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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发展改革委解读“战略性新兴产业三步走思路” 2010-10-25

      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提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目标,从发展阶段上看是“三步走”的思路。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健康发展、协调推进的基本格局,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显著增强,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8%左右。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15%左右,吸纳、带动就业能力显著提高。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到2030年前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整体创新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把科技创新作为中心环节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要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必须把科技创新作为中心环节,把市场需求作为重要拉动力量,把国际化发展作为必要的条件,着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提高国际化发展水平。
      要针对目前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存在的企业创新能力薄弱、核心关键技术掌握少等问题,围绕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自主发展能力,切实加强产业发展的技术基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建设支撑体系。核心工作主要涉及六个方面:一是超前部署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和前沿技术研究;二是鼓励企业建设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工程化平台并形成产业链发展的工程化、系统集成技术能力;三是释放我国已形成的科技潜力,促进创新人才向企业流动和强化人才激励机制;四是应以规模化发展为目标,统筹技术开发、工程化、标准制定、市场应用等创新环节,实施若干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形成突破口和发展优势;五是大力推进高校、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大规模支持企业实施创新成果产业化;六是促进技术、人才、资金等创新资源向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产业区域集聚。
      将需求潜力转化为产业发展动力
         
      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强示范应用,完善市场应用配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市场规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将需求潜力转化为拉动产业发展的动力。
      具体而言,一是组织实施若干重大应用示范工程,重点围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缓解环境资源制约等紧迫需求,组织实施全民健康、绿色发展、信息惠民等应用示范工程,引导消费模式转变,培育市场,拉动产业发展;二是重点加强新能源并网及储能、通用航空等产业的市场应用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企业在物联网、节能环保服务、新能源应用、信息服务、新能源汽车推广等领域大力发展专业服务、增值服务等新业态;三是应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为各类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促进企业跨国经营,开拓国际市场
         
      我国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是必要的条件。
      一是应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密集”的特征,突出“招才引智”的作用,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加强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共同创造和分享国际创新成果。
      二是应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投入、高风险特征,突出利用全球资本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国际投融资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引导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我国企业到境外投融资,多层次多元化有效利用国外资金。
      三是应适应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大的需要,在目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际分工格局尚未完全形成的情况下,推动技术和产品“走出去”,促进企业跨国经营,开拓国际市场,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分工。
  • 政策解读: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七道难题待破解 2010-10-25

      在新的发展阶段,我国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面临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少,有利于新技术新产品进入市场的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支持创新创业的投融资和财税政策、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主要着眼于解决当前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存在的七个问题,并突出财税金融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
      培育产业从七方面着眼
         
      首先明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内涵和发展重点。各方面普遍认为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应体现国家的战略需求,要体现阶段性特征,现阶段应将节能环保、信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但各地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围也有不同的理解,一些地方将石化深加工、绿色食品、林产业、海洋产业、文化创意、现代物流、高端生产性服务业等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这说明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内涵和发展重点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方向。
      第二是突出体制机制改革。从前期调研情况看,加快培育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还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体制机制问题。如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机制没有形成;技术创新成果转移机制亟待建立;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和要求的资本市场不完善;部分领域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等。要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必须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
      三是掌握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竞争,核心是关键技术的竞争。目前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一些领域在规模上虽然已经跻身世界前列,但组装加工能力强,技术集成能力薄弱,关键核心技术和装备主要依赖进口。因此,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必须着眼于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前沿性、战略性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提升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四是充分发挥市场的拉动力量。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在市场导入期往往存在种种障碍,需政府推动应用示范、标准制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从调研情况看,各方面普遍反映市场培育力度还不够,手段单一,试点示范推进缓慢,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滞后,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不配套,在一些领域还存在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情况,市场竞争秩序有待规范等问题。所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要进一步强化培育市场环境,通过加大示范应用力度、加快配套设施建设等方式培育市场,进一步发挥市场拉动作用,引导社会消费,激励企业创新。
      五是完善财税金融投资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初期高投入、高风险的特征十分突出,需要强有力、系统性的财税、投融资政策支持。调研反映的主要问题包括创业投资规模小,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发达、多层次金融市场不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等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支持方式和政策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所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财税金融和投资政策要在系统梳理、评价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财税金融支持方式,形成有效引导和有利于发挥社会投资积极性的政策体系。
      六是加快开展国际合作。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是基于全球科技前沿领域的创新成果,国际合作发展是必然选择。但目前我国除少数新兴产业形成了开放式发展的格局外,许多新兴产业领域的发展,企业开展国际合作的形式比较单一,不注重前期技术合作,也没有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国际合作发展渠道不畅。鉴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必须以更加开放的思维,推进智力、资本和市场的深度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七是加强规划引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积极性很高,所以,既要保护好、发挥好和引导好地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积极性,也要高度重视区域间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避免盲目低水平投资建设等问题。
      突出财税金融政策作用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针对当前政府资金使用分散、重点领域投入强度不足、缺乏稳定投入支持机制等问题,《决定》提出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和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的作用,重点在整合现有政策资源和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的基础上,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的资金投入。
      在税收激励政策方面,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人力资本、研发费用比例较高、产品发展初期进入市场难度较大的特征,切实完善税收激励政策,重点在落实好现行各项促进科技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和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税制改革方向和税种特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从激励自主创新、引导消费、鼓励发展新业态等角度,针对产业的具体特征,制定流转税、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支持政策,形成普惠性激励社会资源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手段。
      在金融政策方面,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初期大量创新型中小企业需要创业投资、场外交易、发行债券等多种直接融资支持和政策性融资支持等特点,强化金融服务支撑,重点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积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
  • 发展改革委解读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 2010-10-22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解读
         
      日前,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进一步了解《决定》的有关情况,近日,记者采访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一、请简要介绍《决定》制定的背景和主要过程?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转型期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面临着日趋紧迫的人口、资源、环境压力,现有发展方式的局限性、经济结构状况以及资源环境矛盾也越来越突出。2009年,我国生产粗钢5.68亿吨,水泥16.5亿吨,分别约占世界总产量的43%和52%,绝大部分由我国自己消费掉了;一次能源消耗达31亿吨标准煤,是世界能源消费总量的17.5%。而同期我国的GDP只有34万亿元,约合4.7万亿美元,占世界GDP54万亿美元的比重仅8.7%,这种依靠大量消耗资源支撑发展的方式是难以为继的。我国目前以世界9%的耕地养活了20%的人口是了不起的成绩,但到2030年,我国人口接近15亿,人均耕地面积要在目前1.38亩的水平上减少10%以上,保障粮食安全的压力不断增大。尽管我国近年来对节能环保高度重视,也取得了巨大成绩,但2009年全国七大水系劣五质类水质断面比例仍达18.4%,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二氧化碳排放量均居世界前列,大气污染、垃圾围城、工业点源污染、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仍很严重。因此,到2020年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要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缓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国际竞争优势,必须把握世界新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历史机遇,加快培育发展物质资源消耗少、环境友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国际金融危机不仅加深了我们认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意义,同时也强化了我国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紧迫性。当前,主要发达国家为振兴经济、获取发展新优势,纷纷制定新的国家发展战略,加大投入支持,加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危机后引领全球经济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宽带网络、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努力抢占新一轮科技经济竞争制高点。因此,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不仅能够有效缓解全球日趋严峻的能源、资源、粮食、环境、气候、健康等问题,也将决定一个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2月省部级干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专题研讨班上强调:“要把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点”。温家宝总理2009年连续召开三次专家座谈会,研究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问题,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抢占经济科技制高点,决定国家的未来,必须抓住机遇,明确重点,有所作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要抓紧研究提出培育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总体思路,强化政策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统一认识,明确发展思路和重点,加强统筹规划,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予以扶持,引导全社会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国务院领导关于“要抓紧起草《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规划、政策,报国务院审批”的要求,今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等20个有关部门或单位,成立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思路研究部际协调小组”,在对全国重点地区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相关行业、企业、专家以及社会方方面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指导思想、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政策措施,形成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上报稿。国务院于9月8日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决定》。
      二、《决定》主要着眼于解决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哪些问题?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产业体系,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快速发展,规模跻身世界前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同时,在新的发展阶段,我国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也面临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少,有利于新技术新产品进入市场的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支持创新创业的投融资和财税政策、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因此,《决定》主要着眼于解决当前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存在七个问题:
      (一)明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内涵和发展重点。各方面普遍认为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应体现国家的战略需求,要体现阶段性特征,现阶段应将节能环保、信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但从调研看,各地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围也有不同的理解,一些地方基于当地的产业基础、比较优势和经济长远发展的需要,将石化深加工、绿色食品、林产业、海洋产业、文化创意、现代物流、高端生产性服务业等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这说明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内涵和发展重点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方向,为制定重点任务和政策着力点奠定基础。要进一步明确某一产业领域的重点发展方向和任务,引导社会资源的有效投入,并为此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突出体制机制改革。从调研情况看,加快培育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还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体制机制问题,主要包括:一是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机制没有形成,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仍然突出。二是技术创新成果转移机制亟待建立,创新成果产业化中介机构缺失,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管理程序复杂、评估作价困难、周期长,职务创新股权激励措施不到位,不利于调动创新创业积极性。三是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和要求的资本市场不完善,融资体系不健全。四是部分领域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如节能环保和新能源产业的价格形成机制,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三网融合”相关行政管理体制,生物医药产业的新药审批程序,通用航空发展的空域管理规定,卫星应用的军民结合机制等,现行管理办法制约相关行业发展。五是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决策机制,有关规划、政策没有形成合力。要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必须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
      (三)掌握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竞争,核心是关键技术的竞争。调研发现,目前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一些领域在规模上虽然已经跻身世界前列,但组装加工能力强,技术集成能力薄弱,关键核心技术和装备主要依赖进口。如风能虽然装机容量已居世界前列,但大型风机的设计能力和关键部件的制造技术较弱;太阳能电池虽然产量世界第一,但高转换效率的太阳能薄膜电池等新一代光伏电池核心技术不掌握;新兴信息产业虽然在系统设备研发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在集成电路、光电、高性能计算等领域的基础性技术还有待突破;生物医药产业尽管快速发展,但缺乏创新药物和工程化技术与装备;基因工程开展了大量研究,但工业化的转基因技术不掌握,开发具有知识产权的新品种速度慢;装备制造业虽然规模较大,但大型装备关键核心部件、控制技术和高性能材料严重依赖进口。因此,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必须着眼于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前沿性、战略性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提升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四)充分发挥市场的拉动力量。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在市场导入期往往存在种种障碍,需政府推动应用示范、标准制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近年来我国相继实施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TD-SCDMA第三代移动通信试验网等培育市场和新技术应用示范的措施,对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拉动作用。但从调研情况看,各方面普遍反映市场培育力度还不够,手段单一,试点示范推进缓慢,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滞后,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不配套,在一些领域还存在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情况,市场竞争秩序有待规范等问题。所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要进一步强化培育市场环境,通过加大示范应用力度、加快配套设施建设等方式培育市场,进一步发挥市场拉动作用,引导社会消费,激励企业创新。
      (五)财税金融投资政策急需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初期高投入、高风险的特征十分突出,需要强有力、系统性的财税、投融资政策支持。调研反映的主要问题包括创业投资规模小,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发达、多层次金融市场不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等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支持方式和政策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所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财税金融和投资政策要在系统梳理、评价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财税金融支持方式,形成有效引导和有利于发挥社会投资积极性的政策体系。
      (六)国际合作是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途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是基于全球科技前沿领域的创新成果,呈现出在产业链高端共同投资、联合开发、加强分工与合作等新的特点和趋势,国际合作发展是其必然选择。但调研中发现,除少数新兴产业形成了开放式发展的格局外,目前许多新兴产业领域的发展,企业开展国际合作的形式比较单一,不注重前期技术合作,也没有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国际合作发展渠道不畅。鉴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必须以更加开放的思维,推进智力、资本和市场的深度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七)加强规划引导和统筹协调。调研中感到,各地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积极性很高,都希望抓住这一次重大发展机遇,实现本地经济的较快发展,提升在全国中的位次。但是也发现存在急于求成的趋向。为此,既要保护好、发挥好和引导好地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积极性,也要高度重视区域间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避免盲目低水平投资建设等问题。
      三、怎样理解和把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内涵?战略性新兴产业与高技术产业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
         
      一方面,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代表科技创新的方向和产业发展的方向,体现新兴科技和新兴产业的深度融合。另一方面,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关联带动作用,是推动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深刻变革的重要力量。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决定》明确了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高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总体上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畴。但其中也有一些技术相对成熟、不具备高成长性的领域,不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还将催生更多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制定《决定》的原则是什么?
         
      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重大举措。《决定》是指导我国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指导文件。制定《决定》坚持了以下主要原则:
      一是突出战略性、阶段性、针对性。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长远的一项重大决策,必须以全球视野,立足国家战略需求,既要认识到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义,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进行超前部署和统筹安排;也要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制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促进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还要有系统性、针对性地提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所涉及的创新体制机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强自主创新、完善市场环境、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等重大政策措施。
      二是处理好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的关系。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必须紧紧结合我国国情和发展实际,把握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为主线,摆好政府位置。《决定》提出的相关政策措施,是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重点,引导培育市场机制,政府更多地采取宏观调控和间接手段,在一些关键核心领域,要有所作为,集中力量办大事,发挥积极的组织推动作用。
      三是坚持企业的主体地位。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要求,借鉴国际经验,以发挥企业的能动作用为核心,强化产学研用结合,使《决定》的相关政策向企业聚焦,促进各种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发展成为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跨国企业集团,支持中小企业做专做精、做大做强。
      四是体现统筹协调。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一项涉及经济、科技、改革、政策法规等多方面复杂因素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既关系当前也影响长远的重大战略任务。为此,《决定》必须充分体现国家层面相关规划、政策的衔接,体现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区域之间的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做出长远安排,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决定》提出当前我国加快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和方向包括哪些?选择这些重点领域和方向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根据我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阶段与特点,现阶段应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一是以有效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环境瓶颈制约为目标,着力发展节能环保和新能源产业;二是以加快推进经济社会信息化、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为目标,着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三是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目标,着力发展生物产业;四是以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目标,着力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产业。
      为进一步集中力量,努力实现重点领域快速健康发展,《决定》从上述四个方面七个产业领域中选择了若干重点方向作为现阶段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从节能环保产业看,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适应产业绿色发展的国际趋势,结合我国面临的资源环境巨大压力,以先进适用技术集成应用为重点,大力发展新型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和装备,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和再制造产业等环保产业新业态。
      从新能源产业看,绿色新能源技术发展和产业化是解决能源危机、优化能源结构的根本出路。近10年来,我国在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诸多领域已经形成了国际竞争优势,未来发展应以巨大内需市场为后盾,快速提升创新能力,积极发展新一代核能;加快太阳能热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开拓多元化的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市场;提高风电技术装备水平,有序推进风电规模化发展;因地制宜开发利用生物质能。
      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看,信息技术正在纵深发展并深刻改变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新一代信息技术依然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最核心技术。目前我国已形成了新兴信息产业发展的比较优势,从做强我国信息产业的需求出发,未来应以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推进“三网”融合,促进物联网、云计算的研发和示范应用为主线,增强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软件等核心基础产业的发展能力,加速网络增值服务等新业态壮大发展。
      从生物产业看,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将是从根本上影响21世纪人类发展的重大领域,将对改变消耗自然资源的传统发展模式、构建绿色可再生产业体系、促进人类健康产生革命性影响。我国在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领域具有坚实的基础,具有发展的巨大市场空间,生物产业未来发展要以巩固基础研究、加速推进产业化、有序促进大规模应用为主线,大力利用生物技术开发重大疾病防治新药,加快发展新型生物医学工程产品,强化重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禽和水产品等为主要对象的生物育种产业发展,促进绿色农用生物产品和海洋生物技术产品的发展。推进生物制造技术和产品对传统化工工艺路线的技术替代和对化石资源的原料替代。
      从高端装备制造业看,它是装备制造业的高端部分,具有技术密集、附加值高、成长空间大、带动作用强等突出特点,对于加快我国工业现代化建设,实现制造强国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要掌握发展主动权,必须优先重点发展先进航空装备和高速铁路交通等先进运输装备、海洋工程装备、高端智能制造装备,加快建设以卫星应用为核心、以服务国家发展为目标的空间基础设施。
      从新材料产业看,它是国民经济各行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长期以来制约我国制造业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瓶颈。其发展要以发挥我国在纳米、超导、稀土等材料科学技术研究方面的优势为基础,以满足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产业结构升级为目标,巩固学科研究优势,大力发展新材料制备技术和装备,大力推进新型材料产业化,大力推进大宗高端材料规模化生产应用。
      从新能源汽车产业看,新能源汽车是全球汽车行业升级转型的方向。我国要在未来形成具有世界竞争力的汽车工业体系,必须超前部署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产业化。当前,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以产业联盟系列化为途径,着力突破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子控制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加速形成知识产权,推进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需要强调的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根据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随着形势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应当适时进行调整。
      六、《决定》提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目标是什么?确定目标的依据是什么?
         
      综合考虑目前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基础和趋势,以及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长期不懈努力的客观要求,我国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宏观目标应体现三个方面,一是形成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力量;二是形成满足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升新要求的客观能力;三是形成我国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发展的新优势。从发展阶段上看,应按照“三步走”的思路,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健康发展、协调推进的基本格局,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显著增强,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8%左右。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15%左右,吸纳、带动就业能力显著提高。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到2030年前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整体创新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2015年力争达到8%左右、2020年力争达到15%左右等定量目标,是根据相关行业协会、国家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的基础数据测算的,是完全有可能实现的。
      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这些任务主要是针对什么问题提出来的?
         
      目前,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关键核心技术掌握得少,产品进入市场面临诸多障碍。要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必须把科技创新作为中心环节,把市场需求作为重要拉动力量,把国际化发展作为必要的条件,着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提高国际化发展水平。
      从强化科技创新看,应针对目前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存在的企业创新能力薄弱、核心关键技术掌握少等问题,围绕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自主发展能力,切实加强产业发展的技术基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建设支撑体系。核心工作主要涉及六个方面,一是超前部署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和前沿技术研究;二是鼓励企业建设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工程化平台并形成产业链发展的工程化、系统集成技术能力;三是释放我国已形成的科技潜力,促进创新人才向企业流动和强化人才激励机制;四是应以规模化发展为目标,统筹技术开发、工程化、标准制定、市场应用等创新环节,实施若干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形成突破口和发展优势;五是大力推进高校、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大规模支持企业实施创新成果产业化;六是促进技术、人才、资金等创新资源向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产业区域集聚,加速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发展,促进区域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从积极培育市场看,应围绕促进处于发展初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有效克服产品和服务市场认知度低、与现有同类产品相比成本高、市场配套体系不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尚未建立等市场进入障碍,切实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强示范应用,完善市场应用配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市场规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将需求潜力转化为拉动产业发展的动力,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具体而言,一是组织实施若干重大应用示范工程,重点围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缓解环境资源制约等紧迫需求,组织实施全民健康、绿色发展、信息惠民等应用示范工程,引导消费模式转变,培育市场,拉动产业发展;二是重点加强新能源并网及储能、通用航空等产业的市场应用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企业在物联网、节能环保服务、新能源应用、信息服务、新能源汽车推广等领域大力发展专业服务、增值服务等新业态;三是应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为各类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从深化国际合作看,我国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一是应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密集”的特征,突出“招才引智”的作用,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加强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共同创造和分享国际创新成果;二是应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投入、高风险特征,突出利用全球资本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国际投融资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引导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我国企业到境外投融资,多层次多元化有效利用国外资金;三是应适应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大的需要,在目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际分工格局尚未完全形成的情况下,推动技术和产品“走出去”,促进企业跨国经营,开拓国际市场,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分工。
      八、《决定》突出财税金融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请问在财政、税收、金融政策上有哪些新举措?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当前,我国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财税政策引导社会投资、激励企业创新积极性的力度不够,多层次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应在充分发挥企业投入积极性的同时,切实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国家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撑作用,建立健全政策体系,创新支持方式。
      在财政支持政策方面,针对当前政府资金使用分散、重点领域投入强度不足、缺乏稳定投入支持机制等问题,《决定》提出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和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的作用,重点在整合现有政策资源和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的基础上,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的资金投入,专项集中支持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大应用示范工程、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创新能力建设等,引导创业投资发展。
      在税收激励政策方面,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人力资本、研发费用比例较高、产品发展初期进入市场难度较大的特征,切实完善税收激励政策,重点在落实好现行各项促进科技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和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税制改革方向和税种特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从激励自主创新、引导消费、鼓励发展新业态等角度,针对产业的具体特征,制定流转税、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支持政策,形成普惠性激励社会资源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手段。
      在金融政策方面,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初期大量创新型中小企业需要创业投资、场外交易、发行债券等多种直接融资支持和政策性融资支持等特点,强化金融服务支撑,重点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积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包括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等信贷方式创新,加大力度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完善创业板、场外证券交易在内的资本市场,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规模,积极探索发展高收益类债券等债券品种;扩大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规模,建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进一步扶持和引导发展创业投资。
      九、下一步对贯彻落实《决定》有什么具体部署和要求?
         
      第一,要抓紧编制规划。针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重大任务,也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要落实《决定》提出的抓紧编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加强相关规划和政策之间的衔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
      第二,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针对一些重点领域突出存在的制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要落实《决定》提出的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的要求,建立促进“三网”融合高效有序开展的政策和机制,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进空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新能源配额制,落实新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资源税费调节机制;加快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
      第三,要把《决定》提出的重大任务落实到年度工作中。一是要推进《决定》的细化工作,制定《决定》实施细则,编制相关产业具体规划,研究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措施。二是落实专项资金,启动创新发展重大工程和市场推广应用重大工程,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深入推进各项具体落实工作。三是指导地方按照国家规划布局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发展局面。
      第四,要加强统筹协调。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涉及领域广、主管部门多、产业间交叉融合等特点,要落实《决定》提出的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部际协调机制的要求,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分解落实《决定》重点工作,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政策得到落实。  
  •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解读战略性新兴产业突破口 2010-10-22

      国务院近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决定》明确了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明确四大发展方向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主要发达国家为振兴经济、获取发展新优势,纷纷制定新的国家发展战略,加大投入支持,加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危机后引领全球经济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宽带网络、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努力抢占新一轮科技经济竞争制高点。因此,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不仅能够有效缓解全球日趋严峻的能源、资源、粮食、环境、气候、健康等问题,也将决定一个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
      根据我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阶段与特点,现阶段应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一是以有效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环境瓶颈制约为目标,着力发展节能环保和新能源产业;二是以加快推进经济社会信息化、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为目标,着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三是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目标,着力发展生物产业;四是以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目标,着力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产业。
      确定七个产业领域突破口
         
      《决定》选择了若干重点方向,进一步集中力量,努力实现重点领域快速健康发展。
      从节能环保产业看,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适应产业绿色发展的国际趋势,结合我国面临的资源环境巨大压力,以先进适用技术集成应用为重点,大力发展新型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和装备,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和再制造产业等环保产业新业态。
      从新能源产业看,绿色新能源技术发展和产业化是解决能源危机、优化能源结构的根本出路。近10年来,我国在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诸多领域已经形成了国际竞争优势,未来发展应以巨大内需市场为后盾,快速提升创新能力,积极发展新一代核能;加快太阳能热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开拓多元化的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市场;提高风电技术装备水平,有序推进风电规模化发展;因地制宜开发利用生物质能。
      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看,信息技术正在纵深发展并深刻改变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新一代信息技术依然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最核心技术。目前我国已形成了新兴信息产业发展的比较优势,从做强我国信息产业的需求出发,未来应以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推进“三网”融合,促进物联网、云计算的研发和示范应用为主线,增强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软件等核心基础产业的发展能力,加速网络增值服务等新业态壮大发展。
      从生物产业看,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将是从根本上影响21世纪人类发展的重大领域,将对改变消耗自然资源的传统发展模式、构建绿色可再生产业体系、促进人类健康产生革命性影响。我国在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领域具有坚实的基础,具有发展的巨大市场空间,生物产业未来发展要以巩固基础研究、加速推进产业化、有序促进大规模应用为主线,大力利用生物技术开发重大疾病防治新药,加快发展新型生物医学工程产品,强化重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禽和水产品等为主要对象的生物育种产业发展,促进绿色农用生物产品和海洋生物技术产品的发展。推进生物制造技术和产品对传统化工工艺路线的技术替代和对化石资源的原料替代。
      从高端装备制造业看,它是装备制造业的高端部分,具有技术密集、附加值高、成长空间大、带动作用强等突出特点,对于加快我国工业现代化建设,实现制造强国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要掌握发展主动权,必须优先重点发展先进航空装备和高速铁路交通等先进运输装备、海洋工程装备、高端智能制造装备,加快建设以卫星应用为核心、以服务国家发展为目标的空间基础设施。
      从新材料产业看,它是国民经济各行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长期以来制约我国制造业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瓶颈。其发展要以发挥我国在纳米、超导、稀土等材料科学技术研究方面的优势为基础,以满足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产业结构升级为目标,巩固学科研究优势,大力发展新材料制备技术和装备,大力推进新型材料产业化,大力推进大宗高端材料规模化生产应用。
      从新能源汽车产业看,新能源汽车是全球汽车行业升级转型的方向。我国要在未来形成具有世界竞争力的汽车工业体系,必须超前部署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产业化。当前,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以产业联盟系列化为途径,着力突破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子控制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加速形成知识产权,推进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有关负责人表示,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根据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随着形势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应当适时进行调整。
  • 发展改革委就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答记者问 2010-10-10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了《关于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
      答:目前,能源紧缺和环境污染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矛盾。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是许多能源紧缺国家为应对能源价格高涨、抑制能源不合理消耗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我国全面实行居民阶梯电价,主要是考虑建立三个方面的机制:一是合理的电价机制。一般而言,电压等级越高的用户,供电成本越低;电压等级越低的用户,供电成本越高。居民用电位于电网供电最终端,电压等级最低,因而其供电成本是最高的。国外居民电价一般是工业电价的1.5-2倍。而我国居民用电价格低于工业电价,导致各类用户之间交叉补贴。实行阶梯电价,有利于改善我国电价结构,促进其逐步趋于合理。二是公平负担的用电机制。居民电价低于供电成本,造成用电越多的居民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用电量越少的居民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少。通过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可以考虑不同居民承受能力,既保证大多数居民电价保持基本稳定,又能促使用电量多的居民用户多负担电费,建立合理的公平负担机制。三是促进节能减排的机制。通过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可以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引导用户特别是用电量多的居民用户调整用电行为,促进合理、节约用电,从而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问: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是如何形成的?
         
      答: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是在研究总结国内外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来的。国际上,美国、日本、印度、韩国、马来西亚、埃及、伊朗、菲律宾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均对居民用电执行阶梯电价。近年来,我国浙江、福建、四川等省份也已经开始试行阶梯电价政策。在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基础上,根据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我们提出了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初步思路和建议方案,并听取了有关专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中国消费者协会意见,实地走访北京市部分居民并听取了他们意见。为了进一步完善思路,此次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期集思广益,继续完善方案。
      问:居民阶梯电价为什么要分成三档?
      答:从国内外阶梯电价的实践情况看,阶梯电价有两档、三档、四档、五档和六档,甚至更多。总体而言,划分的档次越多,操作越复杂。在拟定我国阶梯电价政策过程中,意见主要集中在两档与三档之分。分两档是将居民用电量分为基本生活电量和非基本生活电量;分三档的第一档为居民基本生活用电量,第二档为正常合理用电量,第三档为满足较高生活质量的用电量。分两档虽操作相对简单,但两档之间价差较大,第二档居民电费增支压力较大。分三档概念明确,价差相对平缓。经综合考虑,建议我国居民阶梯电价分为三档。
      问:居民阶梯电价电量分档的确定,为什么以覆盖率为依据?覆盖率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答:居民阶梯电价政策的关键是各档电量的确定,其中第一档电量如何确定是核心问题。
      研究发现,电量分档有三种可选方法:一是以统计部门统计的户均用电量为基础确定;二是参照居民生活所必需的基本家用电器用电量确定;三是按照覆盖一定比例的居民数量确定。即按照满足一定比例的居民家庭的月均用电量来确定各档电量上限。
      统计部门统计的户均用电量是各地城乡居民家庭的平均用电量,数额较低;按基本家用电器用电量,在家用电器范围、使用时间等方面很难取得统一意见。比较而言,按覆盖一定比例的居民数量确定各档电量标准,能够解决各地用电量差距较大的矛盾,保证相对公平。
      据统计,2009年全国户均用电情况为,110度可满足70%家庭用电需要;140度可满足80%家庭用电需要;210度可满足90%家庭用电需要;270度可满足95%家庭用电需要。
      问:按照目前的方案,居民阶梯电价各档电价水平是如何安排的?
         
      答:实行居民阶梯电价的总体目标是保障大多数居民用电价格基本稳定。同时按照用电量增长,电价呈分段累进递增。具体到各档电价目标是:第一档电价维持现行电价水平基本不变;第二档电价逐步调整到弥补电力企业正常合理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的水平;第三档电价高于正常水平,适当体现资源稀缺状况,补偿环境成本。
      鉴于第二、三档目标电价与目前实际电价水平差距较大,短期内难以到位,我们建议,起步阶段致力于先建立机制,适当控制电价水平,保证大多数居民电价基本稳定。其中,第一档电价近期维持现行电价水平基本不变,并在3年内保持基本稳定;第二档电价起步阶段提价10%左右,今后随其他行业电价的调整相应调整并略高于平均提价标准;第三档电价起步阶段每度电提高0.20元,今后按照略高于第二档调价标准的原则调整。
      问:请介绍一下两个居民阶梯电价方案的具体内容?
      答:《征求意见稿》中设计了两个方案。
      方案一:第一档电量按覆盖70%“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确定。初步统计,全国平均为110度,即全国月用电量在110度以内的居民家庭户数占总居民家庭户数的比例达到70%,起步阶段电价保持基本稳定;第二档电量按覆盖90%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确定,全国平均为210度,起步阶段提价标准不低于每千瓦时5分钱;第三档为210度以上,起步阶段提价标准不低于每千瓦时0.2元。
      方案二:第一档电量按覆盖80%“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确定,全国平均为140度,起步阶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第二档电量按覆盖95%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确定,全国平均为270度,起步阶段提价标准不低于每千瓦时5分钱;第三档为270度以上,起步阶段提价标准不低于每千瓦时0.2元。
      从国外情况看,第一档电量较高的国家有,沙特2000度,澳大利亚1750度,美国德克萨斯州400度。第一档电量较低的国家有,泰国5度,马来西亚40度,印度、埃及、伊朗50度,韩国100度,日本120度,菲律宾200度。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分别为110度和200度。可以看出,按照目前方案,我国第一档电量水平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基本接近,比发达国家低一些,但今后随着我国居民用电量的不断增加,也可考虑对第一档电量作适当调整。
      问: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对居民电费支出有何影响?
      答:这是很多居民都关心的问题。实施居民阶梯电价后,总体而言,70%-80%的居民包括低收入和生活困难家庭的电费支出是保持基本稳定的。具体看,用电量不同,居民家庭的电费支出影响是不同的。
      以全国平均水平为例,如家庭月用电量为90度,按方案一,每月电费支出不受影响;按方案二,则每月电费支出增加0.9元。如家庭月用电量为150度,按方案一,每月电费支出增加2元;按方案二,每月电费支出增加1.9元。如家庭月用电量为300度,按方案一,每月电费支出增加23元钱。按方案二,每月电费支出增加13.9元钱。可以看出,实行阶梯电价后,月均用电量在第一档电量以内的居民用户电费支出基本不变;月均用电量超过第一档的用户,用电量越少,增加电费越少,用电量越多,增加电费越多。
      问:合表用户提价幅度为什么要略低于三档电价加权平均提价水平?
         
      答:合表用户是指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多户居民合用一个电表的情况。合表用户需逐步改为 “一户一表”,由电网企业抄表到户。目前合表用户之所以尚未改造,原因是多方面的。对合表用户按照略低于三档电价加权平均提价水平执行,有利于激励电网企业加快“一户一表”改造,为全面推行居民阶梯电价创造条件。
      问:预付费磁卡电能表如何执行阶梯电价?
         
      答:目前我国电表主要有普通机械表、预付费磁卡电能表、远程自动智能电表等种类。其中,使用普通机械表的家庭用户占绝大多数;使用预付费磁卡电能表的家庭用户比重很小,不足4%,主要集中在北京、天津、河北等地。在预购电量时,由于其用电行为并未发生,无法按用电量执行阶梯电价。这部分用户可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以日历年为周期,按购电量执行阶梯电价。北京等地已研究具体实施方案,初步想法是,以年为周期,在第一档电量限额内所购电量,执行第一档电价;超过第一档电量且在第二档电量限额内的,执行第二档电价,依此类推。按第二、三档电价所购电量,年内若未用完可跨年结转。
      问: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后电网企业增加的收入作何用途?
      答:执行居民用电阶梯式电价后,电网企业收入将有所增加,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弥补节能减排等环境成本增支因素,包括脱硫成本增加等;二是用于居民用户电表改造支出。今后“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电网经营企业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三是弥补由于燃料成本上涨增加的电网企业购电成本。
      问:如何理解“居民用电存在特殊情况的地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处理”?
      答:这主要是考虑到各地居民用电情况差异较大,部分地区历史上对居民用电规定了一些特殊电价政策,如北京为了保护二环内的文物古迹,实施了“煤改电”工程;云南等地为保护森林,实行“以电代薪”政策等,对部分居民用户实行了电价优惠。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对这些特殊情况,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下一步有何打算?
      答:这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我们将及时收集、汇总各方面意见,并将意见的汇总结果向社会公布。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指导各省开展工作。具体到各省(区、市)的阶梯电价方案,将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后实施。
  • 发展改革委就中西部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答问 2010-09-07

      优化产业分工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印发。这是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是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重大任务,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形成更加合理有效的区域产业分工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全面了解《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制定《指导意见》的背景和重大意义?
      答:产业转移是全球经济一体化推动下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下优化区域产业分工格局的必然要求。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历经几次大的国际产业转移,全球经济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利用率先开放和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紧紧抓住国际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的历史机遇,承接发展了大量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加工工业和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生产制造环节,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东部沿海地区成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主要地区。
      近年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格局正在发生深刻调整。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东部沿海地区资本相对饱和,加之土地、劳动力、能源等要素供给趋紧,资源环境约束矛盾日益突出,外延型发展方式难以为继,加之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周边国家竞争加剧的影响,加快经济转型和结构升级刻不容缓。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逐步完善,要素成本优势明显,产业发展空间较大。在此背景下,推动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加快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形成更加合理有效的区域产业分工格局,已成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取向和重要任务。引导和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既有利于充分发挥中西部地区自身资源、劳动力等优势,进一步壮大产业规模,加快产业和人口集聚,稳定扩大就业,激发内需潜能,拓展发展空间,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提高中西部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也能够为东部地区发展腾出更大的空间,提供更强的要素供给保障,缓解资源约束和成本压力,有利于东部地区进一步增强体制机制和自主创新优势,提升发展质量和国际竞争力;而且对于推动区际间产业合理分工和区域良性互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制定《指导意见》的基本考虑是什么?
      答:近年来,中西部地区积极主动地承接产业转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也存在发展环境有待优化、合作机制有待完善、转移秩序有待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存在下硬性指标、搞“拉郎配”等不当行政行为。《指导意见》着眼于新形势下促进中西部地区又好又快发展、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从既要支持和促进、又要引导和规范的角度,强调了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重点任务,并提出了相应的支持政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纲领性文件。
      《指导意见》提出,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减少行政干预;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坚持生态环保,严格产业准入;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要始终突出“五个着力”,即:着力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产业集中布局,提升配套服务水平;着力在承接中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着力加强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着力引导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促进产业和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步伐;着力深化区域合作,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实现东中西部地区良性互动。
      问: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点任务有哪些?
      答: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为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指导意见》明确了当前6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因地制宜承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从各地实际出发,立足比较优势,合理确定产业承接发展重点,避免产业雷同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重点是大力承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能源矿产开发和农产品加工业,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在承接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二是促进承接产业集中布局。加强统筹规划,合理调整产业布局,促进承接产业集中布局,培育和壮大一批重点经济区,发挥规模效应,提高辐射带动能力。把产业园区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引导转移产业向园区集中,加强产业园区管理,防止盲目布点和新的园区热,促进产业园区规范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三是改善承接产业转移环境。要打破地区封锁,消除地方保护,完善承接地交通基础设施,强化公共服务支撑,改善营商环境,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引导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不断增强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主动性。四是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产业转移不是简单的复制,更不能转移污染和落后,要坚持把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依据,严把产业准入门槛,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大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力度,努力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五是完善承接产业转移体制机制。要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区域合作向纵深发展,鼓励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创新园区合作发展,互利共赢新机制,着力消除制约产业转移与承接的体制机制障碍。为探索承接产业转移新途径、新模式,在中西部条件较好的地方设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六是强化人力资源支撑和就业保障。坚持把承接产业转移与推动劳动力转移结合起来,促进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实现产业向城市集聚、人口向城市集中,重点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为承接产业转移和提升产业素质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持。
      问:国家将在哪些方面对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给予政策支持?
         
      答:为进一步改善中西部地区投资环境,有序承接东部沿海地区和国际产业转移,国家应当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为此,《指导意见》从财税、金融、产业与投资、土地、商贸、科教文化6个方面明确了若干支持政策。如,在财税政策方面,强调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在产业和投资政策方面,提出要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在土地政策方面,强调要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在商贸政策方面,提出支持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培育和建设一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在科教政策方面,明确要加大对产业园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运用以及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支持力度等。
      问:如何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
      答:组织实施《指导意见》,关系到在全国范围内优化产业布局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工作指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中西部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东部沿海地区也要加强与中西部地区的合作,健全合作机制,拓展合作形式,引导和支持本地产业向中西部地区有序转移,加快推进自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在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指导和帮助地方解决《指导意见》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指导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评估,推动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健康开展。
      我们相信,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一定会有力、有序、规范和健康开展,逐步形成分工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现代产业体系,不断增强中西部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 发展改革委就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等发展意见答问 2010-08-02

      推进创新 提高水平 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促进
      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答记者问
         
      日前,国发[2010]22号文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意见》的有关精神,确保政策顺利实施,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记者: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重大意义?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从无到有,在曲折的过程中得到长足发展。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农村劳动力就业转移加速、农机跨区作业兴起、2004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颁布实施,以及近年来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并不断加大力度,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到2009年底,农机总动力8.75亿千瓦,比1980年增长5倍;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48.8%,比1980年提高了27.2个百分点;全国农机工业总产值2265亿元,2004年以来以年均20.5%的速度增长。农机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为解放农村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做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我国国民经济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时期,农业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农业生产要素投入结构和农业生产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对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国务院以国发[2010]22号文件正式印发了《意见》。
      农业机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加快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农业装备水平,促进科技进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利于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加快建设现代农业;有利于加快农机工业结构调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农机工业产业升级;有利于发展农业服务体系和农村服务业,带动农业投资,拉动农村消费需求。
      记者:目前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存在哪些问题?进一步发展的前景如何?
      答: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机化总体水平不高,仅相当于日本、韩国上世纪70年代中后期水平,动力机械与农具配套比仅为发达国家的一半,不同区域、不同作物和作业环节的农业机械化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农机农艺融合不够紧密,制约了农业机械化发展;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农机安全使用等公共服务能力弱,农机销售、维修、配件供应等服务体系不完善;农机行业低价销售、微利经营,吨钢万元产值不到汽车行业的一半,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制造水平不高,产品结构不合理。国务院此次出台《意见》,就是要着力解决这些问题。
      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加快发展有许多有利条件。一是随着人工成本不断提高,农业作业已进入机械代替人工的重要阶段;二是农机结构变化,大型替代中型、中型替代小型、小型替代人畜力的趋势明显,农机市场前景广阔;三是农机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不断涌现,解决了家庭承包经营适应机械化生产问题;四是农机装备制造能力提高,为满足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奠定了基础;五是国家综合国力增强,为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提供了可能。
      记者:应如何理解《意见》提出的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
      答:《意见》提出的指导思想,也是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总要求。一方面,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机械化道路;另一方面,强调要着力推进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着力促进农机、农艺、农业经营方式协调发展,着力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农机工业创新能力和制造水平,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意见》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提出了4条原则:一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技术路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实现农业机械化。二是重点突破,全面发展。以促进农机农艺结合、实现重大装备技术突破等为重点,加快大宗农作物、关键生产环节机械化。三是鼓励创新,完善机制。创新农机服务形式,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机制,加快农机工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以企业为核心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四是市场引导,政府扶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导社会资本、技术和人才等要素投入,继续加大扶持力度,调动企业研发生产和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
      《意见》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提出了两个阶段的发展目标。一是到2015年,农机总动力达到10亿千瓦,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5%以上;建成协调有效的农机工业自主创新平台,形成若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部分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二是到2020年,农机总动力稳定在12亿千瓦左右,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5%;农机工业技术创新体系得到完善,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基本建成现代化农机流通体系和完善的农机售后服务网络。
      记者: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为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目标,《意见》分别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方面,《意见》明确了六项主要任务。一是要加快重点地区农业机械化进程。二是要促进农机农艺协调发展。三是要推进农机服务组织建设和社会化服务。四是要加强农业机械化实用人才培养。五是要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六是要强化农机安全使用监督管理。
      在促进农机工业发展方面,《意见》也明确了六项主要任务。一是要推进农机工业行业改革。二是要着力解决农机产品结构性矛盾。三是要增强农机工业科技创新能力。四是要提升农机工业制造水平和产品质量。五是要构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六是要扩大农机工业国际合作。
      记者:《意见》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提出了哪些扶持政策?
      答:《意见》在强调继续实施好现行扶持政策并不断加大力度的基础上,又提出了一些新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适当支持适宜地区购置国内尚不能批量制造的大马力拖拉机、大型喷灌机等农机,逐步加大农业机械化重大技术推广支持力度,在适宜地区实施农机作业补贴试点,积极开展农机保险业务,加大农机工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和智力引进的投入力度,国家技术改造投资要对农机工业技术改造给予倾斜和重点扶持。
      二是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制度。完善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简化农机购置补贴审批程序,完善经销商管理制度,严禁农机化事业单位通过成立公司等手段经销补贴产品,进一步扩大省级自选补贴产品的品种范围,缩短补贴资金结算时限,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保障农民选择权和议价权。
      三是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的信贷扶持力度,积极推动农机抵押贷款业务。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中小农机制造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创新型企业试点向农机制造企业倾斜。
      四是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继续免征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继续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进一步落实关于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政策。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五是支持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将基层农机推广体系、机耕道路、排灌及抗旱设施等建设内容纳入相应规划,实施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和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在规划、用地等方面积极支持农机合作社建设农机停放场(库、棚)。加大农机科研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支持力度。将农机流通纳入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支持农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问:如何确保《意见》提出的任务和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答:为了确保《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意见》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并要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积极支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同时,《意见》还要求有关行业协会要当好政府与企业、农户的桥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维权、自律的作用。
      《意见》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发展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工作责任制,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加强组织协调和相关机构队伍建设,扎实推进本地区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就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答问 2010-07-29

      国家发展改革委张晓强副主任就
      《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张晓强副主任接受了记者采访,对《规划》的出台背景、意义及目标、任务等作了解释说明。
      一、请介绍一下《规划》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农产品冷链物流是指使肉、禽、水产、蔬菜、水果、蛋等生鲜农产品从产地采收(或屠宰、捕捞)后,在产品加工、贮藏、运输、分销、零售等环节始终处于适宜的低温控制环境下,最大程度地保证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减少损耗、防止污染的特殊供应链系统。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农产品储藏保鲜技术迅速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环境和条件不断改善,农产品冷链物流得到较快发展。目前,我国每年约有4亿吨生鲜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冷链物流比例逐步提高,果蔬、肉类、水产品冷链流通率分别达到5%、15%、23%,冷藏运输率分别达到15%、30%、40%。在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方面,全国现有冷藏库近2万座,冷库总容量880万吨,其中冷却物冷藏量140万吨,冻结物冷藏量740万吨;机械冷藏列车1910辆,机械冷藏汽车20000辆,冷藏船吨位10万吨,年集装箱生产能力100万标准箱。适应我国国情的低能耗、低成本的冷链处理技术的广泛推广,推动了水产品和反季节果蔬为代表的高价值量农产品冷链迅速兴起。冷链物流企业不断涌现,并呈现出网络化、标准化、规模化、集团化发展态势。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化、系统化的冷链物流体系尚未形成,与发展现代农业、居民消费和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需求相比仍有差距。国务院在近几年下发的中央1号文件中反复强调要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系统建设,促进农产品流通。一些冷链物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先后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等重要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在2009年发布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完善鲜活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物流设施,提高鲜活农产品冷藏运输比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重要性进一步被消费者认识,全社会对“优质优价”农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
      因此,为顺应这一发展要求,落实《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我们借鉴发达国家已经建立的“从田间到餐桌”的一体化冷链物流体系,结合我国当前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了该规划,规划期为2010-2015年。
      二、出台《规划》,加快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对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保障居民消费安全有何重要意义?
      答: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生鲜农产品的产量和流通量逐年增加,全社会对生鲜农产品的安全和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快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对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保障消费安全意义重大。
      首先,是适应农产品大规模流通的客观需要。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我国农业结构调整取得显著成效,区域和品种布局日益优化,农产品流通呈现出大规模、长距离、反季节的特点,对农产品物流服务规模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生鲜农产品的区域规模化产出和反季节销售的增加,迫切需要加快发展农产品跨地区保鲜运输。
      其次,是满足居民消费的必要保证。随着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和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居民对农产品的多样化、新鲜度和营养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加快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已经成为保护农产品品质,减少营养流失,保证食品安全的必要手段。
      第三,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产后损失严重,果蔬、肉类、水产品流通腐损率分别达到20-30%、12%、15%,仅果蔬一类每年损失就达到1000亿元以上;同时,受到生鲜农产品集中上市后保鲜储运能力制约,农产品“卖难”和价格季节性波动的矛盾突出,农民增产不增收的情况时有发生。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既可以减少农产品产后损失,又可以带动农产品跨季节均衡销售,促进农民稳定增收。
      第四,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我国生鲜农产品生产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但是由于冷链发展滞后,我国蔬菜、水果出口量仅占总产量的1-2%,且其中80%是初级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发达国家不断提高进口农产品准入标准,相关质量、技术和绿色壁垒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重要障碍。加快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有助于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突破贸易壁垒,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当前我国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中存在哪些问题?
      答:虽然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比较快,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鲜活农产品通过冷链流通的比例偏低。欧、美、加、日等发达国家肉禽冷链流通率已经达到100%,蔬菜、水果冷链流通率也达95%以上,而我国大部分生鲜农产品仍在常温下流通。
      二是冷链物流基础设施能力严重不足。我国人均冷库容量仅7公斤,冷藏保温车占货运汽车的比例仅0.3%,现有冷冻冷藏设施普遍陈旧老化,且区域分布不平衡,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区域性农产品配送中心等关键物流节点缺少冷冻冷藏设施。
      三是冷链物流技术推广滞后。生鲜农产品产后预冷技术和低温环境下的分等分级、包装加工等商品化处理手段尚未普及,运输环节温度控制手段原始粗放,发达国家广泛运用的全程温度自动控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
      四是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发展滞后。在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过程中,优质优价的机制仍没有形成,冷链物流的服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现有冷链物流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实力弱,经销规模小,服务标准不统一,具备资源整合和行业推动能力的大型冷链物流企业刚刚起步。
      五是冷链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不健全。规范冷链物流各环节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冷链物流各环节的设施、设备、温度控制和操作规范等方面缺少统一标准,信息资源难以实现有效衔接,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在我国尚处于推广的起步阶段。
      四、《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是什么?
      答:《规划》中明确提出,到2015年,建成一批效率高、规模大、技术新的跨区域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冷链物流核心技术得到广泛推广,形成一批具有较强资源整合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冷链物流企业,初步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先进、上下游衔接、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标准健全的农产品冷链物流服务体系。肉类和水产品冷链物流水平显著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果蔬冷链物流进一步加快发展。果蔬、肉类、水产品冷链流通率分别提高到20%、30%、36%以上,冷藏运输率分别提高到30%、50%、65%左右,流通环节产品腐损率分别降至15%、8%、10%以下。
      五、《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规划》提出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加快冷链物流技术、规范、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培育冷链物流企业,建设一体化的冷链物流服务体系,以降低农产品产后损失和流通成本,促进农民增收,确保农产品品质和消费安全。《规划》同时确定了农产品冷链建设的七大任务:
      一是推广现代冷链物流理念与技术。加大对全程冷链重要性的宣传力度,鼓励企业利用冷链物流理念与技术,在相关环节进行低温控制,实现生鲜农产品从产地到销地的一体化冷链物流运作。加强各相关企业温度监控和追溯体系建设,实现农产品在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品质可控性和安全性。
      二是完善冷链物流标准体系。重点制定和推广一批农产品冷链物流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以HACCP为基础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积极推行质量安全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
      三是建立主要品种和重点地区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鼓励肉类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加快推广水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逐步推进果蔬冷链物流发展。积极发展从中部、华南地区到珠三角、长三角、港澳等沿海地区,从东北地区到京津地区的猪肉冷链物流体系;黄淮海、东南沿海、长江流域等水产品优势产区到中西部大中城市的水产品冷链物流体系;苹果、柑橘、热带水果等特色水果产区,到大中城市的水果冷链物流体系,以及反季节蔬菜和特色蔬菜的南菜北运、东菜西输冷链物流体系。
      四是加快培育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培育一批经济实力雄厚、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冷链物流企业。鼓励企业在产地、销地建设低温保鲜设施,从源头实现低温控制,建立以生产企业为核心的冷链物流体系,实现产地市场和销地市场冷链物流的高效对接。鼓励大型零售企业开展生鲜食品配送中心建设,提供第三方冷链物流服务。
      五是加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批发市场等重要农产品物流节点的冷藏设施建设,在大中城市周边加快规划布局一批生鲜农产品低温配送和处理中心,改善农产品加工环节的温控设施,完善与冷链物流相配套的各类设施建设。
      六是加快冷链物流装备与技术升级。加快节能环保的各种新型冷链物流技术的自主研发、引进消化和吸收,重点加强各种高性能冷却、冷冻设备,自动化分拣、清洗和加工包装设备等冷链物流装备的研发与推广,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机制,不断提高冷链物流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
      七是推动冷链物流信息化。通过建立区域性各类生鲜农产品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优化配置冷链物流资源。鼓励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提升冷链物流业务管理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推广应用条型码、RFID等技术,建立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控系统平台。明确冷链物流信息报送和信息交换的责任机制,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冷链信息采集和处理能力,提高行业监管和质量保证水平。
      六、在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的资金投入方面,有哪些措施?哪些领域是我们的投资重点?
         
      答:冷链物流设施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可对大型冷藏保鲜设施、冷藏运输工具、产品质量认证及追溯、企业信息化等重要项目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扶持。要多方面拓宽农产品冷链物流企业的融资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冷链物流企业要加大融资支持,并做好配套金融服务。
      《规划》中提出了八大工程,这些将是我们在农产品冷链物流方面鼓励的重点投资领域,其中包括:
      一是冷库建设工程。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和充分利用现有低温储藏设施的基础上,加快建设一批设施先进、节能环保、高效适用的冷库,满足全社会对储藏设施的急需。到2015年,推动全社会通过改造、扩建和新建,增加冷库库容1000万吨。
      二是低温配送处理中心建设工程。鼓励企业在大中城市周边规划建设一批具有低温条件下中转和分拨功能的配送中心,集中完成肉类和水产品分割、果蔬分拣以及包装、配载等处理流程,形成一体化的冷链物流体系。
      三是冷链运输车辆及制冷设备工程。鼓励大型冷链物流企业购置冷藏运输车辆,提高我国生鲜农产品的冷链运输率;鼓励肉类和水产品加工、流通和销售企业购置冷链设施设备,提高冷链处理能力,逐步减少“断链”现象的发生。
      四是冷链物流企业培育工程。重点培育一批发展潜力大、经营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冷链物流企业。采用政策倾斜等方式,鼓励其创新物流服务模式,加强资源整合,拓展物流服务网络,强化资产重组与战略合作。
      五是冷链物流全程监控与追溯系统工程。选择50个果蔬、肉类、水产品等部分大型农产品生产及物流企业,率先建设全程温控和可追溯系统,利用现有的企业管理和市场交易信息平台,建立便捷、高效、低成本的农产品冷链物流信息追溯系统。
      六是肉类和水产品冷链物流工程。鼓励大型肉类和水产品企业开展低温初加工设施建设,推广肉类和水产品冷藏运输和运输全程监控技术,推动零售环节超市、大卖场冷柜销售方式,形成“无缝化”连接的肉类冷链物流体系。加强中央直属猪肉储备冷库和地方猪肉储备冷库建设,依托企业冷库完善猪肉储备体系,提高政府对猪肉市场的调控能力。
      七是果蔬冷链物流工程。重点加强分级、包装、预冷等商品化处理和冷藏储存环节建设,推动主要产区果蔬产品冷链物流设施条件的改善。大力发展冷藏运输,完善主销区果蔬冷链配送设施建设,发展具有集中采购、跨区域配送能力的现代化果蔬配送中心。鼓励企业加快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和竞争力的第三方果蔬冷链物流服务企业。
      八是冷链物流监管与查验体系工程。完善冷链物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中转、进出口等主要环节的监管和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在冷链建设重点工程中,同步建设监管和检测设施。依托现有监管和检测资源,进一步提高主要生产基地、加工基地、配送中心、中转中心、进出口口岸的查验和检测能力,提高监管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七、为保证《规划》顺利实施,制定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为尽快推动我国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快速、健康发展,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我们将采取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协调。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环节多、产业链长,是一个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与支持。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统一组织规划实施,协调解决冷链物流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是整合资源和增加投入。通过兼并重组、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现有生鲜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批发市场、冷链物流企业以及港口、码头、航空航运交通枢纽的冷链物流资源,加快升级改造步伐和配套协作,建立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大型低温物流中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支持,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可对重要项目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扶持。
      三是鼓励创新和培养人才。加强冷链物流技术和设备的创新与研发,对农产品冷链物流新工艺新技术、新型高效节能的大容量冷却冷冻机械、移动式冷却装置等进行集中攻关与研制。同时,引导和推动高等学校设置冷链物流相关学科专业、开设相关课程,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职业教育,鼓励相关单位开展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农产品冷链物流行业的人才激励与柔性机制,推动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
      四是完善相关政策与法规。兼顾农产品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的特点,完善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扩大政策享受范围。合理安排冷库建设用地,简化冷链物流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手续,放宽冷链运输车辆的城市交通管制;合理确定运输车辆的载重量;支持冷藏运输车辆跨区域加盟,在车辆审验、车辆管理等方面提供支持。对冷链物流企业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企业基本实现同价。完善冷链物流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力度,建立以HACCP为基础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及全程质量检查与监督机制,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冷链物流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 
  • 发展改革委解读"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 2010-07-26
    ,利废建材设备制造逐步实现了国产化。
      三是利用途径不断拓宽。近年来,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正在向高附加值方向发展,如生产氧化铝、特种硅铝铁合金、超细高岭土、高强模具石膏等产品,应用前景和发展势头较好。农作物秸秆从传统利用方式拓宽到肥料、饲料、食用菌基料、燃料、工业原料等多种利用途径。
      四是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目前,资源综合利用已成为许多企业调整结构、改善环境、增加就业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手段,更是煤炭等行业发展接续产业的重点。2008年,我国水泥原料的25%来自大宗固体废物,利废墙体材料产量已占新型墙体材料总量的50%,建材工业综合利用固体废物达5亿多吨。
      八、下一步,国家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力度?
      答: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宏观指导。组织编制“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逐步完善资源综合利用有关法规标准;完善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合力推进。
      二是完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研究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值税优惠等税收政策;制定完善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投融资、价格政策。
      三是用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综合利用产业升级。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成果转化与高技术产业化,开发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的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综合利用产业升级。
      四是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在重点地区支持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选择大量消纳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尾矿、冶炼废渣、农作物秸秆、建筑垃圾以及废旧轮胎、废旧纺织品、废弃木材、废弃包装物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引导规模化和多元化的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五是加强宣传教育。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涉及到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广大公众,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鼓励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九、“十二五”期间,国家将重点推进哪些资源综合利用的领域?
      (一)提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和高效利用,提高石油、煤炭等能源矿产的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重点开展黑色、有色、贵金属和稀有稀土金属矿产共伴生资源的多元利用、梯级利用和高值利用,发展非金属矿产伴生资源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
      (二)提高废弃物资源化水平。重点在排放量大、堆存量大、污染严重的固体废弃物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继续推进粉煤灰、煤矸石、尾矿、脱硫石膏、磷石膏、冶炼废渣、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时,加强对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及余压余热的回收利用。
      (三)推进废弃电子电器、废旧轮胎(橡胶)、废旧纺织品、废塑料、废旧零部件等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
      (四)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继续推广秸秆肥料、饲料、食用菌基料、工业原料、燃料等;加快推进秸秆等节材代木项目发展。
  • 银监会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答问 2010-06-24

      近日,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什么是国别风险?
      答: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这种损失包括商业存在和其他任何可能的损失。
      国别风险存在于授信、国际资本市场业务、设立境外机构、代理行往来和由境外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其中,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国别风险事件往往难以施加影响或控制,因此,加强国别风险管理更为重要。
      问:为什么要发布《指引》?
      答:随着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国际化进程的推进,面临的国别风险势必日益加大,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进一步凸显了加强国别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也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并发布《指引》,对于提升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能力,防范金融危机的冲击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国别风险管理水平提供依据和指导。《指引》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和中国实际相结合,清晰划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国别风险管理职责,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各个环节,可以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国别风险管理。本《指引》和银监会已经颁布的其他风险管理指引共同构成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指引体系。
      二是明确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抵补能力。《指引》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充分考虑国别风险因素。为确保计提的充分性和一致性,监管当局对计提比例进行了规定。
      三是为监管当局监督检查提供标准。监管当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是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要求,也是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国别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指引》确定的国别风险管理标准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明确的标杆,有助于提高国别风险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问:《指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由于推出《指引》的目的是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国别风险的能力,本《指引》适用于所有存在国别风险暴露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引》充分考虑了目前我国国情,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与本机构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机构情况决定国别风险管理的方法、手段、投入资源和复杂程度,在具体条款上,对国别风险暴露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监管要求上,《指引》也考虑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的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
      问:《指引》颁布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什么影响?
      答:《指引》有助于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提供标准和依据。《指引》对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国别风险管理能力的意义在于:第一,《指引》充分覆盖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国别风险管理的主要元素,吸收了国际上主要监管当局的监管实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二,借鉴了国际银行业在国别风险管理方面的普遍做法和相关技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国别风险提供了有益参考;第三,明确了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和比例,有利于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计提充分的国别风险准备金,并确保计提标准的一致性,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抵补能力。 
  • 中长期人才规划解读:完善创新人才培养开发机制 2010-06-16

      张力:怎样完善与创新人才培养开发机制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解读之七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规划》)明确提出创新人才培养开发机制,要达到的目标是坚持以国家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创新能力为核心,完善现代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注重在实践中发现、培养、造就人才,构建人人能够成才、人人得到发展的人才培养开发机制。
      对此,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力表示,创新人才培养开发机制的目的就是培养造就一支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作为教育专家,张力特别看重《人才规划》中提及的大力发展教育在人才培养开发中的重要作用。在人才培养开发机制的目标要求中,《人才规划》提出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充分发挥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立足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突出培养创新型人才,注重培养应用型人才,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张力指出,我国现在虽然已经有了比较系统的学校教育、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但人才培养开发的机制仍不够灵活,不够开放,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短板”问题。
      张力所说的“短板”之一是人才培养与人才使用之间存在的脱节现象。张力认为,人才培养与人才使用之间应建立起有效的融通渠道,也就是做到产、学、研、用的结合,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及时掌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根据供求信息来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实现与市场的对接。
      《人才规划》中创新人才培养开发机制这部分给张力印象最深的是强调了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人才规划》指出,完善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分类制定在职人员定期培训办法,倡导“干中学”。构建网络化、开放式、自主性终身教育体系,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支持发展各类专业化培训机构。
      张力认为,有了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人们才能进入一个贯穿其一生的学习平台,人人成才、人人发展的目标要求才能够实现。同时,终身教育体系使得人才培养开发机制由静态转变为动态,可以更加灵活开放,甚至可以根据每个人的不同需要设计不同的学习计划。
      高考制度改革一直是人们关心的热点问题。《人才规划》中指出,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建立健全多元招生录取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张力指出,现行的高考制度采取的是单一录取方式,由高考分数的高低来决定录取。今后如采取多元招生录取机制,就要综合考虑笔试成绩以外的其他方式,比如学业水平的考察、综合素质的评价等。同时,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等新的招生录取方式也会得到同步推进。
      
  •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解振华就节能减排工作答记者问 2010-06-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解振华就节能减排工作答记者问
      问:今年五月份以来,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节能减排重大举措,这些政策实施效果如何?节能减排形势有没有好转?
      答:“十一五”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强化目标责任,调整产业结构,实施重点工程,推动技术进步,强化政策激励,加强监督管理,开展全民行动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节能减排取得重要进展。应该说,中国节能减排力度之大世界少有,成效居于各国前列,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
      今年一季度由于高耗能产品需求旺盛,高耗能行业快速增长,一些落后产能死灰复燃,能源需求大幅增加,全国有十二个地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上升;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6大高耗能行业增长19.6%,同比加快17.3个百分点。经初步核算,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上升3.2%。
      在这一严峻的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果断决策,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温家宝总理先后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节能减排工作进行部署,指出:“无论面临多大的困难,我们的承诺不能改变,决心不能动摇,工作不能减弱”,“必须采取铁的手腕,不折不扣地按期完成”。国务院印发了12号文件,提出了十四项政策措施。
      在国家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政策措施作用下,进入5月份以来,高耗能行业生产增速明显回落。5月份,六大高耗能行业生产同比增长15.8%,增速比4月份回落2.1个百分点,也低于全国规模以上工业的增速。从主要耗能产品产量看,除水泥、乙烯等少数产品产量继续加速增长外,火电、钢铁、有色金属、焦炭、烧碱等大多数产品产量增速回落。从地区看,24个省(区、市)高耗能行业增速比4月份回落。从这些情况看,政策效果初步显现,节能减排形势已经有所转好。
      问:通过您刚才的介绍,我们了解到节能减排形势比一季度已有好转,但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
         
      答:虽然节能减排形势比一季度有所好转,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任务重。“十一五”前四年完成进度落后于时间进度要求,加上一季度能耗强度上升,下半年不仅要完成本来任务,还要弥补前面的差距,任务非常艰巨。二是时间紧。现在距年底只有6个多月的时间了,加上经济发展的巨大惯性,以及政策措施落地需要一定时间,使各项工作十分紧迫。三是高耗能行业增速虽有回落,但仍在高位增长。四是一些地区高耗能行业增速继续加快,个别地区增速达30%以上。
      问:刚才您讲到一季度全国有十二个地区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上升,5月份一些地区高耗能行业仍加快增长,请问对这些地区将采取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
      答:加强重点地区节能监管是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重点地区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完成节能目标困难较大的海南、贵州、宁夏、青海、新疆等5个地区;二是能源消费总量较大的河北、辽宁、江苏、山东、河南、广东等6个地区;三是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四川、广西、山西等地区。
      对确定为重点地区的省(区、市),一要加强节能形势跟踪分析,督促重点地区跟踪监测本地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指标。二是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三季度,国务院将组成督察组,检查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12号文件精神情况,区别不同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三是对重点地区落实国家电价政策进行直接检查。日前,我委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国电力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立即停止执行对高耗能企业的越权优惠电价,从6月1日起对有关高耗能企业执行新的高差别电价政策。近期,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31个省区市采取跨区交叉的办法,对高耗能企业电价执行情况和上网电价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我委将组成检查组对节能重点地区进行直接检查。四是督促重点地区提前制定预警调控方案,并适时启动。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地区,要采取高耗能企业停产限产等措施。五是合理控制重点地区能源供应。目前,我委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措施,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地区,合理控制能源供应,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六是加大对重点地区政策扶持。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财政专项资金等对重点省区在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淘汰落后产能、节能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倾斜支持。
      问:下一周将是节能宣传周,这次节能宣传周的主题是什么?宣传重点有哪些?
         
      答:6月12日至18日是第二十个全国节能宣传周,主题是“节能攻坚、全民行动”。之所以确定这个主题,是因为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决战之年,要大力宣传节能的重要性、艰巨性,动员全民的力量参与节能工作。继续深入开展节能减排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军营等活动,积极倡导节能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网络、手机等信息平台,广泛宣传节约能源、提高能效的重要性,形成更加浓厚的节能氛围,为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提供舆论支持。
  • 发展改革委就设立沈阳经济区综合改革试验区答问 2010-06-11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批准设立沈阳经济区
      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答记者问
      今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沈阳经济区为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选择沈阳经济区开展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历史时期,工业化、城镇化推进过程中,面临诸多体制机制的制约和障碍,如何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其体制机制,走出一条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路子来,为全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借鉴和示范。选择某区域进行相关主题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既是客观要求,也有现实意义。
      沈阳经济区(以沈阳为中心,包括沈阳、鞍山、抚顺、本溪、营口、阜新、辽阳和铁岭8市)是我国老工业基地的核心区和典型代表。装备制造、原材料、石油化工等重化工业在经济总量中所占比例比较大,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要求十分迫切。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大,所有制结构不尽合理,不利于充分发挥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活力和创造力。科技含量高、自主创新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产业和代表现代产业竞争优势的高端服务业发展仍然滞后,经济竞争力不强。资源要素的配置缺乏市场机制的作用,资源环境约束总体趋紧。等等这些方面,都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推进过程中需要切实解决的问题,沈阳经济区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选择沈阳经济区开展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为解决这些现实问题提供了进一步探索和突破的舞台和空间。
      从现实来看,沈阳经济区具备了开展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一定基础和条件。一是区位优势明显。沈阳经济区位于我国东北地区南部,毗邻渤海,地处东北亚的中心地带,拥有国家一类对外开放口岸、东北地区最大的航空港以及稠密的城际公路铁路交通网。二是产业优势突出。沈阳经济区工业实力雄厚,重化工业发达,装备制造、冶金、石化、煤炭等产业在全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国内乃至东北亚地区发展条件较为优越的工业型城市密集区。三是有一定科技和人力资源。区内拥有各种类型科研机构和多所全国知名科研院所,现有高等院校40多所,占辽宁全省高校总数的一半以上,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近百万人和数百万技术熟练产业工人。四是有改革创新的实践基础。沈阳经济区曾多次承担国家重要改革试点任务,20世纪90年代沈阳市即是国家配套改革试点城市,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革、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等方面积累了不少改革实际经验,具有良好的改革实践基础和创造能力。五是有较扎实的工作基础。辽宁省委、省政府把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改革试验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战略,成立了高层次的领导机构,建立了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和合作联动机制,制定了改革试验框架方案,区域一体化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
      基于以上考虑,选择沈阳经济区这一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区域开展有针对性的改革试验,率先解决现存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探索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全国提供示范和借鉴,具有现实和长远意义。
      问:批准沈阳经济区开展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意义是什么?
      答:批准设立沈阳经济区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符合完善国家区域战略布局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总体要求,符合加快建立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的现实需要,对辽宁省、东北地区乃至全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以改革促发展,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探索建立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当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快发展阶段,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面临诸多体制机制约束,选择沈阳经济区进行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可以通过先行先试,在解决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资源要素集约节约、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等等一系列制约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体制机制方面实现改革探索和突破,力求体制机制创新,从而为面上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建立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提供借鉴和示范。
      二是有利于实施全国区域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东北地区因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和产业条件,在我国区域战略布局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进入新时期以来,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国家制定实施了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2009年这一战略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和发展。当前,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振兴东北地区的现实需要,批准沈阳经济区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是新时期完善国家区域战略布局又一重要步骤,对于进一步发挥东北地区特殊优势和作用,推动形成东中西部与东北地区互动、优势互补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意义重大。
      三是有利于促进我国参与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进一步拓展对外开放的空间和领域。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迅速,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是一国加快发展、提升综合实力的必然要求。东北亚经济圈是全球范围内经济活力和综合竞争力较强的地区,区域内各国经济关系总体上朝着好的方向稳定发展,具备广阔的合作空间,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在沈阳经济区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加快该区域的改革步伐和对外开放,建立和完善我国参与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前沿平台和载体,进一步拓展对外开放的空间和领域,对于我国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融入东北亚乃至全球经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问:沈阳经济区开展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沈阳经济区开展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给辽宁省人民政府的批复中,提出了“五个着力”的目标要求,改革的任务和方向是十分明确的。为便于理解,概括起来说,既要在与新型工业化本身直接相关的体制机制上进行有效的改革探索和突破,也要通过改革,完善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制度支撑体系。
      着眼于建立新型工业化的体制机制推进改革。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改造和振兴,建设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实现一、二、三次产业协调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形成区域特色鲜明、资源要素优势充分发挥的现代产业体系。要创新企业发展机制。实施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形成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大力发展非公经济,营造非公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竞争的体制环境、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要创新科技研发体制机制。改善创新创业融资环境,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和运用最新科学技术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财政、企业、社会等多元研发资金投入的体制机制,为企业自主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推动科技基础条件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试验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加快人才资源整合,健全高层次、高技能创新性人才培养、引进、选拔、评价、激励机制。要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加快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健全环境准入和清洁发展机制,完善节能减排的监督考核机制。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调节制度,健全区域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提高资源能源有效开发和综合利用水平,加快建立节约环保型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方式。
      着眼于建立新型工业化的制度支撑体系推进改革。要深化财税、金融、投资等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有利于新型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政策支持体系。要创新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体制机制。统筹城乡区域规划布局,优化资源要素区域配置,推进统一的基础设施、市场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建立与区域一体化发展相适应的经济管理体制。加强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增强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要加大对内对外开放。加强与辽宁沿海经济带互动发展,加快区域统一的内联外引平台建设,形成“引进来”和“走出去”有机结合的双向开放格局。加快对外贸易方式转变,提高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积极参与东北亚经济合作,提高区域经济影响力和综合实力。
      问:对沈阳经济区开展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有何具体要求?
         
      答:沈阳经济区开展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的要求是,围绕实现新型工业化这一战略目标,在深化改革上大做文章,秉承先行先试的精神,力求突破创新,经过实践和努力,最终真正建立符合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要求的体制机制。
      立足于新型工业化的内在要求,从沈阳经济区的实际出发,沈阳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要处理好“五个关系”。一要处理好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关系。沈阳经济区既要根据自身的产业基础和环境,重点发展好先进制造业。同时要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完善现代产业体系;二要处理好发挥传统产业优势与发展新兴产业的关系。既要着眼于传统优势产业的做强做大,又要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抢占产业制高点,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三要处理好壮大龙头企业与培育中小企业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又要大力培育中小企业,发挥中小企业吸纳社会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四要处理好加快推进工业化和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关系。在推进工业化过程中,要在产业体系构建、发展方向的选择等方面,强化节能减排控制性指标的约束,避免推进工业化影响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五要处理好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的关系。要将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有机统一起来,实现产业体系建设和空间布局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工业化与城镇化相互促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
      立足于新型工业化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体现改革试验的目标任务和内在联系,在推进过程中,要始终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解放思想与先行先试的有机统一。要突破辽宁工业基础较好以及过去发展思路的束缚,结合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用足用好国家赋予改革试验区的先行先试权;二是坚持加快发展与改革创新的有机统一。当前发展的任务很重,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比较突出,要充分认识到改革对促进发展极端重要性,加快体制创新和改革突破,建立有利于更好更快发展的制度体系;三是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有机统一。要对改革进行整体规划,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同时要结合区情实际和现实需要,列出阶段性改革目标,推动重点领域改革率先突破;四是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推动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有机统一。要坚持改革的市场化导向,着眼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改革,发挥好政府组织实施和政策推动作用,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
  • 发展改革委就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试点问题答记者问 2010-06-07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水价调整成本
      公开试点问题答记者问
      问:国家发改委是否正在推进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开展这项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答:目前,我们正在认真研究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水价调整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供水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等原因,水价调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大家最为关心的就是供水企业成本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的问题。为了让老百姓对供水企业成本有一本“明白账”,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水价改革,我们将在以后水价改革过程中逐步试点成本公开。
      水价成本公开作为深化水价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的突破口,对整个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也具有重要意义。推行水价成本公开,有利于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可以让老百姓清清楚楚地了解供水企业的成本状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可以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主动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问:有媒体报道地方物价部门对水价成本公开试点持反对意见,请问真实情况是怎样的?
         
      答:近日,个别媒体报道地方物价部门批评反对成本公开,情况并不属实。当前,对于积极推进水价改革,推行水价成本公开试点工作,国家和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认识是完全一致的。国家发改委将积极稳妥的推进水价成本公开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确保水价成本公开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水价成本公开是社会的期待,也是水价改革的必然,我们从未发现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不赞同水价成本公开的现象。
      水价成本公开是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供水企业管理水平、各项技术指标等差异较大,如何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成本公开方案,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供水企业成本状况,是一个重要难题。为推进和深化水价改革,近几年来,我们一直在探索、研究论证水价成本公开的可行性,多次听取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和建议。在认真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水价成本公开的试点方案。为确保试点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前期召开专题会议,征求部分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的意见。会议期间,各有关方面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是完全正常的,提出工作意见但不等于反对水价成本公开改革。当前,我们根据会议研讨的意见,正对试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方案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我们将在部分城市部署实施水价成本公开试点。
      问:水价调整成本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水价调整成本公开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工作,一是供水企业要在提出调价建议前向社会公开本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二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成本监审过程中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代表参与监督;三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报告要向社会公开。通过成本公开,要让供水企业的成本好好“晒一晒”,“挤干水分”;要让政府制定水价的过程公开化和透明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让群众心里有一本“明白账”,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水价改革工作。
      水价成本公开要坚持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程序规范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成本公开。二是坚持全面真实。要按照有关要求,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全面公开;三是坚持积极稳妥。要对成本公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好应对预案;四是坚持解放思想。要立足各地实际,大胆探索,不断创新。
      问:国家发改委此前曾就《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地方意见,请问现在进展情况如何?
      答:为指导各地做好城市供水成本监审工作,我委和住房建设部于2006年开始着手研究起草《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各方面普遍反映,国家统一制定《办法》对指导和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十分必要;同时也提出,由于城市供水地域性较强,不同地区的供水规模、水源距离、水质等差异很大,有些影响供水成本的核算指标如合理超前建设率、产销差率等不宜由国家统一规定,可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综合各方面意见,并考虑城市供水价格及其成本监审的具体权限均在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还在起步实施阶段的实际情况,我委商住房建设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近年来,各地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过程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以及地方制定颁布的相关成本监审规定,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都进行了严格监审,已成为供水价格决策的前置条件。各地开展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践,为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认真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近期我们对《办法》又作了修改,重点就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项目构成、监审原则、主要指标核定标准等作出原则规定,目前《办法》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待进一步论证完善后将尽快出台。
  • 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  2010-05-13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制定和实施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揽子计划。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出台了钢铁等十个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在推动结构调整方面提出了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等一系列对策措施,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目前,政策效应已初步显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情况有所缓解,产业发展总体向好。但从当前产业发展状况看,结构调整虽取得一定进展,但总体进展不快,各地区、各行业也不平衡。不少领域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问题仍很突出,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不仅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仍在盲目扩张,风电设备、多晶硅等新兴产业也出现了重复建设倾向,一些地区违法、违规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现象又有所抬头。
      对于部分行业出现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如不及时加以调控和引导,任其发展,市场恶性竞争难以避免,经济效益难以提高,并将导致企业倒闭或开工不足、人员下岗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大量增加等一系列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国家扩大内需一揽子计划的实施效果和来之不易的企稳向好的形势,而且将错失利用国际金融危机形成的市场形势推动结构调整的历史机遇。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在保增长中更加注重推进结构调整,坚持产业政策导向,严格执行环境监管、用地管理、金融政策和项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将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作为结构调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大力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把握好调整的方向、力度和节奏,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为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落到实处,巩固和发展当前经济企稳向好的势头,加快推动结构调整,坚决抑制部分行业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新兴产业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制定和实施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揽子计划。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出台了钢铁等十个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在推动结构调整方面提出了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等一系列对策措施,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目前政策效应已初步显现,工业增速稳中趋升,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情况有所缓解,产业发展总体向好。
      但从当前产业发展状况看,结构调整虽取得一定进展,但总体进展不快,各地区、各行业也不平衡。不少领域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问题仍很突出,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不仅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仍在盲目扩张,风电设备、多晶硅等新兴产业也出现了重复建设倾向,一些地区违法、违规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现象又有所抬头。
      (一)钢铁。2008年我国粗钢产能6.6亿吨,需求仅5亿吨左右,约四分之一的钢铁及制成品依赖国际市场。2009年上半年全行业完成投资1405.5亿元,目前在建项目粗钢产能5800万吨,多数为违规建设,如不及时加以控制,粗钢产能将超过7亿吨,产能过剩矛盾将进一步加剧。
      (二)水泥。2008年我国水泥产能18.7亿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11亿吨,特种水泥与粉磨站产能2.7亿吨,落后产能约5亿吨,当年水泥产量14亿吨。目前在建水泥生产线418条,产能6.2亿吨,另外还有已核准尚未开工的生产线147条,产能2.1亿吨。这些产能全部建成后,水泥产能将达到27亿吨,市场需求仅为16亿吨,产能将严重过剩。
      (三)平板玻璃。2008年全国平板玻璃产能6.5亿重箱,产量5.74亿重箱,约占全球产量的50%,其中浮法玻璃产量为4.79亿重箱,占平板玻璃总量的80%。2009年上半年新投产13条生产线,新增产能4848万重箱,目前各地还有30余条在建和拟建浮法玻璃生产线,平板玻璃产能将超过8亿重箱,产能明显过剩。
      (四)煤化工。近年来,一些煤炭资源产地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不顾生态环境、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现代煤化工工艺技术仍处于示范阶段的现实,不注重能源转化效率和全生命周期能效评价,盲目发展煤化工。传统煤化工重复建设严重,产能过剩30%,在进口产品的冲击下,2009年上半年甲醇装置开工率只有40%左右。目前煤制油示范工程正处于试生产阶段,煤制烯烃等示范工程尚处于建设或前期工作阶段,但一些地区盲目规划现代煤化工项目,若不及时合理引导,势必出现“逢煤必化、遍地开花”的混乱局面。
      (五)多晶硅。多晶硅是信息产业和光伏产业的基础材料,属于高耗能和高污染产品。从生产工业硅到太阳能电池全过程综合电耗约220万千瓦时/兆瓦。2008年我国多晶硅产能2万吨,产量4000吨左右,在建产能约8万吨,产能已明显过剩。我国光伏发电市场发展缓慢,国内太阳能电池98%用于出口,相当于大量输出国内紧缺的能源。
      (六)风电设备。风电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2008年底已安装风电机组11638台,总装机容量1217万千瓦。近年来风电产业快速发展,出现了风电设备投资一哄而上、重复引进和重复建设现象。目前,我国风电机组整机制造企业超过80家,还有许多企业准备进入风电装备制造业,2010年我国风电装备产能将超过2000万千瓦,而每年风电装机规模为1000万千瓦左右,若不及时调控和引导,产能过剩将不可避免。
      此外,电解铝、造船、大豆压榨等行业产能过剩矛盾也十分突出,一些地区和企业还在规划新上项目。目前,全球范围内电解铝供过于求,我国电解铝产能为1800万吨,占全球42.9%,产能利用率仅为73.2%;我国造船能力为6600万载重吨,占全球的36%,而2008年国内消费量仅为1000万载重吨左右,70%以上产量靠出口;大型锻件存在着产能过剩的隐忧;化肥行业氮肥和磷肥自给有余,钾肥严重短缺,产业结构亟待进一步优化。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我国工业生产经营出现的困难,一方面是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外因影响,另一方面也有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的内因,不少行业重复建设、盲目扩张,在外需严重萎缩的情况下产能过剩矛盾加剧。当前我国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够稳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取得的成果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对于部分行业出现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如不及时加以调控和引导,任其发展,市场恶性竞争难以避免,经济效益难以提高,并将导致企业倒闭或开工不足、人员下岗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大量增加等一系列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国家扩大内需一揽子计划的实施效果和来之不易的企稳向好的形势,而且将错失利用国际金融危机形成的市场形势推动结构调整的历史机遇。因此,尽快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把有限的要素资源引导和配置到优化存量、培育新的增长点上来,大力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不仅对实现产业的良性发展,而且对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正确把握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政策导向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忧患意识,在保增长中更加注重推进结构调整,将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作为结构调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所涉及的行业具有很强的市场性和全球资源配置特点,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辅之必要的调控措施,注意把握好以下原则和产业政策导向:
      (一)主要原则。
      一是控制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联合重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转移产能,形成参与国际产业竞争的新格局;依靠技术进步,优化存量,调整产品结构,谋求有效益、有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二是分类指导和有保有压相结合。对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要坚决控制总量、抑制产能过剩;鼓励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工艺和新产品,延长产业链,形成新的增长点。对多晶硅、风电设备等新兴产业,要集中有效资源,支持企业提高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件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开展产业化示范,防止投资过热和重复建设,引导有序发展。
      三是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立足于新一轮国际竞争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尽快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新兴产业,及时制定出台专项产业政策和规划,明确技术装备路线,建立和完善准入标准;抓紧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及时修订产业政策,提高准入标准,对结构调整给予明确产业政策引导。
      四是市场引导和宏观调控相结合。加强行业产销形势的监测、分析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信息发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调产业、环保、土地和金融政策,形成抑制产能过剩、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合力;同时,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解决重复建设的深层次矛盾。
      (二)产业政策导向。
      钢铁:充分利用当前市场倒逼机制,在减少或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通过淘汰落后、联合重组和城市钢厂搬迁,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推动钢铁工业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严禁各地借等量淘汰落后产能之名,避开国家环保、土地和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审批,自行建设钢铁项目。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钢铁企业发展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特厚板和高压锅炉管、25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高档工模具钢等关键品种。尽快完善建筑用钢标准及设计规范,加快淘汰强度335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推广强度400兆帕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升级换代。2011年底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碳钢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应低于620千克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低于1.8千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利用。
      水泥: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产能,执行等量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对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开工水泥项目一律暂停建设并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不符合上述原则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各省(区、市)必须尽快制定三年内彻底淘汰落后产能时间表。支持企业在现有生产线上进行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改造和处置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及垃圾等。新项目水泥熟料烧成热耗要低于105公斤标煤/吨熟料,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0千瓦时/吨水泥;石灰石储量服务年限必须满足30年以上;废气粉尘排放浓度小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落后水泥产能比较多的省份,要加大对企业联合重组的支持力度,通过等量置换落后产能建设新线,推动淘汰落后工作。
      平板玻璃:严格控制新增平板玻璃产能,遵循调整结构、淘汰落后、市场导向、合理布局的原则,发展高档用途及深加工玻璃。对现有在建项目和未开工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所有拟建的玻璃项目,各地方一律不得备案。各省(区、市)要制定三年内彻底淘汰“平拉法”(含格法)落后平板玻璃产能时间表。新项目能源消耗应低于16.5公斤标煤/重箱;硅质原料的选矿回收率要达到80%以上;严格环保治理措施,二氧化硫排放低于500毫克/标准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低于700毫克/标准立方米、颗粒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鼓励企业联合重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大企业集团发展电子平板显示玻璃、光伏太阳能玻璃、低辐射镀膜等技术含量高的玻璃以及优质浮法玻璃项目。
      煤化工:要严格执行煤化工产业政策,遏制传统煤化工盲目发展,今后三年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和《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的焦化、电石项目。综合运用节能环保等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差别电价等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焦炭和电石实施等量替代方式,淘汰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落后产能。对合成氨和甲醇实施上大压小、产能置换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稳步开展现代煤化工示范工程建设,今后三年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现代煤化工试点项目。
      多晶硅:研究扩大光伏市场国内消费的政策,支持用国内多晶硅原料生产的太阳能电池以满足国内需求为主,兼顾国际市场。严格控制在能源短缺、电价较高的地区新建多晶硅项目,对缺乏配套综合利用、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鼓励多晶硅生产企业与下游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加强联合与合作,延伸产业链。新建多晶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3000吨/年,占地面积小于6公顷/千吨多晶硅,太阳能级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60千瓦时/千克,还原尾气中四氯化硅、氯化氢、氢气回收利用率不低于98.5%、99%、99%;引导、支持多晶硅企业以多种方式实现多晶硅—电厂—化工联营,支持节能环保太阳能级多晶硅技术开发,降低生产成本。到2011年前,淘汰综合电耗大于200千瓦时/千克的多晶硅产能。
      风电设备:抓住大力发展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历史机遇,把我国的风电装备制造业培育成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风电装备产能盲目扩张,鼓励优势企业做大做强,优化产业结构,维护市场秩序。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建设新的整机制造厂;严禁风电项目招标中设立要求投资者使用本地风电装备、在当地投资建设风电装备制造项目的条款;建立和完善风电装备标准、产品检测和认证体系,禁止落后技术产品和非准入企业产品进入市场。依托优势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强风电技术路线和海上风电技术研究,重点支持自主研发2.5兆瓦及以上风电整机和轴承、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及产业化示范,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积极推进风电装备产业大型化、国际化,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风电装备制造业。
      此外,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今后三年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扩建电解铝项目。现有重点骨干电解铝厂吨铝直流电耗要下降到12500千瓦时以下,吨铝外排氟化物量大幅减少,到2010年底淘汰落后小预焙槽电解铝产能80万吨。要严格执行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今后三年各级土地、海洋、环保、金融等相关部门不再受理新建船坞、船台项目的申请,暂停审批现有造船企业船坞、船台的扩建项目,要优化存量,引导企业利用现有造船设施发展海洋工程装备。
      三、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对策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的通知》(中发〔2009〕8号)以及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关于坚决抑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重复建设的有关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握好调整的方向、力度和节奏,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措施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势头。
      (一)严格市场准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制定、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尽快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一步提高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等产业的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准入门槛。加快编制或修订专项规划,对多晶硅、风电设备等新兴产业要及时建立和完善准入标准,避免盲目和无序建设。质量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和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严格核发螺纹钢、线材、水泥等产品生产许可证,坚决查处无证生产。依法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加大处罚力度。建设主管部门要禁止落后水泥进入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结构工程。
      (二)强化环境监管。推进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内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才能受理和审批。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环保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的生产企业名单。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限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生产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要暂停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
      (三)依法依规供地用地。切实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监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应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政纪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行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要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和监管,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信贷审核。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已发放贷款的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纠正。严格发债、资本市场融资审核程序。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及项目发起人,一律不得通过企业债、项目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融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要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五)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审批管理,原则上不再批准扩大产能的项目,不得下放审批权限,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严格防止各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行业的扩大产能项目。尽快修订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在新的核准目录出台前,上述产能过剩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
      (六)做好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兼并和联合重组的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结构调整、控制总量和淘汰落后产能均需要企业组织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要抓紧建立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同时要扎实做好企业改组、改制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持社会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尽快制定出台加快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七)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加强行业产能及产能利用率的统一监测,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导向及产业规模、社会需求、生产销售库存、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污染排放等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反映行业问题和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引导企业和投资者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八)实行问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强制企业投资低水平产能过剩行业。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纪把好土地关、环保关、信贷关、产业政策关和项目审批(核准)关,并加强政策研究、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形成合力,有效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的有关要求,对违反国家土地、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进行问责,严肃处理。
      (九)深化体制改革。要着眼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以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产业良性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价格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形成有力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我国工业实现由大到强转变的体制环境。
  •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促进我国汽车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2009-11-24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关于促进我国汽车产品
      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汽车产品出口已成为我国汽车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重要载体。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促进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国汽车产品出口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中国汽车工业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基本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汽车工业生产体系,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在强大的国内市场激励下,经过汽车业界的共同努力,获得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汽车第二大生产国。近年来,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也呈现快速发展态势,2001-2007年年均增长近50%,2008年汽车产品出口已达302亿美元。但从总体看,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相比仍有很大差距,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出口经营粗放、品牌和营销网络缺失、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出口产品附加值不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亟待加强等问题制约了汽车产品出口的发展。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汽车产品出口存在的问题更为凸显,出口大幅下降,我国汽车产品出口面临严峻形势。
      同时,也应看到,我国汽车产品国际比较优势依然存在,国际市场需求潜力巨大。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根据《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汽车产品出口战略,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汽车产品出口,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转变外贸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效益和质量,推动我国汽车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从2009年到2011年力争实现年均增长10%;到2015年,汽车和零部件出口达到850亿美元,年均增长约20%;到2020年实现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额占世界汽车产品贸易总额10%的战略目标。
      “十一五”后期和“十二五”期间,继续巩固传统发展中国家整车中低端市场,拓展汽车零部件国外配套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中高端市场,稳步进入发达国家整车中低端市场。着力培育我国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核心技术的跨国汽车和零部件企业集团。 大力支持自主品牌汽车产品出口。
      为此,要着力推进汽车产品出口结构实现五个转变:
      ——出口产品结构。推动汽车整车出口从载货汽车及底盘等商用车为主向以经济型轿车、大中小型客车等乘用车、商用车并重转变。推动零部件出口从以机械类为主向机电类、电子类产品为主转变。积极支持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口。
      ——出口市场结构。整车出口市场由发展中国家中低端市场逐步向中高端市场转变;零部件出口市场由以售后和维修市场为主向进入跨国公司全球供应配套链(ODM,即定牌设计生产/OEM,即定牌生产)市场转变。
      ——出口贸易结构。推动汽车出口从单一的产品出口向产品、技术和资本输出相结合转变。 
      ——出口企业结构。推动汽车出口企业从单纯的进出口型企业向营销型企业转变。
      ——售后服务主体结构。推动汽车出口从依赖进口商销售网络向自主营销体系转变。
       三、加快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增强汽车产品出口的技术基础
      (一)做好出口基地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结合出口基地发展状况,研究提出加快出口基地建设的长远规划。力争将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成为我国汽车工业自主创新、规范出口秩序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示范基地,世界汽车产业转移、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承接载体。
      (二)鼓励出口基地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支持基地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发展。
      (三)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快出口基地建设。支持出口基地搭建技术研发、信息服务、产品认证、检验检测、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
       四、鼓励企业利用金融工具,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一)积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市场,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简化承保和理赔程序,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扩大对汽车整车出口的产品责任险承保。
      (三)加强汽车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搭建汽车产品出口新型融资平台。充分利用进出口买卖方信贷等措施。
      (四)完善中资金融机构国外分支机构功能,向出口企业提供客户及买方银行信用咨询服务,对海外分销商及终端用户提供融资贷款支持。
       五、鼓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一)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加强研究开发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建立海外研究开发中心,在消化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和新技术。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国外技术、人才、营销网络,通过海内外兼并等方式掌握关键零部件等相关技术,提高研发能力。
      (二)积极引导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口。支持企业加快研究开发新型车辆动力蓄电池和新型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支持推广纯电动汽车,引导推广混合动力汽车。
      (三)引导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主动接轨国际标准体系,推动产品的国际安全、质量和标准认证工作,支持企业参与国家和国际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四)整合研究开发资源和科研力量,建立分工协作、利益共享、共同进步的机制,鼓励科研院所和产业集聚群加强产学联合,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研究开发中心、采购中心和地区总部。
      (五)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重点发展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产品和企业,支持企业开展商标和知识产权的国外注册保护等。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应对和化解贸易摩擦
      (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中国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名录库。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企业,以一定方式向国际采购商、国外行业协会公示和推荐。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诚实守信企业。
      (二)积极应对和化解国际贸易摩擦。加快建立我国汽车产品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密切跟踪、收集和整理国外汽车产品贸易摩擦相关信息。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组织企业早准备、早应对,最大限度维护我汽车出口企业的权益。
      (三)加快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完善通报协调机制。密切跟踪、收集和整理国外汽车产品相关认证及技术法规信息,引导企业按照国际规则和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四)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推动与其他国家实现产品检验结果的双边互认,有步骤地推动与中东、东欧、非洲、中南美洲等我国汽车整车出口具有较大增长潜力地区签订汽车产品政府间互认协议的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规范汽车整车出口秩序的办法。商务部会同有关部委完善相关办法,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规范汽车出口秩序。
       七、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
      (一)鼓励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或企业间联盟体对外投资,在境外建厂设点,扩大海外生产规模,贴近销售市场,带动汽车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
      (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海外营销体系。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境外营销中心和营销网络,完善出口产品的零配件供应、维修服务体系。积极引导企业在国际市场加大品牌建设投入。
      (三)加大贸易促进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览会,展示我国汽车零部件技术发展水平。按照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的原则,继续办好“中国国际汽车零部件博览会”。
      (四)充分利用多双边合作机制,推动汽车零部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选择若干个与我国机电产品贸易互补性较强的市场,组织汽车及零部件企业分行业、分项目进行对口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加大合作研究开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人才的力度。
      八、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一)按照互利双赢的原则,积极探索产业、贸易和物流有机结合的运作模式,大力推动国内汽车整车出口生产企业与国内航运企业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联盟,创建我国远洋汽车运输船队。
      (二)大力实施贸易便利化。综合运用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分类通关、预约通关、担保验放等多项便利措施,提高货物通关效率。在对汽车出口企业商品检验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出口汽车产品的监管,帮助企业提高质量和安全水平,积极推行汽车产品免验工作。
      (三)加强培训服务。选择我主要出口目标市场及潜在市场,就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认证、投资环境以及市场情况等内容组织专家对出口企业进行培训,指导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海外投资。
      (四)充分发挥驻外经商机构作用。各驻外经商机构要积极推进多双边经贸合作,帮助出口企业应对贸易摩擦和开拓国际市场。
      商  务  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质 检 总 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 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三类主体遵循三原则 2007-04-24
      原则
      公开政府信息须遵循三原则:公正、公平、便民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田雨、陈菲)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明确: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条例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  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根据这一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条例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行政机关公  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民权利 
      公民有权要求对关涉自身不准确政府信息记录予以改正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田雨、崔清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这是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的明确规定。条例同时规定,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根据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可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田雨、崔清新)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基于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这部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规定,除了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条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4种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条例特别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条例同时明确,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根据条例,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知情权被侵犯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田雨、陈菲)如果发生公民合法知情权被侵犯的情形应该怎么办?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置了有效的救济渠道。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对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还明确,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重要内容 
      国务院立法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三类主体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田雨、崔清新)哪些单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管理主体,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此,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这位负责人说,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 
      为此,条例也将这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纳入调整范围。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共企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条例特别规定,上述单位应当参照本条例,公开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4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田雨、陈菲)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4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条例要求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具体内容的同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条例同时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田雨、陈菲)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这是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的规定。 
      但条例同时规定: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条例强调,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乡镇政府: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等8类信息须重点公开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田雨、陈菲)根据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的同时,还要重点公开8类政府信息。 
      这8类政府信息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方式和程序 
      公开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方式进行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田雨、崔清新)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还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条例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田雨、陈菲)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条例还明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为了切实做到依法收费,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把政府信息公开的税费及减免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对于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和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定期考核评议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田雨、陈菲)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根据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条例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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