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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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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价管〔2014〕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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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
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促进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和公有住房管理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听取听证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平均月租金由1.80元调整到2.34元,提价幅度30%。其中:三级地段、砖混二等的成套独用住房每平方米平均月租金由1.85元调整到2.41元;成套伙用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每平方米平均月租金由1.65元调整到2.15元。其他等级地段的租金标准详见附件。每套公有住房的具体租金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津国土房保[2011]197号)的规定计算。
二、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做好对困难群体的补贴帮扶。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和社会优抚救济对象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此次不做调整,仍按原市物价局《关于对实行新房新租租金标准的复函》(津价房地字【1995】第199号)执行。对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承租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此次不做调整,仍按原市物价局《关于2001年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通知》(津价房地【2001】75号)执行。
三、调整后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四、国土房管部门和经营单位要完善公有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加租金使用情况的透明度,确保租金调价收入足额用于房屋维修养护;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严格履行维修服务承诺及质量标准;要认真做好相关人员培训及对房屋承租用户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 2014年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一览表
2014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天津城调总队。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价局成本队、市物价局价格监测办公
室、市价格认证办公室、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25日印发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文 件
津价房地字[1995]199号
关于对实行新房新租租金标准的复函
市房改办:
你办《关于实行新房新租租金标准的请示》(津房改办[1995]8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办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大出售公房和危改还迁房力度的指示精神和《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津房改办[1995]2号)的规定,对有条件的区、县实行新房新租,即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1995年可提到1.00元至1.40元,1996年可提到1.40元至2.10元,1997年新房租金标准,经研究后再行确定。
你办对已批准的新房新租的河西区谦德庄三德里、土城、南开区五福街、天明街、河北区幸福村、河东区中山门十一段、红桥区丁字沽新村一、二段八个地区要按以上标准严格掌握,加强管理,并及时了解群众反映。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属国家定价且是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因素。为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今后凡是实行新房新租的地区,其租金标准须经市物价局、市房改办批准方可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制定租金标准,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文 件
津价房地[2001]75号
关于2001年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驻津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01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租范围
(一)全市城镇范围内公有住房(含直管公产、单位自管产)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由1.08元调整为1.38元(一级地段、砖混二等单元式住房由1.30元调整为1.66元)。 其中:成套独用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调整为1.40元;非成套住房及成套伙用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调整为1.30元。
成套独用住房是指居室、厨房(含开放式)、厕所齐全的楼房、平房,由一户承租使用。成套住房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承租户使用的,均视为成套伙用住房。由夫妻(或同一承租人)与未成年子女分别承租的成套住房均视为独用。
(二) 凡1997年12月31日前,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进行房改试点的区、县及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低于此次调租标准的,2001年4月1日起也随之调整;高于此标准的,仍按原租金标准执行。
二、计算公式
租金调整后,成套独用住房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40元(100分)计算,每分分值为0.014元。公有住房租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成套独用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 分值×(基本租金分数+调剂条件分数);
成套独用住房应收租金=居室面积租金 +附属面积租金+附加条件租金;
非成套住房应收租金=成套独用住房应交租金×(1-7%);
成套伙用住房应收租金=(独用部分租金+伙用部分分摊租金)×(1-7%)。
除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公式外,其他具体计租办法仍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津政发[1992]4号附件三)执行。
三、各公有住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按月收取房租的规定,不得强行要求承租人提前交纳房租。
四、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是一项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审慎操作并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工作顺利出台。
五、严格租金管理,调整后的增收租金应全部用于房屋修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