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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关于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专家审查机制管理办法》的公示 2021-11-05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充分发挥专家评议的作用,加强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升政府投资质量效益,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专家审查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自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2月5日,对《管理办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请书面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处  苏苑
      联系电话:23142826
      2021年11月5日
  • 关于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的公示 2021-11-05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市级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自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2月5日,对《管理办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请书面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处  苏苑
      联系电话:23142826
      2021年11月5日
  • 关于天津市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公示 2021-11-05

      为加强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管理,规范咨询评估工作流程,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我们修订了《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自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2月5日,对《管理办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请书面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处  苏苑
      联系电话:23142826
      2021年11月5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2021-11-04

      津发改价费〔2021〕3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规定,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负担,经研究,现将本市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合同、协议类最高收费标准:标的额100万元及以下部分,收取0.24%(按照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100万元至4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6%;4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24%。
      (二)涉及房产的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类最高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尾数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收取;单套居民房产收取的公证费不得超过10000元。
      二、有关减免政策
      (一)对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申办国家规定《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二)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不低于30%。
      (三)对80周岁及以上自然人首次申办遗嘱公证的,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
      (四)申办遗体、器官捐献公证事项及扶贫、救灾捐赠公证事项的,免收公证服务费。
      (五)其他应当减免的公证事项,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2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批)的通知 2021-11-04

      各有关区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补助备选项目的通知》,经各区申报、专家评审、第三方审核,将11个节能技术改造项目、1个高效电机推广应用项目、5个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应用项目纳入2021年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第二批)支持范围,共补助资金1205.5万元。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运行管理,充分发挥项目节能效益。区财政局要按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2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 蔡杨;联系电话:23142207;市财政局  席经治;联系电话:23205677)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产能储备生产企业公示 2021-11-0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产能储备有关工作的部署,经企业申报、各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拟推荐天津泰达洁净材料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申报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产能储备生产企业,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2021年11月1日-2021年11月7日
      2021年11月1日
      联系电话:市发展改革委:022-23142139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022-83608097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申报2022年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计划的通知 2021-10-28

      市有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产业转型升级的引领作用、社会民生改善的保障作用,现组织开展我市2022年重点项目申报工作。
      一、项目申报范围
      应聚焦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全市重点工作,结合我市“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符合“一基地三区”定位、双城发展格局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符合制造业立市和消费商贸“双中心”城市方向,围绕“两新一重”及新动能引育等重点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关键性、基础性、战略性作用。重点包括:
      一是产业科技创新项目。主要包括:创新平台、先进制造业(信创产业、集成电路、车联网、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数字经济(5G、人工智能、互联网+、智慧应用等)、现代服务业(海河国际商业中心、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会展经济、总部经济、冷链物流、科技服务业等)、智能制造等项目。
      二是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新型基础设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及省道干线公路)、港口水运、轨道交通、城市路网、公共空间提升(城市更新、充电桩、老旧小区改造、枢纽及停车设施等)、能源保障、供水排水供热等。
      三是农林生态项目。主要包括:乡村振兴、环境治理、生态修复、节能环保、水利水务、园林绿化、城乡市容等。
      四是社会民生项目。主要包括:教育托幼、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文化体育、旅游休闲、社区服务等。
      五是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涉及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列入2022年市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计划的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主体功能区划、区域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国家和市有关产业政策及投资政策、符合节能减排降碳要求。
      (二)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三)项目已完成审批(核准、备案),获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具备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等建设条件,2022年能够开工建设的项目列为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已完成审批(核准、备案),获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2022年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列为重点储备项目。
      (四)2021年重点建设项目,除已建成或终止建设项目外,经申报可续列为2022年重点建设项目;2021年重点储备项目已开工建设的,经申报可转为2022年重点建设项目。
      (五)市级政府投资类重点建设项目,需列入2022年市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市级政府投资类重点储备项目,需列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三、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采取“线上申报+线下确认”方式。
      线上申报:项目单位通过“天津市重大项目智慧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互联网端录入信息后提交申报,截止日期为11月19日(星期五)。
      线下确认:市级部门对本部门项目初审后,通过平台导出申报项目清单并附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于11月26日(星期五)前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通过平台导出申报项目清单并附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于11月26日(星期五)前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牛焱鹏(项目申报)23142245;刘  洁(平台填报)23142826
      传真:23142155
      邮箱:sfzggwtzc@tj.gov.cn  
      2021年10月2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电价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0-27

      津发改价综〔2021〕31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规定,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现就深化电价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自2021年10月15日起,我市燃煤发电电量原则全部进入市场,上网电价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其中基准价为每千瓦时0.3655元,上下浮动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的幅度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二、保持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执行居民电价的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仍执行现行政府制定的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天津市居民和农业用电销售电价表见附件。我市风、光等低价电源优先保障居民、农业用电。
      三、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用户中,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用电量大,市场化条件好,要全部进入市场;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网企业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确保改革政策平稳过渡。
      四、有序放开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的,按照市场价格购电;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代理购电价格按照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在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前,代理用户用电价格仍按照原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五、做好与转供电价格政策衔接。转供电主体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240号)要求,对终端用户按政府制定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收取电费的,应调整收费方式,可按平均购电价或分摊电费的收费方式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与电价市场化改革政策有效衔接。
      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区发展改革委、各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主动服务用户,推动改革措施平稳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2021年10月22日
  • 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2021-10-25

      津发改环资〔2021〕305号
      各区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依据《关于持续做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津发改环资〔2021〕119号)等,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确定
      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区节能、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市节能、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确定因 “双超” “双有” “年综合能耗5000
      吨标准煤以上” “年取水量20万吨以上” 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
      核名单的企业66家。
      鼓励名单外的企业实施自愿清洁生产审核。
      二、工作要求
      (一)重点环节及时限
      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公布企业相关信息,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1年内完成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区节能主管部门和区生态环境部门。
      (二)审核工作条件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自行独立开展审核工作,应具备《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条件。委托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应提供机构简要介绍、机构具备《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说明,并附证明材料。
      (三)其他事项
      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如因停产或关闭等原因不具备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由所在区将该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部门核实,出具书面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组织实施
      各区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要会同区节能、生态环境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培训、强化监管服务,书面通知本区纳入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时报送审核报告,及时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申请验收,确保纳入强制审核的企业按进度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各区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度情况表(附件2)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由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关于持续做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津发改环资〔2021〕119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清洁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清洁生产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公布信息、不按期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9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郭平贵;联系电话:23142163;邮    箱:sfzggwhzc@tj.gov.cn;
      市生态环境局气候与国际处 李帆;联系电话:87671547;邮    箱:qihouchu@tj.gov.cn)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1-10-22

      2021年第17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1年10月22日24时起执行。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    (标准品)
      9375
      7.00
      9075
      92号乙醇汽油
      9938
      7.55
      9638
      95号乙醇汽油
      10500
      7.97
      10200
      0号柴油(标准品)
      8350
      7.21
      8050
      负10号柴油
      8851
      7.65
      8551
      负20号柴油
      9269
      8.01
      8969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21年10月22日
  • 关于报送2022年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通知 2021-10-20

      市国资委,各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生健康委:
          按照国家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工作部署要求,现组织开展我市2022年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工作。请各单位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895号)的项目遴选要求,筛选建设内容和标准符合规定、前期工作较为成熟、确保在2022年在建或者新开工项目,填写附件2-6,于10月27日(周三)下午5:00前,市级项目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区级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共同完成初选后,分别报送至市级对口部门,如无项目需求,请填“无”报送,盖章版经国家确认项目后再行报送。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积极应  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895号)
            2.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公办养老)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表
            3.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普惠养老)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表
            4.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托育领域)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表
            5.2022年普惠养老城企联动申报项目信息表
            6.2022年托育领域(普惠托育专项行动)申报项目信息表
      材料电子版请在公共邮箱下载。
      公共邮箱:sfzggwshjyc11@tj.gov.cn
      密    码:123456abc!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10月20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天津市邮轮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1-10-19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加快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天津邮轮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在认真研究基础上形成了《天津市邮轮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自2021年10月18日至10月26日,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邮箱:sfzggwfwyc1@tj.gov.cn。
      衷心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1年10月18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节能违法情况的通报(2021年第一期) 2021-10-15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按照2021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专项节能监察行动。截止9月底,共对石化、钢铁、火电、玻璃、数据中心等高耗能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监察40次,发现固定资产项目单位未编制节能报告、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服务机构编制的节能报告内容不实等问题。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发现的违法情况
           1.项目单位未编制节能报告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新址增建工程项目”:项目单位未编制节能报告,未对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进行分析,未对总平面布置、用能设备选用等建设内容进行分析和比选,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2.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节能报告未及时变更
      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8GW高效硅基太阳能电池项目”:原计划建设的预清洗区、LPCVD区、预镀膜区三道
      工序实际未建设,原计划建设20台变压器实际建设了14台,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单位未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3.项目单位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
      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65㎡烧结机烟气超净排放工程”和“360㎡烧结机烟气超净排放工程”:采购并使用的部分电动机和风机能效等级,未达到节能报告中“电机能效等级不低于1级”、“风机最高效率不低于1级”的要求,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4.节能报告内容不实
      中安广源监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4GW高效硅基太阳能电池项目节能报告》的过程中,不深入实际,不了解情况,照抄照搬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一期工程“3.8GW高效硅基太阳能电池生产线项目”节能报告中对工序和设备描述,对实际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不掌握,造成《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4GW高效硅基太阳能电池项目节能报告》内容不实,违反了《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处理情况
            1.责令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30日内编制完成“新址增建工程项目”节能报告,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和所在区发展改革委。
            2.责令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30日内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年产3.8GW高效硅基太阳能电池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变更申请,并将结果及时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和所在区发展改革委。
           3.责令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中关于机电设备能效等级不低于1级的要求,在六个月内,将不符合要求的机电设备进行更换,并将结果及时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和所在区发展改革委。
            4.责令中安广源监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30日内对编制的《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4GW高效硅基太阳能电池项目节能报告》进行改正,认真核查本公司报告编制质量控制体系,分析查找发生问题的原因,处理相关责任人。将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和有关检查、处理情况,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和所在区发展改革委。
      三、警示教育
            以上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暴露了部分单位对节能审查相关要求不重视、不落实等问题。责令及时整改,警示教育作用明显。希望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各项目单位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节能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能源消费全过程管控。
            1.市发展改革委持续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强化对节能违法行为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复查。对不能按期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节能信用评价、联合惩戒等手段,严格依法处理。
            2.区节能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存量项目深挖节能潜力,提高能效水平。督促在建项目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和节能审查意见,贯彻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
            3.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要加强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告知项目单位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报送要求,按月将节能审查有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本区节能主管部门。
            4.节能评审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规范节能报告评审程序,严格把控报告质量,确保评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提供有力支撑。
            5.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依法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认真贯彻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要求,采用国家推荐的节能工艺、设备,切实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效水平。
            6.节能服务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程序,加强节能报告质量管控,公正、客观地为项目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监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2021年10月1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1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的通知 2021-10-13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2021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查
      请各区节能主管部门推动区内重点用能单位(附件1),对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标准》(附件2),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自查工作。
      二、现场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专业机构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不向被评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请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协助评价机构于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现场评价工作。评价机构名单及分工安排另行通知。
      三、结果运用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作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双控考核、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结果向社会通报。对未按照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奖励政策不予支持,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理。
        
                                                                                          2021年10月12日
      (联系人:蔡 杨;    联系电话:23142207)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2021-10-12

      津发改价费〔2021〕277号
      滨海新区、和平、河北、河西、南开、西青、蓟州区发展改革委,盘山风景名胜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701号),为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巩固前期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成果,结合本市实际,决定自9月中旬至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头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督促完成国家和本市“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景区价格行为进一步规范,中秋、国庆期间景区门票及配套服务价格平稳有序。
      二、重点任务
         (一)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是否完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是否全面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和成本监审(调查)制度;景区门票定价成本范围是否规范,并严格限定在游览区域范围内维持正常运营所需的合理支出;是否已建立景区门票价格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以及景区运营情况、收支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
        (二)景区门票价格是否已切实降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是否实现了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评估调整全覆盖。对门票价格水平较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景区,是否已切实降价并执行到位;是否存在通过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变相提高门票价格等情况。
        (三)景区配套服务价格是否合理。对景区内竞争不充分的交通车、缆车、游船、停车等配套服务,是否单独标示、单独销售,是否与门票捆绑销售,是否依法纳入了政府定价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是否已在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基础上,合理制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是否存在价格明显“虚高”的情况。
        (四)景区价格行为是否规范。景区是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是否存在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强制乘坐交通工具、通过大门前移等方式不合理收取过路费等违规收费,以及“高定价大折扣”等行为。存在上述情况的,是否已移送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了查处纠正。
        (五)门票价格减免政策是否执行到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是否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学生、残疾人、宗教人士等提供门票减免优待。红色旅游景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否按规定对学生等群体的参观予以优惠。优惠门票价格及优惠对象、优惠条件等是否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工作主动性,抓紧部署辖区内各景区开展“回头看”工作。要坚持自查与巡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切实整改、立行立改。要建立问题台帐和整改督导机制,督促从严从实整改“回头看”中发现的问题。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会同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联合惩处,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二)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经营单位要开展全面自查,认真梳理本景区自2018年以来门票价格执行情况、年收支情况以及国家和本市价格政策规定落实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于2021年10月1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定价机关。
       (三)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会同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持续加强对景区门票及游览服务价格的监管,2021年中秋、国庆两节期间,对辖区内知名度高、客流量大的景区开展景区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督促景区依法、诚信、规范经营,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请各区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11月5日前,将本区“回头看”工作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我委(收费处)。
       
                                                                                                                                                 2021年9月18日
      (联系人:张  磊; 联系电话:23142053    传    真:23142228)
      
  • 关于天津市政府网站集约化技术平台断网的公告 2021-10-12

       根据中国联通天津分公司网络改造安排,天津市政府网站集约化技术平台将分别于2021年10月14日和22日0:00-6:00期间出现一次不超过30分钟的临时断网。受其影响,我委门户网站将在此间出现无法访问的情况,给您造成不便敬请见谅。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10-11

      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14号)文件精神,我们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制定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20〕9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为做好政策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征收污水处理费(非居民)以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污水处理费(非居民)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116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城市道路占用费按照《关于重新发布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339号)文件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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