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办,有关单位:
为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和《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津发改双碳规〔2025〕5号),规范开展我市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指南》。
本市依法合规成立、四至边界清晰、节能目标明确、管理基础良好的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可实施区域节能审查。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属于区级节能审查权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开展节能审查验收。
附件:1. 天津市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指南
2. 区域节能报告参考文本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
2025年12月22日
(联系人:环资双碳处 王 亮;联系电话:2314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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