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558号)要求和部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四批征集公告,经审核,共有255家企业纳入天津市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根据前期征集工作公告要求,为持续深化产教融合、打造支撑我市高质量发展新引擎,现组织开展对公布满三年的天津市第一批和第二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评估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参与评估企业范围
本次评估工作面向已公布满三年的前两批107家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旨在全面了解企业在产教融合方面的发展现状、规划、成果及存在问题,淘汰一批已不满足支持条件的企业,巩固一批基础条件良好的企业,为我市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注入新动能,助力形成符合天津特色的新质生产力。
二、评估材料清单
(一)企业落实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的工作报告(字数不限,主要突出工作成效和亮点)。
(二)电子版及加盖公章扫描件版《天津市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评估数据表》(见附件2)。
(三)支撑材料:一是已制定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及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佐证材料;二是本单位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并按程序向全社会公示执行的情况材料;三是合作院校出具的企业开展产教融合工作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四是《天津市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评估数据表》内其他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三、评估流程
(一)前两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依据本公告开展前期自查,并整理准备相关评估材料,材料的有效时间区间应为公布产教融合型企业后至2024年9月30日。
(二)参评企业按照材料清单要求,于2024年11月15日前将扫描件及电子版原件反馈至所在区发展改革委。
(三)逾期未提交评估材料的企业视作放弃本次评估,评估结果按不合格处理。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其天津市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
(四)各区初审合格的企业于12月参加现场答辩会。并提前准备汇报材料,现场答辩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评审结果发布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社局将根据评估开展情况适时公布本次最终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事宜
因国家、天津市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建设培育工作发生变化的,我们将及时发布通告。
附件:1.天津市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评估标准
2.天津市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评估数据表
3.天津市前两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
2024年10月30日
(联系人:何涛、闫洪泽,联系电话:23143660、2314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