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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安全专项自查的通知
来源:工业处 时间:2019-04-22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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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发展改革委、各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

近年来,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迅速,全市公共充电桩保有量达到13000台,由此造成的安全压力越来越大。近期,全国发生多起车辆在充电前后发生自燃事故,在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的同时,对行业发展也产生了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安全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定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充电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专项自查活动,全方位排查消除充电安全隐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本次安全自查范围,指本市运营企业在各类场所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

1、运营企业为个人或单位自用新能源汽车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

2、运营企业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公共充电场站内建设,向社会开放,为新能源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充换电设施;

3、运营企业在公交、邮政物流、环卫、出租等专用场站内建设,服务于特定领域新能源汽车的专用充换电设施。

二、自查主体

本次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自查主体为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营各类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企业。

三、总体安排

本市辖区内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标准执行及充电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况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于201953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处,并根据项目情况一并报送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委。

四、自查内容

充电运营企业应重点排查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各类充电设施的建设标准执行情况、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维制度落实情况、充电运行监控平台的运行状态(详见附件1,电子版请从公共邮箱中下载,地址:tjfgwgyc@126.com密码:tjfgwgyc123456)。

1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天津辖区内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津发改工业〔20171021号)等文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方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完善安全监督机制,完善事故应急防控预案和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事故应急演练。

2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开展充电设施设备、线路电缆排查,确保充电设备、配电设备、线缆及保护装置工作状态正常;开展监控平台和监控数据信息排查,落实充电设备及监控系统能力、故障信息检测能力,实现充电过程的隐患预警监测,保障充电运行监控系统平台的可靠运行;开展消防、防雷设施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3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天津市辖区内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设计施工标准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技术要求、建设规程、竣工验收等文件的情况。包括充电基础设施在设计、建设过程中对《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等标准的执行情况;充电系统设备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用电安全导则》等标准的情况(详见附件2)。

五、工作要求

1、重视自查工作。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自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排查责任人,从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方案、建设标准等各方面加强排查力度(详见附件3),并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效。各企业自查后,我委将组织专业机构对各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现场审核,自查及第三方审核情况将作为后续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的依据,对于安全生产落实不力、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将取消企业申报补贴资格。

2、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发展改革委应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密切联系,会同所在街镇、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督促企业有效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管理,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附件: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自查内容

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自查标准依据

3.电动汽车充电运营企业自查报告文件

 

 

 

 

                           2019419

(联系人:赵建辉        联系电话:2314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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