处理。中欧光伏产品贸易摩擦的解决,使中国光伏产品在欧盟市场保持一定的份额,将有助于维持开放、合作、稳定的中欧经贸关系,有助于中国外贸和相关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从而也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同时,这也为全球主要贸易伙伴之间妥善解决贸易摩擦、谋求合作共赢,创立了一个范例。
      问:下半年,商务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搞活流通、扩大消费? 
      答:下半年国内消费市场将呈现一些亮点:从商品消费来看,新型电子产品、节能型和智能型家电、汽车、家具建材等将成为增长点。从服务消费来看,休闲旅游、文娱健身、网络服务消费、家政服务将成为发展亮点。从消费模式来看,网络购物、信用消费、汽车租赁将成为增长点。
      围绕这些亮点,我们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进一步搞活流通、促进消费的具体措施。包括研究如何通过贷款贴息、专项补贴、土地出让等支持加快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大型物流配送中心等具有公益性质的流通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信用消费进行贴息支持,充分发挥消费金融公司的作用,带动家电、家居、汽车等耐用品消费。
       
      
  •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将开放市场和调结构有机结合 2013-08-01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今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部署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这是解决我国公共服务薄弱问题,是进行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政府进一步放开市场,让社会各方公平参与的发展之机。
      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共服务一直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一些领域的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譬如教育资源不平等、城乡医疗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新一届政府提出,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凡适合市场、社会组织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市场和社会组织承担。采取这样的形式,既能加快解决公共服务产品短缺问题,又能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
      对政府而言,从“大包大揽”,到“分工精细”,打开购买公共服务之路,既推进了“简政放权”,也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满足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对社会力量和企业而言,公共服务领域市场准入的开放,为社会资本开辟更大的投资空间,这对促进公平竞争,提升投资效率,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着不言而喻的显著意义。
      对老百姓而言,作为公共服务产品的消费者,其权益应得到有效保障。从“政府配餐”到“百姓点餐”的转变,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改善了民生福利,使得老百姓获得切身的实惠。
      所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一项令各方获益,“惠而不费”的工程。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为满足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的需要,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服务业领域,必将刺激有效需求,促进就业,让社会领域既有事业也有产业,使得服务业的发展达到“质”“量”兼备,改变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现状。
      当然,需引起重视的是,在购买公共服务的执行方面,政府一定要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保证信息透明,并接受群众监督,让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 财政部解读月销售额不超2万元小微企业免征两税 2013-07-31

      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财政部解读月销售额不超2万元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财政部30日消息称,这将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预计年减税规模近300亿元。
      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项政策是在国家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基础上,新出台的一项税收优惠,体现了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近年来,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年以来,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并延长执行期限;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此外,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原适用5%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大部分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负水平下降40%。原适用3%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因为由营业税的价内核算变为增值税的价外核算,税负也有所下降。改革试点使小微企业普遍受益。
      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考量一项税收政策,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公平。此次政策的出台,正是考虑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的衔接和公平。
      根据现行税制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2011年,我国大幅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起征点幅度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万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述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起征点标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各地均已选择了2万元的上限。全国900多万个体工商户因此实行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都是经营实体,经营规模比较相近,因经营实体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政策确实存在不公平的问题。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国务院决定出台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实现了两者税收政策的衔接,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
      有观点认为,此项政策的力度不够大,受益面不够广,希望进一步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需要充分考虑政策的协调和均衡性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在当前形势下,针对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实行免税政策,适用范围是适当的,措施是有力的,也是比较公平的。
      一方面,每个企业在发展初期,规模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生产经营的税收敏感度更高,对政策扶持的需求更大。同时,这些企业往往也最具有活力和发展潜力,“好钢用在刀刃上”,才能充分发挥减免税政策的扶持效果。
      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减免税规模过大,将会影响公共财政支出的规模,实际反而会削弱财税政策整体效果。
      财政部表示,鼓励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是一项长期工程,未来将确保已经出台的财税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为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 专家解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安排 2013-07-29

      助力医改攻坚 重在具体落实
      ——专家解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
      国务院日前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对2013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进行了安排。《安排》有哪些亮点?下一步工作重点在哪里?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安排》提出,2013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攻坚之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的关键一年。要明确任务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持续深入推进改革。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教授姚岚认为,新医改启动以来,总体方向是比较明确的。《安排》是对之前医改理念、设想的进一步深化和落实,这对于已经向纵深推进的医改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上海交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院长马进认为,“十二五”期间,医改的重心逐步从基层上移到公立医院,涉及体制机制改革的问题更多更复杂,将进入利益格局调整的深水区,《安排》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医改。
      《安排》强调,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将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实现“十二五”期间政府医改投入力度和强度高于2009年—2011年医改投入的目标。
      马进说,《安排》无论是在政府投入水平,还是就医补偿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等方面改革的力度都很大,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人民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视,也是巩固医改成果、深化医改和惠及民生的需要。
      “‘权责明确’也是此次工作安排的一大亮点。”马进说,《安排》对每一项工作部署的责任单位都进行了明确,并通过文件方式公示出来。一方面对责任单位本身会形成无形的压力,有利于更顺畅地推动医改工作开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具体办事部门了解明确分工,避免出现“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等问题。
      “虽然《安排》明确了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但落实好医改政策还需从上到下共同努力。”姚岚说,医改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仅通过一个文件来督促落实是不够的,还需要中央特别是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这才能让相关工作真正“落地生根”。
      “下一步,医改工作还可以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下更大气力。”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李玲说,目前,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情况来看,各试点医院通过制度创新,效果初步显现。建议深化医改要继续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抓手,同时注重政策的迭加效应。
       
      
  • 央行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答问 2013-07-22

      让金融更好支持实体经济
      ——央行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19日宣布,将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为什么出台此政策?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有何意义?下一步又将如何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新华社记者就以上问题采访了央行有关负责人。
      问:此次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背景是什么? 
      答:1996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稳步推进。目前,人民银行仅对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进行管理,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利率和境内外币存贷款利率已实现市场化。2012年6月和7月,人民银行进一步扩大了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当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取得重要进展,金融机构差异化、精细化定价的特征进一步显现,市场机制在利率形成中的作用明显增强。
      总体看,我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宏微观条件已基本具备。从宏观层面看,当前我国的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价格形势基本稳定,是进一步推进改革的有利时机。从微观主体看,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的稳步推进,金融机构财务硬约束进一步强化,自主定价能力不断提高,企业和居民对市场化定价的金融环境也更为适应。从市场基础看,经过多年的建设培育,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已成为企业债券、衍生品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定价的重要基准。从调控能力看,货币政策向金融市场各类产品传导的渠道也已较为畅通。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二五”规划提出的要求,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改革的总体部署,在全面评估各项基础条件成熟程度并注重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问:此次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的意义是什么? 
      答: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后,金融机构与客户自主协商定价的空间将进一步扩大,一方面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采取差异化的定价策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不断提高自主定价能力,转变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居民的金融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将促使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不同的融资渠道,随着企业越来越多地通过债券、股票等进行直接融资,不仅有利于发展直接融资市场,促进社会融资的多元化;也为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贷款留出更大的空间,提高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总体看,此项改革是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问:此次改革为什么要继续保留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实施有效的政策引导和审慎性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因此,此次改革未对现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作出调整,其利率下限仍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不变。
      问:对于下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是如何考虑的? 
      答:此次改革没有进一步扩大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主要考虑是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影响更为深远,所要求的条件也相对更高。从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看,放开存款利率管制是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最为关键、风险最大的阶段,需要根据各项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分步实施、有序推进。2003年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尚未完全到位,同时存款保险制度、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等配套机制也正在逐步建立过程中。为此,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存款利率市场化所需要的各项基础条件,稳妥有序地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将继续完善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优化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立健全金融机构自主定价机制,逐步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更大程度发挥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 IMF认为中国能够应对经济挑战但需加快转型 2013-07-18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17日说,尽管中国经济上半年小幅放缓,但预计全年经济增速仍可达7.8%,中国有能力应对内外挑战,但须加快经济转型。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近期结束了与中国的“第四条款磋商”并在当天发布了磋商报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中国今年实际国内生产总值(GDP)将增长7.8%,明年增速为7.7%,与其最新公布的《世界经济展望报告》一致,但比4月份的预测值分别下降了0.3和0.6个百分点。
      报告指出,中国在经济再平衡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经常项目顺差占GDP的比重与金融危机前相比显著降低,但内部失衡问题依然显著,主要是私人消费占GDP比重基本未变,表明中国向消费驱动增长模式的重大转型仍未完成。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这已体现在中国新一届政府最近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当中。
      报告认为,随着全球经济温和复苏和社会融资强劲增长的效果逐步显现,今年下半年中国经济增长将适度提速。而通胀水平近来处于下降通道,今明两年有望保持在3%左右。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执行董事们对中国经济保持增长和通胀下行表示欢迎,但他们也指出,中国国内金融、财政和房地产部门的脆弱性不断积累,欧元区和主要发达国家经济形势变化的潜在溢出效应也会对中国经济构成外部风险。不过,执董们相信中国有能力经受住内外部冲击,通过适宜的政策缓冲加以应对。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章程第四条款明确了该组织对各成员国进行双边监督的职能。据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常与成员国每年举行一次磋商,称为“第四条款磋商”,随后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工作人员撰写磋商报告。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讨论后,根据透明度政策鼓励发布第四条款磋商报告。
       
      
  •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解读 2013-04-28

      一、《规定》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二、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在规划建设阶段如何做好保护工作?  在规划阶段,《规定》规定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城市道路桥梁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专项规划应当含有养护用房、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的内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需要废弃或者调整使用功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道路桥梁专项规划。
      在建设阶段的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通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参加,听取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留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对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一)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建设项目的审批;(二)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涉及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审查。二是建设过程中的保护。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参与下列活动:(一)施工图交底;(二)涉及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三)竣工验收;(四)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明示需要参与的其他活动。养护管理单位发现不符合城市道路桥梁专项规划、设计规范、养护管理标准等问题,对设施运行和养护管理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听取。
      三、对城市道路桥梁的运行保护如何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管理,运用桥梁结构安全监测系统等信息管理设施,监控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安全运行状况和技术状态,增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服务效能。新建、改建、扩建特大桥和特殊桥梁时,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桥梁结构安全监测系统等信息管理设施;在用的特大桥和特殊桥梁应当加装桥梁结构安全监测系统等信息管理设施。
      四、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时,对建设单位一并移交的资料有何规定?  在办理设施移交接管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将城市道路桥梁信息管理设施、专业养护设备、养护用房、观测点等附属设施以及依附城市道路铺设的地下管线的相关资料移交养护管理单位。
      五、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维修责任如何确定?  已经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未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社会产权城市道路,产权人应当承担养护维修责任,产权人自愿无偿移交且符合规定的移交接管条件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接管,并承担相应的养护维修责任。
      社会产权城市道路的产权人变更或者灭失的,由其权利义务承继人承担养护维修责任;没有权利义务承继人的,由产权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自行或者指定养护维修责任人承担养护维修责任;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属地区县人民政府指定养护维修责任人。
      六、对城市快速路的养护维修作业有何特殊要求?  对城市快速路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设置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等养护作业安全保护区,作业区两侧应当采取安全防护与隔离措施。
      因城市快速路养护维修、紧急抢修作业需要或者城市快速路发生重大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可以在城市快速路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局部性封闭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七、对桥梁如何进行分类养护?  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规范要求对城市桥梁设施进行分类养护,并设置专职桥梁养护管理工程技术人员。
      一般病害桥梁由养护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监测和维修。
      发现严重病害隐患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同时上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认定为严重病害桥梁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降载或者临时限行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对特殊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定期采集和分析相关数据,采取特定的检查手段、监控措施及养护方法。
      八、对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如何进行规范管理?  《规定》对挖掘城市道路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城市道路掘路实行计划管理。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掘路施工计划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平衡各类掘路施工计划,制定综合掘路计划并定期公布。二是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5年内不准挖掘。冬季不准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按照下列规定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一)地下管线事故进行紧急抢修的,按照道路挖掘修复费基数标准缴纳;(二)属于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民心工程的,按照道路挖掘修复费基数标准的1倍至2倍缴纳;(三)其他确需挖掘道路的,按照道路挖掘修复费基数标准的2倍至5倍缴纳。三是对掘后修复提出具体要求。城市道路挖掘后的沟槽回填工作,由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负责。路面结构修复工作,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但冬季除外。四是对一些新型掘路行为进行管理。在城市道路路面下采用顶管、拉管等非开挖工艺进行管线施工的,应当依法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手续。
      九、对养护管理单位不履行养护维修责任的行为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养护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养护维修责任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养护管理单位逾期不履行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作出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养护管理单位进行养护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经过近几年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我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功能明显提升,道路环境明显改善。截止2012年年底,我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的城市道路1410条,总里程近1400公里,占地面积3500万平方米;桥梁236座,占地面积近320万平方米。路网功能的不断完善和使用效率的不断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对道路出行需求。但是,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城市道路桥梁投资体制的多元化发展以及建设养护体制的分立等原因,城市道路桥梁养护责任不明、养护监管缺位、特殊桥梁的安全运行监控薄弱、非开挖工艺掘路、随意占用桥下空间等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和规范。2013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 本市加强复审制度保障公平享受低保 2012-05-07

      目前,本市城市低保对象约有16万人。今年,本市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采取收入核对机制、社区代表监督等多种形式确保救助合理到位。同时,本市也将探索收入核对机制建设,规范社会救助的相关程序,对低保申请对象建立收入财产核对平台,并建立一整套操作流程,实现对申请对象的经济核对,防止骗保。
      为了保证低保的公平性,本市目前已经建立起了区县——街道——社区三级联动的低保管理机制,加强对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市民的审核,保证低保救助金的发放。凡是申请低保的居民,都要进行入户的详细调查,同时,还要在社区内进行公示。
      今后将规范社会救助的申请、调查、评议、审核、公示、审批等程序。试点推行由街道、乡镇直接受理低保申请的方法,社区居委会配合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家庭经济状况的所有材料提交街道、乡镇机构,并邀请社区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及驻区人大代表参加,对评议结果要张榜公示,接受监督。同时,对 “三无”人员、重病重残人员收入无变化或者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于法定年龄段内等收入变化可能性较大的家庭及时跟踪就业情况,加强复审力度。
  •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降低成品油价格答记者问 2011-10-08
          今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自10月9日零时起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均降低300元。记者就此及一些相关热点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方面负责人。
      (一)问:8月份以来国际市场油价快速下跌,为什么现在才下调国内成品油价格?
      答:按照现行定价机制,国内油价调整主要是依据国际市场一段时期内相关原油价格变动情况,也就是说,国际市场某种原油某一天或某几天价格变化较大时,国内成品油价格可能不会调整,只有当国际市场相关油种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国家才会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这主要为了避免国际市场油价剧烈波动导致国内油价频繁调整。
      今年4月7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总体呈现高位震荡态势,具体走势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4月中下旬至5月初,国际市场油价继续震荡上行。美国西德克萨斯中质原油(WTI)和英国北海布伦特轻质原油期货价格一度涨至每桶110美元和120美元以上的高点;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参考的三种原油平均价格达到每桶120美元左右,远远超过了现行成品油价格机制规定的4%调价边界条件。但考虑到下游行业承受能力和物价总水平上涨的压力,国内成品油价格未随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上涨相应提高。有关企业按照上游补下游的利益调节机制,原油价格上涨因素在企业内部消化。二是5月上旬以来,国际市场油价高位徘徊。受欧美经济复苏势头放缓影响,国际市场油价一度出现较大幅度回落,之后,WTI和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一直维持在每桶90-110美元和105-120美元之间;三种原油价格按22个工作日计算,虽然有所降低,但仍维持在每桶110-115美元之间,没有达到降价的边界条件。三是8月初以来国际市场油价震荡下行。由于美国和欧洲债务危机日益加重打击了投资者信心,加之市场担忧欧美经济二次探底,国际市场油价震荡回落,特别是9月下旬以来加速下跌,10月4日,WTI和布伦特原油价格分别跌至每桶75.7美元和99.8美元。如果单纯从时点价格比较,国际市场油价从前期每桶120美元的高点回落至目前水平,下降幅度确实早就超过了4%,但从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看,有一个逐步回落的过程,近日才达到4%的调价边界条件,国家因此决定适当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
      此次下调国内成品油价格,有利于降低社会运行成本、缓解价格总水平上涨压力、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问:近日有网民称国内油价“涨多跌少”、“涨快跌慢”。您对此有何看法?
      答:2008年底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实施以来,国内成品油价格进行了十六次调整,其中十升六降,价格总水平有所上升,但这主要是由于国际市场油价上升所导致的。2009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总体上呈现震荡攀升态势,美国西德克萨斯原油(WTI)和英国北海布伦特原油价格,分别从2009年初的每桶35美元和40美元左右涨至目前80美元和100美元左右,今年4月最高时分别涨到114美元和126美元左右,涨幅超过200%。从国内市场看,为减缓国际油价上涨对国内市场的影响,国家综合考虑国内经济形势、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适当调控,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应提高70%以上,但实际仅上调了50%左右。
      至于“涨快跌慢”的问题则完全不存在。在成品油调价操作中,每逢国内油价需上调时,因要考虑对下游行业影响以及通胀压力,国家不仅适当控制调价幅度,还经常推迟调价时间;每逢国际市场油价大幅下跌时,国家即按当时国际市场油价与上一次调价时水平所对应的降幅及时下调国内成品油价格。因此,从调价操作时间看,不存在“涨快跌慢”问题。这从“2008年底以来国际国内油价比较图”中可以清楚地看出。
      我们分析,消费者之所以出现误解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调价操作办法比较复杂;而且由于计价周期为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虽然熨平了油价变化的波峰波谷,但客观上也会导致国内外价格变化不同步。目前我们正在总结评估现行成品油价格机制,对这些问题将着力在下一步完善价格机制时加以研究改进。
      (三)问:您刚才提到国家正在总结评估成品油价格机制,请问现行机制下一步改进的方向和内容是什么?新机制何时能够推出?
      答:2008年12月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确立了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两年多来,价格机制总体运行比较顺畅,效果明显,保证了成品油市场正常供应,促进了成品油市场有序竞争,增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群众节油意识。而且,随着国内成品油价格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适应市场形势变化的能力和意识逐步增强,为今后实现市场化改革目标奠定了基础。但价格机制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调价周期过长、机制透明度不够等问题。
      由于目前国内成品油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仍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必要监管。为不断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秩序,国家将在现行体制机制框架内,围绕缩短调价周期、加快调价频率,改进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以及调整挂靠油种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目前改革思路正在研究论证过程中,待各方面意见基本达成共识后,择机推出。
      (四)问:据了解,目前国内炼油企业仍处于亏损状态,降价后国家将采取什么措施保障国内市场供应,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答:今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总体出现大幅攀升,国家综合考虑国内经济形势、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加大了对国内成品油价格的调控力度,炼油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对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特别是要求石油企业充分发挥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平衡好各环节利益关系,确保了成品油市场基本稳定供应。
      近日国际市场油价回落,炼油企业生产成本有所降低,但国内成品油价格下调后,炼油企业亏损局面难以扭转。因此,调价后,有关部门已明确要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继续发挥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缓解炼油企业困难,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优化产品结构,保证市场供应;并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尤其是保证农业秋收秋种用油需求。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政策,以及囤积居奇、造谣惑众、合谋涨价、搭车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附:
  • 国务院发布“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50条政策措施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 2011-09-19
          近日,国务院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了十二个方面、50条政策措施。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谈谈制定《方案》的背景。
           
      答:“十一五”时期,国家第一次将能源消耗强度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五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9.1%,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4.29%和12.45%,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目标,扭转了“十五”后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上升的趋势,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十二五”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受国内资源保障能力和环境容量制约以及全球性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影响,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节能减排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我国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难度增大、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基础工作薄弱、能力建设滞后、监管不力等问题。为确保实现“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方案》是推进“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分十二个部分,共50条。十二个部分分别是: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问:“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方案》提出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问:“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方案》细化了“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在节能方面,提出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276吨标准煤下降32%;“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在减排方面,提出2015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47.6万吨、2086.4万吨,比2010年的2551.7万吨、2267.8万吨分别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8.0万吨、2046.2万吨,比2010年的264.4万吨、2273.6万吨分别下降10%。
      《方案》还以附件形式,明确了“十二五”各地区节能目标、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各地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各地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各地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问:关于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方案》是如何考虑的?
           
      答:《方案》从三个方面提出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任务。一是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国家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地区。如节能目标分解: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下降18%;北京、河北、辽宁、山东下降17%;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下降16%;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宁夏下降15%;海南、西藏、青海、新疆下降10%。二是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完善节能减排统计核算、监测方法及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国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三是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以解决节能减排工作前松后紧等问题。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问:关于推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方案》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方案》提出,一要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二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完善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中央财政统筹支持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三要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四要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发展水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发展核电,加快发展天然气,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1.4%。五要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47%和8%左右。
      问:《方案》中提出的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主要有:一是节能重点工程。包括节能改造工程、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形成3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二是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脱硫脱硝工程,形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能力420万吨、40万吨、277万吨、358万吨。三是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工程等。《方案》还明确要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
      问: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管理,《方案》从哪些方面提出了要求?
           
      答:主要是八个方面:一是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二是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现节能2.5亿吨标准煤。三是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四是推动建筑节能。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五是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开展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加速淘汰老旧交通运输工具。六是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七是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八是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办公区节能改造。国家机关供热实行按热量收费。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问:《方案》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出什么要求?
           
      答:《方案》提出,要加强循环经济宏观指导,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同时,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任务。
      问:《方案》就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方案》提出,一要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组织高效节能环保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二要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重点支持节能减排关键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三要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建立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重点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四要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政府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问:请详细介绍一下《方案》中明确了哪些促进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
           
      答:《方案》从价格、财政、税收、金融四个方面提出了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
      关于价格和收费政策。一是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二是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各地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三是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销电价政策。四是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五是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关于财政政策。一是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快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地方财政也要加大节能减排投入。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二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三是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
      关于税收政策。一是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二是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三是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四是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是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
      关于金融政策。一是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二是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投入。三是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四是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
      问:如何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答:《方案》提出,一要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二要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三要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四要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对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
      问:为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方案》中有哪些重点推广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答:《方案》提出充分发挥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作用,主要包括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等。
      问: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包括哪些方面?
           
      答:一是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制(修)订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建立满足氨氮、氮氧化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二是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
      问:《方案》就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提出了哪些工作任务?
           
      答:《方案》提出三项任务,一是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二是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专项行动,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三是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
      问:请谈谈国务院对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组织领导有什么要求?
           
      答:国务院在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目标任务;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全面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境保护部为主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 发展改革委就地方政府债务及城投债券风险等答问 2011-08-30

      最近,国内部分机构对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以及城投债券风险给予了关注,产生了较大影响。针对这些关注,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徐林司长就有关问题谈了他的看法。
      记者:随着欧美等国主权债务危机的陆续爆发,有关方面对中国政府债务特别是地方政府债务的潜在风险更加关注,您如何看待政府的举债行为和债务风险?
         
      答:吸取欧美等国主权债务危机的教训,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我国的政府债务风险,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具体评估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程度时,也要看到我国与欧美国家的不同之处。从举债目的看,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特别是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形成的债务,主要是用于各地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考虑到基础设施建设具有一次性投入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长、当代人投资后代人享用等特点,通过举债进行建设,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承担债务还本付息责任,可以更好地体现代际公平,克服当期建设资金不足的瓶颈制约,有利于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一种合理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行为。政府举债建设形成了大量资产,相当部分资产具有长期的直接收益,一些没有直接收益的项目,也具有间接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当地经济增长和政府财力的增长,都具有积极意义,不能简单地用“寅吃卯粮”来作价值判断。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无节制地借债,关键是要把投资规模和债务规模,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防止出现系统性的偿债风险。
      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从2009年下半年就开始要求有关部门调研这一问题,并出台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和举债行为的文件。国家审计署还专门组织力量,对全国各地的政府债务进行了严格审计。审计署的审计结论表明,我国地方政府的累积债务相对于偿付能力来看,风险是总体可控的。从相关债务指标看,我国包括中央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在内的政府债务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到50%,远低于发生债务危机的欧美国家。考虑到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增长期,政府财力增长也相应较快,政府还拥有较多的可变现资产,相对于目前的负债规模,政府总体上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随着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防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化解部分地区和领域的债务风险,在我国出现政府性债务违约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记者:最近,债券市场城投债券发行不畅,发行利率较高,从城投债券发行监管部门的角度,您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答:最近,出于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担忧,投资者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的“城投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也产生了怀疑。我认为,投资者采取措施防范风险是成熟的表现,但出于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不合理判断,并进而对城投债券进行唱空或做空,是没有必要的。
      最近企业债券特别是城投债券的发行难度加大,发行利率也有较大幅度上升。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我国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向稳健转向,人民银行多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款基准利率。不仅是城投债券发行利率,债券市场所有品种发行利率整体上都表现出向上的走向,这是货币政策调整的正常结果。另一个原因可能是投资者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城投债风险的担忧,导致城投债券发行产生较高的风险溢价。城投债券收益率上升,对债券投资人来说不是坏事,有利于提升城投债券的资产配置价值。对发行人来说,由于融资成本提高,则需要在发债时机和发债规模上进行合理的把握。至于城投债券的风险一定就高于同级别其他信用债券,我个人不赞成这一判断。城投债券是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中条件最严格也是最透明的债务,债券发行人是优质的,还本付息也是正常的。投资者对城投债券风险表现出的恐慌,是没有必要的。
      记者:城投债券作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券,这几年发展比较快,有的媒体甚至用“井喷”来描述,您如何看待城投债券这几年的发展和作用?
         
      答:这几年城投债券发行数量的确有所增加。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符合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要求。考虑到债券融资相对于银行贷款在融资成本、融资期限以及流动性等方面的优势,城投债券也适应了发行人和投资人的需要,这是这几年城投债券发行规模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十一五”期间,我委核准发行的企业债券累计为12970亿元,其中城投债券共发行3475亿元,占比只有26.8%。城投债券的发行有比较严格的条件,除了要满足《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债条件外,城投债券募集资金必须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过合规审查的政府投资项目。从已发行的城投债券用途看,主要用于城市给排水管网设施、道路、桥梁、燃气、热力、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江河湖泊治理、保障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城市文化和体育设施、地震灾后重建等领域。这些项目建设,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设施改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城投债券作为中国债券市场的“准市政债”,发行规模还会稳步扩大,一方面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更加规范透明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广大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好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记者:面对市场对城投债券风险的担忧,作为监管部门,如何更好地防范城投债券可能出现的风险?
         
      答:从目前看,虽然已发行的城投债券的还本付息都是正常的,但客观地说,城投债作为一个信用产品,不可能是完全无风险的。最近,有媒体对城投债券用“违约开始了”、“违约在漫延”为标题进行了连续报道。我看了以后很受震动,虽然报道内容并没有具体的城投债券还本付息违约案,但却提醒了我们要更加关注城投债券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城投债券发行监管部门,我们对城投债券发行人的审核一直是比较严格的。首先,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债券,必须符合一些基本的条件:企业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且三年平均净利润能够覆盖债券一年利息;企业发行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所投项目必须经过合规性审查。从去年开始,我们还控制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的范围,只有列入全国财政收入百强县的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才能申请发行“城投债券”。为了将城投债券的发行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控制相结合,我们还规定,如果一个地方的累计政府性债务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超过100%,就不得再通过发行“城投债券”新增政府性债务。正是有了这样一些严格的规定,使得很多投融资平台公司,难以满足发行“城投债券”的资格和条件,这在相当程度上控制了城投债的发行规模,也降低了“城投债券”的风险。为了控制地方政府“本届发债下届还钱”的道德风险,针对城投债券,我们还安排了专门的偿债均摊机制,也就是将债券还本的压力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合理分摊,避免在最后一年累积过大的还本压力和风险。
      记者:最近,有媒体报道了云投集团等发债企业转移核心资产,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事件,并对债券市场形成了不小的冲击。作为监管部门,你们如何考虑防止这类事件再次发生,更好地保护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答:发债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资产转移,极可能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直接涉及到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问题。看到报道后,我们即与云投集团进行了沟通,要求云投集团资产重组方案的实施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并严格按照合规程序进行。同时,我委也注意到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需要对发行人资产重组等重大事宜加强监管,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各项约定认真履约,在制度上对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为此,我委专门发布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发改委配合我委加强对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资产变更、还本付息、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
      记者:从您刚才的介绍中我们了解到,城投债券对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建设,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对丰富债券市场品种也具有积极意义。结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的完善,下一步我国的城投债券还需要做哪些完善?
         
      答:这个问题涉及到一系列的制度完善,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个人是这么认识的:
      首先,我国还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期,需要为各地的城市建设提供规范的融资渠道。我国城乡差距大,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劳动生产率的差距也很大,这决定了我国城市化动力十分强劲,城市化进程远未结束。城市化快速发展期的重要特征就是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大,这是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的。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通过债务融资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可能是一个常态。因此,我们应该建立风险可控的规范化的地方政府融资机制,为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有制度保障的融资渠道。
      其次,城投债券作为准市政债券仍将是有效的融资工具,但还需要进一步改进。从发展历程看,投融资平台公司是随着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运营体制的变化应运而生的。在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将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职责由政府包办转向赋予市场主体,许多投融资平台公司因此诞生并成为地方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主体。这也使得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投融资平台公司实现债务融资,从事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这一体制变化在基础设施领域及市政建设中引入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相对于过去的体制而言是更加市场化的。城投债券作为投融资平台公司最透明的直接融资工具,仍然会存在并具有发展空间。由于目前城投债券的发行需要符合企业债券发行的条件,且城投债券投资者不能享受国外市政债券投资者能够享有的利息所得税免税待遇,这使得我国城投债券的发行利率相对偏高。城投债券的发行期限和利率,与城投公司主要从事回收期长、收益率低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所需要的长期、低成本融资需要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未来应该在制度上作进一步完善,使得城投公司能够发行真正意义上的长期市政债券。
      再次,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对于如何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防控,一些专家学者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如建立规范透明的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并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监控和风险防范等。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制度,当前最需要做的是尽快建立政府性债务的监测体系和风险控制标准,将政府负有直接或间接偿还义务的各类债务纳入政府性债务的监控范围,设定政府性债务风险控制指标和标准,并对政府性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使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规模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 解读: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今年覆盖60%地区 2011-07-25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7月启动。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16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险范围,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试点的开展,对我国人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将有什么样的影响?这项试点有什么政策要求?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
      居民自愿选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实现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标志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初步形成。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将形成职工和居民两个适应不同群体、但相互衔接的制度平台,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依法强制实施,由用人单位缴费,缴费多,待遇相应高;而居民(包括城镇、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自愿原则,个人(家庭)缴费,缴费较少,有政府补贴,待遇水平相对较低,是保基本、托底的制度。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是政府鼓励他们优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具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在基本模式上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基本一致,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将来还可以整合成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有利于调动居民参保积极性。
      个人缴费标准从100元至1000元分10档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为每年每人100元,让收入较低的居民也能参保。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考虑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普遍高于农村居民,有多缴多得的需求,因此规定缴费标准从100元至1000元10档,比新农保多5档。统一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可以不分城乡,由参保人在多档中选择,“弹性”更强,有利于适应不同收入水平群体的需求。地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地方政府对城镇居民参保缴费补贴的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补入口);与新农保制度相比,城镇居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因此不存在“集体补助”的筹资渠道,但是《指导意见》中保留了“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的规定,作为国家提倡的辅助渠道。
      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实账管理。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无论男女都是60周岁。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地可根据实际,按照城乡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本地适当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激励机制,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印发了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区,可参照执行。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为单位管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要尽快提高管理层次。
      
  • 四部门负责人就《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答问 2011-07-0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负责人就《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意义和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问,最近,经国务院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请问这次修订划型标准有何意义?
         
      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基础。这次划型标准修订是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2010年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开展的。
      为做好划型标准的修订工作,成立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统计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参加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工作组”,制定并形成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工作方案,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和时间进度等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科院等开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课题研究,研究成果为划型标准修订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统计局以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数据为基础,分行业、分指标、分区间反复进行详细测算,测算数据达26万条组,为划型标准修订奠定可靠翔实基础。在分析、研究和测算的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起草了《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采纳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建议和提案的内容。标准征求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20多个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反复协调,形成共识。标准修订工作从2009年9月开始,历时22个月,经反复修改磨合,数易其稿,形成《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审定。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这次标准修订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工作紧密结合。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上月已发布,本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在行业门类上都与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完全一致,以便于标准统一和贯彻执行。
      这此标准修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原来的标准已不适应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需要,也不能准确反映中小企业真实状况和对经济的贡献。原来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2月发布实施的。标准在界定企业范围、明确统计分类、分析中小企业情况、制定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是对各类行业在指标上采取“一刀切”。原标准对各类行业同时采用职工人数、销售收入和资产三个指标进行划分,存在“一刀切”问题,不能真实反映不同行业的特点和状况。二是标准门槛有待调整。原标准实施至今已有八年,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部分标准门槛已与现实状况不符,如中型企业划型标准中,销售收入标准上限偏低,人数标准偏高。三是标准涵盖的行业不全。原标准对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进行了划分,未包括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四是缺乏微型企业标准。原标准只有中型和小型,没有微型企业。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划型标准中,都有微型企业标准。由于原标准存在的上述问题,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和行业变化,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政策扶持,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不仅解决了原来标准存在的上述问题,而且对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中小企业分类管理、政策实施和宏观决策。新标准覆盖面广、划分细致,充分考虑了各个行业的特点,有利于建立中小企业分类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真实反映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
      二是有利于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小型和微型企业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科研能力总体偏低,但是企业中比例最大的群体,也是弱势群体。新标准划出了微型企业标准,有利于明确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以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是有利于处理好提供劳动生产率和解决就业的问题。大型、中型企业劳动生产率较高,小型和微型企业是劳动力就业的主体,通过修订划型标准,有利于现阶段在兼顾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更应注重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
      四是便于国际接轨。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均有微型企业划分,新标准明确微型企业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记者:请问,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和特点,这次修订中小企业标准遵循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第一,真实反映中小企业市场竞争中的规模和对社会就业的贡献,并与原标准衔接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门槛应不断变化,体现中小企业在实际市场竞争中的规模和现状,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同时,新标准也应与原标准衔接好,以保证标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新标准是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不是对原标准的全盘否定,比如标准在确定行业指标临界值时,就充分考虑原指标的界限。
      第二,力求囊括国民经济各行业,并适用于各种所有制、各种组织形态的企业,有比较广泛的覆盖性。原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包括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新标准除《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金融业、教育、卫生、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以外行业均有涉及。新标准中的行业涉及84个行业大类,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行业小类,分别占大、中和小类的比重为88.42%、91.41%和94.09%,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同时,个体工商户和本标准以外的行业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执行,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具有很强的覆盖性。
      第三,标准符合我国企业的实际,具有国际可比性。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行业中小企业的标准不尽相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这次划型标准的门槛有所提高,如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标准由原标准3个亿提高到4个亿,人数指标由原标准的2000人下降为1000人。当然,与发达国家相比,新标准工业中型企业指标上限临界值的营业收入指标仍然偏低、从业人数偏高,这是与我国目前劳动生产率仍然不高,人数多的实际相符的。但新标准对企业类型的分类、指标等与国际上基本一致,具有国际可比性。
      第四,指标简单、明了,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原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工业和建筑业都采用职工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个指标;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采用职工人数和销售额两个指标。新标准对指标进行了简化,如工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采用了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两个指标。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采用从业人员单个指标。指标的简化以及兼顾各行业特点选择,便于在实际执行中操作,有利于标准的执行。
      记者:请问,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哪些突破和亮点?
         
      答:这次标准修订是我国历史上的第8次标准修订,也是涉及面最广,行业面最宽,划型较全的一次。新标准与原标准相比,有以下几点突破和亮点。
      第一,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这次标准修订的重要突破,也是一大亮点就是参照一些国家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在中型和小型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如工业企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标准的这一细分,不仅有利于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管理,也有利于使我国标准的类型更加完善,与世界主要国家对微型企业标准界定大体一致。
      第二,标准的行业覆盖面广,基本涵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新标准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这些行业除金融业、教育、卫生、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涉及到84个行业大类,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行业小类。
      第三,指标选取注重灵活性。《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数、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新的标准结合行业的具体情况,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简化了指标。从原标准的3个简化为2个或1个。如工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用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2个指标。建筑业采用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个指标。农林牧渔业采用经营总收入,居民服务、文化、体育等服务行业采用从业人员单个指标。二是不同行业指标有所不同,注意结合行业特点,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如建筑业职工人数受项目或季节影响,人员变动起伏较大,新标准取消了原标准采用的职工人数指标,采用能够反映行业实际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指标。服务业从业人员能够较好反映其行业特点,因此绝大部分行业均采用从业人员的指标,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门类采用从业人员单个指标,等等。三是与现有制度相衔接,便于实际操作。新标准指标由原标准的销售收入按现行财务要求统一为营业收入,同时由原来的三个指标减少到两个或一个指标,有利标准出台后的实施,有利对企业规模的认定,实际操作性更强。
      第四,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参照执行范围。个体工商户具有特殊性,目前在法律上个体工商户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不是企业。但考虑到个体工商户按规模应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范畴,且数量大、就业人数多。为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发挥其在解决社会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新标准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标准范围,参照新标准执行。
      记者:请问,这次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为什么要增加微型企业?
         
      答:这次划型标准修订一个重要突破和亮点就是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微型企业是企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也是最需要政府给予扶持的群体。从世界其他国家情况看,微型企业一般是在20人以下的企业,这次新标准明确微型企业一般在20人或10人以下。微型企业经营规模小,技术相对简单,大多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或服务业,是需要政府重点扶持的对象。
      第二,微型企业是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微型企业单位投资的就业容量和单位产值使用劳动力弹性明显高于大中型企业,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就业方式灵活等特点,是吸纳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按照新标准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加上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从业人员占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部法人企业从业人员的38.7%。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解决就业的重要措施。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适应我国劳动力结构特点,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努力满足不同层次的就业需求。
      第三,划分微型企业有利于分类指导,增加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新标准专门划出微型企业,使我国企业规模类型为大、中、小、微。规模类型细分后,能够更客观地反映经济发展和行业变化的特点,有利宏观分类指导和政策,以增加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比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主要是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难,找出问题的关键就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出台解决微型企业融资难的政策措施。
      第四,有利于与国际比较。目前,美国、日本、欧盟、英国、加拿大、巴西等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有微型企业标准,政府对这些微型企业在税收、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方面都给予了更特殊的优惠政策。这次新标准划分微型企业,有利于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和经验。
      记者:请问,新标准实施后,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会有什么变化?
         
      答: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重要方针。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措施。2003年国家出台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随着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措施的出台,中小企业发展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在逐步改善。但由于原标准中小企业面过宽,致使企业群体中最弱势、最需要政府扶持的企业难以享受到优惠政策,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这次新标准细分了企业规模类型,将企业分为大、中、小、微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将成为今后政策扶持的重点。国家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着重从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研究出台普惠性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等方面加大扶持。
      还需要强调,规定明确新标准的认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依据进行确认。新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为保证标准的权威性,规定明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另外,由于经济还在不断发展变化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适时进行修订,规定也会因此相应进行修订和调整。
      
  • 银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答问 2011-06-30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1.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5年以来,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理财业务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初期运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近年来的快速发展,有助于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工具,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改善商业银行较为单一的存贷款业务结构,完善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功能,提高综合竞争能力。
      但是,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宣传销售文本管理、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销售内控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甚至存在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等情况,使客户合法权益和商业银行声誉受到损害,不利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中国银监会从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分析总结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借鉴国内外理财业务监管实践经验,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提高合规销售水平,防止误导销售,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真正为客户创造价值和财富。
      2.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和《办法》的主要框架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是强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充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办法》共11章,80条。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依据、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第二章基本原则,提出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规范理财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的内容和制作方式。第四章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建立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制度。第五章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明确影响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风险评估频率和方式,以及客户分类标准。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对理财产品的销售提出具体规范要求。第七章销售人员管理,对销售人员从业资格、销售行为、考核机制、职业操守等提出规范性要求。第八章销售内控制度,规范销售环节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第九章监督管理,对理财产品发售前和发售后的报告制度、现场和非现场监管规定以及年度报告做出规定。第十章法律责任,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第十一章附则,对其他相关问题做出规定。
      3.《办法》如何有利于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答:《办法》从三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内容至少应包括风险提示语句、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等。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应包括办理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内容。三是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4.为什么要规定“风险匹配原则”?
         
      答:《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从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角度,要求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审慎尽责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二是为防止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商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评级,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级,按照风险匹配原则的目的就要求银行做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5.为什么要对产品和客户进行风险评级?
         
      答:“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是制定《办法》的基本指导思想。要做到风险匹配就必须有标准和尺度。我们认为,按照一定标准对理财产品和客户进行风险评级,将某一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卖给同一风险承受能力级别或更高风险承受级别的客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匹配,避免出现误导销售的情形。因此,《办法》提出要对客户和产品分别进行评级。
      6.为什么要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制度?
         
      答: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例如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我们可以看到,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将会受到影响。例如,随着客户财务状况和实力不断增强,其风险承受能力也会相应提高;随着客户年龄变化,其风险承受能力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发生了变化,但没有及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再评级,就可能会导致误导销售。
      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状况,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7.如何体现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的原则?
         
      答: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的原则具体体现在:商业银行必须事先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风险可控”),必须清楚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成本可算”),必须在产品销售之时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在产品存续期间和终结之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信息充分披露”)。例如,《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再如,为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办法》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和相关制度等做出了一系列详细规定,对产品风险揭示、投资信息、收费、投诉等提出了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8.对宣传销售材料如何进行规范?
         
      答:《办法》对宣传销售材料的规范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按照宣传材料和销售文件分别进行了明确界定。二是对宣传销售材料制作和发放进行管理。三是对宣传销售材料的内容及语言表述做出规定。
      9.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如何规范?
         
      答:《办法》对销售人员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了销售人员应具备的知识技能;二是对商业银行对销售人员的考核奖励提出监管规范要求;三是销售人员在销售环节应注意的基本事项;四是销售环节不得出现的易造成不当销售的情形。
      10.《办法》对高端客户如何界定?
         
      答:银监会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实际,参考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在广泛听取中外资银行意见的基础上,在《办法》中将个人高端客户分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其中: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1)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份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2)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高资产净值客户标准与国内集合信托计划合格客户标准基本保持一致。
      11.针对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办法》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考虑到私人银行客户特点,对其作了专门规定。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理财产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要确保销售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性规定。
      针对机构客户的特点,《办法》也做出专门规定。(1)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要确保销售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办法》其他条款要求。(2)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理财产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要确保销售过程符合包括《办法》在内的监管规定。
      12.如何使客户投诉能够得到有效处理?
         
      答:《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同时对于建立客户投诉处理体系的具体要求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13.《办法》与现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关系?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为部门规章。已发布的理财业务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相关内容中与《办法》有冲突和矛盾的地方,将以《办法》为准。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将参照《办法》执行。考虑到部分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办法》的规定进行系统改造和修改内部规章制度,《办法》拟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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