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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关于公开征集我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相关项目及企业的通知 2022-08-04

      各相关单位:
      我市已成功纳入全国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名单,为做好我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工作,现公开征集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相关项目及企业。
      一、项目征集方向
      1.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含: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信息平台、交易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投放等,塑料废弃物、废旧纺织品规范收集设施建设项目,可循环快递包装投放和回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2.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含: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废电器电子、报废汽车、动力电池等加工利用项目);
      3.二手商品交易渠道、平台建设等项目;
      4.再制造项目;
      5.园区循环化改造中废弃物统计分析信息平台、回收利用及资源化利用项目;
      6.其他相关项目;
      二、企业征集方向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二手商品交易、再制造等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的相关企业。
      三、报送方式
      请相关企业自行下载并填写企业和项目信息表,于8月12日前,将信息表报送至所在区发展改革委(企业要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并对所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请各区发展改革委核实、汇总相关企业和项目情况,形成汇总表,于8月15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我委将把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天津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将方案中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支持政策。
      附件:1.各区发展改革委联系方式
            2.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项目信息表
            3.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企业信息表
      2022年8月3日    
      (联系人:环资双碳处  郭平贵 陈雅娟;电  话:23142163,23142207)
      附件1
      各区发展改革委联系方式
      序号
      各区发改委
      部门
      部门联系电话
      1
      滨海新区发改委
      能源环境室
      65305338
      2
      和平区发改委
      发展规划科
      63002630
      3
      河西区发改委
      双碳与价格粮食工作科
      63008796
      4
      南开区发改委
      规划综合科
      63012193
      5
      河东区发改委
      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24160408
      6
      河北区发改委
      投资服务科
      26292062
      7
      红桥区发改委
      发展规划科
      86516182
      8
      东丽区发改委
      社会科
      84375639
      9
      西青区发改委
      能源和城镇发展科
      27393373
      10
      津南区发改委
      能源管理科
      28396570
      11
      北辰区发改委
      能源科
      26816714
      12
      武清区发改委
      能源科
      82966765
      13
      宝坻区发改委
      能源管理科
      29241055
      14
      宁河区发改委
      能源科
      69558758
      15
      静海区发改委
      生态文明建设科
      63032397
      16
      蓟州区发改委
      物资能源管理科
      29134427 
      
  • 天津市价格事务中心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 2022-08-03

      为满足我中心工作需要,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有关规定,经中心研究,拟决定委托中国北方人才市场(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天津市价格事务中心2022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8名。为保证公开招聘工作顺利开展,具体招聘方案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一)招聘单位名称:天津市价格事务中心
      (二)招聘单位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苏州道35号
      (三)招聘单位性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四)主要职能:承担重点行业、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以及价格变动监测预测预警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开展价格认定和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协助做好其他价格管理工作。
      二、招聘岗位及数量
      综合业务科,管理岗1名,专技岗1名,从事价格认定、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相关工作及办公室综合事务工作;
      价格监测事务科,管理岗1名,专技岗2名,从事价格监测相关工作;
      成本调查事务科,管理岗1名,专技岗2名,从事成本调查相关工作。
      三、招聘对象与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是指2022届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2020年、2021年毕业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视同为应届毕业生)。2020年、2021年、2022年毕业的能够提供报到证或派遣证的非全日制毕业生可按照应届毕业生对待。对于在报名时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2022届高校毕业生,可在其满足应聘岗位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容缺后补”机制,将核查上述证件的时间推迟到报到环节,届时,如应聘人员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取消其应聘资格。
      (二)招聘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6年8月12日以后出生);
      以下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类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现役军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列为联合惩戒对象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法律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2022年8月3日,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方人才网、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发布招聘信息,考生可通过上述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ttp://fzgg.tj.gov.cn
      北方人才网:http://www.tjrc.com.cn
      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http://www.tjtalents.com.cn
      (二)报名、缴费与资格审查
      考试报名和缴费均在网上进行,报名网址: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http://www.tjtalents.com.cn)。
      报名时间:8月12日9:00至8月16日17:00
      招聘单位网上资格审查时间:8月12日9:00至8月17日17:00
      笔试缴费时间:8月12日9:00至8月18日17:00。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进行网上缴费,缴费网址与报名网址相同。
      报考人数不足3人的岗位不能开考,未开考职位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职位,改报时间:8月19日14:00至16:00。职位报考人数与招考计划数之比低于3:1的,由我中心调整该职位的招考计划数。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擅自涂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
      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考务费用。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本人身份证、家庭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和户口本;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本人身份证、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经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请于2022年8月18日(9:00-11:00、14:00-17:00)到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医药大厦811室)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咨询电话:022-28013603。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各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聘机关均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
      (三)公共科目笔试
      报考价格认定、价格监测岗位考生,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测试》和《综合知识(文字综合类)》两科(满分各为100分),主要测评应聘人员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报考成本调查岗位考生,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测试》和《综合知识(财会类)》两科(满分各为100分),主要测评应聘人员专业理论知识和综合能力。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笔试准考证下载时间:具体时间视疫情情况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发布,请考生密切关注。
      笔试时间:具体时间、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缺少任一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公布成绩: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公布笔试成绩。具体时间视疫情情况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发布,请考生密切关注。
      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选1:3的比例,确定岗位进入面试的人选名单,如出现成绩并列考生,同时进入下一招聘环节。招聘岗位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1:3比例时,按照该岗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四)资格复审
      面试前,进入面试的人选须持报考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原件、报名表等材料到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进入面试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因取消或放弃面试资格导致进入下一招聘环节人选出现空缺的,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如递补过程中出现成绩并列考生,同时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视疫情情况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和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发布,请考生密切关注。
      (五)面试
      面试为结构化面谈,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综合分析、组织协调、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能力和素质。面试工作由我中心自行组织实施。面试工作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规则(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73号)规定进行。
      面试缴费和面试准考证下载时间:具体时间视疫情情况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发布,请考生密切关注。
      面试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达不到及格线的,不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报考人员应按照面试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参加面试时,必须同时携带面试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缺少任一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面试。
      (六)成绩汇总
      在笔试、面试过程中,报考人员缺少任一科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总成绩=(《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综合知识》成绩)÷2(即换算为100分制)×50%+面试成绩×5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保留1位小数,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
      (七)体检
      面试结束后,以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体检人员之比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岗位聘用计划数的情况,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笔试成绩仍出现并列情况,则按照笔试科目《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体检由我中心组织实施。体检的标准、项目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非我中心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或鉴定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因体检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依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人员参加体检。若递补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岗位聘用计划数的情况,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笔试成绩仍出现并列情况,则按照笔试科目《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八)考察
      考察由我中心或主管单位组织实施,考查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表现等情况。经考察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因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依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人员履行体检、考察程序。若递补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岗位聘用计划数的情况,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笔试成绩仍出现并列情况,则按照笔试科目《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员。
      (九)公示及聘用
      我中心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按规定方式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方人才网、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因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拟聘用人员自愿放弃聘用、拟聘用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等原因,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我中心应当依据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规定进行依次递补,并严格履行体检、考察、公示等有关程序。当递补人员考试成绩并列时,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员,如果笔试成绩仍出现并列情况,则按照笔试科目《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员。
      五、纪律与监督
      此次公开招聘工作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对违反招聘工作纪律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如受到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招聘工作时间安排需调整的情况,请报考人员随时关注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以新调整的安排为准。同时请报考人员报名时填写准确、有效的手机号,如遇调整,将短信通知。
      (二)请报考人员务必遵守有关防疫与安全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填报等工作。凡违反我市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隐瞒、虚报旅居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报名及政策咨询电话:23142131、23283141
      咨询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招聘工作监督电话:23142419
      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2)28013603、28013570、28014067
      附件:天津市价格事务中心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2022年8月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08-02

      各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落实,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决定集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是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负的重要举措。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专项整治行动对扎实稳住经济,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强化协同治理,加强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强化联合惩戒和标本兼治,加大查处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排查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本市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全面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
      二、全面推动重点任务落实
      根据国家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重点开展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交通物流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水运、公路、航空、铁路等领域落实助企纾困有关降费优惠政策不到位、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费用或重复收费、为规避政策规定拆分收费项目、不执行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等问题。查处部分企业利用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多种费用、随意提升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严禁有关单位以疫情防控为名向交通物流企业实行强制摊派等,切实保障货运物流畅通高效。加大海运收费监管力度,督促船公司、港口、船代、货代、堆场、报关等环节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依法查处不按公示价格标准收费、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领域红线内外接入、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护维修领域等价格监管,重点整治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利用垄断地位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自定标准自设项目收取费用、对计量装置及强制检定违规收费等行为。重点整治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违规加价等问题,查处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用户重复分摊收费、未落实电价收费公示制度、清退已收取的不合理费用不彻底不及时等行为。
      (三)地方财经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结合财政部及我市地方财经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在已有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整治降费减负助企纾困政策未有效落实、采取打折扣搞变通方式侵蚀降费减负红利、相关政策红利未及时有效惠及市场主体等问题,严禁违反收费基金立项审批权限自立名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落到市场主体。督促指导各区和有关单位加强财政收支预算管理,严肃查处违规下达收入目标任务、违规以财政支出方式实施与企业缴纳税费挂钩的返还政策、征收过头税费、集中开展逐利式乱检查乱罚款、向市场主体强制或变相摊派等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的行为,坚决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
      (四)金融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商业银行未按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超出价格公示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等问题,查处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银行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措施、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要求不到位等行为,督促银行不折不扣落实减免服务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要求,规范服务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合作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五)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在已有清理整治工作基础上,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问题“回头看”,重点整治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及其他行政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收费活动,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等行为,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规范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等。严肃查处中介机构超过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费、向市场主体转嫁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等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实施
      一是强化政策宣传和问题摸排。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牵头,按要求组织做好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宣传工作。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进一步加强正面舆论引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要全面梳理本领域、本区出台的涉企收费政策,同步做好已出台涉企收费优惠措施的政策解读,加强涉企违规收费问题摸排,通过12381、12315 等热线电话接受社会投诉举报,设立专门渠道收集有关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在涉企收费政策情况梳理和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等基础上,建立涉企违规收费问题台账。
      二是推动收费主体自查自纠。由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市民政局分别会同有关方面按照国家安排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推动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的相关收费主体开展自查自纠。各相关部门、各区按照工作方案深入摸排投诉举报线索及相关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纠正规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督促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其中,民航、铁路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海运口岸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按照既定职责分工落实。同时,各相关部门、各区还要重点围绕借疫情防控名义违规收费、社会中介机构不合理收费以及变相截留涉农资金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工作应于9月上旬前完成,有关牵头部门和各区要认真分析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22年9月15日前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同时,各牵头部门按照国家各领域专项整治要求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国家有关部委。
      三是加强对违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由市市场监管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对违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和自查自纠情况,对重点部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情况实地开展抽查检查。对实地抽查发现的涉企违规收费项目要严肃整改、坚决取消,对违规收费主体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予以联合惩戒,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总结有关部门和各区落实降费减负、推动收费政策惠企利民好的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民政局、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等部门牵头的专项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各区建立相应专项工作机制,加强对本区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统筹落实专项整治具体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加强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线索要及时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确保各项任务稳步推进、按期落实。
      (三)做好总结评估。各区、各有关部门系统梳理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成果,交流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做法,对发现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开展评估,深入分析涉企违规收费问题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形成工作简报和总结报告,根据工作职责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胡昊宇   23142228(传真)工作邮箱:sfzggwsfc@tj.gov.cn
      市工业和信息局:陈亮   83605784  工作邮箱:sgxjjjyxc@tj.gov.cn
      市市场监管委:刘斐然   23529141  工作邮箱:scjgjgjdjcc@ tj.gov.cn
      市财政局:郑亮          23116659   工作邮箱:czjzhengliang@tj.gov.cn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22年7月27日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2-07-26

      2022年第14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2年7月26日24时起执行。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10600
      7.91
      10300
      92号乙醇汽油
      11236
      8.53
      10936
      95号乙醇汽油
      11872
      9.02
      11572
      0号柴油(标准品)
      9530
      8.23
      9230
      负10号柴油
      10102
      8.73
      9802
      负20号柴油
      10578
      9.14
      10278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22年7月26日
      
  • 关于开展2022年度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和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2-07-25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提升产业研发创新能力,按照《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和《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细则》要求,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和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申报方向
      围绕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智能科技产品产业化和智能科技技术应用为支持重点。
      二、申报具体要求
      请有关单位按照《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电子版可于市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http://fzgg.tj.gov.cn首页通知公告栏查找)的要求,开展方案编制工作。为促进创新主体创新资源集聚,进一步巩固技术领先优势,近三年已承担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的建设主体不可重复申报,建设期已超过三年且运行效果突出的可再围绕原建设方向扩展提出新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进行申请,每个申报主体只能申请一个平台。
      请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严格对照申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初审工作,将审核后的方案一式两份(含电子版)汇总报送我委。其中: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报送截止时间为9月5日,市级产业创新中心报送截止时间为11月7日。
      我委将组织对申报的产业创新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项目进行评审,择优予以批复。
      2022年7月18日
      (联系人:张 全;联系电话:23142457)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2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的通知 2022-07-20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2022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查
      请各区节能主管部门推动区内重点用能单位(附件1),对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标准》(附件2),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自查工作。
      二、现场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专业机构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不向被评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请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协助评价机构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现场评价工作。评价机构名单及分工安排另行通知。
      三、结果运用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作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双控考核、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结果向社会通报。对未按照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的重点用能单位,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理,节能奖励政策不予支持。
      附件:1.2022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单位名单
            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标准
      2022年7月15日
      (联系人:环资双碳处   王  亮  23142207;市节能环保中心  杨亚鹏  23120837)
  • 关于做好2022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2022-07-13

      津发改双碳〔2022〕194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
      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产生,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依据《“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关于持续做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津发改环资〔2021〕11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纳入强制性审核名单
      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天津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等要求,确定因 “双超” “双有” “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 “年取水量20万吨以上” 纳入2022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82家(详见附件1)。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由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通知》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重点环节及时限
      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公布企业相关信息,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1年内完成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生态环境局。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生态环境局申请验收。对因停产或关闭等原因不具备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区相关部门核实(“双超”“双有”类别企业由区生态环境局核实,其他类别企业由区发展改革委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加强组织实施
      各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培训、强化监管服务,书面通知本区纳入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时报送审核报告,及时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申请验收,确保纳入强制审核的企业按进度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各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完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辖区内每一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从名单确定到通过评估、验收各环节的档案信息完整可查。
      四、按时报送信息
      各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本区清洁生产总结评估工作。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工作进度情况表(附件2)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于次年5月15日前,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报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的通知》要求,将上一年度清洁生产审核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严格执法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清洁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服务,通报各区清洁生产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和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审核、评估、验收等情况。市区两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清洁生产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公布信息、不按期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1. 2022年度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
            2.清洁生产工作进度情况表
            3.各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部门联系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30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郭平贵;联系电话:23142163;邮    箱:sfzggwhzc@tj.gov.cn
                 市生态环境局气候与国际处 李帆;联系电话:87671547;邮    箱:qihouchu@tj.gov.cn
                 市节能环保中心 刘小溪;联系电话:23142095;邮    箱:sfzggwhzc@tj.gov.cn)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2-07-12

      2022年第13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2年7月12日24时起执行。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10900
      8.14
      10600
      92号乙醇汽油
      11554
      8.78
      11254
      95号乙醇汽油
      12208
      9.27
      11908
      0号柴油(标准品)
      9820
      8.48
      9520
      负10号柴油
      10409
      8.99
      10109
      负20号柴油
      10900
      9.42
      10600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22年7月12日
      
  • 关于对《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07-07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抓好重点项目建设,我们研究起草了《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自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15日,对《管理办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请书面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邮箱:fgwzdxmc@tj.gov.cn)。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处  苏苑、徐洋
      联系电话:23142254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结果的通报 2022-07-07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1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通过法定程序委托专业机构,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对60家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了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10家,通过48家,不通过1家,因客观原因未予评价1家。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要持续推动区内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将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作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双控考核、节能信用信息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单位,要持续有效运行能源管理体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评价结果为通过等级的单位,要按照评价意见进一步完善能源管理体系,提升节能管理水平。评价结果为不通过等级的单位,作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节能奖励政策不予支持。
      附件:2021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情况
      2022年7月6日
      (联系人:环资双碳处  王  亮,23142207;市节能环保中心  杨亚鹏,23120837)
  • 关于对《天津市加快冷链物流发展实施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07-05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编制了《天津市加快冷链物流发展实施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7月5日至7月13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市发展改革委邮箱(sfzggwjmc@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感谢支持!
  • 关于开展2022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2022-07-01

      天津市创业投资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创业投资年度工作部署会要求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10部委2005年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度我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重点检查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是否规范运作,包括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被立案调查或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二级市场投资和债券投资等违规行为,是否已落实“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等要求。
      二、年检程序
      (一)提交材料(7月底前完成)。
      备案创投企业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其中:
      1.2021年度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
      2.年度业务报告应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情况。
      3.其他相关材料包括能简要反映截至2021年末全年度业务情况和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的相关表格:
      《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实行委托管理的填写)
      《创业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实行委托管理的填写)
      《创业投资企业资本来源情况表》
      《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填设立以来投资情况)
      《创业投资企业股本退出情况表》(填设立以来实现退出情况)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收益与应纳税所得抵扣情况表》
      《被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表》
      《创业投资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汇总表》
      为避免漏检和重复,实行委托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提交上述文件。对上述表格中涉及投资情况的,应提供相应法律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材料审核(8月20日前完成)。
      市创业投资协会于8月1日-20日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年度检查。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年检不予通过,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三)年检抽查。
      年检合格企业,备案管理部门为其出具相关证明。市创业投资协会对年检合格企业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年检企业所有申请材料须提供一式三份。所有申请材料须提交纸质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单页或页码较少的相关证明,企业应逐页加盖公章;审计报告、相关协议或合同文本、验资报告等页数较多的材料,应在首页加盖企业公章,并逐份加盖骑缝章,不得多项材料混合加盖骑缝章。
      (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查验。创业投资协会应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查验,查验后,原件退还企业。
      (三)请创业投资协会认真对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开展我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并指导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及时享受税收政策。
      请于8月20日前完成年检相关工作,并提交备案年检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创投行业发展总体状况、备案创投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经济社会贡献情况、享受税收政策情况、是否存在涉嫌非法集资、二级市场投资和债券投资等违规行为、以及投资运作过程中重大事件是否及时向协会报告、年检工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情况。
      2022年7月1日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2-06-28

      2022年第12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2年6月28日24时起执行。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11260
      8.41
      10960
      92号乙醇汽油
      11936
      9.07
      11636
      95号乙醇汽油
      12611
      9.58
      12311
      0号柴油(标准品)
      10165
      8.78
      9865
      负10号柴油
      10775
      9.31
      10475
      负20号柴油
      11283
      9.75
      10983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22年6月28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推荐绿色技术的通知 2022-06-24

      各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广泛宣传《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版)》,落实《关于构建天津市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落实方案》,加快先进绿色技术推广应用,促进绿色产业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实现,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绿色技术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减碳固碳及二氧化碳规模化利用等领域相关技术,分类可参见《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版)》(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
      二、推荐原则
      推荐技术应具备先进性、适用性、推广价值高等特点。技术水平国内领先,能够反映绿色技术最新进展,对我市相关领域绿色发展具有引领作用;技术成熟可靠,知识产权明晰,达到实际应用要求,有成功实施案例,可以在有关行业
      或领域广泛推广;技术推广价值高,经济适用,推广潜力大,可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申报
      请各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推荐范围和推荐原则,积极组织相关单位申报绿色技术,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推荐绿色技术。于2022年7月25日前,将推荐文件、绿色技术申报汇总表(附件4)及申报单位绿色技术申报表、技术报告等材料电子版(光盘)和加盖公章纸质版各3套报送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请申报单位如实填写绿色技术申报表(附件1),根据绿色技术报告编制大纲编写技术报告(附件2),具体填写说明详见附件3。将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按单位所在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单位所在区有关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组织绿色技术评审,确定天津市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名单。各组织推荐单位在推荐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支持。
      附件:1.绿色技术申报表
            2.绿色技术报告编制大纲
            3.绿色技术申报表填写说明
            4.绿色技术申报汇总表
      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21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郭平贵;联系电话:23142163;
                 市科技局社农处  樊少杰;联系电话:58832812;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处  许玉程;联系电话:83607711;
                 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刘  琳;联系电话:23344377)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持续开展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强化常态化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06-21

      津发改价管〔2022〕171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2〕12号)部署,现将持续开展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推动常态化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是推动营商环境不断改善、群众获得感不断提升的重要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2021年我市开展了4个月转供电不合理加价专项行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由于转供电主体众多,加之国家电价改革进展加快,政策环境发生变化,部分转供电主体政策执行不精准,不合理加价情况仍然隐秘存在,侵害了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广泛面临较大经营压力,进一步强化转供电不合理加价常态化监管,推动转供电主体精准执行电价政策,规范市场行为,是扎实稳住经济平稳运行,规范公共服务行业管理和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经营负担的有效措施。各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放心不下、日夜思之、寝食难安”的紧迫感,把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强化常态化监管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工作,持续抓好落实,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助力我市经济平稳运行。
      二、开展常态化“回头看”工作
      各区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充分发挥好各行业主管部门横向协同作用,压实街道、乡镇的属地管理责任,7月底前进一步加大排查检查力度,开展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回头看工作。对已列入台账管理的转供电主体,全面梳理转供电政策执行情况,仔细排查是否存在政策执行不精准、不合理加价等情况;对未列入台账的新增转供电主体要尽快纳入台账管理,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确保转供电主体精准执行,持续巩固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专项行动成果。各区相关工作情况于8月中旬前反馈我委。在此基础上,各区要结合实际,开展常态化的回头看工作,原则每半年要全面梳理一次,切实防止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反弹。
      三、准确把握政策执行边界
      各区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240号)中关于转供电价格政策执行边界,强化对转供电主体的政策指导,既要保障转供电终端用户的利益不受损失,也要维护转供电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当前国家和我市电力市场化改革实际,统筹推动好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工作。我市取消政府制定工商业用电目录电价后,对于终端用户已安装峰谷分时电价表以及终端用户未安装峰谷分时电价表但选择执行政府制定的平段电价的情形,可参照电网公布的代理购电价格执行。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转供电不合理加价常态化监管工作,做到有案必查。重点查处转供电主体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等问题,对转供电主体拒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违规加价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对社会影响力大的典型违法案件,要坚决予以曝光,形成高压态势,利剑出鞘,以儆效尤,形成震慑。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22年6月13日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2-06-14

      2022年第11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2年6月14日24时起执行。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11580
      8.64
      11280
      92号乙醇汽油
      12275
      9.32
      11975
      95号乙醇汽油
      12970
      9.85
      12670
      0号柴油(标准品)
      10475
      9.05
      10175
      负10号柴油
      11104
      9.59
      10804
      负20号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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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2022年6月14日
      
  • 关于印发2022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2-06-13

      津发改工业〔2022〕166号
      各有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精神,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将本年度相关工作要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结合不同领域、不同类型新能源车辆的特点和充电需求,按照适度超前原则,遵循“快慢结合”的技术导向,分类有序建设充电设施。
      2022年,重点在居民小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沿线以及物流园、产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和人员密集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不断织密充电服务网络。计划全年新增各类充电设施超过3000台。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进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进一步优化完善居民个人充电桩报装流程。持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居民个人报装便民措施:对具备条件的居民区,可主动与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协商,统一出具允许施工证明,备案制受理客户申请,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对尚未成立业委会、没有物业的居民区,接入要求合理、接入条件具备的,供电企业可通过承诺制受理客户申请,属地政府和产权单位协助供电企业做好施工协调工作。加强供电企业、车企、经销商联通互动,前置报装服务,全面推行“充电桩联网通办”政策,打通新能源入户的“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
      2.推进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持续推动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承建企业要以居民需求为导向,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充电诉求,制定年度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计划,并积极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居民建桩需求上不封顶,对具备安装条件的小区做到应建尽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等)
      3.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对新建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标准,100%预留安装条件。其中电力容量预留暂按停车位总量20%配备充电桩、每台充电桩负荷按7kW计算;管线预留时,应将电源及通道延伸至地面停车区域和地下车库每一分区,预置集中式电表箱,并将表后管线或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规划建设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市住建委)
      4.加强建成小区公共充电桩运营管理。各建设运营企业作为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充电设备定期巡检,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建成小区的充电桩作为公共设施,不得因物业更换等因素停用或拆除。如遇不可抗力造成充电设施停用拆除的,物业公司及建桩企业须征得社区(村)、街(镇)同意后,报所在区发改委备案。在此过程中,需做好应急措施,保障居民充电需求。(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
      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津发改工业〔2017〕914号)要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与国有企业继续做好示范带头作用,结合公务用车和职工购置新能源汽车需求,查漏补缺继续完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将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对外开放,满足社会公众充电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
      (三)加快推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就各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医院、急救服务中心、学校等对外公共服务机构所属公共停车场,以及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建设经营具有对外公共服务停车设施的旅游、餐饮、娱乐、商业、停车楼等场所,配套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干线公路沿线、交通枢纽等地建设集中式快速充电站。(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城投集团、各区人民政府等)
      (四)推进市级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建设
      加快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行业监管、考核评价,实现全市充电服务一张网,客户支付结算互联互通。结合“双碳”发展战略,启动平台二期设计开发,引导充电运营企业参与市场化电力需求响应,开展绿电交易,组织新能源汽车参与车网互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完善相关管理工作机制。各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谋划和协调推动力度,确保年度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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