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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 2024-02-07
    各区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津政发〔2022〕18号)有关部署,按照《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津发改双碳〔2023〕400号)工作安排,经有关区和园区自愿申报、市发展改革委综合统筹,确定河西区等4个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园区为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区(园区),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试点区(园区)要坚持积极稳妥、改革创新、安全降碳的原则,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碳达峰试点建设作为促进本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抓手,统筹谋划重点任务、研究推出改革举措,扎实推进重大项目。二、各试点区(园区)要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制要尊重客观规律,在多目标平衡中寻找最优绿色低碳发展路径,重在探索碳达峰碳中和有效做法、典型经验、政策机制,以保障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为底线,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高效协同。试点建设任务不要求面面俱到,但要求突出亮点、打造本区(园区)碳达峰特色任务。三、试点所在区发展改革委于2024年3月15日前,将区(园区)试点实施方案及编制说明报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双碳处)。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业力量,对试点区(园区)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对报送的实施方案反馈修改意见。附件: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区(园区)名单2024年2月7日附件 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区(园区)名单 一、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区名单河西区、南开区、津南区、宁河区二、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园区名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开发区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 2023-12-29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研究中心编制评价材料,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21〕16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23年12月29日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 为规范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研究中心编制评价材料,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21〕16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一、评价范围。已完成建设,正式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二、评价依据。评价工作以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为主要依据,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当期印发的具体通知要求开展评价。三、评价材料。包括: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附件2)、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附件3)、评价数据证明材料(附件4)。四、有关程序。主管部门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评价通知要求,组织工程研究中心认真编制评价材料,对评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将评价材料及出具的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和发布的通知要求,对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得到评价结果。 附件:1.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2.《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3.《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填写说明          4.《评价数据证明材料》及有关说明 
  • 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2023-12-29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1072号),要求各地区认真贯彻实施,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我市制定完成《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统筹做好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实施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报告。附件: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退役军人局市体育局2023年12月2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的通知 2023-12-29
    各区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津政发〔2022〕18号)有关部署安排,在全市范围内遴选有代表性的区(园区)组织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区(园区)碳达峰路径,为全市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并为组织申报国家碳达峰试点做好储备工作,现将《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3年12月28日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按照《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有关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我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和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总体部署,在全市范围内选取6个左右具有代表性的区(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聚焦破解绿色低碳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激发各区(园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推进试点任务、谋划重点项目、创新政策机制,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探索不同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和发展基础的区(园区)碳达峰路径,梳理总结发展模式,为全市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打造碳达峰“天津样板”。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试点区(园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绿色低碳发展行动取得积极进展,试点范围内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构建,一批绿色低碳发展项目扎实推进,一系列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初步形成,不同资源禀赋、发展基础、产业结构的区(园区)碳达峰路径基本清晰,试点建设对全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逐步显现。到2030年,试点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进展,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如期完成,试点范围内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全面建立,有关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对其他区(园区)带动作用明显,对全市实现碳达峰目标发挥重要支撑作用,为推进碳中和奠定良好实践基础。三、建设内容(一)确定试点任务。试点区(园区)要根据国家和我市碳达峰行动、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总体部署,系统梳理自身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基础与进展,深入分析绿色低碳转型面临的关键制约,聚焦本区(园区)发展定位,围绕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产业优化升级、节能降碳增效以及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清洁低碳转型,谋划部署试点建设工作。有条件的试点区(园区)要在建立重点工业企业碳账户,打造重点行业、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应对全球碳定价趋势等方面先行开展探索。(二)谋划重点项目。试点区(园区)要结合试点目标,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绿色先进技术示范、环境基础设施、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保护修复、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方面谋划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和项目,以项目支撑试点区(园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绿色动能。要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要素保障,项目推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跟进解决。(三)强化科技创新。试点区要加强科技支撑引领,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争取“双碳”领域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在本区实施。支持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等围绕绿色低碳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聚焦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生态保护修复等重点领域,强化科技支撑重点研发布局。试点区(园区)要创新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机制,大力培育绿色低碳产业,支持和引导企业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努力形成新的产业竞争优势。(四)加大金融支持。试点区要落实金融服务绿色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项目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持续深化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租赁、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和模式创新。强化市、区、园区三级协作互动和信息共享,试点区(园区)要及时梳理相关项目,定期将符合绿色金融、转型金融支持方向的项目推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择优向金融主管部门推送。(五)夯实管理基础。试点区(园区)要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编制本区(园区)能源平衡表,建立统一规范、职责明确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及相关排放因子开展碳排放情况试算,摸清排放底数,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和精准性。试点区要围绕碳排放指标设定、管理模式、配套制度建设等开展实践探索,先行探索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推动本区能效与碳效整体提升。试点园区要加快建立以碳排放控制为导向的管理机制,着力提升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六)开展全民行动。试点区(园区)要着力加强对公众的生态文明科普教育,普及“双碳”基础知识。要深挖绿色低碳发展先进典型案例,并加强宣传推广。要大力推广绿色低碳生活理念,促进绿色消费,创新探索绿色出行、制止浪费、垃圾分类等方面体制机制。要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强能源资源节约,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切实增强各级干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四、组织实施(一)确定试点名单。各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际、绿色低碳发展现状,提出试点区(园区)申报意向,并于2024年1月1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统筹考虑各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定位、资源禀赋、碳排放总量及增长趋势等因素,确定试点名单。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试点推进情况,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试点城市、园区。(二)编制实施方案。入选试点区的各区发展改革委要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各区发展改革委要指导试点园区,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区(园区)的实施方案,要明确重点任务、改革举措、重大项目和工作进度安排,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本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以试点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委名义印发,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三)开展试点建设。各试点区人民政府和试点园区管理机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按照实施方案扎实开展建设,切实处理好发展和减排的关系,密切跟踪试点推进效果,及时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任务安排,决不能影响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四)加大支持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在组织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市级节能降碳专项资金时,对符合要求的试点建设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在开展“我为碳达峰碳中和做贡献”系列竞赛活动,评选先进班组、先进个人时予以优先考虑。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碳达峰试点区(园区)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对于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在资源配置、利率定价、信息披露、尽职免责等方面优化管理、强化激励。(五)加强总结评估。试点建设过程坚持稳中求进,既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力争为全市探索出有益成果;也要实事求是、认真复盘,发现实践证明确属现阶段不可行、推不开的工作任务、工程项目,及时纠偏;遇到区级层面难以推动解决的问题,及时梳理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试点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行业专家和专业机构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帮扶,对试点成效突出的区(园区)予以通报表扬。(六)做好经验推广。试点区(园区)要及时梳理总结有推广价值的经验模式、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归纳后形成信息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全市范围内率先推广,推动转化为地方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并将优秀典型案例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2023-12-29
    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规范开展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参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23年12月29日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规范开展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参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资”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  (二)深化与国内外创新主体合作,联合国家和省市级创新平台,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  (三)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和竞争前商品试制,创制产业技术标准,推动产业技术变革;  (四)开展知识产权集中运营,整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的专利技术,综合集成为系统解决方案;  (五)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扩散新技术、新模式,培育新业态、新产业,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  (六)深化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改革举措;  (七)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前沿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促进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围绕本市重点产业,支持社会力量在未来发展中具备形成竞争优势的产业技术领域布局建设若干市产业创新中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市产业创新中心有关政策文件,研究领域布局,指导建设和评估工作。区发展改革委是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本区的市产业创新中心的管理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和支持政策。第二章  体制机制第五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一般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治理结构清晰,运行机制灵活有效。第六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组建和运行中应联合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广泛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创新平台共建或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形成紧密合作的创新网络。第七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应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投资,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入股;应建立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为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资金保障。鼓励市产业创新中心设立投资基金,为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第八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应通过提供创新服务、承担国家和省市级项目、出售孵化企业股份、增资扩股、接受捐赠等方式,扩大运行资金来源。第九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先行先试人才激励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权、奖励等多种形式,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等方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和创业的积极性。第十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推动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试制车间等创新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促进科技成果向市场扩散。第三章  布局组建    第十一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主要布局建设在对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有支撑、国家关键技术攻关有需求的特定产业领域,着眼国际合作、区域合作,以天津为产业创新策源地、引领培育“跨区域+跨领域”产业带。    第十二条 组建市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较大的影响力,具备充分利用和整合行业创新资源的能力,能够为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拟组建的市产业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    (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三)规模优势突出,组建资金、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显著高于本市行业内现有的产业创新平台;    (四)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    (五)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    第十四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结合相关产业规划和重大工程实施,按照“需求对接、市级统筹”的方式进行部署,采取“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予以推进。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市有关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需要,研究提出市产业创新中心布局领域和方向,并印发实施。主管单位根据市产业创新中心布局的领域和方向,择优推荐牵头单位,并指导其编制市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函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组建方案提出意见,指导该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第四章  支持政策第十六条 完成组建的市产业创新中心需要资金支持的,根据当年发布的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提出市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申报并编制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区内初审,形成推荐意见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经专家评审后,择优遴选确定支持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500万元支持。第十七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的,按要求给予地方配套支持。第五章  运行管理第十八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应按照组建方案及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所明确的内容和进度要求按时完成组建和项目建设,合法、规范使用补助资金,配合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评估等工作,于每年年初向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第十九条 主管单位要做好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每年年初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市产业创新中心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开展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估工作,根据评估情况,对市产业创新中心进行动态调整。第二十一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市发展改革委将对该市产业创新中心进行调整和终止支持,收回相关补助资金,将相关单位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发生更名、牵头单位变更、破产或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单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确认。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命名统一为:“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      2.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提纲 附件1 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 一、摘要二、组建依据、背景与意义1.本产业领域在本市发展战略中的地位与作用2.国内外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3.本产业进一步发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4.建设产业创新中心的意义与作用三、组建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1.牵头单位概况2.其他组建单位概况3.产业创新中心拟产业化的重要科技成果4.与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1.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2.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3.产业创新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4.产业创新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1.产业创新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2.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3.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六、建设方案1.建设地点2.建设内容3.建设周期与进度安排4.资金来源和预算方案5.经济社会效益与风险分析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八、附件1.产业创新中心章程(或相应的公司章程)2.参加组建的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 附件2 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提纲一、概述(一)项目概述 项目全称。概述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建设模式、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二)产业创新中心概况 简述产业创新中心基本信息、发展现状、财务状况、企业信用和总体能力,分析产业创新中心综合能力与拟建项目的匹配性。   (三)编制依据 概述国家和地方有关支持性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企业战略、标准规范、专题研究成果,以及其他依据。 (四)主要结论和建议 简述项目建设可行性的主要结论和建议。   二、项目建设背景、需求分析及产出方案 (一)规划政策符合性 简述项目建设背景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论述拟建项目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和市场准入标准的符合性。 (二)产业创新中心发展战略需求分析 阐述产业创新中心发展战略,论述项目建设对促进产业创新中心发展战略实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技术与项目市场需求分析 分析技术的主要发展状况与趋势预测、产业创新中心的优势与问题;国内外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目标市场与市场占有率分析;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分析(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优势和劣势)。(四)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产出方案 阐述项目建设总体目标及分阶段目标,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明确拟产业化的重要科技成果,并评价方案的合理性。   三、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一)项目选址 明确项目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土地利用状况等情况。(二)项目建设条件 分析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交通运输、公用工程等建设条件,现有设施条件的容量和支撑能力。(三)要素保障分析 分析项目相关的人力、财力、物力、政策制度、用地用海、资源环境等要素保障条件。    四、项目建设方案(一)技术方案 提出项目工艺技术和流程、配套工程、技术来源及其实现路径,论证技术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对于专利或关键核心技术,需要分析其获取方式、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标准和自主可控性等。简述推荐技术路线的理由,提出相应的技术指标。(二)设备方案 提出项目主要设备(含软件)的规格、数量和性能参数等内容,论述设备(含软件)与技术的匹配性和可靠性、设备和软件对工程方案的设计技术需求,提出关键设备和软件推荐方案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三)工程方案 提出工程建设标准、工程总体布置、主要建(构)筑物和系统设计方案、外部运输方案、公用工程方案及其他配套设施方案,明确工程安全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对重大问题制定应对方案。(四)数字化方案 对于具备条件的项目,研究提出项目数字化应用方案。(五)建设管理方案 提出项目建设组织模式、控制性工期和分期实施方案,方案应满足投资管理合规性和施工安全管理要求。如果涉及招标,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    五、产业创新中心运行方案(一)运行保障方案 提出产业创新中心的物料供应保障方案以及维护维修方案,明确主要技术带头人、技术团队及管理人员的人员保障方案,研究提出产业创新中心对外运营服务方案。(二)安全保障方案 分析产业创新中心运营管理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安全应急管理预案。(三)运行组织方案 明确产业创新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简述产业创新中心日常管理和运行、人力资源配置方案、激励机制等制度。(四)绩效管理方案 提出产业创新中心主要投入产出效率、直接效果、外部影响和可持续性等管理方案,明确产业创新中心的阶段性绩效目标,并说明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    六、项目投融资与财务方案(一)投资估算 说明投资估算编制范围、编制依据,估算项目建设投资、流动资金、建设期融资费用,明确建设期内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二)盈利能力分析 根据产业创新中心性质,选择适合的评价方法,评价其财务盈利能力。(三)融资方案 结合产业创新中心出资能力,分析项目资本金和债务资金来源及结构、融资成本以及资金到位情况,评价项目的可融资性。并根据《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要求研究提出拟申报投资补助额度。(四)财务可持续性分析 对产业创新中心的现金流、利润、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等主要指标分析判断项目建设及运营是否有足够的净现金流量,确保维持正常运营及保障资金链安全。对产业创新中心偿还债务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能力进行分析论述。    七、项目影响效果分析(一)经济影响分析 论证项目费用效益或效果,可能对产业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等产生的影响,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二)社会影响分析 评价项目在带动当地就业、促进企业员工发展、社区发展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三)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简述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现状,评价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减缓、修复和补偿等措施,以及污染物减排措施,评价项目能否满足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要求。(四)资源和能源利用效果分析 对于占用重要资源的项目,简述其消耗资源情况及非常规水源和污水资源化利用情况,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和资源节约措施,并计算资源消耗总量及强度,评价项目能效水平以及对其所在地区能耗调控的影响。(五)碳达峰碳中和分析 对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测算其年度碳排放总量、主要产品碳排放强度,提出碳排放控制方案,分析其对所在地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影响。    八、项目风险管控方案(一)风险识别与评价 识别产业创新中心市场需求、产业链供应链、关键技术、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投融资、财务效益、生态环境、社会影响、网络与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风险,分析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失程度,以及风险承担主体的韧性或脆弱性,判断各风险后果的严重程度,研究确定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二)风险管控方案 结合产业创新中心特点和风险评价,有针对性地提出其主要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措施,研究制定重大风险应急预案。    九、研究结论及建议(一)主要研究结论归纳总结产业创新中心市场需求、建设内容和规模、运营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效益,并评价其各方面的效果和风险,提出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是否可行的结论。(二)问题与建议 针对产业创新中心需要重点关注和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十、附表、附图和附件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29
    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创新引领,提升本市产业研发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23年12月29日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引领,提升本市产业研发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指市发展改革委着力提升自主创新协同创新水平、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产业集群集聚集约化水平,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研究中心是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程研究中心以国家、本市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本市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和本市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环节,引导优势创新单元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提升本市创新能力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为企业应用国际先进技术、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服务;(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第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一)根据建设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二)主动组织或参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工程化试验验证环境;(三)承担国家、本市和行业下达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四)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本市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作用。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支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二)组织论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方案,择优认定并会同市有关部门落实相应支持政策;(三)对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四)对已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组织开展运行评价。第七条 各区发展改革委是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一)组织开展本区工程研究中心及其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二)对主管的工程研究中心日常运行进行监督管理;(三)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获得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进行验收;(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检查和运行评价等各项工作。第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一)根据建设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二)落实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研究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三)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研究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和本市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部署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第十条 拟申请认定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二)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一是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二是相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是主持或承担过国家科研计划或行业标准的制定;(三)有较为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其中: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的,最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营经费不低于500万元;(四)具有一批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本市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五)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六)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七)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八)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九)符合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申请建设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通知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建设方案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区所属申报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建设方案推荐给市发展改革委。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对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进行专家评审,重点包括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针对性与必要性、申报单位基础条件、方案可行性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认定工程研究中心,并函复主管部门。第四章  运行评价第十六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原则上正常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应定期参加评价。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第十八条 运行评价程序为:(一)数据提交。工程研究中心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发布运行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按期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三)数据核实。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工作指南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四)结果发布。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向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第十九条 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第二十条 评价为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给予支持;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给予1年整改期,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1年整改期满后,参加当年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运行评价。第五章  支持政策第二十一条 对本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工程研究中心需要对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或撤销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将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单位发生更名、重组,以及建设地点变更等情况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对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研究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称号:(一)因工程研究中心自身原因导致工程研究中心不能完成建设,不能实现工程研究中心功能的;(二)运行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三)未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的;(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六)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七)工程研究中心被依法终止的;(八)其他情况导致工程研究中心无法完成任务的。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第二十七条 各区发展改革委可参考本办法,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辖区内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及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的申报、管理、验收、评价等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新认定工程研究中心奖励补贴,支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关于印发《天津市“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3-12-11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方案(2023-2025年)》等要求,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和群众就医满意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共同编制了《天津市“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医保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2023年12月11日            附件: 天津市“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方案(2023-2025年)》等要求,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和群众就医满意度,我市依托个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海河分”),引入金融服务,在医疗卫生领域试点打造“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实现“先诊疗、后付费”,切实解决老百姓“就诊流程繁琐”痛点问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服务“十项行动”,坚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探索建设“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信用理念、信用手段在深化医疗体制改革、促进医疗服务高效便民等方面的作用,实现就医“微改造”赋能群众“大民生”。二、总体安排(一)工作目标积极探索建设“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将信用建设、金融服务与就医服务紧密融合,引导和规范信用行为,提升群众守信获得感,助力健全我市医疗领域守信激励机制。在我市试点推行“先诊疗、后付费”信用就医便民服务模式,患者可在门诊就诊过程中“一站式”完成取号、化验、检查、拿药等缴费流程,无需反复排队,减轻窗口和自助机排队压力,实现诊疗效率、就医秩序、医院效能、患者满意度同步提升。(二)实施模式我市“信用+医疗”采用“信用数据支撑+金融机构垫付”的模式。通过引入合作金融机构为市民和医疗机构提供诊间垫付和担保服务,市民无需开通信用卡便可享受“医后付”服务。患者在开通信用就医服务时,系统将通过授权自动调取其“海河分”, 试点金融机构根据信用状况,授予患者专属信用额度。信用就医模式下,患者在信用额度内无需再排队缴费,即可直接进入化验、检查、取药等环节。就诊结束后,离院前需在医院窗口、自助机等渠道刷医保卡,实现医保账单分离,医保部分实时结算,自费部分由试点金融机构垫付,同时完成医院端的结算对账。离院后,患者可通过微信、云闪付、支付宝等渠道偿还垫付部分,无息还款期最长59天。(三)适用范围拟定市、区两级部分医疗机构作为试点医疗机构,其中市级医疗机构选取一家综合性三甲医院作为试点,区级医疗机构选取两至三家医院作为试点。优先选取具有一定业务基础的银行机构作为试点金融机构。推动试点医疗机构与试点金融机构开展系统对接,实现信用就医惠民应用场景落地。(四)服务对象自愿授权开通“海河分”且在本市参保的市民,可在支持信用就医就诊模式的医疗机构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试点金融机构依据市民“海河分”分值及评估的信用状况,为其提供信用就医自费额度:1.海河分575分-610分(含)的,享有不高于500元信用就医额度;2.海河分611分-630(含)分的,享有不高于1000元信用就医额度;3.海河分631分-660(含)分的,享有不高于5000元信用就医额度;4.海河分661分-700(含)分的,享有不高于10000元信用就医额度;5.海河分701分-750(含)分的,享有不高于15000元信用就医额度;6.海河分751分以上的,享有不高于20000元信用就医额度。三、工作分工(一)持续强化信用数据赋能。依托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发“信用+医疗”服务平台,优化规范信用就医功能开通操作流程。完善信息技术配套服务,提供信用数据查询接口,实现与试点金融机构数据对接,以数据赋能医疗服务,为“先诊治、后付费”提供数据支撑。打造“信用+医疗”数据闭环,将信用就医不良信息纳入自然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动信用就医用户履约践诺,促进形成良好社会信用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二)稳步推进就医环节改造。按照“自愿原则”,择优推荐试点医疗机构,协助推动试点医疗机构根据“信用+医疗”应用场景,优化就医流程,完成院内信息系统功能改造,协调做好相关软硬件对接工作。通过通报表扬、典型案例推广等激励措施,提高医疗机构开展信用就医服务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三)着力打造智慧医保服务。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应用服务,进一步推动医保便民服务,提升群众就医购药体验。按照医保协议规定,对参与信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符合规定的医保基金,确保资金正常运转。(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四)积极拓展金融普惠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研发适合“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的专属金融产品。支持试点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有关单位,金融助力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和群众就医满意度。督促试点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相关业务风险管控。(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五)有效推动信用就医落地。试点医疗机构要完善“信用+医疗”功能服务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加强宣传引导,细化服务举措,规范就诊流程,确保该项便民利民措施稳步推行。试点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配备专人现场指导,做好信用就医专属信贷产品解释和宣传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试点医疗机构、各试点金融机构)四、工作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牵头部门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组建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及时解决问题难点,充分认识推动“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是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创新举措,是全力做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的重要体现,有效有序推动信用就医服务在我市试点医疗机构落地实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二)深化协作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推动“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在我市有序推广,参加信用就医的试点医疗机构要积极调动院内资源确保按时完成对接任务,金融机构要做好支撑保障。加强对市、区两级参与试点医疗机构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形成信用就医的天津模式、天津经验、天津方案。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要确保患者隐私,加强医疗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环节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经授权,采集医疗数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各试点金融机构)(三)积极宣传推广。各医疗机构要在服务大厅、窗口显著位置设立“信用就医”标识,配备专人指导,引导患者体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金融机构作用,大力宣传“信用就医”就诊模式的便利性及操作使用流程,提高新就诊模式认知度,引导广大市民自觉维护个人信用,积极营造“诚信为本、守信受益”的良好社会风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各试点金融机构、各试点医疗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11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2月8日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天津市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及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节能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等级评定、结果应用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信用评价,是指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企业节能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节能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节能管理手段。本办法所称企业节能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和履行节能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第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节能信用评价范围:(一)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二)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的节能服务机构;(三)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发布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指标,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节能信用信息实行统一归集、动态管理,组织开展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机制。 第二章 节能信用评价第六条  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基础分为1000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评价指标包括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容、分值。评价指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  企业节能信用分为五个等级,980分(含)及以上为A级(优秀)、920分(含)至980分为B级(良好)、800分(含)至920分为C级(中等)、600分至800分为D级(较差)、600分(含)及以下为E级(差)。第八条  企业节能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企业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告知企业复核结果,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将企业节能信用等级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步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公布,并纳入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以便市场主体、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实现节能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共享共用。根据企业节能行为信息变化情况,节能信用等级按月度更新。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节能信用评价,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一条  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A级企业,可以给予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二)节能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三)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减少检查频次,优先实施书面监察;(四)在有关节能评优活动中,优先授予其荣誉称号;(五)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和便利的金融服务;(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二条  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B级企业,可以给予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二)节能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酌情给予支持;(三)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减少检查频次。第十三条  对D级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限制采用“绿色通道”;(二)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增加检查频次。第十四条  对E级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限制采用“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二)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大幅增加检查频次,实施现场监察;(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的通知 2023-11-28
    各有关单位,各在津中资银行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共同编制了《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2023年11月27日       (联系人:刘叶婷;    联系电话:23126142)附件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特制订本指引。一、明确评价内涵、对象与适用范围(一)评价内涵。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依据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对个体工商户的综合信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二)评价对象。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象为在本市登记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的应用活动。二、明确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四)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基于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信息开展,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个体工商户基本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五)基本原则。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性、时效性原则。以归集的真实信用信息为依据,如实、客观地反映个体工商户信用状况;且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期内,期限届满的,不再作为对信用主体进行评价的依据。三、规范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标准(六)建立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共涉及基础信息、资质认定、行业监管、履约践诺、社会责任5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反映个体工商户综合信用状况。(七)划分综合评价等级。等级划分为A、B、C、D四等,A、A-、B+、B、B-、C+、C、C-和D九级。(八)动态调整综合评价结果。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以月为评价周期进行,并依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四、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九)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信用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在政策扶持、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实施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过程中参考使用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报告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信用状况较好的相关主体实施便利化融资服务;鼓励其他经济社会活动参考使用。(十)完善行业信用评价。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合行业(领域)实际,开展更为精准的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十一)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以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五、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加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个体工商户与社会主动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各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作为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持续优化信用监管工作。(十三)强化信息安全。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归集、共享和使用信用信息。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相关信用信息或利用相关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十四)做好宣传解读。充分发挥本市新闻媒体和各区融媒体作用,深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使个体工商户充分了解并重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增强诚信守法经营意识,积极营造“知信、守信、用信、护信”的良好社会诚信氛围。 附表:1.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2.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附表1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一级指标一级指标说明二级指标二级指标说明基础信息反映信用主体在一定时期内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状态,主要包括能体现信用主体身份特征的标志性信息。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包括出资额、成立日期。年报信息个体工商户是否正常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税务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能够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法定手续。经营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经营者相关信息经营者荣获表彰奖励、热心公益、获得职业技能资格等正面信息,以及经营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者名下其他个体工商户被吊销等负面信息。资质认定信用主体获得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特定从业资质、特定认定资格等信息。资质许可数量行政许可信息。特定认定数量个体工商户具有的特定认证情况,比如老字号品牌信息、驰著名商标信息、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以及“名、特、优 新”信息等。行业监管信用主体所在行业主管单位根据信用主体从业情况所做出的监管决定,包括奖励等正向信息和惩戒等负向信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信息(除税务、安全生产)、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强制执行的信息。行政检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个体工商户行政抽检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信息。行业信用评价等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信用主体做出的评价信息等。根据评价结果信息对信用主体进行打分。荣誉表彰记录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奖励、获奖信息等。红名单记录个体工商户被国家认定的红名单信息。良好信息个体工商户被地方认定的守信名单,如:诚信经营示范店等。严重失信信息个体工商户被国家及地方认定的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其他失信信息个体工商户被行业监管部门纳入不良行业记录的信息等,根据失信严重程度不同扣除相应分值。履约践诺反映信用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履约践诺能力,比如经营异常、欠缴公共事业费用等信息,是信用主体不能较好履约的负向表现。异常经营记录个体工商户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和纳税非正常户信息。司法记录案件生效判决信息(民事、刑事案件)(含经营者), 不履行行政决定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含经营者)。合同履约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事业记录个体工商户公共事业费用欠缴信息。社会责任信用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履行的对社会公众、安全生产以及社会公益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依法纳税信息欠缴税信息。社保缴存、公积金缴存信息个体工商户社保、公积金等领域的欠缴、逾期信息。安全生产记录个体工商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重大火灾隐患信息、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社会公益信息个体工商户(含经营者)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信息,如献血、捐赠、志愿服务以及其他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附表2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划分 序号信用等级评分范围涵义1A≥85个体工商户经营稳定,行业监管中具有较多的正向信息,履约能力强,社会贡献较大,信用风险低。A-≥80<852B+≥70<80个体工商户经营较为稳定,履约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社会贡献,信用风险较低。B≥65<70B-≥60<653C+≥55<60个体工商户经营稳定性一般,履约能力一般,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C≥50<55C-≥40<504D<40个体工商户经营稳定性较差,履约能力较弱,行业监管中具有较多的负向信息,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
  • 一图速览—天津市2024年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清单 2024-02-06

      
  • 《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政策解读 2024-01-16
    一、出台背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1072号)(以下简称《国家标准2023年版》),为积极抓好贯彻落实,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普惠化和便利化,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推动发展改革成果全民共享,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各有关方面进行专题研究,在《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天津标准2021年版》)基础上,形成了《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天津标准2023年版》),已于2023年12月29日印发实施。二、内容解读《天津标准2023年版》涵盖了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七有”,以及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两个保障”,共涵盖9个方面、22大类、93个服务项目。一是幼有所育,包括优孕优生服务、儿童健康服务、儿童关爱服务3大类、12个服务项目。二是学有所教,包括学前教育助学服务、义务教育服务、普通高中助学服务、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4大类、9个服务项目。三是劳有所得,包括就业创业服务、工伤失业保险服务2大类、13个服务项目。四是病有所医,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险服务、计划生育扶助服务3大类、16个服务项目。五是老有所养,包括养老助老服务、养老保险服务2大类、7个服务项目。六是住有所居,包括公租房服务、住房改造服务2大类、2个服务项目。七是弱有所扶,包括社会救助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残助残服务3大类、21个服务项目。八是优军服务保障,包括优军优抚服务1大类、4个服务项目。九是文体服务保障,包括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体育服务2大类、9个服务项目。三、对比情况(一)《天津标准2023年版》与《国家标准2023年版》对比情况《天津标准2023年版》比《国家标准2023年版》多14个服务项目,分别是“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成年孤儿社会安置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市政府助学金”、“社会保障卡建设”、“老年人助餐服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节地生态安葬奖补”、“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和“残疾人社会福利”。《天津标准2023年版》与《国家标准2023年版》79个可比服务项目中,高于国家标准的有8个,分别是“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预防接种”、“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受灾人员救助”、“优待抚恤”、“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其余71个标准与国家标准基本相同。(二)《天津标准2023年版》与《天津标准2021年版》对比情况《天津标准2023年版》新增3个服务项目,分别是“生育保险”、“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和“残疾人社会福利”。《天津标准2023年版》高于《天津标准2021年版》服务标准的服务项目有8个,分别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受灾人员救助”、“孕产妇健康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特殊群体集中供养”。其中,“孕产妇健康服务”和“特殊群体集中供养”2个服务项目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进行同步调整。《天津标准2023年版》的出台,为我市进一步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与质量提供了重要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加快推动《天津标准2023年版》93个服务项目落实工作,不断增进全市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 一图读懂《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 2024-01-11

      
  • 《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政策问答 2024-01-09
    一、《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为加快推进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规范开展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参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二、什么是市产业创新中心?答:市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市产业创新中心一般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治理结构清晰,运行机制灵活有效。三、市产业创新中心的任务是什么?答:(一)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资”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二)深化与国内外创新主体合作,联合国家和省市级创新平台,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三)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和竞争前商品试制,创制产业技术标准,推动产业技术变革;(四)开展知识产权集中运营,整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的专利技术,综合集成为系统解决方案;(五)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扩散新技术、新模式,培育新业态、新产业,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六)深化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改革举措;(七)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前沿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促进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四、市产业创新中心组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答:(一)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三)规模优势突出,组建资金、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显著高于本市行业内现有的产业创新平台;(四)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五)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五、对工程研究中心的支持政策是什么?答:(一)完成组建的市产业创新中心需要资金支持的,根据当年发布的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提出市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申报并编制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区内初审,形成推荐意见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经专家评审后,择优遴选确定支持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500万元支持。(二)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的,按要求给予地方配套支持。
  • 《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2024-01-09
    一、《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为实施创新引领,提升本市产业研发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什么是工程研究中心?答:工程研究中心是指市发展改革委着力提升自主创新协同创新水平、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产业集群集聚集约化水平,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研究中心是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工程研究中心的任务是什么?答:(一)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提升本市创新能力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为企业应用国际先进技术、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服务;(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四、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条件是什么?答:(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二)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一是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二是相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是主持或承担过国家科研计划或行业标准的制定;(三)有较为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其中: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的,最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营经费不低于500万元;(四)具有一批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本市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五)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六)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七)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八)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九)符合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五、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流程是什么?答:(一)申报单位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通知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建设方案并向主管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二)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区所属申报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建设方案推荐给市发展改革委。(三)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对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进行专家评审,重点包括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针对性与必要性、申报单位基础条件、方案可行性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四)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认定工程研究中心,并函复主管部门。六、对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的要求是什么?结果如何应用?答: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原则上正常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应定期参加评价。评价为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给予支持;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给予1年整改期,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1年整改期满后,参加当年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运行评价。七、对工程研究中心的支持政策是什么?答:对本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 《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政策问答 2024-01-09
    一、《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为规范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研究中心编制评价材料,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21〕16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二、评价的范围是什么?答:已完成建设,正式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三、评价指标有哪些?答:评价指标体系从条件保障、产出贡献、体制机制三方面,共设置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仪器设备原值、累计主持或参与国家级项目数、有效发明专利数等17项指标,同时,将拥有国家级平台、参与制定国际标准、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等作为加分项,旨在提升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水平,服务国家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四、需要提交哪些评价材料?答:评价材料包括: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评价数据证明材料。五、评价工作的流程是什么?答:(一)主管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评价通知要求,组织工程研究中心认真编制评价材料,对评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将评价材料及出具的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和发布的通知要求,对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得到评价结果。六、评价结果如何应用?答: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为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给予支持;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给予1年整改期,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1年整改期满后,参加当年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运行评价。
  • 一图读懂《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 2023-12-29

      
  • 《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禁止类清单》政策解读 2023-12-25
    一、《禁止类清单》出台的背景为贯彻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中办发〔2019〕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大运河核心监控区项目建设,2020年5月,我市出台《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控细则》),并制定《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作为《管控细则》的附录十。为统筹大运河沿线各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负面清单管理的科学性,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负面清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禁止类清单》(以下简称《禁止类清单》),已于2023年11月20日印发实施,《负面清单》同时废止。二、《禁止类清单》内容解读《禁止类清单》共7条,提出了产业准入、环境保护、空间管控、文物保护等相关条款,符合相关要求即可开展建设活动。第一条 本清单适用于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核心监控区范围为大运河两岸2000米内的核心区范围,涉及武清区、北辰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区、西青区、静海区。解读内容:本条款提出《禁止类清单》适用于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按照《管控细则》,我市大运河两岸起始线与终止线距离2000米内的核心区范围划定为核心监控区,包括武清、北辰、红桥、南开、河北、西青、静海区部分地区。核心监控区面积约670平方公里。   第二条  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类事项,一律不得批准。解读内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组成,鼓励类821条、限制类215条、淘汰类441条,其中,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一律不得批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列有禁止准入类事项6项、许可准入类事项111项,其中,禁止准入类事项,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一律不得批准。第三条 在核心监控区内严禁开发未利用地,严禁占用生态空间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解读内容: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严禁开发未利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新建、扩建项目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标准,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等要求,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取用水量大或耗水量高的工业行业等。第四条 核心监控区内的非建成区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核心监控区建成区老城改造按照高层禁建区管理,落实限高、限密度的具体要求,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项目、商务办公项目、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用地,整体保护大运河沿线空间形态。解读内容:本条款具体管控要求按照《管控细则》执行,其中,建成区范围详见各区政务网公布的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复的2019年建成区范围,后续建成区范围有调整按最新情况执行。第五条 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项目。解读内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列有31条特别管理措施。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项目。第六条 核心监控区内禁止进行违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建设活动。解读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大运河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大运河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大运河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附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大运河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第七条  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本清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发布的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涉及的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新修订版本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同时废止。
  • 一图读懂《天津市“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2023-12-22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新建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4-01-11
    津发改批复(社会)〔2023〕36号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新建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3〕54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项目代码:2310-120112-04-01-658057。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天津外环南路与大沽南路交口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西侧空地内,四至范围:东至师苑公寓,南至12号学生宿舍,西至双林引水河,北至大沽南路。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10#和11#学生宿舍两栋,总建筑面积29220平方米,住宿房间数为574间,10#和11#学生宿舍建筑面积均为14610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27178平方米,地下面积2042平方米。同步实施绿化、道路广场工程以及管线等附属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7320.98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5296.4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199.72万元,预备费824.81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24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新建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新建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5#学生宿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4-01-11
    津发改批复(社会)〔2023〕28号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5#学生宿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3〕46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医科大学,项目代码:2310-120118-04-01-655506。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静海区东北部团泊新城西区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二期用地范围内,其四至范围:东至规划药学院及公共卫生学院,南至规划空地,西至规划东海道,北至规划空地。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8栋宿舍,其中,4栋宿舍通过中间裙房连接,设置1036间4人间学生宿舍。总建筑面积约60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57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A、C、F、H等4栋宿舍楼为地上6层,B、D、E、G等4栋宿舍楼为地上5层,每层设置宿舍、洗衣房、盥洗室等生活服务用房;地下主要设置人防工程及设备用房。同步实施绿化、道路广场工程以及管线等附属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35999.0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2140.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144.80万元,预备费1714.24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18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5#学生宿舍工程招标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5#学生宿舍工程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6#学生宿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4-01-11
    津发改批复(社会)〔2023〕29号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6#学生宿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3〕47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医科大学,项目代码:2312-120118-04-01-277554。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静海区东北部团泊新城西区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三期用地范围内,四至范围为:东至规划空地,南至规划毕杨路,西至在建4#学生宿舍,北至规划空地。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新建3栋6层宿舍单元及裙房,裙房连接三栋宿舍单元形成一个整体,设置456间4人间学生宿舍。总建筑面积约28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26600平方米,主要设置学生宿舍、洗衣房、公共卫生间等;地下建筑面积约1400平方米,设置辅助用房、设备用房和变电站。同步实施绿化、道路广场工程以及管线等附属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6689.37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4833.5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061.13万元,预备费794.73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18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6#学生宿舍工程招标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6#学生宿舍工程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师范大学新建宿舍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4-01-11
    津发改批复(社会)〔2023〕26号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师范大学新建宿舍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3〕44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师范大学,项目代码:2310-120111-04-01-147154。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天津师范大学校园现址内,共计两个地块,地块一四至范围:东至天勤路,南至天和道,西至现状宿舍,北至学校第一浴室,用地面积9039平方米;地块二四至范围:东至天勤楼,南至明德道,西至幼师培训中心,北至天和道,用地面积11196平方米。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新建三栋宿舍楼及地下室,总建筑面积32612平方米,设置双人间宿舍878间、无障碍单人宿舍9间。其中,地上面积共30312平方米,地下面积共2300平方米。三栋宿舍楼建筑面积分别是16105平方米、7076平方米、7131平方米;地下室建筑主要布置设备用房及人防工程,同步实施建筑周边的绿化、道路及工程管线等配套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9885.49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8020.9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285.33万元,预备费579.19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24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师范大学新建宿舍楼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师范大学新建宿舍楼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商业大学扩建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4-01-11
    津发改批复(社会)〔2023〕27号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商业大学扩建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3〕45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商业大学,项目代码:2310-120113-04-01-263248。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商业大学北侧13-14单元01街区刘房子地块,地块四至范围为:东至现状商业大学,南至现状商业大学,西至支路四,北至光荣道,地块总用地面积为39484.70平方米。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拟新建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宿舍6栋、辅助用房3栋,总建筑面积40000.23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6830.32平方米,主要布置学生宿舍、换热站及设备用房;地下建筑面积3169.91平方米,为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同步实施建筑周边绿化、道路及管网等室外配套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4233.32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0768.7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310.59万元,预备费1153.97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24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商业大学扩建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商业大学扩建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农学院东校区学生宿舍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4-01-11
    津发改批复(社会)〔2023〕34号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农学院东校区学生宿舍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3〕52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农学院,项目代码:2310-120111-04-01-819060。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2号,天津农学院东校区校园现址内,四至范围:东至春华路,南至7号学生公寓,西至10号学生公寓,北至育才路。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拆除场地现状的882平方米实验用房、自行车棚等建、构筑物,新建一栋12层学生宿舍楼,总建筑面积11530平方米,地上面积11530平方米。主要布置学生宿舍及配套服务用房等,同步实施建筑周边的绿化、道路及工程管线等配套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7242.59万元,其中,工程费用6247.0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50.69万元,预备费344.89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16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农学院东校区学生宿舍扩建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农学院东校区学生宿舍扩建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农学院西校区学生宿舍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4-01-11
    津发改批复(社会)〔2023〕33号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农学院西校区学生宿舍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3〕51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农学院,项目代码:2312-120111-04-01-961783。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津同公路19号天津农学院西校区校园现址内,四至范围:东至综合服务中心,南至教学楼,西至篮球场,北至现状学生宿舍。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新建一栋学生宿舍楼,地上6层,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主要布置学生宿舍及配套用房等;同步实施建筑周边的绿化、道路及工程管线等配套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9109.3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7953.7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721.85万元,预备费433.78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16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农学院西校区学生宿舍扩建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农学院西校区学生宿舍扩建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理工大学新建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4-01-11
    津发改批复(社会)〔2023〕35号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理工大学新建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3〕53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理工大学,项目代码:2310-120111-04-01-347730。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西青区宾水西道391号天津理工大学新校区内,四至范围:新建宿舍1东至现状空地,南至现状高压走廊,西至化成路,北至现状15#学生公寓。新建宿舍2东至化成路,南至现状高压走廊,西至校园用地边界,北至19#学生公寓。新建宿舍3东至现状18#学生宿舍,南至校园用地边界,西至现状篮球场,北至知行道。用地面积约21805平方米。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新建学生宿舍楼3栋,共设置974间学生宿舍。总建筑面积约458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403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5500平方米。新建宿舍1为地上12层、地下1层建筑,建筑面积23100平方米,地上面积17600平方米,主要设置学生宿舍及卫生间等学生生活服务用房;地下面积5500平方米,主要设置人防工程及设备用房。新建宿舍2为地上3层建筑,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主要设置学生宿舍及卫生间等学生生活服务用房;新建学生宿舍3为地上15层建筑,建筑面积20400平方米,主要设置学生宿舍及卫生间等学生生活服务用房。同步建设室外综合管网、道路、绿化等配套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7923.9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4723.1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871.10万元,预备费1329.71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12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理工大学新建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理工大学新建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工业大学D区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4-01-11
    津发改批复(社会)〔2023〕32号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工业大学D区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3〕50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工业大学,项目代码:2310-120111-04-01-920607。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西青区宾水西道399号天津工业大学新校区现址校园西南角,四至范围:东至2#学生宿舍、南至慧学道、西至工西路、北至5#学生宿舍,用地面积约14345.09平方米。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新建学生宿舍楼1栋和附属配套用房1栋,共设置350间4人间学生宿舍。总建筑面积约23400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约225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学生宿舍楼局部地下一层、地上六层,建筑面积约219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21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附属配套用房建筑面积约1500平方米,地上三层,同步建设室外管网、道路、绿化等配套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4174.39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2409.0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090.41万元,预备费674.97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15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工业大学D区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工业大学D区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4-03-12
    序号计划名称抽查机关名称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抽查大类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计划时间自抽查计划时间至12024年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14家节能监察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且未纳入2024年市级节能专项监察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2024-4-12024-12-3122024年度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抽取20%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十四五”期间取得市级节能审查意见,且拟投产时间在2023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24-4-12024-12-3132024年度天津市节能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5家节能监察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2023年度为取得市级节能审查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2024-4-12024-12-3142024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20家清洁生产检查1.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3.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2024-4-12024-12-3152024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家清洁生产检查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2024-4-12024-12-3162024年天津市市场价格监测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6家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全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2024-3-72024-12-3172024年度天津市信用信息领域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2家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2024-4-12024-12-31
  • 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2024-03-12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抽查大类抽查事项1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2清洁生产检查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四条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3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市发展改革委节能、清洁生产领域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第2批) 2023-06-02

      序号
      检查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代码
      检查事项
      检查时间
      执法主体
      检查结果
      备注
      1
      天津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
      911201167736181873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2
      壳牌(天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91120116600540000X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3
      天津泰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91120116553431070K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4
      天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9112011631051201X0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2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5
      天津键凯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7972829995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2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6
      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
      91120116761252202U
      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
      2023.5.9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7
      天津晟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11201037581422727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8
      天津市昊安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
      91120110780300329X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9
      天津市吉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0410340020XY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0
      天津广正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1120222052060726A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1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91120000103062810U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2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1120116718249438Q
      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
      2023.5.2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3
      垦利6-1油田4-1区块开发项目
      2020-000291-07-03-014191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5.2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 市发展改革委节能、清洁生产领域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第1批) 2023-04-28

      序号
      检查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代码
      检查事项
      检查时间
      执法主体
      检查结果
      备注
      1
      天津龙晟科技有限公司IDC项目
      2108-120114-89-01-252583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4.1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2
      易华录天津产业园B4、B5机房项目
      2012-120112-89-03-789933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4.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3
      盘古云泰数据中心
      2020-120114-65-03-003793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4.19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4
      天津市贝特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
      2101-120115-89-03-512507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4.2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5
      天津勤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91120223075925067B
        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2023.4.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6
      天津市金鑫晟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91120223668828932K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2023.4.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7
      天津勤晟科技有限公司
      91120223MA05P4FP9Y
        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2023.4.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8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
      91120223553406174U
      1. 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     
      3.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                                                                                                                                                                                                                                                                     
      2023.4.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9
      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3MA06DFCJ6F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4.24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3-03-31
    序号抽查计划名称抽查领域发起部门抽查对象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总体抽取比例/数量配合部门1天津市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程咨询单位抽查发展改革部门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3%/8家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发展改革委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3-03-22
    序号计划名称抽查机关名称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抽查大类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计划时间自抽查计划时间至1重点用能单位“双随机”节能监察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4家节能监察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2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2023-04-012023-12-31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双随机”节能监察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0%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近三年市级部门进行节能审查,且拟投产时间在2022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23-04-012023-12-313节能服务机构“双随机”节能监察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0%节能监察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近两年纳入天津市节能信用评价范围,且2022年度为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或由市级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节能服务的机构2023-04-012023-12-314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检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低于15%清洁生产检查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2023-04-012023-12-315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检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家清洁生产检查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2023-04-012023-12-316市场价格监测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家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2023-04-012023-12-317信用信息检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家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
      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
      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
      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2023-04-012023-12-31
      
  • 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 2023-03-22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抽查大类抽查事项1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近三年进行节能审查且拟投产时间在2022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近两年纳入天津市节能服务机构节能信用评价范围的节能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2清洁生产检查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四条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3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
      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
      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
      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3月) 2023-03-06
    序号行政执法事项类型法定依据实施机构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政务服务处、具有该行政许可职权的有关处室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外资处3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行政许可1.《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四条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二、区位布局(一)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天津港片区30平方公里(含东疆保税港区10平方公里),天津机场片区43.1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空港部分1平方公里和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1.96平方公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46.8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海港部分和保税物流园区4平方公里)。三、主要任务和措施(二)扩大投资领域开放。5.构建对外投资合作服务平台。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及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项目。逐步减少个人对外投资的外汇管制。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属市级管理权限的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备案。
      3.《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向滨海新区下放625项市级权利事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利事项清单”中第26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下放形式为委托下放。政务服务处、外资处4招标投标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政务服务处、具有该行政许可职权的有关处室5新建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许可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石油天然气管理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管道保护处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许可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并按规定报市和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检查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原审查部门。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第一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环资双碳处7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检查行政检查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第十三条第三款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环资双碳处8未依法备案管道竣工测量图和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第四款和第七款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石油天然气管理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道保护处9对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点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规定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价综处10对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价综处11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环资双碳处12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环资双碳处13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 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报告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资双碳处14无偿提供能源或实行包费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15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内容不实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三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16拒不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或未达到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17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 使用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环资双碳处18不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或测试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环资双碳处19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不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者不将设立、聘任情况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二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0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环资双碳处21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处罚行政处罚《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资双碳处22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处罚行政处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3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4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资双碳处25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资双碳处26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中不保存原始记录或者伪造原始记录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7未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中不保存原始记录或者伪造原始记录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8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或不报告结果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9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30对违规操作社会信用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超越权限查询社会信用信息;
      (二)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
      (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
      (五)违反规定获取或者出售社会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信用处31对异议申请处理不力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接到核查通知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和信息来源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异议处理完毕后,应当取消异议标注。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信用处32对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不力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二条  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等申请查询信用主体失信信息的期限为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当将该失信信息从公开和查询界面删除,不再对外提供查询,该信息不再作为对信用主体进行社会信用评价的依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信用处33对撤销、变更信用信息不力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三条  信用主体向公共信用管理机构申请删除其受到表彰奖励、参加志愿服务和进行慈善捐赠等信息的,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删除该信息,并告知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后,据以认定其失信状态的行为被有关国家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删除或者变更该失信信息。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信用处34对信用信息保密不力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对在业务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妨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信用处
      
  • 市发展改革委“双随机”执法抽查结果公示 2022-12-30
    序号检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检查主体检查结果备注1天津何庄子农产品批发市场91120112724452942D1.工业、农业监测商品价格及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2022.12.2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无违法行为
      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2天津市和平区贵阳路副食综合商场有限责任公司91120101103126319F1.工业、农业监测商品价格及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2022.12.2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无违法行为
      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3天津市乐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91120103MA06GBLDXR1.工业、农业监测商品价格及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2022.12.2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无违法行为
      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新建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4-01-11
    津发改批复(社会)〔2023〕36号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新建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3〕54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项目代码:2310-120112-04-01-658057。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天津外环南路与大沽南路交口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西侧空地内,四至范围:东至师苑公寓,南至12号学生宿舍,西至双林引水河,北至大沽南路。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10#和11#学生宿舍两栋,总建筑面积29220平方米,住宿房间数为574间,10#和11#学生宿舍建筑面积均为14610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27178平方米,地下面积2042平方米。同步实施绿化、道路广场工程以及管线等附属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7320.98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5296.4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199.72万元,预备费824.81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24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新建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新建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5#学生宿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4-01-11
    津发改批复(社会)〔2023〕28号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5#学生宿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3〕46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医科大学,项目代码:2310-120118-04-01-655506。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静海区东北部团泊新城西区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二期用地范围内,其四至范围:东至规划药学院及公共卫生学院,南至规划空地,西至规划东海道,北至规划空地。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8栋宿舍,其中,4栋宿舍通过中间裙房连接,设置1036间4人间学生宿舍。总建筑面积约60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57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A、C、F、H等4栋宿舍楼为地上6层,B、D、E、G等4栋宿舍楼为地上5层,每层设置宿舍、洗衣房、盥洗室等生活服务用房;地下主要设置人防工程及设备用房。同步实施绿化、道路广场工程以及管线等附属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35999.0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2140.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144.80万元,预备费1714.24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18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5#学生宿舍工程招标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5#学生宿舍工程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6#学生宿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4-01-11
    津发改批复(社会)〔2023〕29号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6#学生宿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3〕47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医科大学,项目代码:2312-120118-04-01-277554。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静海区东北部团泊新城西区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三期用地范围内,四至范围为:东至规划空地,南至规划毕杨路,西至在建4#学生宿舍,北至规划空地。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新建3栋6层宿舍单元及裙房,裙房连接三栋宿舍单元形成一个整体,设置456间4人间学生宿舍。总建筑面积约28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26600平方米,主要设置学生宿舍、洗衣房、公共卫生间等;地下建筑面积约1400平方米,设置辅助用房、设备用房和变电站。同步实施绿化、道路广场工程以及管线等附属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6689.37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4833.5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061.13万元,预备费794.73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18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6#学生宿舍工程招标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6#学生宿舍工程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师范大学新建宿舍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4-01-11
    津发改批复(社会)〔2023〕26号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师范大学新建宿舍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3〕44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师范大学,项目代码:2310-120111-04-01-147154。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天津师范大学校园现址内,共计两个地块,地块一四至范围:东至天勤路,南至天和道,西至现状宿舍,北至学校第一浴室,用地面积9039平方米;地块二四至范围:东至天勤楼,南至明德道,西至幼师培训中心,北至天和道,用地面积11196平方米。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新建三栋宿舍楼及地下室,总建筑面积32612平方米,设置双人间宿舍878间、无障碍单人宿舍9间。其中,地上面积共30312平方米,地下面积共2300平方米。三栋宿舍楼建筑面积分别是16105平方米、7076平方米、7131平方米;地下室建筑主要布置设备用房及人防工程,同步实施建筑周边的绿化、道路及工程管线等配套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9885.49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8020.9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285.33万元,预备费579.19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24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师范大学新建宿舍楼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师范大学新建宿舍楼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商业大学扩建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4-01-11
    津发改批复(社会)〔2023〕27号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商业大学扩建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3〕45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商业大学,项目代码:2310-120113-04-01-263248。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商业大学北侧13-14单元01街区刘房子地块,地块四至范围为:东至现状商业大学,南至现状商业大学,西至支路四,北至光荣道,地块总用地面积为39484.70平方米。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拟新建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宿舍6栋、辅助用房3栋,总建筑面积40000.23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6830.32平方米,主要布置学生宿舍、换热站及设备用房;地下建筑面积3169.91平方米,为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同步实施建筑周边绿化、道路及管网等室外配套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4233.32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0768.7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310.59万元,预备费1153.97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24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商业大学扩建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商业大学扩建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农学院东校区学生宿舍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4-01-11
    津发改批复(社会)〔2023〕34号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农学院东校区学生宿舍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3〕52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农学院,项目代码:2310-120111-04-01-819060。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2号,天津农学院东校区校园现址内,四至范围:东至春华路,南至7号学生公寓,西至10号学生公寓,北至育才路。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拆除场地现状的882平方米实验用房、自行车棚等建、构筑物,新建一栋12层学生宿舍楼,总建筑面积11530平方米,地上面积11530平方米。主要布置学生宿舍及配套服务用房等,同步实施建筑周边的绿化、道路及工程管线等配套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7242.59万元,其中,工程费用6247.0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50.69万元,预备费344.89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16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农学院东校区学生宿舍扩建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农学院东校区学生宿舍扩建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农学院西校区学生宿舍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4-01-11
    津发改批复(社会)〔2023〕33号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农学院西校区学生宿舍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3〕51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农学院,项目代码:2312-120111-04-01-961783。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津同公路19号天津农学院西校区校园现址内,四至范围:东至综合服务中心,南至教学楼,西至篮球场,北至现状学生宿舍。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新建一栋学生宿舍楼,地上6层,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主要布置学生宿舍及配套用房等;同步实施建筑周边的绿化、道路及工程管线等配套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9109.3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7953.7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721.85万元,预备费433.78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16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农学院西校区学生宿舍扩建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农学院西校区学生宿舍扩建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理工大学新建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4-01-11
    津发改批复(社会)〔2023〕35号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理工大学新建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3〕53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理工大学,项目代码:2310-120111-04-01-347730。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西青区宾水西道391号天津理工大学新校区内,四至范围:新建宿舍1东至现状空地,南至现状高压走廊,西至化成路,北至现状15#学生公寓。新建宿舍2东至化成路,南至现状高压走廊,西至校园用地边界,北至19#学生公寓。新建宿舍3东至现状18#学生宿舍,南至校园用地边界,西至现状篮球场,北至知行道。用地面积约21805平方米。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新建学生宿舍楼3栋,共设置974间学生宿舍。总建筑面积约458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403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5500平方米。新建宿舍1为地上12层、地下1层建筑,建筑面积23100平方米,地上面积17600平方米,主要设置学生宿舍及卫生间等学生生活服务用房;地下面积5500平方米,主要设置人防工程及设备用房。新建宿舍2为地上3层建筑,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主要设置学生宿舍及卫生间等学生生活服务用房;新建学生宿舍3为地上15层建筑,建筑面积20400平方米,主要设置学生宿舍及卫生间等学生生活服务用房。同步建设室外综合管网、道路、绿化等配套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7923.9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4723.1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871.10万元,预备费1329.71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12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理工大学新建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理工大学新建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工业大学D区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4-01-11
    津发改批复(社会)〔2023〕32号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工业大学D区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3〕50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工业大学,项目代码:2310-120111-04-01-920607。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西青区宾水西道399号天津工业大学新校区现址校园西南角,四至范围:东至2#学生宿舍、南至慧学道、西至工西路、北至5#学生宿舍,用地面积约14345.09平方米。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新建学生宿舍楼1栋和附属配套用房1栋,共设置350间4人间学生宿舍。总建筑面积约23400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约225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学生宿舍楼局部地下一层、地上六层,建筑面积约219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21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附属配套用房建筑面积约1500平方米,地上三层,同步建设室外管网、道路、绿化等配套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4174.39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2409.0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090.41万元,预备费674.97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15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工业大学D区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9日附件 天津工业大学D区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4-03-12
    序号计划名称抽查机关名称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抽查大类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计划时间自抽查计划时间至12024年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14家节能监察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且未纳入2024年市级节能专项监察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2024-4-12024-12-3122024年度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抽取20%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十四五”期间取得市级节能审查意见,且拟投产时间在2023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24-4-12024-12-3132024年度天津市节能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5家节能监察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2023年度为取得市级节能审查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2024-4-12024-12-3142024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20家清洁生产检查1.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3.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2024-4-12024-12-3152024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家清洁生产检查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2024-4-12024-12-3162024年天津市市场价格监测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6家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全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2024-3-72024-12-3172024年度天津市信用信息领域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2家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2024-4-12024-12-31
  • 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2024-03-12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抽查大类抽查事项1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2清洁生产检查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四条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3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市发展改革委节能、清洁生产领域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第2批) 2023-06-02

      序号
      检查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代码
      检查事项
      检查时间
      执法主体
      检查结果
      备注
      1
      天津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
      911201167736181873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2
      壳牌(天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91120116600540000X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3
      天津泰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91120116553431070K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4
      天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9112011631051201X0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2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5
      天津键凯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7972829995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2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6
      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
      91120116761252202U
      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
      2023.5.9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7
      天津晟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11201037581422727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8
      天津市昊安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
      91120110780300329X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9
      天津市吉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0410340020XY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0
      天津广正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1120222052060726A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1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91120000103062810U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2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1120116718249438Q
      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
      2023.5.2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3
      垦利6-1油田4-1区块开发项目
      2020-000291-07-03-014191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5.2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 市发展改革委节能、清洁生产领域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第1批) 2023-04-28

      序号
      检查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代码
      检查事项
      检查时间
      执法主体
      检查结果
      备注
      1
      天津龙晟科技有限公司IDC项目
      2108-120114-89-01-252583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4.1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2
      易华录天津产业园B4、B5机房项目
      2012-120112-89-03-789933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4.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3
      盘古云泰数据中心
      2020-120114-65-03-003793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4.19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4
      天津市贝特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
      2101-120115-89-03-512507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4.2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5
      天津勤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91120223075925067B
        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2023.4.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6
      天津市金鑫晟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91120223668828932K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2023.4.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7
      天津勤晟科技有限公司
      91120223MA05P4FP9Y
        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2023.4.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8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
      91120223553406174U
      1. 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     
      3.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                                                                                                                                                                                                                                                                     
      2023.4.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9
      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3MA06DFCJ6F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4.24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3-03-31
    序号抽查计划名称抽查领域发起部门抽查对象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总体抽取比例/数量配合部门1天津市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程咨询单位抽查发展改革部门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3%/8家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发展改革委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3-03-22
    序号计划名称抽查机关名称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抽查大类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计划时间自抽查计划时间至1重点用能单位“双随机”节能监察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4家节能监察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2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2023-04-012023-12-31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双随机”节能监察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0%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近三年市级部门进行节能审查,且拟投产时间在2022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23-04-012023-12-313节能服务机构“双随机”节能监察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0%节能监察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近两年纳入天津市节能信用评价范围,且2022年度为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或由市级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节能服务的机构2023-04-012023-12-314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检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低于15%清洁生产检查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2023-04-012023-12-315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检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家清洁生产检查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2023-04-012023-12-316市场价格监测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家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2023-04-012023-12-317信用信息检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家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
      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
      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
      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2023-04-012023-12-31
      
  • 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 2023-03-22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抽查大类抽查事项1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近三年进行节能审查且拟投产时间在2022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近两年纳入天津市节能服务机构节能信用评价范围的节能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2清洁生产检查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四条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3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
      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
      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
      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3月) 2023-03-06
    序号行政执法事项类型法定依据实施机构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政务服务处、具有该行政许可职权的有关处室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外资处3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行政许可1.《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四条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二、区位布局(一)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天津港片区30平方公里(含东疆保税港区10平方公里),天津机场片区43.1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空港部分1平方公里和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1.96平方公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46.8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海港部分和保税物流园区4平方公里)。三、主要任务和措施(二)扩大投资领域开放。5.构建对外投资合作服务平台。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及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项目。逐步减少个人对外投资的外汇管制。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属市级管理权限的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备案。
      3.《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向滨海新区下放625项市级权利事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利事项清单”中第26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下放形式为委托下放。政务服务处、外资处4招标投标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政务服务处、具有该行政许可职权的有关处室5新建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许可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石油天然气管理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管道保护处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许可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并按规定报市和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检查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原审查部门。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第一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环资双碳处7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检查行政检查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第十三条第三款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环资双碳处8未依法备案管道竣工测量图和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第四款和第七款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石油天然气管理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道保护处9对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点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规定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价综处10对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价综处11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环资双碳处12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环资双碳处13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 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报告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资双碳处14无偿提供能源或实行包费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15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内容不实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三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16拒不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或未达到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17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 使用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环资双碳处18不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或测试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环资双碳处19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不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者不将设立、聘任情况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二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0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环资双碳处21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处罚行政处罚《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资双碳处22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处罚行政处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3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4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资双碳处25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资双碳处26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中不保存原始记录或者伪造原始记录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7未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中不保存原始记录或者伪造原始记录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8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或不报告结果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9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30对违规操作社会信用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超越权限查询社会信用信息;
      (二)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
      (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
      (五)违反规定获取或者出售社会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信用处31对异议申请处理不力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接到核查通知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和信息来源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异议处理完毕后,应当取消异议标注。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信用处32对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不力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二条  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等申请查询信用主体失信信息的期限为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当将该失信信息从公开和查询界面删除,不再对外提供查询,该信息不再作为对信用主体进行社会信用评价的依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信用处33对撤销、变更信用信息不力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三条  信用主体向公共信用管理机构申请删除其受到表彰奖励、参加志愿服务和进行慈善捐赠等信息的,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删除该信息,并告知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后,据以认定其失信状态的行为被有关国家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删除或者变更该失信信息。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信用处34对信用信息保密不力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对在业务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妨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信用处
      
  • 市发展改革委“双随机”执法抽查结果公示 2022-12-30
    序号检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检查主体检查结果备注1天津何庄子农产品批发市场91120112724452942D1.工业、农业监测商品价格及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2022.12.2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无违法行为
      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2天津市和平区贵阳路副食综合商场有限责任公司91120101103126319F1.工业、农业监测商品价格及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2022.12.2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无违法行为
      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3天津市乐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91120103MA06GBLDXR1.工业、农业监测商品价格及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2022.12.2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无违法行为
      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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