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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征集
  •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我为天津“十五五”规划建言献策 2025-01-07
    “十五五”时期(2026—2030年)是天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关键时期,制定和实施好“十五五”规划,对于我市到2035年基本建成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改革开放、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高水平、高质量谋划“十五五”时期发展,把加强顶层设计和坚持问计于民统一起来,坚持开门问策、集思广益,特面向社会各界征集对天津“十五五”发展的意见建议。一、建言献策形式热忱欢迎关心天津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为天津“十五五”规划建言献策,您可以围绕“十五五”时期天津市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或者具体领域,就发展思路、主攻方向、对策措施等方面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形式上可以是就某一专题形成的系统性文章,就某一方面的观点和看法,也可以是一句话的意见建议。我们都将高度重视,认真聆听。二、重点领域1.围绕更好发挥京津冀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和推进京津同城化、区域一体化发展等方面,如何深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2.围绕打造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方面,如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3.如何加快数字产业发展和产业数字赋能、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4.如何创新商文旅多元融合新场景、扩大服务消费、积极发展首发经济、银发经济;5.围绕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以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环境等方面,如何发挥投资关键作用、提高投资效益;6.如何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7.如何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建设现代化海洋城市;8.如何充分发挥天津港的优势和作用,深入推进港产城融合发展,打造我国北方地区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战略支点;9.围绕塑造“通道型、平台型、海洋性、制度性、都市型”开放新优势,如何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10.如何统筹推进城市更新与存量盘活,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可持续更新运营模式;11.如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与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实现城乡融合发展;12.如何推动文化传承发展、提升文化软实力;13.如何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14.如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15.聚焦“大城细管”“大城智管”“大城众管”,如何构建超大城市治理体系、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16.围绕城市老旧管网更新改造以及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食品药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如何打造韧性安全城市。除了以上16个重点领域,您还可以就关系天津长远发展的其他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三、征集方式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1.通过参与问卷进行建言献策(链接网址https://www.wjx.cn/vm/rW7KcXu.aspx#,二维码见下图)2.电子邮件发送至sfzggwghc@tj.gov.cn3.邮寄至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国投大厦1806室4.传真至022—23142091四、征集期限即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非常期待大家为天津发展提建议、谈想法,我们真诚地邀请您为天津发展出谋划策!<!--!doctype-->
  • 关于对《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4年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4-11-08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深入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市场监管委通过梳理近一年我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起草更新了《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4年版)》。现将《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4年版)》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附上法律法规依据。请将相关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fzggwlixk@tj.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附件: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4年版)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11月8日
  • 关于对《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 2023-06-19

      为做好《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7号)中“重大事项‘一事一议’”条款的实施工作,我们起草了《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3年6月19日至6月28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sfzggwxtec@tj.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中注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2.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国投大厦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带一路”处,邮编300040。请在信封上注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3.传真:022-23316475。
      感谢您的支持参与!
      附件: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 关于对《天津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02-15

      为健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我们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129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等规定,形成了《天津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3年2月15日至2月23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sfgwpgddc@tj.gov.cn。请在电子邮箱主题中注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字样。
      2.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国投大厦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估督导处,邮编300040。请在信封上注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字样。
      3.传真:022-23142202。
      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附件:天津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关于对《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01-28

      2021年2月,我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天津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印发了《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该文件有效期截至2023年2月28日。为适应时代发展和形势变化,进一步规范共享经济综合服务行业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我们牵头在对《办法》实施效果客观评估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3年1月28日至2月3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sfzggfwyc1@tj.gov.cn。请在电子邮箱主题注明“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字样。
      2.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国投大厦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业消费处。(邮政编码:300040)。请在信封上注明“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字样。
      3.传真:022-23142076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共享经济综合服务行业市场主体的行为,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支持平台企业发挥效能,带动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21〕187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为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用户)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个人用户)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的企业。
      共享经济平台企业是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并撮合交易,以此创造价值并获得收入的企业。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依托平台以下述形式实现就业的从业人员: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从业人员;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从业人员;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从业人员。
      共享经济综合服务是指服务平台依法为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提供的身份核验、业务分包、收入发放、智能报税、保险申报等服务。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的服务平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四条 服务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于企业的设立要求并完成相应设立登记流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于服务平台、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服务平台具体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与监管要求;
      (三)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从事相关业务所需的经营管理、财务、信息及数据安全、服务质量保障等企业内部制度。
      第五条 服务平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用户签订平台服务协议,在其网站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内容,并保证相关信息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六条 服务平台负责核验企业用户相关信息,为企业用户提供基础信息档案创建、业务信息审核、合同创建和管理、账户管理、交易管理、账单查询等服务。
      第七条 服务平台负责核验个人用户相关信息,为个人用户提供实名认证、签约管理和签约信息查询、收入发放、收入明细查询等服务。
      第八条 服务平台服务企业用户、个人用户,应当严格以业务真实为前提,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服务平台业务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 鼓励为个人用户提供收入发放服务的服务平台使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相关标准。
      第十条 服务平台、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数据报送内容、方式和时间进行报送,数据报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用户身份信息、与生产经营或劳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个人用户因业务需求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鼓励服务平台协助个人用户办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为个人用户提供便利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服务平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人用户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社会保险。鼓励服务平台创造条件为个人用户提供社会保险申报、商业保险参保等服务,充分保障个人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服务平台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个人用户就业、失业登记,引导个人用户及时填报就业、失业信息。
      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建立健全评价公示等制度,对用户进行风险分级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对不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及时停止服务,并公示。
      第十五条 服务平台应当开展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企业用户、个人用户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服务平台提供收入发放服务的,应基于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原则,依法保障个人用户按时、足额取得收入,建立、健全收入发放保障制度,提升收入发放能力。
      第十七条 服务平台应当加强技术研发能力,鼓励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型技术手段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服务平台应当为每个企业用户建立包含企业用户准入基础信息、风险订单识别及统计等信息在内的企业用户风控档案,并进行相应管理。
      第十九条 服务平台应当基于真实交易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对于真实性存疑的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服务协议及时暂停或终止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服务平台对个人用户进行安全及风险提示,引导个人用户加强安全防护,防止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危害发生。
      第二十一条 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相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的规范和标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定期进行员工网络安全教育、数据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等。
      第二十二条 服务平台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服务平台处理企业用户信息及个人用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限于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目的的最小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服务平台应当制定紧急事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最低业务信息保存年限制度,各类业务信息保存时间自该项业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条 服务平台应当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遵守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相关规定,确保数据依法合规流通、交易、使用、分配。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服务平台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其收集的企业用户及个人用户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服务平台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其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信息、不良信息提供便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违法信息、不良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违法信息、不良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保护工作,依法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行为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服务平台应利用自身技术能力,整合资源和数据信息优势,为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数据调取、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九条 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未经许可不得开展支付业务和其他依法须经许可方能开展的金融业务。
      第三十条 服务平台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十一条 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可疑事项报告机制,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事项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反应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审慎监管,完善行业指导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加强对服务平台的系统性、常态化管理,强化协同监管,引导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建立健全与服务平台、企业用户、行业组织的政企联动机制,指导和引导从业者树立依法经营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在创新经营的同时实现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服务平台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建立信用记录,形成信用信息,并及时、准确、完整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平台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25年2月28日废止。
      
  •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天津市定价目录》意见的公告 2023-01-11

      为有序推动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根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推进价格改革有关要求和工作部署,拟对现行《天津市定价目录》进行修订和重新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11日。
      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sfzggwsfc@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关于修订定价目录的说明
            2.《天津市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稿)
      2023年1月11日
      
  • 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2-11-25

      为进一步规范对节能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确保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起草了《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11月25日至2022年12月5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邮箱(sfzggwhzc@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2年11月23日
      (联系人:王延阳, 联系电话:23142334;杨亚鹏, 联系电话:23120837)
      
  • 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 2022-11-16

      为进一步规范对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确保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起草了《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于前期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委结合各单位反馈意见,为加强京津冀协同,经与北京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标对表,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24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天津市发展改革委邮箱(sfzggwyqgdbhc@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022年11月15日        
      (联系人:邢国良; 联系电话:23142832;传真:23142833)
      
  • 关于对《关于支持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09-19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制造业立市”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推进南港工业区世界一流化工新材料基地建设,推动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增强产业竞争力,我们会同市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支持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自2022年9月19日至28日,对《政策措施》有意见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请书面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邮箱:sfzggwgygfc@tj.gov.cn)
      附件:《关于支持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发展处 唐家宁、武志鹏
      联系电话:23142237
      关于支持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制造业立市”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推进南港工业区世界一流化工新材料基地建设,推动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增强产业竞争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做好项目审批服务
      (一)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引入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石化化工项目。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以及国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有关规定,按照园区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对拟引进建设项目进行决策咨询服务,依法依规选用安全设计规范标准,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建立健全项目用海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对拟落位于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成陆区域50公顷以上需报国务院审核用海项目,支持项目方加快办理用海前期手续。对拟落位于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成陆区域50公顷以下用海项目,优化用海用地程序,对用海审核、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控规调整、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等流程,并联办理、要件共享、流程优化,最大限度缩减用海用地项目手续办理时间,构建项目用海用地审批“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三)优化石化化工及配套项目环评流程。优化项目环评流程,除国家审批项目外,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内的海洋工程环评内容依规评价并纳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履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实现降本提速。对于石化化工项目及其配套建设的大型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特别是涉及生态环境评价较为复杂的建设项目,通过提前介入、现场服务等方式做好规划环评审查、项目环评审批服务,提高项目环评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重大项目要素保障
      (四)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发挥海河产业基金、滨海产业发展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及母基金合作伙伴的渠道资源、产业资源优势,引导重大石化化工项目落地本市,带动存量项目增资扩能。对经认定属于我市优先发展产业、投资额度大、用地集约的重大石化化工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且不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之和执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合作交流办、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落实重点项目能耗保障。完善能耗双控制度,从源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严格新建项目节能审查,确保项目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积极争取我市重大石化化工项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范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六)落实重点项目环境容量保障。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要求,在滨海新区实施大气和水污染治理工程、充分挖掘区域污染物减排潜力的前提下,如可替代总量指标仍有缺口,支持滨海新区通过区域有偿调剂、指标互换、提前预支等措施,对市级重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给予保障。指导石化化工企业申报环保A级企业,新建项目按A级企业标准设计,提升企业环境容量指标使用效率。积极争取将部分环保绩效水平高、经济社会贡献大,且启动实施提标改造计划的企业提前纳入更高的绩效等级。探索建立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和交易平台,逐步形成利用交易方式解决环境容量指标问题的市场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用地支持。加强国家及市级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支持化工园区中拟出让的工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加快推进区域评估,提高土地配置效率。允许采取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符合我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的科技孵化、检验检测、中试基地等项目用地,可按照新型产业用地实施管理。鼓励产业用地混合利用,盘活低效存量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实施人才引育行动。发挥天津市化工新材料和精细化工产业(人才)联盟作用,支持引育产业链的紧缺、关键、核心人才。支持重点企业申报本市“项目+团队”重点培养专项,给予团队建设、贷款贴息资助,培育一批高层次人才。探索链上企业与天津大学、南开大学、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等高校加强合作,培育一批专业技术人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九)优化产业聚集区管理模式。在严控化工园区数量、提高发展质量的基础上,按照产业上下游一体化发展思路,将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现有产业聚集区纳入南港工业区,实行规范化、一体化管理,统筹要素资源配置,提升安全环保治理水平,实现项目审批、土地供给、配套工程建设、港口物流、安全环保管理、企业服务一体化,实现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协调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十)支持企业绿色化转型。推动落实石化化工领域节能降碳和绿色转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提升产业发展层级。制定石化化工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开展企业能效水平调查,分类制定能效先进和落后清单,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接受监督。扩大海水淡化水应用比例,依法科学确定海水淡化浓盐水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推动浓海水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一)鼓励企业提高绿色能源使用比例。支持企业自建光伏、风电等绿电项目,实施绿色能源替代工程,提高可再生资源和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支持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并网。支持企业利用合作建设绿色能源项目、市场化交易等方式提高绿电使用比例,探索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实验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二)落实石化化工行业阶梯电价。按照国家规定,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三)支持企业申报绿色单位示范。对入选国家级和市级绿色制造单位、能效之星、能效(水效)“领跑者”、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等示范称号,以及入选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单的企业,符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及相关要求的,优先纳入重污染天气保障类企业清单。对能效(水效)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改造等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的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
      (十四)引导企业突破“卡脖子”技术。推动物质绿色创造与制造海河实验室建设研究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在高端聚烯烃、特种工程塑料、高性能功能膜材料等化工新材料以及电子化学品、生物质化学品、资源回收利用、节能低碳领域。通过“揭榜挂帅”“赛马”等模式,推动实施技术攻关项目,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委)
      四、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五)加大海域使用金定向补助力度。石化化工项目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所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方式补助滨海新区,按规定专项用于化工园区海洋环境保护、修复整治、能力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滨海新区政府)
      (十六)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力度。组织金融机构对接链上重点企业,提供差异化、场景化、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金融机构申请碳减排支持工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绿色低碳、能源高效利用、清洁生产等领域的信贷资金供给。鼓励具有发展前景、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利用企业上市、股权融资、金融租赁等多种融资方式,解决企业资金问题。(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
      (十七)鼓励企业参与绿色金融。鼓励石化化工、冷能综合利用等企业通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应用绿色能源等方式减排降碳,依托全国碳交易系统,对其将产品制造、场景应用等环节产生的碳资产或节约碳配额进行上市交易,丰富市场交易主体,引入碳交易信用保证保险,建立碳普惠机制,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碳资产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 2021-11-19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2016年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印发了《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有效期2022年2月1日。按照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拟对《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 29日。
      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邮箱sfzggwsfc@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1年11月19日
  • 关于对《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1-11-17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我委起草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委,电子邮件地址:sfzggwjgzhglc@tj.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5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1年11月17日
  • 关于征求《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11-12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我委起草了《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11月23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sfzggwcaijj@tj.gov.cn)或传真(022-24538207)方式反馈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反馈时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1年11月12日     
      
  • 关于开展美丽中国建设公众满意度调查的通知 2020-09-01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实现美丽中国目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美丽中国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实施方案》,中国科学院美丽中国建设评估执行委员会设计了专项调查问卷。欢迎广大市民朋友踊跃参与。
      一、参与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周一)
      二、问卷地址
      https://www.wjx.cn/m/86316422.aspx
      三、注意事项
      1.本次调查是我市美丽中国建设评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欢迎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参与本次问卷调查,客观评价。
      2.该问卷在手机端、电脑端均可参与,请勿重复多次答题。
      2020年9月1日
      (联系人:马志凯,联系电话:022-23142185)
      
  • 《天津市物流业空间布局规划(2017-2035年)》公示 2018-08-09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物流产业发展,调整优化物流产业空间布局,支撑和保障物流产业发展空间,提升物流服务功能,我委组织编制了《天津市物流业空间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本《规划》已征求了有关委办局、区政府意见。
      现将本《规划》面向全社会进行公示,恳请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示时间自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9月7日,共计30天。
      联系电话:28012323转1615
      联系邮箱:WLBJGH@163.com
      市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9日
      天津市物流业空间布局规划
      (2017-2035年)
      一、规划范围、对象和依据
      (一)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天津市域,陆域面积11917平方公里。规划期限为2017-2035年,近期到2020年。
      (二)规划对象
      规划对象为天津市各级各类普通物品的物流基础设施空间布局,包括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城市配送点等。本规划涉及的规划用地是从事物流产业功能的用地,不仅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物流仓储用地,还包括相关功能中涉及到的工业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为物流生产提供配套功能的其他类用地。
      (三)规划依据
      规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包括国家标准《物流术语》(GB/T 18354-2006)、《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GB/T 21334-2017)。本规划依据的与物流业相关的主要规划和要求包括:
      1.《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
      2.《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42号)
      3.《国务院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
      4.《关于加强物流短板建设促进有效投资和居民消费的若干意见》(发改经贸〔2016〕433号)
      5.《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2013-2020年)》(发改经贸〔2013〕1949号)
      6.《关于加强物流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7〕144号)
      7.《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意见的实施意见》(津发改经贸〔2013〕118号)
      8.《天津市商贸物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津商务流通〔2016〕4号)
      9.《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10.《天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津发改规划〔2016〕532号)
      11.《天津市主体功能区规划》(津政发〔2012〕15号)12.《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
      13.《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阶段成果)
      14.《天津市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规划(2016-2020年)》
      15.《天津市消防规划(2011-2020年)》
      二、规划思路、原则和目标
      (一)规划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会部署,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紧抓京津冀协同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一带一路”建设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历史机遇,按照天津“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的功能定位要求,着力调整优化天津市物流业空间布局,形成产业集群、布局合理、层级分明、功能完善、高效便捷的物流设施体系和空间布局结构,促进物流产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提升天津市物流服务辐射能力和国内国际资源的配置能力,进一步发挥物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区域统筹,协同发展
      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要求和天津功能定位,统筹协调区域物流分工和空间布局,增强天津国际物流竞争力和区域物流服务辐射作用。
      2.整合提升,集聚发展
      通过资源整合、布局优化和功能提升,集中打造一批全国性的物流枢纽园区和特色物流节点,实现物流的辐射带动作用。
      3.依托产业,融合发展
      围绕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定位和产业转型升级要求,通过优化物流产业布局和提高专业服务水平,促进物流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4.支撑保障,协调发展
      加强综合交通体系、枢纽场站与物流园区和节点布局协调,促进多式联运,实现物流便捷高效。加强物流产业布局与城市功能布局、土地利用布局的协调,促进物流业发展与城市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5.政府引导,有序发展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有效发挥政府在规划、政策、标准等方面的引导作用,近远结合,统筹兼顾,有序推进物流产业空间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规划目标
      着力提高物流发展的国际竞争力、区域辐射能力和城市经济社会服务能力,优化国际物流、区域物流和城市配送物流功能布局,建立健全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和城市配送物流体系,提高物流业智能化、信息化和标准化水平,规划形成功能体系健全、空间布局合理、资源集约利用、要素高端高质、区域统筹协调的物流产业空间布局,努力打造北方国际物流新平台、京津冀物流网络的战略核心、“一带一路”的北方物流桥头堡和我国物流创新示范高地、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物流枢纽和供应链资源配置节点。
      三、空间布局
      (一)物流设施体系规划
      按照层次清晰、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原则,规划形成由“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城乡配送点”构成的三级物流设施体系。物流园区是为了实现物流设施集约化和物流运作共同化,按照城市空间合理布局的要求,集中建设并由统一主体管理,为众多企业提供物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物流产业集聚区。物流中心是依托工业园区和商贸基地,为周边产业园区生产或商贸活动提供专业化物流服务的节点。城乡配送点是服务于城区和城市近郊区以及农村地区,提供小批量、多频次、时效性的物流配送服务的物流仓储配送点。
      (二)物流园区空间布局
      依据《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2013-2020年)》,结合天津城镇体系结构,以及天津市物流业发展基础和需求,规划布局国际性物流园区、区域性物流园区共两类物流园区,分别发挥不同服务辐射功能的物流作用,适应我市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和国际航空物流中心的发展要求。
      1.国际性物流园区
      按照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国际航空物流中心的功能定位和发展要求,发挥海陆空三港资源优势,规划布局面向国际的物流园区。大力发展国际航运、航空物流服务和保税物流功能,服务于我市建设国际贸易门户和“一带一路”重要节点的国际物流需求。
      重点规划布局天津航空物流区、天津保税物流园、东疆港保税物流园、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天津出口加工及开发区保税物流园、南港散货物流园、西堤头陆路港铁路物流基地共7个国际性物流园区。
      2.区域性物流园区
      落实京津冀国家战略要求,服务雄安新区建设,对接北京新机场功能,依托区域性交通通道和铁路和公路枢纽,规划区域性物流园区,提供大批量货物集散转运物流服务。
      规划布局武清开发区保税园、武清电子商务物流园、静海国际商贸物流园、唐官屯加工物流区、宝坻商贸物流园、蓟州州河物流园、宁河未来科技城商贸物流园、汉沽物流园、新南仓物流园、太平镇海铁联运物流园共10个区域性物流园区。其中,汉沽物流园、新南仓物流园、太平镇海铁物流园为远期预留的物流园区。
      (三)物流中心布局
      物流中心是物流园区的重要补充,主要功能是依托天津市主要产业功能区和工业园区,提供服务市域物流,为生产提供配套物流服务,以及兼顾市场需求,提供生活物流服务。
      1.专业化物流中心
      依托城市周边大型仓储物流空间、大型批发市场等,规划布局提供生产生活服务提供集中式仓储物流服务,并衔接国际和区域,覆盖市域的物流中心5个,分别是西青辛口镇物流中心、西青王稳庄物流中心、武清商贸物流中心、塘沽物流中心、大港物流中心。
      2.园区配套型物流中心
      结合既有产业园区用地及物流需求,在既有产业园区中规划布局配套型物流中心,原则上不增加园区用地规模。
      规划的配套型物流中心24个,分别是:蓟州建材物流中心、蓟州邦均苗木物流中心、宝坻天宝工业区物流中心、宝坻马家店物流中心、宝坻口东工业园物流中心、宝坻九园工业区物流中心、武清京滨工业园物流中心、武清京津科技谷物流中心、宁河宁东物流中心、宁河新城产业拓展区物流中心、宁河潘庄物流中心、天津开发区北区物流中心、中心渔港冷链物流中心、天津开发区西区物流中心、滨海新区胡家园产业区物流中心、临港经济区物流中心、开发区中区物流中心、南港石油化工物流中心、西青开发区物流中心、津南八里台镇物流中心、津南葛沽镇物流中心、静海子牙物流中心、静海大邱庄物流中心、静海中旺物流中心。
      (四)城乡配送点布局
      规划形成“一环七节点”城市配送点布局。
      中心城区周边城市配送环:在中心城区外环线周边地区布局6个城市配送点,形成城市配送环。主要包括:东丽华明物流配送点、东丽新兴物流配送点、津南双辛物流配送点、西青精武镇物流配送点、北辰西部物流配送点、北辰北部物流配送点。
      滨海新区2个城市配送点:依托规划的汉沽中心渔港冷链物流中心和临港经济区物流中心,兼顾发展城市物流配送服务,规划布局2个城市配送点。
      外围五区5个城市配送点:结合物流产业布局和物流配送需求,规划布局五个城市配送点,主要包括武清电商配送点、宝坻商贸配送点、静海农产品配送点、宁河未来科技城配送点。外围五区5个城市配送点均不独立占地布局,结合规划的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进行规划设置,提供城市配送功能,促进用地集约和物流功能集聚。
      加快建设快递营业场所,配置标准为中心城区0.5-1公里服务半径或1-2万人服务人口设置1处,武清、宝坻、静海、宁河、蓟州五个区、组图、中心镇、一般镇平均3公里服务半径或5-8万服务人口设置1处。农村配送点结合快递营业场所统一建设。
      四、规划实施
      (一)加快海空两港国际物流中心建设
      一是加快海港国际物流中心建设。建设大港港区深水航道、自动化集装箱码头、推进汽车、集装箱物流体系建设、加快智慧港口、平安港口建设,提升航运服务水平。
      二是加快建设国际航空物流服务中心。以航空物流的综合产业体系为主导,建设一级货站、快递分拨(处理中心)、第三方物流、航空商务、物流交易展示、国际总部等功能区,搭建航空物流信息平台,大力发展电商及跨境电商物流、航空快递、保税服务和航空货运,打造特色鲜明、功能完善、产业集聚、协同京津冀、面向全球的国际航空物流服务区。
      三是加快建设陆路港铁路物流基地。立足陆路港,畅通与海港、空港的优势对接,加速物流基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功能完善及铁路口岸申报工作,大力发展陆路港集装箱产业园与海港和新港北集装箱中心站,运营好海关监管场所,打造国际物流大通道,利用紧邻外环东北部调整线和志成道快速路延长线的优势,向天津市区提供城市生活物质配送服务。
      (二)推进三大快递专业类物流功能区建设
      依托天津航空物流区,加快建设航空快递物流功能区,构建中国北方航空快递物流综合枢纽;提升武清开发区保税物流园、武清电子商务物流园、京滨工业园物流中心、京津科技谷物流中心的快递物流功能,构建服务京津冀的网络零售快递服务平台;依托东疆港跨境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区,推进东疆港保税物流园建设,发展快件海淘保税仓,将东疆港打造成为中国北方跨境电子商务快递集散中心。
      五、保障措施
      (一)推动物流资源整合
      打破地区和行业界限,充分整合现有物流设施资源,提高设施、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一是整合需求不足和同质化竞争明显的物流设施用地。二是整合依托交通枢纽建设的物流设施。三是整合分散的物流设施资源。
      (二)建设航运物流服务集聚区
      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要求,按照国际航运核心区功能定位,规划布局小白楼、东疆、于家堡、北疆南疆、航空物流区等五个航运服务集聚区,集聚高端航运物流要素,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三)增强基础设施保障
      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要求,加快区域交通一体化,推进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加与北京、雄安新区等交通通道。科学指导水、电、路、通信等设施建设。提高仓储、中转设施建设水平,改造装卸搬运、调度指挥等配套设备,统一铁路、公路、水运、民航各种运输方式一体化运输相关基础设施和运输装备的标准。推广甩挂运输方式、集装技术和托盘化单元装载技术。推广使用自动识别、电子数据交换、可视化、货物跟踪、智能交通、物联网等先进技术的物流设施和装备。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由交管部门发放城市货运物流通行证,出台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为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提供便利。
      (四)加强智能化建设
      提升设施设备智能化水平,物流作业单元化水平,物流流程标准化水平,物流交易服务数据化水平和物流过程可视化水平。加强智能物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整合现有信息资源,搭建公共物流信息平台,提升物流信息服务能力。推广物联网技术、信息技术,加强物流企业订单处理、需求分析、数据安全管理,促进物流业经营模式创新。
      (五)完善物流服务功能
      有针对性地提升服务功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在具备仓储、运输、配送、转运、货运代理、加工等基本物流服务以及物业、停车、维修、加油等配套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工商、税务、报关等政务服务和供应链设计、管理咨询、金融、保险、贸易会展、法律等商务服务功能。
      (六)引导企业集聚发展
      引导物流企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园区内企业的功能互补和资源共享,提高物流组织效率。优化园区服务环境,培育物流企业。支持运输企业向综合物流服务商和全球物流经营人转变。按照提升重点行业物流企业专业配套能力的要求,有针对性地推进物流中心建设。
      (七)促进用地集约节约
      完善天津市地方规范标准,范物流园区、物流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服务规范,明确建设标准和要求,促进物流产业规范化发展。加强对物流园区用地的管理,优先引导物流项目向园区集中,严格控制配套设施用地比例,提高物流仓储用地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
      (八)完善经营管理体制
      根据各区发展实际,借鉴国内外物流园区和项目管理经验,建立完善政府规划协调、市场化运作的物流项目开发建设模式和经营管理体制。鼓励研究开发物流与商贸和金融协同发展等新型业态,创新物流业发展模式。通过企业化运作,提高管理水平,形成良性发展机制,为物流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九)加强规范管理
      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物流业发展和空间布局的规划与管理,严格执行本规划,控制物流用地规模,防止盲目建设或以物流园区名义圈占土地。要按照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和加快现有物流设施的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发挥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作用,因地制宜推进物流空间布局,防止出现重复建设。
      (十)加强安全监管
      遵照《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物流项目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加强物流安全执法检查监督,加强对物流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货物收运、收寄流程,强化物流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物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责任。对本规划未涉及的危险品物流仓储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物流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物流园区所在地的区级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同步编制园区所属区域的消防专项规划。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介入、主动配合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和配送点等物流设施项目前期立项、选址、审批等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措施。严格消防行政审批,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等物流设施应《关于加强物流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应设置在城市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单独建设,不应与储运其他类型物品的园区合用。严格消防安全设防标准。
      (十二)加强综合协调
      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区域内物流空间布局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委、市邮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统筹推进规划实施工作。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在财政资金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8-06-29

      
  • 关于对《天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8-01-02

      为加强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规定,现就《实施细则》有关内容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及公民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天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指幼儿园向在园寄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指为了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全市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市级统一管理,各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收费项目。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收费标准意见,经市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标准意见,报市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标准,应当于发布招生简章前进行。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市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意见。
      第八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意见时,还应当提供近三年公办幼儿园分类别平均保育教育成本及财政经费投入情况。
      第九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基础上,按等级核定。
      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性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上缴同级财政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所在区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在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不高于最高标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区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收费备案。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项目收支情况(新开办的幼儿园提供各项经费预算);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公布的收费标准和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应当与备案收费标准相一致。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应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二十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教费以外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调整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标准应当自新学年起执行。
      幼儿园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当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按月收取保育教育费或住宿费,不得跨月预收。
      幼儿因患病等客观原因请假或退园、转园、放假、插班等原因,累计出勤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应当退还当月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的二分之一;累计出勤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当月全部缺勤的,退还当月全部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
      幼儿在园期间伙食费按实际缺勤天数退还。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幼儿园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实施保育教育费减免,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单独核算,使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保育教育成本核算工作。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施行。
      
  • 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调查问卷 2016-12-14

      本调查问卷中涉及个人、企业相关资料,我们将一律予以保密。请根据切身需求客观填写本问卷,并据实推选最佳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请邮寄至: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73号天津日报大厦七层 金融理财收(邮编300211)。投票截止日期:2016年12月15日(以邮戳日期为准)。
      企业名称 联系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请在备选答案上打勾,或写出您的答案)
      1、贵企业创办时间
      A、1-3年 B、3—5年 C、5—10年 D、10年以上
      2、贵企业产品市场
      A、内地市场 B、出口  C、内销与出口都有
      3、贵企业2016年的销售规模
      A、1000万元以下 B、1000-3000万元(含)
      C、3000万元以上
      4、你目前有无融资需求?
      A、有 B、无
      5、如有融资需求,你希望的融资额度
      A、200万元以内 B、200—500万元(含) C、500万元以上
      6、资金将主要用于
      A、流动资金 B、建厂房 C、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7、你希望的贷款期限
      A、1年以内 B、1-3年(含) C、3年以上
      8、目前,手头是否有可抵押资产?
      A、有 B、无
      9、你主要通过什么渠道获知融资方面的信息?
      A、媒体 B、银行客户经理 C、同行及身边朋友介绍
      10、你是否愿意加入“天津日报小微企业成长计划”,以获得更多融资信息和帮助?
      A、愿意 B、不愿意
      (如果你已经从银行获得贷款,请回答以下问题)
      11、你获得贷款的银行 (请填序号)
      12、你是否从推选的机构获得服务?
      A、是(请填序号 ) B、否
      13、你获得的贷款额度 (请填具体金额)
      14、你觉得银行融资成本
      A、合理,可以接受 B、偏高
      15、你目前能接受的融资成本 (请填年息)
      16、你对贷款银行的服务是否满意?
      A、满意 B、不满意
      17、在贷款过程中,银行是否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的行为?
      A、是 B、否
      18、在贷款过程中,银行是否收取其他服务费用?
      A、是 B、否
      19、在贷款过程中,银行是否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
      A、是 B、否
      (如果你还未从银行获得贷款,请回答以下问题)
      20、你曾经寻求过资金帮助的银行
      (请填序号)
      21、在推选的银行中,你最想进一步了解的是
      (本选票复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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