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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关于天津市2023-2024采暖期居民 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解读 2023-11-03
    一、制定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持续巩固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成果,切实把冬季清洁取暖这件好事办好,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3-2024采暖期继续执行我市居民“煤改电”“煤改气”有关运行政策。二、主要内容(一)“煤改电”运行政策。2023-2024采暖期不执行阶梯电价,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空气源热泵、电锅炉等电力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电”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电量进行核定。(二)“煤改气”运行政策。2023-2024采暖期不执行阶梯气价,执行燃气管网居民独立采暖一档用气价格。同时,给予1.2元/立方米的补贴,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燃气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气”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气量进行核定。
  • 一图读懂《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2023-09-28
  • 一图读懂《天津市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 2023-09-25

      
  • 一图读懂《天津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2023-09-12
  • 一图读懂《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具体举措分工方案》 2023-09-04

      
  • 一图读懂《市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政府支持政策清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2023-08-25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23〕239号)的政策解读材料 2023-08-21

      一、价格调整背景
      2021年4月1日以来,上游气源企业供我市居民天然气价格在基准门站价格(1.86元)基础上上浮5%,充分考虑疫情期间居民用户的承受能力,上游气源价格上涨的影响由城燃企业承担。今年,上游企业供我市居民用气价格进一步上浮,上浮幅度由此前的5%提高为15%,城燃企业采购成本进一步增加,保供压力进一步增大。为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依照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充分考虑上游气价上浮情况和用户可承受能力,我们研究出台此次城市燃气管网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
      二、价格调整具体情况
      2023年4月1日起,中石油供我市居民合同气价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上浮15%,较现行基准门站价格每立方米上涨0.28元。根据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结合上游气价上浮情况及城燃企业气源采购情况,考虑损耗因素,经测算,居民用气价格每立方米需平均提高0.29元。具体价格调整方案是:
      一是居民生活用气。各档用气价格均提高0.29元,其中,一档用气由2.50元提高至2.79元,二档用气由3.00元提高至3.29元,三档用气由3.75元提高至4.04元。延续实行低保户、特困户等低收入家庭的气价支持政策,继续按一档气价执行,不执行阶梯气价。
      二是独立采暖用气。各档用气价格均提高0.29元,其中,一档用气由2.40元提高至2.69元,二档用气由3.00元提高至3.29元,三档用气由3.75元提高至4.04元。
      三是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由2.53元提高至2.82元。
      四是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由2.40元提高至2.69元。
      上述价格政策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充分考虑用户可承受能力,对受洪涝灾害影响的村镇居民用户用气价格延后一年调整。
      三、相关保障措施
      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我委已就相关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一是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组织做好抄表、政策解释、客户服务等工作,进一步增加收费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二是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政策实施情况,耐心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协调解决用户实际问题;三是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好困难群众支持性政策,各区要强化兜底保障,保障群众生活不受大的影响。
      
  • 《天津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3-08-21
    为加强天津市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129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等规定,天津市发展改革委于2023年7月19日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策部署,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更好保障投资高质量发展,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最后环节的项目后评价工作,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真正实现闭环,市发展改革委党组高度重视,按照“科学规划、先行试点、健全制度、加快推进”的总体要求,2022年9月,先后筛选两个重点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在此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兄弟省区项目后评价工作和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结合天津实际制定了本办法。二、项目后评价的定义是什么?答: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段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差距不足、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三、项目后评价管理的范围是什么?答: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四、纳入后评价项目的标准是什么?答:列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应已进行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后三年内,重点从以下项目中遴选:对加快推进我市制造业立市、“一基地三区”建设有重大指导和示范意义的项目;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跨地区、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重大社会民生项目及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其他需进行后评价的项目。五、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项目后评价主要围绕项目前期决策、建设实施、运营(行)状况、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经营管理、资源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目标和可持续性等进行重点评价。六、项目后评价成果如何应用?答:市发展改革委应保持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将后评价成果提供给项目单位、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不定期以资料汇编方式,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推动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提升。
  • 《天津市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3-08-01

      一、编制背景
      发展储能对于支撑我市新能源规模化发展、打造能源革命先锋城市、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结合《天津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天津市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任务目标
      《实施方案》明确到2025年,建设新型储能电站100万千瓦,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技术创新能力逐步提高,产业体系进一步壮大,政策环境基本健全,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基本成熟,新型储能与电力系统各环节深度融合发展。
      《实施方案》坚持统筹布局、有序发展,创新引领、示范先行,市场主导、政策驱动,压实责任、确保安全原则,提出4方面16项重点任务。一是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包括大力发展电源侧储能、因地制宜发展电网侧储能、灵活发展用户侧储能、统筹布局集中式独立储能4项重点任务。二是加快壮大新型储能产业体系。包括推动关键技术研发示范、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完善新型储能产业链条、提升储能系统的信息化和管控水平4项重点任务。三是加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包括规范开发流程、统一建设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建设运行管理4项重点任务。四是完善新型储能相关支持政策。包括支持新能源租赁储能、完善独立储能电力市场和运行调度机制、健全新型储能价格机制、完善金融财政支持政策4项重点任务。
      三、总体考虑
      《实施方案》在编制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统筹,科学设定发展目标。本着“有序推进、科学布局”的原则,结合我市新能源发展现状、各区光伏风电项目布局、电网调峰需要等因素,提出到2025年建设新型储能电站100万千瓦的目标,同时优化项目开发布局,在滨海新区经开区、大沽街和保税区,武清区东马圈镇,宝坻区大唐庄镇,宁河区东棘坨镇,静海区大邱庄镇、经开区等新能源相对集中区域统筹布局一批集中式独立储能电站,促进新型储能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二是强引领,出台系列支持政策。立足我市实际,参考其他省份先进经验,在制定价格政策方面本着“既遵守现行中长期市场运行机制,又与未来电力现货市场有效衔接”的原则,明确新型储能收益主要来源于共享容量租赁费、辅助服务费、峰谷价差三部分,同时加强金融财政支持政策,保障项目合理收益,激发企业投资积极性。三是强保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细。在规范开发流程、共享容量租赁、电力运行调度、开展试点示范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标准,完善机制,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积极推动新型储能产学研用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天津教育资源优势,依托天津大学国家储能技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联合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全产业链发展。
      
  • 一图读懂《天津市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 2023-07-21

      
  • 《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若干举措》政策解读 2023-07-06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日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若干举措》(以下简称《若干举措》)。
      《若干举措》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布局的原则,提出了3方面16项措施,第一部分为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维。包括完善县乡充电网络规划布局、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标准要求、优化居民个人充电桩报装流程、推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居民社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加大充电网络建设运营支持力度、加大充电新技术推广应用、提升充电设施信息化管理水平等8项措施。第二部分为鼓励支持农村地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丰富新能源汽车车型供应、推进新能源二手车评估和交易、加快公共领域应用推广新能源汽车、提供多元化新能源购车支持等4项措施。第三部分为强化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宣传服务管理。包括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系列活动、强化农村新能源汽车营销、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建立农村充电基础设施协调机制等4项措施。
      《若干举措》在编制上突出三方面特点。一是聚焦重点领域,补齐农村充电基础设施短板。从土地规划、建设到运营、维护,从新建社区到老旧社区,从私人桩到公共桩,全流程、多层次推动充电桩建设,确保“有人建、有人管、能持续”,加快完善农村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二是坚持效果导向,提升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体验。针对农村汽车消费需求,引导企业加快投放适应农村地区使用需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下沉销售服务网络,保障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愿意买、方便买、用得住”,提升消费者购买使用体验。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天津新能源汽车下乡特色。立足我市实际,结合商务部举办“百城千县”汽车节暨新能源汽车惠农盛宴部署,举办天津品质消费农村行暨新能源汽车惠民巡回展,促进农村新能源汽车消费。
      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释放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
      
  • 《天津市推动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2023-06-15

      一、制定《工作方案》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冷链产业是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重要领域。加快发展冷链产业,有利于促进消费扩容升级、推动农业转型和农民增收、扩大高品质市场供给,保障农产品和食品药品消费安全,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天津口岸进口冻品量位居全国前列,冷链产业服务能力持续提高。为进一步加快推动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落实国家《“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区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
      二、《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产业布局、重点任务和支持政策五大部分。其中:产业布局方面,重点建设滨海新区中心渔港和东疆综合保税区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和多节点集配中心,打造“两基地、三枢纽、多节点”的冷链产业发展布局,重点任务方面,提出了做强畜产品冷链、做特果蔬冷链、做优水产品冷链、做精乳品冷链、做大速冻食品冷链、做专医药产品冷链、做长冷链精深加工和做深产业融合链等8项重点任务,全面提升冷链产业质量和效益。支持政策方面,提出了巩固海空两港冷链优势、支持冷链设施建设、发展冷链精深加工、做大做强冷链贸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车辆通行便利化和加强产学研融合发展等7个方面15条具体政策,为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下一步如何推动《工作方案》落地?
      答: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强化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治保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对接、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方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方案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进一步推动我市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融入京津冀现代冷链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 一图读懂《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贯彻全面巩固疫情防控重大成果 推动城乡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补短板强弱项落实举措的通知》 2023-06-06

      
  • 一图读懂《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试行)》 2023-05-31

      
  • 一图读懂《天津市清洁生产推行工作方案(2023-2025年)》 2023-05-31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05-16

      一、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等要求,结合我委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实际情况,修订《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二、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何种咨询评估事项?
      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评审):
      (一)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具体包括:
      1.相关规划(含规划调整),指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专项规划;
      2.项目建议书,指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初步设计,指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指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核定;
      5.项目申请报告,指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需咨询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6.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时,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    
      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指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需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8.PPP项目实施方案,指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的PPP项目实施方案;
      9.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授权要求开展的项目其他投资前期工作审核、评估等。
      (二)投资决策后评价,具体包括:
      1.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2.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效益评价。
      三、市发展改革委如何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建立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一致性评价结果与量化考评结果,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承担具体专业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
      四、市发展改革委如何委托开展咨询评估?
      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特别重要的项目或特殊事项外,选取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职责分工
      1.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评估,由各专业处室作为主办处室,概算核定由重大项目工作处作为主办处室;
      2. 其他咨询评估事项由各专业处室作为主办处室。
      (二)工作流程
      1.按照职责分工,由主办处室提出咨询评估申请并填写《委托咨询评估申请表》,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重大项目工作处。
      2.重大项目工作处对主办处室提交的咨询评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评估必要性、咨询评估范围等。审核同意后,重大项目工作处根据评估任务调取所需专业内的咨询评估机构及其编号,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备选名单,提交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将备选名单中的企业编号导入摇号系统,在重大项目工作处、党建处、政策法规处联合监督下完成摇号操作,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被选中后拒绝接受任务的,主办处室应重新摇号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4.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重大项目工作处向选中的咨询评估机构授予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明确评估事项、评估重点、评估时限、评估费用、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等,并附委托评估相关材料。
      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专项规划和重大项目的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可以委托多家咨询评估机构共同承担咨询评估任务,或者委托另一咨询评估机构复核。
      五、咨询评估单位开展评估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一)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订承诺书,并报重大项目工作处存档备查。咨询评估机构的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由本人亲笔签署。
      外聘专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署承诺书,并由咨询评估机构存档备查。
      (二)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安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技术经济标准开展评估,保证评估质量和效率,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三)对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加强保密管理。 
      (四)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立即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反馈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初步设计和概算评估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是经执业登记的造价工程师。评估小组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政策、规划,以及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工作计划包括:专家评估会、现场踏勘、专家评估意见反馈、评估意见征询、出具评估报告等主要工作节点安排。
      (五)经咨询评估机构初步审核,需要项目单位补充提交相应说明材料的,应在收到采购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提交。
      咨询评估机构应在专家评估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意见要求,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说明材料。
      项目单位补充提交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评估时限内。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记录项目单位补充材料的时间。
      (六)咨询评估机构承接咨询评估任务后,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及时反馈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评估工作计划及计划内主要节点的工作进展情况。
      (七)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的时限内出具咨询评估报告,并报送主办处室。如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可提请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专题协调。专题协调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限。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5 个工作日,规划评估不超过 30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前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主办处室书面意见。如同意延期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如不同意延期的,咨询评估机构仍应在双方原本确定的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八)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并将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作为咨询评估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
      咨询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九)在咨询评估工作过程中,专家有重要不同意见时,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在咨询评估报告中予以反映。
      (十)咨询评估机构应严格遵守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主动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1.参与编写同一事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的;
      2.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单位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3.参与评估的专家本人、机构负责人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被咨询评估项目的报告编制单位或项目单位工作的,或所在单位与项目单位有长期固定经济合作关系的;
      4.其他需要主动回避的情形。
      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受任务时,如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应当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说明。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咨询评估工作;已完成咨询评估工作的,其咨询评估结果判定为无效。
      (十一)咨询评估机构在组织开展咨询评估任务时,要严格实行风险防控制度。按照“谁选取,谁负责”的原则,咨询评估机构要根据评估内容,选取相应专业的优秀专家,并认真核查选取的专家与拟评估项目的编制单位、与项目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确保咨询评估工作公平、公正地开展。
      (十二)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承诺书以及专家意见等存档备查。
      (十三)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加强专家、保密和财务管理,不断提升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六、市发展改革委如何开展对评估单位的监管?
      (一)咨询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评审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密纪律,保证公平公正,严格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
      2.弄虚作假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利益;
      3.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和知悉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4.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谋取不当利益;
      5.擅自对外发表与评估评审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市发展改革委各主办处室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咨询评估报告从评估质量、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理由予以说明,评价结果和说明材料一并报送重大项目工作处。重大项目工作处负责对咨询评估过程做好同步记录工作。
      量化评价结果与咨询评估服务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动态管理相挂钩。
      (三)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对咨询评估机构及选取专家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四)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重大项目工作处会同主办处室进行约谈:
      1.评估报告存在文字质量较差、明显疏漏等问题;
      2.评估会议邀请的专家未能客观公正提出咨询意见或没有提出实质性意见的;
      3.评估会议邀请的专家对项目评估没有尽到应尽责任,造成项目出现重大问题未能发现的;
      4.量化评价结果低于60分;
      5.咨询评估机构未与主办处室沟通一致,擅自拒绝咨询评估任务;
      6.与被评估单位、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有利益关系的;
      7.邀请与被评估单位、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专家的。
      (五)市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工作处商主办处室,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任务完成情况、咨询评估报告考评结果、投诉举报等核实情况,以及相关抽查、核查结果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六)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适时对咨询评估机构名单进行调整。
      1.咨询评估报告存在重大失误、弄虚作假的;
      2.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3.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4.经核查已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相应条件;
      5.被约谈后拒不整改相关问题的;
      6.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出现上述1.所列情形的,按照规定报请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取消相关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登记。
      (七)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等失信情形的,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向社会公示。
      (八)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规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咨询评估机构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2.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情况;
      3.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4.评估报告质量情况;
      5.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6.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 一图读懂《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 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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