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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化工产业有序发展的通知 2011-04-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规范煤化工产业有序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我国煤炭资源虽然相对丰富,但人均资源占有量也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60%左右。科学合理开发、高效加工转化和最大限度地利用煤炭资源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2009年,针对一些地区出现的不顾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盲目规划、违规建设、无序发展煤化工问题,国务院及时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加强宏观调控和引导,对抑制煤化工产业的盲目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大部分地区已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严格煤炭资源管理,严格项目审核,科学规范煤化工发展;但有些地方仍存在不顾条件大上煤化工的问题,且引发的不良后果已经开始显现。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煤化工产业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煤化工盲目发展带来的问题
       一是加大产业风险。由于一些地区片面强调煤炭转化比例,部分项目重复引进未经验证的技术,致使建成后不能正常生产,巨额资金投入不能发挥效益;有的项目盲目上马,产品缺乏竞争力,市场开发滞后,目前全国甲醇装置开工率只有50%左右,二甲醚装置也大量闲置,相当一部分企业面临破产倒闭;还有的项目不核算煤炭资源完全成本,不落实节能减排责任,不分析煤炭的全过程转化效率,只强调加工工序的效率和效益;还有的企业以发展煤化工为名,行圈占煤炭资源之实,项目盲目布局,造成大量重复建设。
      二是加剧煤炭供需矛盾。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在建和已批待建煤化工项目新增用煤已超过亿吨,各地规划拟建项目新增用煤总量还有几亿吨。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一些煤炭净调入地区在现有火电厂供煤已十分紧张的情况下,还在积极发展煤化工产业。煤化工盲目建设和过度发展不仅加剧了煤炭供需矛盾,也直接影响到全国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三是增加节能减排工作难度。煤化工属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受技术制约,煤炭在整体产业链中的能源转换效率不高,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均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的10倍以上。煤化工的无序发展必将直接影响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四是引发区域水资源供需失衡。我国煤炭资源与水资源呈逆向分布,主要蕴藏在水资源短缺地区。大部分煤化工属高耗水产品,发展规模必须量水而行。但一些地区不顾水资源供给约束发展煤化工;一些企业片面强调经济效益,节水意识淡薄,继续采用高耗水技术装备,严重浪费水资源,这将对区域水资源平衡和生态环境保护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
      二、切实加强煤化工产业的调控和引导
       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9]38号文件精神,加大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强对煤化工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引导,现就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严格产业准入政策。在国家相关规划出台之前,暂停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焦炭、电石项目,加快淘汰焦炭、电石落后产能;对合成氨和甲醇实施上大压小、产能置换等方式,提高竞争力。煤化工示范项目要建立科学、严格的准入门槛。
      (二)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强煤化工项目审批管理,不得下放审批权限,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在新的核准目录出台之前,禁止建设以下项目:
      年产50万吨及以下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甲醇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二甲醚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油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下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20万吨及以下煤制乙二醇项目。上述标准以上的大型煤炭加工转化项目,须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强化要素资源配置。进一步加强煤化工生产要素资源配置,要积极推动区域产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严格项目环境评价审核和节能审查,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和节能评估审查不合格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主要污染物的煤化工项目;煤炭供应要优先满足群众生活和发电需要,严禁挤占生活、生态和农业用水发展煤化工,对取水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煤化工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等规定的煤化工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严格防止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的煤化工项目。
      (四)落实行政问责制。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发[2009]38号文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把好土地、节能、环保、信贷、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批关,坚决遏制煤化工盲目发展的势头。对违反国家土地、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进行问责,严肃处理。
      三、统筹规划,做好试点示范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在组织编制《煤炭深加工示范项目规划》和《煤化工产业政策》,经批准后将尽快组织实施。其政策取向:
      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统筹国内外两种资源,在科学发展石油化工的同时,合理开发和利用好宝贵的煤炭资源,走高效率、低排放、清洁加工转化利用的现代煤化工发展之路;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理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引导产业有序发展,使我国现代煤化工技术走在世界前沿。“十二五”重点组织实施好现代煤化工产业的升级示范项目建设。
      二是加强煤化工产业规划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衔接,认真落实总体规划对产业发展在节能减排等方面的要求,积极推动煤化工与煤炭、电力、石油化工等产业协调发展,努力做好煤炭供需平衡。切实落实中发[2011]1号文件精神,加强水资源和水源地保护,严格控制缺水地区高耗水煤化工项目的建设。
      三是煤炭净调入地区要严格控制煤化工产业,煤炭净调出地区要科学规划、有序发展,做好总量控制。新上示范项目要与淘汰传统落后的煤化工产能相结合,尽可能不增加新的煤炭消费量。推行煤炭资源分类使用和优化配置政策,炼焦煤(包括气煤、肥煤、焦煤、瘦煤)优先用于煤焦化工业。
      四是提高转换效率。新上示范项目必须核算从煤炭开发到终端使用全周期的能源转换效率,并与其他转换加工方式进行科学比选和评估,全周期煤炭转换效率应明显高于行业现有水平,煤炭资源价格必须按市场价格测算,特别是对二氧化碳排放及捕捉要有明确的责任,新上示范项目应具有大幅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能力。
      五是严格产业准入标准,确保项目科学、高效率,高效益。示范项目建设要按照石化产业的布局原则,实现园区化,建在煤炭和水资源条件具备的地区;项目业主应同时具有资本、技术和资源方面的优势,工程建设方案和市场开发方案必须做到资源利用合理、竞争能力强,并经过充分比选论证。
      六是示范项目的实施主要为了探索和开发出科学高效的煤化工技术,培育具有知识产权和竞争能力的市场主体。因此,原则上,一个企业承担一个示范项目,有条件发展煤化工的地区在产品和示范项目上也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工程建成后要严格考核验收,及时总结。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化工 产业 发展 通知
  • 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就发布环比统计数据答问 2011-04-10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从2011年4月份起,对外公布国内生产总值(GDP)、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四项统计指标的环比数据。就此,国家统计局相关司负责人,接受了中国信息报记者的采访,回答了记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问:什么是环比统计?
         
      答:在月度或季度统计中,统计指标的增长速度按照对比基期的不同,可以分为同比速度和环比速度。同比速度的对比基期是上年同期,环比速度的对比基期是相邻的上一个时期。在环比统计中,通常要利用数学方法对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季节调整,消除季节因素后再进行比较,称为经季节调整的环比统计。国家统计局即将公布的国内生产总值(GDP)、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四项指标的环比数据都是经过季节调整的环比数据。
      问:为什么要开展环比统计工作?
         
      答:环比速度可以较好地反映统计指标的短期变化,是进行短期经济趋势分析的有效工具。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大部分月度和季度统计指标只计算同比速度,没有计算环比速度。尽管同比速度便于计算,但它的缺点是两个对比时期间隔较长,月度数据间隔11个月,季度数据间隔3个季度,不便于反映近期变动趋势。因此,开展环比统计工作可以改进我国统计工作在这方面的不足,更好地为宏观决策和分析服务。
      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均对主要经济指标开展环比统计,并进行季节调整,发布环比统计数据,指标涉及季度GDP、就业、价格、工业、进出口、投资、房屋建筑、交通、卫生保健、农业、能源、金融等各个领域;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发布环比数据,有的国家发布的指标比较全面,有的国家仅发布季度GDP、工业生产指数等个别重要经济指标的环比数据。
      问:环比统计数据有何特点?为何环比数据要经过多次修订?
         
      答:环比统计数据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环比数据一般不是直接统计出来的,而是通过对原始数据进行季节因素调整出来的结果。由于季节因素影响到两个对比时期数据的可比性,因此环比统计需要通过季节调整模型对原始统计数据进行加工处理,以消除季节因素的影响。
      在对季节因素进行调整时,选择适当的季节调整模型很重要,因为不同的季节调整模型,以及模型中参数确定方法的差异,都会影响环比统计结果。
      2、环比统计数据要经过多次修订。由于季节调整的对象是时间序列数据,因此,当时间序列中任何一个月度或季度数据发生变化时,都会影响季节调整的结果;在时间序列中加入最新的一个时期的数据,也会产生同样的情况,即以前月度或季度的环比数据会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这是模型自动修正的结果。根据季节调整原理,离最新数据时间较近的时期,数据受影响较大;离最新数据时间较远的时期,数据受影响较小。
      3、环比统计数据的波动幅度通常明显大于同比统计数据的波动幅度。以美国为例,2010年四个季度的GDP同比速度分别为2.4%、3.0%、3.2%和2.7%,GDP环比速度分别为3.7%、1.7%、2.6%和2.8%。显然,GDP环比速度的波动幅度大于同比速度。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使用环比数据进行经济分析时,不应仅看一个月度或季度的环比数据,而是应该连续观察一段时间的环比数据。
      问:国家统计局在环比统计方面开展了哪些准备工作?
         
      答:国家统计局从2009年初开始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环比统计的研究工作,并专门成立了环比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和季节调整模型技术研究小组。
      1、选定了开展环比统计的主要指标。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论证和试算,最终确定开展环比统计的主要指标为4个:GDP、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2、系统整理了上述指标的当月或当季历史数据。按照环比统计对分月或分季数据的要求,系统整理了上述指标的历史数据,形成了可比的时间序列,时间长度都在7年以上。
      3、研制了适合我国情况的国家统计局版季节调整软件NBS-SA。NBS-SA是在目前国际上比较常用的季节调整软件的基础上,考虑了我国特有的季节因素研制而成的。它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添加了处理我国特有的季节因素的新模块,包括春节、端午、中秋等移动假日的效应、周工作天数从原来的6天制到5天制转变的效应、假期变动及调休带来的效应等;第二,对季节调整软件进行了汉化,使得界面更加友好,操作更加简单,同时,对于高级用户,可通过编写设定文件进行复杂的季节调整。
      4、积极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开展合作研究。为更好地推动我国的环比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先后与加拿大统计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局合作,邀请国外有经验的专家来华咨询、交流和培训,探讨中国环比统计的有关技术问题。同时还与南开大学联合成立了课题研究组,就季节调整模型中国化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5、召开了两次专家咨询论证会。在环比统计数据试算过程中,国家统计局先后召开了两次有关部门、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参加的咨询论证会。专家们充分肯定了环比统计工作的研究成果,并对季节调整方法和提高原始数据质量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对改进环比统计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帮助。
      问:为什么选定GDP等四项指标进行环比统计?
         
      答:在现有的统计指标中,根据指标的重要性、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季节性特征,经过反复论证,国家统计局确定了对外发布四个统计指标的环比数据,分别是:GDP、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010年又进行了一年的内部试算,试算结果表明,上述四个指标的环比数据较好地反映了实际情况。
      问:什么是季节因素?国家统计局在环比统计中如何剔除季节因素?
         
      答:季节因素指时间序列在不同年份的某一时段中,反复出现的周期性因素。比如一年四季的交替,或者春节等节假日的影响。由于季节因素影响到相邻两个时期数据的可比性,环比统计通常需要通过季节调整模型对原始统计数据进行加工处理,以消除季节因素的影响。
      通过季节调整软件剔除季节因素是各国的通行做法,目前国际上比较常用的季节调整软件,在节假日因素上仅考虑了西方的特点,为此,国家统计局专门组织力量,并与南开大学合作,针对中国特有的季节因素加以研究,开发了国家统计局版季节调整软件NBS-SA。这一软件添加了处理我国特有的季节因素的新模块,包括春节、端午、中秋等移动假日的效应,周工作天数从原来的6天制到5天制转变的效应,假期变动及调休带来的效应等,从而可以有效剔除中国特有的季节因素。
      问:环比统计数据发布是如何安排的?
         
      答:从2011年4月份起,发布GDP、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环比数据。为便于用户使用,在发布当期环比数据的同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发布模型自动修正的当年前期环比数据。
      问:我国环比统计工作还需要在哪些方面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答:环比统计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技术性强,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逐步建立分月、分季统计调查制度。目前部分指标的基础数据是累计统计的结果,还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分月、分季统计调查制度。如季度GDP目前采用累计核算的方式,为了满足环比统计的需要,暂时采用累计数倒减的方法计算分季GDP。这样得到的分季GDP没有通过原始数据直接计算的GDP准确。国家统计局目前正在积极推动各主要指标的月度、季度统计制度改革,为科学计算环比数据提供高质量的分月、分季数据。
      2、进一步完善季节调整模型和软件。实践表明,季节调整模型和软件有一个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过程。实际使用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不断检验和优化模型中相应的参数或权重的设定。
  •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成品油价格调整问题答问 2011-04-07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自4月7日零时起将汽、柴价格每吨分别提高500元和400元,全国平均90号汽油和0号柴油每升分别提高0.37元和0.34元。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
      问:在当前国内价格总水平上涨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国家为什么还要调整成品油价格?
         
      答:当前国内通胀压力依然较大,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调整成品油价格,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近一段时间以来,受中东、北非特别是利比亚局势动荡影响,国际市场油价继续大幅攀升。3月初,美国西德克萨斯原油和英国北海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分别达到每桶105美元和116美元,为2008年9月底以来的最高点,之后持续在每桶100美元和110美元以上的高位运行。多数机构预测,利比亚政局动荡对石油市场的影响短期内不会消除,加之日本灾后重建和替代核电对石油的需求可能明显增加,今后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将继续呈现高位运行态势。
      其次,石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资源,2010年我国石油消费对外依存度已超过55%,石油安全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适时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和引导作用,有利于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满足国内正常合理的市场需求,有利于抑制石油消费过快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资源节约。
      第三,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国内成品油价格长期背离国际市场走势、背离国内市场供求,必然导致成品油市场供应严重短缺,限供、排队现象屡屡发生,降低经济运行效率,反过来推动整个经济社会运行成本的提高,甚至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秩序。所以在坚持接轨机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经济运行和价格形势,适当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有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问:请问国家在这次提价幅度安排上是怎么考虑的?
         
      答:随着国内成品油调价“窗口”的开启,国内许多机构对调价做出预测。如果按当前国际市场价格和现行成品油价格机制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提价幅度要大大超过这次安排的水平。为最大程度地缓解对价格总水平的影响,减轻用油行业成本增支压力,国家进一步压缩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加大了企业自行消化的比例,并适当推迟了调价时间。
      问:成品油价格提高后,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缓解对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影响?
         
      答:这次成品油调价后,国家将按照2006年石油价格综合配套改革时建立的对种粮农民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继续对种粮农民、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给予补贴,对出租车行业给予临时补贴。
      需要强调的是,3月初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同时,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也就是说,成品油价格上调对低收入群体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各地要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统筹解决。
      问:成品油价格调整后,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答:国家已明确要求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充分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采取多种措施,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并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优化产品结构,确保成品油市场特别是春耕柴油市场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最高价格上限,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政策,以及囤积居奇、造谣惑众、合谋涨价、搭车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 审计署就京沪高铁项目2010年跟踪审计情况答问 2011-03-23

      3月23日,审计署公布了《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项目2010年跟踪审计结果》,记者就有关情况采访了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司长徐爱生。
      记者: 2009年和2010年,审计署连续两年对京沪高铁建设项目进行了跟踪审计,请谈谈这两年审计的主要情况?
         
      徐爱生: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是审计署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审计署从2009年开始,连续两年对京沪高铁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目的是为了在建设过程中及时发现和查处参建各方执行法规制度不到位、管理不严格、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进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整改建议,促进参建各方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加强管理和完善制度。
      两年跟踪审计,都采取由审计署投资司牵头,组织审计署有关特派员办事处,再聘请一些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联合审计组的方式。2010年跟踪审计在2009年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了对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等情况的审计,更加关注工程质量问题。
      记者:请问这两年审计发现了哪些问题?
         
      徐爱生:从这两年跟踪审计情况看,在参建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京沪高铁建设项目较好地完成了阶段性建设任务,但也存在招投标不合规、虚开或伪造发票入账、资金和财务管理不严格、执行制度不到位等问题,其中,招投标不合规和虚假发票入账问题在两年审计中均有发现。在2010年审计中,还查出个别施工单位及个人转移挪用公款和建设资金1.87亿元及其他相关问题,涉嫌违法违纪。审计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已将上述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记者:对这两年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整改情况怎么样?
         
      徐爱生:从铁道部、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反馈情况看,我们两次跟踪审计后,相关参建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2009年审计发现的问题,在2010年审计时已基本整改。对2010年审计发现的问题,铁道部和京沪公司及其他参建单位十分重视,多次组织专题会议,制定整改方案,逐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记者:今年对京沪高铁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何时开始?
         
      徐爱生:按照审计署统一安排,我们将在2011年6月开始对京沪高铁建设项目进行新的一年跟踪审计。今年将重点检查去年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关注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等制度的健全和落实情况,同时坚持注重揭露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促进这条我国历史上一次建设里程最长、投资最大、标准最高的高速铁路顺利建成。
  • 国家统计局就提高工业和投资统计起点标准答问 2011-03-10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统计月报开始提高投资项目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起点标准。近年来,国家统计局为提高投资与工业统计起点标准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认真调研、反复测算,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等。日前,国家统计局相关司负责人,接受了中国信息报记者的采访,回答了记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一、为什么要提高投资和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起点标准?
         
      提高投资和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起点标准,是统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保证统计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的有效措施。
      (一)有利于更好地审核调查对象报送的基础数据,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纳入国家月报统计范围的投资项目和工业企业不断增加。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1997年的15.9万个,增加到2010年的66.1万个,增长了4.2倍;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1998年16.5万家,增加到2009年的43.4万家,增长了2.6倍。在保持数据总体可比的前提下,适当提高统计起点标准,减少调查投资项目和调查企业的数量,有利于统计部门集中力量,进一步加强对符合新标准的投资项目和工业企业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二)有利于更好地推进联网直报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利用现代化的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技术,建立联网直报系统,实现统计生产方式现代化是国家统计局为增强统计的抗干扰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保障统计数据及时性的重要举措。适当提高统计起点标准,将那些规模较小、统计基础条件不完备的投资项目和工业企业划出月度统计范围,有利于统计部门集中力量,在统计起点标准以上的投资项目和工业企业中建立联网直报系统,使统计部门更加高效快捷地提供反映经济运行发展变化趋势的统计资料,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及时性,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三)适时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和工业统计起点标准是统计制度方法的正常工作安排。统计起点标准不是始终不变的,但也不是经常变动的。从历史发展角度看,统计起点标准在一定时期内是稳定不变的,但在不同时期是变动的,是不断提高的。国家统计局曾在1988年将投资统计起点标准从2万元提高至5万元,1997年又从5万元提高到50万元。工业月报统计范围在1998年由乡及乡以上企业口径调整为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因此,本次投资和工业统计起点标准的提高,也是这两项统计制度方法的正常工作安排。
      二、固定资产投资和工业统计标准提高多少?统计标准以下项目或企业如何处理?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起点标准由项目计划总投资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标准提高以后,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在GDP季度核算时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核算。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起点标准由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标准提高以后,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纳入季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抽样调查。
      三、统计标准提高后,投资、工业月度统计数据是否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变化形势的判断?
         
      (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标准提高后,项目数量有所减少,从而便于审核其数据质量,但投资总量减少很有限。根据2009年投资年报数据测算,全国50—500万元投资项目14.8万个,占全部项目个数的比重为23.5%,但投资完成额只占全部投资完成额的不到2%。由于500万元以下项目的投资完成额比重很小,因此,用5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投资完成额可以比较准确反映投资的发展速度及结构,不会对投资整体运行趋势的判断产生影响。见图1。
      注:1.城镇投资统计范围包含:城镇5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
      2.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统计范围包括:城镇、非农户5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
      (二)工业统计标准提高后,纳入月度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数量减少较多,从而有利加强对基础数据审核,但经济总量减少很有限。根据2009年工业年报数据测算,全国2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比500万元以上企业数减少40.6%;但工业增加值仅减少2%;主营业务收入减少3.4%;资产减少5.5%;利润总额仅减少1.3%。由于2000万元以下工业企业纳入工业规模以下抽样调查,因此,对工业总体数据没有影响,对月度规模以上工业增速基本没有影响。见图2。
      注:1.500万元和2000万元以上增速分别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和2000万元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
      2.2010年及以前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为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2011年开始为2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
      四、投资统计还有哪些改进?
         
      投资统计为了更加准确地反映投资项目实际情况,月度数据发布用“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投资)”指标代替以前的“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年度仍发布包含农户投资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指标。改变发布指标名称和内容的主要原因:
      (一)月度统计内容更加全面。过去月度发布的“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农村企事业组织项目投资”。为了更全面反映投资的真实情况,国家统计局健全了“农村企事业组织项目投资”统计,并按新的统计起点将其纳入了月度统计,从而有条件将月度统计和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从“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扩大到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和农村企事业组织的项目投资,并将这一新统计范围定义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投资)”,以便更全面地反映月度投资的实际变化。
      (二)统计指标概念更加准确。原月度公布的“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包含了许多跨越城乡地域的基础设施项目,如铁路、水利、公路、机场、管道、电网等跨城乡的基础设施。这些项目投资额巨大,很难界定城乡属性,单独放在城镇或农村都不妥,按比例分割也难以操作。月度数据发布用“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投资)”代替原“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使发布的统计指标概念更加准确,统计数据更加反映实际情况。
      
  • 发展改革委就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答问 2011-02-23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
      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最近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制定《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私募股权融资与公开上市融资都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通过发展股权投资为企业提供资本支持,有利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并扩大保险、养老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资产配置渠道。为培育股权投资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从1996年开始探索推动相关制度建设。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开展产业投资基金(即股权投资基金)试点的同时,还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自2008年6月开始,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和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先行先试工作。从效果看,备案管理的模式,符合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特点,得到业界积极评价。2009年年底以来,国务院又先后批准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三角洲地区也可享受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先行先试政策。
      通过对前一阶段备案试点工作的总结,我们认识到:有必要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一方面对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的募资和投资运作进行规范和指导,促进试点地区股权投资市场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另一方面就备案管理程序作出规定,使现行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问:当前我国股权投资市场的主要问题和《通知》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的股权投资市场发展很快,各种以公司、有限合伙等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数量迅速增长。但是,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有:(1)资本募集不规范。由于股权投资是一种风险相对较高的投资方式,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通常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以确保只有具备较高风险鉴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和富有个人才能参与。但是,目前我国一些股权投资企业通过举办论坛和变相广告的方式进行募集,使一些不具备基本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众投资者也被卷入其中。(2)管理运营不规范。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长期投资方式,需要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以激励管理团队勤奋敬业,并保障投资者权益。但是,目前股权投资企业的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普遍不够健全。(3)投资运作不规范。股权投资是一种主要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作为投资对象,并需要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专业化投资方式。但是,一些股权投资企业介入了证券投资和房地产投资,蕴含了一定的潜在风险,有的甚至以变相贷款方式开展业务。
      上述问题的存在,与缺乏股权投资企业的相关规范有一定关系。为此,《通知》从六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性要求:(1)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且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资本,不得通过发布公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2)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实行适度的分散投资、对关联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关联方回避制度、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等。(3)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职责,以规范其管理运作行为。(4)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除应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5)完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除按照“抓大放小”原则,明确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范围外,还明确了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程序,以及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6)构建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问:《通知》所调整的股权投资企业与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性投资公司是什么关系?
         
      答: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按公司、有限合伙等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就此而言,按公司、有限合伙等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本质上属于股权投资企业范畴。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股权投资企业都是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的本质特点是由两个以上的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方式形成新的财产主体,再以新的财产主体名义进行财务性投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投资收益由投资者共享。由于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故通常需要委托专业的管理团队进行管理,在设立过程中往往需要向社会合格投资者募集资本。
      对一般性投资公司,如果只是由单个投资者及与其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则并不具有“集合投资”的本质特点,通常也不向社会合格投资者募集资本,因而属于非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
      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由单个投资者及与其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豁免备案。可见,《通知》并不调整一般性投资公司,而仅调整具有“集合投资”特点的股权投资企业。
      问:《通知》如何处理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答:由于股权投资企业以公司和有限合伙等形式设立时,其本身即是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主体,可以相应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责任,故并不单纯体现为管理人所创设的金融产品。特别是在发展初期,一些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甚至通过自聘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而无须外聘管理机构。因此,《通知》采取了“以股权投资企业备案作为切入点;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机构也应附带备案”的管理模式。
      采取这种备案管理模式,一是有利于对各种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全面监管;二是只有当受托管理机构成功募集设立了股权投资企业之后方可申请附带备案,因而可以避免一些缺乏资质和资信的机构,假借已经在管理部门备案的增信作用,忽悠投资者;三是在对各种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实行有效监管的同时,还可对其受托管理机构实行附带监管。
      问:《通知》对股权投资企业体现了什么样的监管理念?
         
      答:《通知》体现了“适度监管”的监管理念。适度监管的方式是在对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同时,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这是因为,股权投资企业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较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投资者募集资本,其投资运作不会导致风险外溢。加之在我国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自主设立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已无法律障碍,因此,不需要政府来为投资者审核管理资质,可以采取自主设立以后再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事后备案管理方式更主要地是通过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协议约定,来发挥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或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作用,以及“由投资者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
      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管重点:一是股权投资企业的募资方式和募资对象,防范其以不规范方式和向不合格投资者募资导致乱集资的社会风险;二是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避免其从事股票炒作等公开交易股权投资和非法借贷活动,蜕化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贷款公司。
      问:为什么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均应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答: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行业管理部门,需要了解掌握全行业的发展状况。对试点地区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各种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要求其必须履行备案义务,既符合“抓大放小”原则,又基本上能够满足全行业管理的需要。二是要求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各种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均应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是体现公平监管的必然要求。三是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和欧盟新出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均要求管理资本超过一定规模(如美国要求是1.5亿美元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必须无条件履行备案义务,并随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通知》要求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各种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必须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是对现行国际监管制度安排的一种合理借鉴。四是要求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均应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并不影响股权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但有利于引导其规范运作。
      需要指出的是,对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股权投资企业,《通知》虽然豁免其备案义务,但其在设立、资本募集和投资运作的各个环节,均须遵照《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因此,《通知》对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股权投资企业也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
      问:《通知》与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如何衔接?
         
      答: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创业投资基金。但是,随着股权投资基金自身的发展,无论是投资运作,还是政策监管取向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2005年十部委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是通过“政策鼓励”与“投资引导”的结合,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由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单个投资者出资设立的独资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均有意义,所以,《办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又包括由单个投资者及与其全资子机构设立的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由于创业投资企业通过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活动,有利于促进各类创新活动并增加社会就业,制定《办法》的目的是重在促进发展而非规范,故《办法》仅要求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履行备案义务并接受备案监管。
      此次发布《通知》的目的,则是通过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来促进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由于一些需要向社会募集资本的大型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一旦投资运作不规范,就有可能影响整个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对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就必须要求其履行备案义务。但对于那些仅由单个投资者及其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的非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由于不需要向社会募集资本,《通知》豁免了它们的备案义务。
      正是由于《办法》和《通知》的政策监管取向完全不同,所以,在2005年发布实施《办法》以后,还需要再发布实施《通知》。对那些已经遵照《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创业投资企业,由于它们必须接受《办法》规定的备案监管,所以,《通知》从避免重复监管角度考虑,也豁免了它们的备案义务。
  • 发展改革委就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答记者问 2011-02-17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就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以新建投资为主。近些年,随着我国市场环境不断成熟、企业竞争加剧,外资并购呈快速发展态势。外资并购促进了我国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在盘活存量资产、引入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如果管理不好,也会产生影响国家安全的问题,一些并购项目引起了各界关注。为此,《反垄断法》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提出,要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是适应我国利用外资方式逐步转变、对外开放继续推进的新形势,加强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完善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规范和促进外资并购持续健康发展。
      问: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是否意味着我国将收紧利用外资政策?
         
      答: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着眼于完善利用外资政策法规体系,提高透明度、可预期性,促进外资并购有序发展,不会改变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方针。《通知》起草过程中,征求了跨国公司、外国商会、国内行业协会和企业等意见,采纳了合理的建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我们一方面要建立起规范化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同时也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从国际上看,这符合WTO安全例外原则,也研究借鉴了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制度的做法及经验,我们将把握好利用外资与维护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深化与其他国家的投资合作,推动构建更加开放、更加便利的跨国投资制度和法律环境。
      问:哪些外资并购项目需要进行安全审查?
         
      答: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以维护国家安全为核心,范围相对集中。《通知》设定了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需进行审查的行业范围,即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外国投资者并购上述行业和领域的境内企业,且取得实际控制权的,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通知》对实际控制权作了具体规定,我们认为一般的参股投资不涉及实际控制权的转移,这一点也体现了促进投资便利化的原则。
      问: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中,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根据《通知》精神,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将紧紧围绕国家安全的原则,主要从四个方面审查:一是并购交易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二是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三是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四是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问:请简要介绍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程序。
         
      答:为提高效率,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特别审查两类。一般性审查程序简化,时间较短,采取书面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方式,如各部门均认为并购交易不影响国家安全,安全审查结束。如有部门认为并购交易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启动特别审查程序。联席会议组织安全评估工作,并结合评估意见召开安全审查会议,意见基本一致的,由联席会议做出决定;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报请国务院作出决定。在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
      问:安全审查与现行外资并购审核管理的关系是什么?
         
      答:建立安全审查制度是对现行外资并购审核管理的完善,不新增行政许可。对投资者而言,仍然是按照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提出并购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但在安全审查过程中,联席会议可要求并购交易当事人提供安全审查需要的材料、信息。
  • 解读中央一号文件:为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2011-01-30

      为了我们的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权威解读中央一号文件
      2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是新世纪以来中央关注“三农”的第八个“一号文件”,也是新中国成立62年来中央文件首次对水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第一时间连线国家有关部委负责人和专家学者,权威解读“一号文件”的“水利亮点”。
      新战略定位:“国家安全”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一号文件指出,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
      水利部部长陈雷说,这是第一次在我们党的重要文件中鲜明提出水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首次提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
      “这样的定位,是对我国基本国情和基本水情的准确把握,是我们党对水利认识的又一次重大飞跃。”陈雷说。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唐仁建表示,把水利的重要性提升至国家安全的高度,这是文件的突出亮点。对水利的新战略定位,不是就农说农、就水利说水利,定位准了才能明确公共财政为什么要把水利作为投资重点,水利发展为何主要依靠公共财政。
      粮食安全:将有更可靠的“水利保障”
         
      “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大兴农田水利建设,力争通过5年至10年的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说,2010年我国粮食产量达到10982亿斤,实现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粮食产量“七连增”。总体而言,我国粮食总产量略大于消费量,但在品种和地区分布仍存在严重的结构失衡。大兴农田水利建设,有利于增加灌溉面积,增加播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特别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粮食产区中心分布就已经从南方转移到了北方,但新兴粮食主产区的农田水利又没有及时跟上,加强这些地方的农田水利建设,将为我国粮食安全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生产1斤小麦,需要耗水1000斤。”陈锡文说,在我国三大作物中,即使是小麦这样耗水最少的品种,至少要灌水4次,每次每亩约需水100立方米,而其平均亩产只有400公斤。“显然,要确保粮食安全,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为农业生产提供足够的水源,至关重要。”
      水利建设:10年将投4万亿元
         
      公共财政如何确保水利投入?一号文件提出,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
      陈锡文说,2010年我国水利投资是2000亿元,高出一倍就是4000亿元,未来10年的水利投资将达到4万亿元。按照目前财政收入的增长态势,只要统一加快水利改革思想认识,未来实现上述目标是可以达到的。
      一号文件还提出,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大幅度增加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水利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
      “按照目前全国每年土地出让金收益算,10%就是700亿元左右,这是水利投入的一大来源。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其他就要靠各级财政投入、金融支持,并广泛吸取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陈锡文说。
      根治水患:2020年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
         
      一号文件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重点城市和防洪保护区防洪能力明显提高,抗旱能力显著增强;“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全面完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统计显示,2010年,全国有437条河流发生超警洪水,洪涝导致全国受灾人口达2.1亿。
      一边是洪涝,一边是干旱。2010年我国重旱区域主要集中在西南和内蒙古中部等地,受旱面积占全国的九成以上。特别是西南地区受旱时间长达半年之久,历史罕见,受旱面积一度超过1亿亩。
      中国农科院研究员李茂松说,近年来极端气候正日益频繁地发生。建立完善的防洪抗旱减灾体系,有利于告别过去“头痛医头”、“临阵磨枪”的灾害应对思维,根本上减少灾害发生,减轻灾害影响。
      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凸显“最严格”
         
      “中国耕地资源稀缺已众所周知,但实际上我国水资源与其相比更加稀缺,却少为人知。一号文件明确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就是要全社会像重视18亿亩耕地一样,重视水资源保护和管理。”陈锡文说。
      文件提出,到2020年全国年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明显降低,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为实现上述目标,文件划定“三条红线”,一是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二是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三是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一号文件还明确,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没有这样的限制是绝对不行的。”唐仁建说,与之相应,就是要建立三种制度,包括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陈雷表示,2011年水利部将在重点流域和区域率先划定三条红线,在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达标率方面提出量化指标。
      水价改革:促进水节约减轻低收入群体负担
         
      随着中国资源价格改革的逐步推行,如何发挥水价在水资源配置利用中的调节作用也成为人们的关注点。
      一号文件提出要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
      水利部水资源司负责人表示,当前,中国供排水价格仍然过低,难以反映水资源的稀缺价值。一些地方和行业“用多用少一个样”,有的耗水大户也享受着财政补贴。推进水价改革,实行梯级水价,让用水多的多花钱,用价格杠杆促进资源节约。
      对于水价改革会不会增加低收入群体负担,专家认为阶梯水价比较科学,具体实施时要考虑低收入群体的承受力。水价改革涉及千家万户,需要审慎稳妥地推进。
      
  • 财政部等三部门负责人就房产税改革试点答记者问 2011-01-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
      就房产税改革试点答记者问
      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7日就房产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什么是房产税?
         
      答:房产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主要对保有的房产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是1986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暂行条例》规定,对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每年征收房产税。由于房产税开征时,我国尚未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城镇个人拥有住房的情况极少,而且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因此,《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即个人自住住房,以下简称个人住房)免税。房产税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性房产征税。
      问:为什么要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居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房地产也成为个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要求,有必要研究推进房产税改革。
      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一是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但收入分配差距也在不断拉大。这种差距在住房方面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房产税是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征收房产税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二是有利于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我国人多地少,需要对居民住房消费进行正确引导。在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通过增加住房持有成本,可以引导购房者理性地选择居住面积适当的住房,从而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问:为什么要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
         
      答:鉴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我国目前对个人住房普遍征税的条件尚不成熟。对个人住房征税需要在制度设计和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在实践中逐步探索。为不断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房产税改革,有必要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
      问: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授权决定,由国务院制定的。房产税制度也需要根据情况的变化进一步改革完善。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这为部分城市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提供了依据,有利于这项改革稳步进行,并为逐步在全国推开这项改革,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积累经验。
      问:房产税改革试点征收的房产税收入将如何使用?
         
      答:房产税为地方税,试点征收的收入属地方财政收入。为充分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改革试点征收的收入将用于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民生问题。
      问:房产税改革下一步有何打算?
         
      答:试点开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总结试点经验,适时研究提出逐步在全国推开的改革方案。条件成熟时,在统筹考虑对基本需求居住面积免税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拥有的住房征收房产税。
  • 解读: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1-01-27

      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解析《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三大新看点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记者26日采访业内人士和权威专家,他们表示此次《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让广大群众买房放心、买房省心、租房安心。
      提高从业门槛 实行机构备案
         
      目前,二手房市场快速发展,行业准入门槛低是房地产经纪领域不争的事实。许多从业人员没有受过正规的职业教育,素质较低,流动性大。
      链家地产总裁左晖说:“房地产经纪人是一个专业工种,应该有上岗资质。目前我们公司大概有60%的员工取得执业资格。”
      《办法》规定,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并对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制度作出了规定。
      21世纪不动产中国区副董事长兼总裁卢航说:“我们赞成严格执业资格,我认为今后还应该建立黑名单制度。比如有挪用客户资金等行为的人永不录用。”
      另外,目前,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资质要求,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条件较宽松,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接受监管的机构比例不高。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柴强说:“北京1.2万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仅有5500多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率不到一半;深圳7800家机构中,仅有1200家备案,备案率只有15%。”
      针对这种情况,《办法》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域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主管部门应将部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多项措施保护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买卖房屋或是出租求租房屋,当事人最担心的就是经纪机构隐瞒或者不充分披露信息。
      针对这种情况,《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相关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等。
      针对业务委托不规范问题,明确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行为。《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针对房地产经纪服务违规收费问题,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价格公开、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针对交易资金安全问题,规定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办法》要求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针对各种各样的不规范经纪行为,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柴强说:“《办法》中的许多条款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有助于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 严格实行监管
         
      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过程中,政府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办法》给出的答案是行业监管者与公共服务提供者的双重角色。
      公共服务体现在,《办法》要求主管部门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向社会公示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等公共服务。
      柴强表示:“针对过去管理中重管理轻服务的问题,《办法》体现了寓服务于管理的新理念。”
      另一方面,针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突出问题,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可以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上签约等多种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员王荣武说:“执法检查一直是我们规范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一柄利器。比如2010年我市累计检查经纪机构4486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517份,行政处罚91家。下一步,我们将建立日常巡查执法机制,确保《办法》实施后,各经纪机构能够严格执行。”
  • 法制办就国务院废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答问 2011-01-18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答记者问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作出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答: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依据宪法和法律,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制定的行政法规,对于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对行政法规也需要适时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的,该废止的应予废止,该修改的作出修改。1983年以来,国务院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和6次专项清理。2010年年初开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国务院的统一布署,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再次开展对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经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691件行政法规的逐一清理、反复研究,对其中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要求已明显不相适应,或与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不尽一致、不够协调,适宜于集中一揽子“打包”废止或修改的,提出了废止或修改的建议。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废止行政法规7件,修改行政法规107件中的172个条款。
      问:《决定》废止7件行政法规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经研究,下列7件行政法规,有的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实际已不再适用,决定予以废止:
      一是《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该决定是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配套规定,已对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发放作了新的规定。该决定实际已不再适用,因此决定废止。
      二是《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该规定是1982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实际已被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同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军用机场净空规定》,以及2009年国务院公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所代替,因此决定废止。
      三是《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该规定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随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外汇管理方式已发生重大变化,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中有些规定已被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所代替,有些规定实际已不再适用,因此决定废止。
      四是《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该办法是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该办法规定的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等审批制度已被国务院决定取消。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根据改革开放的新情况,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作了新的规定。该办法实际已不再适用,因此决定废止。
      五是《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是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随着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公布施行,该办法的有些内容已被新的法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所代替,有些内容已不符合我国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实际已不再适用,因此决定废止。
      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该条例是1993年国务院公布的,已被2007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代替,因此决定废止。
      七是《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该条例是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已被201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所代替,因此决定废止。
      问:《决定》对部分行政法规作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部分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的表述作出修改。包括对一些较早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关于计划经济、指令性计划的表述和“投机倒把”的规定等的修改;以及因原有的产品税已被增值税、消费税替代而取消,相应对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产品税的规定作出修改。
      二是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及法律中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关于“征用”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修改为“征收”或者“征收、征用”。
      三是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或条文序号不对应、不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由于有些法律、行政法规已被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为此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及被引用的条文序号,作了相应修改。
      四是为与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所作的修改。依照商业银行法关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划扣个人储蓄存款的规定,以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划扣单位存款的规定,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关于冻结存款的规定作出修改。
      此外,除《决定》废止或修改的行政法规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的有些规定,也存在“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考虑到这些行政法规的修改,有的已经列入国务院近期立法工作计划,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起草,逐件作出修改;有的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是全面修改还是废止,需要逐件进一步研究论证,不适宜采取集中“打包”废止或修改的方式,因此未列入这次集中“打包”废止和修改的范围。
      
  • 工业和信息化部解读国防科研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2011-01-06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2010年12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国斌就《办法》立法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请问《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李国斌:2007年4月,国务院第493号令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了规定。同时,《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国防科研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该《条例》。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直接接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工艺技术,不可避免地涉及国家秘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技术属于高新技术,对事故机理调查分析的专业要求较高,而事故原因调查不清将给以后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留下安全隐患。《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明确了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各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为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办法》的制定过程?
         
      李国斌:2010年1月,国防科工局完成《办法》起草工作并送我部审查。收到《办法》后,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了审查,并会同国防科工局对《办法》作了进一步完善。
      3月,部组织会议,听取了中核集团、航天科技、中船集团等11家企业的意见。各企业从《办法》的适用范围、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流程、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7月,组织听取了部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正式征求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意见,各单位没有提出不同意见。10月中旬,我们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部外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从意见反馈情况看,各方对《办法》拟设立的制度没有原则性不同意见。在充分研究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
      2010年11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12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办法》。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办法》的具体制度?
         
      李国斌:《办法》对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界定,即: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储存、销毁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办法》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办法》规定了事故报告流程,即: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中央所属军工企事业单位还应当逐级向所属军工集团公司报告;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集团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防科工局报告。同时,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根据事故等级,《办法》规定了事故调查主体。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国防科工局应当配合国务院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国防科工局组织调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办法》规定了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构成,即: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可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会等有关部门参与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同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根据《办法》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办法》对事故调查结果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即: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由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在相关范围内通报;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将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国防科工局备案,并同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办法》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办法》还规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单位管理混乱,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整顿仍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反价格垄断规定答记者问 2011-01-05

      《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0年12月29日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和第8号公布,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两部规章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答:经济生活中的垄断问题十分复杂,《反垄断法》确立的反垄断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需要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结合工作实际作出细化规定。制定两部规章有利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反价格垄断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体体现在:
      一是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严厉打击各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两部规章对《反垄断法》作了必要的细化,有利于准确判断各种价格垄断行为,把握处罚依据,加大对价格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二是有利于促使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两部规章进一步界定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明确了市场主体开展价格竞争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使经营者形成明确的法律预期,知法、懂法、守法,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国家反价格垄断政策,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三是有利于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两部规章对各种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以及执法程序等问题作出了比较具体规定,有利于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准确分析定性,更好地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问:《反价格垄断规定》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反价格垄断规定》属于实体性规定,共29条,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三类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反价格垄断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水平;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等。同时《反价格垄断规定》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行业协会不得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不得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
      《反价格垄断规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将在价格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细化为六种类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得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价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不得在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价格垄断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问:《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属于程序性规定,是规范价格行政执法部门自身行为的,共26条,对举报受理、调查措施、依法处理、中止调查、宽大政策等程序制度,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作了规定。
      根据规定,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为反价格垄断执法主体,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垄断案件进行查处,并可以委托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调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入被调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采取询问、查封、扣押、查询银行账户等调查措施。
      为鼓励经营者主动报告违法情况,规定经营者主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免除或者减轻对其的处罚。其中,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
      问: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两部规章落实到位?
         
      答:两部规章出台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从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反价格垄断规定贯彻实施:
      一是整合执法资源,加大监管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特别是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将整合和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力量,成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补充专业人员,为监管工作提供人员和组织保证。进一步加大对价格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执法检查,查处各种违反《反垄断法》的价格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二是与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商务、工商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形成了良好的分工合作机制。下一步,价格主管部门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建立健全分工管辖、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等制度,形成反垄断监管的合力,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是加强宣传解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还将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宣传反价格垄断规章。引导相关企业和市场主体知法、懂法、自觉守法;让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国家反价格垄断政策,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 两部门就新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答问 2010-12-13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就新修改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答记者问
         
      12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新修改的《处罚规定》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处罚规定》进行修改?
         
      答:近期,国务院出台了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若干政策,取得了初步的效果。这些措施主要是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同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着眼于发展生产、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针对当前一些领域和品种恶意囤积、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突出的问题,为依法严厉惩处这些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有必要修改《处罚规定》。
      《处罚规定》自1999年公布实施以来,对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效实施,打击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从执法实践看,原《处罚规定》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比较笼统,打击重点不够突出,处罚力度总体偏轻,对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尚不足以充分发挥应有的警示、震慑和惩治作用。今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启动了对原《处罚规定》的研究修改工作,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认真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对各地、各部门以及企业、研究机构等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进行梳理、研究、吸纳的基础上,起草了修改原《处罚规定》的决定草案。修改决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问:新《处罚规定》对原《处罚规定》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从实际情况看,在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中,以相互串通、恶意囤积、捏造并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对正常价格秩序破坏最大,对消费者利益损害最大,人民群众最为不满。近期一些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原因是多方面的,少数不法者的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各方面都认为,应将这几类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作为依法打击的重点,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新《处罚规定》对原《处罚规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将对经营者串通涨价行为的处罚规定单列一条,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新《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除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外,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规定的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是对恶意囤积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并加大打击力度。原《处罚规定》虽对经营者“恶意囤积”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但对“恶意囤积”的具体表现缺乏明确规定,在实际执法中难以认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为解决这一问题,划清企业为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和规避商业风险的存储行为与恶意囤积行为的界限,经对实际案例的分析研究,新《处罚规定》将恶意囤积行为具体化为: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的行为。新《处罚规定》规定:对恶意囤积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同时,相应加大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是针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新情况,增加应受监管和处罚的对象。原《处罚规定》规定的应受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人,主要是直接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近一时期来,一些虽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为商品交易提供场所等有偿服务的单位等,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商品经营者串通涨价,恶意囤积,或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进行恶性炒作,成为推动市场价格过高和过快上涨的幕后推手,作用很坏,应予严惩。为此,新《处罚规定》增加了对这类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对经营者、行业协会等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四是增强政府采取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执行保障力度。《价格法》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采取价格紧急措施。为保障政府在必要时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有效执行,新《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处罚力度,罚款上限由现行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以保证新《处罚规定》的有效实施?
         
      答:价格主管部门将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确保新《处罚规定》的有效实施:
      一是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串通涨价、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等各类违法行为。新《处罚规定》公布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迅速组织开展市场价格检查,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涨价、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行为,查处低价倾销的价格违法行为。不仅要查处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要加强对行业协会、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监管,实现价格监督检查的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对于价格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手软,绝不让违法经营者得到好处,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是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违法行为认定、执法程序、处罚原则等作出细化规定,并将研究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及时组织专门培训,使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和正确实施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层级监督,确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认真履行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经营者的陈述申辩权、知情权和救济权,案件处理建立在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使经营者自觉合法经营,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新《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好向社会各界的答疑解惑工作,明确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定期公布典型案件,曝光违法行为,使违法经营者受到震慑,不敢再犯;使其他经营者得到警示,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价格法律政策,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 审计署就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审计调查情况答问 2010-11-19

      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有关负责人就
      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审计调查情况答记者问
         
      2010年11月17日,审计署向社会公告了《19个省市2007年至2009年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审计调查结果》。结合此次审计调查有关情况,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审计调查工作思路及发现的问题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2009年和2010年,审计署组织有关特派办分两次对19个省市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连续两年开展此项审计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审计署组织有关特派办连续两年开展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专项审计调查,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发布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逐年增加,住房保障的覆盖面快速扩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怎么样,政府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怎么样,我们认为非常有必要进行一次审计调查,所以审计署选择住房保障中的重要内容──政府投资的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情况进行了连续两年的审计调查,目的是对廉租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反映,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国家住房保障政策和体制制度的不断完善。二是老百姓非常关心,对国家的住房保障政策寄予厚望。住房保障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涉及到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切身利益。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商品房价格普遍上涨较快,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无法通过市场解决住房的问题愈显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有效加强审计监督,促进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和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进度,维护广大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切身利益,是审计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职责所在。正是出于以上两方面的考虑,审计署连续两年对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
      问:这次审计调查主要反映的是政策执行和体制、制度方面的问题,请您给我们解读一下。
         
      答:这次审计调查我们更多的关注了政策执行和体制、制度方面的问题,这是因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住房保障政策的推出,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各项住房保障政策执行要完全到位也需要一个过程。另外,住房保障体制制度本身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把这些政策执行不到位和体制制度性缺陷揭示出来并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加以改进和完善,更带有根本性,是治本之策,所以这两次审计调查更多地关注了政策执行不到位和体制、制度的问题。在审计结果公告披露的五个方面问题中,前三个问题即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足额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在一些地方出现偏差和廉租住房建设中存在配套设施不完善、工作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都是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第四个问题即租金、物业费收取难和退出难的问题有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也有体制制度本身不够完善的问题。当然,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甚至违法犯罪的问题,我们也高度重视,同样进行了披露和处理。
      问:请您谈谈这次审计调查取得的成效。
         
      答:这次审计调查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推动了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政策的完善。对于审计发现的政策执行不到位和体制、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审计署提出了针对性很强的审计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高度重视审计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于今年上半年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对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和体制、制度进行了完善,也对住房保障中存在的管理性问题进行了规范。二是促进了整改。审计署十分重视整改工作,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督促有关地方进行整改,同时也要求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监督整改。从整改的结果看,效果是明显的,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的整改率达到了百分之百,其他问题的整改也取得明显成效。这次公告的内容中也包括了整改的情况。  
  • 专家解读国务院常务会议价格调控“组合拳”政策 2010-11-19

      控制物价上涨势头有利于国计民生
      ——专家解读国务院常务会议价格调控“组合拳”
      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如何理解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政策措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遏制物价上涨势头需要采取哪些长效机制?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专家和消费者。
      及时果断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
         
      正在美国讲学的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许光建18日说,国务院出台的稳定物价总水平对策表明政府对遏制物价上涨势头“十分重视”。这些问题是两年来国际和国内经济和金融多重矛盾的综合体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的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部宏观经济研究处处长王军认为,政府果断采取的综合性对策是“到位的”。
      他说,尽管10月份CPI为4.4%,属于温和通胀,但许多人感受到消费物价上涨的压力比较大。这是因为CPI“一揽子商品”构成中食品所占比重较大,而能源、居住等方面所占比重较小。国家果断出台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的措施,不仅有利于保障民生,也有利于管理通胀预期,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
      王军认为,消费价格总水平的过快上涨不仅直接增加了城市中低收入生活的压力,也会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不利于管理通胀预期。当前乃至“十二五”期间国家应坚决控制通货膨胀。
      他建议:“2011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和主要目标是保持国内物价和产出稳定,既要继续遏制国内资产价格过快上涨,又要防范通胀风险加大。”
      应急措施有望“立竿见影”保民生
         
      17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多项应急措施,包括增加越冬蔬菜供应以及增加成品油产量、增加对大中专院校困难学生和食堂补贴、 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重点打击合谋涨价和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专家认为,这些措施有望短期内在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生活压力方面取得明显效果。
      许光建说,政府决定向大中院校困难学生等低收入群体增加补贴,减轻物价上涨对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影响是十分必要的。
      王军说:“我们认为,国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使通货膨胀已从预期转化为较为严重的现实压力。”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采取的短期措施能迅速扭转社会对物价走势上涨的预期,在保障民生方面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王军的话道出了许多普通市民,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心声。一些消费者得知国家将采取措施控制物价上涨势头的消息后,认为这些措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家住北京四季青桥附近的岳大妈告诉记者,大白菜是北京许多人冬日餐桌上必不可少的蔬菜。“现在大白菜的批发价是六毛一斤,零售价已经涨到一块钱一斤了。往年我储存过冬的大白菜都是两毛钱一斤,过年的时候也才七毛钱啊!但愿政府的措施能管用,把菜价尽快降下来”。
      “我现在最怕听到的两个字就是‘涨价’,水价、电价、天然气的价格都还要涨。现在国务院开会控制物价上涨,希望能把价格管好。”家住北京四道口附近的退休职工吕女士说。
      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更注重长效机制
         
      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提出了坚持扶持生产、保障供应与抑制不合理需求相结合,实施短期应急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等要求。
      对此,许光建说,由于农产品食品价格上涨是一年多逐步积累起来的,是和我国经济在国际金融危机中率先出现恢复性增长相伴随的。因此,治理通货膨胀,抑制农产品和食品价格要着眼于长远,采取短期性的行政手段可能很难取得实质性成效。
      他说,政府在食品价格上涨时必须平衡好城市居民和广大农民的利益。农产品和食品价格的适度上涨,不能不说是增加农民收入一条重要的途径,而且也有利于调整农业生产结构。
      王军认为,在当前的物价形势下,政府采取临时干预措施,遏制价格上涨势头是十分必要的。但同时更要注重建立健全必要的长效机制,以保障和改善民生,遏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我们建议明确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将3%-4%作为中长期宏观经济政策的控制目标区间和警戒线,中央银行运用相应的货币政策工具力争使通货膨胀的实际值和控制目标相吻合。”王军说。
      他说,为更好地控制通胀,有必要继续收缩目前已过于泛滥的流动性,适当控制货币发行量,继续提高利率,释放更强烈的紧缩信号,逐步消除负利率格局。
      他还建议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增加债市的容量及品种;放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及范围;加大对外投资力度,尽快推出国际板业务,并通过增加人民币汇率波动弹性等多种措施严防热钱的过度涌入。
  • 能源局副局长解读“十二五”规划能源领域关键词 2010-11-01

      节能·低碳·变革
      ——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吴吟解读“十二五”规划能源领域三个关键词
      在即将到来的“十二五”期间,我国能源政策将何去何从?在30日国网能源研究院主办的2010“能源·经济·发展”论坛上,国家能源局吴吟副局长根据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做了一番解读。
      吴吟说,“十二五”规划建议对能源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其中,有三个词值得我们特别关注。
      关键词:“节能”
         
      “在‘十二五’规划建议中,‘节能’一词出现了十多次。”吴吟说。
      “中国确确实实必须走节能发展的道路,不走节能的路是走不出去的。”吴吟说,“我们现在人均用能还不及世界平均水平,只有发达国家的一半,只有美国的四分之一。如果我们要达到美国的人均用能水平,现在世界上80%的能源只够我们一家用。”
      现在,中国的GDP总量与日本差不多,但我们消耗的能源是日本的4.6倍。如果不走节能的道路,经济、环境都承受不起。
      怎么节能呢?吴吟表示,基本的指导思想就是要保障基本用能,限制过度用能,鼓励节约用能。
      吴吟说:“保证基本用能比较好理解,大家都有用能的权力,包括工业企业和生产企业,基本用能要保证。但是要限制过度用能,最近国家发改委在征求社会意见搞阶梯电价,这就是在生活领域限制过度用能的体现。在工业领域,可以确定单位产品能耗标准,如果你超出这个标准,就要限制你,提高能源价格。鼓励节约用能,这个目前还没有兑现。”
      关键词:“低碳”
         
      “这个词在过去的五年规划建议里面没有出现过。”吴吟说,“但最近‘低碳’这个词用得越来越多,什么低碳理念、低碳经济、低碳社会、低碳技术等,低碳发展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吴吟认为,中国要搞低碳,难度非常大,因为中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煤炭占的比重非常大,而煤里面是碳多氢少,燃煤产生的碳就比较多。所以,必须大力调整能源结构。
      吴吟表示,调整能源结构,首先要发展水电、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其次要大力发展核电,我国核电在建机组有24条,在建台数和总装机容量占世界在建的40%以上;此外,还要发展天然气等碳排放较少的化石能源。
      关键词:“变革”
         
      “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我认为‘变革’这个词很重要。”吴吟说。
      能源生产方式怎么变革呢?“比如煤炭,煤矿里面通常有瓦斯,过去我们把煤矿里面的瓦斯抽出来放掉后再采煤,现在我们把瓦斯作为能源看待,先把瓦斯气体作为能源采出来,然后采煤。再如,电过去主要靠煤生产,现在我们也用风力和太阳能发电。这些就是生产方式的变革。”吴吟说。
      能源利用方式也要变革。“比如,现在煤炭主要用于发电。以后煤炭利用要从燃料向原料变,凡是用燃料的地方,我们尽量使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这样就可以把宝贵的煤炭资源省下来作为原料利用。虽然这个目标在‘十二五’期间还没法完成,但是大方向是这样的。”吴吟说。
      吴吟说,智能电网建设也是能源利用方式变革的体现。“进一步讲,以后还可能要发展智慧能源网络,不只是电,智能的仪器可以接受不同的能源,适合用气的地方就用气,适合用油的就用油,适合用风电的就用风电;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决定怎么用最好,这样就会使我们能源利用方式产生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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