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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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禁止类清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3-0005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社会规〔2023〕7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统筹大运河沿线各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负面清单管理的科学性,我们对《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禁止类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20日             





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禁止类清单

根据《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十四五实施方案》《天津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天津市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等文件要求,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执行禁止类清单制度,实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

第一条本清单适用于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核心监控区范围为大运河两岸2000米内的核心区范围,涉及武清区、北辰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区、西青区、静海区。

第二条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类事项,一律不得批准。

第三条  在核心监控区内严禁开发未利用地,严禁占用生态空间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   

核心监控区内的非建成区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核心监控区建成区老城改造按照高层禁建区管理,落实限高、限密度的具体要求,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项目、商务办公项目、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用地,整体保护大运河沿线空间形态。

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项目。

  核心监控区内禁止进行违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建设活动。

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

清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发布的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涉及的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新修订版本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原《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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