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14号)文件精神,我们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制定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20〕9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为做好政策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征收污水处理费(非居民)以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污水处理费(非居民)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116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城市道路占用费按照《关于重新发布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339号)文件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