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统筹大运河沿线各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负面清单管理的科学性,我们对《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禁止类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20日
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禁止类清单
根据《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十四五”实施方案》《天津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天津市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等文件要求,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执行禁止类清单制度,实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
第一条 本清单适用于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核心监控区范围为大运河两岸2000米内的核心区范围,涉及武清区、北辰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区、西青区、静海区。
第二条 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类事项,一律不得批准。
第三条 在核心监控区内严禁开发未利用地,严禁占用生态空间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
第四条 核心监控区内的非建成区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核心监控区建成区老城改造按照高层禁建区管理,落实限高、限密度的具体要求,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项目、商务办公项目、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用地,整体保护大运河沿线空间形态。
第五条 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项目。
第六条 核心监控区内禁止进行违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建设活动。
第七条 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
本清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发布的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涉及的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新修订版本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