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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21-12-14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关于推进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今冬明春天然气购进价格实际情况,现就本市2021-2022年供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价格
      按照天然气购进成本与销售价格同向等额联动的原则,本市2021-2022年供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每立方米3.72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每立方米3.43元。
      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购气成本、配气价格等因素,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执行时间
      2021-2022年供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供需衔接,保障今冬明春的天然气市场供应。
      (二)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抄表计量、价格结算、政策解释、用户服务等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
      (三)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滨海新区、武清区、静海区、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2021-2022年供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也可参照执行。
       
        
                      2021年11月29日
  • 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2-08

      各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项目审批服务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口发展 “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2021-10-2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人口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持续推动我市人口均衡发展。
      2021年10月2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0-18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规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长效机制,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2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改革部门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10-11

      各有关区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发展改革部门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已经市发展改革委2021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
      (联系人:陶海成;    联系电话:23142832,13820377486)
      
  • 国家发改委文件跳转链接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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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30

      各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新闻出版局,天津出版传媒集团,各有关出版、发行单位:
          为加强本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发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天津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新闻出版局
      2021年8月2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26

      各市相关部门、援甘前指,各相关区协作支援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加大我市对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我委制定了《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方案》。
      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执行落实。
      2021年8月26日
      (联系人:董建欣; 联系电话:23142169)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发展新型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2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加快发展新型消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1年8月1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 2021-08-25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电网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工商业用电成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明确转供电范围。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菜市场等经营者,以下称“转供电主体”)转供的行为。
      二、明确转供电政策。转供电主体按照终端用户电表计量条件执行相应的电价政策,不得在电费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电量为基数收取服务类费用。  
      (一)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我委公布的《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与终端用户用电分类和电压等级对应)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二)安装非峰谷分时计量表的非居民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可结合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之一收取电费:
      1.转供电主体按照电网抄表周期,以其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即:当月电价标准=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转供电主体当月购电量。转供过程中的合理线损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2.转供电主体按照我委公布的《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中的平段电价标准(与终端用户用电分类和电压等级对应)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执行平段电价与峰谷分时电价价差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3.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即:当月电价标准=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各分表抄见电量之和。采用此方式的转供电主体须对自用电以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等分表计量。转供电主体自用电以及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等,与转供终端用户一并分摊转供电主体向电网缴纳的电费。
      (三)安装非峰谷分时电价表的居民家庭住宅用户和执行居民用电的非居民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居民生活用电分类的合表用户电价标准(与用户用电分类和电压等级对应)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四)对未安装电表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的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具体分摊方式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确定,收取终端用户的电费之和不得多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
      (五)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和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转供电主体应密切关注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情况,根据国家和我市政策要求及时做好价格调整和结算工作,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抄表计量周期应与电网企业对其抄表计量周期保持一致,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应做到公开透明。
      (二)各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解释,扩大电价政策的知晓度,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三)电网企业应精准执行国家和我市电价政策,配合做好价格政策宣传。在电价政策调整时,及时通过电费收缴平台、“网上国网”app等多种方式将价格调整情况通知各转供电经营者。对具备条件的用户,加大一户一表改造力度,彻底解决转供加价问题。
      (四)鼓励转供电终端用户使用“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功能,对转供电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或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市有关转供电的价格政策同时废止。各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2021年8月1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营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2021-08-06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天津市民营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2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退休职工养老院新增床位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1-08-02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报请市退休职工养老院新增床位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退休职工养老院新增床位,东西向2人间收费标准为每床每日70元;东西向4人间收费标准为每床每日55元。护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本市国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护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10]151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代理陪护服务实行协议收费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1]105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市退休职工养老院为收养人员提供服务,应尊重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三、市退休职工养老院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和服务质量标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1年7月28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函 2021-07-30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核定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住宿费标准的函》(津教财函 [2021]50号)收悉。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核定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500元。
      二、收费单位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2021年7月28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发展 “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2021-07-2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持续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2021年7月20日
  • 关于实施社会投资备案类建设项目在线自动备案的通知(试行) 2021-07-02

      各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本市“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审批服务效率,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社会投资备案类建设项目实施在线自动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属于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允许类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敏感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各类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轨道交通保护区、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项目,以及国家对产业发展有特殊要求的钢铁、汽车、乳制品、集成电路等行业项目。
      二、服务内容
      社会投资备案类建设项目在首次进入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申报审批事项时自动完成项目备案,并生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
      备案申报单位若因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等特殊需要,可到市、区政务服务大厅进行现场办理。
      三、服务流程
      (一)项目申报。实行自动备案的社会投资备案类建设项目,由备案申报单位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填报《项目信息基础表单》,并按要求提交加盖公章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二)部门服务。备案申报单位取得项目代码后,无需再申报《项目备案申请表》。审批部门登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系统,添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
          (三)表单打印。备案申报单位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确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信息后,可自行打印系统自动生成、已加盖审批部门电子印章的备案登记表。
      四、工作保障
          (一)优化项目策划生成。各审批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相关主管部门要靠前服务,依托“一张蓝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
      台,帮助项目单位在项目正式报批前做深做实前期工作,明确项目应当申报的审批服务事项,促进项目尽早策划生成。
          (二)提升项目帮办代办服务水平。各审批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组织好帮办代办队伍,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和服务,保障社会投资备案类建设项目“自动备案”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审批部门与对口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同,审批部门在项目完成自动备案后24小时内,将项目备案信息传送到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如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应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及时通知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24小时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撤销项目备案登记表并及时通告相关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备案申报单位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2024年7月9日废止。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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