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评督司要求,评估督导处(审计处)为规范工作,制定了《天津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3年7月4日
(联系人:高 菲; 联系电话:022-23142142)
天津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129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段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差距不足、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服务。根据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多个项目进行综合性、政策性评价。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遴选确定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后评价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委托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对工程咨询单位制定的后评价工作方案进行指导把关,协调有关方面保障后评价工作顺利开展,推广后评价工作成果。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后评价工作给予必要支持协助,并用好后评价成果,提升后续项目决策管理水平。
项目单位负责编写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并积极配合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工作。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负责按照委托要求开展工作并提交后评价报告等工作成果。
第二章 项目选取、评价内容及采用方法
第六条 列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应已进行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后三年内,重点从以下项目中遴选:
(一)对加快推进我市制造业立市、“一基地三区”建设有重大指导和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跨地区、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六)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
(七)重大社会民生项目及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八)其他需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后评价主要围绕项目前期决策、建设实施、运营(行)状况、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经营管理、资源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目标和可持续性等进行重点评价。
第八条 项目后评价应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包括: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等。具体项目的后评价方法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项目后评价应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行业专家意见,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在后评价报告中设置专门章节予以客观反映。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处根据委内各项目主管处室提供的,符合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名单及概况,统筹研究确定列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报经委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通知一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市发展改革委应提前对项目单位明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编写报送要求。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项目单位对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报送内容进行研究,内容不完整或深度达不到相应要求的,应要求项目单位限期补充完善。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相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开展项目后评价。参与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与项目建设实施等工作有关或承担同一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编写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四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在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和社会访谈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市发展改革委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确定具体项目后评价指标及方案。
第十五条 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和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要求,根据业内遵循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在规定时限内,独立完成后评价报告撰写工作。后评价报告编制可参考《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后评价开展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工作,及时、准确、完整提供项目各阶段的各项正式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等文件和资料,保证后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保持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将后评价成果提供给项目单位、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不定期以资料汇编方式,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推动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提升。
第十八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项目后评价报告,认真总结项目经验教训,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管理、资金安排、检查督查、体制机制创新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对项目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及相关机构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经费由市发展改革委支付,所需经费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相关规定列支。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和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对后评价报告质量和相关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存在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等资料,或者拒不提交资料、阻挠后评价等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发展改革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