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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政策解读 2024-01-16
    一、出台背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1072号)(以下简称《国家标准2023年版》),为积极抓好贯彻落实,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普惠化和便利化,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推动发展改革成果全民共享,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各有关方面进行专题研究,在《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天津标准2021年版》)基础上,形成了《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天津标准2023年版》),已于2023年12月29日印发实施。二、内容解读《天津标准2023年版》涵盖了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七有”,以及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两个保障”,共涵盖9个方面、22大类、93个服务项目。一是幼有所育,包括优孕优生服务、儿童健康服务、儿童关爱服务3大类、12个服务项目。二是学有所教,包括学前教育助学服务、义务教育服务、普通高中助学服务、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4大类、9个服务项目。三是劳有所得,包括就业创业服务、工伤失业保险服务2大类、13个服务项目。四是病有所医,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险服务、计划生育扶助服务3大类、16个服务项目。五是老有所养,包括养老助老服务、养老保险服务2大类、7个服务项目。六是住有所居,包括公租房服务、住房改造服务2大类、2个服务项目。七是弱有所扶,包括社会救助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残助残服务3大类、21个服务项目。八是优军服务保障,包括优军优抚服务1大类、4个服务项目。九是文体服务保障,包括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体育服务2大类、9个服务项目。三、对比情况(一)《天津标准2023年版》与《国家标准2023年版》对比情况《天津标准2023年版》比《国家标准2023年版》多14个服务项目,分别是“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成年孤儿社会安置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市政府助学金”、“社会保障卡建设”、“老年人助餐服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节地生态安葬奖补”、“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和“残疾人社会福利”。《天津标准2023年版》与《国家标准2023年版》79个可比服务项目中,高于国家标准的有8个,分别是“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预防接种”、“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受灾人员救助”、“优待抚恤”、“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其余71个标准与国家标准基本相同。(二)《天津标准2023年版》与《天津标准2021年版》对比情况《天津标准2023年版》新增3个服务项目,分别是“生育保险”、“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和“残疾人社会福利”。《天津标准2023年版》高于《天津标准2021年版》服务标准的服务项目有8个,分别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受灾人员救助”、“孕产妇健康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特殊群体集中供养”。其中,“孕产妇健康服务”和“特殊群体集中供养”2个服务项目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进行同步调整。《天津标准2023年版》的出台,为我市进一步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与质量提供了重要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加快推动《天津标准2023年版》93个服务项目落实工作,不断增进全市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 一图读懂《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 2024-01-11

      
  • 《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政策问答 2024-01-09
    一、《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为加快推进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规范开展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参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二、什么是市产业创新中心?答:市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市产业创新中心一般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治理结构清晰,运行机制灵活有效。三、市产业创新中心的任务是什么?答:(一)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资”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二)深化与国内外创新主体合作,联合国家和省市级创新平台,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三)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和竞争前商品试制,创制产业技术标准,推动产业技术变革;(四)开展知识产权集中运营,整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的专利技术,综合集成为系统解决方案;(五)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扩散新技术、新模式,培育新业态、新产业,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六)深化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改革举措;(七)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前沿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促进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四、市产业创新中心组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答:(一)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三)规模优势突出,组建资金、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显著高于本市行业内现有的产业创新平台;(四)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五)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五、对产业创新中心的支持政策是什么?答:(一)完成组建的市产业创新中心需要资金支持的,根据当年发布的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提出市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申报并编制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区内初审,形成推荐意见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经专家评审后,择优遴选确定支持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500万元支持。(二)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的,按要求给予地方配套支持。
  • 《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2024-01-09
    一、《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为实施创新引领,提升本市产业研发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什么是工程研究中心?答:工程研究中心是指市发展改革委着力提升自主创新协同创新水平、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产业集群集聚集约化水平,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研究中心是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工程研究中心的任务是什么?答:(一)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提升本市创新能力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为企业应用国际先进技术、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服务;(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四、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条件是什么?答:(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二)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一是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二是相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是主持或承担过国家科研计划或行业标准的制定;(三)有较为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其中: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的,最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营经费不低于500万元;(四)具有一批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本市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五)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六)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七)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八)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九)符合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五、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流程是什么?答:(一)申报单位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通知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建设方案并向主管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二)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区所属申报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建设方案推荐给市发展改革委。(三)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对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进行专家评审,重点包括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针对性与必要性、申报单位基础条件、方案可行性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四)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认定工程研究中心,并函复主管部门。六、对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的要求是什么?结果如何应用?答: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原则上正常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应定期参加评价。评价为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给予支持;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给予1年整改期,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1年整改期满后,参加当年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运行评价。七、对工程研究中心的支持政策是什么?答:对本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 《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政策问答 2024-01-09
    一、《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为规范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研究中心编制评价材料,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21〕16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二、评价的范围是什么?答:已完成建设,正式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三、评价指标有哪些?答:评价指标体系从条件保障、产出贡献、体制机制三方面,共设置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仪器设备原值、累计主持或参与国家级项目数、有效发明专利数等17项指标,同时,将拥有国家级平台、参与制定国际标准、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等作为加分项,旨在提升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水平,服务国家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四、需要提交哪些评价材料?答:评价材料包括: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评价数据证明材料。五、评价工作的流程是什么?答:(一)主管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评价通知要求,组织工程研究中心认真编制评价材料,对评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将评价材料及出具的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和发布的通知要求,对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得到评价结果。六、评价结果如何应用?答: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为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给予支持;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给予1年整改期,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1年整改期满后,参加当年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运行评价。
  • 一图读懂《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 2023-12-29

      
  • 《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禁止类清单》政策解读 2023-12-25
    一、《禁止类清单》出台的背景为贯彻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中办发〔2019〕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大运河核心监控区项目建设,2020年5月,我市出台《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控细则》),并制定《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作为《管控细则》的附录十。为统筹大运河沿线各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负面清单管理的科学性,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负面清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禁止类清单》(以下简称《禁止类清单》),已于2023年11月20日印发实施,《负面清单》同时废止。二、《禁止类清单》内容解读《禁止类清单》共7条,提出了产业准入、环境保护、空间管控、文物保护等相关条款,符合相关要求即可开展建设活动。第一条 本清单适用于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核心监控区范围为大运河两岸2000米内的核心区范围,涉及武清区、北辰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区、西青区、静海区。解读内容:本条款提出《禁止类清单》适用于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按照《管控细则》,我市大运河两岸起始线与终止线距离2000米内的核心区范围划定为核心监控区,包括武清、北辰、红桥、南开、河北、西青、静海区部分地区。核心监控区面积约670平方公里。   第二条  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类事项,一律不得批准。解读内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组成,鼓励类821条、限制类215条、淘汰类441条,其中,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一律不得批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列有禁止准入类事项6项、许可准入类事项111项,其中,禁止准入类事项,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一律不得批准。第三条 在核心监控区内严禁开发未利用地,严禁占用生态空间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解读内容: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严禁开发未利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新建、扩建项目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标准,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等要求,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取用水量大或耗水量高的工业行业等。第四条 核心监控区内的非建成区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核心监控区建成区老城改造按照高层禁建区管理,落实限高、限密度的具体要求,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项目、商务办公项目、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用地,整体保护大运河沿线空间形态。解读内容:本条款具体管控要求按照《管控细则》执行,其中,建成区范围详见各区政务网公布的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复的2019年建成区范围,后续建成区范围有调整按最新情况执行。第五条 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项目。解读内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列有31条特别管理措施。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项目。第六条 核心监控区内禁止进行违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建设活动。解读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大运河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大运河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大运河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附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大运河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第七条  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本清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发布的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涉及的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新修订版本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同时废止。
  • 一图读懂《天津市“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2023-12-22

      
  • 一图读懂《“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 2023-12-22

      
  • 一图读懂《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023-12-18
  • 《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的通知》政策问答 2023-12-06
    1. 问:《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以下简称《评价指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答: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的“毛细血管”和“神经末梢”,在推动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收、服务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建设,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服务保障“十项行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本评价指引。2.问: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内涵与适用对象是什么?答: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依据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对个体工商户的综合信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评价对象为在本市注册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3.问: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标准是什么?答: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共涉及基础信息、资质认定、行业监管、履约践诺、社会责任5个一级指标,24个二级指标,多维度综合反映个体工商户综合信用状况。按照由高到低顺序,将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划分A、B、C、D四等,A、A-、B+、B、B-、C+、C、C-和D九级。市级公共信用机构按月对评价主体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4.问: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数据基础是什么?答: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基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公共信用信息开展。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个体工商户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基本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5问: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如何应用?答: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对信用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在政策扶持、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实施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过程中参考使用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报告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信用状况较好的相关主体实施便利化融资服务;鼓励其他经济社会活动参考使用。
  • 关于天津市2023-2024采暖期居民 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解读 2023-11-03
    一、制定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持续巩固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成果,切实把冬季清洁取暖这件好事办好,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3-2024采暖期继续执行我市居民“煤改电”“煤改气”有关运行政策。二、主要内容(一)“煤改电”运行政策。2023-2024采暖期不执行阶梯电价,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空气源热泵、电锅炉等电力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电”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电量进行核定。(二)“煤改气”运行政策。2023-2024采暖期不执行阶梯气价,执行燃气管网居民独立采暖一档用气价格。同时,给予1.2元/立方米的补贴,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燃气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气”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气量进行核定。
  • 一图读懂《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2023-09-28
  • 一图读懂《天津市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 2023-09-25

      
  • 一图读懂《天津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2023-09-12
  • 一图读懂《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具体举措分工方案》 2023-09-04

      
  • 一图读懂《市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政府支持政策清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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