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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天津市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2016-12-22

       
      关于印发天津市足球场地
      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市人民政府足球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国办发〔2015〕11号)、《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发改社会〔2016〕780号)、《全国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发改社会〔2016〕987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体育局、市教委、市人民政府足球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共同编制了《天津市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经市人民政府足球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
      (2016-2020年)
       
      为进一步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求,夯实足球运动发展基础,推动足球强市建设,根据《全国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发改社会〔2016〕987号)和《天津市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6〕109号)、《天津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津体〔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规划背景及现状分析
      足球运动作为全世界开展最广、影响最大的体育项目之一,在天津有着近百年的发展历史,底蕴深厚,群众基础良好,是我市全民健身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结构显著优化,体育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发展和普及足球运动有利于群众身心健康和优秀文化培育,同时也有利于加快体育产业供给侧改革,对于提高全民素质、建设健康天津和体育强市、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足球场地设施是发展足球运动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是夯实足球运动基础和普及推广足球运动、提高足球运动水平的必备要素。近年来,我市以承接各类国际、国内大型比赛为契机,改造、新建了一批足球场地设施,且场地设施维护保养状态相对良好。经统计,目前,我市现有足球场地(含在建)共1342块,其中,标准足球场地275块,非标准足球场地1067块;社会足球场地83块,校园足球场地1259块。平均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已超过0.7块,足球特色校数量达到124所,场地数量指标较为理想。但受各区经济发展情况、地域位置、城镇化建设程度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市足球场地设施仍存在各区场地数量布局不均衡;部分行政区标准社会场地短缺;场地综合利用效率不高、开放度低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足球事业的健康发展,场地设施建设及开放力度仍有待提升。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推动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作为我市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开展、传播体育文化、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良好载体,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有效增加供给,增强公益性,提高可及性,为足球运动的进一步推广和普及、振兴天津市足球事业发展、推动体育产业供给侧改革、打造足球强市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基本原则
      ——面向基层、服务群众。以促进全民健身、足球运动推广普及为导向,以校园和社区为重点,积极建设、完善群众身边的足球场地设施,大幅提高场地设施利用率,方便群众就近参与足球运动。
      ——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强化政府在规划、政策、场地投入等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足球场地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建管并重、提高效率。规划增加场地新供给的同时,盘活存量资源,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足球场地设施利用效率和开放程度。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目标和任务
      本规划所指足球场地包括5人制、7人制(8人制)和11人制场地;标准场地指11人制足球场(5人制场地长25-42米,宽15-25米;7人制(8人制)场地长45-75米,宽28-56米;11人制标准场地长90-120米,宽45-90米)。
      (一)建设目标
      到2020年,全市足球场地数量超过1390块,平均万人拥有足球场地0.7块以上。完善运行管理和保障机制,促进足球场地设施利用率和运营能力大幅提高,基本建成以校园和社区为重点、覆盖城乡、类型多样、普惠性强的足球场地设施网络,实现“质量上水平、开放惠群众、发展承赛事”的建设新格局。
      (二)建设任务
      ——加大校园足球场地建设和开放力度。配合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深入开展,全市特色足球学校达到200所,每个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及大部分中小学校均建有1块符合要求的足球场地(小学5人制、初中7人制、高中11人制),高等院校均建有不少于1块的标准足球场地。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校园足球场地利用效率和运行能力,加快形成校园场地对外开放共享机制。
      ——推进社会足球场地建设和开放。每个辖区基本建成2个及以上社会标准足球场地;在城市新建居住区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统筹考虑社区足球场地建设;盘活存量资源,充分利用体育中心、公园绿地、闲置厂房、校舍操场、社区空置地块等,建立小型、多样的7人制/8人制、5人制、笼式足球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场馆免费开放等多种方式,推进社会场地开放,满足群众就近参与足球运动需求。
      ——加大专业足球场地建设与改造,提升承接大型国际、国内赛事能力,提高现有场地设施利用率。建设一所国家级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规划建设区级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保障天津足球后备人才培养。
      <!--[if !supportLists]-->四、 
      <!--[endif]-->实施方式和资金来源
      (一)实施方式
      ——扩容增量。科学规划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不断扩大足球场地供给,优化结构类型,提高设施质量和普及水平。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社区足球场地建设;充分利用学校周边或学校内场地新建足球场地;鼓励建设小型化、多样化的足球场地,充分利用体育中心、公园绿地、闲置厂房、社区空置场所等,扩大足球场地数量。
      ——开放惠民。探索引入第三方管理机构,建立学校和社区场地资源共享机制,在确保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动校园场地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向社会开放,显著提高校园场地综合利用率;坚持公益性导向,在优先保证各级、各类正式比赛的前提下,促进公共足球场地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引导厂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所属的足球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公共公益性设施为群众健身服务;鼓励职业俱乐部以适当形式开放场地,供训练、比赛和参观学习。
      (二)资金筹措
      ——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政府依据各工程建设内容、社会效益情况等,安排一定比例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基础性、公益性足球场地设施建设。
      ——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鼓励企业、个人和境外资本投资建设、运营足球场地,支持社会力量捐资建设各类足球场地。
      ——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PPP等方式,合力高标准运营足球场地设施。
      <!--[if !supportLists]-->五、 
      <!--[endif]-->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认识加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市体育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足协等多部门组建领导小组,各区政府作为所在区责任主体,共同参与制定足球发展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建立动态跟踪监测和考核评估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建设任务顺利推进。
      (二)落实项目库建设
      结合各区场地建设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新建场地,以项目为核心,按隶属关系不同,建立市、区两级项目储备库,并明确年度建设目标任务、时间进度、责任主体,抓好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三)抓好政策落实
      统筹实施全市社会足球场地新建、修缮和改造工作,完善细化社会足球场地管理、安保服务等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建立面向社会开放场地设施的长效运营机制;明确公共足球场地开放的条件和要求,对设施状况、开放时间、收费标准等予以公开明示。
      完善特色校建设和场地落实工作,推动青少年校园足球运动开展相关的课程教学、师资建设、赛事组织、人才培养、场地建设等工作,研究制定促进校园足球场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工作办法和具体细则并组织实施。
      执行好与足球场地设施建设相关的规划和土地政策,将足球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配建体育设施中予以保障;鼓励新建居住区和社区配套建设足球场地,支持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改造现有设施、增加足球活动空间;可利用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城乡空置场所等设置足球场地;严禁改变足球场地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落实好足球场地设施建设和运营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减免政策和水、电、气、热等方面的价格优惠政策。
      (四)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及时开展对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2016-12-22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
      2017
      年
      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2017年元旦、春节将至,为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市场消费环境,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现就加强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提高节日价格监管工作水平
      12358价格监管平台自开通运行以来,在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方便社会参与价格监督,保障价格改革顺利实施,推进价格监管切实履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 提高价格监管工作水平的意见》(发改价监〔2016〕1891号)要求,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8890便民服务热线和12358价格监管平台对节日价格监管工作的支撑作用,切实加强价格举报工作力量,保障12358价格举报平台畅通,群众价格举报投诉及时受理,更好地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秩序。
      二、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对粮油肉蛋菜奶盐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当地居民日常消费特色食品,各区要加强价格动态监测和巡查分析,发现倾向性、潜在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控措施。要高度重视两节期间的价格应急监管工作,发生雪灾冰冻等自然灾害,要及时启动应急监管预案,着力防止价格异常波动。接到突发事件举报要规范答复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价格举报及时妥善办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营造良好节日消费环境
      (一)加强交通旅游价格监管。两节期间是出行旅游高峰,各区要加强旅游交通价格监管,切实维护群众出行旅游合法权益。加强对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价格检查,严肃查处违规上调票价、价外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和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查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乱收费行为。着力规范旅游餐饮、住宿、购物、观光等环节的价格秩序,查处旅行社不履行价格承诺,旅游购物店虚假打折、虚假优惠,旅游餐饮场所两套价格、低标高结、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以及景区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商业零售价格行为监管。两节期间消费者购物集中、经营者促销活动频繁,各区要加强对线上线下商品零售企业及电子商务平台的价格法律法规宣传,督促经营者完善促销方案,规范价格行为。要对大型购物中心、商场超市以及消费者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经营者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行为。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屡查屡犯的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加强生活服务业价格监管。两节期间大中城市生活性服务业供需矛盾突出,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家政、洗车、餐饮等领域的价格波动,充分尊重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利,同时以市场巡查、提醒告诫、主动服务等方式,指导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督促经营者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以及价外加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努力化解价格矛盾。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两节价格秩序良好
       各区要高度重视节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监管措施,建立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要组织力量加大市场巡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形成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媒介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诚信守法经营;及时澄清网络谣言,防止虚假信息误导公众;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例,震慑不良商家和价格违法经营者,营造诚信兴商环境。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本单位负责节日价格监管值班人员名单、职务及联系方式于12月27日前报市价监局。
      市价监局将于2016年12月29日、2017年1月23日、25日分别组织全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集中开展节前市场价格检查,各区价格主管部门需将当日检查情况以信息形式报送市价监局。同时,请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于2017年2月4日前将两节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总结以及发现的典型案例报送市价监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2016-12-20

       
      天津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
      “
      十三五
      ”
      规划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落实天津生态城市功能定位,加快美丽天津建设,完成建筑节能减排目标,推进我市建筑业发展转型升级,缓解建筑领域资源环境约束,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实现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编制本专项规划。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十二五”工作情况
      “十二五”期间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全面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法规及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止2015年,建设1.68亿平方米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和6387万平方米二步节能公共建筑;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6725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03万平方米;绿色建筑累计开工3200万平方米,绿色生态城区开工建设10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206万平方米,各项工作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超额完成了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目标,形成了绿色建筑快速发展、建筑节能扎实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稳步推进的良好态势,为我市生态城市和美丽天津建设创造了条件。
       
      表1 天津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十二五”期间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类型
      序号
      分类
      十二五
      目标值
      十二五
      完成情况
      完成
      情况
      建筑能耗
      1
      居住
      建筑
      居住建筑供热能耗每年下降
      4%
      4%
      完成
      2
      公共
      建筑
      公共建筑运行能耗每年下降
      2%
      2%
      完成
      新建建筑节能
      3
      新建建筑节能
      居住建筑三步节能累计建设量
      1.67亿m2
      1.68亿m2
      超额
      完成
      4
      公共建筑二步节能累计建设量
      6000万 m2
      6387万 m2
      超额
      完成
      绿色建筑发展
      6
      绿色建筑单体
      绿色建筑累计开工建设量
      2000万 m2
      3200万 m2
      超额
      完成
      7
      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
      绿色生态城区
      3片
      10片
      超额
      完成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8
      居住
      建筑
      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累计
      3000万 m2
      6725万 m2
      超额
      完成
      9
      公共
      建筑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400万 m2
      403万m2
      完成
      可再生能源应用
      10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累计建设量
      2000万 m2
      2206万 m2
      超额
      完成
      1.形成了依法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工作模式
      2012年市人大发布实施了《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地方法律,以政府令发布了《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并发布制定《天津市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从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材料备案、竣工验收、能效检测、能耗运行和统计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形成了长效的闭合式管理机制。2014年发布了《天津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制定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促进了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我市逐步形成了由2部地方法律、2部政府令、12项规范性文件构成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法规体系。  
      2.构建了标准引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格局
      我市形成了完善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化体系,制定了建筑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和评价、供热计量、材料检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验收等六大类32项配套技术标准。先后发布了《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3)、《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4)、《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14)等。率先在全国实施了居住建筑四步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三步节能设计标准。落实我国绿色低碳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我市绿色建筑系列标准,颁布了《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29-205-2015、《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29-204-2015),科学引导和规范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工作,为民用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供了技术支撑。
      3.新建建筑节能实现稳步推进
      “十二五”期间,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率100%,我市累计建成三步节能居住建筑1.68亿平方米,建成二步节能公共建筑6387万平方米,实现居住建筑供热能耗每年下降4%,居住建筑供热能耗由2005年的26公斤标煤/平方米,已下降到2015年的15公斤标煤/平方米,“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220万吨标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548万吨。印发了《天津市区县建筑节能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形成了市、区(县)两级推进建筑节能的工作模式。
      4.绿色建筑实现快速发展
      充分发挥中新天津生态城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于家堡金融区、新梅江居住区、武清商务区、蓟县翠屏新城、静海团泊新城等不同产业为依托的规模化绿色建筑项目实施,开工建设10片区域绿色建筑项目,区域生态效应凸显。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机制,推进绿色建筑实施。到2015年底,新建绿色建筑面积3200万平方米,节约180万吨标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448万吨。
      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一是积极抓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探索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新模式,采取与旧楼区综合提升改造相结合,将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纳入“三管一灶二提升”工程,改造后冬季室内供暖温度由未改造前低于18摄氏度提高到22-23摄氏度,节能保温效果明显。“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6725万平方米。二是创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城市,2011年我市被列为全国四个试点城市之一,积极组织制定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建立项目申报、方案编制、专家审查和专项验收工作程序,规范项目管理。截至2015年底,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403万平方米,顺利完成了国家下达的任务,“十二五”期间通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现节约74万吨标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84万吨 。
      6.可再生能源建筑创新应用
      一是抓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我市滨海新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和大邱庄镇、河西务镇、芦台镇等“一区三县三镇”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为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市县,应用面积达到304万平方米。二是编制我市可再生能源应用“一张图”,基于我市三维地理信息系统,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绘制了天津市浅层地能、地热能、污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图,提供每一个地块建筑项目应用可再生能源种类和应用强度的数据,为我市可再生能源应用奠定了基础。三是规模化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大力推动区域综合可再生能源站的建设,并将12层以下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的技术要求纳入强制性标准。截至2015年底,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达到2206万平方米,实现节约86万吨标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14万吨。
      7.供热计量改革进展顺利
      一是严把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关,新建住宅项目严格按照供热计量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二是建立了供热计量配套政策管理体系。出台了涉及热价、收费、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供热计量政策,为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提供了政策支持。三是我市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列为全国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示范城市。到2015年底,全市按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11138万平方米,占全市集中供热面积的30.43%,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建筑,年节能量达到7-11%。
      8.民用建筑运行监管体系基本建成
      一是大力推进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到2015年底,共完成全市16个区县,共计122个街镇,近63000栋民用建筑的基本信息普查。完成了2万栋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工作。所有数据统一纳入我市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系统数据库。二是建成了天津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采集传输平台,已有办公建筑、商场、酒店、医院、学校等8类共296栋建筑能耗实现上传,并发布了《天津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技术标准》。三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的要求,对我市的公共建筑空调温度进行定期检查。
      9.创新推进民用建筑能效市场建设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发布了《天津市民用能效交易实施方案》、《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等制度,培育建筑碳交易核证机构,形成了建筑能效交易监管模式;二是建立民用建筑碳交易组织机构。成立了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专业委员会和办公室,编印了《天津市碳减排量证书》,完成了试点项目二氧化碳减排量核证工作,签发了我国第一笔民用建筑能效碳减排量证书。三是研究制定建筑能效(碳)交易方法学,发布了《天津市能效方法学管理规则(住宅建筑供热系统)》,并成为我国第一部碳交易方法学;四是积极推进民用建筑碳交易工作。成功完成了我国第一笔基于民用建筑能效产生二氧化碳的交易,为我市乃至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累计完成民用建筑碳交易核证量78018吨,交易量11549吨。
      10.推进新型建材循环利用
      大力推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截至2015年底,散装水泥使用率达75%以上,预拌混凝土供应量累计达24386.48万立方米,预拌砂浆供应量累计达1109.55万吨,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6964.84万吨,节煤94.06万吨,减少粉尘排放94.06万吨。推广道路绿化、冲厕、室外景观使用非传统水源,推行雨水收集和入渗、微喷灌等技术,节水率达到15.2%,减少室外硬铺装,提升了预防雨水灾害的能力。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形势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存在的问题
      1. 监管机制不健全
      一是尚未建立设计、施工、运营闭合的监管体系。存在建筑用能评估、节能设计施工和用能运营管理脱节的现象。二是建筑能耗监管机制不健全。建筑能耗较高的公共建筑缺乏主动节能积极性。
      2.配套产业发展不足
      一是尚未完全建立与绿色供应链管理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绿色财税金融支持体系,相关绿色产业发展缓慢。二是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配套企业规模较小,较难实现规模化带动发展。三是建筑节能服务产业和绿色建筑咨询行业能力有待提升,市场占有量较小。
      3. 激励政策尚待完善
      一是我市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资金主要依靠国家奖励资金,本市尚未设立专项资金,同时也缺乏相关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二是市场引导机制不足,建筑用能基线管理体系尚未形成,合同能源管理市场需进一步培育。
      4. 绿色理念尚需普及
      公众参与是实现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多由政府主导,市民参与度差,需要进一步发挥媒体和舆论引导作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良性发展态势。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面临的形势
      1.国家战略决策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提出了更高要求。提出应进一步加快绿色城市建设,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计划,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强力推进建筑工业化。二是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推广建筑节能技术、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城市智慧管理。三是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第一次提出实施建筑能效提升,注重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量化管理,切实实现建筑建设和运营的“四节一环保”。四是国家节能减排考核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要求,加快发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
      2.美丽天津建设提出绿色建筑要成为城市建设的新亮点
      目前我市民用建筑能耗占全社会总能耗比重约28%,并且随着建筑存量和用能需求的增加,建筑能耗占社会总能耗的比重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控制建筑能耗增长成为一大挑战,大力推进建筑领域低碳发展工作刻不容缓。贯彻《美丽天津建设纲要》的要求,促进城乡建设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借力天津自贸区建设领域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和设备,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提高建筑品质和使用寿命,节约能源资源,改善环境,为低碳城市和节能减排示范城市建设助力成为必然选择。
      3.市民高质量生活追求对建筑品质提出更高要求
      我市尚存大量的老旧建筑,热舒适性普遍不高,加之建筑自身特性决定其属于长期用能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建筑存量大幅度增加,市民对建筑品质及舒适性要求越来越高,建筑总能耗也呈现不断增长趋势,因此,需要着力解决市民对建筑服务品质提高和控制建筑能耗增长趋势的矛盾。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紧抓新型城镇化发展契机,发挥天津自贸区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建设科技技术进步,加快建筑节能领域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城市建设向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转型,实现建筑能效进一步提升,全面减少建筑领域碳排放,为美丽天津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推动
      完善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发展节能建筑的内生动力。
      2.机制创新,部门协同
      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监管机制,完善市区两级管理,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建筑能源审计和用能管理,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研究探索节能建筑建设新模式,持续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实现城市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
      3.科技引领,产业转型
      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研发节能、循环、低碳、环保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推动创新成果工程化应用,引导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发展,限制和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加快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产业化发展。
      4.宣传推广,公众参与
      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参与建筑节能工作和绿色建筑的积极性,引导居民树立建筑节能意识和绿色生活方式。
      <!--[if !supportLists]-->四、 
      <!--[endif]-->“十三五”规划的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十三五”期间,巩固和发展天津市在“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所取得的工作成果,基于国家实施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战略,重点实施推进六大发展任务,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建筑用能定额制度,降低建筑运行能耗。到2020年,天津市建筑能耗总量控制在2000万吨标煤,建筑碳排放总量控制在5500万吨。实现我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有序推进,建筑能效稳步提升,建筑产业化水平明显提高,建筑领域绿色供应链基本形成,绿色建筑理念进一步普及。使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成为城市建设的新亮点,并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二)具体目标
      按照天津市民用建筑能耗总量与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新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建筑产业化、建筑运行监管、绿色建材发展等专项工作目标节能贡献率,明确各专项具体工作目标(详见表2)。
      表2 “十三五”期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划具体目标
       
      序号
      类型
      分类
      单位
      十三五
      目标值
      指标
      属性
      1
      供热
      能耗
      单位建筑面积实际供热能耗
      Kg标煤/m2
      14.5
      预期性
      2
      绿色
      建筑
      新建绿色建筑达标率
      %
      100
      约束性
      高星级绿色建筑比例达到
      %
      30
      预期性
      绿色生态城区
      个
      10
      约束性
      3
      新建建筑节能
      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
      %
      100
      约束性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
      万m2
      300
      预期性
      4
      既有建筑改造
      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
      万m2
      2000
      约束性
      公共建筑绿色节能改造
      万m2
      300
      预期性
      5
      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综合能源站供冷供热服务面积
      万m2
      1400
      预期性
      6
      公共建筑运行监管
      新建公共建筑(大于2000m2)建筑实施分项计量
      %
      100
      约束性
      7
      装配式建筑发展
      建筑产业化建造比例
      %
      30
      预期性
      8
      绿色
      建材
      新建建筑应用绿色建材的比例
      %
      30
      预期性
      9
      建筑
      垃圾
      建筑垃圾年处理率
      %
      80
      预期性
      —绿色建筑,新建民用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高星级绿色建筑比例达到30%,推进绿色工业建筑示范,绿色建筑运营管理水平稳步提升。
      —绿色生态城区,新建城镇按照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建设10个3平方公里以上绿色生态城区,形成我市绿色生态的建设发展模式。
      —新建建筑节能,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标准,公共建筑执行65%节能标准,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实施建筑能效领跑者计划,推动实施被动式低能耗建筑300万平方米。
      —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争创节能宜居综合改造试点城市,既有居住建筑绿色节能改造面积达到2000万平方米,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全面完成节能改造,既有公共建筑绿色节能改造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
      —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利用,开展可再生综合能源站建设,实现可再生综合能源站供冷供热面积1400万平方米。绿色生态城区、绿色重点小城镇区域内实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的比例达到10%以上。
      —建筑用能运行管理,新建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实现100%实施分项计量和传输,完善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制定公共建筑用能定额,推进建筑能效交易。
      —建筑产业现代化,提高建材绿色化和循环利用水平,到2020年,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项目面积占新开工项目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1.加快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一是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落实国务院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中央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新建城镇严格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进行建设。借鉴中新天津生态城的经验,推动各片区因地制宜编制土地保护利用、绿色能源、绿色交通、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筑等专项规划,编制指标体系,将绿色建筑比例、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作为规划指标体系的核心内容。充分挖掘区域文化内涵、发展特色产业,重点推进北辰北部片区、海河教育园区、未来科技城等区域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进行建设,到2020年,新建10个3平方公里以上的绿色生态城区。二是鼓励旧城区绿色化改造,以新梅江居住区为旧城绿色化改造示范,推动既有城区按照绿色生态标准进行绿色化改造。三是植入海绵城市和综合管廊理念,通过屋面雨水收集、场地雨水规划、透水式路面、植草浅沟等方式,加强城区的排水防涝能力,推动建筑领域海绵城市建设。四是推动建设领域的智慧城市建设发展,充分挖掘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数据采集和管理作用,依托大数据及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建立基于实际能耗数据的能源资源管理体系,探索大数据支撑下的绿色运营策略。到2020年,绿色建筑规模化效应逐步凸显,带动我市区域整体生态环境提升。
      2.推动绿色建筑全面普及
      一是严格执行《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确保新建民用建筑设计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二是加强绿色建筑施工质量监管,制定绿色建筑竣工验收规程,提升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三是编制绿色建筑适宜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推广具有显著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特征的适用性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为绿色建筑全面普及提供支撑。四是完善全市绿色建筑工作机制,强化项目土地出让、规划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管、竣工验收、运营等环节监管,推进绿色建筑的全面实施。五是制定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出台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的政策措施,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示范,鼓励临港工业区、静海子牙产业园区等区域绿色工业建筑发展。
      3.全面提升绿色建筑品质
      一是建立完善的激励政策,推动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完善第三方机构评价制度,加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推进力度,加强对标识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管理。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非传统水源、BIM技术等在绿色建筑的应用。推进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进行建设,到2020年,高星级绿色建筑比例力争达到30%。二是积极推行绿色建筑运营,强化对绿色建筑运营标识的引导,提高绿色建筑运营标识项目数量。制定绿色建筑运营标准和物业管理手册,加强对物业单位培训,加强绿色建筑运营能力建设,推广绿色运营模式,发展绿色物业。建立绿色建筑后评估监管体系,优化绿色建筑技术集成和运营策略,提升绿色建筑的运营效果。三是完善绿色建材评价体系,动态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和信息,推广绿色建材和设备的使用,开展绿色建材使用试点示范,提高绿色建筑的绿色建材使用比率。
      4.大力推进绿色施工示范
      一是加强绿色施工监管,严格落实绿色施工方案管理相关制度,强化施工现场节电、节水和污水、泥浆、扬尘、噪声污染排放管理。二是出台天津市绿色施工评价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推行绿色施工评价,将绿色施工作为建设工程“海河杯”奖的评奖条件。三是抓好绿色施工示范,创建国家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总结推广先进绿色施工技术与工法,到2020年末,绿色施工项目达到100个。
      5.提高农房绿色建设水平
      一是大力推动农村建筑节能工作,扩大农村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开展农村公益性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作,结合农村医院、学校的危房改造,研究制定相关技术导则。二是编制绿色农房建设图集手册,加强绿色农房示范,开展被动式太阳能房试点,鼓励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提升生物质能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开展绿色建材下乡行动,推广应用适宜绿色农房建设的新材料、新产品,在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推广使用轻钢结构、CS板农宅建筑体系的新型房屋。三是推动村镇建设绿色发展,编制绿色村镇规划设计导则,指导村镇建设。对纳入长期保留名录的村镇,在保有传统文化特征的基础上,集中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污水管网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等技术,实现区域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减少环境污染,提升居住质量和舒适性,加快美丽乡村建设。
      (二)重点实现建筑能效提升
      1.推动新建建筑高效节能
      一是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标准,公共建筑执行65%节能标准。完善建筑节能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建筑用能评估、规划节能设计方案,施工图节能设计、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备案、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建筑用能运营管理全过程的节能监管。完善市区两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的检查机制,加大违法违规的惩处力度,确保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率达到100%。
      二是建立并完善建筑节能诚信体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企业的诚信记录定期公示。构建“守信者”奖励和“失信者”惩戒机制。探索建立建筑外墙外保温、太阳能热水等节能关键产品保险制度,有效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优质企业的竞争力。
      三是实施建筑能效领跑者计划。编制超低能耗被动式建筑设计和施工导则,在中新天津生态城、武清商务区等区域试点推动低能耗被动式建筑建设,形式示范效应。至2020年,被动式建筑、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力争达到300万平方米。
      2.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一是完成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建筑采暖能耗下降25%以上。以提升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品质为目标,基于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平台,挖掘既有建筑改造潜力,争创节能宜居综合改造试点城市,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奖励,推广“1+N”的改造模式,提升建筑品质和能效,提升小区综合环境和城市功能。“十三五”期间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达到2000万平方米。
      二是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工作机制,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总结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创建经验,完善能源审计、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制度,逐渐形成倒逼机制,调动业主自主改造的积极性。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量审核,对于改造效果明显的实施奖励。探索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模式,在进行空调、电梯、照明、非节能门窗、锅炉系统改造时,同步实施屋顶绿化、遮阳设施、可再生能源应用等绿色化改造。“十三五”期间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力争达到300万平方米。
      3.强化建筑运行能耗管理
      一是继续开展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建立基于我市三维GIS地理信息系统的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系统,实时更新我市既有建筑的基本信息及能耗信息,为全面推进民用建筑节能量化管理奠定基础。
      三是加强公共建筑用能监测。扩大公共建筑在线监测范围,新建公共建筑(大于2000平方米)100%实现分项计量和数据传输。以中新天津生态城能耗监管平台为示范,建立实时对接的市区两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鼓励平台数据开发应用,推进公共建筑用能监管系统建设。
      三是强化建筑能耗基线管理。建立建筑能耗基线管理制度和碳排放数据库,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基本形成建筑能效交易市场。建立重点用能建筑名录,推进建筑能源审计,开展公共建筑能耗披露工作,发挥公共机构用能节能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重点用能建筑能耗水平逐年下降。
      4.加快建筑用能结构调整
      一是推动可再生能源站建设。创新可再生能源应用和推广模式,结合土地开发,开展可再生综合能源站建设,力争到2020年,实现可再生综合能源站供冷供热服务面积1400万平方米。
      二是推进可再生能源集中连片建筑应用。重点推进太阳能热水、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一张图”,依据建设项目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条件,明确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在绿色生态城区、低碳生态城镇、绿色重点小城镇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约束性指标,实施集中连片推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的比例率先达到10%以上。
      三是强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质量监管。开展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设备、产品的市场监管,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或系统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三)积极推进建筑产业化
      1.推动建筑产业化发展
      一是完善建筑产业化相关设计标准图集,研究适宜工厂化生产、现场拼装的建筑结构体系和相应的建筑部品、部件以及配套的施工工艺。二是完善创新体系,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应用,培育建筑产业化生产基地,提高建筑产业化部品部件的生产能力。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建筑发展,开展现代木结构建筑试点。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产业化建造,鼓励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产业化建造,到2020年,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项目比例达到30%。
      2.积极推进住宅全装修
      一是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住宅全装修设计规范和图集,为全装修标准化提供技术支撑,推动住宅建筑设计与内装修一体化设计。二是推广菜单式装修,探索集装饰装修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装饰装修新模式。采取政策引导方式,开展菜单式装修试点工程。三是创新建设管理模式,研究建立适应全装修住宅发展的招投标、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
      (四)发展绿色建材和设备
      1.推进高性能建材发展
      适应绿色建筑发展需要,鼓励开发满足绿色建筑功能要求、具有节能减排、安全环保特征的绿色建材产品。一是重点发展节能型墙体材料以及部品部件、节能门窗、节能屋面材料及部品;建筑新风与空气净化系统设备、部件;保温隔热、密封防水、粘结交联、防火隔音等材料及制品;高强钢材、高性能混凝土、节能玻璃、节水洁具等绿色建材产品及部品。二是适应建筑工业化要求,大力发展加工制品业。发展适应现代化施工要求的建筑结构件、建筑墙体部品部件、屋面系统材料及部品、门、窗产品、整体厨房、整体卫生间材料及产品。适应装配式房屋建设需要的钢结构件及配套部品部件、多功能复合一体化部品等。
      2.加强绿色建材和设备推广应用
      一是完善绿色建材和设备的评价体系。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全面实施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发布绿色建材和设备产品目录。加强宣传,引导绿色消费,强化绿色建筑等对绿色建材的应用需求。二是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绿色建材、设备展示体验交易中心。配合天津绿色供应链示范中心建设,搭建建材、设备与建筑应用的直通平台,实行“线上线下”结合的一站式服务模式,为绿色建筑采购和应用提供服务,引导绿色产业集聚。三是加强政策激励和监督管理。研究探索将绿色建材和设备纳入绿色供应链政策支持范围,享受自贸区税收及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的管理,建立绿色建材和设备产品应用数据库,实现动态监管。
      3.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一是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明确建筑垃圾计量标准、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管理、运输管理、运营管理等相关要求,推进新建建筑和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二是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增强城市建筑垃圾消纳量,降低建筑能耗、节约资源。三是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将具备推广应用价值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类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在市政公用设施和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
      (五)加强配套能力建设
      1.完善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化智慧化管理
      一是完善建筑节能信息平台。建立全市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数据库,同时将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运行监管等纳入节能信息平台管理,统筹节能数据统计。二是实行建筑节能大数据管理。加强对平台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应用等相关数据的应用、分析,逐步完善数据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机制,鼓励开展节能工作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2.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一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机构发展。探索建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政府购买服务和PPP发展模式,推进咨询、检测、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研发等相关服务机构发展。加强第三方评价监管,提升评价机构的公信力。二是加快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市场的培育。研究制定热力和公共建筑碳交易和核证制度,建立建筑运行能耗超定额购买碳指标的抵扣制度,将建筑能效交易纳入全市碳排放交易范畴,搭建碳交易平台。三是推进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绿色信用评级。研究制定《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绿色信用评级导则》,完善绿色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建立绿色信用评级与银行授信、项目招投标等工作的联动机制,促进建设领域绿色供应链落地实施。
      (六)加大科技创新工作
      1.加快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集成和关键技术研发
      重点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适宜技术、可再生能源建筑综合应用技术、住宅产业化、绿色工业建筑、建筑产业化EPC发展、海绵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研究,有效破解资源瓶颈,减轻环境压力。研究探索绿色建筑集成技术产学研一体化应用发展模式,形成天津市自主创新的绿色建筑技术体系,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迈上新台阶提供技术支撑。
      2.促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体系和成果推广
      建立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综合性技术服务平台,定期编制和发布绿色建筑适用技术推广目录,实现整体研发和系统推广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格局,实现绿色建筑设计、建造、评价和改造的一条龙技术服务支撑。积极培育和引导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产业市场健康发展。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法规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建筑节能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研究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在强化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营等全过程监管、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鼓励高星级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区发展、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方面形成完备的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依法行政水平。
      (二)健全标准体系
      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重点研究制定既有建筑绿色评价、绿色生态城区评价、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绿色工业建筑评价、绿色农房技术指南等标准规范,扩大标准覆盖范围,强化规范指导。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重点研究制定被动式建筑设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检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等标准规范或导则,进一步提升建筑节能水平。
      (三)强化激励引导
      加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财政支持力度,设立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专项基金,鼓励开展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和不同结构体系建筑产业化项目试点示范,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城区、高星级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化发展。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使用绿色建材和设备主体贷款优惠、建筑产业化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等政策措施,鼓励引导企业发展多元化节能建筑。
      (四)创新管理机制
      完善市区两级建筑节能管理机制,研究建立建筑节能监管队伍,明确各区属地管理责任,将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产业化等目标层层分解,纳入建筑节能目标考核,形成年初下达任务、年中进行推动、年末实施考核的管理机制。完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表彰和奖励机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关表彰和奖励,推动各方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将建筑节能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强培训宣传
      鼓励高等院校开展相关学科建设,强化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管理专业人员培训,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规划设计竞赛活动,加强国际交流学习与沟通合作,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注重宣传引导,建立天津市绿色建筑宣传示范基地,采取主题宣传周、电视、报纸、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方式,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知识的普及宣传,倡导绿色消费理念,营造绿色发展氛围。
      
  •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公立医院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通知 2016-12-14

      津发改价综〔2016〕111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天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方案》(津党办发〔2016〕3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的要求,现将我市推进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药、医疗、医保联动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使公立医院医疗收入中,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收入达到30%以上。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广大群众有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
      (一)公布医疗服务项目政府定价范围
      按照《天津市定价目录》规定,公立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管理。具体范围是: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中,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项目;医院新开展的、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以及我市统一增补的项目;列入按病种、按服务单元等收费的项目。上述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医院自主制定价格。
      (二)明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程序
      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公立医院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卫生计生委提出制定或调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履行专家论证、成本审核、集体审议、价格公示等程序。加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对外省市已开展临床使用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合理衔接价格水平,尽快进入临床使用。鼓励医院创新发展,对我市公立医院最新开展的、经论证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授权医院在一定时期,自主制定试行价格,满足医疗市场需求。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全市已开展的项目,由医院自主制定价格;医院按照卫生计生部门规定,新开展的项目,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公布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明确项目内涵、计价单位,由医院自主制定价格。
      对涉及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市统一调整价格的,在方案测算的基础上,对列入《天津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项目,依法履行价格听证程序。整体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控预案,完善配套措施,履行“三重一大”工作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对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分批对接综合、康复、诊断、治疗、中医、手术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以平移价格为主,合并组合、简化优化、逐步减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接综合类项目价格限制耗材费用;对接检验类项目价格不区分试剂、方法或产地;对接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类项目价格分列检查价格和诊断价格;对接手术类项目以现行手术分级为基础,对价格和使用数量基本稳定的一次性耗材独立打包。建立项目编码名称统一,服务内容标准明确,体现技术服务价值、限制项目耗材费用、严格除外收费内容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框架,为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打基础。
      (四)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
      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要求,结合对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分步放开政府定价中,公立医院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以及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权限,实行市场调节价。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公立医院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院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五)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联动机制
      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原则,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药、医疗、医保联动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在取消药品、耗材加成基础上,利用招标降低价格、合理减少用量腾出的控费空间,部分让利患者,部分用于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结合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目标总体实现情况,确定价格调整总量。依据医务人员劳务投入、技术难度、风险程度,保持学科间、项目间合理比价关系,有升有降、逐步到位。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康复、护理、手术、中医治疗等价格,降低化验和大型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使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收入达到合理水平。同步做好财政投入、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相互衔接,切实减轻患者基本医疗负担。
      (六)改革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办法
      配合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改革现行价格管理政策。取消一次性医用耗材3%的加成,建立以基准价格为导向的医用耗材价格调控机制。基准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选取各医院前期网采的同生产企业同品规适当价格作为基准价格,高于基准价格采购的按实际采购价格销售,低于基准价格采购的可按基准价格销售。基准价格每采购年度调整一次,公示各医院采购数量、价格,合理引导价格下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七)建立分级诊疗价格体系
      配合分级诊疗建设,发挥价格导向作用,实行分级定价。按照医院等级、医师级别,以保基本为重点,拉开价格差距,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制定不同价格。建立基层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价格由低向高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合理确定基层医院签约服务、家庭病床、医生巡诊等收费标准。研究制定远程诊断服务价格政策,方便患者高水平诊断。
      (八)推进定价方式改革
      逐步改变按医疗服务项目单一定价模式,积极探索按病种、按疾病分组(DRGS),按服务单元收费的定价方式改革。在不断完善临床路径管理的基础上,选择一部分临床路径明确、并发合并症少、诊疗技术成熟、质量可控,且费用稳定的病种,共同开展按病种收费和付费方式改革。鼓励开展日间手术,并纳入按病种收费和付费范围。为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患者按实际发生费用与病种收付费标准两者较低值,以及自付比例支付费用。
      三、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和组织保障,制定部门联动、措施衔接的实施方案,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二是政策措施联动。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市卫生计生委制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措施。市财政局制定公立医院投入政策,落实相关投入责任。市人力社保局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
      三是强化政策评估。密切跟踪改革进展情况,监测医院成本费用水平和收入结构等指标,适时总结经验,改进完善政策。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及时报告。
      四是做好宣传引导。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凝聚各方共识,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25日起,在全市公立医院执行,包括部队医院、武警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 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2016-12-14

      津发改价综〔2016〕1045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总体要求,按照我市统一安排,经研究决定,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全部加成,结合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原则,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药品全部加成
      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医院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销售药品。中药饮片仍按现行作价办法执行。
      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在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6〕487号)规定,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一)继续降低CT、核磁等检查项目价格。
      (二)进一步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诊察费、出诊费、手术费、护理费以及价格偏低的治疗费价格。
      (三)新增静脉药物集中配置项目价格,包括一般药物、化疗药物、肠外营养液集中配置价格。
      (四)放开符合特需条件的专家门诊诊察费价格。
      (五)眼科、颌面外科、妇科、剖宫产手术价格,以及各类医院病房床位价格,执行全市统一标准。
      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医院的具体价格。
      三、执行范围
      此次取消药品全部加成,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执行,包括部队医院、武警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医院把握和落实好政策。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密切关注各个方面的反应,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二)医院要严格落实医药价格改革政策,执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临床路径管理,防止不合理费用挤占药品降价空间,切实让利患者。积极推进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等综合改革,激励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密切监测实施情况,加强医院运行分析。按照规定,各医院继续定期报送相关财务数据,以及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常态和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5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社保局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价单位
      现行价格(元)
      调后价格(元)
      一
      门诊费
      普通门诊诊察费
      1
       二级医院
      次
      5
      10
      2
       三级医院
      次
      6
      15
      3
      副主任门诊诊察费
      次
      15
      20
      4
      主任门诊诊察费
      次
      20
      30
      5
      急诊诊察费
      次
      8
      20
      普通门诊中医辨证论治
      6
       二级医院
      次
      6
      12
      7
       三级医院
      次
      7
      17
      8
      副主任医师门诊中医辨证论治
      次
      15
      22
      9
      主任医师门诊中医辨证论治
      次
      20
      32
      10
      急诊中医辨证论治
      次
      10
      20
      11
      门/急诊留观诊察费
      日
      8
      20
      12
      门/急诊留观中医辨证论治
      日
      8
      20
      13
      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二级医院)
      日
      12
      30
      14
      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三级医院)
      日
      15
      30
      出诊费
      15
      普通医师出诊费(二级医院)
      次
      30
      50
      16
      副主任医师出诊费(二级医院)
      次
      40
      100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价单位
      现行价格(元)
      调后价格(元)
      17
      主任医师出诊费(二级医院)
      次
      50
      150
      18
      普通医师出诊费(三级医院)
      次
      30
      100
      19
      副主任医师出诊费(三级医院)
      次
      40
      150
      20
      主任医师出诊费(三级医院)
      次
      50
      200
      二
      住院费
      21
      床位费
       二人间(二级医院)
      床日
      50-65
      65
       三、四人间(二级医院)
      床日
      40-50
      50
       多人间(二级医院)
      床日
      13.5-30
      30
       二人间(三级医院)
      床日
      50-75
      75
       三、四人间(三级医院)
      床日
      40-60
      60
       多人间(三级医院)
      床日
      16.5-30
      30
      住院诊察费(住院中医辨证论治)
      22
      二级医院住院诊察费(住院中医辨证论治)
      日
      8
      18
      23
      三级医院住院诊察费(住院中医辨证论治)
      日
      10
      22
      分级护理
      24
      一级护理
      日
      15
      22
      25
      二级护理
      日
      10
      18
      26
      三级护理
      日
      6
      10
      27
      特级护理
      日
      30
      40
      28
      重症监护
      小时
      2.5
      4
      三
      手术费
      29
      甲级
      例
      1600
      2000(可上浮50%)
      30
      乙级
      例
      1150
      1500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价单位
      现行价格(元)
      调后价格(元)
      31
      丙级
      例
      750
      1000
      32
      丁级
      例
      550
      800
      33
      戊级
      例
      400
      600
      34
      己级
      例
      275
      400
      35
      庚级
      例
      150
      200
      四
      综合治疗费
      36
      皮内注射
      次
      3
      5
      37
      皮下注射
      次
      3
      5
      38
      静脉注射
      次
      4
      5
      39
      静脉采血
      次
      4
      5
      40
      静脉输液
      组
      3
      5
      41
      静脉药物集中配置
       一般药物集中配置
      组
      0
      2
       化疗药物集中配置
      组
      0
      11
       肠外营养液集中配置
      组
      0
      30
      42
      胸穿刺(含手术包)
      次
      60
      100
      43
      腰穿刺(含手术包)
      次
      60
      100
      44
      心包穿刺(含手术包)
      次
      60
      150
      45
      脑室穿刺(含手术包)
      次
      70
      150
      46
      关节穿刺、注射
      次
      20
      40
      47
      封闭
      次
      20
      30
      48
      穴位注射
      穴位
      5
      8
      49
      简易外伤缝合
      次
      70
      100
      五
      专科治疗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价单位
      现行价格(元)
      调后价格(元)
      50
      鼻腔、上颌窦冲洗治疗
      次
      5
      8
      51
      头皮针
      次
      12
      15
      52
      微针针刺
      次
      22
      25
      六
      CT检查
      高清晰螺旋CT:
      53
      头部平扫
      次
      243
      216
      54
      体部平扫
      次
      324
      288
      55
      三维立体重建
      次
      135
      120
      56
      双螺旋连续扫描
      次
      135
      120
      57
      激光照相
      次
      45
      40
      七
      核磁共振检查
      磁共振成像
      58
      1.5T以下
      次
      700
      600
      59
      1.5T及以上
      次
      800
      720
      磁共振增强成像
      60
      1.5T以下
      次
      700
      600
      61
      1.5T及以上
      次
      800
      720
      八
      其它项目
      62
      输血费
      次
      5
      10
      63
      肛管排气
      次
      3
      5
      64
      膀胱冲洗
      次
      4
      5
      65
      氧气吸入(管道化同)
      小时
      2.5
      3
      66
      上呼吸道疾病治疗
      次
      2.5
      3
      67
      上呼吸道疾病治疗(管道)
      次
      3
      5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价单位
      现行价格(元)
      调后价格(元)
      68
      空气压缩雾化泵
      次
      8
      10
      69
      冰袋降温
      次
      2
      3
      70
      热敷、冷敷           
      次
      1
      3
      71
      坐浴       
      次
      2
      3
      72
      会阴冲洗、外阴擦洗
      次
      2.5
      3
      73
      阴道冲洗及灌洗、擦洗
      次
      4
      5
      74
      保留置留针封、通、冲管
      次
      2
      3
      75
      口腔护理 
      次
      3
      5
      76
      更换气管套管
      次
      5
      10
      77
      电动吸痰(每天最高不超过10元)
      次
      1
      2
      78
      保留体内导管
      每天每根
      1
      2
      79
      清理肛门造瘘口
      次
      4
      15
      80
      褥疮治疗
      天
      4
      10
      81
      指肛检查(含材料)
      次
      4
      20
      82
      死婴处理(成人同)
      具
      5
      10
       
       
      
  •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公安局 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12-12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公安局
      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
      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和市档案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和《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津政办发〔2016〕32号),结合我市居住证积分入户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的管理,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和维护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和《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津政办发〔2016〕32号),结合本市居住证积分入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住证审核打分、积分和入户工作的经办和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分为居住证积分档案和居住证入户档案两方面。
      居住证积分档案是指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审批办、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在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申请资料的审核、打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相关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居住证入户档案是指市公安局在为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办理落户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相关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分别负责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市档案局负责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居住证积分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司其职。
      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负责居住证积分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居住证入户档案的统一管理。
      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审批办、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的居住证积分工作经办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定期向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归档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按照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设施设备,规范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利用和信息化等工作。
      第二章 立卷归档
      第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和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分别按照如下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的归档范围进行收集、排列并准确鉴定保管期限。
      一、积分档案
      (一)收集范围:
      1.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入户申请表;
      2.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5.毕业证书复印件;
      6.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7.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婚姻证明材料;
      9.配偶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材料;
      10.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证明材料复印件;
      11.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证书、立功受奖登记表及退出现役登记表证明材料;
      12.合法居所证明材料;
      13.合法生育审批证明或收养证明材料;
      14.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材料;
      15.中国发明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
      16.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17.涉及守法诚信负积分材料;
      18.其他随工作变化增加的材料。
      (二)保管期限:
      1.取得入户资格的保管期限为50年;
      2.未取得入户资格的保管期限为3年。
      二、入户档案
      (一)收集范围: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替代件;
      2.申请人居住证复印件或替代件;
      3.申请人迁出地户口簿复印件或替代件;
      4.本人名下住房证明复印件或替代件;
      5.在单位内部居住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可以登记集体户口的证明材料;
      6.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7.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准予积分入户名单》(该项集中成册存档);
      8.其他随工作变化增加的材料。
      (二)保管期限:
      入户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七条 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整理要求:
      (一)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以“人”为整理单位、一人一卷(袋)。
      卷(袋)内材料按上述归档范围所列顺序进行排列、编页、编目。卷内目录应包括序号、责任者、题名、日期、所在页数、备注等。
      每卷(袋)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以年度为单位编流水卷(袋)号,并按要求编制案卷目录。案卷目录应包括卷号、预约编号、申请人姓名、保管期限、形成日期、备注等。
      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准予积分入户名单》由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纳入居住证入户档案的管理工作中集中成册存档。
      (二)居住证积分和入户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登、统计材料应随积分和入户档案一同管理。
      (三)照片、音像和电子档案应分别按照《照片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1995)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进行整理。
      第八条 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手续完备、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编制必要的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检索工具,检索目录形式应为电子和纸质两套。应采用计算机技术,建立档案目录和全文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服务网络化,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条 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审批办、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的居住证积分工作经办部门,应于每年1月和7月定期将上批次的积分档案及目录,按照预约编号形成的材料进行有序整理,并向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归档并办理交接。
      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业务人员负责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立卷整理,并及时移交保管。
      电子数据、照片及音像等特殊载体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确保可读可用。
       第三章 保管、利用和移交
      第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库房符合“十防”要求。室内保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档案库房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做好库房的应急预案和日常演练。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破损、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采取防治措施,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第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建立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的借阅制度和借阅档案登记簿。查阅和复制档案的,需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在查询利用服务工作中,应当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在收集、保管和利用积分和入户档案管理工作中,不得丢失、抽取、篡改、损毁档案。对于违反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居住证积分档案,经业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鉴定后,无保存价值的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确定销毁的档案应送指定单位销毁,并由两人以上监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制定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价格的通知 2016-12-05

      津发改价综〔2016〕1107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市疾病控制中心:
      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要求,综合考虑我市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成本,以及招标采购价格等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接种单位按实际招标采购价格收取第二类疫苗费用,同时收取接种服务费25元/支,含预检、接种、耗材、观察等费用,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12月5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6年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 2016-12-05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
      2016
      年
      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你单位报送的2016年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请示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津发改经贸〔2016〕377号,以下简称《指南》)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申报2016年度第二批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津发改经贸〔2016〕695号)的要求,经过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环节,依据项目评审报告意见,原则同意将你单位所报有关项目列入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现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你单位(见附件),请据此执行。
      请你单位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效果实行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实施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加大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协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形成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向我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度。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6〕22号)和《指南》等要求,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发挥投资效益。
       
      附件:2016年天津市物流业项目和资金计划下达表(分发有关单位)
       
       
       
       
      2016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桃花寺新苑等三个小区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6-11-30

       津发改价管【2016】1062号
      天津市津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桃花寺新苑、丁赵新苑、宜达园三个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经审核,你公司在北辰区承建的桃花寺新苑、丁赵新苑、宜达园三个小区为定向安置住房,其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销售住宅的建筑面积为193838.24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5604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平方米6164元,每幢楼各门栋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桃花寺新苑 单位:元/平方米
      楼号
      门栋均价
      1门
      1号楼
      5604
      2号楼
      5604
      3号楼
      5604
      4号楼
      5604
      5号楼
      5604
      6号楼
      5604
      7号楼
      5604
      8号楼
      5604
      9号楼
      5604
      10号楼
      5604
      11号楼
      5604
      12号楼
      5604
      总体均价
      5604
       丁赵新苑 单位:元/平方米
      楼号
      门栋均价
      1门
      1号楼
      5604
      2号楼
      5604
      3号楼
      5604
      4号楼
      5604
      总体均价
      5604
       宜达园 单位:元/平方米
      楼号
      门栋均价
      1门
      1号楼
      5604
      2号楼
      5604
      3号楼
      5604
      4号楼
      5604
      5号楼
      5604
      6号楼
      5604
      7号楼
      5604
      8号楼
      5604
      9号楼
      5604
      10号楼
      5604
      总体均价
      5604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在标示的售房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2016年11月23日
      
  •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通知》... 2016-11-28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通知》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经发局)、房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23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此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是落实国务院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房管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在宣传监督、检查巡查和受理举报等方面明确任务职责,采取得力措施,务求工作实效。
      二、密切配合、落实分工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房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联动。集中力量迅速落实,全面检查本辖区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确保检查到位,无一遗漏,不留空白。
      请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房管部门在11月22日、12月7日分别将阶段性检查情况上报市价监局(传真022-23288677,邮箱tj_jgjc@sina.com)、市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中心(传真022-23305131,邮箱fdcshichang@163.com),每次上报材料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各1件典型案例,共4件。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2016年11月1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流通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2016-11-16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粮食流通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编制“十三五”规划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90号)要求,市重点专项规划《天津市粮食流通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已编制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粮食流通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十三五”时期,是加快实现中央对天津定位、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推进粮食流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大有作为的重要时期。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粮食流通行业“十三五”规划,对于抓住重大历史发展机遇,切实保障全市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天津市“粮安工程”建设规划(2013-2020年)》,制定本规划。
      一、构建现代粮食流通体系
      (一)发展基础
      “十二五”期间,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保障粮食市场供应为中心,扎实做好“广积粮、积好粮、好积粮”三篇文章,全市粮食流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粮食储备规模不断充实。“十二五”期间,我市地方储备粮规模由110万吨增加到170万吨,食用油储备规模由3万吨增加到3.4万吨,成品储备规模由2万吨增加到4.4万吨,进一步夯实了宏观调控基础。
      “粮安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十二五”期间,我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总投资18.36亿元,新建仓容95.3万吨。建立了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共投资7656万元,改造仓容56.2万吨,进一步提升了仓储设施水平。
      应急供应保障体系日臻健全。核定了14家定点粮油加工企业,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由原来的281家增加到505家,全市成品储备规模在“十二五”末达到了10天以上的市场供应量,进一步提高了粮油应急供应能力。
      监测预警体系不断发展。国有和规模以上社会粮食企业100%建立统计台帐,种粮农民和城镇居民固定调查户由原有415户、360户分别增加到420户、500户,建立并完善了天津市粮油市场监测系统,进一步强化了监管手段。
      粮食质量监管能力有了新提升。修订了《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办法》,增加了重金属等质量指标的监测;利用中央、地方两级财政专项拨款693万元,购置检化验设备19套,有力提升了检测能力,为宏观调控提供了可靠保障。
      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日渐巩固。创新产销合作模式,不断加深与东北三省、河北、山东等地的合作关系,组织我市企业开展产销对接,共“引粮进津”360万吨,有效保障了我市粮源供给稳定。
      我市粮食流通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部分仓储设施的现代化水平不高。二是缺乏规模大、带动力强的粮食加工企业。三是与粮食主产区产销合作尚未形成可靠的长效机制。四是乡村粮食应急供应能力薄弱。
      (二)发展环境
      当前我国粮食安全形势总体较好,粮食生产连获丰收,从2003年粮食总产量8614亿斤增加到2015年粮食总产量12429亿斤,12年时间提高了3815亿斤。但是,从目前国内的粮食总需求来看,仍有400亿斤缺口,而且粮食的品种结构在供给方和需求方还存在着明显的矛盾,保障粮食安全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从今年开始国家将加大种植结构调整力度并着手进行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但效果显现还需要一个过程,短期内难以有根本性变化。因此,我国粮食供求在一段时期内还将处于紧平衡的状态。
      天津作为粮食主销区,自产粮食只占消费总量的27%左右。而且,随着人口增加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粮食消费需求将保持刚性增长。所以,短时间内,保障粮食安全的压力不会减轻。
      “十三五”时期,天津粮食流通行业发展面临多重战略叠加的历史机遇,也面临许多矛盾相互交织的风险和挑战,但机遇大于挑战。面向“十三五”,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妥善应对风险和挑战,挖掘发展潜力,拓展发展空间。
      (三)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定位,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改革创新,主动作为,稳中求进,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持续推进“粮安工程”建设,大力促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统筹推进粮食流通改革,创新发展各项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四)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粮食储备充足、产业发达、供应有力、质量安全的粮食流通体系,推动我市粮食流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实现上述目标必须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把创新摆在粮食流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让创新推进粮食流通改革全面发展。牢牢把握粮食流通发展大局,正确处理粮食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关系,进一步提高调控保障能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发展绿色储粮技术、节能减损技术和适度加工技术。顺应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坚持粮食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构建广泛的粮食安全利益共同体。坚持粮食安全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朝着确保粮食安全的方向稳步前进。必须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必须保持积极进取的锐气、攻坚克难的勇气、求真务实的风气,打好“十三五”粮食流通发展的决胜之战。
      二、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制度
      (一)完善粮食储备体系
      按照规模适度、结构合理、责权清晰、监管到位、保障有力的原则,完善以市级储备为主导,市区两级粮食储备各司其责、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的粮食储备体系。认真落实市级保证5个月市场供应量、区级保证1个月市场供应量的粮食储备规模。建立和完善跨区域跨所有制、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两级成品粮食储备制度,市级成品粮食储备确保10天以上市场供应量;区级成品粮食储备逐步达到5天的市场供应量。按照我市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不断调整全市粮食储备规模。
      (二)提升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水平
      积极推动《天津市“粮安工程”建设规划(2013-2020年)》实施,加快建设与我市粮食储备规模相匹配的现代化的粮食仓储设施。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到“十三五”末,确保每个农业区至少具备一个10万吨以上的粮库。
      完善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加快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和功能提升建设。对1998年以前建成的“危仓老库”进行修缮,包括地坪改造、地面防潮、修复门窗、安装粮情测控、环流熏蒸、机械通风等先进保粮设施等;对1998年以后建成的仓房实施功能提升改造,包括安装空调、提升保温隔热性能、安装信息化测控设备等。预计总投资1.5亿元,提升改造仓容190万吨。到“十三五”末,使储备大米、稻谷和玉米的仓房全部达到低温或准低温储存的条件。
      (三)完善储备粮管理机制
      完善市、区两级储备粮监督机制,提高储备粮科学化管理水平。市、区分别制定储备粮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储备粮采购、储存、动用、轮换和销售等环节的制度,不断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主动公开储备粮管理各环节信息,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三、积极推动粮食产业经济发展
      因地制宜,扬长避短研究制定本地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一)推动粮食加工业结构调整
      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对于高能耗、低水平、粗放式的落后粮食加工产能要加快淘汰;对于长期亏损、资产负债率高、停产半停产的粮食企业要加快兼并重组;对基础实力强、市场前景好、管理水平高、增长潜力大的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积极扶持,大力发展深加工,培育品牌名牌,形成大型产业集团。
      (二)扩展粮食物流园区功能
      深化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推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向收购、仓储、物流、加工、销售等一体化发展,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打造粮食物流园区并不断扩展园区功能。到2020年,努力建成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临港工业园、天津武清物流加工园区和天津宁河粮食物流园区,形成包括天津利达现代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和天津西营门粮食物流园区的五大粮食物流园区,促进我市粮食物流产业科学合理发展。
      (三)提高主食产业化水平
      提高主食工业化的比例,建立平战结合、宜军宜民的主食供应体系。培育占有率高的知名品牌,壮大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直营店、配送中心、放心粮店、放心主食专卖店,支持厂店对接、校企对接,开展直营直供,提升应急供应保障水平。
      (四)加快京津冀粮食行业协同发展
      按照资源互享、政策互惠、功能互补、融合互动的原则,不断加快“走出去”、“请进来”的步伐,依托临港经济区粮油产业园,利用我市现有产业基础和相关政策,在河北省建立稳定的粮源采购基地,并主动承接北京粮油产业外迁项目,搞好配套服务,在粮食采购、加工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促进我市粮食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
      (一)构建粮食收购服务体系
      在指导和督促国有粮食企业积极开展自营收购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各类有资质的多元主体参与粮食收购活动,促进粮食资源高效有序流通,构建规范高效的粮食收购服务体系。严格执行收购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各类主体的粮食收购行为,维护良好的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创新省际粮食产销合作机制,与主产区发展更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产销合作,支持粮食经营企业到粮食主产区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支持市外粮食企业在我市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稳定和拓展市外粮源。
      (二)完善粮食批发市场体系
      以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为依托,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粮食竞价交易平台。制定《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规范粮食批发交易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在粮食产销衔接中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跨区域的大宗粮食品种交易。全面提升粮食批发市场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加快粮食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成品粮批发市场建设。
      (三)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
      合理布局成品粮油的储存库点,继续完善以定点应急粮油加工企业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骨干,以应急供应网点为中坚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在全市成品粮油储备规模达到15天市场供应量的基础上,按照市内六区、滨海新区、环城四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远郊五区每个乡镇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要求,优先选择规模经营、信誉良好的超市、粮油专营店作为应急供应网点,达到2017年全市应急供应网点不少于550个,2020年不少于600个的目标。同时,着力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逐步建立京津冀粮食应急供应保障联动机制,跨行政区域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任务,对各类突发事件及时感知、共同响应、协调联动、联合应对。
      五、加强粮食质量监管
      (一)提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能力
      继续完成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粮油检验技术装备建设,增强骨干粮库、批发市场、军供站等质量安全检测功能。完善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为龙头、地方储备粮油承储库为骨干的粮油质量监测网络。到2020年,市粮油质检中心面积达到国家要求的三千平方米,各类检测能力达到并逐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粮油承储企业化验室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检测能力达到100%;粮油质量监测直报点增加到20个,各区至少设立1个国家级质量监测点,建成市、区两级质量监测垂直体系。
      (二)逐步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支持引导各级粮食行业协会实施“放心粮油”工程,开展以超市、便民连锁店为主要形式的放心粮店、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创建工作,建立满足居民日常粮食消费需求的零售供应网络。发挥集贸市场辐射面广、管理规范的特点,让“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确保粮油消费安全。同时,在粮食储备仓库、批发市场、零售终端试点推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形成投诉举报、粮食安全检测、粮食安全处置一体化管理机制。
      六、提升粮食流通科技水平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
      加大信息化手段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应用,发展基于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现代粮食流通体系,建设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储备粮管理、粮食应急综合保障、质量安全监控、监督检查执法、军粮供应保障等主要业务、资源共享的一体化粮食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平台,逐步提升对粮食流通各环节的智能化、科技化监控水平。
      (二)大力推广科学保粮技术
      积极开展科学保粮、绿色储粮等无污染储粮技术,结合仓房功能提升改造工程大力推广“四合一”储粮技术等科学保粮措施。不断拓宽科技创新领域,降低储粮成本,减少粮食损耗,促进储粮技术向绿色生态型转变。
      (三)推进粮油加工技术改造
      推动粮油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完善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智能化、数字化在线监控技术及设备等。研究推出科技含量高、健康、营养的粮食制品。加强米糠油、小麦胚芽油的开发研究,建立小麦胚芽油加工基地,逐步形成产业化,促进粮食经济发展。
      七、强化规划实施保障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粮
      坚持依法治粮、依法管粮共同推进,坚持法制粮食、法治机关一体化建设。努力形成全社会依法治粮,全行业依法管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广大干部依法履职、所有企业依法经营的良好局面。深入推进粮食流通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加强粮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推进粮食法制社会建设,加强粮食法制宣传,全面实施“七五”普法,形成良好的粮食法制氛围和法治习惯。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二)加强项目组织实施
      坚持以规划确定项目,以项目推动发展,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粮食流通发展巨大支撑作用。组织实施一批关系粮食流通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工程,促进规划落实。结合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市长责任制,将有关项目建设进度纳入市、区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推动粮食现代物流、粮食加工、粮食批发市场等跨行业产业的发展。创新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完善重大项目实施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推动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粮食行业人才引进、培养机制。招录有专业基础的大学生进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国有粮食企业,提升人才能力基础。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专业领域、分层次的继续教育,完善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充分发挥市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在专业技术人员培养方面的作用,培养粮食行业需要的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加大对高、中层次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注重对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的培养,确保粮食流通行业的建设队伍逐步壮大。
      (四)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加强规划实施和管理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类指导、高效协调的规划实施机制。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制,及时分解规划确定的目标和阶段性任务,明确部门分工,特别是将重大目标任务在绩效考评体系中分解落实。加强规划的监测评估,建立健全规划年度计划、中期评估和后评估制度,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
      (五)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规划的宣传力度,让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粮食企业了解未来五年我市粮食流通工作面临的形势,明确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指向,并据此研究本地区、本企业的重点建设任务,各有分工、各负其责,合力完成规划目标。同时结合粮食科技周活动和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采用多种形式宣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粮食质量安全基本常识、粮食收购储存技术规范和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向全社会宣传粮食质量安全和健康消费知识,进一步提升大众粮食安全意识。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2016-11-10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
      稽察办法》的通知
       
      委内各处室,各区发展改革委(经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有效规范稽察工作,结合我委重大建设项目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2016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统称“市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维护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建设项目稽察行为,推动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中央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市发改委负责的本市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市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或委托稽察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第二条所指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程序规范、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经费预算。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内容:
      (一)项目审批手续履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的执行情况;
      (三)投资概算和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进度情况;
      (六)竣工验收情况;
      (七)其他需要稽察的情况。
      市发改委对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从批准立项到项目竣工的全过程稽察,或者对本条前款规定的部分内容实施专项稽察。
      第七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市发改委任命稽察特派员,并配备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工作。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稽察人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忠实履行职责。
      稽察人员在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开展稽察工作不得少于2名稽察人员。
      第八条 稽察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稽察人员未主动回避的,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向市发改委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市发改委有关领导应当就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第九条 稽察人员(含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或者非法干预项目建设单位的正常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
      (二)泄露项目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收受、索取各种形式的财务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可能影响稽察工作客观公正的行为。
      第十条 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在3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书面稽察通知。必要时,经市发改委有关领导批准,稽察人员可以持稽察通知直接实施稽察。
      第十一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对重大建设项目情况或者重要事项的说明;
      (二)查阅反映重大建设项目审批、设计、建设、采购、财务等情况的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
      (四)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采用记录、复制、照相、录音、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
      (六)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与设备供应、招标
      代理、咨询评估、项目管理等单位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招标代理、咨询评估、项目管理等相关单位提供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和情况。
      第十三条 稽察人员应当记录稽察情况,形成稽察记录。
      稽察特派员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在稽察记录上签字、盖章。项目建设单位认为稽察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补正;经补正,项目建设单位仍有异议的,应当在稽察记录上签署异议意见,并签字、盖章;拒绝签字、盖章的,稽察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应当在稽察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情况、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建议等内容。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对稽察报告审定后,认为重大建设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可以依据职权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停拨或追回财政性资金;
      (四)暂停有关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
      改,并向市发改委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计划、措施和结果。
      市发改委可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未提交整改报告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由市发改委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问责或者行政处分:
      (一)项目建设单位违法违规问题隐匿不报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出具虚假稽察情况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发行外债规模管理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11-10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企业发行外债规模管理试点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通过发行外债,募集资金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建设,开展境外投资和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外债管理改革试点省市规模安排的批复》(发改外资〔2016〕1139号),制定《天津市企业发行外债规模管理试点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0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企业发行外债规模管理试点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国际资本市场低成本资金在促投资、稳增长方面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企业参与重大国家战略建设以及投资重点发展领域的支持力度,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外债管理改革试点省市规模安排的批复》(发改外资〔2016〕113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我市的非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通称“境内机构”),不含外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
       第四条 外债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一带一路”、自贸试验区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投资,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鼓励企业以境内母公司为主体发行外债,募集资金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在境内外使用。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授权额度内对本市境内机构发行外债申请予以备案登记,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年度授权额度使用完毕后,市发展改革委将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额度使用情况,并且在获得新的授权额度前不再接受外债申请。
       第六条 本市市级国有企业和总部注册在本市的金融租赁企业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其他企业经所在行政区发展改革部门(含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为统筹考虑各企业的实际外债需求,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含功能区管委会)在每年11月底之前将本区域内下一年度外债需求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年6月对当年计划进行调整。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备案登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企业凭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登记证明文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外债登记和回流结汇等相关手续。企业发行外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发行外债信息报送表》填写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其中境外发债企业还须于每年年底前总结报送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第三章 备案登记
       第九条 境内机构需满足下述条件方可进行外债申报: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机制,内部管理体系及组织架构明晰,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发展前景良好;抗风险能力较强;近三年到期债务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具备健全的资金使用及偿付管理制度。
       第十条 符合前述条件的境内企业可以提交外债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相关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如果涉及担保,需提供担保方情况)、境外贷款方基本情况及其他相关各方基本情况;
       (2)借款人情况:包括经营状况、基本财务情况、债务组成结构;
       (3)外债发行方案:包括外债发行架构、币种、规模、期限、利率、发行方式、地点,承销机构等;
       (4)项目基本情况和外债资金用途情况;
       (5)借款人的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同时应附如下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1)项目相关文件:包括借款企业设立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机构批准引进设备的文件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项目所涉及合作协议,融资协议(或融资意向书)及其他必要文件;
       (2)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和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3)征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如涉及担保方,也需一并提供);
       (4)外债风险防控预案;
       (5)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其中,属于境外发行债券的项目还需提供以下附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2)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需出具国资委同意函;
       (3)提供发行人和/或债券发行增信方国际主体评级(境外发行公募债券)。因特殊原因不适宜做国际评级的企业,需提交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原则上优先支持国际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主体发行外债。
       第十二条 借用外债属企业市场行为,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外债的偿还义务和风险由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债权人等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外债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照申报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报送虚假信息以及恶意虚报外债备案登记规模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市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 企业在发行外债前期应制定外债风险防控预案,做好对汇率、利率变动敏感性分析,合理选择金融创新工具对冲外债风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开展外债规模管理试点过程中,主动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当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政策或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可对外债管理试点的内容和管理口径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我市企业发行外债情况,及时了解有关动态,各企业在外债备案登记申请和执行过程中,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10日施行。2015年4月印发的《天津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切块管理试点暂行办法》于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废止。
       
      附件:企业发行外债信息报送表
      
  • 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度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复函的通知 2016-11-01

       
       
       
      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2016年度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
      (工程实验室)复函的通知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你单位各自提出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申请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并被命名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度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复函》(发改高技〔2016〕2203号)转发给你单位。
      请你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落实各项条件,加快项目建设。通过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室建设,积极开展相关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检测方法与设备研究,进一步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在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市优势特色加快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度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复函(发改高技〔2016〕2203号)
       
       
       
       
      2016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发展改革委主管社会团体工作的意见 2016-11-01

       
      关于进一步做好
      市发展改革委主管社会团体工作的意见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发展活力,规范服务监管,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关于社团工作的各项政策文件,结合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和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对做好市发展改革委主管社会团体(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
      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着眼履行党的政治责任,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6〕18号)要求,社会团体要将党的建设写入社团章程,明确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基本职责。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创新党组织设置方式,扩大党组织覆盖面。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党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团内产生,提倡社团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党组织应定期听取社团工作汇报,全面重视和加强社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规范社会团体管理
      (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社会团体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领导干部在社团任职管理。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团职务。退(离)休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团兼职。在社团兼职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兼职,且兼职数量不超过1个、兼职不超过两届、不得超过70周岁。
      (三)加强社团业务指导。针对未脱钩的社团,市发展改革委做好社团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对依据章程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监督指导。鼓励社团围绕行业地方标准制定、行业调查、发展规划、职业培训等方面,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四)协助开展社团年检。针对未脱钩的社团,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定期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年度检查工作,对各社团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一年年检不合格的,民政部门进行行政告诫;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检查或者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由民政部门撤销登记。党建工作未落实的,不予年检。
      (五)落实社团退出机制。严格落实《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和<天津市社会组织行政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09〕77号),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团,市发展改革委协助民政部门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长期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社团,市发展改革委向民政部门提出撤销意见,由民政部门撤销登记。
      三、稳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
      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党厅〔2015〕61号)要求,分批开展脱钩试点,逐步推广到全部行业协会商会,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从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党建外事等五个方面与原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规范综合监管关系、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财产关系、用人关系、管理关系。
      (一)机构分离。取消市发展改革委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管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独立运行。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法人、负责人、章程等事项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各项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二)职能分离。厘清市发展改革委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将适宜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政府职能委托或转移给具备相关服务能力的行业协会商会。
      (三)资产财务分离。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行业协会商会财产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权属。行业协会商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清查,出具清查报告,包括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的核对与盘点,债权、债务的清查、处置等。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继续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四)人员管理分离。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用人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五)党建、外事分离。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实施办法》(津党组发〔2016〕26号)文件精神,按照行业相近、业务相关、利于接管的原则,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分别由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党委、市工商联会员企业党委和社会组织党委领导和管理。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的外事工作,按照《市外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外事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外办发〔2016〕2号)执行。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宁河区大月河村80兆瓦鱼塘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2016-10-24

      津发改价管〔2016〕945号
       
      天津永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市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现就宁河区大月河村80兆瓦鱼塘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天津宁河区大月河村80MWp光伏发电项目按本市2016年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即每千瓦时0.88元。
      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本市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市电力公司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天津永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和市电力公司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016年10月1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天和丽园(二期)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6-10-24

      津发改价管〔2016〕939号
      天津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天和丽园(二期)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市政府《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2013]54号)规定,你公司在北辰区高峰南路与顺义道交口东南侧承建的天和丽园(二期)为限价商品住房,其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经审核,你公司销售住宅建筑面积100284.26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建筑平方米不超过9560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建筑平方米10516元,每幢楼各门栋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楼号
      门栋均价
      1门
      1号楼
      8958
      2号楼
      8958
      4号楼
      9063
      5号楼
      9973
      9号楼
      9660
      10号楼
      9770
      13号楼
      9660
      14号楼
      9770
      15号楼
      9770
      17号楼
      9660
      18号楼
      9660
      总体均价
      9560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明码标价。在标示的售房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市发展改革委 市建委 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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