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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水务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严格落实供水供电供气欠费不停供政策的通知 2022-06-13

      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津政发〔2022〕12号),现就严格落实水电气欠费不停供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施的“欠费不停供”政策。今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为费用缓缴期,缓缴期内免收欠费滞纳金。
      二、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可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确定。鼓励各企业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扩大政策执行范围,延长缓缴期限,进一步支持企业缓解经营压力。
      三、各企业要本着快捷、便利的原则,不得在审核等环节设置门槛,做到应享尽享。要在网站首页和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政策,制作明白纸全方位介绍办理流程,有条件的设专人专柜提供服务,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四、建立政策落实情况月报制度。各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统计上月缓缴户数以及免收滞纳金金额,并将相关情况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水务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城市管理委
      2022年6月13日    
  • 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2-05-2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天津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规划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商务局  市金融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市税务局  天津银保监局
      2022年5月26日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05-24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市 住 建 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 商 务 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委  人行天津分行
      市 国 资 委  市 税 务 局  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银保监局  民航天津监管局
      2022年5月23日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关于房租减免政策的执行办法 2022-05-13

      按照我市出台疫情期间惠企政策和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津财防控〔2022〕9号)要求,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对驻厦客户进行梳理,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一、房租减免范围
      承租国投大厦办公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减免措施
      按照文件精神,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对承租国投大厦办公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3个月房屋租金减免。
      三、审批流程
      (一)时间安排
      房租减免申请提交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截止。超过时限原则上不再受理。
      (二)资格审核
      由承租方向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承租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进行资格确认说明和佐证材料等。
      (三)上级核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对承租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其主管部门核准。
      四、房租减免方式
      承租方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批通过后,按照合同金额确定三个月租金合计,与承租单位签订补充协议,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房租减免工作。
      五、资料存档备查
      对承租单位提供的全部申请资料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存档,形成档案资料备查。
      联系人:田娜  2314223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
      2022年4月20日        
  • 关于印发《天津市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5-07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科学有序推动重点工业领域节能降碳和绿色转型,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21〕1464号)、《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00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单位制定了《天津市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9日    
      
  •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2022-04-19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办发〔2022〕2号)的推动实施,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单位对重点任务进行了细化,形成重点任务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2年2月16日
  • 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4-18

      市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天津市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推进我市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海洋强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促进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抓好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   市规划资源局   市水务局
      2022年3月31日         
  • 关于印发《关于振作天津市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2022-04-08

      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 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780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振作天津市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21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     陈立敏,联系电话:23142279;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党  喆,联系电话:23316773)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农业农村委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反食品浪费与粮... 2022-03-15

      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推动全市反食品浪费与粮食节约减损各项工作,我们编制了《天津市反食品浪费与粮食节约减损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  市农业农村委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粮食和物资局
      2022年3月8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2022-03-11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国家能源局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完成规划目标任务。
      2022年2月19日
      
  • 关于印发支持北辰京津医药谷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2-02-23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北辰京津医药谷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如下,自2022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关于支持北辰京津医药谷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  北辰区人民政府  市科技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市规划资源局
      市商务局  市卫健委 
      市医保局   市药监局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
      关于支持北辰京津医药谷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支持北辰京津医药谷建设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国内一流的生物医药研发制造和中医药现代化产业集聚区,聚焦现代中药、创新化学药、改良仿制药、高端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医疗美容、医养健康等细分领域,对在北辰京津医药谷(以下简称“医药谷”)注册,从事研发、生产、专业服务的单位和医药谷建设运营平台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打造有利于涵养生物医药科研生态的创新环境和“近悦远来”的营商环境。特研究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对新入驻单位的支持政策
      1.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落户。对落户医药谷并已组建科研团队、利用智能科技开展生物医药(含中医药,下同)研发工作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视情况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对落户医药谷被认定为市级创新中心的,对其申报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每年支持最高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给予1:1地方资金配套。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设计平台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北辰区人民政府、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支持生物医药领域的先进制造项目落户。对国家级院所或企业投资的科技创新能力强、经济带动效应显著、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生物医药类制造业新项目,根据实际投资进度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北辰区人民政府)
      3.鼓励租用现有楼宇、厂房。对长期租用医药谷商务楼宇、注册并开业的企业,按照租赁市场标准,第一年给予实际缴纳租金70%的补贴,第二年给予实际缴纳租金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扶持总额最高30万元。对实际租用孵化器或标准厂房的处于中试或生产阶段的企业,按租赁面积计算,固定资产投资密度达到3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再给予连续3年的扶持,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房租价格的70%,扶持标准最高35元/平方米·月,扶持总额最高150万元。(责任单位:北辰区人民政府)
      4.支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厂房建设。对生产企业进行符合药品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厂房建设,给予不超过建设费用50%、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北辰区人民政府)
      5.鼓励开发企业自持产权。对在医药谷内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开发企业,自主持有楼宇50%以上产权的,自正式经营第二年开始,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扶持,年度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北辰区人民政府)
      6.支持生物医药(中医药)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和服务平台落户。对新引进的研发服务外包(CRO)、研发生产外包(CMO、CDMO)等研发创新型重点企业,经认定,按照引进后两年创新研发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北辰区人民政府)
      支持医药谷内各类生物医药科创型、服务型平台、研发外包与服务中心为与其无投资关系的医药谷企业提供生物医药研发及生产的专业化服务,按经认定的上年度实际服务金额的3%比例资助、单个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北辰区人民政府)
      对医药谷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方)委托医药谷内企业(与委托方无投资关系)提供生产服务且产品销售结算在医药谷内的,按该品种较上一年度新增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扶持。(责任单位:北辰区人民政府)
      7.支持生物医药类“项目+团队”落户医药谷。对研发领域处于所在学科前沿、产业发展前景良好、创新成果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项目和人才团队,申报天津市“项目+团队”,在医药谷建设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5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北辰区人民政府)
      二、对入驻医药谷单位生产经营的支持政策
      1.鼓励新药研发。支持创新药研发,对自主研发并在医药谷实现产业化的化学药品一类(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学药注册分类改革前1.1类),治疗用生物制品一至三类,预防用生物制品一类,中药及天然产物一至六类等新药项目分阶段给予资金扶持,新启动临床Ⅰ、Ⅱ、Ⅲ期研究的,按核定费用分别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经费奖励,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对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过程中所缴纳的申报费用,再给予最高不超过费用总额50%的补贴。对获得创新药注册证书,并在医药谷内进行生产的,每件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创新药注册证书的企业所生产的新药产品,自开始销售起三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年销售收入的3%、2%、1%给予奖励,企业每年可享受此项奖励的上限为200万元。支持改良型新药研发,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安全性有效性具有明显优势,在国内完成Ⅱ、Ⅲ期临床试验,由医药谷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医药谷生产的化学药改良型新药,择优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20%,最高分别为200万、3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800万元。(责任单位:北辰区人民政府)
      2.支持医疗器械创新。加快创新医疗器械的注册速度,对符合《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产品,纳入本市医疗器械鼓励清单,其注册申请实施优先审批程序。(责任单位:市药监局、北辰区人民政府)    
      对进入国家和本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
      产品,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对进入上述程序、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医药谷生产的产品,再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40%,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北辰区人民政府)
      3.鼓励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后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择优给予奖励,每家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殊情况(特别优秀的)可突破奖励补贴上限,给予大力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北辰区人民政府)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用于支持企业向科研院所、高校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责任单位:北辰区人民政府、市科技局)支持落户医药谷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购置研发设备提升创新能力,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北辰区人民政府)
      4.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EA)、世界卫生组织(WHO)、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NMP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CMA)、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认证P3级(ABSL-3)及以上等权威组织认证的技改项目,可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北辰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购置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北辰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程。对企业进行专利资助,对于购买专利保险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额50%的资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对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国外专利获得最终胜诉的,经认定,给予服务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及法律调解等费用)30%的资助,对每个单位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的中国专利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每件奖励不超过50万元;获得天津市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每件奖励不超过10万元,天津市专利优秀奖、中国专利优秀奖每件奖励不超过3万元,创新创业奖每件奖励不超过1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经征集认定为北辰区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单位,择优确定A类和B类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A类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每项支持经费不超过10万元;B类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每项支持经费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在新材料领域的专利申请给予快速预审,缩短专利授权周期。(责任单位:北辰区人民政府、市知识产权局)
      6.鼓励企业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对入驻企业运用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化手段进行升级改造的两化融合类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给予20%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北辰区人民政府)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除享受市级智能制造专项资金外,由医药谷分别最高给予100万、5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北辰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鼓励产业链配套发展。鼓励医药谷内具备一定规模的龙头企业积极引进配套加工企业,推动产业链区内配套,实现共同发展。对龙头企业引进项目,并形成配套业务关系的,给予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由“链主”企业领航,组织上下游重点配套企业和研发、金融、人才等服务机构参与,组建产业链联盟或协会,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责任单位:北辰区人民政府)
      8.支持创新产品应用推广。积极协助医药谷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纳入天津市医药健康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目录。对纳入目录的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和订购,加大创新医疗设备首购力度,提高政府采购份额。积极支持医药谷的创新产品纳入国家药品常规目录或谈判药品目录,将符合条件的诊疗项目、中药制剂、中药饮片、医用耗材按规定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实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GMP符合性检查合并进行,对外省市迁移入医药谷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企业产品实行承诺制审批。积极推动创新药物临床试验的分期研究,同时积极推进基于临床需求,在现有药物基础上研究的新剂型、新给药途径、新用法用量和新适应症等创新药的临床推广使用。积极协助对接保险公司发挥商业保险作用,丰富医疗保险产品供给,以医药谷为试点,将医药谷生产的部分医保目录范围以外的创新药品纳入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北辰区人民政府)
      9.支持医药谷研发用物品及特殊物品通关便利化。利用研发用物品进口多部门联合评估和监管机制,推动医药谷企业和所需研发用物品、特殊物品纳入天津市生物医药试点企业和物品白名单,便利企业通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药监局、市科技局、北辰区人民政府)
      三、对入驻单位的环保、金融等其他相关政策
      1.支持企业促进生物医药产业的绿色低碳发展。对入驻企业购置安装高端三废处理设备进行生物制造新投资项目,项目投产验收后,主要污染物(VOCs、NOs)排放浓度低于国家和天津市排放标准30%以上的,对其高端三废处理设备购置费用给予20%的补贴,补贴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北辰区人民政府)
      2.推动入驻企业实施低碳节能技术改造。推动实施节能技改项目,推广应用高效电机、LED照明等产品,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申报市节能专项资金,入选后可获得不超过4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项目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支持企业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对入驻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根据评级的不同,在部、市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医药谷再给予20万元至4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北辰区人民政府)
      4.支持医药谷优质企业挂牌上市融资,积极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对医药谷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进入天津市“重点培育企业上市资源库”的企业,按照市有关政策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指定板块挂牌交易,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重组医药谷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含天津市其他区但不包括滨海新区)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医药谷的本地重组方,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北辰区人民政府)
      5.对经国家部委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和拟上市(进入后备库)企业,以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获得银行贷款(经过评估、担保、质押等环节),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2.5%给予贴息支持,每个企业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北辰区人民政府)
      四、对医药谷建设运营平台的支持政策
      1.支持医药谷高质量发展和产业集聚。北辰区统筹使用市级支持区域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及自有财力,根据医药谷的高质量发展、重大项目和主导产业发展成效,给予医药谷区域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北辰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区与镇街开发区现行财税体制方案,京津医药谷内企业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归属开发区。(责任单位:北辰区人民政府)
      2.下放城市建设管理权限。优化医药谷土地整理开发流程,对医药谷下放建设权限(建设审批权限除外)。(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建委、北辰区人民政府)
      3.对医药谷土地指标予以市区两级统筹支持。充分考虑医药谷发展用地需求,结合北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按照总量不变、市区统筹、集约节约的原则,统筹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对涉及医药谷内重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民生类项目以及经论证确有必要落实的经营性用地项目需要占用耕地,在市级层面给予统筹考虑和协调保障。(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北辰区人民政府)
      4.支持提高产业用地高效复合利用效率。医药谷产业用地面积15%可作为新型产业用地,用作落户符合医药谷产业发展规划的研发创新、科技孵化、检验检测、中试等无污染生产的新型产业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可享受土地价格优惠。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不大于3.0。可适当提高新型产业用地的配套设施比例,用地性质仍按照产业用地主导性质管理。(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北辰区人民政府)
      5.优先给予生物医药环境准入管理。落实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由医药谷管理机构(即北辰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减少环评办理事项,提高审批效率。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的总量替代指标由区内统筹协调,若指标不足,可视具体情况在全市范围内平衡解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北辰区人民政府)
      五、对入驻单位的政策兑现服务机制
      1.市级专项协调机制。持续发挥北辰产城融合示范区(含北辰京津医药谷)建设工作专项协调机制作用,由市领导担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和北辰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发挥市级层面综合统筹和协调服务能力,统筹推进北辰京津医药谷的建设,统筹协调解决总体规划、土地利用、项目建设、生态保护、支持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北辰区人民政府)
      2.“企业管家”服务机制。由医药谷管理机构为每一个入驻单位配备一个“企业管家”,主动送政策到企业,让企业“延链扩圈”、为企业梳理“机会清单”,帮助企业实施全程代办、政策咨询、问题反馈等事项,提供全周期服务,实现从“企业找政策”向“政策找企业”转变。(责任单位:北辰区人民政府)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2年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 2022-02-22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也是天津坚定不移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深化之年。为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压舱石”关键作用,抢抓新机遇、争创新优势、打造新引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2年全年安排重点建设项目452个,重点储备项目224个。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提高政治站位,把项目建设作为“主官”工程、“一把手”工程,以强有力的政治执行力狠抓任务落实。各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做实做强区级项目办,跨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各部门要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加强对各区服务指导,打造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同步前行的工作格局。
      二、优化调度管理。各主管单位要制定针对性工作举措,对重点项目实施台账式、清单化管理,按照成熟程度分类造册,一项一策精准化帮扶,最大力度推动新项目开工、在建项目提速。要按月细化资金拨付、建设实施等目标,实施挂图作战,每月10日前登录全市重大项目智慧管理平台,精准报送建设进度。
      三、强化服务保障。提高重点项目审批效率,支持重点项目按照以函代证和承诺制有关要求办理前期手续,项目开工后3个月内补齐手续。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搭建常态化金项对接平台,更好满足重点项目融资需求。
      四、实行动态调整。重点建设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不再符合相关条件的,及时予以调出。重点储备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及时调整为重点建设项目。如有新增项目申报需求,由市主管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按季度报市发展改革委补充调整。
      五、加强考核问效。将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纳入投资工作“红黄绿”分级监测制度,按月通报进展情况,年终开展专项考核,对成效突出的,除绩效考核加分外,在中央和市级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未达预期的,约谈提醒并予以红黄牌警示,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
      附表:1.天津市2022年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2.天津市2022年重点储备项目清单
      2022年2月2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1-29

      各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北方公证处、滨海公证处:
          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申办公证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司法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22年1月26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1-29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司法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22年1月2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2022-01-27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30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2022-01-27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3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2022-01-19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能耗双控制度,促进节能降耗,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我委组织编制了《天津市节能“十四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推动落实。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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