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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商务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在全市开展清理规范转... 2021-09-23

      津发改价综〔2021〕274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部署,进一步推动国家和我市转供电价格政策落实到位,将国家降低电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的重要意义
      2018年以来,国家连续出台一系列降低电价政策措施。为把国家降价政策传导到终端用户,我市持续加大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力度,制定和完善转供电价格政策,开展转供电主体摸排,组织多种形式宣传,全方位开展监督检查,努力破解降低电价政策“最后一公里”难题,取得积极成效,但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情况仍然存在。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商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普遍较为困难。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的重大举措之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工商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渡过疫情难关的重要保障。各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把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作为推动营商环境不断改善、群众获得感不断提升的重要举措,始终站在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的角度,站在以人民为中心的角度,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部门联动、上下协调,进一步细化和压实责任,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落地,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费用负担。
      二、全面开展转供电主体摸排
      各区要进一步加大转供电主体摸排力度,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批发市场、菜市场等转供电主体开展拉网式排查,做到“手中一本账、心中有底数”。各区发展改革委强化牵头作用,压实工作责任,发挥好街道、乡镇作用,将所有转供电主体纳入清理规范范围,建立工作台账,包括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清单、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等,进一步畅通沟通联系渠道。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发挥基层市场监管所作用,配合做好转供电主体摸排工作;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做好产业园区转供主体摸排;各区商务部门负责商业综合体、菜市场转供主体摸排;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非住宅物业管理项目转供主体摸排。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给予专业配合。各区转供电主体摸排工作于9月底完成,9月底前各区发展改革委将工作台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推动转供电主体自查整改
      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对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240号),于10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转供电主体摸排工作,组织开展价格政策的宣讲培训和解释解读,确保政策执行准确;各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转供电主体进行政策提醒和告诫,要求转供电主体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明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做到明明白白收费;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好行业管理作用,督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菜市场、非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等转供电主体尽快按照国家和我市政策进行自查清理。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要通过线上服务渠道,将转供电价格政策及时推送到转供电主体。各区市场监管部门统计转供电主体自查整改情况,于10月底前报市市场监管委。
      四、组织开展转供电不合理加价专项检查
      即日起至12月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全市范围转供电不合理加价专项检查工作,依照《价格法》和《电力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等问题。对转供电主体拒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违规加价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对社会影响力大的典型违法案件,要坚决予以曝光,形成高压态势,起到震慑作用。
      五、有序推动电网直供到户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要主动服务,对于存量项目,依据摸排结果,对符合直供条件、意愿强烈、产权关系清晰的转供电主体,优先安排直供;对于不符合直供条件的项目,要做好沟通解释。对于增量建设项目,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在尊重企业意愿的前提下,依法合规扩大电网直供到户范围,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
      六、强化社会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12315和12345举报电话,耐心解答企业和群众投诉,做好常态化监管,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行业监督作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要利用电网营业厅、“网上国网”APP等线上线下渠道宣传电价政策信息;宣传“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功能,鼓励转供终端用户强化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将转供电费码数据报送市市场监管委。
      七、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组成,每两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会商研究和协调解决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各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具体措施,落实责任到人,积极有效推动开展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工作。各区结合此次专项行动,形成清理规范工作长效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商务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1年9月15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 2021-08-25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电网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工商业用电成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明确转供电范围。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菜市场等经营者,以下称“转供电主体”)转供的行为。
      二、明确转供电政策。转供电主体按照终端用户电表计量条件执行相应的电价政策,不得在电费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电量为基数收取服务类费用。  
      (一)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我委公布的《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与终端用户用电分类和电压等级对应)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二)安装非峰谷分时计量表的非居民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可结合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之一收取电费:
      1.转供电主体按照电网抄表周期,以其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即:当月电价标准=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转供电主体当月购电量。转供过程中的合理线损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2.转供电主体按照我委公布的《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中的平段电价标准(与终端用户用电分类和电压等级对应)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执行平段电价与峰谷分时电价价差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3.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即:当月电价标准=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各分表抄见电量之和。采用此方式的转供电主体须对自用电以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等分表计量。转供电主体自用电以及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等,与转供终端用户一并分摊转供电主体向电网缴纳的电费。
      (三)安装非峰谷分时电价表的居民家庭住宅用户和执行居民用电的非居民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居民生活用电分类的合表用户电价标准(与用户用电分类和电压等级对应)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四)对未安装电表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的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具体分摊方式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确定,收取终端用户的电费之和不得多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
      (五)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和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转供电主体应密切关注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情况,根据国家和我市政策要求及时做好价格调整和结算工作,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抄表计量周期应与电网企业对其抄表计量周期保持一致,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应做到公开透明。
      (二)各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解释,扩大电价政策的知晓度,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三)电网企业应精准执行国家和我市电价政策,配合做好价格政策宣传。在电价政策调整时,及时通过电费收缴平台、“网上国网”app等多种方式将价格调整情况通知各转供电经营者。对具备条件的用户,加大一户一表改造力度,彻底解决转供加价问题。
      (四)鼓励转供电终端用户使用“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功能,对转供电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或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市有关转供电的价格政策同时废止。各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2021年8月1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输配电价政策降低大工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4-14

      津发改价综〔2020〕380号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2020~2022监管期输配电价改革政策以及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助力营商环境改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核定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441号)和《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核定了2020~2022年监管期华北电网输电价格和天津电网输配电价。电网企业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电量)收取输配电价时,应严格按照上述文件核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对华北电网输电价格和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核定结果,按照国家制定的销售电价调整原则,结合我市电价结构和水平实际,经认真研究,决定将2020~2022年监管期华北电网输电价格和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核定腾出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我市大工业用电价格。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大工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2.59分。其中,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用电平均降低1.32分、1-10千伏平均降低1.32分、35千伏平均降低2.32分、110千伏平均降低3.32分、220千伏平均降低4.31分。降低后的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见附件。我市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电量)执行我委公布的销售电价标准。
      三、我市大工业销售电价降低后,各转供电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和我市转供电价格政策将降价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四、各电网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国家输配电价改革和我市销售电价政策的宣传,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各区发展改革委要着力强化政策执行情况监测,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各单位在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2020年11月25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和大工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4-14

      津发改价综〔2020〕295号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天然气发电企业;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助力企业渡过难关,促进营商环境改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降低我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和大工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5日起,适当降低我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未参与市场交易的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0.6662元降低至0.6118元,降低5.44分(具体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表1)。2020年非采暖季因上游燃气企业对我市实施天然气增供降价方案而增发的天然气发电量,按每千瓦时0.3555元结算。
      二、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降低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我市大工业用电价格。自2020年10月5日起,我市大工业用电目录电价水平每千瓦时平均降低1.44分。(降低后的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水平见附表2)
      三、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水平此次不作调整。
      四、为加快推进5G基础设施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2022年底前,我市大数据中心可按自然年度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或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五、根据国家和我市环保电价规定,天津渤化永利热电有限公司两台6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量自2020年8月14日起执行我市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性政策。
      六、电网企业应周密组织做好电费结算工作,主动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价格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各转供电经营者应将降价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各区发展改革委应加强电价政策跟踪,做好宣传解释,协调推动各项电价政策落实。各单位在电价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2020年9月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2021-04-14

      津发改价综〔2020〕231号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动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着力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我市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价格政策措施。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在计收上述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延续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各转供电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和我市转供电价格政策,将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确保国家阶段性降低电价政策落实落地,增加终端用户获得感。
      三、各电网企业应通过电费收缴平台等多种渠道,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妥善做好电费结算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并做好政策解读,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
      四、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政策执行情况报送我委。各单位在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2020年6月30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2021-04-14

      津发改价综〔2020〕64号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部分用户电价水平。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价格政策措施。我市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在计收上述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严格落实国家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各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要求,落实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等政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三、及时传导国家降价红利。各转供电经营者电费水平降低后,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我市转供电价格政策,将国家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加终端用户获得感。
      四、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各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通过电费收缴平台等多种渠道,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妥善做好电费结算工作。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并做好政策解读,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2020年2月2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4-26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现将我市第一批降价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按照国家规定,将天津电网已核定的规划新增输配电投资额转为用于计提折旧的比例降低至70%。由此核减2017-2019年监管周期定价成本形成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具体是:
      (一)将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1分。调整后的天津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1。
      (二)将天津电网2017-2019年监管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输配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1分。调整后的天津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表见附件2。
      (三)上述降价措施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大工业、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此次不作调整。
      二、严格落实电网清费政策
      电网企业应按照《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1017号)要求,全面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严格落实免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三、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
      (一)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自2018年4月1日起,我市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电网企业要抓紧开展计量装置改造等工作,为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创造条件。
      (二)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按照国家要求,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一是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二是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采取分摊电费方式的经营者应按抄表周期公示电费缴纳凭证复印件、用户同期电费分摊清单。上述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电价政策,认真做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调整、电费结算等相关工作。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价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三)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于2018年7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转供电加价清理规范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加强工作协调、督促和指导,使降低电价政策措施惠及终端用户。
      附件:1.天津电网销售电价表
      2.2017-2019年天津电网输配电价表
      2018年4月25日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8-28

      津发改价管〔2018〕571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各发电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电价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市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将我市部分高于标杆上网电价水平的发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至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二)自2018年9月1日起,将我市燃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分。
      我市降低后的燃煤和燃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
      二、分步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一)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标准降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腾出的空间,自2018年7月1日起将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价格每千瓦时平均降低1.40分。
      (二)按照国家规定,利用降低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督促自备电厂承担社会责任等腾出的空间,自2018年9月1日起再将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价格每千瓦时平均降低4.21分。
      大工业、农业和居民电价此次不作调整,输配电价水平也不作调整。自备电厂征收政策性交叉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调整后的天津电网销售电价表、2017-2019年天津电网输配电价表、2018年7-8月天津电网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2、3、4。
      三、进一步灵活电价执行方式
      根据国家政策,自2018年9月1日起,对于受电变压器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大工业两部制电价。
      四、对部分环保行业用电实施支持性价格政策
      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5年底以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海水淡化用电免收基本电费。
      五、有关要求
      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电价政策,认真做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调整、电费结算等相关工作。特别是要按照规定做好7-8月多收电费的清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价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2018年8月24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相应降低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1-23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我市决定停征随电价征收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地方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征随电价征收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依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通知》(津财综〔2019〕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对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二、同步等额降低工商业用电目录电价水平。基金停征后腾出的空间,按照“向谁征收,让利于谁”的原则,全部用于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5分。降低后的天津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1;2017-2019年天津电网输配电价表见附件2。
      三、做好降价政策传导。我市工商业用电销售价格水平降低后,各转供电经营者应将降价措施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四、有关工作要求。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电价政策,认真做好电价调整、电费结算等相关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组织好价格监测与监管,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2019
      年
      1
      月
      21
      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4-11

      津发改价综     〔     2019     〕     254     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5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政策,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后,天津电网含税输配电价水平降低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
      二、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29分,同步等额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水平。降低后的天津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1;2017-2019年天津电网输配电价表见附件2。
      三、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价格降低后,各转供电经营者应将降价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四、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电价政策,认真做好电价调整、电费结算等相关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组织好价格监测与监管,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1.天津电网销售电价表
      2.2017-2019年天津电网输配电价表
      2019年4月10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2019-05-28

      津发改价综〔2019〕354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电网,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综合利用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适当延长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燃气发电上网环节增值税税率降低等腾出的空间,进一步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5.09分,2017-2019年监管期天津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2.85分。大工业、农业和居民用电价格不作调整。降低后的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1,2017-2019年天津电网输配电价表见附件2。
      三、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水平降低后,各转供电经营者应同步将降价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四、电网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电价政策,周密组织好电价调整和电费结算等工作,通过电费收缴系统通知转供电经营者传导降价政策,做好降价政策的提醒和宣传解释,确保价格政策的平稳实施。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价格监测与监管,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按照我市转供电价格政策,继续组织开展好转供电主体的摸排,综合采取多种方式耐心宣传和解读价格政策,督促转供电经营者按照国家政策进行规范,推动降价红利传导。
      2019年5月2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12-14

      津发改价管     〔     2018     〕     857     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今年以来国家和我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落地,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主动作为,积极推动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从全市情况看,清理规范还存在政策宣传覆盖面不广、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不清、与国家政策要求有差距、一户一表改造工作迟缓等问题,使部分终端用户仍未享受到国家降价红利。为推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取得更大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转供电主体摸排范围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电网企业配合,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摸排范围,力争全面摸清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经营者和终端用户底数。对街边门面店铺、底商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行为,也要进行系统排查清理并纳入规范范围,不留盲点。要注重发挥街道以及物业、园区、楼宇等管理部门作用,提高摸排工作效果。对摸排出的转供电经营者,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核实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会同电网企业集中组织专项排查行动,核查指导转供电经营者是否将政策落实到位,随机抽查终端用户了解降价政策执行情况。对于清理出问题的转供电经营者,要重点督促,实施限时整改销号管理。
      二、严格按照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各转供电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将今年以来我市降价措施(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累计降低8.56分)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并按照政策执行时限清退多收电费。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梳理今年以来国家和我市出台的清理转供电不合理加价相关政策规定,加快推动转供电经营者严格按照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转供电经营者选择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标准收取电费且共用设施、线损、变损等通过服务费解决的,电价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服务费应与终端用户协商,并做到价费分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等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服务费等名义再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采取电费分摊方式的,要将收费方式向终端用户提前告知,并按规定做好电费测算、公示和结算工作。对于预售电管理的转供电经营者,也应按照国家政策进行清理规范,预收费用后,要按照抄表周期和清理规范后的价格水平及时与终端用户进行结算,不能把预售电价作为最终与用户结算的依据。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各种各样有效宣传方式,主动加大政策宣传工作力度。要向转供电经营者明确强调我市清理规范时限,要求转供电经营者把价格政策宣传至转供终端用户并请终端用户签字确认,确保所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知晓降价政策、执行落实降价政策。电网企业要配合好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发挥收费网络优势,继续采取上门派发《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告知单》,通过收费系统向用户发送降价短信等方式,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发现转供电主体截留国家降价红利的,鼓励终端用户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进行举报。
      四、推进一户一表改造
      电网企业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尽快研究“一户一表”改造需具备的条件,主动向社会公布。要加快部署各级电力公司提前摸清辖区内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电力用户数。对于意愿强烈、产权关系清晰的转供电主体,要优先安排,抓紧落实改造,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对于不符合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用户,也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力争得到用户的理解与支持。
      五、强化工作保障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工作放在当前价格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主要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落实责任到人。要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建立专门的工作队伍,保障各项工作稳步推动落实。完善上下沟通制度,重要工作情况及时反馈我委并向区政府汇报。建立工作进展日报制度,各区应于每日下班前填写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进展统计表(见附表),及时反馈我委。
      联系人:王衡;联系电话:23142208、23142217(传真)
      2018年12月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9-25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我市先后印发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289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526号),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推进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在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共同努力下,清理规范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同时我们也发现,有些部门、转供电经营者对转供电政策理解不清、把握不准,影响了清理规范工作进度。为进一步扩大清理规范效果,确保国家降价措施传导至终端用户,切实减轻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费用负担,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析转供电清理规范方式。根据国家政策,鼓励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由电网企业尽快实现直供。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加强对转供电主体进行排查,提出转供电改为直接供电需具备的条件。对能实现直供的,尽快开展一户一表改造。
      不能实现直供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两种方式进行规范。具体的规范方式,由转供电经营者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采取其他方式。对于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在移交电网和改制为增量配电网之前,也应按照国家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二、进一步明确电价执行的方式。转供电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转供电政策规定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收取上获利。
      选择按照天津电网销售电价执行的,需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对不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的,鼓励转供电经营者对用户计量装置进行改造,计量装置改造不得向用户收费,由转供电经营者自行承担;也可根据用户电表计量,按照用户接电电压等级对应的天津电网一般工商业平段电价执行。对执行平段电价和峰谷电价政策形成的收入差额,由转供电经营者自行消化,不得转嫁终端用户。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调整物业费、租金和服务费的方式解决。调整物业费、租金标准和收取服务费应与转供用户进行充分协商,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并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用户理解与支持。
      采取电费分摊方式的,应严格按照规定公平分摊并做到公开透明。转供电经营者自身用电不能转嫁给用户分摊。不得以分摊共用设施及损耗为由调整物业费、租金和加收其他服务费。
      三、推动今年降价措施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按照国家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措施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的要求,结合我市今年降低电价工作情况,各转供电经营者在按照国家政策清理规范同时,应将今年降价措施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规范后用户承担的电价降低水平不得低于今年以来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降低水平。之前部分转供电主体电费收取不足,在电力经营方面存在亏损的,也要把今年降低电价措施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四、强化预售电价格管理。对于采取预售电形式的转供电经营者,也要按照国家规定组织规范,按照国家规定与终端用户进行结算。各转供电经营者应按照最高不超过天津电网销售电价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分类不满一千伏电压等级的峰段价格预售电。预收电费与实际结算电费的差额,实施多退少补。
      五、加快组织清理规范工作。各转供电经营者应主动加快清理规范工作进度,尽快完成清理工作。在清理规范工作完成后,各转供电经营者应与终端用户做好2018年7月1日以来的电费结算、清退和宣传解释,确保社会稳定。因特殊原因近期确实难以完成清理规范的,9月底前也应将今年的降价措施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让终端用户尽快享受到价格改革红利。
      各区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实际情况,扎实组织推动。电网企业要加强配合,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我委将适时开展专项督察和价格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国家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工作推动不力的,也要严肃问责。
      2018年9月20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8-08

      津发改价管〔2018〕526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措施落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价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服务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电网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相关收费清理工作,自8月1日起,电网环节除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向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向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外,不得向用户变相收取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我市部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经过三个月清理规范后仍然存在。对于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一)全市符合本通知规定范畴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行为均为此次清理规范范围。
      (二)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我市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三)对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要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289号)进行清理规范。其中,采取分摊电费方式的,转供电经营者办公用电须分表计量,同其他终端用户一起分摊电费,不得将办公用电产生的电费转嫁其他终端用户。
      (四)此前我市对转供电环节的价格政策,与《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289)号)和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
      各转供电经营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今后国家调整电价政策,各转供电经营者应及时按照电价调整水平,同步传导至终端用户。
      三、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应严格落实国家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政策,实施好减免余压、余热、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政策。对上述政策落实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情况,于8月底前书面报我委。
      四、有关要求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主体责任。一般工商业电价全国平均降低10%是《政府工作报告》的明确要求,各区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狠抓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和更加有效办法,全面落实国家和我市降低电价各项措施,切实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获得感。
      二是创新工作方法,推动政策落实。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要采取提醒、告诫等方式,加强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力争使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各转供电经营主体熟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电网企业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加强价格监管、形成有力震慑。有针对性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重点加强转供电加价行为监管,对违反价格政策的,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违法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要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与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好88908890和12358价格监管平台,发挥监管合力,形成有力震慑。对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要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四是做好政策评估,提高降价成效。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应加强对今年以来降低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跟踪,配合做好降价效果评估。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也要采取明察暗访、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及时了解本区域降低电价政策落地情况。相关工作和政策效果评估情况请于9月底前书面报我委。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也请及时反馈我委。
      联系人:王衡;联系电话:23142208
      2018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6-25

      津发改价管〔2018〕41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要求,现就我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2018年5月1日起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调至到16%后,天津电网含税输配电价、期末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返等腾出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85分钱;同步等额降低天津电网2017-2019年监管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输配电价水平。调整后的天津电网销售电价表和天津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表见附件。
      大工业、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此次不作调整。
      三、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电价政策,认真做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调整、电费结算等相关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价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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