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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文件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2024-11-13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委重大行政决策质效,根据《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我委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调整(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决策事项“制定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调出目录。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同时,自决策作出后30日内,整理好决策事项卷宗。附件: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调整后)2024年11月13日附件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调整后)序号决策事项名称承办部门时间安排1修订天津市定价目录价格管理处2024年底前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2024-05-16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工作实际,现将《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承办部门在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二、确保决策如期完成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各环节完成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三、强化决策档案管理根据《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工作的通知》,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注重过程记录及材料归档,实现全流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于决策作出后30日内收集整理决策事项档案。         附件: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4年5月15日    附件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序号决策事项名称承办部门时间安排1制定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双碳工作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2024年底前2修订天津市定价目录价格管理处2024年底前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11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2月8日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天津市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及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节能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等级评定、结果应用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信用评价,是指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企业节能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节能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节能管理手段。本办法所称企业节能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和履行节能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第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节能信用评价范围:(一)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二)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的节能服务机构;(三)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发布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指标,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节能信用信息实行统一归集、动态管理,组织开展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机制。 第二章 节能信用评价第六条  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基础分为1000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评价指标包括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容、分值。评价指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  企业节能信用分为五个等级,980分(含)及以上为A级(优秀)、920分(含)至980分为B级(良好)、800分(含)至920分为C级(中等)、600分至800分为D级(较差)、600分(含)及以下为E级(差)。第八条  企业节能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企业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告知企业复核结果,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将企业节能信用等级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步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公布,并纳入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以便市场主体、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实现节能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共享共用。根据企业节能行为信息变化情况,节能信用等级按月度更新。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节能信用评价,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一条  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A级企业,可以给予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二)节能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三)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减少检查频次,优先实施书面监察;(四)在有关节能评优活动中,优先授予其荣誉称号;(五)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和便利的金融服务;(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二条  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B级企业,可以给予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二)节能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酌情给予支持;(三)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减少检查频次。第十三条  对D级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限制采用“绿色通道”;(二)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增加检查频次。第十四条  对E级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限制采用“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二)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大幅增加检查频次,实施现场监察;(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2023-04-28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承办部门在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二、确保决策如期完成
      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各环节完成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强化决策档案管理
      根据《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办法》,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注重过程记录及材料归档,实现全流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于决策作出后30日内收集整理决策事项档案并按照要求归档。         
      附件: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023年4月28日    
      附件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决策事项名称
      承办部门
      时间安排
      1
      修订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双碳工作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2023年底前
      2
      制定天津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价格管理处
      2023年底前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10-1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发改经贸〔2022〕78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9月19日
      天津市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发改经贸〔2022〕78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市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指示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锚定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改革开放、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发展目标,加快现代流通体系软硬件建设,培育壮大现代流通企业,提升现代流通治理水平,全面形成现代流通发展新优势,将天津打造成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区域商贸中心城市,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市流通网络和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流通业态模式更加丰富多元,流通市场主体不断壮大,现代流通秩序更加有序规范,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地位更加凸显,区域商贸流通枢纽功能显著增强,金融信用支撑能力明显提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4500亿元,商品销售总额达到4.5万亿元以上,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数量突破万家,货物进出口规模达到1万亿元。天津港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200万标准箱,天津机场货邮吞吐量达到40万吨。
      三、主要任务
      (一)打造现代商贸流通网络
      强化城乡商贸网络体系,加快提升城市商业能级,重点打造高品位步行街、重点商圈和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三级体系。建设高水平商品交易市场,围绕汽车、能源、钢材五金和粮食等大宗商品,打造一批高能级商品交易市场。推动商贸流通业态转型升级,加快商贸流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大型超市、实体商店、社区生鲜连锁店等上线上云上平台,发展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建设数字商贸新型基础设施,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5G)基站和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提升餐饮服务智能化,优化布局智能商务终端。促进内外贸流通一体化,推动内外市场衔接联通,完善内外贸一体化制度体系,推动有条件的内贸企业“走出去”。
      (二)打造现代物流网络体系
      优化大物流网络布局,加快构建“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网络体系,积极融入国家“四横四纵”物流大通道,统筹推进空港型和海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积极规划布局生产服务型和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加快布局形成由“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城乡配送点”构成的三级物流设施网络体系。推进物流设施数字化,推动物流枢纽、物流园区(中心)、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等重要物流节点数字化改造升级,打造一批智慧枢纽和数字物流园区(基地)。积极培育现代物流重点业态,重点发展冷链物流、商贸物流、快递物流、农村物流、特种物流、应急物流等业态,推动物流产业集群集聚发展。加快培育物流新业态,发展保税物流、逆向物流,推动物流、快递等企业与制造企业合作,引导专业化物流企业为其量身定做供应链管理库存、线边物流、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等物流解决方案。
      (三)提升现代交通服务流通功能
      打造多式融合综合立体交通体系。依托“海、空、铁、邮”四大综合立体交通主枢纽,加快构建现代化综合立体交通网。推进交通运输数字化,加快5G、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推进智慧海港建设,推进智慧空港建设,推进智慧交通建设。推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优化货物运输结构,推动天津港加快“公转铁”、“散改集”和海铁联运发展,加强货运车辆适用的充电桩、加氢站及船舶适用的岸电设施、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等配套布局建设。加快推进多式联运发展,打造多式联运枢纽,实施新港北集装箱中心站等铁路场站扩能改造,完善海铁、公铁多式联运和换装转运设施,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主体,推进“一单制”,丰富“门到门”一体化联运服务产品。
      (四)提升现代金融服务流通功能
      完善流通金融服务保障体系,积极推动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提高国内外贸易规则应用水平,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监测,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维护金融稳定。丰富完善流通金融服务产品,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港口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等金融产品,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创新产品与服务模式,利用出口信贷保险、海外融资租赁保险、贸易信用险等产品推动航运金融创新发展。拓展流通领域多元融资渠道,推动流通领域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积极引进各类股权投资企业,用好海河产业基金等政府性投资基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五)提升现代流通信用支撑能力
      加快完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加强追溯体系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建设产品追溯系统,提供产品溯源等服务,加大可追溯产品市场推广力度,调动大型流通企业等主动选用积极性,扩大可追溯产品市场规模。建立健全流通信用监管体系,围绕流通领域行政许可、证明事项等环节,明确信用承诺标准规范和流程,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加强对流通领域企业信用状况的事中事后核查,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六)深化现代流通市场化改革
      推进商品和要素高效流通配置,推动大型流通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支持企业开展接轨国际、国内先进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流通市场准入与公平竞争制度,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格落实“一单尽列、单外无单”要求,进一步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本市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对接,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积极探索构建跨区域的统一市场准入服务系统。
      (七)培育壮大流通领域市场主体
      做优做强商贸主体,推动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合资合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拓展经营网络,加强商贸流通领域招商引资,实施外贸百强企业帮扶行动,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管理,鼓励支持中小微商贸企业挖掘市场潜力,实施老字号振兴工程,支持举办中国(天津)中华老字号精品博览会。培育充满活力现代物流企业,支持和引导我市大型物流企业采取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向供应链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大型制造企业、商贸企业整理剥离物流业务,鼓励我市物流企业到市外设立物流公司或分支机构,积极拓展业务,扩大物流经营网络。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体系。重点保障跨区域、保民生、保供应、保安全稳定等重大流通项目用地用海需求,合理配置配送网络末端网点用地。统筹利用各类资金积极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拓展流通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稳定企业融资链条。
      (二)强化人才支撑。加强高等院校流通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围绕交通、国际贸易、物流等重点领域方向,健全多层次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校企合作,创新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一批产教深度融合实习基地。提高国际化流通领域人才培养水平,加大海外高端人才引进力度。
      (三)加强组织协调。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提高政治判断力、领悟力、执行力,强化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政治保障。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对接、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方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方案落地见效。
       
      附件:天津市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重点任务清单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6-21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防范和控制信用服务风险,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天津市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20日
      天津市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和控制信用服务风险,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信用服务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管理活动,并提供信用服务、信用产品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不得妨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及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二章  机构申报
      第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天津市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线自主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业务经营中提供的信用服务、信用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自主申报,应当提供内容完整的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主要登记证照及章程(合伙制信用服务机构提交合伙协议);
      (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和主要员工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学历及专业、相关专业证书等;
      (三)信用承诺书;
      (四)信用服务机构年度报告。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自主申报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分批公示,供社会公众在选择信用服务机构时参考使用。
      第九条  公示的信用服务机构申报信息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报送变更信息资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信用服务机构发生解散、注销、破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等情况,不再从事信用服务相关经营活动时,应当在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将停止公示该信用服务机构相关信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信用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的规范格式和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定期核查其从事信用服务相关经营活动的情况,对申报信息存在问题、不再从事信用服务经营活动或逾期未报送变更信息资料的,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将停止公示该信用服务机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以综合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信用服务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风险一般的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信用服务机构,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对违反《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的信用服务机构依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部门对公示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虚假宣传等情况的信用服务机构,应责令其立即纠正,也可对信用服务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
      第十四条  对信用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信用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属于发展改革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处理。
       
      第四章  行业自律与发展
      第十五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信用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加行业统计、培训、宣传、公益等活动,加强信用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和公信力。
      第十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自律约束,持续开展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培训,引导和帮助从业人员诚信履职、诚信服务,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业务经营范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可以通过自身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相关服务事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妥善保存合同文本、费用收取凭证、出具的信用服务产品等业务档案。
      第十九条  信用服务机构发生解散、注销、破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等情况,不再从事信用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业务档案、信息数据等资料,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约与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开展合作,探索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发信用产品,依法依规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
      第二十一条  鼓励并支持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向信用服务机构购买信用服务。鼓励并支持在重点行业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监管,为行业信用建设提供服务。
      鼓励并支持信用主体在企业经营、市场交易、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使用信用服务产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征信业和信用评级业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日。
       
      
  • 关于公布《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2022-04-26

      市粮食局,各区发展改革委,驻委纪检监察组、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委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承办部门在提请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
      四、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请承办部门于完成决策之日起60日内,整理好决策事项卷宗。
      附件: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022年4月24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城镇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2021-12-22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新型城镇化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2021年12月14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口发展 “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2021-10-2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人口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持续推动我市人口均衡发展。
      2021年10月21日
  • 关于公布《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2021-08-26

      市粮食局,各区发展改革委,驻委纪检监察组、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委党组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承办部门在提请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
      四、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已经完成决策的,请承办部门自目录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整理好决策事项卷宗;
      对于尚未完成决策的,请于完成决策之日起十日内,整理好决策事项卷宗。
       
       
       
       
      2021年8月25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营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2021-08-06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天津市民营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2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发展 “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2021-07-2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持续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2021年7月20日
  • 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06-18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  市邮政管理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司法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21年6月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举措的通知 2021-05-14

      天津市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国办发〔2020〕45号),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天津市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举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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