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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文件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6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2016-01-20

      津发改价检〔2015〕1241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6年
      元旦和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2016年元旦、春节将至,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下称《若干意见》)精神,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市场消费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6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要求和市政府的有关部署,现就加强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若干意见》精神,切实履行两节价格监管职责
      (一)《若干意见》对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区县要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为契机,切实履行两节市场价格监管职责,提高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水平。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快转型定位,把工作中心放到市场价格监管上来,把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两节期间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监管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督导,扎实开展工作,避免走过场,确保两节监管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民生领域监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加大调查研究,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领域,努力探索新的监管办法。要摸索新的条件下如何推进社会监督网络和价格诚信建设,营造社会监督和诚信兴商环境。
       二、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一)对粮油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当地居民日常消费特色食品,各区县要加强动态监测和分析预警,发现价格波动倾向性、潜在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应对。要高度重视两节期间的价格应急监管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监管预案和工作机制,统筹安排应急执法力量和执法装备,细化节日期间价格执法人员值守安排。发生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要及时启动应急监管预案,加大监测频次和监管力度。发生哄抬价格、欺诈宰客等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妥善处置价格矛盾和纠纷。
      (二)要做好节日监管的舆论引导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提醒告诫,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温馨提醒消费者避免消费陷阱,严正告诫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要曝光一批典型价格违法案例,提高节日市场价格执法威慑力,震慑违法经营者。要加强节日期间舆情监测,全面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发布监管信息,准确公布案件事实,有力澄清网络谣言,营造良好舆论气氛。
       三、畅通12358价格举报系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两节期间群众出行购物密集,极易引发价格纠纷和矛盾。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价格举报工作,完善节日期间价格举报工作机制,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
       (二)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交办、转办、督办投诉举报件,确保群众投诉举报得到及时处理,举报案件依法办理。热情接听群众投诉举报和政策咨询,准确使用规范用语,坚决避免推诿拖延等现象。切实提高敏锐性敏感性,接到突发事件举报要及时启动应急监管机制,依法妥善处置,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营造良好节日消费环境
       (一)加强交通旅游价格监管。两节期间是出行旅游高峰,各区县要加强旅游交通价格监管。加强对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价格检查,严肃查处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收费、误导性标示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和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继续开展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景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水平和浮动幅度,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规范餐饮、住宿、购物、观光等环节的价格秩序,查处旅行社不履行价格承诺,旅游购物店虚假打折、虚假优惠,旅游餐饮场所两套价格、低标高结、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商业零售价格行为监管。两节期间消费者购物集中、经营者促销活动频繁,各区县要加强对线上线下商品零售企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价格法律法规宣传,督促经营者完善促销方案,规范价格行为。要对大型购物中心、商场超市以及消费者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经营者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行为。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屡查屡犯的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加强生活性服务业价格监管。两节期间我市生活性服务业供需矛盾突出,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家政、洗车、餐饮等领域的价格波动,充分尊重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利、同时以市场巡查、提醒告诫、主动服务等方式,指导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督促经营者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以及价外加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努力化解价格矛盾。
      (四)加强新近放开价格监管。去年以来价格改革大力推进,一大批商品和服务价格陆续放开,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放管结合,节日期间密切关注药品等价格改革领域的市场动态,加强市场巡查,坚决制止经营者借价格改革之机实施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015年12月30日、2016年2月2日、5日,市价监局将分别组织全市价检系统集中开展节前市场价格检查,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于当日将检查情况以信息形式报送市价监局。同时,请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于2016年2月15日11时前,将两节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总结及查处的1个典型案例以传真方式报送市价监局(传真:23288677)。
      2015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印发
       
       
       
       
       
       
       
       
      
  • 关于废止《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2016-01-20

      津发改价认〔2015〕1269号
       
       
      关于废止《天津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
      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的规定,全市价格认证机构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工作,不再受理车物损失民事赔偿价格鉴定评估业务。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津价认[2013]24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201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 关于印发全市“三改一化”改革试点支持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6-01-2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文件
      津发改城镇〔2016〕39号
       
       
      关于印发全市“三改一化”
      改革试点支持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市“三改一化”改革试点,促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发展,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经第二十五次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全市“三改一化”改革试点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全市“三改一化”改革试点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市农委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全市“三改一化”改革试点
      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市“三改一化”改革试点,促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发展,率先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集体经济进行股份制改革相关财税支持政策
      1、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2、对为“三改一化”试点村办理相关手续收取的印花税,区县财政按实际缴纳收入给予补助。
      3、对资产评估、司法公证、补缴资本验资以及汽车的过户费和评估费等市场行为的收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可以由区县、街镇财政分担。
       4、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公司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我市制定的民营企业和万企转型升级的相关政策。
      5、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公司整合相关资源,组建物业管理公司、劳务公司、综合性服务公司等,按照公司法规范运营,健全管理机制,主动承接各经济功能区、示范镇社区等公共物业的管理,主动承担区域内环卫、园林绿化养护任务等适合村级经济参与的项目。街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时,优先购买此类企业服务。
      6、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公司,区县人民政府要在示范工业园区的土地资源上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按市政府相关产业政策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扶持,优先发展其项目。
      7、支持、引导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物业经济,对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投资建设厂房、商贸设施、商务楼宇、科技楼宇等物业项目,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每个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只享受一次补助。
      8、在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中,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9、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行使所有权。
      二、村民农转非后享受的相关福利待遇政策
      10、试点街镇村民办理“农转非”后,依然享受本区、镇两级针对农民的相关优惠政策。
      11、对现享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试点街镇村民,转为非农户籍后,给予4年的计划生育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仍享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和奖励扶助政策。
      12、村民转为非农业户籍后,在社会保险、教育、就业保障、社会福利、参军、优抚安置等方面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13、农村低保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家庭享受城市救助标准,所增加的救助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和区县按比例承担。对农村五保供养人员,政策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过渡期后,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意见》(津民发〔2014〕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建立试点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为“农转非”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劳动就业信息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给予培训费补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后,新的经济实体要优先安排“农转非”人员就业,小城镇的物业管理、清洁、绿化、公共设施管理等岗位,要优先面向本地“农转非”人员。
      三、村委会改居委会后的相关支持政策
      15、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后,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3〕30号)精神,明确居委会的任务、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办公经费保障及成员待遇,创建文明祥和的生活社区。
      16、原村“两委”成员的安置要按照《天津市“三改一化”试点工作村“两委”成员过渡期安置暂行办法》(津民发〔2014〕23号)精神落实,确保村“两委”成员得到妥善安置。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涉及区级财政承担的扶持政策,相关区县需要制定细则,同时细化农转非村民的长期待遇保障,提出养老、医疗、就业、参军、入学等各项福利政策的对接办法,让农民转非更安心,转后更放心。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印发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2016-01-06

      市电力公司、华北电网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现就我市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上网电价
      (一)我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3.01分钱。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后标准见附件1。
      (二)同步调整后的我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为每千瓦时0.3514元。
      (三)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照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二、疏导电价矛盾
      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的降价空间,用于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具体是:
      (一)我市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3.13分钱,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调整后的电力销售价格见附件2、3。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二)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
      (三)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四)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以上价格调整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
      四、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
      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协商确定电价。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参考送、受电地区电价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有关要求
      各级电网公司和各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价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2016
      年
      1
      月
      4
      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杨柳青热电8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通知 2016-01-06

      市电力公司,天津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公司:
      华能杨柳青热电公司《关于8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请示》(华能津杨〔2015〕143号)收悉。按照电价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杨柳青热电公司8号机组煤炭清洁利用改造工程已经投入运行,超低排放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津环监验字〔2015〕085号)。自
      2015
      年
      11
      月
      23
      日起
      ,对该机组统购的上网电量给予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的支持。
      二、华能杨柳青热电公司要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监管,稳定在线监测系统。对经市环保、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污染物排放超标时段电价加价收入,按照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2015
      年
      12
      月
      30
      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王顶堤馨苑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6-01-04

      天津市王顶堤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王顶堤馨苑小区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经审核,你公司在西青区津静路12号承建的王顶堤馨苑小区为定向安置住房,其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销售住宅的建筑面积为152894.26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4551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平方米5006元,每幢楼各门栋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楼号
      门栋均价
      1门
      1号楼
      4551
      2号楼
      4551
      3号楼
      4551
      4号楼
      4551
      5号楼
      4551
      6号楼
      4551
      7号楼
      4551
      8号楼
      4551
      9号楼
      4551
      10号楼
      4551
      11号楼
      4551
      12号楼
      4551
      13号楼
      4551
      14号楼
      4551
      15号楼
      4551
      总体均价
      4551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在标示的售房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2015年12月2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东旺家园小区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6-01-04

      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津南区咸水沽镇东旺家园定向安置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经审核,你公司在津南区咸水沽镇东侧承建的东旺家园小区为定向安置住房,其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销售住宅的建筑面积为78498.51平方米,可按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4630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平方米5093元,每幢楼各门栋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楼号
      门栋均价
      1门
      1号楼
      4630
      2号楼
      4630
      3号楼
      4630
      4号楼
      4630
      5号楼
      4630
      6号楼
      4630
      7号楼
      4630
      8号楼
      4630
      9号楼
      4630
      10号楼
      4630
      总体均价
      4630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在标示的售房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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