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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关于本市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收费处 时间:2019-08-15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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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实现幼有所育,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912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8号)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一)民办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生活物品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出活动费、幼儿安全接送卡工本费(详见附件1)。

(三)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可由幼儿园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二、收费标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主管部门评定的等级,在政府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自201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新标准执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当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三、管理规定

(一)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发布招生简章和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幼儿园应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建立办学成本约束机制,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严格执行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

(四)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8号)执行。幼儿因故退(转)园以外的退费问题,按照幼儿园和幼儿家长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201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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