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节能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工作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节能管理行政执法实际,现将市发展改革委节能管理行政执法职权及相关职责委托如下:
一、委托机关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受委托机构
天津市节能环保中心
三、委托职责和权限
1.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处罚;
2.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3.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的处罚;
4.无偿提供能源或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5.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内容不实的处罚;
6.拒不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或未达到要求的处罚;
7.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的处罚;
8.不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或测试的处罚;
9.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不备案的处罚;
10.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11.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处罚;
12.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处罚;
13.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处罚;
14.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15.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检查。
四、委托期限
自2024年9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9年9月9日止。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机构(盖章)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