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背景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本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2019-09-05

      津发改价费〔2019〕547号
      市有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等有关规定,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打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现就本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市政务服务办公布的《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全面梳理了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对13个部门的35项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予以保留,制定了《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收费项目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介机构在提供行政许可事项中介要件时,应当按照《清单》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二、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公示表,包括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政策调整及时更新有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自身收费行为。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本《清单》梳理形成本行业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介要件名称、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等,并集中公示(或链接)各中介机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公示表。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收费行为,破除垄断,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四、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市政务服务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收费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
       
       
      2019年9月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天津工业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 2019-08-29

      津发改价费〔2019〕541号
       
      天津工业大学:
      为深化本科教学改革,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水平,根据《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17〕2号)规定,经听取价格听证会及各方面意见,现就你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秋季新入学的本科学生起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执行。
      二、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社会进行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中应注明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加强对学生的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要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专业建设,提升对学生的指导和服务水平,认真总结学分制收费试点改革的经验,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市教委反馈,确保学分制收费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教委
      2019年8月27日
       
       
       
      附件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17〕2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3〕1220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分制收费改革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本办法适用于2019 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本科生(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天津市联合培养项目以及留学生)。
      第二章 缴费标准
      第四条 学分制收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学生按学校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不含双学位、辅修、重修学分学费)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
      计算公式为:学分制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应修最低总学分数+专业学费标准×标准学制
      第五条 学分学费按照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学分100元。
      第六条 专业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学生每学年收取的学费。
      计算公式为:专业学费标准=(学年制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应修最低总学分数)÷标准学制
      第三章 缴费办法
      第七条 专业学费按学年缴费。每学年注册时,学生一次性缴清本学年专业学费。
      第八条 非毕业年级的学分学费按学期缴费,每学期开课课时超过50%后,学生按照本学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缴纳学分学费。毕业年级的学分学费采取预缴结算办法,学生需在毕业年度第一学期选课阶段结束后缴纳达到毕业条件所需的剩余全部学分的学分学费,在学生毕业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学生每次选定修读课程后,给予一定的试修时间。学生因各种原因申请退选课程的,在开课前或试修期间申请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超过试修期且开课课时在本学期该课程总课时50%以内(含50%)的,收取退选课程50%的学分学费;开课课时超过50%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条 学生主修专业累计修读学分数超过该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数的,对主修专业超出的学分不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奖、贷、补、减、免和“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资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常就学。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开学时向学校提交申请。学校对提交申请的学生暂不收取学费,待国家助学贷款批准后再办理缴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获得批准的学生,应及时补缴学费。获得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不够缴纳学费的,差额部分由学生及时补足。
      第十三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学校对提交申请的新生暂不收取学费,待减免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规定的减免比例计算应收取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并办理缴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学费标准补缴学费。在校生申请减免学费并且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学校在下一学年按照减免后的数额收取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修完毕业所需学分符合毕业条件提前毕业的,在校最后一学年专业学费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收(一学年按 10 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不计算),多收部分毕业离校时退还学生。学生修业年限(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超过本专业标准学制年限的,超出的年限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在自己主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自愿要求加修(含双学位、辅修)其他课程的,学校按所加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修专业的专业学费。加修课程的学分学费,在每学期开课课时超过50%后,由学生随其主修专业的学分学费一并缴纳。
      第十六条 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免听和免修课程。免听课程,须按要求完成该课程作业和考试(考核),按四分之一的比例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免听课程学分学费在下一学期随正常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一并缴纳,本学期毕业的在毕业前缴纳。
      第十七条 学生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可以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或对成绩不满意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重修该课程需缴纳学分学费,在每学期开课课时超过50%后,由学生随正常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一并缴纳。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自转入后按转入专业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转入前学年的专业学费及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仍按原专业的学费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按每学年在校 10 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1个月内(含1个月)申请的,全额退还其当年专业学费;超过1个月按月计退,在校时间不足1个月不收费。学分学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读学生参军,不保留学籍的比照退学的规定退还相关学费,保留学籍的不退还当年所缴纳学费,待复学后按所在年级学生的相关学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故死亡的,全额退还当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不退还学费,休学期满复学,按随读年级的专业学费和实际选修课程学分学费收取,多退少补。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二十三条 在读学生保留学籍离校创业的,比照休学的规定收取相关学费,待复学后按所在年级学生的相关学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第二十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学生(交换生)按双方学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与我校学分互认的高校,对方学校派来的学生,由我校按照实际所修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不收取专业学费;我校派往对方学校的学生,派出期间由我校收取专业学费,不收取学分学费。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便捷高效的学费缴纳渠道,学生可选择银行代扣、网络或银行机具自主缴费等方式缴纳学费,学校原则上不收取现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学分制教学管理与收费管理相衔接的工作平台及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学分制条件下的教学运行新模式,严格遵守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保证学分制教学管理及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与依法收费秩序,只有按要求缴费的学生,可以查看本学期成绩和参加下一学期选课。教务处负责提供学生学籍信息、异动情况、应收应退等收费信息,学生处负责提供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享受学费减免信息,作为财务处收取学费的依据。财务处负责提供学生缴费信息,作为教务处向学生公布成绩和开放选课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中注明学分制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在校内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形式,将收费项目、经批准的学分制收费标准、退费办法、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有关内容予以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动时,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收取和管理学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天津市联合培养项目仍执行学年制收费,留学生仍按照原办法收费。上述学生如在自己主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自愿要求加修其他课程的,学校按所加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随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中涉及学费工作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并由学校相关部门对规章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南开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 2019-08-29

      津发改价费〔2019〕540号 
      南开大学:
      为深化本科教学改革,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水平,根据《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17〕2号)规定,经听取价格听证会及各方面意见,现就你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秋季新入学的本科学生起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南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执行。
      二、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社会进行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中应注明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加强对学生的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要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专业建设,提升对学生的指导和服务水平,认真总结学分制收费试点改革的经验,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市教委反馈,确保学分制收费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南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教委
      2019年8月27日
       
       
      附件
       
      南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学分制改革,充分利用优质教学资源,促进学生个性化培养,提高育人质量,根据《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17〕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施学分制收费的学生范围为南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不包含留学生)。
      第二章 缴费标准
      第四条 学分制收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120元;专业学费标准按专业类别确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不同专业学生学习同一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相同,学生按所在专业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不含辅修、双学位、重修学分学费),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高于天津市规定的该专业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
      学费计算公式为:
      学分制学费总额=学年制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总额
      学分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数
      专业学费总额=学年制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总额
      专业学费标准=专业学费总额÷标准学制
      第三章 缴费方式
      第六条 专业学费按学年收缴和结算,学分学费按学期收缴和结算。专业学费、学年度第一学期的学分学费,作为一个收费期统一收取,学年度第二学期的学分学费作为一个收费期收取。
      毕业年级采取预收结算制收费,学生需在毕业年度第一学期选课阶段结束后缴纳本学年专业学费和达到毕业条件所需的剩余全部学分的学分学费,在学生毕业前进行学费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按时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学生,可以查看本学期成绩,可以参加下一学期选课。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通过助学贷款等资助方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查看本学期成绩和预选下学期的课程。
      第八条 修满专业毕业所需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最后一学年的专业学费按学生在校时间按月结算,不足一个月的不收取,多退少补。修业年限(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超过本专业标准学制年限的,超出的年限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
      第九条 按月计算的方法为,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二月和八月不计算。
      第十条 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修读的辅修专业的课程只收取学分学费,免收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退选课程。在补退选课阶段(一般为每学期前两周),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补退选课结束后,学生于期中退课阶段所退的开课周期在10周(不含)以上课程,收取50%学分学费,所退的第10周之后开课的课程,不收取学分学费。
      期中退课阶段结束后,不允许退课,且全额收取该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必修课程第一次修读时未能取得课程学分的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免该课程学分学费重修一次:
      1. 考试(考核)不合格;
      2. 办理了课程缓修手续。
      重修一次仍未取得学分的,再次修读时需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修课程,自修课程按四分之一的比例结算该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 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自转入后,按转入专业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转入前学年的专业学费及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仍按原专业学费标准结算。
      第十五条 学生退学、转学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申请的,免收当学年度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按学生在校时间按月结算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不收取。学生在校期间因故死亡,全额免除当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不退还当年所缴纳学费,待复学后按所在年级学生的相关学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对于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按照学生入伍当年学校学生征兵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政策。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不退还学费,经批准复学后,按随读年级的专业学费和实际选修课程学分学费收取,多退少补。专业学费不重复收缴,多退少补。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比照第十七条收取相关学费,经批准复学后,按所在年级学生的相关学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校外交流学生原则上按校际交流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的互认学分,学生自费在授课方已缴纳学费或学分费的,我校不再收缴所认定学分的学分学费。授课方免收学生个人学费或学分费的,我校按所认定学分的学分学费结算。我校学生派出期间的专业学费,原则上由我校收取,特殊情况应在协议中明确并按协议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不包含留学生)起实施,“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仍执行学年制收费办法。如果中外合作办学学生修读其他专业课程的,按修读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外单位转入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校外人员修读我校本科专业课程,按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将学生学籍信息、异动情况、应收应退等收费信息于期中退课结束后及时提供财务处,毕业学生应在论文答辩前提交学费结算数据,财务处负责按教务处提供的收费信息收取学费,向学生提供合法票据,学费收入按规定缴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专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9-08-19

      津发改价费〔2019〕523号
      市人力社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专业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人社办函〔2019〕45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81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有关考试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专业考试(主观题、客观题)收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科64元、60元。
      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专业考试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收费收入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入国库。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6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9-08-19

      津发改价费〔2019〕522号
      市人力社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人社办函〔2019〕45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的通知》(津财综〔2019〕65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81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有关考试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主观题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4元;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客观题)收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科64元、56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客观题)收费标准分别为64元、56元。
      二、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收费收入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入国库。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6日
      
  • 天津市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9-08-19

      天津市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做好全面推开地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的通知》(联组办〔2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我市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去行政化的原则,落实“五分离、五规范”的改革要求,全面实现我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提升服务水平、依法规范运行、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作用。
      坚持“应脱尽脱”的改革原则。凡是符合条件并纳入改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都要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坚持落实主管单位的主体责任。脱钩期间,业务主管单位要精心组织,指导行业协会商会高质高效完成脱钩改革任务,积极协调解决脱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得简单采用通知、声明或会议传达等方式提前“甩包袱”。行业协会商会要按要求切实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坚持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市联合工作组负责指导推动全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发展改革、民政、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做好脱钩改革工作。
      二、改革主体和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按照国家《总体方案》、《实施意见》和《通知》要求,在系统梳理和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经市联合工作组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同步报国家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备案后,确定我市市级机构脱钩名单,共204家,涉及业务主管单位30家。列入脱钩名单的行业协会商会,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脱钩。区级机构所属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名单,比照市级程序确定。
      个别行业协会商会确有必要暂不列入脱钩名单的,由业务主管单位与对口国家部委衔接后,报市联合工作组审定(区级行业协会商会,由区联合工作组上报市联合工作组审定)。暂不列入脱钩名单的行业协会商会,暂时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要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相关改革。
      三、改革任务
      (一)机构分离。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独立运行,不再设置业务主管单位。原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38号)要求,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根据业务关联性划转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暂时无法并入或划转的,先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待脱钩完成后,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再按有关要求采取并入、划转或其他方式改革。
      (二)职能分离。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不得将其法定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行政机关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指导,促进购买服务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三)资产财务分离。取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直接财政拨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行业协会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财政部门按照“严界定、宽使用”的原则批复资产核实情况。脱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有关规定,严禁隐匿、私分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腾退,原则上实现办公场所独立。
      (四)人员管理分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人事自主权,规范用人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工作人员工资,并为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企业年金。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脱钩后市级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分别由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党委、市工商联会员企业党委和市社会组织党委领导和管理,区级党建归口管理参照执行。行业协会商会外事工作按照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市外办要加强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必要时可就有关外事活动、国际交流合作事项函询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函复意见。行业协会商会举办国际博(展)览会、国际比赛、国际文化展演等,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且主办的报刊不受脱钩影响,可维持现状;行政机关主管、行业协会商会主办的报刊,行政机关可根据与该报刊的业务指导或行业管理关系紧密程度,选择保留主管关系,或按程序变更为由行业协会商会主管主办。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区级以上(含区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应当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对职称评定、居住证办理等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才能申报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修订原管理办法,调整申报条件和程序等;新管理办法出台前,应明确过渡性措施,并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确保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过程中和脱钩后均能顺利办理类似事项。
      四、 进度安排
      按照国家部署安排,我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具体如下:
      (一)全面启动(2019年8月)。对标对表国家《总体方案》、《实施意见》和《通知》等文件精神,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下发我市实施意见,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同时上报国家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备案。召开全市脱钩工作部署会,全面启动市区两级脱钩工作。
      (二)脱钩攻坚(2019年9月-2020年10月)。根据我市确定的脱钩名单,相关业务主管单位逐个缜密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具体安排、具体指导、具体把握。
      1.2020年3月31日前。市、区行业协会商会要分别完成50%脱钩任务。
      2.2020年10月31日前。我市行业协会商会要确保基本完成脱钩任务。
      (三)中期评估(2020年3月31日前)。市联合工作组对市、区两级脱钩改革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向国家联合工作组上报中期评估报告,包括脱钩改革进展、取得积极成效、创新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四)脱钩总结(2020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市、区两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以市联合工作组名义向国家联合工作组报送总结报告。
      五、 脱钩程序
      (一)制定脱钩实施方案。各业务主管单位对拟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摸底调查,逐个制定脱钩实施方案。
      (二)核准脱钩实施方案。市民政局对各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的脱钩实施方案进行核准,下发核准函(区民政主管部门核准区级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的脱钩实施方案)。
      (三)制定脱钩事项具体方案。各业务主管单位收到民政部门核准函后,推进制定所有脱钩事项的具体方案,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事项,按管理权限和职能报批,各个脱钩事项都要形成有关部门的审核文件。
      (四)批复脱钩实施方案。市民政部门按程序将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审核文件报市联合工作组批复(区民政部门报区联合工作组批复,同时抄报市联合工作组)。
      (五)按照批复方案组织实施。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已批复的实施方案,完成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并向民政部门报送脱钩工作总结和《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完成情况表》(区级的工作总结和完成情况表抄报市民政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法人登记事项、章程、负责人等因脱钩发生变动的,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核准或备案手续。
      六、全面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
      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具体指导,深入推进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建设,在脱钩改革中同步健全党的组织、同步加强党务工作力量、同步完善党建工作体制、同步推进党的工作,全面增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确保脱钩过程中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
      (一)完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已建立党委的,可由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直接管理;已建立党总支或党支部的,可按照行业相近、业务相关原则,将现有党总支或党支部整合组建为直接隶属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若干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特别是政治审核办法,严把人选关。民政部门要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审查、检查评估的重要内容。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与相关部门工作沟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强化督促检查,确保脱钩工作顺利推进、有序衔接。
      (二)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健全基层组织,优化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提高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质量。各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要逐一摸清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和党员基本情况,逐个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体制调整方案。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接收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党组织关系移交、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但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接收单位要会同原业务主管单位研究提出党组织组建方案,推动同步建立党组织,实现应建尽建。对暂不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接收单位要及时选派既懂党建又熟悉行业情况的党员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合理确定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系行业协会商会的数量,明确职责任务,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考核,对不称职的及时调整。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作用。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规范管理的工作机制。推行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荐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探索行业协会商会党员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注重把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发展成党员,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层和从业人员中党员的比例。认真执行基层党组织任期制度和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活动。要通过党费拨返、财政支持、纳入管理费用等多渠道保障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经费。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风廉政建设。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加强对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定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强化廉洁风险防控,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见效。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并在纪检监察部门指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七、完善综合监管
      全面落实《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要求,不断完善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监督管理机制,构建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财政、税务、审计、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系。
      (一)完善登记管理。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商会设立进行登记审查,加强对其成立必要性、发起人代表性、会员广泛性、运作可行性等方面的审核,严把登记入口关。科学充分论证新设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必要性,与已有行业协会商会业务范围相似的,认真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治理机制、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业协会商会、非法社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查处力度。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综合监管范围,其党建、资产、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管理。登记机关应在登记时告知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综合监管的相关要求,及时主动向相关部门告知行业协会商会登记信息。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交流会商、有效合作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资产监管。按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7〕86号)要求,规范资产管理,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对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收益情况,和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规范收费管理。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要求,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指导监督,从严从实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依托“信用中国(天津)”网站,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
      (四)强化行业指导与管理。对于实行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行业管理部门不承担社会组织筹备、成立、变更的前置审批、日常管理等微观职能。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工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主动了解掌握在本行业领域内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情况,积极开展政策和业务指导。行业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本行业、本领域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工作方案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本行业领域内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引导其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立法、规划、标准制定、数据统计、评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开展专项治理,查办或协助查办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信用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会员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会员诚信档案,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守信收益、增加失信成本。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会员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开展第三方信用评级、评价。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八、组织实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未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充分发挥脱钩改革工作责任主体的重要作用,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一制定所主管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明确各项脱钩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完成脱钩任务,积极协调解决脱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精心指导实施。市联合工作组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推进全面脱钩,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通过专题培训、政策宣讲、上门服务、交流座谈、督办通报等多种形式指导和督促全市脱钩改革工作进展和成效。对脱钩涉及的关键环节做好统筹安排,对脱钩出现的难点问题积极协调解决,对改革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国家联合工作组。
      (三)做好政策衔接。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我市出台涉及行业协会商会的现行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和清理,凡与脱钩改革精神不符的政策,于2019年底前完成废止或修订,切实做到“脱钩不脱缰”、“脱钩不脱管”、“脱钩不脱扶持”、“脱钩不脱服务”,并将清理结果上报国家联合工作组。
      (四)强化风险防控。按照中央及我市关于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切实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做好风险预案,把可能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脱钩改革平稳有序。
      各区要抓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领导,要把脱钩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区、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严明纪律,借鉴脱钩试点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全面实施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确保如期完成任务。业务主管单位要深入宣讲政策,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帮助行业协会商会排忧解难,在脱钩未完成前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行业协会商会要强化风险防控,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处置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确保改革过程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全面脱钩改革名单(共204家)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委组织部
       
       
       
       
      市委编办 市委市级机关工委 市财政局
       
       
       
       
      市外办 市人社局
       
       
       
       
      市国资委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全面脱钩改革名单
      (共204家)
       
      序号
      行业协会商会名称
      业务主管单位
      1
      天津市机械装备管理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
      天津市企业教育协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
      天津市企业家协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
      天津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
      天津市节能协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
      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
      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
      天津市工艺管理协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
      天津市冶金质量管理协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0
      天津市无线电协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
      天津市国防科技工业协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2
      天津市工业设计协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3
      天津市专家协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4
      天津市纺织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5
      天津市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6
      天津市包装技术协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7
      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8
      天津市设备管理协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9
      天津市农业发展巾帼促进会
      天津市妇女联合会
      20
      天津市女企业家协会
      天津市妇女联合会
      21
      天津市妇女家庭服务业协会
      天津市妇女联合会
      22
      天津市妇女创业发展促进会
      天津市妇女联合会
      23
      天津市妇女体育协会
      天津市妇女联合会
      24
      天津市继续工程教育协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25
      天津市就业促进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26
      天津市价格协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7
      天津市绿色供应链协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8
      天津市电力工程协会
      华北能源监管局天津办
      29
      天津市实验动物管理协会
      天津市科技局
      30
      天津市星火协会
      天津市科技局
      31
      天津市科技金融促进会
      天津市科技局
      32
      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协会
      天津市科技局
      33
      天津市创业孵化协会
      天津市科技局
      34
      天津市科技协作促进会
      天津市科技局
      35
      天津市国际人才交流协会
      天津市科技局
      36
      天津市中小企业技术与开发协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37
      天津市珠算协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38
      天津市卫生保健协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39
      天津市技术市场协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40
      天津市分析测试协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41
      天津市印刷技术协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42
      天津市灾害防御协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43
      天津市健康教育协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44
      天津市输血协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45
      天津市甘肃商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
      办公室
      46
      天津市宁夏商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
      办公室
      47
      天津市吉林商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
      办公室
      48
      天津市青海商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
      办公室
      49
      天津市云南商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
      办公室
      50
      天津市河南商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
      办公室
      51
      天津市招商投资促进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
      办公室
      52
      天津市企业创新人才促进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
      办公室
      53
      天津市企业联合创业促进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
      办公室
      54
      天津市环渤海创业精英协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
      办公室
      55
      天津市环渤海节能减排促进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
      办公室
      56
      天津市环渤海企业家文化交流促进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
      办公室
      57
      天津市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促进会
      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
      委员会
      58
      天津市外经贸企业对外发展促进会
      天津市商务局
      59
      天津市商务企业协会
      天津市商务局
      60
      天津市老字号协会
      天津市商务局
      61
      天津市对外经济合作协会
      天津市商务局
      62
      天津市友好合作城市企业促进会
      天津市商务局
      63
      天津市商业文化协会
      天津市商务局
      64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流通协会
      天津市商务局
      65
      天津市外企人力资源协会
      天津市商务局
      66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
      天津市商务局
      67
      天津市市场营销协会
      天津市商务局
      68
      天津市净化技术工程协会
      天津市商务局
      69
      天津东盟经贸合作促进会
      天津市商务局
      70
      天津市黄河区域经济发展合作促进会
      天津市商务局
      71
      天津市国际投资促进会
      天津市商务局
      72
      天津市电子商务协会
      天津市商务局
      73
      天津市进出口商会
      天津市商务局
      74
      天津市开发区协会
      天津市商务局
      75
      天津市商业保理协会
      天津市商务局
      76
      天津全球成长型企业协会
      天津市商务局
      77
      天津市文化产业协会
      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
      78
      天津市政工师协会
      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
      79
      天津市版权协会
      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
      80
      天津市滑雪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81
      天津市老年人体育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82
      天津市滑冰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83
      天津市无线电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84
      天津市少数民族体育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85
      天津市武术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86
      天津市跆拳道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87
      天津市铁人三项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88
      天津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89
      天津市龙狮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90
      天津市门球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91
      天津市风筝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92
      天津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93
      天津市飞镖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94
      天津市模型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95
      天津市健美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96
      天津市健美操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97
      天津市马术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98
      天津市龙舟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99
      天津市台球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00
      天津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01
      天津市信鸽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02
      天津市航空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03
      天津市钓鱼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04
      天津市轮滑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05
      天津市毽绳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06
      天津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07
      天津市保龄球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08
      天津市象棋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09
      天津市桥牌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10
      天津市围棋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11
      天津市国际象棋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12
      天津市空手道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13
      天津市乒乓球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14
      天津市柔道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15
      天津市体操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16
      天津市篮球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17
      天津市排球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18
      天津市羽毛球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19
      天津市高尔夫球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20
      天津市击剑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21
      天津市举重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22
      天津市手球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23
      天津市棒垒球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24
      天津市自行车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25
      天津市田径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26
      天津市网球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27
      天津市游泳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28
      天津市射箭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29
      天津市拳击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30
      天津市摔跤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31
      天津市少年儿童体育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32
      天津市手扑球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33
      天津市全民健身促进会
      天津市体育局
      134
      天津市啦啦操运动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35
      天津市球迷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36
      天津市智能体育竞技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37
      天津市体育记者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38
      天津市体育产业协会
      天津市体育局
      139
      天津市精武体育会
      天津市体育局
      140
      天津市民间传统艺术协会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141
      天津市爱乐协会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142
      天津市图书馆读者协会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143
      天津市京剧票友戏迷协会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144
      天津市少年儿童读者协会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145
      天津市硬笔书法协会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146
      天津市民族管弦乐协会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147
      天津市汽车文化协会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148
      天津市朗诵艺术协会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149
      天津市收藏家协会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150
      天津市民俗文化艺术协会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151
      天津市对外文化影视传媒协会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152
      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153
      天津市画廊协会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154
      天津市微电影产业发展协会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155
      天津市文化演出协会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156
      天津市文化旅游摄影协会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157
      天津市妈祖文化促进会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158
      天津市曲艺促进会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159
      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协会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160
      天津市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161
      天津市生态环保行动促进会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162
      天津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163
      天津市花卉盆景协会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164
      天津市观赏动物协会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165
      天津市景观协会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166
      天津市职工红娘协会
      天津市总工会
      167
      天津市职工技术协会
      天津市总工会
      168
      天津市职工体育协会
      天津市总工会
      169
      天津市职工文化协会
      天津市总工会
      170
      天津市邮政业发展促进会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171
      天津市远程医疗协会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管委会
      172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企业信用促进会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管委会
      173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管委会
      174
      天津港保税区商会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175
      天津市船舶防污染协会
      天津海事局
      176
      天津市农产品电子商务协会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177
      天津市有机农业发展协会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178
      天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179
      天津市休闲农业协会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180
      天津市高等学校安全管理协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181
      天津市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182
      天津市民办教育协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183
      天津市教育信息化协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184
      天津市翻译协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185
      天津市学生体育协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186
      天津市老教授协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187
      天津市教育审计协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188
      天津市教育基本建设协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189
      天津市计算机用户协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190
      天津市津台港澳学校交流促进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191
      天津市发明协会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192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193
      天津市工程爆破协会
      天津市公安局
      194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195
      天津市质量检验协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196
      天津市商标协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197
      天津市食品安全协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198
      天津市花卉产业协会
      天津市林业局
      199
      天津互联网金融协会
      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0
      天津市城市规划协会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
      天津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协会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
      天津市老年教育协会
      天津市民政局
      203
      天津市青年中小企业家协会
      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
      204
      天津市青年企业家协会
      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
       
      
  •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关于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2019-08-15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关于
      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9〕424号)、《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快推进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津发改环资〔2019〕340号)要求,引导我市重点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体系、提高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接入端建设,现就有关财政补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助条件
      补助主体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我市重点用能单位,满足以下3项条件:
      1. 配备升级可用于接入能耗在线监控平台的具有远传功能的智能化能源计量器具,并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及相关行业配备和管理要求;
      2. 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源管理中心),实现能源消耗相关数据的实时采集、监测和分析利用;
      3. 与我市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实现数据的稳定对接,通过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的能耗在线监测审核验收。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重点用能单位自2019年4月以来用于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接入我市能耗在线监测平台投入的资金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
      1. 2019年年底前通过能耗在线监测审核验收的,给予投资额50%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2. 2020年6月底前通过能耗在线监测审核验收的,给予投资额30%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3. 2020年年底前通过能耗在线监测审核验收的,给予投资额10%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三、工作要求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将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财政补助政策及时通知到区内重点用能单位,会同区财政局研究本区相关支持政策,推动区内重点用能单位尽快将能耗数据接入我市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组织有关计量技术机构与重点用能单位对接,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指导与服务。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等相关标准执行情况加强指导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委托专业机构对接入我市能耗在线监测平台的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审核验收,确保上传数据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确认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额,分批次拨付补助资金。
      对2020年年底前无正当理由未将能耗数据接入我市能耗在线监测平台的重点用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所在区节能主管部门将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给予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9年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计划的函 2019-08-12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9年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计划的函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能源审计报告提交节能主管部门审核。我市2018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共374家,其中176家应开展能源审计(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区计划内单位,推动开展能源审计。
      2. 计划内单位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和《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内容和深度要求(2019年版)》(附件2),以2018年为审计期,实施能源审计,必要时进行能源效率检测,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区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审计报告。
      3. 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能源审计报告审核,确保报告内容和深度符合要求,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审核结果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4. 计划内单位因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以及生产规模、能源消耗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不具备或暂不具备能源审计条件的,须向区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区节能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确认意见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5. 计划内单位应积极落实能源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在1个能源审计周期(3年)内,向区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区节能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6.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实施情况向社会通报,作为评选节能先进、安排节能政策的重要参考。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实施能源审计、不落实节能措施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将依据《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二条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7. 因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被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2019年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计划
      2.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内容和深度要求(2019年版)
       
      2019年8月12日
      (联系人:王 亮; 联系电话:23142207)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2019-08-09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
      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进度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体育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等文件相关要求,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在促投资、稳增长、补短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的作用,现就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储备
      加强重大项目储备是稳定有效投资、增强发展后劲的重要手段,也是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安排的重要基础。请各有关单位依据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对接经济发展和民生需要,加强对符合条件、有利于补短板、强弱项、优化结构、促进转型升级,且符合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的重大项目储备和谋划(涉密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精准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保、教育、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农村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形成专项债券项目“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不断接续的良性循环。
      二、加快专项债券项目实施进度
      专项债券发行后,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横向沟通,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督促项目单位推动新开工项目及时开工建设,续建项目按建设工期加快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避免出现资金沉淀和闲置,确保专项债券资金及时发挥效益。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和有关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对预算拟安排新增专项债券的项目可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
      三、强化专项债券项目监管
      专项债券资金落实后,各有关单位要督促落实项目单位的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日常监管责任,会同有关方面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要求开展绩效管理。要充分发挥区、街镇基层部门就近就便监管优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专项债券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要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项目批复要求,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不得随意扩大规模。严禁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严格控制项目工期,不得随意停建缓建或消极拖延。对因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拖延工期等造成超概算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严肃追责。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债券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各项工作,周密安排、加强调度,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专项债券资金及时发挥效益。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9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天津市企业发行外债规模管理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08-05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天津市企业发行外债规模管理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外债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天津市企业发行外债规模管理试点暂行办法》(津发改外资〔2016〕1022号)。
       
       
       
       
      2019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08-01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能源大数据
      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加快推进我市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我委已会同有关部门、企业共同编制完成《天津市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工作方案》,并上报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工抓紧推动落实。
       
      附件:天津市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工作方案
       
       
       
       
      2019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推进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构建“开放、智能、互动、高效”的城市级能源大数据支撑平台与综合服务平台,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以“互联网+”思维推动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促进能源和信息深度融合,推动能源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助力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发展。
      (二)工作原则
      统筹规划,高效推进。坚持高起点谋划、高标准要求、高质量推进,明确权责分工、统一建设思路、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进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工作高效开展。
      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综合考虑我市发展实际及项目建设需求,加快试点建设、发挥带动效应,以电力数据为切入点,有序推进电、水、气、热、煤、油等能源数据的深度融合。
      创新驱动,开放共享。充分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构建能源数据融通共享机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引领能源数据管理与技术标准。
      注重实效,强化带动。加快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和挖掘应用,充分发挥能源大数据的产业带动效应,创新商业模式,为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供强大发展动能。
      (三)建设目标
      1.近期目标
      整合全市能源大数据资源,打破数据专业壁垒,促进资源融合共享,加快建成实体能源大数据中心,避免能源类数字化系统的重复建设,提升我市能源数据的开发与利用水平。
      2019年,实现能源大数据开发应用模式的创新突破。建成中新天津生态城惠风溪小镇能源大数据平台,探索面向政府决策需求的典型应用场景,完成实体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规划。
      2020年,实现能源大数据开发应用深度的持续提升。扩大能源大数据中心辐射范围,提升数据融合与挖掘深度,研究制定能源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启动实体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
      2021年,实现能源大数据开发应用成果的全面推广。实体能源大数据中心初步建成,实现多种类型的能源数据实时线上集成,形成产业集聚效应,组建城市能源大数据产业联盟。
      2.远期目标
      全面实现煤、气、油等一次能源和电、热、冷等二次能源的生产和消费数据,风、光、地热、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数据,以及各类能源市场的交易数据的融合汇集,依托现实需求不断创新应用场景,探索能源数据共享与盈利模式,促进能源大数据服务客户“引流”、业务“赋能”,打造能源大数据运营服务基地、协同创新基地、产业聚集基地,为我市发展提供高效协同的能源动力、共享互通的数据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持续动能。
      二、建设模式
      (一)基本模式
      能源大数据中心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基本思路,采用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牵头组织,依托市电力公司具体承建,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委、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等有关部门配合,能源集团、水务集团等有关企业积极参与的多方共建模式。各单位均可按照开放共享、平等互惠的原则分享数据资源及相关建设成果。
      (二)数据汇集模式
      能源行业数据由能源大数据中心负责收集、存储,并向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归集;涉及的政务数据首先通过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汇集,并按相关管理办法向能源大数据中心相关平台进行共享。
      (三)资金保障
      市电力公司需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承担能源大数据中心的前期建设和后期运维,落实项目建设、运维资金,安排具体建设计划,确保能源大数据中心按期建成投运。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顶层设计
      1.加强顶层设计。梳理现有数据平台系统及数据清单,结合国内外先进建设经验及我市数据服务需求,编制天津市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确定建设思路、细化数据需求、落实资金保障、加大统筹协调,对软、硬件接口留足冗余空间,有序推进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事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统计局,各有关部门、企业,完成时限:2019年8月)
      2.完善体制机制。依据《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制定能源大数据管理机制,将支持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发展纳入各单位工作重点,明确数据共享的范围边界和使用方式,建立可靠的数据采集更新机制,依照部门职责范围或企业经营范围梳理数据资源清单,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核查、谁把关、谁更新”的原则厘清工作权责,做好数据归集工作。(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企业,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二)夯实发展基础
      3.构建能源大数据指标体系。从能源生产、消费、交易及环保等维度构建能源大数据指标体系框架,梳理数据属性类型,建立统一数据资源标准,明确数据指标释义及数据需求清单,形成能源大数据指标体系。(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完成时限:2019年7月)
      4.建立数据汇集标准体系。梳理数据采集来源,明确信息采集通道和方式,规范采集频度及口径,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对各能源品种生产、消费等相关数据的采集、储存和调用。(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完成时限:2019年8月)
      5.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方承担主体责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加强大数据环境下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关键数据安全防护、监测、预警和应急能力,实现大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确保数据汇聚共享安全可控、全程留痕、变化可溯,形成具有大数据时代特征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配合单位:市委网信办;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6.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用能单位能源计量主体责任,完善能源计量基础设施,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加强数据管理和应用。(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企业;完成时限:2020年6月)推动健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加强对能源计量技术研究,提升能源计量服务能力和水平。(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三)开展试点建设
      7.组织能源大数据中心试点建设。结合智慧能源小镇建设契机,开展天津市能源大数据运营模式研究,在中新天津生态城试点建设惠风溪小镇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城市能源大数据中心基础平台,提供统一规范的数据接入接口,初步具备能源大数据运营服务基地的数据接入及集成功能。(配合单位: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企业;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8.探索典型应用场景。汇总和梳理各有关部门、企业及用户需求,开展能源数据集成与应用场景开发研究,提出智慧能源小镇应用场景方案,设计典型数据服务场景和基础模型,搭建实验室测试环境,开发能源监测预警及规划管理、能源“双控”形势分析、能源结构优化及系统整合需求分析等能源大数据应用场景,深入挖掘能源、经济、环境、民生的关联关系,打造典型城市能源大数据应用范本。(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2020年6月)
      9.建设创新研发平台。聚合我市能源大数据领域优势科研力量,建立产学研联合攻关团队,持续开展能源大数据技术攻关;以“天津市城市能源互联网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为依托,打造能源大数据创新研发平台,搭建场景应用分析模型,固化常态能源分析报告模板,着力加强数据自动分析能力,构建快速迭代的数据开发模式,引领能源数据管理与技术标准,支撑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四)推动数据共享
      10.建立能源数据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天津市能源信息资源目录,明确目录框架下的能源数据采集方式、分级模式、共享模式、运维机制、安全机制、评价机制等。(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统计局;完成时限:2020年9月)
      11.推进现有数据平台优化整合。推动能源大数据中心向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和归集数据,并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源企业网络安全及能源智慧信息平台、能源计量数据公共平台等能源数据平台的有机融合,规范标准,统一上传,避免终端数据重复采集,进一步提高数据报送效率及准确性。搭建大数据信息发布平台,促进数据交互及共享,定期发布能源大数据数据信息及走势。(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12.推动城市能源云平台数据建设。扩展能源数据接入范围,推动各能源行业间数据系统集成,制定能源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加快推动建成城市能源数据云平台,实现全市能源数据的统一接入、储存、分析、应用。(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各有关部门、企业;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五)创新场景应用
      13.丰富功能应用。面向政府部门、行业用户、电力用户拓展典型应用场景,广泛开展能源供应保障、区域能源规划、综合能效分析、行业数据聚类、经济态势分析、资源调配、新能源装机及资源分布分析等辅助决策服务。定期发布《能源大数据视角看天津》等专题报告,提升数据综合利用水平。(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企业;完成时限:2021年6月)
      (六)培育新兴产业
      14.探索能源数据共享与盈利模式。在进行数据脱敏并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智能终端建设,支持第三方开发与微应用接入,开展精准画像,将各个用能设备、节点数据化,以能源互联网为依托探索数据共享机制与成熟商业模式;以国网公司系统为切入点,基于国网营销大数据创新培育基地,逐步进行示范推广,扩大能源大数据中心服务范围。(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15.推进能源大数据产业联盟建设。研究支持政策,汇集产业需求,促进基于能源大数据的创新创业。建立健全基于能源大数据的行业管理与监管体系,带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战略新兴产业协同发展,推进能源大数据产业联盟建设。(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建设方案(2019年7月—2019年8月)。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牵头,委托市电力公司编制天津市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方案,并完成方案评审。
      (二)组织试点建设(2019年9月—2019年12月)。依托市电力公司,在中新天津生态城试点建设惠风溪小镇能源大数据中心。市电力公司需于2019年9月底前梳理数据属性类型、形成基础数据采集清单,各有关部门、企业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于2019年10月底前整理提供相关数据。
      (三)深化数据应用(2020年1月—2020年12月)。结合试点建设经验,拓展能源大数据应用典型场景,完善细化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方案,启动实体能源大数据中心和能源云平台建设,建立能源数据资源共享机制。
      (四)开展全面推广(2021年1月—2021年12月)。初步建成实体能源大数据中心和能源云平台,实现多种类型的能源数据实时线上集成。研究制定相关产业支持政策,打造可持续发展的能源大数据产业链、价值链,形成共建共治共赢的能源大数据产业生态圈。
      五、任务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推动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相关事宜。对能源大数据中心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提供能源领域相关数据,推动能源大数据中心与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有机融合。研究相关支持政策,引导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战略新兴产业协同发展。
      市委网信办:共同牵头推动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相关事宜。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能源大数据采集、交换、共享、安全等标准,推动能源大数据中心向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和归集数据,协助研究相关支持政策。
      市统计局:协助推动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相关事宜。协助制定数据采集标准及数据需求清单,提供社会、经济、能源等领域相关数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推动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相关事宜。协助指导市电力公司拓展能源大数据中心典型应用场景。
      市城市管理委:协助推动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相关事宜。协助提供供热、天然气方面相关数据。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协助推动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相关事宜。协助提供地热方面相关数据。
      市水务局:协助推动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相关事宜。协助对接有关部门及企业,提供水资源生产消费方面相关数据。
      市商务局:协助推动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相关事宜。协助提供煤炭堆场、成品油流通方面相关数据。
      市科技局:协助推动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相关事宜。支持“天津市城市能源互联网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
      市市场监管委:协助推动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相关事宜。推动完善能源计量体系,提升能源计量服务能力和水平。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协助推动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相关事宜。支持市电力公司开展惠风溪小镇能源大数据中心试点建设,协助提供市政领域相关数据。
      市电力公司: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运维资金,承担能源大数据中心的前期建设和后期维护,提供电力生产消费方面相关数据。在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制定数据需求清单、建立数据汇集机制、完善中心运营机制、探索成熟商业模式,承担主体责任,完善自身安全体系建设,保障数据安全。
      能源集团、水务集团等有关企业:协助推动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相关事宜。依照企业经营范围协助提供相关基础数据,提升企业数据开发利用水平,推动能源数据的深化应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由市领导挂帅,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企业共同参与的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工作专项协调机制,切实推动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工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适时召开调度会议,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将相关任务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安排专职人员协调沟通,定期报送工作进展。
      (二)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优化建设路径、拓展应用场景,推动建设工作高质量开展。强化人才培养,加大科技攻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提升能源大数据中心的实用性和前瞻性,带动产学研协同发展。
      (三)重视宣传引导。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加大对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的宣传报道,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营造良好建设氛围。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宣传引导,鼓励重点用能企业共享生产数据,引导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相关企业投资落户并参与数据开发,形成综合带动效应,进一步深化建设成效。
      (四)完善政策保障。鼓励各有关部门因地制宜研究制定配套支持政策,以能源大数据中心建设为依托,加速培育相关产业。在数据采集、工程建设、成果推广等环节加大协调支持力度,推动组建能源大数据产业联盟,加快建成能源大数据“运营服务基地、协同创新基地、产业聚集基地”。
       
  • 关于印发天津市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7-31

      津发改社会〔2019〕435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和“一制三化”改革部署,提高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效率和透明度,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的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创新工作思路,发挥部门合力,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医积极性。
      指导原则是:
      ——流程规范透明。与医疗机构准入管理改革相协调,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优化审批工作程序。
      ——审批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营造良好准入环境。
      ——工作衔接顺畅。强化跨部门审批工作衔接,促进各项政策相互衔接、落地管用,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提高审批效率。
      ——服务便捷高效。加强审批信息公开,提高服务意识,建立评估机制,让社会办医的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二、适用范围和审批权限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内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工商登记、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消防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等方面审批许可工作。社会办医审批部门的权限是:
      (一)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市卫生健康委和各区行政审批局负责。
      市卫生健康委、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滨海新区区域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下列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审批:
      1.三级医院;
      2.疗养院;
      3.医学检验实验室、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
      4.急救中心(站)。
      各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辖区内下列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审批:
      1.二级及以下医院;
      2.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
      3.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
      4.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健康体检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二)环境影响评价由各区行政审批局负责。
      (三)工商登记、消防验收、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
      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
      (一)基本流程框架
      1.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框架包括:工商登记,设置医疗机构许可(不含二级及以下医院,下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消防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并联审批三个阶段。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框架包括: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消防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并联审批,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三个阶段。
      3.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在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消防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并联审批两个阶段审批内容及要求相同。
      (二)审批流程主要内容
      1.工商登记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工商登记,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各区行政审批局接收营利性社会办医机构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市场监管所接收管辖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应符合工商登记主体注册类型相关要求,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设立事项有关规程规定。
      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和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收申请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作出准予决定,并签发《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和营业执照。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签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2.设置医疗机构许可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行业准入管理相关规定,对申请举办三级医院和急救中心(站)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设置许可。
      市卫生健康委应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人提交材料6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对坐落于滨海新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设置许可。
      其他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不需要办理设置审批。市卫生健康委和各区行政审批局应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准入政策咨询,告知拟建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选址注意事项。
      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消防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并联审批
      该阶段包括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消防验收,环境影响评价三项内容,纳入并联审批管理。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市卫生健康委或各区行政审批局按审批权限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市卫生健康委或各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公示无异议,专家评审通过或经整改通过的,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不含专家评审的特殊环节)办结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2)消防验收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对医疗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对于建设单位已完成全部工程质量验收,并按规划、消防、人防许可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组织联合验收。
      (3)环境影响评价
      各区行政审批局按审批权限进行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各区行政审批局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时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对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前,登录网上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在线备案。
      4.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市民政局、各区行政审批局负责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工作。申请登记时需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加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专用章)。市民政局、各区行政审批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相关要求
      1.涉及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事项的各相关市级部门,应制定本部门审批事项申请书示范文本,并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开。
      2.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事项实行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电子化办理,各相关市级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各区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统一接收申请,即时进行形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全但申请人可出具信用承诺,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立即受理,由各相关市级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各区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申请材料不齐全且申请人无法做出信用承诺,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各相关市级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各区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各相关市级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各区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确认接收申请后,应立即转交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并联审批。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并按审批时限提出处理意见;工作中要以企业和群众办事“少跑腿”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务服务窗口和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的作用,从受理申请到形成办理结果全过程只需一次上门或零上门。
      四、进一步简化优化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条件
      (一)做好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备案
      市发展改革委和各区行政审批局要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03号),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一律取消。
      (二)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各相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时,对卫生健康部门规定实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均不以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作为前置条件。
      (三)实施医疗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各区行政审批局进行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过程中,对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对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20张床位以下的除外)进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对20张床位以下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四)简化部分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医疗机构设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可以不对其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五)实行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
      特定区域凡已开展“多评合一”的,各相关部门不再对区域内100张床位以下的具体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五、加强跨部门审批过程的工作衔接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做好相关联审批事项之间的工作衔接,避免审批互为前置、反复跑腿的现象,降低社会办医的审批成本和政策风险。对有关选址、划拨用地等审批过程,落实以下要求:
      (一)选址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与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主管部门加强配合,做好选址相关政策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据政策规定,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各相关部门要依托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各区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就医疗机构选址合规性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有关部门要对依法受限用于举办特定医疗机构、开展特定医疗服务的地点和场所尽早作风险提示,咨询意见作为医疗机构选择经营场所的参考,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的,任何部门不得对暂不改作医疗服务相关规划用途的现有房屋设施用于举办医疗机构加以限制。
      (二)划拨用地
      对社会力量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因尚不能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的,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相关政策。
      市民政局或各区行政审批局对除经营场所外的相关资质作初步审查后,可依申请批准成立筹备中心,其业务范围限于统筹开展医疗机构前期筹备工作,不得开展具体诊疗业务。筹备中心具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成立全部规定条件后,再到对应审批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将市民政局或各区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筹备中心的意见作为参考依据,按法定程序受理划拨用地申请。
      上述批准成立筹备中心的意见作为申请划拨用地的参考依据使用,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具备全部规定条件后再依法完成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由此延长的审批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考核。
      六、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一)公开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
      为提升政策服务水平,市发展改革会同相关部门梳理汇总现有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审批相关规定,形成《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事项清单指南》(简称“清单指南”,详见附件),便于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人理解、掌握和查询。市卫生健康委、各区行政审批局应在各级政务服务办事服务窗口及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公开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和“清单指南”。市卫生健康委要定期汇总和公开我市对三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规划预留空间、发展支持政策、审批改革措施、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信息,提供社会办医综合指南服务。其他部门要公开本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清单。市市场监管委要向社会公开关于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工商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信息,提供开放查询。
      (二)加强综合审批服务
      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务服务部门窗口作用和综合协调功能,提供“一站式”提供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办事、征求意见、政策咨询等服务,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对社会办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留痕管理、对办事群众进行回访,主动接受监督,主动改进工作。
      (三)实施信用承诺制度
      参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和办事服务的各相关部门应依法全面推行承诺审批制度,确定承诺事项、明确承诺要件,制定标准化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按照“你承诺、我审批,你不兑现、我就撤销”的原则,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人不存在失信记录和未履行被执行人义务的,在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向行政机构作出承诺之日起60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承诺后,行政机构即可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证件、证书和批文。信用承诺书及其执行情况纳入社会办医疗机构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四)持续优化审批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将持续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作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按年度对全市和各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听取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者等各方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审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
      附件: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事项清单指南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应急管理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政务服务办
      2019年7月3日                               
      
  • 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2019-07-31

       
      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2019年7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五章 政府投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本市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统筹平衡、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协调解决政府投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审批管理、计划编制和推动实施。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管理协作机制。
      第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本市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一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市级项目(以下统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其中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报国家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 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市通过编制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未纳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政府投资。
      第二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提出本行业的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
      市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各行业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拟订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已经列入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进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统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建议,与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拟订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第二十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
      (四)拟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用等相关经费;
      (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完成审批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项目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拟订调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招标投标、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项目验收条件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执行、竣工验收和整改、工程结算以及项目试运营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三十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及时向市相关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审核、项目验收、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政府投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者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第四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四十五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重大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生态建设等有代表性的已投入使用或者运营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应当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四十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
      第四十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违法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区级政府投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9-07-16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钢铁化解过剩
      产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去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去产能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委《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2019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2019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国资委
      2019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2019年钢铁化解过剩
      产能工作要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更加科学有效做好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各项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委《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去产能总体要求。深入推进钢铁去产能,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推动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严控区域产能总量,促进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制定出台《天津市2019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方案》,严格执行环保、质量、能耗、水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加大对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和达标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落后的钢铁冶炼产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充分认识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针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全市重点企业、废钢回收单位、大型变压器坐落区域监控目录,建立用电量异常联动排查、举报联合响应核查等长效机制,坚持落实动态监管,及时主动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地条钢”死灰复燃。(市淘汰落后产能和取缔“地条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防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采取企业定期自查与市级部门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完善月度报告制度、举报核查制度等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已退出产能的监督检查,确保产能真去真退,相关冶炼设备和辅助配套设施始终处于拆除、封存状态,坚决防止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有关区、天津钢协)
      五、严禁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把钢铁项目备案关和产能置换关,防止产能边减边增,禁止以任何名义备案新增钢铁冶炼产能项目,对于确有必要建设冶炼设备的项目,备案前须严格执行有关产能置换办法,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区要认真开展自查和排查,对发现辖区内擅自违法违规开工建设、违规产能置换和备案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查处。市级有关部门将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各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开展全覆盖摸底排查和自查。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发改办产业〔2019〕88号)要求,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重点检查压减粗钢产能、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严禁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各区、有关企业集团对全市具有钢铁冶炼能力的企业及设备进行全覆盖摸底排查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查处。(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
      七、完善举报响应机制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国家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响应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制定出台相关举报核查工作制度,对受理范围、举报渠道、工作流程、工作要求等内容作出规定,认真组织核查国家转交的违法违规钢铁产能举报线索,进一步做好举报核查有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涉及钢铁产能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抽查和专项核查,严肃查处各类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钢铁产能布局优化和企业兼并重组。严控区域钢铁产能总量,促进钢铁产能有序向外转移,降低区域钢铁总量,优化空间布局结构。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积极推动钢铁行业战略性重大兼并重组。稳妥推进渤钢系企业司法重整执行阶段相关工作,指导和协助企业做好职工安置、资产债务处置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人力和社保局、市金融局、有关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按照财政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8〕462号)要求,根据渤钢系企业司法重整工作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做好奖补资金拨付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资金发放流程档案健全,奖补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政策措施,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4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各化解产能相关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地方配套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十、加快推进行业绿色发展和加强产业合作。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通过工艺装备改造、环保技术升级、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等方式,加快推进行业绿色发展。鼓励钢铁企业围绕钢材产品目标市场定位和下游企业需求,加强与下游企业合作,打造综合效益最佳的价值链,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优势,推进钢铁材料制造供应商向材料解决方案综合服务商转变。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一、促进钢铁行业技术进步和维护钢材市场秩序。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鼓励钢铁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积极探索,激发创新活力和动力,在高端钢材、绿色制造等方面开展科技创新,破解钢铁材料研发、制造工艺难题。加快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提高钢结构应用比例和用钢水平。鼓励企业建立大型的废钢铁回收加工配送中心,提升对社会废钢铁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在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的前提下,将部分高炉-转炉工艺转变为电炉炼钢工艺,促进行业整体节能环保水平提升、品种结构优化升级。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环境,对恶意炒作的市场操纵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钢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政府支持政策清单》的通知 2019-07-08

      市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企
      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政府支持政策清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市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扩大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进一步激发我市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推动我市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333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14个部门,梳理我市目前执行的相关政策,汇总形成《天津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政府支持政策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医保局
       
       
       
       
       
       
      市金融局 市应急局 市人社局
       
       
       
       
      市教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9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
      政府支持政策清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扩大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推动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333号)要求,确保我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梳理我市目前执行的相关政策规定,汇总形成政府支持政策清单如下。
      一、土地政策
      (一)设置专门的养老用地类别,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对于经营性养老用地,通过强制性监管协议杜绝开发商以养老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二)养老用地可以抵押,若转让或抵押权实现,只可由其他养老企业或机构承接。
      (三)对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转型中的办公培训中心和疗养院、社区设施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企业拟定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报属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五年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的规划、土地手续。
      (四)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五)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养老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六)依法简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办申报程序,支持专项行动合作企业在合作区域内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增设营业场所时,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一次行政许可”。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七)对纳入专项行动的养老床位在500 张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拿到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对于有分期开发需求的养老项目,企业拿到土地后可以合理分期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八)对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
      (九)对于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纳入专项行动的项目,将增设或改造楼内电梯纳入内部改造类工程范围,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三、财税补贴政策
      (十)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依照老人实际入住的养老床位数,由政府统一购买养老床位综合责任险作为运营补贴,防范和化解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
      (十一)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全额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十四)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差异化补贴政策,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护理等级不同给予差异化运营补贴,收住失能老人越多,获得补贴越多。
      四、医养、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
      (十五)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设)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十六)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十七)对纳入专项行动的养老机构,帮助确定当地一家或多家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支持机构,开通转诊就医绿色通道。
      (十八)按照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对纳入专项行动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落实按照耐火等级合理拓展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高度的规定。
      (十九)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手续。
      (二十)对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明确办理时限和流程,限期办理。
      (二十一)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行业监管,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养老机构中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十二)对于纳入专项行动的改扩建项目,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办理消防审验的,由所在区民政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中研究,明确处置意见。
      (二十三)扶持和发展各类养老服务志愿组织,探索建立“时间银行”制度,定期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强化典型宣传的示范导向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和人员纳入民政部每五年的表彰范围,继续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二十四)鼓励护理人员参加养老护理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依规给予相应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依规享受本市家庭服务业用工扶持政策。
      (二十五)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二十六)探索建立健康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开展高职院校与本科高校联合培养本科层次养老服务管理人才。在天津职业大学设立养老服务科研中心。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推进实训基地建设,扩大人才培养规模。
      五、金融支持政策
      (二十七)鼓励金融机构为纳入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的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二十八)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以收费权质押等方式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创新信贷方式,畅通养老机构融资贷款渠道,提升民营养老机构、服务型养老机构的融资能力。
      
  • 关于开展2019年度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和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9-06-18

      关于开展2019年度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
      和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提升产业研发创新能力,按照《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细则》要求,现组织开展2019年度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和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申报方向
      围绕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智能科技产品产业化和智能科技技术应用为支持重点。
      二、申报具体要求
      请有关单位按照《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电子版可于市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http://fzgg.tj.gov.cn首页通知公告栏查找)的要求,开展方案编制工作。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工作,对各单位编制的方案审核汇总后,将审核后的方案一式两份(含电子版)报送我委。其中: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30日,市级产业创新中心报送截止时间为12月2日,每个申报主体只能申请一个平台。
      我委将组织对申报的产业创新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项目进行评审,择优予以批复。
       
       
       
       
      2019年6月18日
      (联系人:李 晶; 联系电话:23142462)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2019年度编报工作的通知 2019-06-17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天津市服务业
      转型升级专项2019年度编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支持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动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加快形成经济新动能,现就组织开展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2019年度编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要求,深入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提质升级为目标,以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为路径,以服务专业化、智能化、标准化、规模化为支撑,全面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市内六区高端服务业集聚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新兴业态创新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在服务业领域的应用,打造新型服务消费场景,建设与现代化大都市地位相适应的服务经济体系。
      工作目标。2019年,重点围绕科技服务、现代商贸、旅游休闲、交通运输等服务领域,实施一批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项目,推动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升,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7%。
      (一)科技服务:全年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800亿元;
      (二)现代商贸:社会零售品销售总额增长5%左右;
      (三)交通运输:试点新增更新甩挂运输车辆30辆以上;快递服务业务收入增长16.4%;
      (四)旅游休闲:旅游总收入增长10%。
      二、年度资金额度
      按照发展重点,经综合平衡,2019年天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额度如下:
      (一)支持市科技局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850万元;
      (二)支持市商务局商业转型发展项目750万元;
      (三)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旅游业发展项目750万元;
      (四)支持市邮政管理局快递业发展项目350万元;
      (五)支持市交通运输委甩挂运输地方试点项目300万元。
      三、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支持方向。
      1.科技服务。聚焦智能科技服务和科技信息服务领域,支持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大数据和云计算、企业智能化升级改造等智能制造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促进各种形式服务业新型场景创新应用。聚焦设计技术服务,支持智能化设计系统(平台)建设,鼓励打造以工程设计、工业设计和创意文化设计为主导的全设计业务链,建设“设计之都”。聚焦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支持覆盖全市技术转移体系的科技成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进研发服务、科技金融、科技咨询、技术评估与交易等科技服务业发展。
      2.现代商贸。打造一批夜间经济示范区,营造高品质夜间营商消费环境。支持智能商贸发展,促进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与传统商业的深度融合,搭建智能消费和零售新场景,鼓励发展买手店、定制店等新型消费业态。推动商务部确定的步行街改造提升,做特做深大文化、餐饮、古玩、欧陆风情等一批特色商业街区。
      3.旅游休闲。积极适应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旅游消费需求,支持全域旅游、旅游产业融合(文化旅游、农业休闲旅游、工业旅游等)、重点旅游项目,旅游信息化及应用,提升居民幸福指数。
      4.快递业。支持智能配送、智能仓储系统建设,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在邮政快递领域的转化应用。鼓励邮政企业与快递企业合作建设公共配送服务平台,支持快递企业直营末端站点标准化提升改造,促进快递环保回收箱等快递废弃物回收装置的推广应用,支持建设快递安全应急指挥中心、邮件快件处理中心、推广智能邮件快件箱等智能设施。
      5.甩挂运输地方试点。支持甩挂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智能化升级改造,甩挂运输站场建设及改造,甩挂运输车辆购置更新,甩挂运输必要的装卸设备、标准化托盘和辅助设施等。
      (二)支持标准。
      转型升级项目补助金额占项目投资额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投资额最低为500万元,核定的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办公设施及设备、人员及工作经费。
       四、申报工作要求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服务业年度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编制本行业年度工作计划和申报指南,对转型升级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构成、建设内容、建设条件落实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认符合支持条件。具体如下:
      1.组织项目申报。各部门要依据本通知相关要求,在2019年6月25日前制定印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受理流程、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各部门要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转型升级项目进行评审(含信用审查),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实施的转型升级项目,并及时做好相关信息公开。
      2.编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应包括年度工作目标、重点领域和重点方向、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拟实施的转型升级项目简介及投资计划汇总表(附件1)。
      3.负责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二)申请转型升级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须具备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或中央企业在我市登记备案的省级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申报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核准(备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手续齐全,建设资金基本落实,正在实施或能在当年启动,原则上建设期不超过2年。
      3.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如有其它3个及以上获得过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且支持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模版详见附件2),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及主要任务等。
      3.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项
      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筹资金出资能力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信用承诺
      6.其他材料。
      (四)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工作计划,下达年度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计划。
      五、报送内容和时限
      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申请报告、第三方评审报告、企业账户存根(存根原件一式三份),于2018年8月20日前书面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并将项目投资计划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fwy022@126.com。逾期不报送视为无申报项目。
      联 系 人: 曾 辉 刘 胤
      联系电话: 23142562  
       
      附件:1. 2019年度天津市转型升级项目投资计划汇总表
      2. 2019年度天津市转型升级项目申请报告模版
      3.非预算单位账户存根
       
       
      2019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网站地图 使用帮助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隐私声明
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

主办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电话:022-23142050技术支持: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网站标识码:1200000015津ICP备 08100007号-14 徽标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0991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22-23142050网站标识码:1200000015

技术支持: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津ICP备 08100007号-14

徽标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0991号

党政机关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