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规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长效机制,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推进我市诚信建设,编制起草了《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
二、制定《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政策依据是1.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指出“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
2.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指出,“要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
法律依据是《条例》第十三条提出,“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规范”。
三、信用主体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答:《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了信用主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方式及条件,即信用主体按照线上查询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后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主体通过自助终端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时,需验证被查询对象身份证或登记证照的有效性;信用主体通过窗口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时,需按规定提供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被查询方有效身份证明或登记证照复印件,以及书面授权证明原件。
四、如果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应当怎么处理?
答:信用主体可以向公共信用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共信用管理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信息的,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处理完毕后,应当取消异议标注。
五、为保障《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顺利实施,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市公共信用中心和各区按照《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工作,结合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期和信用服务体验中心建设,完善信用报告线上、线下查询系统,不断优化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