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背景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发布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 关于天津市政府网站集约化技术平台断网的公告 2021-10-12

       根据中国联通天津分公司网络改造安排,天津市政府网站集约化技术平台将分别于2021年10月14日和22日0:00-6:00期间出现一次不超过30分钟的临时断网。受其影响,我委门户网站将在此间出现无法访问的情况,给您造成不便敬请见谅。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10-11

      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14号)文件精神,我们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制定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20〕9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为做好政策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征收污水处理费(非居民)以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污水处理费(非居民)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116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城市道路占用费按照《关于重新发布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339号)文件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9日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1-10-09

      2021年第16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1年10月9日24时起执行。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9075
      6.77
      8775
      92号乙醇汽油
      9620
      7.31
      9320
      95号乙醇汽油
      10164
      7.72
      9864
      0号柴油(标准品)
      8060
      6.96
      7760
      负10号柴油
      8544
      7.38
      8244
      负20号柴油
      8947
      7.73
      8647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21年10月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疫情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非居民)有关文件的通知 2021-10-09

      津发改价综〔2021〕287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水务集团等供水企业,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14号)已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以下简称《克服疫情若干措施》)废止。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克服疫情若干措施》制定的《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非居民)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0〕91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政策落实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0〕103号)同时予以废止。
      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10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完善水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1047号)规定的标准,即每立方米6.5元执行;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静海区、宁河区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同步恢复基本水价。
      2021年9月29日
  • 天津市节能环保中心2021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 2021-10-08

          为满足我中心工作需要,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2021年下半年天津市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工作安排》,经中心研究,拟决定委托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组织实施天津市节能环保中心2021年下半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1名。为保证公开招聘工作顺利开展,具体招聘方案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一)招聘单位名称:天津市节能环保中心
      (二)招聘单位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三)招聘单位性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四)主要职能:负责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领域监察管理等工作的支持保障,承担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宣传培训的事务性工作,推动有关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领域其他管理工作。
          二、招聘岗位及数量
      监察科专技岗,人数1名,从事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相关管理工作。
      三、招聘对象与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的应届毕业生。
      应届毕业生是指2021届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以及2019年、2020年毕业后未就业,将户口、档案保留在原学校或托管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的人员。2021、2020、2019年毕业的能够提供报到证或派遣证的非全日制毕业生可按应届生对待。
      (二)招聘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90年10月12日以后出生);
      7.具有研究生学历。
      以下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类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现役军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未满服务年限(含试用期)且所在单位不同意报考的,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列为联合惩戒对象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法律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招聘程序
      按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2021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服务工作安排统一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发布招聘信息
      2021年10月8日,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fzgg.tj.gov.cn)发布招聘信息,考生可通过上述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二)报名、缴费与资格审查
      考试报名和缴费均在网上进行,以天津市人事考试网报名公开服务平台通知安排为准。
      网址:http://rsks.hrss.tj.gov.cn
      报名时间:10月12日9:00至10月16日16:00
      招聘单位网上资格审查时间:10月12日9:00至10月17日16:00
      笔试缴费时间:10月12日9:00至10月18日16:00。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进行网上缴费,缴费网址与报名网址相同。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擅自涂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
      每个岗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之比低于3:1的不能开考。对于报考人数不足3人的岗位,由我中心取消该职位的招考计划,并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职位。报考上述岗位并已经通过资格审查完成缴费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岗位。
      改报时间:10月20日9:00至16:00
      (三)公共科目笔试
      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包括《职业能力测试》和《综合知识》两科(满分各为100分)。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笔试准考证下载时间:11月3日9:00至11月6日16:00
      笔试时间:11月7日(具体时间以笔试准考证为准)。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缺少任一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11月23日,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在报名网站公布笔试成绩;我中心张榜公布笔试成绩及相关信息。报考人员可到本中心或登录报名网址查询笔试成绩及相关信息。
      11月24日至11月29日,我中心对进入面试的考生进行资格复审,电话或短信通知复审合格人员参加面试具体时间、地点。
      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选1:3的比例,确定岗位进入面试的人选名单,如出现成绩并列考生,同时进入下一招聘环节。招聘岗位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1:3比例时,按照该岗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四)资格复审
      面试前,进入面试的人选须持报考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原件、报名表等材料到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进入面试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因取消或放弃面试资格导致进入下一招聘环节人选出现空缺的,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如递补过程中出现成绩并列考生,同时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五)面试
      面试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面试工作由我中心自行组织实施。面试工作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规则(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73号)规定进行。
      面试缴费和面试准考证下载时间:12月7日9:00至12月10日16:00。
      面试时间:12月11日至12月12日。
      面试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达不到及格线的,不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报考人员应按照面试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参加面试时,必须同时携带面试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缺少任一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面试。
      (六)成绩汇总
      在笔试、面试过程中,报考人员缺少任一科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总成绩=(《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综合知识》成绩)÷2(即换算为100分制)×50%+面试成绩×5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保留1位小数,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岗位聘用计划数的情况,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如仍出现并列情况,按照《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选。
      12月22日,考评中心在报名网站公布总成绩,我中心张榜公布总成绩。报考人员可到本中心或登录报名网址查询总成绩及相关信息。
      (七)体检
      面试结束后,以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体检人员之比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由我中心组织实施。体检的项目、标准,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非我中心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或鉴定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八)考察
      考察由我中心或主管单位组织实施,考查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表现等情况。
      (九)公示及聘用
      我中心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按规定方式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因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拟聘用人员自愿放弃聘用、拟聘用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等原因,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我中心应当依据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规定进行依次递补,并严格履行体检、考察、公示等有关程序。
      五、纪律与监督
      此次公开招聘工作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对违反招聘工作纪律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如受到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招聘工作时间安排需调整的情况,请报考人员随时关注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以新调整的安排为准。同时请报考人员报名时填写准确、有效的手机号,如遇调整,将短信通知。
          (二)请报考人员务必遵守有关防疫与安全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填报等工作。凡违反我市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隐瞒、虚报旅居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报名及政策咨询电话:23142095
      咨询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招聘工作监督电话:23120837
       
          附件:2021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申报表
       
                                   2021年9月24日
      
  • 关于邀请参加2021首届全国家政博览会的通知 2021-09-30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按照《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2021年工作要点》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印发《关于推动举办首届全国性家政博览会的通知》,拟于12月3-5日,在北京市国家会议中心举办首届全国性家政博览会,主办方为中国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经商主办方,此次博览会采用市场化运营机制,参展方需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现转发给你们,请有关家政企业及物业、酒店业、养老服务业、互联网业、制造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大型企业积极参展。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社会处 张玖泽 23140420  闫洪泽 23142171  市商务局服务处 贾特 58665985
      天津市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局代章)
      2021年9月28日
  • 关于我市2021年申请中央补贴生物质发电项目清单的公示 2021-09-28

      为促进生物质发电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印发的《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21〕1190号)要求,积极组织我市生物质发电项目申报补贴。
      经过项目单位申报、申报信息核查等程序,现将《天津市2021年申请中央补贴生物质发电项目清单》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自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30日。在公示期内,有关部门、单位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向我委反映,并提供相关联系人、联系电话,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2021-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
      联系人:张东晓;联系电话:23142194;传真:23138356
      邮箱:sfzggwnyc@tj.gov.cn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28日
  • 关于2021年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第二批)的公示 2021-09-26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补助备选项目的通知》,经审核,拟将17个项目纳入2021年市节能专项资金(第二批)支持范围。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反映。
      联系电话:23142207。
      市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26日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商务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在全市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1-09-23

      津发改价综〔2021〕274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部署,进一步推动国家和我市转供电价格政策落实到位,将国家降低电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的重要意义
      2018年以来,国家连续出台一系列降低电价政策措施。为把国家降价政策传导到终端用户,我市持续加大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力度,制定和完善转供电价格政策,开展转供电主体摸排,组织多种形式宣传,全方位开展监督检查,努力破解降低电价政策“最后一公里”难题,取得积极成效,但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情况仍然存在。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商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普遍较为困难。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的重大举措之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工商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渡过疫情难关的重要保障。各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把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作为推动营商环境不断改善、群众获得感不断提升的重要举措,始终站在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的角度,站在以人民为中心的角度,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部门联动、上下协调,进一步细化和压实责任,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落地,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费用负担。
      二、全面开展转供电主体摸排
      各区要进一步加大转供电主体摸排力度,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批发市场、菜市场等转供电主体开展拉网式排查,做到“手中一本账、心中有底数”。各区发展改革委强化牵头作用,压实工作责任,发挥好街道、乡镇作用,将所有转供电主体纳入清理规范范围,建立工作台账,包括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清单、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等,进一步畅通沟通联系渠道。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发挥基层市场监管所作用,配合做好转供电主体摸排工作;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做好产业园区转供主体摸排;各区商务部门负责商业综合体、菜市场转供主体摸排;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非住宅物业管理项目转供主体摸排。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给予专业配合。各区转供电主体摸排工作于9月底完成,9月底前各区发展改革委将工作台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推动转供电主体自查整改
      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对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240号),于10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转供电主体摸排工作,组织开展价格政策的宣讲培训和解释解读,确保政策执行准确;各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转供电主体进行政策提醒和告诫,要求转供电主体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明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做到明明白白收费;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好行业管理作用,督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菜市场、非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等转供电主体尽快按照国家和我市政策进行自查清理。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要通过线上服务渠道,将转供电价格政策及时推送到转供电主体。各区市场监管部门统计转供电主体自查整改情况,于10月底前报市市场监管委。
      四、组织开展转供电不合理加价专项检查
      即日起至12月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全市范围转供电不合理加价专项检查工作,依照《价格法》和《电力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等问题。对转供电主体拒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违规加价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对社会影响力大的典型违法案件,要坚决予以曝光,形成高压态势,起到震慑作用。
      五、有序推动电网直供到户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要主动服务,对于存量项目,依据摸排结果,对符合直供条件、意愿强烈、产权关系清晰的转供电主体,优先安排直供;对于不符合直供条件的项目,要做好沟通解释。对于增量建设项目,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在尊重企业意愿的前提下,依法合规扩大电网直供到户范围,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
      六、强化社会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12315和12345举报电话,耐心解答企业和群众投诉,做好常态化监管,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行业监督作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要利用电网营业厅、“网上国网”APP等线上线下渠道宣传电价政策信息;宣传“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功能,鼓励转供终端用户强化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将转供电费码数据报送市市场监管委。
      七、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组成,每两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会商研究和协调解决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各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具体措施,落实责任到人,积极有效推动开展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工作。各区结合此次专项行动,形成清理规范工作长效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商务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1年9月15日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1-09-18

      2021年第15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1年9月18日24时起执行。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    (标准品)
      8730
      6.52
      8430
      92号乙醇汽油
      9254
      7.03
      8954
      95号乙醇汽油
      9778
      7.43
      9478
      0号柴油(标准品)
      7730
      6.68
      7430
      负10号柴油
      8194
      7.08
      7894
      负20号柴油
      8580
      7.41
      8280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18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双控考核结果的通报 2021-09-16

      各有关单位:
      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1909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对我市重点用能单位2020年度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考核重点用能单位281家,其中,超额完成等级92家,完成等级163家,基本完成等级23家,未完成等级3家。2016-2020年累计实现节能量786.8万吨标准煤。现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考核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未完成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单位,应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以2020年为审计期实施能源审计,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区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审计报告,限期落实整改措施。拒不落实节能整改要求的,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处理。
      2021年9月13日
  • 关于开展2021年度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和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1-09-09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提升产业研发创新能力,按照《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细则》要求,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和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申报方向
      围绕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智能科技产品产业化和智能科技技术应用为支持重点。
      二、申报具体要求
      请有关单位按照《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电子版可于市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http://fzgg.tj.gov.cn首页通知公告栏查找)的要求,开展方案编制工作。为促进创新主体创新资源集聚,进一步巩固技术领先优势,近三年已承担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的建设主体不可重复申报,建设期已超过三年且运行效果突出的可再围绕原建设方向扩展提出新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进行申请,每个申报主体只能申请一个平台。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工作,对各单位编制的方案审核汇总后,将审核后的方案一式两份(含电子版)报送我委。其中: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报送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市级产业创新中心报送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我委将组织对申报的产业创新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项目进行评审,择优予以批复。
      2021年8月30日
      (联系人:张 全;联系电话:23142457)
  • 关于2020年度民营企业总部申报项目 拟认定奖励情况的公示 2021-09-07

      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民营经济“19条”),市发展改革委、市合作交流办、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津发改规〔2019〕3号)以及《申报指南》,对2019年以来在津新投资注册或整体迁入的民营企业总部进行认定奖励。
      对2020年度相关区申报项目,经部门联审、现场查勘、信用评估、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现对拟认定奖励民营企业总部进行公示,共3家企业:
      1.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3.吉旗物联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奖励资金标准及来源依相关政策执行。公示期自2021年9月7日至9月15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书面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2021年9月7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处 宫英方  
      联系电话/传真:23142313
  • 市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能耗双控考核结果的通报 2021-09-07

      津发改环资〔2021〕253号
      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天津市“十三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6〕107号),按照《天津市2020年督查检查考核计划》(津党厅〔2020〕20号)安排,在各区自查的基础上,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共9部门组成市评价考核组,对各区人民政府2020年能耗双控工作进行了集中评议。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确定红桥区、北辰区、南开区、河北区、和平区、滨海新区6个区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河东区、河西区、武清区、静海区、蓟州区、西青区、宁河区、东丽区、宝坻区9个区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津南区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级。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红桥区、北辰区、南开区、河北区、和平区、滨海新区予以通报表扬。
      特此通报。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统计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商务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21年8月30日
      (联系人:蔡 杨;    联系电话:23142207)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1-09-06

      2021年第14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1年9月6日24时起执行。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8640
      6.45
      8340
      92号乙醇汽油
      9158
      6.96
      8858
      95号乙醇汽油
      9677
      7.35
      9377
      0号柴油(标准品)
      7645
      6.60
      7345
      负10号柴油
      8104
      7.00
      7804
      负20号柴油
      8486
      7.33
      8186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6日
      
  • 市发展改革委 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时期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1-09-06

      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统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办、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高级法院、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天津港集团,各区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编制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21〕1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十四五”时期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十四五”时期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8月11日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亚洲开发银行贷款2022-2024年规划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1-09-06

      各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用好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亚洲开发银行贷款2022-2024年规划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21〕1178号),就备选项目涉及的重点支持领域、贷款规模、项目申报要求等事项进行了部署。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十四五”时期经济发展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点任务、突出问题,结合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支持的重点领域及要求,积极谋划项目,突出项目的创新性和示范性。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贷款项目的组织、谋划和申报工作。项目申请和实施单位应具有较高积极性和主动性,可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项目申报材料应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科学确定项目投资和贷款规模,创新贷款方式,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和贷款偿还担保责任,落实配套资金来源,严格审核债务风险。请于2021年9月15日之前将备选项目的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还款承诺函等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一式五份,同时报送电子文件,邮箱为:sfzggwwzc@tj.gov.cn和sczjjrc@tj.gov.cn。我们将统筹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0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 邹  丹;  联系电话:18622319303  
      市财政局     孙国英;            15122109682)
      
网站地图 使用帮助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隐私声明
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

主办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电话:022-23142050技术支持: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网站标识码:1200000015津ICP备 08100007号-14 徽标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0991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22-23142050网站标识码:1200000015

技术支持: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津ICP备 08100007号-14

徽标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0991号

党政机关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