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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2-07-26

      2022年第14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2年7月26日24时起执行。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10600
      7.91
      10300
      92号乙醇汽油
      11236
      8.53
      10936
      95号乙醇汽油
      11872
      9.02
      11572
      0号柴油(标准品)
      9530
      8.23
      9230
      负10号柴油
      10102
      8.73
      9802
      负20号柴油
      10578
      9.14
      10278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22年7月26日
      
  • 关于开展2022年度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和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2-07-25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提升产业研发创新能力,按照《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和《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细则》要求,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和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申报方向
      围绕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智能科技产品产业化和智能科技技术应用为支持重点。
      二、申报具体要求
      请有关单位按照《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电子版可于市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http://fzgg.tj.gov.cn首页通知公告栏查找)的要求,开展方案编制工作。为促进创新主体创新资源集聚,进一步巩固技术领先优势,近三年已承担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的建设主体不可重复申报,建设期已超过三年且运行效果突出的可再围绕原建设方向扩展提出新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进行申请,每个申报主体只能申请一个平台。
      请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严格对照申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初审工作,将审核后的方案一式两份(含电子版)汇总报送我委。其中: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报送截止时间为9月5日,市级产业创新中心报送截止时间为11月7日。
      我委将组织对申报的产业创新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项目进行评审,择优予以批复。
      2022年7月18日
      (联系人:张 全;联系电话:23142457)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2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的通知 2022-07-20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2022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查
      请各区节能主管部门推动区内重点用能单位(附件1),对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标准》(附件2),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自查工作。
      二、现场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专业机构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不向被评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请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协助评价机构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现场评价工作。评价机构名单及分工安排另行通知。
      三、结果运用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作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双控考核、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结果向社会通报。对未按照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的重点用能单位,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理,节能奖励政策不予支持。
      附件:1.2022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单位名单
            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标准
      2022年7月15日
      (联系人:环资双碳处   王  亮  23142207;市节能环保中心  杨亚鹏  23120837)
  • 关于做好2022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2022-07-13

      津发改双碳〔2022〕194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
      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产生,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依据《“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关于持续做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津发改环资〔2021〕11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纳入强制性审核名单
      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天津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等要求,确定因 “双超” “双有” “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 “年取水量20万吨以上” 纳入2022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82家(详见附件1)。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由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通知》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重点环节及时限
      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公布企业相关信息,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1年内完成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生态环境局。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生态环境局申请验收。对因停产或关闭等原因不具备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区相关部门核实(“双超”“双有”类别企业由区生态环境局核实,其他类别企业由区发展改革委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加强组织实施
      各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培训、强化监管服务,书面通知本区纳入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时报送审核报告,及时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申请验收,确保纳入强制审核的企业按进度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各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完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辖区内每一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从名单确定到通过评估、验收各环节的档案信息完整可查。
      四、按时报送信息
      各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本区清洁生产总结评估工作。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工作进度情况表(附件2)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于次年5月15日前,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报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的通知》要求,将上一年度清洁生产审核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严格执法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清洁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服务,通报各区清洁生产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和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审核、评估、验收等情况。市区两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清洁生产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公布信息、不按期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1. 2022年度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
            2.清洁生产工作进度情况表
            3.各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部门联系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30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郭平贵;联系电话:23142163;邮    箱:sfzggwhzc@tj.gov.cn
                 市生态环境局气候与国际处 李帆;联系电话:87671547;邮    箱:qihouchu@tj.gov.cn
                 市节能环保中心 刘小溪;联系电话:23142095;邮    箱:sfzggwhzc@tj.gov.cn)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2-07-12

      2022年第13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2年7月12日24时起执行。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10900
      8.14
      10600
      92号乙醇汽油
      11554
      8.78
      11254
      95号乙醇汽油
      12208
      9.27
      11908
      0号柴油(标准品)
      9820
      8.48
      9520
      负10号柴油
      10409
      8.99
      10109
      负20号柴油
      10900
      9.42
      10600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22年7月12日
      
  • 关于对《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07-07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抓好重点项目建设,我们研究起草了《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自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15日,对《管理办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请书面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邮箱:fgwzdxmc@tj.gov.cn)。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处  苏苑、徐洋
      联系电话:23142254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结果的通报 2022-07-07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1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通过法定程序委托专业机构,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对60家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了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10家,通过48家,不通过1家,因客观原因未予评价1家。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要持续推动区内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将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作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双控考核、节能信用信息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单位,要持续有效运行能源管理体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评价结果为通过等级的单位,要按照评价意见进一步完善能源管理体系,提升节能管理水平。评价结果为不通过等级的单位,作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节能奖励政策不予支持。
      附件:2021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情况
      2022年7月6日
      (联系人:环资双碳处  王  亮,23142207;市节能环保中心  杨亚鹏,23120837)
  • 关于对《天津市加快冷链物流发展实施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07-05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编制了《天津市加快冷链物流发展实施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7月5日至7月13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市发展改革委邮箱(sfzggwjmc@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感谢支持!
  • 关于开展2022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2022-07-01

      天津市创业投资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创业投资年度工作部署会要求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10部委2005年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度我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重点检查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是否规范运作,包括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被立案调查或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二级市场投资和债券投资等违规行为,是否已落实“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等要求。
      二、年检程序
      (一)提交材料(7月底前完成)。
      备案创投企业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其中:
      1.2021年度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
      2.年度业务报告应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情况。
      3.其他相关材料包括能简要反映截至2021年末全年度业务情况和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的相关表格:
      《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实行委托管理的填写)
      《创业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实行委托管理的填写)
      《创业投资企业资本来源情况表》
      《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填设立以来投资情况)
      《创业投资企业股本退出情况表》(填设立以来实现退出情况)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收益与应纳税所得抵扣情况表》
      《被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表》
      《创业投资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汇总表》
      为避免漏检和重复,实行委托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提交上述文件。对上述表格中涉及投资情况的,应提供相应法律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材料审核(8月20日前完成)。
      市创业投资协会于8月1日-20日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年度检查。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年检不予通过,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三)年检抽查。
      年检合格企业,备案管理部门为其出具相关证明。市创业投资协会对年检合格企业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年检企业所有申请材料须提供一式三份。所有申请材料须提交纸质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单页或页码较少的相关证明,企业应逐页加盖公章;审计报告、相关协议或合同文本、验资报告等页数较多的材料,应在首页加盖企业公章,并逐份加盖骑缝章,不得多项材料混合加盖骑缝章。
      (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查验。创业投资协会应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查验,查验后,原件退还企业。
      (三)请创业投资协会认真对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开展我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并指导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及时享受税收政策。
      请于8月20日前完成年检相关工作,并提交备案年检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创投行业发展总体状况、备案创投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经济社会贡献情况、享受税收政策情况、是否存在涉嫌非法集资、二级市场投资和债券投资等违规行为、以及投资运作过程中重大事件是否及时向协会报告、年检工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情况。
      2022年7月1日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2-06-28

      2022年第12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2年6月28日24时起执行。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11260
      8.41
      10960
      92号乙醇汽油
      11936
      9.07
      11636
      95号乙醇汽油
      12611
      9.58
      12311
      0号柴油(标准品)
      10165
      8.78
      9865
      负10号柴油
      10775
      9.31
      10475
      负20号柴油
      11283
      9.75
      10983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22年6月28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推荐绿色技术的通知 2022-06-24

      各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广泛宣传《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版)》,落实《关于构建天津市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落实方案》,加快先进绿色技术推广应用,促进绿色产业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实现,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绿色技术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减碳固碳及二氧化碳规模化利用等领域相关技术,分类可参见《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版)》(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
      二、推荐原则
      推荐技术应具备先进性、适用性、推广价值高等特点。技术水平国内领先,能够反映绿色技术最新进展,对我市相关领域绿色发展具有引领作用;技术成熟可靠,知识产权明晰,达到实际应用要求,有成功实施案例,可以在有关行业
      或领域广泛推广;技术推广价值高,经济适用,推广潜力大,可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申报
      请各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推荐范围和推荐原则,积极组织相关单位申报绿色技术,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推荐绿色技术。于2022年7月25日前,将推荐文件、绿色技术申报汇总表(附件4)及申报单位绿色技术申报表、技术报告等材料电子版(光盘)和加盖公章纸质版各3套报送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请申报单位如实填写绿色技术申报表(附件1),根据绿色技术报告编制大纲编写技术报告(附件2),具体填写说明详见附件3。将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按单位所在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单位所在区有关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组织绿色技术评审,确定天津市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名单。各组织推荐单位在推荐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支持。
      附件:1.绿色技术申报表
            2.绿色技术报告编制大纲
            3.绿色技术申报表填写说明
            4.绿色技术申报汇总表
      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21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郭平贵;联系电话:23142163;
                 市科技局社农处  樊少杰;联系电话:58832812;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处  许玉程;联系电话:83607711;
                 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刘  琳;联系电话:23344377)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持续开展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强化常态化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06-21

      津发改价管〔2022〕171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2〕12号)部署,现将持续开展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推动常态化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是推动营商环境不断改善、群众获得感不断提升的重要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2021年我市开展了4个月转供电不合理加价专项行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由于转供电主体众多,加之国家电价改革进展加快,政策环境发生变化,部分转供电主体政策执行不精准,不合理加价情况仍然隐秘存在,侵害了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广泛面临较大经营压力,进一步强化转供电不合理加价常态化监管,推动转供电主体精准执行电价政策,规范市场行为,是扎实稳住经济平稳运行,规范公共服务行业管理和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经营负担的有效措施。各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放心不下、日夜思之、寝食难安”的紧迫感,把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强化常态化监管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工作,持续抓好落实,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助力我市经济平稳运行。
      二、开展常态化“回头看”工作
      各区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充分发挥好各行业主管部门横向协同作用,压实街道、乡镇的属地管理责任,7月底前进一步加大排查检查力度,开展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回头看工作。对已列入台账管理的转供电主体,全面梳理转供电政策执行情况,仔细排查是否存在政策执行不精准、不合理加价等情况;对未列入台账的新增转供电主体要尽快纳入台账管理,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确保转供电主体精准执行,持续巩固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专项行动成果。各区相关工作情况于8月中旬前反馈我委。在此基础上,各区要结合实际,开展常态化的回头看工作,原则每半年要全面梳理一次,切实防止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反弹。
      三、准确把握政策执行边界
      各区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240号)中关于转供电价格政策执行边界,强化对转供电主体的政策指导,既要保障转供电终端用户的利益不受损失,也要维护转供电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当前国家和我市电力市场化改革实际,统筹推动好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工作。我市取消政府制定工商业用电目录电价后,对于终端用户已安装峰谷分时电价表以及终端用户未安装峰谷分时电价表但选择执行政府制定的平段电价的情形,可参照电网公布的代理购电价格执行。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转供电不合理加价常态化监管工作,做到有案必查。重点查处转供电主体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等问题,对转供电主体拒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违规加价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对社会影响力大的典型违法案件,要坚决予以曝光,形成高压态势,利剑出鞘,以儆效尤,形成震慑。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22年6月13日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2-06-14

      2022年第11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2年6月14日24时起执行。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11580
      8.64
      11280
      92号乙醇汽油
      12275
      9.32
      11975
      95号乙醇汽油
      12970
      9.85
      12670
      0号柴油(标准品)
      10475
      9.05
      10175
      负10号柴油
      11104
      9.59
      10804
      负20号柴油
      11627
      10.04
      11327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22年6月14日
      
  • 关于印发2022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2-06-13

      津发改工业〔2022〕166号
      各有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精神,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将本年度相关工作要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结合不同领域、不同类型新能源车辆的特点和充电需求,按照适度超前原则,遵循“快慢结合”的技术导向,分类有序建设充电设施。
      2022年,重点在居民小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沿线以及物流园、产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和人员密集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不断织密充电服务网络。计划全年新增各类充电设施超过3000台。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进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进一步优化完善居民个人充电桩报装流程。持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居民个人报装便民措施:对具备条件的居民区,可主动与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协商,统一出具允许施工证明,备案制受理客户申请,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对尚未成立业委会、没有物业的居民区,接入要求合理、接入条件具备的,供电企业可通过承诺制受理客户申请,属地政府和产权单位协助供电企业做好施工协调工作。加强供电企业、车企、经销商联通互动,前置报装服务,全面推行“充电桩联网通办”政策,打通新能源入户的“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
      2.推进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持续推动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承建企业要以居民需求为导向,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充电诉求,制定年度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计划,并积极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居民建桩需求上不封顶,对具备安装条件的小区做到应建尽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等)
      3.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对新建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标准,100%预留安装条件。其中电力容量预留暂按停车位总量20%配备充电桩、每台充电桩负荷按7kW计算;管线预留时,应将电源及通道延伸至地面停车区域和地下车库每一分区,预置集中式电表箱,并将表后管线或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规划建设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市住建委)
      4.加强建成小区公共充电桩运营管理。各建设运营企业作为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充电设备定期巡检,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建成小区的充电桩作为公共设施,不得因物业更换等因素停用或拆除。如遇不可抗力造成充电设施停用拆除的,物业公司及建桩企业须征得社区(村)、街(镇)同意后,报所在区发改委备案。在此过程中,需做好应急措施,保障居民充电需求。(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
      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津发改工业〔2017〕914号)要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与国有企业继续做好示范带头作用,结合公务用车和职工购置新能源汽车需求,查漏补缺继续完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将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对外开放,满足社会公众充电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
      (三)加快推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就各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医院、急救服务中心、学校等对外公共服务机构所属公共停车场,以及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建设经营具有对外公共服务停车设施的旅游、餐饮、娱乐、商业、停车楼等场所,配套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干线公路沿线、交通枢纽等地建设集中式快速充电站。(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城投集团、各区人民政府等)
      (四)推进市级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建设
      加快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行业监管、考核评价,实现全市充电服务一张网,客户支付结算互联互通。结合“双碳”发展战略,启动平台二期设计开发,引导充电运营企业参与市场化电力需求响应,开展绿电交易,组织新能源汽车参与车网互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完善相关管理工作机制。各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谋划和协调推动力度,确保年度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2022年6月8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22年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补助备选项目名单的通知 2022-06-10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补助备选项目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共申报项目84个。其中,节能技术改造项目40个,高效电机推广应用项目13个,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应用项目23个,能源管理信息化项目8个。
      根据申报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的信用记录和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符合性审查。在此基础上,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了专家评审,对其他类型项目进行了材料审核,将17个节能技术改造项目、5个高效电机推广应用项目、14个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应用项目、7个能源管理信息化项目列为补助备选项目。按照《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补助备选项目名单予以公布。
      请区发展改革委督促申报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尽早实现节能效益。2022年三季度,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备选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报单位是否落实了节能管理措施,项目是否按期完工并投入使用、前期手续和证明材料(合同、发票等)是否齐全,核算项目投资额和节能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根据审核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附件:2022年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补助备选项目名单
      2022年6月9日
      (联系人:王  亮;联系电话:23142207)
      
  • 市发展改革委 市总工会关于开展“我为碳达峰碳中和做贡献”竞赛系列活动的通知 2022-06-10

      津发改双碳〔2022〕156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教委、市统计局,各区发展改革委,各区总工会,各局、集团公司工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本市碳达峰碳中和重点工作,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节能降碳活动,把绿色低碳理念转化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决定在“十四五”期间组织开展“我为碳达峰碳中和做贡献”竞赛系列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
      牵头编制本市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文件的市级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
      二、活动内容
      (一)激发企业绿色发展动力。鼓励企业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梳理核算能源使用和碳排放情况,研究节能降碳路径。制定详细的能效对标方案,积极开展企业、班组、岗位间的能效水平对标竞赛活动,选定标杆、查找差距、分析原因,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争创能效“领跑者”。提升绿色创新水平,加大节能降碳技术装备研发、产业化和应用推广力度。推进节能降碳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节能自愿承诺,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鼓励广大职工建言献策。结合开展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等“五小”活动,引导职工增强节能降碳意识,重视发现和解决岗位难点问题,重点围绕提升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提出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可以承受的意见建议,为企业降本增效、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献计出力。
      (三)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巩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绿色生活创建成果,推进绿色消费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开展节能降碳主题征文活动,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新风尚。
      (四)组织生态文明宣传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资源环境国情教育,加强生态文明科普教育,充分利用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等主题活动契机,普及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将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普及科学知识,宣讲政策要点,强化法治意识,增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推动。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本领域碳达峰碳中和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有特色的宣传培训活动,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各区发展改革委要将“我为碳达峰碳中和做贡献”竞赛系列活动作为推进本区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要抓手,与区总工会和区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注重岗位创新。活动实施单位要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组织一线职工、立足一线岗位、解决一线问题,夯实活动的群众基础。企业要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节能降碳工作,对职工提出节能降碳方面的合理化建议要认真收集、分类建档、抓好实施,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推广、早见效,确保“我为碳达峰碳中和做贡献”竞赛系列活动取得实效。
      (三)营造良好氛围。企业要发现挖掘节能降碳先进人物和典型经验,利用各类媒体和工会阵地,对职工在节能降碳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取得成效进行广泛宣传,组织开展学习交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动员广大职工参与到“我为碳达峰碳中和做贡献”竞赛系列活动中来,在节能降碳领域发挥聪明才智、建功立业。
      为持续推动“我为碳达峰碳中和做贡献”竞赛系列活动深入开展,巩固本市在节能降碳工作中取得的丰硕成果,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决定,每年一次总结推出在节能降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10个班组、10名个人,即时授予“天津市工人先锋号”、“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章”。具体推荐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按年度另行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   市总工会
       2022年5月30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双碳处  王  亮  联系电话:23142207;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  杨海军  联系电话:84236315)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成立天津市乡村振兴领域项目策划和项目管理智库的通知 2022-06-10

      津发改农经〔2022〕127号
      市有关部门,各涉农区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高我市乡村振兴领域项目策划和储备水平,加强项目管理,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按照积极引入智库外脑,创新工作思路有关要求,经过认真筛选和有关单位推荐,我委决定成立天津市乡村振兴领域项目策划和项目管理智库。现将工作方案和专家名单予以印发。
      附件:1.天津市乡村振兴领域项目策划和项目管理智库工作方案
             2.天津市乡村振兴领域项目策划和项目管理智库专家名单
      2022年5月10日
      附件1
       
      天津市乡村振兴领域
      项目策划和项目管理智库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为更准确谋划乡村振兴领域重大项目,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发挥专家在我市乡村振兴领域的智力支持作用,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乡村振兴领域项目策划和项目管理智库(以下简称“智库”)的组建、使用、调整和管理。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智库的组建、日常运行和维护,对成员进行监督管理;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可以借助智库专家参与本部门(单位)乡村振兴方面项目策划和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地履行职责,独立开展相关工作;
      (二)熟悉与农业农村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关工作,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和义务;
      (四)未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专家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条件:
      1.具有乡村振兴、种业振兴项目筹划、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专业研究机构工作的,在农业农村相关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优先入库:
      在乡村振兴相关项目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经验的专家。
      第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信息和材料;
      (二)独立开展相关工作并提出意见;
      (三)依法依规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并获取劳动报酬;
      (四)谋划事关天津乡村振兴、种业振兴乃至天津农业农村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支撑产业发展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建议,为我市乡村振兴提出具有前瞻性、全局性、战略性的发展思路和举措;评估市级政府投资乡村振兴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建议,提出专家意见;开展乡村振兴、种业振兴重大项目建设方案、筹划思路、招商引资等方面的研究、论证,提出重大产业发展布局建议;组织项目谋划能力培训和项目策划学术交流活动等职责;
      (五)对我市农业农村发展和专家库管理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二)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披露受托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三)按时保质完成受托工作,不得无故中途退出;
      (四)及时填报和更新个人信息。
      第九条  智库采取筛选和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的方式组建。
      第十条  申请人员应填写《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乡村振兴领域专家登记备案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包括: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复印件;
      (三)以往农业农村相关工作业绩材料等复印件;
      (四)市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正式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所从事领域和实际需要,建立专家档案,可以适时调整专家库人员结构。
      第十三条 市、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领域项目工作时,需要选用专家的,可以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
      第十五条 专家每届任期5年。任期内专家尽责履职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附件2
      天津市乡村振兴领域
      项目策划和项目管理智库专家名单
      付润亭
      天津市农学会
      邢克智
      天津农学院
      王红军
      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刘建华
      天津市农业科学院
      刘学军
      天津农学院
      杨庆文
      中国农业科学院
      龚俊义
      中国水稻研究所
      曾  波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邓  超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刘振蛟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杨  洁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
      于福安
      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王小琼
      天津农学院
      张志军
      天津市农业科学院
      苏京平
      天津市农业科学院
      季核亮
      天津市耕耘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刘  义
      天津保农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郭承亮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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