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背景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2021-05-27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民办高校收费市场化改革的函》(津教财函〔2021〕26号)收悉。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现就本市进一步完善民办高校教育收费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招收新生起,天津仁爱学院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学校依据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办学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此前在校的学生仍按照原收费政策执行。
      二、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和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8所高校,经教育部批准后,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自招收新生起,其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转设为公办高校的,执行公办高校的收费政策。转设工作完成前,维持现有收费政策不变。
      三、请你委加强对民办高校收费的指导,做好政策解读。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民办高校要根据办学条件、招生规模、学科特点和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加大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民办高校要通过学校招生简章、网站、校园公示栏等形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并在校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学校要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细化成本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2021年5月3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举措的通知 2021-05-14

      天津市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国办发〔2020〕45号),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天津市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举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5月14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举措的通知 2021-05-14

      天津市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国办发〔2020〕45号),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天津市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工作举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5月14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石油天然气 长输管道保护许可和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2021-04-29
    各有关区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发展改革委2021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2021年4月25日(联系人:陶海成; 联系电话:23142832  13820377486)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1-04-19

      市人力社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制定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人社办函〔2021〕20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津财综〔2021〕23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814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4元;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每人每科56元、主观题每人每科65元。
      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收费收入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缴入国库。
      三、你局所属人才考评中心收费时,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5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2021-03-31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掌握收费动态,强化收费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20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
      全市范围内实施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企业组织,均应向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告2020年度收费情况。
      二、报告内容
      (一)请各收费单位如实填写《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2020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和《2020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同时上报收费情况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收费项目变动情况;收费标准调整情况;收费金额、支出金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收费公示情况(包括公示位置、公示方式、公示内容等);对规范收费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收费单位的报告内容进行审核汇总,并形成本部门汇总表和收费情况分析报告。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各收费单位于2021年4月10日前将书面材料和报表报送业务主管部门,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收费单位,直接报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于2021年4月20日前将本部门收费情况报告、汇总表及所属收费单位报表一并报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电子报表可登陆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主页最下部位置“下载专区”自行下载。
      (二)考虑疫情影响,今年收费情况报告和报表仍采取网上报送的方式进行,请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公布本部门的邮箱地址。市发展改革委邮箱地址:sfzggwsfc@tj.gov.cn;
      市财政局邮箱地址:sczjzhywc@tj.gov.cn。
      四、相关要求
      (一)各收费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准确、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及报表,强化对上报数据的审核、汇总,确保数据准确,无缺漏和逻辑错误;分析报告内容全面完整。
      (二)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收费情况报告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做到依法依规收费。自查重点是国家和本市取消、减免收费政策落实情况,收入支出、收费公示、票据使用等规定的落实情况。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实际,在对年度收费情况进行提炼和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本地收费情况分析报告,并确保如期完成 “全国市场价格监管系统”收费数据录入工作。同时,填报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汇总表,电子报表可从区县远程网下载,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连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一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4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工作文件的通知 2021-01-08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申请和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效率,自2021年1月15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6]117号)的文件即行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1年1月8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12-18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节能审查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服务企业效率,依据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17日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12-10

       
      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是指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用于项目建设部分的资金。
      装饰装修、运行、维修、养护、设备更新等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不纳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需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相关经费,其投资控制及入库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审核。
      办公用房、车辆更新等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等项目;
      (二)农业农村项目;
      (三)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
      (四)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项目;
      (五)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中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四种投资方式的定义,采用国家相关规定。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的资产依法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使用市本级预算资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复项目建议书,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可以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对于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项目资本金比例及筹措方式。对于拟采取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后,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文件。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初步设计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商请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投资概算后,予以批复。
      (三)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限额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概算限额管理。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四)初步设计拟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批准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审批初步设计: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等项目;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轨道交通、保障房等项目,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
      (三)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环卫垃圾、园林绿化、照明、停车场等项目;
      (四)市水务局负责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和水利工程等项目;
      (五)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市域(郊)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六)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农村项目;
      (七)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所属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托育等项目;
      (八)市教委负责所属学校、高等院校附属医院等教育领域项目;
      (九)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纪念馆、博物馆、旅游基础设施等文化旅游领域项目;
      (十)市体育局负责体育场馆等体育领域项目;
      (十一)市民政局负责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保障领域项目;
      (十二)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湿地保护与修复、林业、海洋生态等项目;
      (十三)市人防办负责公用人防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对于列入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第十二条 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前期工作意见函。项目单位可凭前期工作意见函向规划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中应增加《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可行性研究内容。
      未列入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交通、水利、市政、环保、保障性住房项目,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并在初步设计中增加《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可行性研究内容,报送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及概算核定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项目应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进行评估,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开展评估工作的相关费用,由委托的审批部门承担,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解决。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分专项制定市级政府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除涉及保密内容外,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均应当公开。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应当用于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申请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支持(含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论证,择优确定支持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
       
      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每年三季度启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下一年度计划草案的编报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结合期内建设需求、项目储备情况,牵头编制本行业的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和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其中,本行业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应当根据轻重缓急和前期工作成熟度对项目进行排序。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各行业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拟订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统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计划建议,与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拟订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区政府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开展工程规划、用地、环保等专项论证及设计工作,各相关审批部门指导项目单位加快办理各项前期手续。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区政府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建设工作。项目单位要加快开展施工图设计、征地拆迁等开工准备工作,依法履行公开招标程序,加快完成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手续,确保按时开工建设,严格按下达的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完成建设及资金拨付任务。
      项目单位应通过在线平台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在线平台对已下达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者增减项目的,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等部门拟订调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涉及预算调整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安排适当经费用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前期费用需求,与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统筹安排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前期费,市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共同落实成本管控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把控项目功能需求与建设规模。
      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所称的垫资建设,是指项目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垫款施工。
      第二十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严格概算调整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内较大变更审批管理办法。
      (二)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三)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违规超概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一律不予调整,不得另行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追加超概算投资,财政部门不予追加拨款,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市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联合审查机制,共同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意见、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另有规定外,项目开工建设后,新制定或修订相关标准规范的,继续执行原设计标准规范,不再调整初步设计。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初步设计批复中核定的概算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项目单位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和概算执行情况。
      (六)审计部门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和单位主要责任同志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对违规超概算问题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包括项目竣工验收和专业验收、配套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在专项验收和配套验收之后进行。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具备专项验收条件的,由项目单位按规定自行验收或向各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之内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组织专业验收、配套验收。
      项目单位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实行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及有关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能否达到批准的工程功能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
      市财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在收到项目单位申请6个月内,依法依规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施同步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市相关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于项目财务决算批复完毕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归属单位要及时将资产计入本单位资产账薄,项目验收移交后,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政府投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其负责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将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四)市审计机关负责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业领域内使用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监督本行业领域内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
      第三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对本行业领域的新开工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步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随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计划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重点项目前期费相关管理规定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 2020-11-13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调整我市高考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函》(津教财函 [2020]137号)收悉。根据《天津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16]12号)等文件要求,为保障我市高考改革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将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的秋季高考、成人高考、春季高考、高职升本科、三二分段、艺术类统考、体育类统考等考试,以及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组织的招生入学考试收费项目统一为“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考务费”,取消高考报名费和英语听力测试费。
      二、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次40元。
      三、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考务费实行免收政策。
      四、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考务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五、收费单位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认真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六、本通知自2021年高考报名开始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11-03

      市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定完善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政策措施的部署要求,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5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贯彻落实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收费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落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工作,并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将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各级市场监管、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20-10-28

      津发改价综〔2020〕351号
      市水务局,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向企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20]34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建设期间,按照征占
      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
      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按照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照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按照1.4元计征;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根据开采量(采掘、采剥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五、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向企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20]34号)规定执行,缴纳中央收入部分,即总缴费额的10%。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2020-10-10

      津发改价费〔2020〕322号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632号)及《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津发改价费〔2020〕293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
        围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突出重点、分类规范的原则,通过深入清理规范,进一步打破服务垄断,坚决取消违法违规收费,提升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降低偏高收费,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
        二、清理规范的措施
        各部门要组织本行业内协会商会对收取的经营服务性等收费进行梳理,包括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在此基础上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收费事项进行认真分析,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一)打破服务垄断。各部门要清理行业内协会商会开展的垄断性和强制性的服务项目,通过放开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对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合理合法、补偿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严禁无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收费,或者通过中介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变相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因本部门出台政策文件规定产生的中介服务收费一律取消。
        (二)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项目。各部门应要求行业内协会商会收取会费的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对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以有偿服务的形式另行收费,不得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收取的入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考试费、评比表彰费等收费,并退还违法违规所得。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并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降低收费标准。对收费标准偏高、盈余较多、使用不透明、企业与社会反映较强的部分重点领域,特别是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资产评估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各部门要组织开展成本审核,督促其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降低偏高收费。
        (四)规范收费行为。各部门应要求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清理规范的组织实施
        (一)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的认识。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对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和自身职责,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清理规范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集中公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各区、各部门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指导制定完善行业内协会商会服务规范,细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并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于11月30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情况进行公示(见附件1),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各区价格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组织好收费公示工作。
        (三)及时报送清理规范情况。各区、各部门要全面总结评估此次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将打破服务垄断、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合计减负金额等情况梳理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情况表”(见附件2),于11月16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含纸质版及电子版)。
        (四)开展随机抽查复核。市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区、各部门报送的清理规范情况进行汇总梳理,结合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公示情况,会同相关部门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选择部分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抽查复核,深入了解实际收费情况。对抽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明确处理原则,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黄  颖   23142226   23142053(传真)
      电子邮箱:sfzggwsfc@tj.gov.cn
       
      附件:1.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详情
      2.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情况表
       
        
      2020年10月10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进口液化天然气气化服务价格的通知 2020-09-30

      各有关单位:
      根据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方案,国家正在推进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为保障改革平稳落地,现就我市辖区内进口液化天然气气化服务价格通知如下:
      一、保持改革过渡期进口液化天然气气化服务价格总体平稳。已投产运营的各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暂按不高于现行与接收站使用方签订的气化加工费执行。过渡期间新投产运营的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按不高于已投产接收站的气化服务价格执行。各接收站具体价格执行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综合管理处)。
      二、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正式运营一段时间并符合定价条件后,政府主管部门将根据情况对价格进行调整。
      2020年9月30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函 2020-09-30

      市文化和旅游局:
      你局《关于申请变更导游资格考试收费单位的函》(津文旅财〔2020〕2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1号)规定,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时,由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考生收取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你局在组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时,由你局向考生收取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共5科)。
      三、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旅行社经理、导游人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2〕376号)同时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20-09-22

      各区发展改革委、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按照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改革方案,经听取价格听证会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将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平均每立方米降低0.11元,同步提高独立采暖用气基础气量。调整后的具体价格标准及独立采暖用气分档气量详见附表。
      二、低保户、特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家庭等困难群众用气继续按第一档的气价执行。
      三、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价格政策,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认真做好气费结算,确保居民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改革红利。对居民用户已按调整前价格预购气量的,结合实际做好差额款清算工作。各燃气经营企业应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保障服务质量,加大巡检力度,确保天然气供应安全。
      四、各区发展改革委应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解释,提高政策知晓度。滨海新区、蓟州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依照价格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工作。
      附件:天津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天津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分档
      居民生活用气
      独立采暖用气
      户年用气量
      (立方米)
      销售价格
      (元/立方米)
      户年用气量
      (立方米)
      销售价格
      (元/立方米)
      第一档
      0-300(含)
      2.50
      0-1500(含)
      2.40
      第二档
      301-600(含)
      3.00
      1501-2500(含)
      3.00
      第三档
      600以上
      3.75
      2500以上
      3.75
      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
      2.53
      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销售价格
      2.40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9-21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委内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020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7〕103号)等要求及参照其他省市经验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咨询评估机构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
      各相关处室在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在进行其他投资决策过程中,也要充分发挥相关工程咨询单位的作用。投资处负责全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和咨询评估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择优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建立咨询评估机构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库内的机构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库内机构承担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专项规划,指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的专项规划(含规划调整);
      (二)项目建议书,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初步设计,指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核定,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核定;
      (五)项目申请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市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需咨询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六)资金申请报告,指申请市级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需咨询评估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需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八)PPP项目实施方案,指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的PPP项目实施方案;
      (九)项目后评价报告,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
      (十)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评估等;
      (十一)国家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的项目其他前期工作审核、评估等。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六条  承担具体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相应资信等级;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不具备前述第六条有关资信条件,但具有相关能力的机构作为投资咨询评估机构,以备承担特殊行业或特殊复杂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建立咨询评估机构库,具体程序是:
      (一)根据各有关处室的需求,确定投资咨询评估专业;
      (二)依据投资咨询评估专业,公开发布入库邀请公告,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咨询评估机构应根据公告要求报名并组织材料参加评审;
      (三)选聘评审专家,依据入库评分规则对参加评审的咨询评估机构分专业进行打分,按照分数排名先后顺序确定建议名单;
      (四)各专业处室对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研提意见;
      (五)投资处根据各专业处室意见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库;
      (六)咨询评估机构库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七)投资处负责牵头与已经确定的咨询评估机构签订《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框架协议》。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一致性评价结果与量化考评结果,对咨询评估机构库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一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委内工作程序
       
      第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的选取,除涉密和重大项目外,均通过摇号方式随机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具体程序是:
      (一)各处室分工
      1.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评估,由专业处室负责;
      2. 初步设计由专业处室负责;概算核定由投资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3. 其他咨询评估事项由专业处室负责。
      (二)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1. 投资处对进入咨询评估机构库中的企业分专业进行编号,每个专业内每个企业仅有唯一编号;
      2. 根据评估任务确定所需专业,调取该专业内的咨询评估机构及其编号;
      3. 投资处依据回避性原则,对调取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筛选后提出备选名单,提交给专业处室;
      4. 专业处室将备选名单中的企业编号导入摇号系统,在监督下完成摇号操作,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
      5. 专业处室通过摇号随机确定咨询评估机构,由投资处、法规处联合负责监督;投资处通过摇号随机确定咨询评估机构,由专业处室、法规处联合负责监督。
      (三)工作流程
      1. 按照职责分工,由专业处室提出咨询评估申请并填写《委托咨询评估申请表》,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投资处。申请内容包括:事项基本情况、评估要求、评估时限等。
      2. 投资处对专业处室提交的咨询评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评估必要性、咨询评估范围等。审核同意后,按照回避原则核实咨询评估机构,确定备选名单。专业处室从备选名单中自行摇号随机选取。
      3. 专业处室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投资处向选中的咨询评估机构和项目单位出具《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委托书》(一式两份),评估委托书应载明工作要求。
      对评估费用五十万元(含)以上的咨询评估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执行。对于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的项目可以采取单独委托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咨询评估机构。
      (四)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1. 咨询评估机构被选中后拒绝接受任务的,专业处室应重新摇号确定咨询评估机构。累计2次拒绝接受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将从咨询评估机构库中删除。
      2. 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回避性原则是指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后评价;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十一条  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专项规划和重大项目的申请报告、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可以委托多家咨询评估机构共同承担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二条  对委托评估费用标准、来源、委托单位等事项有特殊要求的,应履行委内签报程序。签报文件由专业处室拟定,明确委托项目情况、特殊委托事项、委托理由等,会签投资处后,呈报专业处室和投资处分管委领导批准,投资处根据签报意见办理评估委托。
       
      第五章 评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三条  投资处根据市场情况制定评估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作为评估委托双方的执行依据。
      第十四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要求,评估费用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承担、统一支付,在评估工作完成后,按年度分批次安排资金。
       
      第六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后,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定期反馈评估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初步设计和概算评估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是经执业登记的造价工程师。参加评估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十六条  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专业处室通过与咨询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专业处室。
      评估报告应当附具评估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评估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委托书》中明确的时限内出具咨询评估报告和信用承诺书,并报送专业处室。
      项目单位补充资料时间不计算在评估时限内,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应事前向市发展改革委专业处室书面报告,专业处室出具书面延期意见,咨询评估机构应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第七章 咨询评估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专业处室应从评估时限、技术措施、组织措施、评估质量等方面,对评估报告进行量化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送投资处,考评结果与咨询评估机构库调整挂钩。
      第二十条  投资处受理对咨询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问题查实的从咨询评估机构库中删除。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应严守廉洁自律、奉公守法的原则,杜绝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对失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发展改革委可以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网站地图 使用帮助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隐私声明
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

主办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电话:022-23142050技术支持: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网站标识码:1200000015津ICP备 08100007号-14 徽标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0991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22-23142050网站标识码:1200000015

技术支持: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津ICP备 08100007号-14

徽标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0991号

党政机关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