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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30

      各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新闻出版局,天津出版传媒集团,各有关出版、发行单位:
          为加强本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发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天津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新闻出版局
      2021年8月2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26

      各市相关部门、援甘前指,各相关区协作支援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加大我市对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我委制定了《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方案》。
      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执行落实。
      2021年8月26日
      (联系人:董建欣; 联系电话:23142169)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发展新型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2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加快发展新型消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1年8月1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 2021-08-25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电网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工商业用电成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明确转供电范围。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菜市场等经营者,以下称“转供电主体”)转供的行为。
      二、明确转供电政策。转供电主体按照终端用户电表计量条件执行相应的电价政策,不得在电费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电量为基数收取服务类费用。  
      (一)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我委公布的《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与终端用户用电分类和电压等级对应)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二)安装非峰谷分时计量表的非居民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可结合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之一收取电费:
      1.转供电主体按照电网抄表周期,以其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即:当月电价标准=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转供电主体当月购电量。转供过程中的合理线损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2.转供电主体按照我委公布的《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中的平段电价标准(与终端用户用电分类和电压等级对应)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执行平段电价与峰谷分时电价价差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3.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即:当月电价标准=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各分表抄见电量之和。采用此方式的转供电主体须对自用电以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等分表计量。转供电主体自用电以及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等,与转供终端用户一并分摊转供电主体向电网缴纳的电费。
      (三)安装非峰谷分时电价表的居民家庭住宅用户和执行居民用电的非居民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居民生活用电分类的合表用户电价标准(与用户用电分类和电压等级对应)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四)对未安装电表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的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具体分摊方式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确定,收取终端用户的电费之和不得多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
      (五)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和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转供电主体应密切关注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情况,根据国家和我市政策要求及时做好价格调整和结算工作,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抄表计量周期应与电网企业对其抄表计量周期保持一致,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应做到公开透明。
      (二)各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解释,扩大电价政策的知晓度,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三)电网企业应精准执行国家和我市电价政策,配合做好价格政策宣传。在电价政策调整时,及时通过电费收缴平台、“网上国网”app等多种方式将价格调整情况通知各转供电经营者。对具备条件的用户,加大一户一表改造力度,彻底解决转供加价问题。
      (四)鼓励转供电终端用户使用“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功能,对转供电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或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市有关转供电的价格政策同时废止。各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2021年8月1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营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2021-08-06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天津市民营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2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退休职工养老院新增床位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1-08-02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报请市退休职工养老院新增床位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退休职工养老院新增床位,东西向2人间收费标准为每床每日70元;东西向4人间收费标准为每床每日55元。护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本市国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护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10]151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代理陪护服务实行协议收费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1]105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市退休职工养老院为收养人员提供服务,应尊重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三、市退休职工养老院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和服务质量标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1年7月28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函 2021-07-30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核定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住宿费标准的函》(津教财函 [2021]50号)收悉。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核定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500元。
      二、收费单位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2021年7月28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发展 “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2021-07-2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持续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2021年7月20日
  • 关于实施社会投资备案类建设项目在线自动备案的通知(试行) 2021-07-02
    各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办、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本市“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审批服务效率,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社会投资备案类建设项目实施在线自动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属于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允许类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敏感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各类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轨道交通保护区、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项目,以及国家对产业发展有特殊要求的钢铁、汽车、乳制品、集成电路等行业项目。二、服务内容社会投资备案类建设项目在首次进入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申报审批事项时自动完成项目备案,并生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备案申报单位若因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等特殊需要,可到市、区政务服务大厅进行现场办理。三、服务流程(一)项目申报。实行自动备案的社会投资备案类建设项目,由备案申报单位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填报《项目信息基础表单》,并按要求提交加盖公章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二)部门服务。备案申报单位取得项目代码后,无需再申报《项目备案申请表》。审批部门登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系统,添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    (三)表单打印。备案申报单位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确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信息后,可自行打印系统自动生成、已加盖审批部门电子印章的备案登记表。四、工作保障    (一)优化项目策划生成。各审批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相关主管部门要靠前服务,依托“一张蓝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帮助项目单位在项目正式报批前做深做实前期工作,明确项目应当申报的审批服务事项,促进项目尽早策划生成。    (二)提升项目帮办代办服务水平。各审批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组织好帮办代办队伍,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和服务,保障社会投资备案类建设项目“自动备案”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审批部门与对口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同,审批部门在项目完成自动备案后24小时内,将项目备案信息传送到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如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应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及时通知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24小时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撤销项目备案登记表并及时通告相关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备案申报单位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2024年7月9日废止。2021年6月28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2021-06-25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2021年6月22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2021-06-2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6月18日
  • 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06-18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  市邮政管理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司法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21年6月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1-05-30

      市农业农村委:
      你委《关于商请重新明确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农业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农财发〔2016〕12号)及《2021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公告》(农医考公告2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委所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组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时,向参加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
      (一)兽医全科类考试包括:基础科目、预防科目、临床科目、综合应用科目共4科,每人每科41元(含上缴国家每科11元)。
      (二)水生动物类考试包括:基础科目、预防科目、临床科目、综合应用科目共4科,每人每科50元(含上缴国家20元)。
      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缴入国库。
      三、收费单位收费时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1年6月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21-05-29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燃气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要求,为疏导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上涨矛盾,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每立方米调整至2.62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每立方米调整至2.33元。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价格标准基础上,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调整后的价格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三、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抄表、政策解读、客户服务等相关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燃气稳定安全供应。
      2021年5月2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2021-05-27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民办高校收费市场化改革的函》(津教财函〔2021〕26号)收悉。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现就本市进一步完善民办高校教育收费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招收新生起,天津仁爱学院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学校依据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办学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此前在校的学生仍按照原收费政策执行。
      二、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和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8所高校,经教育部批准后,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自招收新生起,其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转设为公办高校的,执行公办高校的收费政策。转设工作完成前,维持现有收费政策不变。
      三、请你委加强对民办高校收费的指导,做好政策解读。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民办高校要根据办学条件、招生规模、学科特点和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加大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民办高校要通过学校招生简章、网站、校园公示栏等形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并在校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学校要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细化成本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2021年5月3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举措的通知 2021-05-14

      天津市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国办发〔2020〕45号),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天津市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举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5月14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举措的通知 2021-05-14

      天津市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国办发〔2020〕45号),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天津市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举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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