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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7年度第二批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 2017-12-14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
      2017
      年度
      第二批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
       
      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东丽区发展改革委、武清区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2017年度第二批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请示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第二批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津发改经贸〔2017〕606号,以下简称《指南》)的要求,经过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现场踏勘等环节,依据项目评审报告意见,原则同意将你单位所报有关项目列入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现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你单位(见附件),请据此执行。
      请你单位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效果实行严格管理,按照有关程序确保项目实施,加大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协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形成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向我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度。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6〕22号)和《指南》等要求,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发挥投资效益。
       
      附件:2017年度第二批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表(分发有关单位)
       
       
       
       
      2017年12月1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荣悦园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7-12-11

      津发改价管〔2017〕183号
       
      天津华富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荣悦园小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市政府《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2013]54号)规定,你公司在北辰区北辰西道北侧承建的荣悦园为限价商品住房,其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经审核,你公司销售住宅建筑面积125001.29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建筑平方米不超过10433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建筑平方米11476元,每幢楼各门栋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楼号
      门栋均价
      1门
      1号楼
      10505
      2号楼
      10505
      3号楼
      10488
      4号楼
      10488
      5号楼
      10588
      6号楼
      11297
      7号楼
      10505
      8号楼
      10505
      9号楼
      10505
      10号楼
      9705
      11号楼
      9728
      12号楼
      11005
      13号楼
      11005
      14号楼
      11005
      15号楼
      11005
      16号楼
      9727
      17号楼
      9770
      18号楼
      9760
      总体均价
      10433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明码标价。在标示的售房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市发展改革委 市建委 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3月1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复函 2017-12-07

      津发改价费
      〔
      2017
      〕
      972
      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我市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的函》(津公交管指[2017]23号)收悉。按照《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有关要求,鉴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内容发生变化,考试方式改变,为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经研究,重新核定我市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
      (一)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汽车每人次50元,摩托车每人次10元。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汽车每人次40元,摩托车每人次20元。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汽车每人次60元,摩托车每人次20元。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需参加相应科目考试的,应按上述对应科目收费标准执行。
      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规定自2017年12月20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1997]77号)同时废止。
       
       
       
       
      <!--[endif]-->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6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项目和资金计划的通知 2017-12-07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
      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项目和资金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区服务业主管部门:
      为安排好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6〕24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津发改服务〔2017〕545号),经过各区申报、材料初审、专家评审、信用评估、网上公示等环节,依据项目评审报告意见,本次共下达资金4149.5万元,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1个,服务业重点项目13个,其他事项3个。现将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项目和资金计划下达给你们,具体规模见附件,请据此执行。
      接文后,请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尽快将市服务业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单位。下达至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资金要专项用于规划编制和支持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导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对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项目的支持资金应不高于项目投资额的30%。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本区项目的日常监管,推动项目加快建设,指导项目单位规范资金使用,每季度末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予以协调解决。确认无法按计划实施的,要主动提出申请,协助办理项目调整、撤销及财政资金收回等事宜。
      各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使用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等管理要求,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内容。要做好项目管理,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设完成后,要主动办理验收手续,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服务〔2015〕141号)要求,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本区服务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按规定记入相关信用记录,并及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天津”网站,根据国家公布的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2018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项目和资金计划下达表
       
       
       
       
      2017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市开展供水、供气、供暖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2017-12-07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市开展
      供水、供气、供暖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773号)要求,切实加强城市供水、供气、供暖价格监管,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市开展供水、供气、供暖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时间
      此次重点检查范围为全市各区供水、供气、供暖企业。检查时限为2016年1月1日以来有关领域价格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检查时间从2017年12月10日开始至2018年5月31日结束。
      二、检查的组织方式
      此次重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安排,市价监局与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具体实施。市价监局负责对相关领域的市管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供水、供气、供暖企业开展检查。市价监局将视各区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采取联合检查、下查一级或重点督办的方式,推动重点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检查内容和重点
      检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供水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二是供气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三是供暖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检查重点如下,
      (一)供水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
      1、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
      2、擅自制定项目和标准并收费,或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3、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以及在供水安装或改造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4、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5、在代收规定的费用之外,搭车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供气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
      1、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
      2、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的行为;
      3、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4、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5、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供暖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
      1、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的行为;
      2、推迟供暖或提前结束供暖而收取全额供暖费的行为;
      3、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扩大范围收取供暖费的行为;
      4、对报停供热房屋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或不执行优惠政策的行为;
      5、强制提前收取供暖费的行为或强制收取供暖增容费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7〕57号),第24条要求“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及银行等服务机构要加强监管,引入社会评价,促进其提高服务水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及时督促解决”。公共事业单位作为服务机构,群众日常打交道最多,对其服务质量感受最深,各区要充分认识此次重点检查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细化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促进公用事业单位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效率,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突出检查重点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本次检查领域广,任务重,各区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结合区内实际情况,突出检查重点。充分利用12358价格监管平台,对于群众举报的公用事业领域价格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减轻群众日常生活中用水、用气、采暖的价费负担。
      (三)认真及时做好检查总结工作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反映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检查结束后,各区要认真进行总结,按时填报《天津市各区供水、供气、供暖领域价格重点检查汇总表》,并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市价监局上报重点检查总结报告及两个典型案例。
      附件:天津市各区供水、供气、供暖领域价格重点检查汇总表
       
       
       
       
      2017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017-11-24

       
      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
      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7年10月23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按照文件的要求,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重要意义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4号)后,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又一指导性文件,有利于深化政策制定机关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解和认识,有利于解决制度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有利于推动制度的不断完善。各区、各部门要从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培训,切实增强公平竞争意识,深刻理解领会《实施细则》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二、强化约束,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有效的程序约束是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保障。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的前提下,明确内部审查机制和责任、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细化征求意见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提升审查质量,并按时将公平竞争审查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区、各部门在认真进行增量文件审查的同时,要对现行政策区分不同情况,制定清理存量文件进度表,稳妥把握节奏,按照《实施细则》细化的审查标准,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三、健全机制,加大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力度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行为,要及时查处,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要向社会公开,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顺利实施。
      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法制办将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各区、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上报市政府。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商务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法制办
      2017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if !supportLists]-->第一章 
      <!--[endif]-->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 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或者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统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履行相应职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咨询。反垄断执法机构基于政策制定机关提供的材料,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交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每年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自行决定评估时限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出台政策措施时予以明确。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建立专门的定期评估机制,也可以在定期清理本地区、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第十三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三章 审查标准
      第十四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置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
      (二)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
      2.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
      3.未采取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
      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四)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五)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直接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第十五条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一)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
      2.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和进口同类商品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
      (二)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2.对进口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进口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专门针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6.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4.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
      2.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
      3.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减免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税款;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优惠价格或者零地价向特定经营者出让土地,或者以划拨、作价出资方式向特定经营者供应土地;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企业进行返还,或者给予企业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优惠政策。
      (三)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四)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
      2.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及时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一)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或者通过行业协会等方式,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二)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
      (三)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
      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
      2.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四)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
      2.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
      3.干预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第四章 例外规定
      第十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意见》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第十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五章 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上级机关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措施的建议。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家支持体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二、 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一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二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是/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是/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是/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
      是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2017-11-20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北方
      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十三五”规划的批复》(津政函〔2017〕124号),现将该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重点专项规划是全市“十三五”规划纲要的细化和延伸,是指导各领域“十三五”时期发展的重要文件。天津市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十三五”规划是我市“十三五”期间建设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的指导性文件,对增强海空两港枢纽功能、聚集高端航运要素、推进航运制度创新、优化航运发展环境、完善提升港口业态,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推动落实,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市交通运输委要建立完善规划协调推动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监督、动态监测及评估。
      三、我委将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组织、衔接和协调,积极探索和创新,完善规划工作体制机制,推动规划顺利落实,全面完成“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市重点专项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附件: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十三五”规划的批复
      2.天津市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十三五”规划
       
       
       
       
      2017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2017-11-16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批复》(津政函〔2017〕123号),现将该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重点专项规划是全市“十三五”规划纲要的细化和延伸,是指导各领域“十三五”时期发展的重要文件。天津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是我市“十三五”期间能源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对于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可持续的现代能源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规划推动落实。我委将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组织、衔接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完善协调推动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监督、动态监测及评估,全面完成“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市重点专项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附件: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批复
      2.天津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2017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7年农村生活用无烟型煤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2017-11-06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天津市2017年农村生活用无烟型煤
      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7年农村生活用无烟型煤资金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2017年农村生活用
      无烟型煤资金补贴办法
       
      为做好我市农村生活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满足暂不具备清洁取暖改造条件的地区、原计划“煤改气”调整为“煤改电”的地区以及部分采暖季前无法完成清洁取暖设备调试运行的地区使用无烟型煤采暖的需求,减少大气污染排放,巩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规范市场、严格监管、协调联动”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无烟型煤推广。
      二、补贴范围及对象
      补贴范围为本市农村地区居民生活用无烟型煤;补贴对象为中标的无烟型煤生产企业。
      三、补贴标准及资金筹集
      全市农村居民购买无烟型煤的价格确定为500元/吨,与各区中标价格的差价部分,全部由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承担,补贴标准不高于750元/吨。按全市农村生活用无烟型煤总需求量约40万吨测算,需补贴资金约3亿元。
      四、资金使用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将各区无烟型煤任务量和所需补贴资金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应对补贴资金单独记帐,专款专用。
      中标的无烟型煤生产企业凭无烟型煤销售证明等相关材料,按月向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区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中标的无烟型煤生产企业或通过区主管部门直接拨付至中标的无烟型煤生产企业。
      五、资金监督管理
      根据美丽天津&middot;一号工程指挥部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散煤分指挥部”)印发的《天津市2017年农村生活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津散煤分指函〔2017〕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市级和区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对农村生活散煤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我市集中供热期结束后,市散煤分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手段加强资金监管,推动无烟型煤推广工作顺利开展,并按规定配合市散煤分指挥部开展抽查、清算等工作。
      各无烟型煤生产企业应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抽查、清算、审计等工作。
      
  • 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关于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2018年度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2017-11-02

       
      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
      关于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
      2018年度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蓟州区、宝坻区、武清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局、水务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有关通知要求,现将我市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2018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并报送工程方案。请你们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天津市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规划》(2013—2022年),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和标准(附后),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2018年度工程方案。建设任务要充分考虑林业、水利之间的衔接和配合,确保实现综合治理的目标。请将本区工程方案于11月30日前联合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和市水务局。
      二、编制作业设计。待我委批复工程方案后,请区水务局着手准备编制水务作业设计,区林业局着手准备编制林业作业设计。待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我市投资规模后,区水务局将水务作业设计上报市水务局审批,区林业局将林业作业设计上报市林业局审批,批复文件及作业设计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和建设内容
       
       
       
       
      市发展改革委 市林业局 市水务局
      2017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和建设内容
       
      1.封山(沙)育林育草:100元/亩,中央基本建设全额投资;
      2.人工造林:乔木林650元/亩,其中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补助500元/亩;灌木林400元/亩,其中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补助240元/亩;
      3.小流域综合治理:40万元/平方公里,其中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补助32万元/平方公里;
      4.水源工程:5万元/处,其中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补助3万元/处;
      5.节水灌溉:5万元/处,其中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补助3万元/处;
      6.按照《天津市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规划》(2013—2022年),2018年度蓟州区需完成封山育林4万亩,水源工程120处,节水灌溉工程130处,小流域治理4平方公里。宝坻区需完成乔木林造林8500亩,水源工程60处,节水灌溉工程90处。武清区需完成造林15000亩。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10-26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
      城镇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去年我市出台了《天津市新型城镇化“十三五”规划》并积极推动实施,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我市先后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推动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5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市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1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我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6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87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发改城镇〔2017〕569号)等政策文件,就加快全市新型城镇化发展、推进特色镇建设、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用地、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落实意见。
      为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发〔2016〕8号文件,加快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发展,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全面推动意见落实。
       
       
       
       
      2017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快推进
      新型城镇化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工作要求,深入推进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我市2016年出台了《天津市新型城镇化“十三五”规划》并推动实施。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近年来我市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市域城镇体系空间格局日趋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功能日益完善、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生态宜居城市的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一是城镇体系日趋完善。根据我市“双城双港、相向拓展、一轴两带、南北生态”的城市总体规划,逐步形成了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两个功能完备的城市核心,外围各区发展势头总体较好,部分已具中等城市发展态势,小城镇发展迅猛,部分已初具规模。各街镇发展速度明显加快,逐渐成为功能健全、生态宜居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初步建立“主城、辅城、功能组团、小城镇、新农村”五级城镇体系,城镇体系日趋完善,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格局。二是城镇化水平显著提高。去年底,全市常住人口1562万人,城镇化率达到82.93%,比2014年提高了0.65个百分点。在进入城镇化后期仍然能够保持较快的城镇化发展速度,显示出我市城镇化具有强大的驱动力,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以及各区、小城镇成为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的主体空间,呈现出典型的就地城镇化特征。截至6月底,通过积极推动居住证制度和积分落户制度,全市累计受理居住登记322万人,制发居住证86万张(其中2016年以来制发居住证25.8万张),共办理积分落户6期3.8万人,今年上半年(第7期)获得落户资格的4887名申请人的户口准迁证正在发放中。三是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明显提升。全市城镇发展质量明显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明显提升,城市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电信、环卫及防灾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中心城区轨道交通、快速路网基本形成。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广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暖供气、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和养老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提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的综合承载能力。截至6月底,我市城镇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了100%,城市污水处理率9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3%,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 37.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0.59 m2/人。四是城乡一体化建设效果显著。我市坚持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长,去年底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74元。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788.7万人、1071.9万人。农村产业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显著提升,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完善,供水设施实现了全覆盖,村庄全部通了公路,公交覆盖率达到100%,小学生全部实现了就近入学。新农村建设稳步开展,150个美丽村庄建设前期工作全部完成,已开工60个村,324个污水治理村已开工126个村,完工60个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加快推进“十三五”期间全市新型城镇化发展,提升城镇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注重内涵和品质的提升,努力探索具有时代特征、富有天津特色的新型城镇化之路。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共享。着力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消除限制人口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
      2.坚持生态宜居、彰显特色。推动城镇内涵式发展,突出地域特色和文化特征,提倡形态多样性,不断探索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城镇化发展模式,发展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特色城镇。
      3.坚持统筹城乡、产城融合。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化和信息化协同发展,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城镇发展与产业支撑和就业转移相统一,实现工农互补、园城互动、产城融合、节约集约。推动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4.坚持改革统领、制度创新。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创新城镇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资金、技术、人才、土地等各种要素高效配置。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形成政府引导、全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多元化投资和共享格局,推进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
      (三)发展目标
      通过统筹城乡发展,化解城乡二元结构,推动统筹联动建设,培育建设一批实力小镇、特色小镇、花园小镇。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率先实现人口自愿合理流动的“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4%,城镇布局不断优化、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稳步提升,各项工作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绩,迈上新台阶。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落实我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实现居住证持有人阶梯式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义务教育、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逐步完善积分落户制度,优化积分项目和分值设置,重点,赋予居住证持有人更多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不断提高居住证含金量。解决来津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有效解决人口存量,合理引导人口增量。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全面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全面放宽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条件,引导在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在城镇落户,促进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稳步提高;全面落实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户口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本市普通高校新录取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地。加大对急需技能型人才的引进力度,不断提高普通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和技术工人的城镇落户率。进一步放宽亲属投靠在津落户政策;加快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返津落户等历史遗留户口问题。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三)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和土地政策。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加紧研究制定我市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确保政策扎实落地。建立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情况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市级财政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较多地区的资金奖励力度。全面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年度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情况,改进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方法。按照我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的实施意见,落实相关工作,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
      (四)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在城镇落户常住人口教育、就业、社保、养老、住房等方面的配套措施,以全市统一标准,统筹全域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依据《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落实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政策。有序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坚持“两为主”,落实“两纳入”,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实现相关教育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巩固完善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有效对接,加快推进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工作。全面启动全民参保计划,2017年基本完成登记任务。推动外地来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区域其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理机构多渠道筹集宿舍型等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外地来津工作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将租赁补贴政策放宽到外地来津工作人员,通过由政府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帮助外地来津工作人员解决住房困难的问题。
      (五)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积极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推动平等就业进程,大力开发加工制造、生态旅游、设施农业、社区服务等岗位,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继续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落实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强化企业在培训中的作用,提升培训质量,增强市场适应性,确保2017年有4万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农民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符合积分入户分值体系的确认居住证积分。年底前启动“求学圆梦行动”,建立农民工继续教育新模式。统筹社会资源,鼓励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在农村地区设立办学点,为农村劳动力培训创造便利条件。
      (六)推进城市群一体化发展。不断完善城市群之间快速交通网络,建设以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和高速公路为骨干的城市群内交通网络,增强中心城市对周边辐射带动作用,把去库存和促进人口城镇化结合起来,提高中心城市和特大城市间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提高中小城市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吸引力。持续打造“1+16”承接平台,加快建设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未来科技城、国家大学创新园区等重点平台,有效承接北京疏解的科技研发、金融创新、教育培训等功能。对标北京城市副中心和雄安新区规划建设,认真落实津冀推进雄安新区建设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积极推进各项任务落实,主动服务雄安新区建设。
      (七)加快培育新生中小城镇。加快培育创建特色小镇,在我市建制镇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类产业园区、创意街区,以聚焦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特色文化产业和历史经典产业为导向,加快培育创建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兼具旅游与社区功能的特色小镇。确保到2020年,创建10个市级“实力小镇”,20个市级“特色小镇”。推进特大镇扩权赋能。推动经济发达镇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构建简约精干的组织框架,推进集中审批服务和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探索适应经济发达镇实际的财政管理模式,创新基层服务管理方式。推动公共服务从按行政等级配置向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转变,允许特大镇比照相同人口规模的城市市政设施、公共服务标准建设发展。深化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全面总结推广第一批蓟州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成功经验,推动第二批东丽区和西青区中北镇、第三批西青区张家窝镇、静海区大邱庄镇和团泊镇试点加快改革创新,确保顺利推进各项试点改革任务,发挥好试点的示范、牵引作用。
      (八)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城镇水、电、路、气、热等工程建设,推动水电路基础设施城乡联网,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完善多式联运等技术标准,新建和改造一批综合客运枢纽和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专项行动,加快组织编制市域(郊)铁路规划为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以及周边辅城和组团间提供大运量、快速度、通勤化的轨道交通服务。完善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等技术标准,落实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快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满足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对电力的需求。
      (九)全面提升城镇综合承载功能。推进城乡一体化交通体系互联互通,构建以海空两港为核心、轨道交通为骨干、公路运输为主体、多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的海陆空立体交通网络,打造京津冀1小时通勤圈。加强区域城镇快速通达,推动公路、常规公交等基础设施建设向小城镇延伸,改善居民交通出行环境,提升小城镇区域服务水平,带动人口和产业向新城和小城镇集聚。结合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一批旅游路、资源路、产业路和新型村镇出口路,计划新改建乡村公路3000公里。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大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小区等的改造力度,继续因地制宜推进货币化安置,部署实施2018年到2020年三年棚改计划,加大财政、金融、用地等政策支持力度,改造各类棚户区6.38万套。
      (十)切实提升城镇污染处理水平。推动全市各区加强污水厂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水平,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积极建设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开展健康村庄示范建设,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综合无害化,进一步完善各区、乡镇和村的垃圾处理设施,大力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构建健全完善的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运输、处理体系,逐步推进小城镇及建制镇生活垃圾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0年,按照新的配置标准,村庄垃圾设施配套率达到100%,垃圾密闭清运率达到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加快农村卫生户厕改造步伐,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100%,全市3774个村全部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规划保留1870个村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100%,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排放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年底前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持续治理大气污染,实施《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推进重点城镇“气代煤”“电代煤”工程。
      (十一)加快绿色城市建设。开展城市生态修复试点示范,加快建设城市生态园林。推动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高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提高新建建筑能效,制定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推动空气热能、太阳能、地热能供暖(制冷)在燃煤替代和城市建设中的应用。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行动。按照造林绿化规划,加大城市绿化建设力度,实施大规模造林绿化。积极发展区域绿色建筑项目,开展以新型城镇化为核心的雨污水收集处理、再利用试点工作,在小城镇项目中试点进行低碳社区建设。加快建设海绵城市,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与绿地、绿色蓄排与净化利用设施等建设。加强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减少化石能源在建筑能耗中的比例。
      (十二)加快推进美丽村镇建设。围绕风景美、街区美、功能美、生态美、生活美、风尚美“六美”建设内容,以已建成的小城镇和环境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建制镇为重点,推进美丽小城镇创建工作,不断提升小城镇人居环境。坚持一村一规划,建成一批有特色、高品质的美丽村庄,打造新农村建设的新亮点。加大对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力度,传承好民族文化,在传统村落发展创意产业园、旅游度假村、专业养老院,盘活资源、提质增效,建设美丽宜居村镇。至2020年,建设美丽小城镇40个,每年建设别致多样、干净整洁、留住乡愁的美丽村庄150个,累计创建美丽村庄1200个以上。
      (十三)不断提升产业支撑水平。以区级行政区为基础,以建制镇为支点,搭建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平台,促进农业产业链延伸,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按照“突出优势、特色发展”的基本思路,涉农各区充分整合资源、集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重点推动先进制造、文化旅游、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等特色产业,以及仓储物流、加工配送、交易结算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示范工业园区转型升级和集约发展,建设一批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的特色产业集群。
      (十四)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归属,稳妥有序、由点及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农村各类产权依法流转。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鼓励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退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和闲置农房等,发展民宿经济、兼业经营等新商业、新产业模式,积极探索盘活农村资产资源的方式方法。
      (十五)健全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新型城镇化项目融资能力,改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强化财政资金引导,鼓励地方推进资金有效整合,优化政府融资结构,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发挥好开发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对城镇化重点领域的支持作用。争取保险资金创新运用,支持我市基础设施和共用事业建设。
      (十六)完善城镇化统计制度。执行全国统一的城镇化质量指标体系,城镇化统计口径、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方法,以及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快捷反映两个指标变动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反映天津特点的城镇化质量监测。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各项工作,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导检查,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我市对口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新型城镇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加强工作落实。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突出改革创新、狠抓政策落地,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对照责任分工,抓紧制定涉及本部门重点任务的推动措施。建立工作台帐,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目标,确保落实好各项行动要点,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务求工作取得实效。
      (三)完善新型城镇化监测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新型城镇化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调查,收集相关城镇化发展数据,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定期发布年度监测报告,全面客观地分析和评价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展中的优势和不足。不断调整优化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城镇化监测指标与规划,与各年度计划的有机衔接,确保目标实现,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组织实施2018年“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数字经... 2017-10-24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公厅组织实施2018年“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所属区域内有关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按照《通知》精神,此次申报项目围绕“互联网+”人工智能、数字经济三大领域进行重点支持,项目申报的具体指标和有关要求详见附件。
      请各单位于11月6日(周一)前将项目申报文件、汇总表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四份(电子版刻盘)报送我委;同时请各项目申报单位登录国家重大项目库网站(网址为http://kpp.ndrc.gov.cn),按要求填报项目有关情况并提交市发改委高技术处。我委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市发改委高技术处 苗鸿 23142167
      电子邮箱:tjfgwgjsc@163.com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的通知
       
       
       
       
      2017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天津体育学院和天津体育职业学院新校区住宿费标准的复函 2017-10-23

      津发改价费〔2017〕791号
       
      市教委:
      《市教委关于申请中医药大学、体育学院和体育职业学院新校区住宿费标准的函》(津教委函[2017]142号)收悉。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学校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0]410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核定天津体育学院和天津体育职业学院新校区学生公寓3至4人间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元。
      二、天津体育学院和天津体育职业学院所收住宿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天津体育学院和天津体育职业学院新校区启用之日起执行。
      五、请你委加强对高校新建学生宿舍住宿条件的监管,待天津中医药大学新校区建设具备搬入条件后,另行提出住宿费标准的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1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试行一次性医用耗材基准价格管理的通知 2017-09-29

      津发改价综〔2017〕633号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试行一次性医用耗材
      基准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医院:
      根据国家和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合理控制耗材费用,进一步减轻患者负担,经研究决定,在部分试点医院,结合一次性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试行基准价格管理机制。
      一、试点范围:胸科医院、环湖医院、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医科大学总医院4家医院,临床使用的全部一次性医用耗材。
      二、对已列入市卫生计生委挂网阳光采购的品种,试点医院以采购平台公布的谈判参考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结合采购数量、回款时间等条件,在采购平台上填报阳光采购价格,实施网上采购。
      三、对未列入市卫生计生委挂网阳光采购的品种,试点医院以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本医院实际最低采购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议定采购价格。
      四、试点医院实际采购价格低于基准价格节省的费用(生产企业、品种规格相一致),50%让给患者,其余计入销售价格。2017年9月1日以后新进入试点医院、且未列入挂网阳光采购平台的品种,医院按实际采购价格销售。各医院要严格按照议定的实际采购价格向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回款,不得以任何折让折扣、返利返款等形式,减少回款。
      五、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市人力社保局以试点医院销售价格作为该品种在该医院的医保支付标准。
      六、市卫生计生委逐步将一次性医用耗材全部纳入挂网阳光采购目录,实行挂网采购。公布谈判参考价格和各医院实际采购价格分布,服务医疗机构与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议定价格。逐步建立与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信息共享机制,引导价格合理形成。对医院下达医用耗材控费指标,达到降低耗材价格、合理控制用量、减轻患者负担的改革目标。
      七、各级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医院要高度重视试点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关注实施情况,加强医院运行分析,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适时在全市公立医院推开。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试点医院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社保局
      2017年8月18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2017-09-29

      津发改价综〔2017〕745号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综合类康复类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431号)文件要求,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有关规定,公布我市对接后的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附件1),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中央驻津医院、部队医院、武警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公布的项目和价格;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新公布项目,可自主制定价格。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指导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最高指导价格条件下,制定本单位具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各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
      三、此次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对部分项目规定了医用耗材费用标准,各医疗机构可按不超过规定标准,打包收取耗材费用。对于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市人力社保局以医用耗材打包收费标准付费。除医疗服务项目中明确列出的除外内容,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新开展此次公布范围以外的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申报。原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时废止(附件2)。
      五、各级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落实工作,强化组织协调,加强具体指导,确保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收付费系统平稳对接。各医疗机构要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培训,严格执行医疗规范和价格、医保政策。密切关注各方面反应,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六、执行时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10月15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培训;10月16日至11月25日,各医疗机构、各医保经办机构完成本单位系统数据更新;11月26日至12月15日,各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完成系统对接及维护。本文件自2017年12月15日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社保局
      2017年9月26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7年国庆中秋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2017-09-22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
      2017
      年
      国庆中秋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2017年国庆、中秋将至,为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市场消费环境,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现就加强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
      今年国庆、中秋两节叠加,居民生活性消费支出较为集中,各区要密切关注消费量大幅增加的粮油、肉、禽、蛋、菜、奶、食盐等食品市场和价格动态,加强价格监测和分析预警,一旦发现市场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化解。要加强对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商超、农贸市场等与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场所的监测频次和监管力度,督促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坚决制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高度重视应急监管,妥善处理价格矛盾纠纷
       各区要高度重视节假日叠加形成的市场价格监管压力,进一步健全节假日期间应急监管预案和工作机制,统筹安排各级应急执法力量和执法装备,细化节日期间价格执法人员值守安排。要健全12358价格监督平台应急响应机制,妥善快速处理各类价格突发事件,切实提高敏锐性和敏感度,接到突发事件举报要规范答复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价格举报及时妥善办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市场价格异动和重大突发性价格事件,及时报送市价监局。
       三、加强重点领域检查,营造良好节日消费环境
      国庆、中秋期间群众旅游、出行、购物密集,易引发价格纠纷和矛盾,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对相关领域加强监管:
      (一)交通。两节期间是出行旅游高峰,各区要加强旅游交通价格监管,切实维护群众出行旅游合法权益。加强对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价格检查,严肃查处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收费、误导性标示等违法行为。做好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加大对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公司、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及服务价格的检查力度,督促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二)旅游。继续做好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景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水平或浮动幅度,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着力规范餐饮、住宿、购物、观光等环节的价格秩序,加大对景区内及周边旅游特产商店、餐饮一条街、大排档等游客集中消费场所的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旅游购物点串通涨价、虚假打折、虚假优惠,旅游餐饮场所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净化旅游市场环境,促进旅游消费。
      (三)零售。两节期间商业促销活动频繁,各区要创新监管手段和工作方法,切实加强对线上线下商品零售企业及电子商务平台的价格法律法规宣传,督促经营者完善促销方案,规范降价、打折、返券、赠送等促销行为,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折价、不如实标明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房地产。国庆、中秋适逢商品房销售旺季,各区要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加大对在售热销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明码标价情况的巡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等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营造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两节价格秩序良好
      各区要高度重视节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监管措施,完善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要组织力量加大市场巡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形成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媒介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诚信守法经营。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加强节日期间舆情监测、妥善处理舆论热点事件,快速回应社会关切。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震慑不良商家和价格违法经营者,营造诚信兴商环境。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本单位节日期间价格监管值守人员名单、职务及联系方式于9月25日前报送市价监局。市价监局将于9月29日组织全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集中开展节前市场价格检查,各区价格主管部门需将当日检查情况以信息形式报送市价监局。同时,请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于10月9日前将两节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总结以及发现的典型案例报送市价监局。
       
      联 系 人:孙千翔 联系电话:23259041
      传真电话:23288677
      电子邮箱:tjwjjsck@163.com
       
       
       
       
      2017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的通知 2017-08-28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
      (修订版)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适应农业发展新形势,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完善调查制度体系,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了《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现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成本队伍建设,保证机构人员编制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本调查工作,应按照编制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强化成本调查队伍建设,保证农本调查人员编制,确保调查机构稳定。农本调查人员需要变动的,应先补后调,做好培训和交接工作,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二、加强成本调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农产品成本调查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调查户误工补贴发放,规范审批制度和发放程序。调查资金要保证调查人员走访调查对象、业务培训、数据审核汇总、信息化建设等基础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确保国家品种调查任务,开拓地方区域特色品种调查
      要保证国家品种调查任务的样本数量和质量,加强对调查户的管理,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可靠、准确。鼓励开展具有本行政区区域特色的农产品成本调查,不具代表性的品种实行动态监测、调整,反映市场变化,为宏观调控和政策制定服务,为农民增产增收服务。
      四、创新信息化建设,扎实推进农本调查管理APP系统
      《天津市农产品成本调查综合管理APP系统》利用互联网+、移动智能终端等技术,实现农本调查调查户管理、调查数据采集、处理、传输、存储和发布等,作为今年天津农本工作的重点予以实施。各区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户筛选、培训等工作,积极推进农产品成本调查综合管理APP系统工作。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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