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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12-31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2014年我市开始试行居住证管理制度。在试行两年的基础上,2015年底,市政府正式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并随文公布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以下简称《积分指标》)。2018年、2020年,两次对《积分指标》进行了调整完善。2020年底,经市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研究,《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办法》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对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要求,并与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引领战略加快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效衔接,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对《办法》和《积分指标》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原《办法》共8章48条,修订后为7章47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提升服务水平,实现网上办理。一是缩短居住证办理时间,居住证审核时间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5日内,制发时间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日内,减少群众等待时间;二是开通居住证业务网上办理,公民可通过网络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申办居住证签注等业务。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有电子居住证。三是实现居住证积分落户申报网上办理,减少了申报材料,经办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证明,不用到现场交件。
      (二)加强居住登记管理,强调诚信守法。一是增加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来津公民信息,同时带领来津公民申报居住登记的条款,强化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的治安责任;二是为体现居住证实名制,删除了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和签注业务时由用人单位集中办理的规定;三是增加了“居住证持有人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落户”将给予取消积分资格或减分的规定。
      (三)放宽积分申报条件,扩大政策覆盖面。一是将原来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方可申请积分,修改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并删除申请积分落户须“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规定,进一步放宽积分落户申请条件。二是删除了每年公布年度积分落户人口指标总量的条款,取消年度落户数量限制;三是删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一票否决”条款,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
      (四)落实国家要求,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为落实国务院“探索实行城市群内户口通迁、居住证互认制度”的要求,增加了“推动京津冀居住证互认,持有相关省市居住证的来津公民,且符合本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及相关省市居住证可直接申领本市居住证,不受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的限制”条款。
      三、修订后积分申报有何变化?
      此次《办法》的修订,对《积分指标》调整不大,居住证积分落户的申报实现网上受理,申请人不再需要到窗口交件,最低分值线和积分指标分值没有变化。
      四、居住证怎样申领和签注?
      答:(一)外地户籍居民在津居住满半年,且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以及在津合法居所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也可以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等网络渠道在线办理。
      持有京津冀相关省市居住证且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外地户籍居民,可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在津合法居所证明,相关省市居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直接申领居住证,不受在津居住满半年的限制。
      (二)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需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住证及在津合法居所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也可以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等网络渠道在线办理。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及在津合法居所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地址变更手续,也可以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等网络渠道在线办理。
      五、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基本公共服务
      就业
      就近免费享受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社会保险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保权益。
      子女教育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春季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专科层次院校。
      社区事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参与居住地社区事务的权利。
      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按照规定提取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共卫生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1〕23号)有关规定,我市为包括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内的全市常住人口,提供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
      计划生育
      根据我市生育登记制度规定,居住证持有人持相应的资料,可以在本市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享受相应的计划生育服务。
      文化体育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天津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免费向群众开放。(体育)
      法律援助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居住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获得公共法律服务。
      评选表彰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本市各部门组织开展的评选表彰。
      生活便利
      证照办理
      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外地户籍居民,可以在我市申领大中型客货车机动车驾驶证(但2022年4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对在户籍地以外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考”,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可以在全市各车管所、登记服务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相关车驾管业务;可以在我市公安机关各非机动车登记上牌网点和各带牌销售网点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
      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外地户籍居民,可以在我市各出入境办证窗口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香港、澳门、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赴台湾定居签注除外),申请手续与本市居民一致;
      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外地户籍居民,可以在我市各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业务。
      职业资格评定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考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六、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可以在本市享受哪些教育?
      答: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可在津享受三个方面的教育待遇:
      (一)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二)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春季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专科层次院校。
      (三)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人落户后,可以到公安机关为其符合本市投靠父母落户政策的子女申办投靠落户,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投靠落户的子女,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七、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是如何规定的?
      答:《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四个类别,总积分为各项指标分值的累计得分。具体情况是:
      第一类是基本分。包括社会保险、居住、住房公积金、年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等指标,体现了鼓励在本市长期稳定就业、稳定居住的外来常住人口落户,在本市工作、生活的时间越长,积分越多,并适度给年轻、有较高文化程度和有一定职业技能水平的人员一定加分。同时,为了缓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积极引导群众在中心城区之外的区落户。
      第二类是导向分。为职业(工种)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职业人员在本市落户。为了满足本市有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鼓励人力资源对紧缺行业优先满足。
      第三类是附加分。包括婚姻情况和奖项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外来人员家庭化迁入,鼓励获得国家技能大赛的人员落户。
      第四类是负积分。为违法违规与犯罪减分指标,是指5年内有提供虚假信息办理相关证书、证明或申办积分落户记录的(包括虚假户籍、学历、专业、就业、住房、纳税证明、购房证明材料等),以及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情况进行减分。并规定了用人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落户的情况需承担的后果。
      八、申请人有哪些情形的,不得申报居住证积分落户?
      答:(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过期的;
      (二)申请人户籍存在重、错、假问题的;
      (三)不满足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应当具备的条件的;
      (四)申请人在津缴纳社会保险期间,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缴费;
      (五)提交居住证积分申请的用人单位与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不一致的;
      (六)所在用人单位被取消申报资格尚在惩戒期的。
      九、申请人如何准备居住证积分申请?
      答: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了解和掌握当期居住证积分政策、指标及分值表、经办流程、所需材料清单等,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准备相应材料,交所在用人单位统一申报。不接受中介机构代办申报。
      十、居住证积分申请的用人单位是指哪些?
      答:积分申请应当由申请人现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用人单位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申请人为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负责申报,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均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
      十一、如何在网上申请办理居住证积分?
      答:用人单位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注册、登录后,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并进行网上测评,测评结果达到当期申报指导分值的,根据申请人情况上传相应材料并提请审核。填写信息和上传的相关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十二、居住证积分申请受理时间、截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居住证积分落户申报一般每年两期,第一期在当年1至4月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第二期在当年7至10月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十三、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指什么?
      答:申请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医疗(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申请人在津缴纳社会保险期间,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缴费。
      十四、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是指什么?
      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是指:第一期申请的,上年12月31日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第二期申报的,当年6月30日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
      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是指:第一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上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第二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当年6月30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
      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年限不予连续和累计计算。
      十五、如何理解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答:申请人申请当期应处于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费状态。申请当期是指:第一期为当年1月至4月,第二期为当年7月至10月。
      十六、社会保险如何积分?
      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社会保险缴费满12个月不满36个月的,每年最高积22分,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10分、基本医疗保险积3分、失业保险积3分、工伤保险积3分、生育保险积3分;缴费满36个月的,自满36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最高积28分,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12分、基本医疗保险积4分、失业保险积4分、工伤保险积4分、生育保险积4分。
      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年限不予连续和累计计算积分。
      计算积分的时间,第一期申报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第二期申报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十七、如何认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技能水平?
      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指标,是指申请人通过参加全国
      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对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权威网站确认真实有效且类别与本人当前工作岗位相一致。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予积分。
      申请人提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在津取得技能等级证书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权威网站确认,职业(工种)对应市人社局公布的天津市年度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且与所在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一致。受理期间目录调整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对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二者之间只可选择一种提交,不累计加分。提交的证书发证时间,第一期申报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第二期申报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十八、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如何积分?
      答:对应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积30分;对应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积20分;对应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积15分。
      高级技师积30分;技师积20分;高级工积15分;中级工积10分;初级工积5分。
      十九、婚姻情况是如何计算积分的?
      答:(一)满足加分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至少一本结婚证和
      夫妻双方身份证照片。其中,要求结婚证上的合影照片和双方个人信息均需清晰完整,不得涂改,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的相关要求;且结婚证上的个人信息须与身份证上的个人信息保持一致。
      婚姻情况审核工作中,以结婚证作为判定申请人为已婚的依据,不接收其他各类形式的婚姻关系证明。当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异或丧偶的申请人无需提交材料。
      (二)已婚,且夫妻双方均为在津在职职工,积分申请人配偶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24个月的可积20分。
      申请人配偶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连续和累计计算积分。
      计算积分的时间,第一期申报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第二期申报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二十、租赁住房如何积分?
      (一)租赁住房积分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1.租赁住房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的“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可以积分。
      2.申请人应与“备案证明”载明的承租人一致。
      (二)租赁住房积分如何计算?
      答:1.积分以月为单位计算,租赁不满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租赁住房积分=月租赁住房分值×累计租赁时间。
      住房的租赁时间以“备案证明”的备案日期起至积分截止日期止,以已租赁的时间为准。
      2.申请人租赁多套住房的可以累计积分,但多套住房租赁时间重叠部分积分只计算一次。
      (三)哪些情况租赁住房不能积分?十五、如何理解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答:申请人申请当期应处于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费状态。申请当期是指:第一期为当年1至4月,第二期为当年7至10月。
      答:1.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2018〕26号)规定,选择自有住房一次性积满40分的,租赁住房不能积分。
      2.同时拥有租赁住房和自有住房的,按照自有住房积分,租赁住房不能积分。
      (四)2020年4月2日之前租赁的住房能否积分?
      答:2020年4月2日《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规〔2020〕4号)印发前,申请人承租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可以积分。
      二十一、自有住房如何积分?
      (一)是否所有房屋都能积分?十五、如何理解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答:申请人申请当期应处于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费状态。申请当期是指:第一期为当年1至4月,第二期为当年7至10月。
      答:1.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建设,用途为住宅、居住型公寓的房屋,可以积分。用途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合法权属证明载明用途为准。
      2.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不能积分。
      3.存在异议登记、限制转让(附有违法建筑等)等限制产权交易的住房不能积分。
      4.提出申请时自有住房已出售的不能积分。
      (二)本人产权和共有产权住房如何积分?
      答:1.申请人单独购买或通过继承、受赠单独所有的住房(即本人产权住房)可以积分。前者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以下简称“契税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以下简称“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后者自《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
      2.申请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作为《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买受人”购买的住房或已办理共有权人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即共有产权住房),可以积分。前者自“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后者自《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
      3.申请人以配偶婚前所有权的住房申请积分,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共有情况”载明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以婚后用配偶名义购买的住房申请积分,无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
      4.申请人以父母(子女)所有权的住房申请积分,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共有情况”载明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
      5.申请人以未成年子女单独所有或多名未成年子女共同所有的住房申请积分,无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
      6.除配偶、父母、子女之外,还有其他共有产权人的住房不能积分。
      (三)住房积分如何计算?
      答:1.积分以月为单位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自有住房积分=月自有住房分值×拥有住房时间。
      拥有住房时间的起始时间依上述各条款情形计算,终止时间以积分截止日期计算。
      2.申请人同时拥有多套住房的,按一套住房积分。
      (四)2020年4月2日以前的自有住房如何积分?
      答:2020年4月2日(含)以前的自有住房,申请人可以按本办法的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按年累积积分,或按《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2018〕26号)一次性积满40分。公安部门不再对落户地区导向分值进行打分。
      (五)哪些房屋权属证明也可作为积分凭证?
      答:《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均可作为凭证,并以相应证载信息计算积分。
      二十二、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积分?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月份不满60个月的,居住证住房公积金积分=缴存累计月数×3/12。
      职工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月份满60个月的,居住证住房公积金积分=60×3/12+(缴存累计月份-60)×4/12。
      居住证住房公积金积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二十三、年龄如何计算积分?
      答:以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积分落户之日为时间节点,进行年龄计算。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计10分,36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计5分。
      二十四、在京、津、冀连续居住年限如何计算积分?
      答:申请人在京、津、冀取得居住证之月起,至申报积分落户当月之间,持签注有效居住证累计满12个月积6分。(申请人如对积分值提出异议可到办理居住证的派出所进行查询申诉)。
      二十五、如何确定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结点?
      答:申报居住证积分材料的时间结点为:男性,年满60周岁当日为申报截止日期;女性(操作岗),年满50周岁当日为申报截止日期;女性(管理岗),年满55周岁当日为申报截止日期。
      二十六、提请积分落户受理点审核后有何注意事项?
      答:在提请审核后,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应随时关注申报系统的信息提示,对需要补正申报材料的,应按照要求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补正材料工作。
      二十七、何时公布居住证积分分值?
      答:每年5月和11月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向
      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十八、如何办理居住证积分复核?
      答:在居住证积分分值公布时间内,申请人对公布的积分分值及其他情况有异议的,可通过申报渠道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及时核查后,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调整或不予调整的处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积分公布时间结束后,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不再受理。
      二十九、如何确定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
      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研究确定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市人社局根据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和申请人积分分值或排名情况,确定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公示期间,对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有投诉、举报提出异议的,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三十、提供虚假信息应承担哪些后果?
      答:用人单位在积分落户申报过程中,经查实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取消涉及的申请人当期申报资格,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1年内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个申报期起3年内申报资格;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经查实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取消该申请人当期申报资格,申请人自下一个申报期起5年内再次申报的,每条虚假记录扣减30分。
      相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及申报单位所提交材料,必要时可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政策原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天津市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12-29

      一、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明确提出,政府投资资金应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201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政府投资条例》,将上述改革内容进行了法定化。2021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要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1年第44号)。
      2019、2020年我市出台了全国首部省级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对规范政府投资安排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考虑到我市关于政府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存在制度空白,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管理要求,我们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践经验,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既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工程竣工、财务会计等法律制度做好衔接,也与PPP项目管理做好了衔接。同时,按照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也对简化审批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共七章56条,包括总则、项目决策、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内涵和边界。主要针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市级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全部或部分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是明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要求、申报程序、审批要求以及变更程序。特别是对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又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的变更程序进行了特别规定。
      三是明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审批权限。对于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安排市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上移至市级部门。
      四是明确对项目资本金的出资比例、筹措方式的具体要求。提出了对项目资本金作为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的要求。
      五是严格把控资本金注入项目概算调整的程序。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核定概算。
      六是强化审批部门、金融机构、项目法人等多部门、多层次的监管。要求筹措项目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
      三、办法的作用有哪些?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推动我市政府投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又一重要举措,其与此前印发出台的《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的通知》《天津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一起,构建了我市以《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为龙头、以部门规章为配套、以相关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1+N”政府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将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全面指导各部门、各区认真执行我市政府投资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12-29
    一、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委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二、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何种咨询评估事项?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评审):(一)专项规划,指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的专项规划(含规划调整);(二)项目建议书,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初步设计,指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核定;(五)项目申请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需咨询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六)资金申请报告,指申请市级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需咨询评估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需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八)PPP项目实施方案,指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的PPP项目实施方案;(九)项目后评价报告,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十)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评估等;(十一)国家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的项目其他前期工作审核、评估等。三、市发展改革委如何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年公开发布入库邀请公告,选聘评审专家,依据入库评分规则对参加评审的咨询评估机构分专业进行打分,按照分数排名先后顺序确定名单,并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予以公告。进入咨询评估机构库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四)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四、市发展改革委如何委托开展咨询评估?除保密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具体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时,投资处对专业处室提交的首先对咨询评估任务进行必要性审核。审核同意后,根据评估任务调取所需专业内的咨询评估机构及其编号,按照回避原则,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备选名单。备选名单中的企业编号导入摇号系统,在投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监督下摇号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被选中后拒绝接受任务的,应重新摇号确定。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市发展改革委向选中的咨询评估机构和项目单位出具《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书》应明确评估事项、评估重点、评估时限、评估费用、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等,并附委托评估相关材料。五、咨询评估单位开展评估的工作要求是什么?(一)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安排,保证评估质量和效率,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评估委托书后,立即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及时反馈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评估工作计划及计划内主要节点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前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专业处室书面报告,专业处室出具书面延期意见。如同意延期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如不同意延期的,咨询评估机构仍应在双方原本确定的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二)咨询评估机构参加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实行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主动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1. 参与编写同一事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的;2. 与承担同一事项前期工作的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3. 参与评估的专家本人、机构负责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被咨询评估项目报告编制单位、评估单位或项目单位工作,或所在单位与项目有关单位有长期固定经济合作关系的。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受任务时,如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应当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说明。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咨询评估工作;已完成咨询评估工作的,其咨询评估结果判定为无效。六、市发展改革委如何开展对评估单位的监管?(一)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估单位定期开展检查,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建立评估质量、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三个维度的考评标准,任务完成后对评估过程和成果进行量化评价,每年根据一致性评价结果与量化评价结果对机构库进行动态调整。(二)经审核确认后,存在以下情况的,应暂停其承接委托咨询评估任务3个月,由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约谈咨询评估机构负责人:1.首次发现评估报告存在文字质量较差、明显疏漏等问题;2.评估活动邀请的专家未能客观公正提出咨询意见或没有提出实质性意见累计达到2次;3.评估活动邀请的专家对项目评估没有尽到应尽责任,造成项目出现重大问题未能发现的;4.首次量化评价结果低于60分。(三)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将其从咨询评估机构库中清退,并禁止其参与下一轮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机构库的遴选或政府采购:1. 评估报告存在重大失误、质量低劣、弄虚作假的;2. 与被评估单位、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有利益关系的;3. 邀请与被评估单位、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专家的;4. 被约谈后拒不整改相关问题的;5. 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的;6. 累计2次拒绝接受任务的;7. 咨询评估机构量化评价结果年内平均分数低于60分的,或累计两次评价结果低于60分的;8. 其他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对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按照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 《天津市新型城镇化发展“十四五”规划》政策解读 2021-12-20

      一、编制《天津市新型城镇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意义是什么?
      “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我市在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新型城镇化是“两新一重”的核心内容,在新发展格局中承担着新任务。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有利于激发我市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促进经济增长动能转换和社会文明进步,是实现我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科学编制《天津市新型城镇化发展“十四五”规划》,对于我市稳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积极服务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十三五”时期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了哪些成效?
      “十三五”时期,我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如期完成新型城镇化的阶段性发展目标,城乡融合发展程度逐渐提升。“津城”“滨城”双城格局初步显现。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明显提高。城镇化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天津市城镇化率由2015年的82.64%增至2020年的84.7%。“十三五”期间,提高了2.06个百分点。
      三、“十四五”时期我市新型城镇化发展面临哪些新环境?
      从国际看,全球经济低迷态势以及大国博弈引致的贸易摩擦短期内难以改变,加之新冠疫情重创全球经济,世界经济增长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带动力减弱,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外部风险和不确定性加大。中国经济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并存,迫切需要寻找经济增长新动能,赋予新型城镇化新使命。从国内看,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在着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从全市看,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经济质量提升的关键时期。与此同时,京津冀协同发展也进入到“滚石上山、爬坡过坎、攻坚克难”的重要阶段。我市迫切需要发挥成熟大都市、公共服务能力、世界级大港和先进制造业等方面的优势,在新发展格局中有所作为、重塑天津辉煌,新型城镇化承担新任务。
      四、“十四五”时期我市新型城镇化发展目标是什么?
      “十四五”时期,我市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主要目标为:全面实施以人为本、高质量发展、“四化”协调、“三生”融合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一市双城多节点”的城镇功能空间格局更加完善。国际化大都市城市功能显著增强,智慧化和现代化城市治理体系趋于完善,城镇发展更加集约高效。城镇化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改革取得积极进展,投融资环境、生态环境保护、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力争到2025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6%。
      五、“十四五”时期我市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是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大力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能力,提升城市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包容性,扩大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二是实施因地制宜的城镇化分类推进模式。提升中心城区功能品质,建设国际大都市核心区。加速港产城融合,加快滨海新区海滨城市建设。优化节点地区城乡关系,形成微循环式城镇化模式,准确把握特色小镇发展方向,规范示范小城镇建设路径,分类引导小城镇发展,加快开展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等。三是以城乡融合促城乡共同繁荣发展。构建城乡一体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社保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体系。建立健全乡村经济多元化发展体制机制,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新产业新业态培育机制,构建区域一体化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积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四是全面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城市规划水平,优化空间结构,加强城市空间开发保护的底线管控。改革提升建设用地管理水平,创新土地资源管理方式,健全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制度,提高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基础设施与城市更新量质双升,强化城市产业的就业支撑。完善城市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五是探索安全智能高效的超大城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智能化的超大城市治理模式,推进城市大脑建设。完善高效化的城市社会治理路径,提升城市的应急治理和风险防控能力,拓展城市生态环境的治理思维,建设安全灵敏的韧性之城。六是携手京冀积极推进世界级城市群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大都市城镇体系,打造京津都市连绵带,建设联通京冀主要城市的“一小时”交通圈,畅通京津冀要素流通渠道。七是创新新型城镇化发展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城市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流向乡村,加大财政资金对新型城镇化建设支持力度。
  • 《关于公布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12-14

          日前,我委印发《关于公布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355号)。现就《通知》的出台背景、价格安排、执行时间与范围等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天然气是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按照国家关于推行天然气季节性差价政策、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要求,为顺应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应对天然气上游价格变动的影响,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近年来,我市对供暖季(当年11月1日-转年3月31日)、非供暖季的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施了季节性价格政策。
          为满足今年供暖季的集中供热、工商业用户的管道天然气用气需求,我市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积极组织气源,与上游供气企业全面签订了供暖季的用气合同,为供暖季天然气供需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销售价格
          按照国家关于推进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天然气经营企业购进天然气的加权平均合同价格,本着保障优先、同向等额调整的思路,制定了本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的最高销售价格。即: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每立方米3.72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每立方米3.43元。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可综合考虑购气成本、配气价格等因素,自主制定低于最高销售价格的具体价格,让利于终端用户。
          三、执行时间与范围
          上述价格政策执行时间为今年供暖季(2021年11月1日-2022年3月31日);实施范围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具体是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集中供热用气,不涉及居民管道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居民独立采暖用气以及执行居民气价的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场所、学校等非居民用户的用气,其销售价格保持稳定,不作调整。
          四、相关要求
          为确保价格政策平稳实施,我委已就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做好供需衔接,确保今年供暖季的天然气稳定供应和市场平稳运行;做好燃气供热企业财政补贴相关工作,确保正常供热和供热价格的稳定。二是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抄表计量、价格结算、政策解释、用户服务等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
      
  • 《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1-12-08
    一、制定《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大力简政放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在生产许可、项目投资审批、证明事项等领域广泛推行承诺制。在项目投资审批领域推行承诺制,有利于深入推进本市“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落实“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改革要求,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二、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答:制定依据主要包括:1.《天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3.《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4.《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承诺制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津职转办发〔2021〕4号);5.《关于印发<天津市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津职转办发〔2021〕15号)。三、《管理办法》中适用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哪些?答:在投资管理领域推进承诺制管理,是一项改革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推行承诺制改革的文件要求,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坚持过程可控、风险可控原则,将市发展改革委办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合理用能审查以及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这几项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承诺制管理。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制管理方式办理相关事项,若不选择承诺制审批方式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按原流程依法办理上述政务服务事项。四、《管理办法》中承诺制审批管理方式,具体如何适用?答:《管理办法》中承诺制分为告知承诺制和信用承诺制。实施告知承诺制仅限于证明事项并执行清单制管理。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市发展改革委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信用承诺制是按照“你承诺、我审批,你不兑现、我就撤销”的原则,对具有良好信用状况的项目申报单位,在不能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只要向市发展改革委作出在一定期限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承诺后,市发展改革委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办理相关事项的机制。五、《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答:《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制定目和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和目标以及承诺制定义;二是明确工作流程,内容涵盖信用查询、政府全面告知、企业作出承诺、提交书面承诺、告知和信用承诺具体适用情形、延期申请、批文效力以及企业自主选择的权利;三是明确监管主体和具体监管职能;四是明确承诺期间造成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以及项目申报单位因承诺内容不属实或未按期补报材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限制享有承诺制审批便利化措施的法律后果;五是明确本《管理办法》在各区的适用方式以及3年的有效期。
  • 《天津市人口发展“十四五”规划》政策解读 2021-11-03

      一、天津市人口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背景
      人口问题是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十三五”以来,我市人口发展呈现常住人口增长缓慢、人口老龄化加快、人口分布需进一步优化等新趋势。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发展新趋势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以良好人口条件支撑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研究编制本规划。
      二、“十三五”天津人口发展取得了哪些成效?
      “十三五”时期,全市人口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一是人口受教育程度稳步提高。全市15岁及以上常住人口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比重从24.70%提高到31.10%。到“十三五”末,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65%,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2.06年,均高于期初水平。二是人才引育成效明显。大力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截至2020年底,累计引进各类人才35万人。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270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81万人。三是人口健康状况继续改善。到“十三五”末,全市已连续15年将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6‰以下。户籍人口人均预期寿命从81.33岁提高到81.91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从17.42%提升到28.52%。四是中心城区人口疏解取得明显成效。中心城区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比重下降至29.30%,人口密度减小。环城四区人口快速增长,占全市比重达到28.05%。城镇化进程加快,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由82.88%上升到84.70%。五是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和市内户口自由迁移制度,完善投靠落户政策。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优化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共7.66万人办理了积分落户。六是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持续提高。稳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强化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90%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水平。七是覆盖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一老一小”问题有效缓解。积极推进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2.30%。全面实现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就业和民生保障机制不断完善,累计城镇新就业人口247万人,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持续增长,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7%,高于同期经济增长水平。
      三、“十四五”我市人口发展面临哪些机遇和挑战?
      “十四五”时期是我市在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我市人口发展既存在机遇,也面临挑战。
      机遇方面,一是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深入实施将促进人口流动。随着京津冀区域内公共服务共建共享领域不断扩大,办学办医合作日益深化,省际间各种制度性约束将逐步减少,人员往来会更加频繁,有利于人口向我市集聚。二是高质量发展有利于高素质人口集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新兴产业加快壮大,优势产业加快转型,对人才和高技能劳动力需求和承载力增大,将进一步通过劳动力市场调节作用引导高素质人口流入。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发展,将进一步提升人口集聚能力。三是“双城”发展战略推动市域人口均衡分布。通过补齐滨海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短板,将加快推动就业人口转化为常住人口,同时吸引市内其他区和市外人口向滨海新区集聚,进而优化市域人口分布。
      挑战方面,一是人口持续增长难度增大。随着我国人口总量逐渐接近峰值,“十四五”时期区域间和城市间人口竞争进一步加剧,我市通过吸引外来人口实现人口长期持续增长越来越难。二是人口老龄化进程进一步加快。预测到2025年,我市60岁及以上和65岁及以上人口占常住人口比重将分别达到24.66%和17.35%。人口老龄化加速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三是人户分离增加对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提出更高要求。“十三五”末,全市常住人口中,人户分离人口接近一半,户籍地与常住地不在同一个区的人口超过三分之一,环城四区户籍不在本区的人口已经超过一半。人户分离增加造成配置公共服务资源的精准性降低。“十四五”时期,人户分离和人口市域内流动将更加普遍。
      四、“十四五”天津人口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着眼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远景目标,“十四五”时期,加快形成人口自身均衡发展态势,进一步提高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程度,不断增强我市人口集聚能力,提升人口质量,优化人口结构和分布,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人口规模方面,到2025年(下同),常住人口达到1500万人左右,户籍人口净增长80万人以上;人口素质方面,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8.5/10万及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5‰及以下,户籍人口人均预期寿命提高到82.38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保持在65%以上,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2.30年;人口结构方面,努力提高生育水平,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处于正常范围,促进外来人口流入,保持劳动力资源有效供给,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人口分布方面,控制中心城区人口规模,提高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人口集聚程度,提升外围五区城镇化水平,全市城镇化率达到86%;公共服务方面,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3%,全市老年人重点慢性病规范管理率达到80%,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累计城镇新增就业175万人以上。
      五、“十四五”天津人口发展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规划提出了促进人口发展的八项任务。
      一是多措并举增强人口集聚能力。通过持续扩大就业、打造创业之都、提升城市魅力、改善宜居环境等,增强我市人口承载力和集聚力,吸引外来人口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提升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重点加快滨海新区人口增长,提高滨海新区人口占全市人口的比重。
      二是持续优化人口分布。加快中心城区与环城四区和其他区域的公共交通建设,控制中心城区人口增长。引导优质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向环城四区布局,增强环城四区人口吸纳能力。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外围五区城镇化水平。增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等主要功能区人口承载能力。
      三是深入推进人才和人力资源开发。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升级版,拓宽人才来津通道,提升人才服务水平,推动形成引才聚才新优势。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造就更多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加快培养一批“海河工匠”和技能大师。构建培训对象普惠化、培训资源市场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管理规范化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推进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均衡发展,提升新增劳动力质量。
      四是不断提高人口健康素质。努力解决重点疾病、重点人群及人在不同生命周期面临的突出健康问题。积极推进妇女儿童健康提升计划,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和慢性病综合防控,提升职业病预防控制和慢性病规范管理水平。构建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老年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的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提升居民健康自我管理能力。增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五是加强生育支持和家庭发展能力建设。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建立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建立完善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善后服务等政策支持体系,全面提升家庭发展能力。
      六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以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健康支持、宜居环境为核心的应对老龄化制度框架。坚持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原则,织密养老服务网,增强养老服务能力。提升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创新医养结合方式。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改善老年人住宅和日常生活环境。统筹养老和经济发展,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和“银发经济”,促进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经济高质量发展。
      七是推进人口服务管理创新。加快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健全完善人口基础信息采集和统计机制,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人口数据和信息资源,提升人口精细化管理水平。持续推进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重心向社区下移,推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融入社区基层治理。完善居住证和积分落户制度,鼓励在我市稳定就业居住的外来人口落户定居。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引导人口流动和分布。
      八是完善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强化人口发展的战略地位,将人口发展充分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投资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等重大决策中,充分考虑人口因素。健全完善人口动态监测制度,提高人口监测数据的时效性和区域人口预测预报精度,为城市建设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提供数据支持。
  • 《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10-18
    一、制定《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规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长效机制,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推进我市诚信建设,编制起草了《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二、制定《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答:政策依据是1.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指出“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2.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指出,“要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法律依据是《条例》第十三条提出,“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规范”。三、信用主体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答:《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了信用主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方式及条件,即信用主体按照线上查询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后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主体通过自助终端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时,需验证被查询对象身份证或登记证照的有效性;信用主体通过窗口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时,需按规定提供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被查询方有效身份证明或登记证照复印件,以及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四、如果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应当怎么处理?答:信用主体可以向公共信用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共信用管理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信息的,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处理完毕后,应当取消异议标注。五、为保障《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顺利实施,采取了哪些措施?答:市公共信用中心和各区按照《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工作,结合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期和信用服务体验中心建设,完善信用报告线上、线下查询系统,不断优化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天津市发展改革部门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2021-10-11

      一、修订背景
      原《发展改革系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津发改规〔2018〕6号,以下简称《规定》)印发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规范油气长输管道监督检查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对我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的函》要求,我委依据新《行政处罚法》对《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总体思路
      一是全面落实新《行政处罚法》要求,对原《规定》中与新《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相关规定。
      二是吸纳《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草案)》的部分研究成果。
      三是结合管道保护工作实际对原《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进行充实完善。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改《规定》的名称。将原《发展改革系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名称修改为《天津市发展改革部门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二)进一步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第二条明确“本规定所称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管道企业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建设、运营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对涉及行政处罚的条款进行修订。一是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第二十三条),提高了送达效率。二是明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第二十四条)。三是与行政强制法相衔接,完善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明确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
      (四)其他修改。一是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出调整。二是根据修订后的《规定》对配套流程图及法律文书进行修订。
      
  • 一图读懂《天津市加快发展新型消费实施方案》 2021-09-09

      
  • 天津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政策解读 2021-09-08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依据
      2015年,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将中小学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出版行政部门,同时废止了国家有关教材管理的文件。2016年,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出台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定,明确价格制定的原则、程序及加强价格监管,完善价格政策等相关要求。为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新闻出版局于2016年8月22日印发了《天津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津发改价费〔2016〕766号),自2016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施行。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市政府第15号令)规定,有效期届满,为持续规范本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对《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二、目标任务
      加强本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
      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发行企业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中小学教材是指什么?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列入教育部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及列入本市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包括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
      (二)本市中小学教材采取哪种定价形式?
      教科书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教辅材料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的权限和原则是什么?
      制定或调整教材印张、封面、插页单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教材零售价格按照规定的印张、封面、插页单价及计算公式计算确定。
      (四)提出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意见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的具体类型或品种;
      2.申请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3.现行教材价格和拟调整的教材价格相比的调价幅度,以及年度总码洋和调整后的总码洋的增减额;
      4.申请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的成本费用情况;
      5.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出版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如何计算教材零售价格?
      根据印张单价和教材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和插页印张数量,以及出版发行环节的增值税确定。计算公式为:
      教材零售价格=(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插页数量)×(1+增值税率)。  
      (六)印张单价由几部分构成?
      印章单价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由租型费和出版、印刷、发行环节的行业平均成本费用、利润两部分构成。
      1.租型属于著作权使用许可和专有出版权再授权许可的行为。租型费由著作权使用费和版型制作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
      2.出版印刷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出版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纸质版教材的稿费、编录费用、校对排版费用、纸张材料费用、印刷装订费用等各项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发行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发行单位的经营成本费用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
      4.出版印刷成本利润率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七)特殊类型教材和外省直供教材价格如何确定?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盲文、聋哑、培智和小语种外语教材价格按照不高于本市汉文教材价格的原则确定。外省直供教材价格,按照不高于本市出版同类同质教材价格的原则确定。
      (八)与教材配套的音像资料价格含在教材价格中吗?
      与教材配套的音像资料应当由学生自愿选择,不得与教材捆绑销售。按照成本单独核定零售价格,并单独标示于音像资料包装表面,不得与相配套的教材价格合并。
      (九)出版单位应如何做好价格公示工作?
      各出版单位要于每学期开学前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所有教材价格情况,包括开本、印张数、零售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教材出版、发行的单位,以及编写教材的单位和个人。
      五、关键词诠释
      印张:计算图书用纸量的基础单位。
      封面:封面、封底一整张纸,含正反面。
      插页:插在书刊中印有图表、照片等的特殊页面。例如常说的彩插,在正文前有几页铜版纸的彩色照片,就叫做插页。
      总码洋:定价×册数=总码洋
      六、与2016年印发的《办法》相比,修订了哪些内容?
      鉴于2018年11月我市机构改革,价格监督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已从价格主管部门划转至市场监管部门,将第十六条“租型、出版、发行单位应当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修改为“租型、出版、发行单位应当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08-26

          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2018年以来我市加强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管,研究制定了转供电价格政策,并持续开展了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工作,积极推动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部分转供电主体对政策理解不清和执行不规范,依托电力价格强制收取其他费用的情况仍然存在;对清理规范中出现的新问题,有关政策规定还不明确。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有关要求,结合近几年我市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出现的实际情况,我委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起草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完善了我市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推动我市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工作取得更大成效,进一步降低工商业用电成本。
          二、政策内容
      (一)明确转供电政策适用范围。凡是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菜市场等经营者)转供的行为,均适用于此政策。
          (二)明确转供电主体按照终端用户电表计量条件执行相应的电价政策。一是对于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二是对于安装非峰谷分时计量表的非居民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也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以其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或按照峰谷分时电价中的平段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三是对于安装非峰谷分时电价表的居民家庭住宅用户和执行居民用电的非居民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居民生活用电分类的合表用户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四是对未安装电表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的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收取终端用户的电费之和不得多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
      (三)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明确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电费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电量为基数收取服务类费用。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和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为推动转供电政策落实落地,取得更大成效,《通知》明确提出:一是各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应做到公开透明。二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解释,扩大电价政策的知晓度,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三是电网企业应精准执行国家和我市电价政策,配合做好价格政策宣传。四是各转供电终端用户可通过“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功能,对转供电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或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2021年8月26日
      
  • 《天津市民营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政策解读 2021-08-10

      一、《天津市民营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出台背景
      为确保习近平总书记对民营经济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对民营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我市落地生根、落实落细,市发展改革委以“壮大民营经济总量,激发民营企业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民营经济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总体目标,紧密围绕我市“一基地三区”建设和制造业立市,结合实际研究起草了《天津市民营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
      二、编制过程
      一是全面对标对表,把准《规划》编制方向。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民营经济系列重要讲话内涵,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全面对标对表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坚持将“贯彻新发展理念,追求高质量发展”这一核心思想贯穿到规划编制工作的全过程。
      二是坚持向社会各界问需问计,夯实《规划》编制基础。多次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民营企业家、商协会、研究机构以及各区、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近年来与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咨询机构合作研究成果,积极采纳人大政协代表委员建议提案。主动对标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将其中符合我市发展实际的好经验好思路有机融入到《规划》中。
      三是充分与全市“十四五”规划等文件有效衔接,形成产业化项目化支撑。紧密围绕《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天津市制造强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天津市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推动规划编制工作往深里走,往实处做,提出了一批支撑性专项行动和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发展的产业方向。
      四是强化目标指标测算,科学合理规划。根据民营经济“十三五”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围绕我市“一基地三区”建设和制造业立市,对民营经济“十四五”各项指标进行分析和预测,强化目标导向。到2025年,民营经济总量规模更大、质量效益更高、产业结构更优、发展环境更完善,创业动力、创新能力、发展活力显著提升,龙头带动作用、集群集聚效应、企业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稳步增强。
      三、规划主要内容
      规划共包括4个部分,分别为:
      第一部分,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此部分系统总结了“十三五”期间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全面分析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指出了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问题产生原因进行了定位,为《规划》编制提供了依据和基础。
      第二部分,总体要求。此部分明确了《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即:将“壮大民营经济总量,激发民营企业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民营经济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为《规划》总目标,坚持区域协同与开放合作发展、龙头引育与产业集聚发展、科技赋能与创新驱动发展、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发展四大原则。此部分还在与相关政策及全市规划纲要衔接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我市当前发展实际和未来发展潜力,制定了总量规模、经济社会贡献、企业竞争力、创新驱动4个方面共13项预期性指标,以此引导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不断走向全国前列。
      第三部分,主要任务。此部分围绕总体要求,制定了6项主要任务,即:壮大民营经济总量规模、巩固提升民营优势产业、加速民营经济科技赋能、持续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拓宽民营经济成长空间、增强民营企业管理能力。在主要任务谋划中,充分考虑民营经济规划在具备一般规划的中长期引领指导作用的同时,应更加突出具体落实举措,因而重点加强了主要任务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此部分瞄准任务落地,制定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创新服务体系、加强运行监测和营造舆论氛围5项保障措施。同时,注重发挥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对全市民营经济工作“统筹、谋划、调度”的机制体制作用,服务保障全市民营经济上新台阶。
      四、规划特点
      立足我市发展实际,谋划构建民营经济特色产业链。将“巩固提升民营优势产业”列为6项主要任务之一,围绕我市民营企业发展基础和特点,梳理出焊接新材料、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金属加工、会展经济等10条适宜我市民企融入发展的特色产业链,在《规划》中予以明确的支持,推动引导民营企业在继续保持现有优势的条件下,做精新兴产业链、提升优势产业链、做优服务产业链,由特色产业链积极向重点产业链加速融合,为我市产业链进一步延链、串链、补链、强链发挥作用、贡献力量。
  • 《天津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政策解读 2021-07-30

      一、“十三五”天津服务业发展取得了哪些成效?
      “十三五”期间,我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服务业规模持续壮大,结构不断优化,层级稳步提升,新旧动能加快转换,涌现出一批带动性强的服务品牌企业和新经济企业,建成了一批具有全国及地区影响力的服务业载体与平台,对全产业链的支撑作用显著增强。一是经济拉动作用明显,主导地位持续巩固。2020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实现9069.47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64.4%,较“十二五”末提高7.2个百分点,优势地位进一步巩固。经济拉动作用明显,“十三五”期间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5.1%,高于全市GDP增速1.3个百分点。二是产业结构明显优化,新经济业态加速成长。“十三五”期间,以商贸、金融为支柱,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等新兴服务快速成长的服务业发展格局加快形成。商贸与金融服务支撑作用明显,2020年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增加值合计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37.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分别较“十二五”末提升3.4、2、1个百分点,正日益成为服务业发展的中坚力量,涌现出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工业旅游、全域旅游、信创产业等一大批新模式新业态。三是平台载体建设不断推进,产业支撑作用更加显著。一批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加快建成,形成显著产业集聚带动效应。经开区推动国家两业融合试点区域建设,打造亿昇科技、航天瑞莱、凯莱英、泽达易盛等典型融合案例及场景。空港航空物流区形成了涵盖航空运输、快递、仓储物流、货代等领域的航空物流全产业链。高新区推动飞腾、曙光、360等信创产业龙头企业集聚,加快打造“中国信创谷”。东疆综合保税区打造融资租赁升级版,租赁资产总额达到1万亿元以上。海河教育园区打造一流高职园,初步集聚了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等9所职业院校,助力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四是发展环境显著改善,投资开放取得明显成效。2020年,服务业引进外资占全市引进外资比重达到87.5%,较“十二五”末提高超过40个百分点。“十三五”期间,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年均增长4%。跨境电商从无到有,2020年,跨境电商进口共计申报清单2924.8万单,进口销售额48.5亿元人民币,进口业务规模位居全国前列。服务外包执行额2020年增长到45.2亿美元,“十三五”年均增速为18.8%。
      二、“十四五”我市服务业发展面临哪些机遇和挑战?
      “十四五”时期,国际环境和国内条件都发生了深刻复杂变化,服务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但总体上仍处于战略机遇期。从全球范围看,服务业已成为国际产业投资热点。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整合各类资源要素,带动全球服务投资贸易快速增长,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比重正逐步上升,新兴经济体服务业发展面临重大机遇。同时,国际经贸规则体系加速演变,大国博弈更加激烈,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信息服务业、高技术研发等高端服务业经贸往来受到限制,服务业发展正处在激烈的利益折冲和变化之中,国际竞争与合作更趋复杂,服务业面临市场开放和适应新规则的双重契机。从国内看,“十四五”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期,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赋予服务业新的历史使命。随着颠覆性技术的应用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智能经济、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和体验经济等经济形态成为新的发展热点,服务业发展逻辑迎来深刻变革。从我市看,“十四五”时期,我市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加快实施制造业立市发展战略,将基本实现“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初步建成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区域商贸中心城市,推动形成滨城、津城双城发展格局,这为服务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我市必须顺应服务业发展大势和城市功能定位,加快提高服务业发展层级和水平,不断提升服务业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打造“天津服务”新名片。
      三、“十四五”天津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一是规模实力迈上新台阶。服务业增加值规模持续扩大,服务业比重稳中有进,服务业经济主引擎地位不断增强,与现代化大都市地位相适应的服务经济体系更加完善。“十四五”期间,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速保持在6.5%左右,到2025年,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5%左右。
      二是质量效益实现新提升。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培育,就业吸纳能力持续加强。到2025年,高技术服务业及以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为代表的现代新兴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30%以上,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达到65%以上。
      三是结构层次得到新提高。服务业内部结构更加优化,生产性服务业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显著提高,生活性服务业满足人民消费新需求能力显著增强。到2025年,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比重达到66%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4500亿元以上。
      四是功能布局实现新优化。“津城”现代服务功能明显提升,形成若干现代服务业标志区。“滨城”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加速融合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短板加快补齐,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显著提升。郊区服务业实现特色化、品质化发展,与中心城区差距逐步缩小。到2025年,基本建成“双城引领、一带协同、多点支撑”的空间发展新格局。 
      五是开放水平取得新突破。服务业对外开放领域和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国际竞争力和合作水平明显提升,与国际先进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加完善。到2025年,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8500亿元。
      四、“十四五”天津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任务有哪些?
      规划主要从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两个方面明确了“十四五”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其中生产性服务业包括现代金融、现代物流、商务服务、会展服务、科技服务、设计服务、信创服务7大领域;生活性服务业包括商贸服务、健康服务、文化旅游、教育服务、家庭服务5大领域。
      “十四五”时期,我市将全力实施六大重点任务,激发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动能。一是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国际旅游消费城市,打造国际一流亲海亲水生态休闲旅游目的地、中国北方国际邮轮旅游中心。打造体育赛事聚集地,引进一批品牌知名度高、市场前景广的国际顶级赛事。建设北方国际会展中心城市,加快建成国家会展中心展馆区及综合配套区,积极引进国际性、全国性品牌展会和高端会议,培育本地品牌会展,打造城市会客厅。建设海河国际商业中心等高品质商圈,打造“一带九轴九商圈”总体空间格局。二是建设区域商贸中心城市。大力推动海港、空港枢纽建设,构建高效便捷的现代流通体系,增强国际集散功能,加快搭建进口贸易平台,建设“大商贸”产业载体,提升“买全球、卖全球”贸易功能。三是推动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推动服务技术、理念、业态和模式创新,重点促进服务业与农业、制造业的融合发展,推进服务业数字化,增强服务经济发展新动能。四是加快创新市场主体引育集聚。大力引进服务业头部企业,引培高成长企业,推动服务业大企业平台化转型,促进制造企业服务化转型,打造一批参与国际分工、全球资源配置并具备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显著提升对区域或全球经济活动的渗透力、影响力和控制力。五是提升服务业协同开放层级。紧抓京津冀协同、“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多重重大发展机遇,加大服务业开放创新力度,着力提升服务业区域协同发展水平和国际化开放水平,打造世界一流的自由贸易园区。六是加强服务业制度供给。以服务业制度创新为发展导向,推动适应服务业和新经济规律的制度供给,营造公平开放制度环境,健全服务业新经济制度体系,创新政策体系和监测机制,为服务业创新发展提供完善的准入、发展、监管、政策一体化的保障。
      五、“十四五”天津服务业的空间布局是怎样的?
      总体布局是“双城引领、一带协同、多点支撑”。具体是,津城中市内六区用足用好洋楼、工业遗存、商务楼宇等资源,引导现代商贸、金融服务、航运服务、高端商务、健康服务、智能科技等高端服务业态集聚,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业态高端、功能集成的现代服务业发展标志区,形成“一核、三带、六园”的空间新格局。环城四区立足区内特色资源,依托西青新城和华苑地区建设智慧科技城,依托东丽华明和空港经济区建设国际航空城,依托北辰国家级产城融合示范区和北辰京津医药谷建设医药活力城,依托津南海河教育园区和国家会展中心(天津)建设科创会展城。滨城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短板,导入生活性服务业业态,全面提升综合服务功能,打造“一核多点”的现代服务经济新格局。同时,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创新服务带,打造蓟州旅游休闲服务组团、武清高端消费服务组团、团泊医疗康养服务组团、宝坻新城商务休闲服务组团、未来科技城科技服务组团等5个远郊区服务组团。
  • 《天津市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解读 2021-06-25

      一、《规划》出台的背景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对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抓住资源利用这个源头,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十四五”时期,我市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突出抓好能源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
      循环经济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可以有效减少产品的加工和制造步骤,延长材料和产品生命周期,提升产品的碳封存能力,减少由于开采原材料、原材料初加工、产品废弃处理和重新生产所造成的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据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初步测算,“十三五”期间,发展循环经济对全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综合贡献率超过25%。
      三、“十三五”取得的主要成效
      全市国家级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率达到100%、市级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率达到77%。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首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通过国家终期验收。中新(天津)生态城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静海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区)建设的典型经验在全国宣传推广。废钢铁、废塑料综合利用能力分别达到400万吨、17万吨。能源产出率累计提高23%,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2%,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4.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维持在97%以上,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
      四、“十四五”面临的主要形势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各地区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全面提升资源产出率。同时,“十四五”我市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加快完善现代化大都市治理体系,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打造国内大循环的重要节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支点,构建“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现代化大都市治理体系对全面推进工业、农业、服务业和城市循环提出了新要求、创造了新条件。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为废物综合利用、再制造、再生利用、无害化利用等领域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业发展创造了条件。双循环节点支点定位对新品类废物循环利用提出了新要求。双城发展格局对城市资源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城市资源循环利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等产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规划》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底,能源产出率提高17%,建设用地产出率提高20%,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复用水率达到95%,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率达到30%,农田残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可循环快递包装应用规模达到30万个,海水淡化能力达到55万吨/日,浓海水综合利用量30万吨/日。到2035年,循环经济发展制度体系全面建成,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的循环型生产方式全面推行,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的共生体系全面建立,基于物质流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和城市循环体系全面形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全面树立,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资源安全的重要保障之一。
      六、《规划》主要内容
      《规划》提出了构建城市、工业、农业、服务业和滨城等5大循环发展体系21条主要任务。通过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推进污水污泥资源化利用、推进京津冀城市间循环发展等措施构建城市资源循环利用体系;通过推行重点产品绿色设计、推行循环型生产模式、强化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进园区绿色循环发展、发展高端智能再制造业等措施进一步构建工业循环发展体系;通过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扩大稻渔综合种养规模、全面推进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等措施进一步构建农业循环发展体系;通过推动商贸物流业循环发展、推动邮政快递业循环发展、推动生活消费领域循环发展等措施进一步构建服务业循环发展体系;通过着力壮大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产业、着力发展产业间能源资源循环利用、畅通生产系统与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推进资源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等措施打造滨城循环发展新体系
      《规划》对标国家要求,结合我市资源禀赋、产业和资源利用现状,谋划了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化改造、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提升、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装备创新、主要新品类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塑料制品减量与循环替代升级、可循环快递包装绿色发展创新、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产业壮大、城市环境资源基础设施补短板、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持续推进等10个专项行动。
      七、《规划》主要特征
      一是突出系统观念,推进城市、工业、农业、服务业循环发展体系构建,以物质流为导向,推行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的循环型生产方式,推动行业间循环链接、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链接共生、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原料互供、资源共享。二是突出城市和园区循环发展,将城市循环作为重点,完善“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三级回收体系,多渠道促进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系统推进城市废旧物资资源化利用;发挥园区主体作用,夯实园区能源资源统计基础,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使用,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三是突出打造滨城循环发展新模式,实施产业集群产城融合示范工程,推进资源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畅通生产系统与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加快形成创新引领、要素富集、空间集约、宜居宜业的产业生态综合体。推进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以膜制造、海水淡化装备整机制造为引领,做大做强反渗透膜、预处理膜、海水高压泵、高效能量回收装置、高性能蒸汽压缩装置等关键装备制造企业,延伸集聚上下游通用零部件、仪器仪表、自控系统、水处理药剂、海水化学资源利用精细化产品等生产制造,打造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装备先进制造高地。鼓励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航空、船舶、数控机床、通信设备等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复出口业务,积极发展再制造产业。
      八、下一步工作考虑
      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为推动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规划》明确了组织协调、政策引导、技术支撑、监督管理等保障措施。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将指导各区编制本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压实属地责任。协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城市管理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局、邮政管理局、规划资源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委、公安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委、统计局、科技局、天津市供销合作总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抓好重点任务落实。协调各区、各部门严格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生产环节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执法检查,积极营造有利于循环经济产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大环境。
  • 一图读懂《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 2021-06-22

      
  • 关于《天津市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的措施》的政策解读 2021-06-02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推动汽车等消费品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充分挖掘国内市场潜力,以改善民生为导向扩大消费”。汽车作为大宗消费品,具有单位价值高、产业链条长的特点,扩大汽车消费有助于稳定汽车产业链,对拉动上下游产业发展、稳就业具有积极意义。当前,国际新冠肺炎疫情仍在蔓延,我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繁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外部环境仍然面临较大不确定性。《措施》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扩大汽车消费,提振消费信心,稳定经济发展。自我市“促进汽车消费11条措施”实施以来,部分措施已于2020年底到期,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一步延期。同时,根据对原有措施的效果评估,需要对部分措施进一步优化完善,提升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点解读:
      (一)新增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
      解读:未增加3.5万个个人普通车摇号指标之前,每年度以摇号方式配置的个人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4万个,平均每月为3667个。《措施》实施后:
      1.2021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在原有指标配置的基础上,新增小客车个人普通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35000个,全部以摇号方式配置。具体额度及配置方式,以当月公布的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公告为准。
      2.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在原有指标配置的基础上,年度新增的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配置额度,由市交通运输委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调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放宽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申请资格
      解读:对京、冀户籍以外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参与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竞价,放宽了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由近24个月调整为近12个月(其余条件不变,详见《调控管理办法》)。以此种方式获取小客车增量指标的个人使用该指标时需在本市购车。
      需要注意的是,《措施》实施后,京、冀户籍以外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如需申请以摇号方式配置小客车增量指标、或者申请以竞价方式配置小客车增量指标但不愿在本市购车,仍需要满足“近24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审核条件。
      (三)设置投资类其他指标
      解读:2021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在本市登记的纳入统计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其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当年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可直接申领1个投资类其他指标,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增加申领1个投资类其他指标,每年不超过4个。需要注意的是,以此种方式获得小客车投资类其他指标的企业,使用该指标时需在本市购车。
      在本市登记的纳入统计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投资额达1.6亿元(不含本数)以上的,若还有用车需求,其投资额超过1.6亿元部分需按照《调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与增量指标申请,其可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1亿元递增。
      (四)引导个人与单位理性参与指标申请
      解读:2021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通过摇号方式取得小客车增量指标,但逾期未使用的个人或单位,自指标过期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通过摇号和竞价方式参加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2021年6月1日前,通过摇号方式取得小客车增量指标,但逾期未使用的个人或单位,仍然适用于《调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即自指标过期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
      (五)提高使用区域指标登记的小客车通行便利
      解读:区域指标属于《调控管理办法》中的其他指标,居住地在本市的人员在本市购置小客车(不含面包车)可直接申领小客车区域指标,通过该类指标登记的车辆行驶受一定时间及区域的限制。
      区域指标面向个人发放,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驻津部队现役军人及居住地在本市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等均包含在内。申请区域指标对于个人“是否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名下是否登记有津牌小客车”等条件不做限制。
      此次施行的《措施》,将使用我市区域指标登记的小客车申请外环线以内区域(不含外环线)高峰时段预约通行凭证的次数由每年不超过12次调整为24次,是公安交管部门实施的一项优化营商环境的服务举措,进一步提高了使用区域指标登记的小客车通行便利。申请预约通行凭证的次数由市公安局根据外环线以内区域(不含外环线)道路交通拥堵状况适时调整。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市公安交管局发布的《天津市中心城区小客车高峰预约通行凭证使用说明》。
      原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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