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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禁止类清单》政策解读
来源:社会就业处 时间:2023-12-25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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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类清单》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中办发〔2019〕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大运河核心监控区项目建设,2020年5月,我市出台《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控细则》),并制定《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作为《管控细则》的附录十。为统筹大运河沿线各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负面清单管理的科学性,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负面清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禁止类清单》(以下简称《禁止类清单》),已于2023年11月20日印发实施,《负面清单》同时废止。

二、《禁止类清单》内容解读

《禁止类清单》共7条,提出了产业准入、环境保护、空间管控、文物保护等相关条款,符合相关要求即可开展建设活动。

第一条 本清单适用于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核心监控区范围为大运河两岸2000米内的核心区范围,涉及武清区、北辰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区、西青区、静海区。

解读内容:本条款提出《禁止类清单》适用于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按照《管控细则》,我市大运河两岸起始线与终止线距离2000米内的核心区范围划定为核心监控区,包括武清、北辰、红桥、南开、河北、西青、静海区部分地区。核心监控区面积约670平方公里。   

第二条  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类事项,一律不得批准。

解读内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组成,鼓励类821条、限制类215条、淘汰类441条,其中,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一律不得批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列有禁止准入类事项6项、许可准入类事项111项,其中,禁止准入类事项,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一律不得批准。

第三条 在核心监控区内严禁开发未利用地,严禁占用生态空间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

解读内容: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严禁开发未利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新建、扩建项目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标准,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等要求,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取用水量大或耗水量高的工业行业等。

第四条 核心监控区内的非建成区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核心监控区建成区老城改造按照高层禁建区管理,落实限高、限密度的具体要求,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项目、商务办公项目、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用地,整体保护大运河沿线空间形态。

解读内容:本条款具体管控要求按照《管控细则》执行,其中,建成区范围详见各区政务网公布的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复的2019年建成区范围,后续建成区范围有调整按最新情况执行。

第五条 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项目。

解读内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列有31条特别管理措施。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项目。

第六条 核心监控区内禁止进行违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建设活动。

解读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大运河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大运河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大运河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附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大运河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  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

本清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发布的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涉及的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新修订版本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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