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背景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投资处 时间:2021-12-29 15:35
sm(1).jpg

一、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委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二、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何种咨询评估事项?

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评审):

(一)专项规划,指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的专项规划(含规划调整);

(二)项目建议书,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初步设计,指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核定;

(五)项目申请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需咨询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六)资金申请报告,指申请市级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需咨询评估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需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八)PPP项目实施方案,指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的PPP项目实施方案;

(九)项目后评价报告,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

(十)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评估等;

(十一)国家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的项目其他前期工作审核、评估等。

三、市发展改革委如何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年公开发布入库邀请公告,选聘评审专家,依据入库评分规则对参加评审的咨询评估机构分专业进行打分,按照分数排名先后顺序确定名单,并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予以公告。进入咨询评估机构库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

(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

四、市发展改革委如何委托开展咨询评估?

除保密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具体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时,投资处对专业处室提交的首先对咨询评估任务进行必要性审核。审核同意后,根据评估任务调取所需专业内的咨询评估机构及其编号,按照回避原则,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备选名单。备选名单中的企业编号导入摇号系统,在投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监督下摇号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被选中后拒绝接受任务的,应重新摇号确定。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市发展改革委向选中的咨询评估机构和项目单位出具《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书》应明确评估事项、评估重点、评估时限、评估费用、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等,并附委托评估相关材料。

五、咨询评估单位开展评估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一)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安排,保证评估质量和效率,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评估委托书后,立即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及时反馈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评估工作计划及计划内主要节点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前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专业处室书面报告,专业处室出具书面延期意见。如同意延期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如不同意延期的,咨询评估机构仍应在双方原本确定的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二)咨询评估机构参加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实行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主动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1. 参与编写同一事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的;

2. 与承担同一事项前期工作的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3. 参与评估的专家本人、机构负责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被咨询评估项目报告编制单位、评估单位或项目单位工作,或所在单位与项目有关单位有长期固定经济合作关系的。

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受任务时,如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应当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说明。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咨询评估工作;已完成咨询评估工作的,其咨询评估结果判定为无效。

六、市发展改革委如何开展对评估单位的监管?

(一)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估单位定期开展检查,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建立评估质量、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三个维度的考评标准,任务完成后对评估过程和成果进行量化评价,每年根据一致性评价结果与量化评价结果对机构库进行动态调整。

(二)经审核确认后,存在以下情况的,应暂停其承接委托咨询评估任务3个月,由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约谈咨询评估机构负责人:

1.首次发现评估报告存在文字质量较差、明显疏漏等问题;

2.评估活动邀请的专家未能客观公正提出咨询意见或没有提出实质性意见累计达到2次;

3.评估活动邀请的专家对项目评估没有尽到应尽责任,造成项目出现重大问题未能发现的;

4.首次量化评价结果低于60分。

(三)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将其从咨询评估机构库中清退,并禁止其参与下一轮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机构库的遴选或政府采购:

1. 评估报告存在重大失误、质量低劣、弄虚作假的;

2. 与被评估单位、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有利益关系的;

3. 邀请与被评估单位、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专家的;

4. 被约谈后拒不整改相关问题的;

5. 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的;

6. 累计2次拒绝接受任务的;

7. 咨询评估机构量化评价结果年内平均分数低于60分的,或累计两次评价结果低于60分的;

8. 其他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对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按照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网站地图 使用帮助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隐私声明
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

主办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电话:022-23142050技术支持: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网站标识码:1200000015津ICP备 08100007号-14 徽标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0991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22-23142050网站标识码:1200000015

技术支持: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津ICP备 08100007号-14

徽标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0991号

党政机关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