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背景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委内文件
委内文件
  • 关于印发《促进天津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汇编》的通知 2022-07-01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制造业立市战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工业产业体系,提高政策利用效率,我委联合市工信局、市政务办、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从支持产业优化升级、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强化园区配套服务、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等方面梳理形成《促进天津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汇编》,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2022年6月17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 唐家宁,联系电话:23142237)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接入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07-01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16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电力接入工程收费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
      1、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电企业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2、鼓励项目所在区政府按规定承担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接入工程建设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的部分,由电网企业落实供电到红线要求。
      3、供电企业承担的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电力接入工程部分,纳入供电企业经营成本,在国家核定电网输配电价时统筹予以疏导。    
      二、关于新老建设项目接入工程投资界面调整执行时间的衔接问题
      2021年3月1日前,项目主体已向电网企业提交用电申请并受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2021年3月1日以后向电网企业提交用电申请的建设项目,按《实施方案》和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城镇建成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被划为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城镇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四、其他相关事宜
      1.做好统筹协调。各区应因地制宜,统筹协调,采取综合有效措施,做好保障服务。对电缆供电区域(外环线以内及滨海新区核心区),各区应统筹考虑公共电网建设及电力用户使用需求,组织编制电力管廊专项规划,为有序推动供电设施建设奠定基础。
      2.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明确的有关任务,抓好工作落实。供电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电力接入工程建设顺利开展,满足电力用户需求。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4日   
  • 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6-30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23个部门制定印发《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22个部门制定了《天津市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天津市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市妇儿工委办公室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委宣传部   市委网信办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城市管理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应急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体育局        
      市医保局   团市委                 
      市妇联   市残联                  
      2022年6月21日                  
      附件
       
      天津市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紧紧围绕天津“一基地三区”的功能定位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建设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儿童优先发展,从儿童视角出发,以儿童需求为导向,以儿童更好成长为目标,完善儿童政策体系,优化儿童公共服 务,加强儿童权利保障,拓展儿童成长空间,改善儿童发展环境,全面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让儿童友好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行动、责任和事业,让广大儿童成长为担当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任的时代新人,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儿童优先,实现普惠共享。坚持公共事业优先规划、公共资源优先配置、公共服务优先保障,推动儿童优先原则融入社会政策。将儿童教育、医疗卫生、福利保障事项优先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智慧化水平。坚持公益普惠导向,扩大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让广大适龄儿童享有公平、便利、安全的服务。
      坚持因地制宜,实现天津特色。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目标,探索建设具有天津特色儿童友好城市。鼓励有条件的区先行先试,探索建设模式经验,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坚持儿童参与,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创造有利于儿童全面参与的社会环境,让城市公共空间建设更加贴近儿童最真实的需求,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向特殊儿童群体倾斜。最大限度满足儿童发展需要,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坚持开门引智,实现共同发力。发挥党委、政府主导作用,健全完善多领域、多部门工作协作机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合力。结合推进“一带一路”和现代化大都市建设,借鉴有益经验,强化交流互鉴,全方位推动儿童友好发展理念深入人心。
      (三)建设目标
      坚持儿童和儿童事业发展与天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进程同步推进。积极争取,主动申报儿童友好城区建设试点。推动儿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儿童友好要求在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等方面充分体现。积极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和社区试点建设,培育打造一批儿童友好城市标杆和典范,到2025年,在全市建设培育2-3个市级儿童友好城区,打造100个示范性儿童友好社区,形成我市可推广可复制的特色经验。展望2035年,儿童友好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识,儿童友好理念成为全社会共识和全民自觉,全市50%以上的区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广大儿童享有更加美好的生活。
      二、策略措施
      (一)规划引领,加强儿童友好顶层设计
      1.强化儿童优先发展导向。将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纳入市、区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将儿童友好纳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专项规划,各级政府大力实施促进儿童发展的民生实事,实现儿童发展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评估。
      2.探索建立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和指引。加强对国际和国内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的专项课题研究,探索建立儿童友好型公共服务的地方性标准,研究制定具有天津特色的社区、学校等主要场所儿童友好建设指南,不断推进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标准化、科学化、特色化持续健康发展。
          (二)政策先行,普及儿童友好理念
      3.体现儿童视角。推进城市建设适应儿童身心发展,满足儿童服务和活动需求,融入儿童友好理念。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现“从一米高度看城市”的儿童视角。全面落实儿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游览参观票价优惠政策,推进采取年龄标准优先、身高标准补充的儿童票价优待政策。支持儿童参与各类公共空间的提升改造,切实从儿童视角优化城市空间。
      4.推动儿童全方位参与。尊重儿童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参与渠道,涉及儿童发展的重大事项要听取儿童及监护人意见,充分尊重儿童独立人格,保障其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积极搭建平台载体,鼓励儿童在家长的带领下学习参与学校规划、社区建设、城市改造、交通保障、体育公园建设等公共事务,探索实施社区儿童领导力培养项目、社区代表选任制度和儿童社区参与长效机制。
      5.健全多元参与机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搭建多方参与平台,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致力儿童发展。以普惠为导向,聚焦托育、教育、健康等重点领域,通过政府委托、孵化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技能水平。依托高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加强儿童发展和儿童友好常态化课题研究,培育专业研究力量,为制定政策提供高质量咨询意见和专业支持。大力加强校外辅导员队伍建设,中小学校和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按要求配备校外少先队辅导员。发挥青年志愿者和团属校外阵地作用,为少年儿童提供各种各样的社会实践机会。
          (三)服务跟进,满足儿童发展需求
      6.普惠托育。支持普惠托育项目建设,扩大普惠性托位供给。积极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实施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的育儿假。加强母乳喂养宣传教育、服务供给和政策制度建立,推动机场、主要火车站(包括高铁站)、商场、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7.教育均衡。优化教育资源布局,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到2025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 9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 99%以上,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 95%以上。完善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级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资源建设工程,按规划落实居住小区配套学校建设,挖掘中心城区教育资源潜力,推进涉农区城区学位资源建设,扩大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加强“一对一”教育关爱帮扶,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特殊教育体系,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发挥区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作用,加强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一人一案”优先做好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安置。严格落实“双减”工作要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作业管理水平,提高课后服务水平。
          8.健康保障。关注生命早期1000天健康保障,降低新生儿、婴儿和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加强婚前保健、孕前 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持续推进新生儿和儿童相关疾病筛查和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开展母乳喂养促进行动,6 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 50%以上,树立科学育儿观念,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建设母婴友好医院,加强儿童保健服务网络建设,扎实做好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管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实施适龄儿童口腔综合干预项目,到2025年,7至9岁儿童窝沟封闭率达到 40%以上。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保证儿童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不少于1小时。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倡导合理膳食,适度运动,预防肥胖等健康理念,到2025年,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达到 60%以上。增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能力,中小学校 100%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者。
      9.医疗支撑。加强儿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以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儿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重点,以儿科和儿童保健科为支撑,提供优质诊疗服务。加快儿童医学人才培养,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 1 名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至少配备2名专业从事儿童保健的医生。开展儿科医疗质量控制,做好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加强新生儿科等儿科医师培训,完善相关人才发展激励机制。推动各区强化基层医疗机构儿科特色服务能力。依法推动儿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加大儿童参保扩面力度,按规定资助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群体中的儿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实施学生儿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照低档缴费标准参保缴费,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进一步减轻儿童家庭就医负担。开展以环境设施符合儿童心理特点和安全需要,医疗保健服务优质高效为重点的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工作。
      10.文体服务。丰富儿童文体服务供给。合理规划文体设施布局和功能,推进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公共体育设施向儿童低收费或免费开放。为儿童提供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精神文化产品,“十四五”期间,每年出版高质量的儿童读物 500 种以上。举办少年儿童喜爱的展览展示、文艺演出、互动体验等活动。利用传统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做好少年儿童各类艺术活动的宣传展示工作。积极发挥图书馆亲子阅读基地作用,开展节日主题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打造系列公益课堂。配建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儿童体育设施。释放赛事活动对培养儿童锻炼习惯的杠杆作用,开展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活动,开展儿童不同群体的体育活动和成长发展专项指导,保障儿童每天至少1小时中等及以上强度的运动。
      (四)权利保障,健全儿童福利体系
      11.福利保障。提高儿童福利保障水平,深化“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探索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医助学项目,优化完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探访、监护评估、家庭培训和监护保护制度。做好金民工程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动态管理,通过定期走访排查和信息比对,及时更新农村留守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台账。落实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有效解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生活等方面困难,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积极推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不断提高困境儿童保障水平和质量。推动各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对符合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日常照料、心理辅导、寻亲、特殊教育等服务,提高照料服务水平,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探索家庭式养育模式。进一步规范儿童收养登记管理,落实收养评估制度。
      12.康复服务。落实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推进儿童残疾预防,做好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救助有效衔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医疗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康复救助,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助力残疾儿童适应社会、回归社会。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区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范围,增加救助内容,提高救助标准。
      (五)空间友好,提升儿童活动品质
      13.建设友好社区。发挥政府、社区和家庭在儿童友好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制定合理的建设分工和方案。结合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等项目,对公共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开展儿童友好社区试点工作。推进利用社区空间,建设儿童之家、图书室、体育场所、游戏广角、托育机构等,为儿童和家庭提供服务。引导儿童参与社区治理,积极开展以儿童参与为核心的社区活动,打造儿童交流和展示平台。巩固提高城乡社区儿童之家覆盖率,保障提升全市各类儿童阵地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到2025年,在全市打造不少于100个市级儿童友好社区。
      14.落实友好出行。在学校周边优先开展体验式、互动式出行系统建设,为儿童提供独立、有趣、安全的出行空间,逐步推动中小学、幼儿园、图书馆、社区等儿童主要活动周边道路安全交通设施、视频监控及管理系统安全可靠化改造,充分考虑儿童安全出行有关要求,合理划定道路红线及道路断面,保障儿童安全出行,提升儿童独立出行比率。
          15.共建友好基地。提供兼具教育性、趣味性、体验性、实用性和普惠性的实践活动场所。鼓励学校与美术馆、博物馆、音乐厅等共建校外教育基地。增加儿童校外活动空间,加强儿童劳动教育、课外实践、科技体验、素质拓展等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建设。推动建设具备科普、体验等多功能的自然教育基地。推动符合条件的湿地公园开展科普、体验等儿童友好自然生态建设。开展儿童友好公园、儿童体育公园建设,推进城市和郊野公园设置游戏区域和游憩设施,增加体育设施,合理改造利用绿地,增加儿童户外活动空间。持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开展儿童活动空间环境评估工作。
         (六)环境优化,确保儿童成长健康
      16.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深入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建设文明家庭、实施科学家教、传承优良家风。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调育人体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推动天津市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建设,着力推进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常态化,提升我市学校家庭教育质量。到2025年,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95%的城市社区和 85%的农村社区(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17.校园安全。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工作统筹部署,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验室、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开展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探索少年警校建设,推进“护校安园”专项行动。依法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对校车进行规范管理和排查安全隐患。
      18.网络安全。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属地网站平台、账号的巡查力度,依据相关部门意见依法依规处置属地违法违规网站平台。指导各区网信部门督促属地网站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清理色情低俗、暴力血腥、赌博诈骗等有害信息,持续净化网络空间,营造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加大对本市网吧的安全巡查,保障实名登记上网及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禁止儿童或未成年人在网吧上网。落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工作,指导网络游戏企业接入国家防沉迷系统。
      19.文化安全。推动各级文化文艺单位和社会力量创作推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能量充沛、适合儿童观赏的精神文化产品、鼓励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活动和学习展示类活动。组织少年儿童深入企业、农村、机关、军营接受革命传统教育,重温革命历史,传承红色基因。选树各行各业、各类群体中涌现出新时代先锋模范,为青少年成长成才树立榜样。严格审查,确保图书、音像制品等文献信息资源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读书活动,向少年儿童传递阳光积极的成长理念,传播优秀丰富的文化知识。编印中小学生喜闻乐见的爱国主义教育漫画书。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组织“礼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果推广活动。组织优秀教练员运动员向少年儿童健身活动开展指导。
      20.食品用品安全。完善儿童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强化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儿童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 98%以上,从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落实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保障在校学生安全营养用餐。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儿童集体用餐食品安全隐患。强化儿童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儿童用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开展儿童用品质量安全守护行动。
      21.人身安全。优化儿童安全成长社会环境,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健全儿童交通、溺水、跌落、烧烫伤、中毒等重点易发意外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开展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少年儿童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进一步加大救灾物资储备力度,充分考虑儿童物资需求特点,做好差异化储备。中小学生法治教育普及率达到 100%,加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队伍建设,有效防治校园欺凌、防范性侵、杜绝家庭暴力事件。及时掌握行为异常、有心理疾病倾向、违法犯罪学生信息,开展教育和帮扶。快速处理涉未成年人警情,防止其受到进一步伤害,依法加大对侵害人的惩戒。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发展改革委、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统筹协调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建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合力推进政策协调、资金投入、项目支持工作,推动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不断深化儿童友好城市多维度、多层次、立体化建设和改造。
      (二)完善政策支持
          强化公益普惠类儿童服务项目规划用地保障。鼓励地方政府以购买服务、租金减免等方式发展普惠性儿童服务。将儿童友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加强资金筹措,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财政和专项债予以支持,引入社会资本,多渠道筹措资金,尽力而为,推动规划组织实施。
      (三)分类分批推进
      开展市级儿童友好城区和示范儿童友好社区评选,支持有建设意愿、基础较好的区和社区先行先试,加大对示范城区及社区的经费和项目支持,分批分期持续稳步推进我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四)加强监测评估
      结合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探索制定符合天津特色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情况监测评估标准,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儿童数据信息,对儿童发展整体情况实施动态监测,组织对全市儿童友好城区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依据监测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
      (五)强化宣传交流
      深度普及儿童友好城市理念,不断加大公益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让尊重和关爱儿童成为全市共识和集体行为。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交流活动。参考国内国际城市建设经验,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先进做法,推广具有显著示范效应的建设模式。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公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合理收费清单的通知 2022-06-29

      各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城市管理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津政发〔2022〕12号)要求,着力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提升价格和收费透明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公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合理收费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我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工程建设、接入、报装和销售等各环节可向用户收取的收费项目(不含水电气暖价格)实施清单管理,具体收费项目清单附后。除国家和我市法律法规政策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收取除清单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相关费用。
      二、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及相关单位要根据公布的项目清单,进一步明晰本企业收费项目、内涵以及价格标准等,制定具体的收费项目清单,在网站首页和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公布,提高收费的透明度。
      三、各区发改、水务、工信和城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措施宣传力度,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督导,确保国家和我市清理规范水电气暖行业不合理收费措施执行到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附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合理收费项目清单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水务局   市城市管理委    
      2022年6月28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6-21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防范和控制信用服务风险,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天津市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20日
      天津市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和控制信用服务风险,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信用服务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管理活动,并提供信用服务、信用产品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不得妨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及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二章  机构申报
      第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天津市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线自主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业务经营中提供的信用服务、信用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自主申报,应当提供内容完整的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主要登记证照及章程(合伙制信用服务机构提交合伙协议);
      (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和主要员工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学历及专业、相关专业证书等;
      (三)信用承诺书;
      (四)信用服务机构年度报告。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自主申报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分批公示,供社会公众在选择信用服务机构时参考使用。
      第九条  公示的信用服务机构申报信息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报送变更信息资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信用服务机构发生解散、注销、破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等情况,不再从事信用服务相关经营活动时,应当在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将停止公示该信用服务机构相关信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信用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的规范格式和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定期核查其从事信用服务相关经营活动的情况,对申报信息存在问题、不再从事信用服务经营活动或逾期未报送变更信息资料的,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将停止公示该信用服务机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以综合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信用服务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风险一般的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信用服务机构,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对违反《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的信用服务机构依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部门对公示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虚假宣传等情况的信用服务机构,应责令其立即纠正,也可对信用服务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
      第十四条  对信用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信用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属于发展改革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处理。
       
      第四章  行业自律与发展
      第十五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信用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加行业统计、培训、宣传、公益等活动,加强信用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和公信力。
      第十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自律约束,持续开展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培训,引导和帮助从业人员诚信履职、诚信服务,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业务经营范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可以通过自身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相关服务事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妥善保存合同文本、费用收取凭证、出具的信用服务产品等业务档案。
      第十九条  信用服务机构发生解散、注销、破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等情况,不再从事信用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业务档案、信息数据等资料,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约与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开展合作,探索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发信用产品,依法依规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
      第二十一条  鼓励并支持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向信用服务机构购买信用服务。鼓励并支持在重点行业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监管,为行业信用建设提供服务。
      鼓励并支持信用主体在企业经营、市场交易、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使用信用服务产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征信业和信用评级业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日。
       
      
  • 关于印发天津市产教融合型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6-20

      各有关单位、津南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决策部署,我市作为首批试点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型城市,根据《国家产教融合型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19〕1558号)、《关于印发产教融合型企业和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21〕573号)要求,我们编制了《天津市产教融合型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上报稿)(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已上报市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备案,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措施,分解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推进我市产教融合各项重点工作。
      附件:天津市产教融合型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2022年5月20日
  • 市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2022-06-16

      各相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抓好《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和《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综合金融服务作用,全面加强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积极履行双方职责,充分发挥双方优势,聚焦基础设施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深化政银合作,创新融资模式,加大融资支持,加快推进全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建设,扩大有效投资需求,为扎实稳住天津经济发展,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二、支持领域和条件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在建、新开工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
      1.支持交通、能源、水利等网络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城市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支持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水运设施网络建设。支持分布式智能电网、新型绿色低碳能源基地建设、能源保供。支持完善油气管网建设。支持水源地、供水和排水管网、灌区、蓄滞洪区、骨干河道、海堤等工程建设和提升改造。
      2.支持信息、科技、物流等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一代超算、云计算、人工智能平台、宽带基础网络、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等设施建设。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综合交通枢纽及集疏运体系、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建设。
      3.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城际铁路网、市域(郊)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支持城市综合道路交通体系建设。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城市地下管网更新改造。支持加强城市防洪排涝、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设。支持养老托育等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和城市有机更新。支持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方舱医院及防疫隔离点等公共卫生应急设施建设。支持智能道路、智能电源、智能公交等智慧基础设施建设。
      4.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稳步推进建设“四好农村路”,完善农村交通运输体系。支持加快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支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应急物资仓储设施、国家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支持农村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二)支持条件
      1.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已完成或近6个月内可以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相关必要的核准或备案程序。
      2.项目借款主体应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状况稳健、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国家开发银行客户准入管理要求。
      3.项目应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三、推进工作内容
      (一)加强规划合作。鼓励各相关主管部门及各区发展改革部门邀请国开行天津分行参与融资规划编制、重大项目融资方案设计。国开行天津分行要主动发挥融资规划品牌优势,充分整合相应资源,做好融资主体搭建、融资模式设计、融资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融资、财务顾问服务。
      (二)加快项目推进。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主动协调解决项目融资、建设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国开行天津分行要按照减时间、减环节、优服务的“三服务”要求,建立健全合作项目储备实施机制,优化简化内部审批流程,有效保障项目及时落地开工。
      (三)加大融资支持。围绕合作领域,各相关主管部门及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定期向国开行天津分行推荐需要支持的建设项目。国开行天津分行设立专项贷款,对符合要求的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在贷款定价、贷款期限、准入门槛、审批流程、规模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允许内最优条件支持。
      (四)探索模式创新。国开行天津分行要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基础上,探索创新开发性金融支持项目建设的有效途径,要合法合规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结构化融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等,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不断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市场化融资模式。各相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完善配套政策,为项目投融资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与国开行天津分行建立年度联席会议、月度碰头会议、日常专题沟通的工作对接机制。市级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处、国开行天津分行规划发展处牵头,定期组织会商,交流政策信息和项目进展情况,共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主动与国开行天津分行各客户处、工作组进行对接,国开行天津分行要主动推动金融服务下沉和项目管理窗口前移,做好政策宣介、项目对接、贷后管理等工作。
      (二)建立项目协同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和国开行天津分行定期集中筛选整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建立融资需求项目库,共同制定项目对接方案,组织有关借款主体及时对接。国开行天津分行建立项目工作专项推进小组,主动下沉服务,精准对接需求。对于特别重大项目,成立市发展改革委、国开行天津分行联合服务团队,确保项目融资需求得到及时响应。
      (三)建立信息联报机制。对融资项目进展情况建立台账进行跟踪,及时掌握项目谋划、行政审批、开工建设、融资进度、资金到位及存在问题等相关信息,双方共同协商推进。对于政策落实、重大项目推进和标志性工作落地取得重大进展、创新性强、亮点突出的工作,各主管部门及各区要及时报送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国开行天津分行形成专题报告联合报送市委、市政府。
      五、项目申报流程
      (一)申报方式。由市各相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筛选推荐符合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按附表格式填写后,直接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二)项目筛选。市发展改革委同国开行天津分行对各相关部门、各区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建立融资需求项目库,进行日常动态管理。
      (三)融资支持。国开行天津分行按照独立审贷、自主决策、严控风险原则,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对暂不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积极进行辅导培育。
      (四)时间要求。请各相关部门、各区高度重视,按照“应报尽报”原则,全口径摸排符合条件的项目,于6月17日前,汇总报送第一批重点项目清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处      王志鹏   23142605  sfzggwwangzp@tj.gov.cn
      国开行天津分行规划发展处    万礼锋   85681210
      附件:国开行天津分行推进金融支持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申报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
      2022年6月13日                
  •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水务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严格落实供水供电供气欠费不停供政策的通知 2022-06-13

      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津政发〔2022〕12号),现就严格落实水电气欠费不停供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施的“欠费不停供”政策。今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为费用缓缴期,缓缴期内免收欠费滞纳金。
      二、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可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确定。鼓励各企业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扩大政策执行范围,延长缓缴期限,进一步支持企业缓解经营压力。
      三、各企业要本着快捷、便利的原则,不得在审核等环节设置门槛,做到应享尽享。要在网站首页和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政策,制作明白纸全方位介绍办理流程,有条件的设专人专柜提供服务,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四、建立政策落实情况月报制度。各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统计上月缓缴户数以及免收滞纳金金额,并将相关情况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水务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城市管理委
      2022年6月13日    
  • 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2-05-2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天津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规划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商务局  市金融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市税务局  天津银保监局
      2022年5月26日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05-24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市 住 建 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 商 务 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委  人行天津分行
      市 国 资 委  市 税 务 局  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银保监局  民航天津监管局
      2022年5月23日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关于房租减免政策的执行办法 2022-05-13

      按照我市出台疫情期间惠企政策和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津财防控〔2022〕9号)要求,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对驻厦客户进行梳理,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一、房租减免范围
      承租国投大厦办公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减免措施
      按照文件精神,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对承租国投大厦办公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3个月房屋租金减免。
      三、审批流程
      (一)时间安排
      房租减免申请提交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截止。超过时限原则上不再受理。
      (二)资格审核
      由承租方向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承租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进行资格确认说明和佐证材料等。
      (三)上级核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对承租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其主管部门核准。
      四、房租减免方式
      承租方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批通过后,按照合同金额确定三个月租金合计,与承租单位签订补充协议,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房租减免工作。
      五、资料存档备查
      对承租单位提供的全部申请资料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存档,形成档案资料备查。
      联系人:田娜  2314223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
      2022年4月20日        
  • 关于印发《天津市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5-07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科学有序推动重点工业领域节能降碳和绿色转型,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21〕1464号)、《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00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单位制定了《天津市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9日    
      
  •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2022-04-19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办发〔2022〕2号)的推动实施,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单位对重点任务进行了细化,形成重点任务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2年2月16日
  • 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4-18

      市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天津市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推进我市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海洋强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促进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抓好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   市规划资源局   市水务局
      2022年3月31日         
  • 关于印发《关于振作天津市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2022-04-08

      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 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780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振作天津市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21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     陈立敏,联系电话:23142279;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党  喆,联系电话:23316773)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农业农村委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反食品浪费与粮... 2022-03-15

      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推动全市反食品浪费与粮食节约减损各项工作,我们编制了《天津市反食品浪费与粮食节约减损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  市农业农村委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粮食和物资局
      2022年3月8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2022-03-11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国家能源局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完成规划目标任务。
      2022年2月19日
      
网站地图 使用帮助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隐私声明
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

主办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电话:022-23142050技术支持: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网站标识码:1200000015津ICP备 08100007号-14 徽标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0991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22-23142050网站标识码:1200000015

技术支持: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津ICP备 08100007号-14

徽标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0991号

党政机关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