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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2024版)》的通知 2024-12-30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在调研的基础上,将企业公共信用评价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充分融合,形成全市企业综合类评价体系一体化,编制了《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2024版)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2024年12月8日      附件 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2024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推进实施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支撑构建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特制定本工作指引。一、明确评价内涵、对象与适用范围(一)评价内涵。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依据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的信用信息,对企业的综合信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二)评价对象。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象为在本市登记且正常经营的企业。(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的应用活动。二、明确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四)企业信用评价依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基于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开展,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企业综合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五)基本原则。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性、时效性原则,以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企业真实信用信息为依据,如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期内,期限届满的,不再作为对信用主体进行评价的依据。三、规范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六)建立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充分考虑指标与信用风险的关联程度,运用特征工程、机器学习等方法形成一套可不断优化迭代的指标体系,以反映企业综合信用状况。指标体系共涉及基础信息、资质认定、行业监管、履约践诺、社会责任5个一级指标,30个二级指标。(七)科学设定评价规则。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在评价得分计算过程中,根据指标适用计算规则的不同分为计分类指标与控制性指标两大类。其中,计分类指标可分为正向指标(即加分指标项)和负向指标(即扣分指标项);控制性指标指向适用于特殊分类判定规则的指标,即当企业存在某些特定失信行为时可直接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定级。(八)划分综合评价等级。评价等级划分为A、B、C、D四等,对应A、A-、B+、B、B-、C+、C、C-和D九级。(九)动态调整综合评价结果。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以月为评价周期进行,评价周期为上一月度信用信息,并依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企业评价等级。四、强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十)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探索基于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研判预警,支撑“信用培优”计划。鼓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实施激励。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共享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信用状况较好的企业实施便利化融资服务。鼓励其他经济社会活动参考使用,支撑开展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十一)完善行业信用评价。构建完善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以行业信用评价为重点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合本行业实际开展更为精准的行业信用评价,并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十二)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 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根据企业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五、加强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十三)强化数据共享。建立健全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数据共享机制,强化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评价数据共享。相关行业部门通过接口调用等方式将行业评价结果及时推送共享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保证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精准性。(十四)强化信息安全。加强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归集、共享和使用信用信息。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相关信用信息或利用相关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十五)强化宣传解读。深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使企业充分了解并重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增强诚信守法经营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依托信用网站、公示系统及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机等多种渠道,实现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查询更高效、更便捷,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附表:1.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2.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附表1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一级指标说明二级指标二级指标说明基础信息反映信用主体在一定时期内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状态,包括能体现企业身份特征的登记注册信息及企业发展能力的经营、财务、人员等信息。 登记注册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注册资本、注册时间、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人员情况企业人员信息,包括企业从业人数、法定代表人是否有犯罪记录或者被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等。经营状况反映企业经营能力的信息,包括对外投资企业和分支机构数、注册资本实缴比例与变化、备案登记变更等。财务状况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信息,包括企业负债率、股权出质数量等。创新能力反映企业创新能力的信息,包括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获得情况等。资质认定信用主体获得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特定从业资质、特定认定资格等信息。准入许可事项对企业具有某种条件和能力认可的信息以及行政许可准入信息等。资质资格企业获得相关行业从业资质资格的信息。特定认定数量是否为特定认证企业,比如高新技术企业、龙头企业、老字号品牌、天津重点培育国际自主品牌等。行业监管信用主体所在行业主管单位根据信用主体从业情况所做出的监管决定,包括奖励等正向信息和惩戒等负向信息。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除税务)、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强制执行的信息。行政检查、抽查信息不合格记录数量企业在行政检查和抽查中的结果是否正常。严重失信信息国家及地方认定的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一般失信信息被本市行业监管部门纳入不良行业记录的信息。社会关注度消费者反映强烈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企业。行业信用评价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企业法人做出的评价信息等。根据评价结果信息对信用主体进行打分。国家综合信用评价国家综合信用评价信息。荣誉表彰记录行政奖励、企业获奖信息等。国家认定的红名单记录国家认定的红名单信息。关联关系相关人员、关联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反映基于企业关联关系所表现的风险因素。信用修复信用修复行为信息。履约践诺反映信用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履约践诺能力,比如经营异常、刑事犯罪以及欠缴公共事业费用等信息,是企业不能较好履约的负向信息。异常经营记录异常经营名录信息。司法诉讼其他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信息。信息公示状况企业信息公示情况,涉及年报、财务数据等信息公示。公共事业记录公共费用欠缴信息。合同履约合同履约信息。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签订、履行等信息。社会责任信用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履行的对社会公众、环境以及社会公益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依法纳税信息税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社保缴存、公积金缴存信息反映企业社保、公积金缴存情况的信息,包括社保、公积金欠缴记录,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记录等信息。社会公益信息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信息。环境保护信息生产经营过程中履行环境保护有关社会责任行为的信息。投诉举报12315等平台投诉举报信息。附表2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序号信用等级评分范围涵义1A≥85企业经营稳定,行业监管中具有较多的正向信息,履约能力强,社会贡献较大,信用风险低。A-≥80<852B+≥70<80企业经营较为稳定,履约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社会贡献,信用风险较低。B≥65<70B-≥60<653C+≥55<60企业经营稳定性一般,履约能力一般,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C≥50<55C-≥40<504D<40企业经营稳定性较差,履约能力较弱,行业监管中具有较多的负向信息,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 
  • 关于印发《天津市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2024-12-30
    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发展改革委: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落实《天津市推进移动源清洁化工作方案(2024-2027年)》,加快构建天津市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助力清洁运输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天津市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7年)2024年12月26日附件 天津市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7年)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落实《天津市推进移动源清洁化工作方案(2024-2027年)》,加快构建天津市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助力清洁运输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安全可靠的原则,加快推动天津市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有序建设,形成车桩(站)相随、换充相济、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到2025年,建成满足不少于1万辆电动重型货车需求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到2027年,建成满足不少于2万辆电动重型货车需求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满足电动重型货车绿色出行的补能需求,有力支撑京津冀区域清洁运输高质量发展。二、重点任务(一)加强规划统筹衔接    1.加强规划引领。制定印发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布局规划,科学规划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发展规模和建设时序,做到服务当地、兼顾过境、衔接顺畅,加快形成覆盖广泛、布局合理的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围绕港口、物流园区、产业集聚区、交通干线等重点区域,衔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加快建设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支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技术装备绿色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电力公司、相关区人民政府)2.分类布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按照“点、线、面”相结合的模式,分类布设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充(换)电基础设施分散区服务开放场景短倒运输及封闭场景短倒运输;过境补能电站服务交通干线中途场景运输与交通干线长途场景运输;充(换)电基础设施集中区服务开放场景短倒运输、交通干线中途场景运输及封闭场景短倒运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3.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结合电动重型货车发展趋势,科学预测车辆保有量及使用场景,适度超前规划布局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在整体规模、分区布局、建设空间等方面留有裕度,更好满足不同企业、不同应用场景的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重点领域建设    4.加快重点区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滨海新区、环城四区和远郊五区,结合电动重型货车需求,按照充(换)电基础设施集中区、分散区和过境补能电站三个等级,有序分类建设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推进天津港港区内部及周边配建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满足天津港区域内运输车辆、市域内集疏港车辆补能需求。推进静海区大邱庄、唐官屯、北辰区陆路港等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建设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满足物料区域内短倒运输、生活物资城市配送车辆补能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5.加快重点线路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在静海大邱庄-河北唐山、天津港-山西、天津港-河北廊坊、天津港-北京以及静海、宁河、东丽、北辰、津南至天津港等重点运输线路沿线、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站,辐射京津冀区域,满足跨省、过境车辆补能需求以及域内企业集疏港车辆补能需求。(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6.加快重点行业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基于钢铁、焦化、热轧、热浸镀锌、预拌混凝土、塑料、玻璃、发电等重点行业货运车辆、作业车辆的电动化替代需求,在企业内部及其周边按需配建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满足电动重型货车定点补能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区人民政府)(三)加力推广示范场景    7.推广建设大型综合性示范场站。在满足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依托现有加油、加气、加氢站点网络改扩建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引导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在充(换)电需求较大的点位,建设涵盖“人、车、桩”全生态的大型综合性充(换)电场站,鼓励配建能够适当满足运营车辆司乘人员餐饮、休息需求和车辆维保服务的设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人民政府)8.推广建设光(风)储充一体化示范站。鼓励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在滨海新区、宁河区、宝坻区、武清区等光(风)资源较好区域内建设面向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光(风)储充一体化示范站,推广大功率充电、光伏、储能等新技术设备应用,建设多元化服务业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人民政府)(四)加大监管服务力度9.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监管信息化水平。推动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全面接入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综合服务平台,加强对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充(换)电场站的考核评价,提高行业监管的信息化水平。持续优化“津e充”APP,为电动重型货车车主提供综合查询、智能导航、便捷支付等一站式公共服务,提升电动重型货车车主补能的满意度和体验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10.提高充(换)电基础设施基础配套水平。结合区域电网规划,充分考虑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站基础设施布局,确定上级电源,明确配套接入要求,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支持电网企业结合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车网互动管理,优先实现10千伏及以上充(换)电基础设施资源的统一接入和管理。(责任单位:市电力公司、相关区人民政府)11.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开展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站建设选址,不应设在剧烈振动、高温、低洼积水场所,避免多尘、腐蚀性气体和潜在危险,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等应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换)电基础设施产权方购置使用应具备产品合格证书、CCC认证标识的充电桩产品,并委托具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人员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督促交通场站、物流园区、产业园区、港口等场地产权方或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管理。督促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参照有关标准自行组织竣工验收,重点检测防雷接地、设备绝缘,确保设施投运后稳定、安全和可靠运行,鼓励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投保相关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相关区人民政府)三、保障措施1.强化统筹推动。建立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统筹推动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协同推进各项任务。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清单化、项目化、标准化、制度化”细化任务分工,切实抓好任务落实落地。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组织调度和跟踪问效,确保各项任务有力有序推进、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办、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电力公司、相关区人民政府)2.强化责任落实。相关区人民政府要紧盯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布局规划,落实天津市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完成2025年、2027年充(换)电基础设施满足重型货车数量任务分解表目标,结合域内和过境车辆实际补能需求,深化细化相关落实方案,实施清单式管理、项目化推进。履行属地职责,组织属地范围内街镇政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单位,协助建设运营企业做好场站选址、建设、运营等工作。加强统筹调度,按年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区域内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拟建计划,按月度报送区域内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3.强化要素保障。相关区人民政府要加大保障力度,满足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支持电动重型货车销售企业与电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及地方企业开展跨界合作。电网企业积极服务报装需求,优化报装流程,开展配套供电基础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落实低压小微企业外电源“零投资”政策,实现低压用户办电零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相关区人民政府)4.强化政策支撑。鼓励政府、企业及社会资本等多方共同参与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积极争取各类中央政策资金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领域贷款投放力度。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鼓励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给予优先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市电力公司、相关区人民政府)     附件:1. 2025年相关区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数量分解表          2. 2027年相关区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数量分解表          3.天津市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布局规划(2024-2027年) 
  • 关于印发2024年度天津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 2024-12-09
    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4年度天津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梯度培育申报指南的通知》(津发改服务〔2024〕191号)要求,为加快实施服务业主体培育工作,建立“星锐企业—骨干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创新领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区审核、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将367家星锐企业、88家骨干企业、5家独角兽培育企业、10家创新领军企业纳入2024年度天津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名单(附后),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企业梯度培育,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统筹谋划重点项目,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搭建平台,加强企业撮合对接,加大服务力度,打造基础扎实、逐级向上的金字塔形优质企业队伍。二、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要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通过高水平服务供给引领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服务业创新发展企业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积极复制推广,充分发挥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努力开创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特此通知。附件:1.天津市服务业创新发展星锐企业名单  2.天津市服务业创新发展骨干企业名单  3.天津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  4.天津市服务业创新发展创新领军企业名单2024年12月4日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2024-12-03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会同有关单位,编制了《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4年版)》,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2024年11月21日     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4年版)说  明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市场监管委按照职责会同有关单位,严格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编制本清单。二、本清单涉及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所列措施5项,一是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涉及此惩戒措施的法规有25部;二是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涉及此惩戒措施的法规有2部;三是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涉及此惩戒措施的法规有1部;四是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优评先,涉及此惩戒措施的法规有1部;五是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涉及此惩戒措施的法规有1部。三、本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超出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所列范围开展失信惩戒。四、本清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4年版) 项目序号惩戒措施序号惩戒内容惩戒对象法规政策依据实施主体一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1将依法查处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排污单位《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第十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3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有《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情形的《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4将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失信的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失信的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人员《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5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有《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管道企业《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6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惩戒有《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情形,受到行政处罚的组织或个人《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四十六条文化和旅游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划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7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有《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情形的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承储企业《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8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有《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八条情形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9将违法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违反《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公用企业、第三十七条的中介服务机构、第三十八条的行业协会商会《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九条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颁发资格资质的部门)、市民政局10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到处罚的行为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有《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五条至七十三条情形之一且受到处罚的行为人《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11依法将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违反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人社部门12本市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13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在排放检验、维修中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有《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14加强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共享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有《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5将违法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16将被查处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17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依法认定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惩戒有《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至第七十条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邮政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18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受到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判决、裁定和决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民法院19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及处罚结果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五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20将被查处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记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至九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1将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有《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第七十三条至七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第八十条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22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有《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23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建立信用档案 有《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五十四至五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五十二条文化和旅游部门24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有《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主管部门25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有《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六十条情形的《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六十条相关部门二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26禁止或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27情节严重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并禁止其在规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科技报告、未汇交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六条市科技局三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28禁止或者限制其享受有关费用减免、政府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取消其进入知识产权快速授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有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四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29取消其参加政惩戒措施的法规有1部府知识产权表彰、奖励的评比资格有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五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30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不得向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尚未修复信用的供货者采购食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尚未修复信用的供货者《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全市“三改一化”改革试点支持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4-11-22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经征求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决定废止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全市“三改一化”改革试点支持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津发改城镇〔2016〕39号)。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4年11月6日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2024-11-15
    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坚持系统思维和全局观念,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建设合力,确保重点任务、重点项目落实落地,全方位推动我市冷链产业提质增效,全方位拓展辐射带动功能,全方位融入京津冀现代冷链体系。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局2024年11月7日天津市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积极融入京津冀现代冷链体系,推动我市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新征程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四个善作善成”重要要求,紧扣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为战略牵引,锚定进口、加工、交易、物流等冷链产业关键环节,发挥我市进口冷链产品规模优势,稳步提升进口份额,着力提高本地结算率,大力发展冷链精深加工,大力发展冷链产品交易分拨,打造一体化冷链产业体系,高水平建设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综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全力服务国家冷链产品跨区域流通,助力构建活力强劲、协作紧密的京津冀区域冷链产业生态,加快推进冷链产业由“通道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型升级,为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主要目标到2027年,天津口岸冷链产品进口规模稳步扩大,冷冻品进口额达到950亿元,进口量达350万吨;进一步巩固天津口岸肉类进口量国内领先优势,进口肉类产品本地结算率提高至38%;冷链产品加工企业数量快速增长,规模以上冷链产品加工企业达到30家,产值力争达到100亿元,冷链产品加工企业初具规模;冷链运力保障进一步增强,规模以上冷链运输企业达到40家;绿色高效、安全可靠、智慧便捷的现代冷链产业体系加快构建,面向首都冷链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我国重要的冷链产品进口贸易聚集区和环首都冷链物流商品物资保障基地地位初步显现。二、重点任务(一)强化京津冀冷链产业链供应链保障能力1.提升服务保障首都能力。鼓励生鲜食品商贸流通企业、龙头冷链物流企业,积极对接北京鲜活农产品流通中心、平谷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首发马驹桥冷链基地等终端消费,提供集中采购、流通加工、共同配送全链条一站式服务。引导武清、蓟州、宝坻等区域冷库与北京冷库业务对接,推进设施互联和信息共享。推动滨海新区延伸冷链产品进口、加工、交易等功能,构建天津港口-北京餐桌的产业增值链条,提高面向首都冷链产品直供服务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推动京津冀一体化冷链通道建设。积极融入京津冀冷链集疏运体系,开展规模化城际冷链物流运输,创建和丰富新能源车冷链运输示范场景。鼓励发展“一次委托、一口报价、一次结算”多式联运“一单制”模式,加快京津冀通关一体化,提高通关效率,畅通京津冀三地冷链物流通道。(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关、天津铁路办事处、天津港集团,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高冷链产品进口规模 3.提高冷链产品本地结算率。完善支持天津扩大优质商品进口项目有关细则,对进口冷冻品贸易企业支持范围从一般贸易扩大到保税物流等多种贸易方式,积极扩大企业贸易额。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与进口冷冻品产业相匹配的特色金融产品,解决进口冷冻品企业融资问题。吸引外埠冷链贸易企业来津设企经营。发挥天津市冷链物流产业暨产教融合联盟、行业协会作用,打造多部门参与、多层次联动、多方面协同的进口冷冻品产业链“大招商”工作格局,努力提高本地结算率。(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教委、天津海关、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4.拓展冷链产品进口渠道。鼓励航运企业增加东南亚、南美、欧洲等进口集装箱船运航线,增加停靠天津口岸班次。加强与中远海运、地中海航运等国内外知名航运企业的合作,扩大航线覆盖面。拓展南美洲、欧洲等地区的冷链产品进口渠道和合作关系,丰富进口冷链品类。推动天津中欧班列稳定开行,积极探索构建从俄罗斯、中亚到天津口岸的冷链物流通道。加强天津航空口岸冷链设施建设,积极开发国际货运航线,加大天津航空口岸冰鲜水产品、水果、植物种苗、医药等进境业务。(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天津铁路办事处、天津港集团、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5.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加快推进进口冷冻品“保税+直提”模式,推动扩大检验检疫证书电子验核适用范围,在滨海新区率先启动新西兰输华产品卫生证书无纸化新试点。巩固提升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等改革成效,推广关港集疏港智慧平台应用,支持企业优先选择直提直装通关模式。依托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一步丰富通关、物流、金融、保险等相关功能。(天津海关、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天津港集团,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大力发展冷链精深加工6.推动冷链产品加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冷链产品加工企业自动化生产水平,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等进行改造,以龙头企业示范带动引领冷链加工行业智能化、自动化水平全面提升。鼓励冷链产品加工企业联合科研单位开展气调保鲜、精准保鲜与品质调控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着力解决风味衰减难题;创新非热加工、微生物控制、营养与风味稳态化等技术工艺,减少营养成分损失,提升产品品质和口味复原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7.打造预制食品加工集聚区。重点发展以进口冷链食品、特色农产品等为主要原材料,与冷链密切关联的预制食品及配套产业。支持宁河等具备条件的区域围绕特色农产品及进口冷链食品积极引进预制食品龙头企业,布局建设预制食品产业园区,提高产业集聚度,打造集精深加工、物流配送、展示销售、终端消费等上下游产业链融合发展的示范区。支持天津经开区等探索利用LNG冷能优势与冷链加工和预制食品加工业态相结合,创新发展模式,吸引国内外贸易、加工、金融和冷链物流龙头企业,形成多能互动的能源梯级利用和港产城融合发展的冷链产品贸易和加工示范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8.推动骨干冷链基地拓展加工功能。支持中心渔港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大力发展冷链加工业态,推动冷链物流、加工、电商深度融合,丰富网络直播等线上线下销售业务,加快发展“一般贸易+加工+电商零售”“冷链仓储+加工+一件代发”等新业态。支持东疆综保区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围绕进口水果开展分拣和流通加工等增值服务,发挥“自贸”+“综保”功能优势,推动国际冷链物流、冷链保税仓储、冷链产品保税加工等业态做优做强。鼓励具备条件的冷库企业利用存量冷链设施改建或扩建冷链加工设施,延伸物流供应链服务。(中新生态城管委会、东疆综保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海关、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9.推动精深加工与进口冷冻品联动发展。鼓励冷链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扩大对进口冻品原料的产品加工规模,积极发展线上线下消费市场,拓展消费渠道,以“消费促加工”。引导预制食品加工企业、产业园区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联动发展,围绕京津冀地区和国内的消费终端需求,建设从进口冷冻品原料到餐桌消费的高品质食品供应闭环模式,打造加工贸易上下游联动产业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大力发展冷链产品交易分拨10.打造冷链产品交易分拨中心。支持海吉星、鑫汇洋等冻品、水果交易市场做大做强,完善冷藏保鲜、加工配送、交易结算等功能,鼓励线上线下融合、集团化发展,增强农产品集散和区域辐射能力。加强与国外生产商、大型贸易商、货物原产地合作,对接大型超市、加工企业等,扩大交易规模,提升市场辐射范围,提高市场规模层级,打造若干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冷链产品交易分拨中心,完善冻品批发、直供交易体系。(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海关,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1.建设冷链产品集配中心。通过既有冷链设施提级改造和新建等方式打造一批冷链产品集配中心,发挥主通道冷链集配中心“串点成网”的基础支撑作用。面向水产品、果蔬等产地和大型禽畜屠宰、食品加工等生产企业,强化产地预冷、仓储保鲜、分级分拣、初加工、直销等功能,加快建设一批产地冷链集配中心,提升农产品产后集散和商品化处理效率。面向大型商超、农贸市场、大型社区等,建设一批销地冷链集配中心,开展生鲜产品仓储、分拣、包装、配送、半成品加工等业务,提升区域分拨配送效率。(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供销总社、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2.健全产销两端配送体系。引导涉农区围绕蔬菜、水果等产品,兼顾花卉、食用菌等特色产品,加快建设冷藏保鲜设施、气调贮藏库、预冷设施及配套设备,提高“最先一公里”冷链服务能力。畅通城市冷链配送通道,合理布局冷链运输车辆临时停靠装卸点。完善城市末端冷链设施,加快移动冷库冷柜、智能冷链自动售卖机等“最后一公里”冷链设施建设与设备应用。鼓励采用“分时段配送”、“夜间配送”模式,提升配送效率。(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总社,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持续强化冷链产业支撑体系13.强化冷链运输服务支撑。鼓励运输企业强化综合服务能力,提供“干线运输+区域分拨+城市配送”冷链物流服务,规范平台型运输企业发展。推动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间、基地与冷链配送中心间开展规模化、通道化、网络化冷链运输业务,形成一批双向对开的冷链运输专线示范线路,提高冷链运输去程回程均衡发展水平。统筹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多种运输方式,开展全程冷链运输组织,鼓励企业采用冷链集装箱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天津铁路办事处、天津港集团、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4.强化市场主体支撑。围绕冷链产品供应链一体化,引进培育一批具备订单采购、冷链物流和产品销售等能力的供应链链主企业,吸引冷链产业龙头企业来津投资。支持冷链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培育领军企业、专业化平台企业。实施冷链产业链精准招商,引进国内外知名冷链产品加工及上下游配套企业,推动冷链产品加工产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5.强化财政金融支撑。积极争取各类国家资金支持重点冷链项目建设。推动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方式,发展进口冷链产品供应链金融等债务融资,持续加大对冷链产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探索开展信用保险、货物质押等新型金融产品服务。依托融资信用平台畅通冷链物流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渠道,切实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6.强化智能绿色支撑。推动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人工智能等先进的信息技术在冷链产业中的普及应用,促进进口、加工、交易、物流等冷链产业链各环节信息互联互通,鼓励平台运输企业整合货源、运力、仓储等冷链资源,提高供需匹配效率。鼓励企业加大温度传感器、温度记录仪、无线射频识别(RFID)电子标签及自动识别终端等设备的安装与应用。加快推进冷链设施设备节能改造,逐步淘汰老旧高能耗冷库和制冷设施设备。鼓励使用绿色制冷剂和保温材料,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数据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委、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17.加强组织协调。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共同推进方案实施,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在冷链产业发展方面合作力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加快做好冷链产业非首都功能疏解的承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海关、天津铁路办事处、天津港集团、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等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8.强化全链监管。严格执行农产品、食品入市查验溯源凭证制度。完善冷链物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体系,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配备车辆定位跟踪以及全程温度自动监测、记录和控制系统,积极使用仓储管理、运输管理、订单管理等物流信息系统,整合各作业环节。强化冷链物流社会监督,引导企业共同维护诚信合规的市场环境,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市市场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药监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健全标准体系。加强落实京津冀冷链物流区域协同标准,推动京津冀区域标准一体化。严格落实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冷链产业相关标准宣贯,强化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支撑与引导作用。依托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围绕冷链产业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流程、信息追溯等重点环节以及冷链产业绿色化、智慧化等重点领域,推动研究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各区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负责)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1-08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工作,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应用长效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编制了《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2024年11月5日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工作,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应用长效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及其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    第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第四条  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对本行政区域的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开展信用应用服务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总枢纽”,统一归集各类信用信息,根据需要向部门和各区共享,鼓励开展信用信息合作。第六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务员录用、调任、人才引进、表彰奖励等工作中依法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服务。鼓励信用主体在市场交易、企业经营、行业管理、人才聘用、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第七条  信用主体可以通过信用平台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服务窗口等渠道,依法免费查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第八条  信用主体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一)通过线上查询,需要输入相关信息后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二)通过自助终端查询,需要验证被查询对象身份证件或登记证照等材料。(三)通过窗口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的,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询其他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需要提供查询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和被查询对象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被查询对象书面授权证明原件;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的,需要提供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被查询对象登记证照复印件,以及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的被查询对象书面授权证明原件。第九条  推动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律管理中参考使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第十条  鼓励银行机构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加大信用报告在客户筛选、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力度,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信用信息优化信贷产品研发、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第十一条  鼓励依托“海河分”拓展守信激励场景应用,推动在医疗、托育、养老、家政、旅游、购物、出行等重点领域实施“信用+”工程。第十二条  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应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共信用管理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信用服务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和信息来源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异议处理完毕后,应当取消异议标注。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第十三条  市和区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员;制定信息查询制度规范,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程序;建立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并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保障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畅通和信用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过程中,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或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关于印发《天津市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10-23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在津中资银行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质效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548号)要求,更好统筹本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切实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共同制定了《天津市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附件:天津市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工作方案市发展改革委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天津金融监管局2024年9月30日附件: 天津市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推进“信易贷”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效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548号),为金融机构开展企业融资活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更好统筹本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切实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以信用建设赋能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统筹本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深化信用大数据应用服务,保障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优化金融服务、防控金融风险,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二、工作目标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依托于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本市信用信息安全可信共享,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与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总枢纽”。市信用平台整合各类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联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管理,结合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持续拓展数据归集共享广度与深度。推广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价应用,帮助金融机构合理评估信用状况和管控贷款风险,强化信用数据开发应用,研发与本市产业布局相匹配的融资产品,不断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有力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三、主要任务(一)强化平台建设统筹力度1.明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渠道。强化市信用平台作为本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总枢纽”功能,依法归集本市各类信用信息,持续完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市信用平台将“信易贷”平台更名为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为全国融资信用服务一体化平台网络的天津节点,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是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出口”,是本市支撑融资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各部门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本领域信用信息服务不受此限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2.加强融资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融资信用服务类平台整合工作。以“信易贷”平台为基础建设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为本市唯一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管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建设的“津心融”平台不再共享各类涉融资信用服务类信息,向金融机构共享信息的数据接口迁移至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各部门共享至“津心融”平台用于融资信用服务的数据,调整为共享至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确保整合期间平台服务不受影响,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各区不再建设区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本市不再新增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浪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数据局、天津市税务局、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二)优化信息归集共享机制1.明确信息归集共享范围。按照国家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本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并适时对清单进行更新,确保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由地方负责的5类10项信用信息归集任务。根据金融机构对信用信息实际需求,依法依规加大清单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天津市税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医保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金融监管局)2.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依托市信用平台,统一数据归集标准,强化数据质量协同治理,及时做好信用信息修复,健全信息更新维护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着力解决数据共享频次不够、部分公共事业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根据数据提供单位需求,定期反馈数据使用情况及成效,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助力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和市级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开展评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各相关单位)(三)深化信用数据开发利用1.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推送、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扩大信用信息查询范围,完善信用报告查询机制,提高信用报告质量。支持银行机构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加大信用信息、信用报告在客户筛选、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力度,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金融监管局、各相关金融机构)2.开展联合建模应用。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依法有序推动信用数据开发利用,支持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通过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等方式深化信用大数据开发应用,提升金融授信联合建模水平,积极争取与国家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合作。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信用信息优化信贷产品研发、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金融监管局)3.创新信用融资产品。充分发挥链主企业、集中交易场所、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园区、特色楼宇的信用信息集聚优势,因地制宜开展专项产品试点。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鼓励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绿色低碳发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三农”等特色功能模块,加快推动本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度提高信用贷款比例。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特色化信用信息,面向市场需要推出细分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四)提升融资服务便利水平1.拓展平台服务功能。优化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融资撮合功能,加强与“津心融”银企撮合平台合作,健全线上、线下,PC端、移动端融资服务体系,打造移动端小程序,实现线上测额、手机申贷,金融机构可通过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供融资对接服务。完善“政策找人”机制,充分发挥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通企业和金融机构优势,推动各项金融便民惠企政策通过平台直达经营主体。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入驻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构建政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三方线上合作机制,合理优化流程,提高融资担保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金融监管局)2.加大信用融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服务窗口、入企走访、政策宣讲会,向企业、金融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介绍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宗旨、服务理念、功能特点和使用方法,引导企业发布融资需求、申请金融产品。在各类商圈、园区、社区等场所开设宣传专栏,大力营造立体化、全方位、多维度的融资服务宣传氛围,提高平台知晓率、企业入驻率和使用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各金融机构)3.构建高质量金融服务。深化普惠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大各类贷款产品在平台上投放,为各类主体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切实提高融资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实现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扩面、增量、降价。支持天津市银行业协会开展融资服务工作,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天津市银行业协会与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实现对接。(责任单位:天津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金融机构)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健全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数据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市税务局等单位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推动本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工作,组织各有关单位共同落实职责任务,定期协调、督导、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时完成任务。鼓励金融机构入驻平台,持续提升经营主体融资便利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数据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市税务局、各相关部门)(二)加强信息安全。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信息授权规范管理,强化数据共享、使用、传输、存储的安全性保障,提升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信息共享安全。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违法传播、泄露、出售有关信用信息,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三)强化支持保障。对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合理保障。充分发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通过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业务合作,构建风险分担机制,有效支撑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财政局)附表:1.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工作任务清单2.天津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  附表1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任务内容完成时间牵头单位配合单位1制定印发本市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2024年9月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市数据局、天津市税务局、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2编制完成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机制化归集数据。2024年9月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税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医保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3组织在津银行机构召开专题会议,传达本市落实国家部署工作举措,推动金融机构提升服务效能。2024年8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在津银行机构4完成国家规定的由地方负责物理归集的5类10项数据。2024年9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天津市税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医保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5完成“津心融”平台“银税互动”数据接口迁移、网络环境配置,联通金融机构的税务数据接口迁移至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2024年10月底前 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天津市税务局、市数据局、相关金融机构6完成“津心融”平台向金融机构共享信息的数据接口迁移,各部门共享至“津心融”平台用于融资信用服务的数据调整为共享至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津心融”平台原有数据共享渠道关停。二期平台验收后,服务功能稳妥迁移至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2024年11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数据局、相关部门、相关金融机构7完成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升级,组织金融机构将相关信贷产品上线,确保平台服务功能高效便捷。2024年12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金融监管局8本市不再新增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浪费。长期坚持市数据局市数据发展中心      附表2天津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 序号信息种类归集共享内容归集共享方式责任单位1医疗保险信息职工医疗保险费基本信息数据编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近两年每月参保人数、缴费金额及费款所属期、最近一次正常缴费月份、近两年每月缓缴金额、备注库表市医保局2职工医疗保险费欠缴信息数据编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近两年欠缴金额、欠缴所属期、备注库表\接口(经信息主体授权)市医保局、天津市税务局3职工医疗保险费变动信息数据编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近一季度单位月度参保人数变化率、近一季度单位月度缴费金额变化率、统计时间、备注库表市医保局4医保定点信息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信息数据编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注库表市医保局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保险信息数据编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是否投保、投保类型、投保规模、保险金额、保单有效期自、保单有效期至、保险理赔信息、备注库表市农业农村委6补贴信息数据编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统计时间、备注库表市农业农村委7涉农类清单信息种植大户清单信息数据编码、种植大户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地址、备注库表市农业农村委8水电气费缴纳信息水费信息数据编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水用户信息(户名户号)、开户日期、用户地址、预交金额、欠费金额、是否一户一表、缴纳水费明细、近3个月月均用水量、近6个月月均用水量、当前是否欠费、缴费所属期、统计日期、统计基准日期、备注库表市水务局、水务集团9电费信息数据编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网户号、用户地址、运行容量、合同容量、首次供电时间、用电账户状态、欠费金额、近两年违约次数、用电类型、地区地方名(省级)、地区地方名(市级)、价值等级、风险等级、近3个月月均用电金额、近6个月月均用电金额、近一年月均用电金额、当前是否欠费、统计日期、统计基准日期、备注库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10燃气费信息数据编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燃气用户信息(户名户号)、开户日期、用户地址、预交金额、欠费金额、是否一户一表、缴纳燃气费明细、缴费所属期、近3个月月均燃气用量、近6个月月均燃气用量、当前是否欠费、统计日期、统计基准日期、备注库表市城市管理委注:涉融资信用服务类信息具体报送字段与归集方式将按照国家下发的《信息数据报送标准(试行)》进行归集并纳入《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
  • 关于天津市2024-2025采暖期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 2024-10-23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持续巩固我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4-2025采暖期继续执行居民“煤改电”“煤改气”有关运行政策。请各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执行,切实把冬季清洁取暖这件好事办好,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具体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煤改电”运行政策。2024-2025采暖期不执行阶梯电价,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空气源热泵、电锅炉等电力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电”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电量进行核定。(二)“煤改气”运行政策。2024-2025采暖期不执行阶梯气价,执行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价格。同时,给予1.2元/立方米的补贴,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燃气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气”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气量进行核定。二、工作要求各区人民政府是居民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工作责任主体,负责补贴资金测算、发放、清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规定落实价格政策,对实际补贴用气量、用电量等清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负责,并统筹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本通知有效期一年,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2024年10月16日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4-10-12
    宝坻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经天津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关于支持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务必抓好落实。2024年9月23日关于支持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进一步发挥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在唱好京津“双城记”中的平台作用,支持科技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提升统筹推动层级。建立京津两市市级领导层面的对话机制,纳入京津冀分管副省(市)长专题会议制度框架内,提级协调解决科技城高质量发展中遇到的需京津两地协调解决的关键问题。市科技局与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开展常态化对接会商,推动科技创新协同赋能科技城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协同办)协调督促跨区域、跨领域重点事项落地实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宝坻区政府)二、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北京中关村特色产业园在科技城落地的园中园或科技城内为北京产业配套的企业聚集区,支持其打造市级产业主题园区,推动园区产业特色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宝坻区政府)对北京转移到科技城的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支持其新获批上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在市医药采购平台挂网,按规定纳入天津市医保。(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宝坻区政府)三、放宽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政策。外省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部分搬迁至科技城或在科技城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国家高新技术资格在有效期内且主营业务范围保持一致的,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限为在我市注册日起三年。企业在过渡期后的一年内在我市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对企业过渡期内未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部分给予相应补贴。(责任单位:宝坻区政府、市科技局)四、加强融资支持。支持市属金融机构推出园区贷、科创贷等金融创新产品,服务园区建设和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宝坻区政府、天津银行等)五、简化人才政策申报手续。对北京转移到科技城的企业职工,在申报天津市领军人才项目和天津市杰出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培养项目时,不再要求天津社保;经区政府认定并经市人社局备案的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申报天津市职称评价时,不再要求天津社保。(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协、宝坻区政府)六、强化教育资源保障。从市内优质基础教育资源辐射、中小学学位配置等方面支持科技城中小学建设。支持京津两市高校在科技城开展产学研合作,新设立的产业研究院依托隶属高校,可开展研究生培养与实践。(责任单位:市教委、宝坻区政府)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具体内容由市协同办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宝坻区政府负责解释。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城市燃气管网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24-08-26
    各区发展改革委,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结合上游企业供我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变动情况,为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稳定,决定调整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销售价格根据上游气价变化,自2024年9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平均提高0.07元。调整后的价格具体是:(一)居民生活用气。一档用气价格每立方米2.86元,二档用气价格每立方米3.36元,三档用气价格每立方米4.11元。(二)居民独立采暖用气。一档用气价格每立方米2.76元,二档用气价格每立方米3.36元,三档用气价格每立方米4.11元。(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每立方米2.89元。(四)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价格每立方米2.76元。    调整后的价格及各档用气量见附表。二、配套措施(一)低保户、特困户等低收入家庭用气按一档气价执行,不执行阶梯气价。(二)涉及居民阶梯气价结算周期仍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 〔2015〕984号)有关规定执行。三、有关要求(一)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抄表计量、价格结算等工作。强化政策解释解读和用户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强化气源保障,确保全市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滨海新区、武清区、静海区、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应结合实际联动调整本区域城市燃气管网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相关价格制定情况及时报送我委。附件:天津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2024年8月15日附件天津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分档居民生活用气独立采暖用气户年用气量    (立方米)销售价格       (元/立方米)户年用气量     (立方米)销售价格        (元/立方米)第一档0-300(含)2.860-1500(含)2.76第二档300-600(含)3.361500-2500(含)3.36第三档600以上4.112500以上4.11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2.89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销售价格2.76
  • 关于组织开展“争做文明有礼天津人”·“请进来 走出去”诚信文化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 2024-07-10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城市文明水平,进一步推动“争做文明有礼天津人”理念深入人心,市发展改革委、市文明办组织开展“请进来 走出去”诚信文化主题宣传活动。现将《“争做文明有礼天津人”·“请进来 走出去”诚信文化主题宣传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积极组织参与诚信文化宣传活动。特此通知。    附件:1.“争做文明有礼天津人”·“请进来 走出去”诚信文化主题宣传活动方案      2.诚信文化主题宣传活动安排      3.“请进来”诚信文化宣教活动预约单      4.天津市诚信志愿服务队入队方式市发展改革委   市文明办2024年7月2日    (联系人:李尚颐;    联系电话:23129731)
  • 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入推行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6-12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要求,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破除发展障碍,切实解决各类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开具难、开具多问题,依据《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在本市全域推行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共同编制了《天津市关于深入推行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关于深入推行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   市政务服务办 2024年6月7日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05-11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共同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特此通知。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方案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2024年4月24日      
  • 关于废止《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2024-04-19
    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废止《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lt;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gt;的通知》(津发改价检〔2017〕34号)。特此通知。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2024年4月17日     
  • 关于废止《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2024-04-17
    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废止《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lt;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gt;的通知》(津发改稽察〔2016〕1028号)。特此通知。市发展改革委   市审计局2024年4月12日    
  •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补齐公共卫生环境设施短板 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落实举措的通知 2024-04-01
    各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水务局、农业农村委、卫生健康委,市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相关单位印发了《关于补齐公共卫生环境设施短板 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523号),总结提炼新冠疫情防控做法,推广运用浙江“千万工程”经验,补齐公共卫生环境和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短板,提升社会健康综合治理能力,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宜居环境,从源头上降低疾病传播风险,提出如下落实举措:一、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做法1.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积极学习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和推进机制,坚持民生普及普惠高质量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人居环境清理整治为先手棋,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与公共基础设施改善。(牵头单位: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 推进天津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我市外围区域,布局不少于2万间具备隔离功能的民宿等设施,改善“平急两用”设施周边及沿线的支线道路、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置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条件,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旅游居住环境。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渠道资金,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医疗卫生机构基础和环境卫生建设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二、推进城市环境卫生清理整治行动3. 以背街里巷、居民社区、城乡结合部等环境卫生薄弱区域为重点开展大扫除和集中清整等活动,推动落实门前三包、清扫保洁制度,消除卫生死角、消除病媒孳生地,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城市生活环境。(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委)4. 开展以孳生地治理为主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工作,坚持常项防制与专项防制相结合,加强高温多雨季节和农贸市场、老旧居民区、城郊结合部等重点部位专项防制,降低媒介传染病传播风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三、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5. 稳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持续提升农村改厕服务平台服务效率。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定期组织环境卫生大扫除,激发群众经常性清洁环境卫生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村容村貌。(牵头单位: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环境整治6. 严格要求新、改、扩建的医院工程项目执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强化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确保项目建成后达到无障碍建设标准。(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7. 持续深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环境“大扫除”,规范日常卫生保洁管理,让干净整洁有序的环境理念贯彻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管理全过程。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第三中心医院、滨海中医、市南开医院、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市人民医院等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承建医疗卫生机构,要在统筹环境整治和安全生产运营、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清理整治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 五、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8. 坚持做好社区人群感染监测,摸清新冠病毒感染动态本底情况;继续加强哨点医院监测,依托国家级哨点医院开展新冠病毒感染的流行病学和病原学监测;加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学校等重点机构监测,了解发热门诊和门急诊就诊量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重点机构聚集性疫情;持续开展变异株监测,重点关注本土感染者主要流行毒株变化情况和境外输入感染者新变异株感染情况;做好口岸输入病例监测,海关部门对入境申报和检疫异常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对入境旅客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进行新冠病毒监测,对符合测序要求的核酸阳性样本进行基因组测序。(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天津海关) 9. 深化分级分层分流诊疗模式,推进重大疾病和短缺医疗资源专科医联体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10. 加快推进市人民医院三期扩建住院楼、市海河医院甲楼传染病区改扩建、市第三中心医院(东丽院区)新址扩建、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改扩建三期工程,提高我市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水平和重大传染病防治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11. 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紧密型区域医共体建设,持续巩固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健全以区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区域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水平。(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六、补齐城乡垃圾污水治理短板12. 持续强化对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公厕等环卫设施的维护保洁,严格落实设施管理和卫生保洁制度。提升改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站点,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建设。推进以焚烧发电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加强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满足全市处理需求。(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13. 统筹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新建扩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牵头单位:市水务局)14. 不断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中转站收集模式,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废物过程监管,支持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升级改造,确保医疗废物应收尽收和应处尽处。(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七、提升医疗污水综合处置能力15. 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对污水收集处理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推动发现问题整改,指导医疗机构补齐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升污染治理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八、创新城乡社会健康治理模式16. 指导静海区、宁河区和蓟州区3个申报创建区和申报创建镇提高创建质量,年底前基本达到国家卫生区镇标准要求;已命名区镇力争高质量通过国家复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17. 开展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和健康细胞培育行动,关注重点人群,深入实施城乡老年健康促进、职业健康促进、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开展考核监测评估,指导各区开展健康城市健康镇村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九、加强城乡环境整治组织保障18. 结合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城乡环境卫生清整的活动,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环境卫生清理整治,提升环境卫生水平。(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19. 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序推进垃圾、污水治理及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20. 各区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把城乡环境卫生大扫除、大清理、大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日常检查和抽查、监督考核。要统筹本区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探索按照考核结果和环境建设成效进行拨付使用。要充分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广泛参与,通过随手拍、大比武、积分榜等方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凝聚全社会共识、形成上线联动、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改变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清除病原孳生环境,不断提高群众环境卫生满意度。(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   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   市卫生健康委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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